中华律师协会
律师为买受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下)
第五节 商品房交付与买受人房屋所有权证
(小产权证)取得的纠纷及其处理
第 172 条 逾期交付房屋的纠纷及其处理
172.1 律师为买受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
在商品房交付纠纷中,开发商一般作为被告出现,律师根据不同的阶段可
提供如下内容:
一般律师应就商品房逾期交付收集如下证据材料:
(1)商品房买卖合同;
(2)开发商通知买受人收房的通知:
(3)买受人实际收房的记录;
(4)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可顺延交房的证据材料;
(5)非因开发商原因造成交房迟延的证据材料。
172.2 律师为买受人提供法律服务时的重点内容
(1)律师应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确定房屋是否逾期交付。若确实存在
逾期交付的,应按合同约定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2)买受人因房屋质量问题或配套设施不符合合同约定而拒绝收房,认为开
发商逾期交房的,律师应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买受人是否可以拒绝收房,从而确定
是否可以追究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172.3 律师为买受人提供法律服务时的风险提示
(1)律师应提示买受人,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或法律规
定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收房,由此造成逾期交付的,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因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其他原因而延期交付的,应按合同约定扣
除相应的时间。
(2)开发商逾期交房,买受人需要解除合同的,律师应当提示买受人在一定
的条件下(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合理催告后 3 个月内或者解除权事由发生之日起
1 年内)行使合同解除权,未按期行使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
(3)律师应告知买受人,双方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有约定的,一般按约定
处理;没有约定的,按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承担违
约责任。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买受人的实际损失的,买受人可按实际损失要求赔
偿。
第 173 条 逾期办理买受人房屋所有权证(小产权证)的纠纷及其处理
173.1 律师为买受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
产生逾期办理权属证书的纠纷时,开发商一般作为被告出现。律师代理买受
人进行诉讼时,根据诉讼的各个阶段,可提供如下内容:
律师代理买受人处理逾期办理权属证书纠纷时,一般应收集如下证据:
(1)《商品房买卖合同》;
(2)买受人收房的记录;
(3)开发商已经向房屋产权登记机关提交办理权属证书备案资料的证据;
(4)双方有关办理权属证书的往来函件或补充协议等。
173.2 律师为买受人提供法律服务时的重点内容
(1)律师应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和买受人提供的其他资料,判断开
发商是否存在逾期办证的违约行为。
(2)对开发商存在逾期提供办理权属证书备案资料行为的,律师应向房地
产产权登记机关了解开发商逾期办证的原因,及可能解决的时间。
173.3 律师为买受人提供法律服务时的风险提示
(1)律师应提示买受人,开发商逾期办证的,应按合同约定追究开发商的
违约责任。对违约金没有约定的,可按照已付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违约金。
(2)律师应提示买受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
管理条例》第 33 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 1 年,由于开
发商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有权要求解除登记合
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3)律师应提示买受人,对预售商品房,合同约定在房屋交付之日起一定期
限内开发商提供办理权属证书的资料的,逾期办证期限应从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
算。
(4)律师应提示买受人,买受人要求开发商协助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
一般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5)律师应告知买受人,若商品房买卖合同无特别约定,则非因开发商原因
造成逾期办理买受人房屋所有权证(小产权证)的,开发商不承担逾期办证的责任。
第 174 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抵押、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冲突的纠纷及其解决
174.1 律师为买受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
律师处理买卖合同与抵押、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冲突的纠纷时,开发商
一般作为被告。律师应根据诉讼的各个阶段,提供相应的服务。
律师处理买卖合同与抵押、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冲突的纠纷时,一
般应收集如下证据:
(1)《商品房买卖合同》;
(2)买受人付款凭证;
(3)建设工程抵押登记他项权证:
(4)房屋竣工时间;
(5)对买受人告知存在建设工程抵押的证据;
(6)施工单位同意在建工程抵押的证据等。
174.2 律师为买受人提供法律服务时的重点内容
律师应重点审查抵押权存在的时间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的时间,判断买
受人是否可以实际取得房屋。根据买受人是否可以实际取得房屋,追究开发商的
相应责任。
174.3 律师为买受人提供法律服务时的风险提示
(1)律师应当提示买受人,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
其他 1 责权,但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的,承包人就该商
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
期限为 6 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2)抵押权无论设定在买卖合同之前还是之后,原则上抵押权人应当优先
于买受人受偿。若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开发商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
给第三人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按《司法解释》第 8 条的规定要求开发商
承担责任。若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而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
卖合同的,买受人可按《司法解释》第 9 条的规定要求开发商承担责任。
第六节 不同类型商品房的纠纷及处理
第 175 条 商铺“投资回报承诺”的纠纷及其处理
作为一种营销手段,开发商经常会在广告以及买卖合同中对出售商铺承诺
一定的投资回报率,以此快速回笼大量资金。开发商实现投资回报的实现一般通
过售后包租等形式。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 45 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
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
行为。本办法所称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
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第 11 条规定:“房地
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
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上述规定对现房和预售房进行了区别对待,即现房并没有禁止售后包租,
仅仅规定不得返还本金,而预售房则一律禁止。但各地政府部门对此往往有相应
限制,北京市工商局就明文规定商品房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变相融资内容,也
不得含有升值或投资回报的内容。
此类案件纠纷往往是合同签订后开发商无法兑现承诺,故一般开发商为
被告,而纠纷类型一般有以下两种:①买受人要求兑现投资回报承诺;①买受人
要求解除合同。
175.1 律师为买受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
根据买受人提出的不同诉讼或仲裁请求,律师为买受人提供法律服务:
(1)买受人要求兑现投资回报承诺纠纷,律师一般应当提供以下证据:
①签订的合同;
①预售许可证;
①已支付给买受人的投资回报款付款证明;
①国家或当地政府对“投资回报”的禁止性规定。
(2)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律师应当首先按原告的起诉状所确定的诉讼请求
和事实理由,撰写答辩状,判断案件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管辖法院是否正确等,
提供的证据一般包括:
①双方签订的合同;
①预售许可证及其他项目合法性手续。
175.2 律师为买受人提供法律服务时的重点内容
买受人起诉开发商,首先应当查明有关“投资回报”签订主体,在实践中经
常出现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不约定投资回报,而另行签订一份租赁合同,有时甚至
是以其他物业公司、管理公司名义签订租赁合同。因此,如果律师调查后发现物
业公司或管理公司并无实际履约能力时,律师应当调查公司实际控制人,从而将
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或管理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175.3 律师为买受人提供法律服务时的风险提示
(1)律师应当提醒买受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投资回报条款可能被法院
或仲裁机构认定无效;
(2)律师应当提醒买受人,即使投资回报条款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无效,并
不影响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
(3)律师应当提醒买受人,如果售后包租的租赁合同买受人是和其他物业公司、
管理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则应当提醒买受人可能无法追究开发商责任。
第 176 条 开发商变更商品房类型纠纷及其处理
开发商变更商品房类型,所产生的纠纷一般有以下几种:
(1)导致土地使用权年限不同的纠纷;
(2)商品房预售许可未及时随之变更而产生合同无效的纠纷;
(3)划拨土地上进行商业开发,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导致商品房买
卖合同无效的纠纷。
176.1 律师为买受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
176.1.1 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诉讼请求可以有:要求办理符合合同约定年
限的产权证、赔偿损失或是退房;
律师应当提供的证据包括:
(1)开发商的销售广告;
(2)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3)开发商是否通知买受人及买受人提出的异议;
(4)实际办理的产权证;
(5)购房款支付证明。
176.1.2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及时随之变更而产生的合同无效纠纷。律师
为买受人提供法律服务应当提供以下证据:
(1)开发商的销售广告;
(2)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3)开发商是否通知买受人及买受人提出的异议;
(4)预售许可证;
(5)购房款支付证明。
176.1.3 在工业用地上进行商品房开发而导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纠纷;律
师为买受人提供法律服务应当提供以下证据:
(1)项目立项文件;
(2)规划许可证;
(3)土地使用权证;
(4)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
(5)购房款支付证明。
176.2 律师为买受人提供法律服务时的重点内容
买受人主张赔偿损失时,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无约定的可以计
算产权证原可办理年限与实际年限的比例,按照购房款同比例计算损失;也可以
按照租金及年限计算。
176.3 律师为买受人提供法律服务时的风险提示
(1)律师应当告知买受人如果要求办理符合合同约定年限的产权证可能面临
实际履行不能的局面。
(2)律师应当告知买受人如赔偿损失,则必须对损失加以举证,否则需要承担
举证不能的后果。
(3)律师应当告知买受人预售许可证未及时变更,并不必然导致商品房买卖
合同无效。
第 177 条 产权证分割纠纷及其处理
房产登记册上记载为一个权属单元包括但不限于商铺、商场、办公用房等
楼盘,即已经进行了初始登记而没有分割的楼盘,开发商进行实体分割的,分割
后构成的销售单元销售,而此类纠纷集中于开发商不能及时办理单独产权证,而
导致成为被告。
纠纷可分为以下两类:
(1)逾期办理产权证;
(2)无法办理产权证而导致合同无效纠纷。
177.1 律师为买受人提供法律服务内容
177.1.1 逾期办理产权证,律师应当提供以下证据:
(1)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
(2)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177.1.2 无法办理产权证而导致合同无效纠纷,应提供以下证据:
(1)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
(2)实际分割状态;
(3)购房款支付证明。
177.2 律师为买受人提供法律服务的重点内容
律师应审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办理产权证的期限约定及违约责任。
其余参照第 173 条。
177.3 律师为买受人提供法律服务的风险提示
律师应提醒买受人,如开发商在起诉前取得产权证的,则买卖合同有效。
其余参照第 173 条。
第七节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按揭纠纷及其处理
第 178 条 因买受人未取得按揭贷款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纠纷
根据《司法解释》第 23 条,在此类纠纷中,一般是由买受人提出解除合同。
注意以下不同情形:
(1)如果买受人未能订立按揭贷款合同,其原因与开发商、买受人均无关,
买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2)如果买受人未能订立按揭贷款合同,其原因是开发商造成的,买受人也
可以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3)如果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直接约定,不论何种原因,买受人未能取得按
揭贷款,商品房买卖合同可以解除的,则买受人可以在此情况下要求解除商品房
买卖合同;
(4)如果买受人未能订立按揭贷款合同,其原因是买受人自己造成的,买受
人不可以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解除后,开发商若先前收取了首付款,应当退还。
178.1 律师为买受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
律师代理买受人诉讼时,根据诉讼各个阶段,可提供如下业务:
(1)证据收集
律师应结合本方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在起诉前收集如下证据:
①买受人的主体身份资料,如身份证、户籍证明、户口本等;
①开发商的主体身份资料,如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登记材料等;
①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
①按揭银行不能发放贷款的证明;
①开发商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
(2)准备诉讼材料,向法院提起诉讼:
①准确提出本方的诉讼请求;
①准备诉状;
①确定管辖的法院;
①准备其他诉讼资料。
(3)参加与按揭银行的调解、诉讼或仲裁。
178.2 律师为买受人提供法律服务时的重点内容
(1)收集证据
这是律师最主要的工作,因为证据充分,买受人即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
司法解释要求解除合同。
律师应注意收集开发商促销时的各类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并判断开发商在
这类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的内容是否包含:保证无条件为买受人办理按揭贷款,
买受人未取得按揭贷款可以退房等内容的,应判断是否属于《司法解释》第 3 条
的规定,并以此作为诉讼证据。
(2)参加买受人与开发商的调解
律师应告知买受人,尽量与开发商达成调解,这样可以节省双方的时间、
费用和精力,买受人也可以尽早收回自己的首付款。
178.3 律师为买受人提供法律服务时的风险提示
在与开发商协调无法解决问题时,律师应注意及时完成证据收集工作,尽早
提起诉讼。买受人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除了要免予支付剩余房款的负担外,
还可要求开发商退还已收的首付款。根据合同法原理,合同解除后,在开发商无
过错时,开发商仅返还其已收的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该款项属于不当得利,开发
商并不承担赔偿责任,买受人不能要求开发商赔偿其他损失。
第 179 条 因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解除,当事人要求解除按揭贷款合
同的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 24 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
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当事人请求解
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在此类纠纷中,一般是由买受人向按揭银行提出解除合同。
179.1 律师为买受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
律师代理买受人诉讼时,根据诉讼各个阶段,可提供如下业务:
(1)证据收集
律师应结合本方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在起诉前收集如下证据:
①买受人的主体身份资料,如身份证、户籍证明、户口簿等;
①按揭银行的主体身份资料,如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登记材料等;
①买受人与按揭银行签订的《按揭贷款合同》;
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证明文件,如生效的民事
判决书、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当事人解除合同的协议书等;
①买受人已取得的贷款金额证明。
(2)准备诉讼材料,向法院提起诉讼
①准确提出本方的诉讼请求;
①准备诉状;
①注意按揭银行一般是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具备诉
讼主体资格,应确定诉讼的被告;
①确定管辖的法院;
①准备其他诉讼资料。
(3)参加与按揭银行的调解、诉讼或仲裁。
179.2 律师为买受人提供法律服务时的重点内容
(1)收集证据。这是律师最主要的工作,因为证据充分,买受人即可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要求解除合同。
(2)参加买受人与开发商的调解。律师应告知买受人,尽量与按揭银行达成调解,
这样可以节省时间、费用和精力。
179.3 律师为买受人提供法律服务时的风险提示
买受人与按揭银行的按揭贷款合同被解除后,按揭银行仍要收回其已向买
受人发放的贷款余额,这里应注意两个问题:
(1)由于在按揭银行发放按揭贷款时,贷款其实并未交买受人控制,而是
由按揭银行直接支付给开发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 25 条第 2 款
的规定,出卖人应将所收受的购房贷款退还给银行。若银行向出卖人收回贷款有
困难,可以主张对房屋或期房的抵押权。
(2)买受人根据按揭贷款合同定期归还按揭银行的还款中,包括了借款本金
和利息。买受人与按揭银行的按揭贷款合同被解除后,买受人已还款中的本金原
就不属于买受人的财产,但买受人已还款中的利息,原为买受人的财产。因此,
若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是开发商造成的,买受人可以向
开发商要求赔偿其利息损失。若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是
买受人造成的,则买受人应自行承担损失。
第 180 条 因买受人未及时还款,按揭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的纠纷
在此类纠纷中,律师主要为买受人提供法律服务。
180.1 律师为买受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
在此类纠纷中,买受人一般作为被告。律师代理买受人诉讼时,根据诉讼各
个阶段,可提供如下业务:
(1)证据收集
律师应针对按揭银行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收集如下证据:
①买受人与按揭银行签订的《按揭贷款合同》;
①买受人还款记录;
①按揭银行发给买受人的各种书面材料;
①买受人的房屋权利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①买受人房屋抵押登记材料等。
(2)对本案诉讼的法律分析
①分析按揭银行是否有权提前收贷;
①分析按揭银行的抵押权是否已真正设立;
①分析开发商承担责任的方式;
①分析买受人是否应与按揭银行达成调解。
(3)参加与按揭银行的调解、诉讼或仲裁。
180.2 律师为买受人提供法律服务时的重点内容
180.2.1 分析按揭银行是否有权提前收贷
通常情况下,在买受人与按揭银行签订的按揭贷款合同中,在预先制订的格
式文本中约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银行可以提前收贷:
(1)买受人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的;
(2)买受人发生影响其偿还能力的事件或缺乏偿债诚意的;
(3)买受人与第三人签订有损银行权益的合同、协议的;
(4)买受人已涉人、即将涉入或可能涉入诉讼、仲裁纠纷的;.
(5)买受人提供的资料不真实的;
(6)买受人拒绝银行对其收支情况或债务情况的调查;
(7)危及银行债权的其他情况。
律师应协助买受人分析是否确实出现了上述银行得以提前收贷的情形。如果
上述情形并不存在,律师应协助买受人收集相关证据,向银行说明事实真相,或
向银行提供进一步担保,消除银行对买受人信用的疑惑。
180.2.2 参加买受人与按揭银行的调解。
180.3 律师为买受人提供法律服务时的风险提示
律师除正常的诉讼风险提示买受人外,应提示注意以下风险:
(1)诉讼当事人
①注意自己是否为适格的被告,尤其是在原告起诉买受人本人时,追加了
其他人为被告的情形;
①是否需要追加其他当事人为被告,例如在办理保证保险时,是否追加保
险人为被告。
(2)对原告诉讼证据的审核
提示买受人对原告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判断,尤其是买受人的签名是否真实。
买受人往往抱怨,在与银行签订合同时,未对合同内容作仔细审查,甚至在
空白合同上签字。律师应告知买受人,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银行构成欺诈,否则,
买受人的上述辩解均无法在庭审中被法官认可。
第三章 律师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诉讼
法律服务的执业风险提示及相关内容
第一节 诉讼委托合同的签订
第 18l 条 签订委托合同之前的审核与调查
181.1 签订委合同之前对委托方的审核与调查
参照第 115 条。
181.2 对与委托方利害关系的审查
参照第 116 条。
第 182 条 委托协议的签订
参照第 117 条。 .
一审、二审、再审、执行、调查取证的收费项目与金额必须明确。
第 183 条 委托代理协议的履行、转让、变更、终止
参照第 118 条。
第二节 律师的执业风险提示
第 184 条 在诉讼、仲裁过程中的一般风险提示
参照第二编第一章第一节诉讼、第二编第一章第二节仲裁的相关内容。
第 185 条 在诉讼、仲裁过程中特别提醒的执业风险的防范
185.1 起诉时律师执业风险的防范
(1)写起诉状时应注意的风险事项
①律师应审查被告主体资格。律师在起诉时应准确确定被告主体,防止
因市场主体的多元化、产权关系变化的复杂性和经营方式的不断调整而导致被告
主体确定不当。
①律师应核对被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应以注册登记地为准,注册登记
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应在诉状中注明,保证法律文书的有效送达。
①律师应告知当事人,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根据不告不理的原
则将不予支持。
①对委托人过高的或扩大范围的诉讼请求,应作必要的说明和解释工作。
如果委托人不肯放弃过高或扩大范围的诉讼请求,律师应书面告知,这种诉讼请
求将可能导致委托人承担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最后定夺。
①起诉必须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起诉必须是原告行使诉权的真实意
思表示,必须由原告在起诉状上亲笔签名或者捺印,否则,将会被人民法院驳回
起诉。
(2)反诉时律师执业风险的防范
①反诉是针对本诉而产生的相对独立的诉讼行为,同样需要法律规定的证
据和理由的支持,没有把握的反诉主张,除诉讼技巧所必需外,应劝说委托人考
虑法律风险,慎重提出。否则申请不当,会承担败诉的风险。
①律师应告知当事人,按反诉请求的标的交纳诉讼费用,如反诉得不
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反诉人将承担该诉讼费用。
①反诉的提出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185.2 举证时律师执业风险的防范
(1)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或鉴定结论是民事诉讼的证据种类。这种证据除委
托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取得外,主要是在诉讼程序中申请人民法院按程序取得。
律师帮助委托人向人民法院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审计、评估或鉴定申请,是当事人
举证的方式之一。
(2)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
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不预交鉴定费用或拒不提供相
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承担对事实
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这主要包括三种情况:
①超过举证期限而未申请鉴定的;
①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虽然提出了鉴定申请,但未向人民法院或鉴定机构
预交鉴定费用的;
①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虽然提出了鉴定申请,但拒不向鉴定机构提供鉴定
所需的与本案相关的材料,致使人民法院或鉴定机构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
鉴定结论予以认定。
上述三种情形的出现,将使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3)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但是下列重新鉴定的除外:
①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①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①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①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4)律师应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
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5)律师应告知当事人,对于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
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6)律师对于从委托人处收取的证据材料(含原件、原物),均应制作笔录,
并由委托人签名。
(7)律师代委托人向人民法院递交的证据材料(含原件、原物),应当请人民
法院出具签收凭证。
(8)律师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
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
交副本。
(9)律师应注意新证据的提交。新的证据包括一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和二审
程序中的新证据。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
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证据的应当在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
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10)律师应注意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对于律师或者当事人因客观
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律师应当帮助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 7 日内以书面
申请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对申请不予准许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
日起 3 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二次。
(11)律师应注意申请延期举证。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
难的,律师应当帮助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在延期举证
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
决定。
(12)律师应注意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当事人
或者律师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 10 日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前)
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
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185.3 财产保全时律师执业风险的防范
(1)律师应注意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人民法
院受理后的诉中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 15 天内向人
民法院提出起诉。否则,人民法院将依法解除该财产保全。
(2)律师应制作财产保全笔录,书面告知财产保全风险。委托人申请财产保
全的,律师应就财产保全申请的作用、条件、风险和责任向委托人说明,并明确
告知,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
保的,驳回申请。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
损失,同时应当征得申请人同意。
(3)律师应注意财产保全的标的。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
关的财物。保全标的超过请求范围或者与本案无关,且造成被申请人财产因此而
受到损失的,申请人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85.4 代理权限律师执业风险的防范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
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内容的,律师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
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2)律师进行调解、和解或撤诉,应取得委托人就有关调解和解的内容和撤
诉理由的授权委托书,或者制作委托人签字确认的笔录,律师应在委托人授权范
围内进行调解、和解或撤诉的代理活动。
185.5 诉讼中各种期限的律师执业风险防范
律师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时效、举证期限、反诉期限、上诉
期限、诉讼费(包括一审诉讼费、反诉费、二审上诉费)交纳期限、各种鉴定费的
交纳期限、申请执行期限和再审申请期限并释明相应的法律后果,必要时还应作
好笔录或书面告知函。同时,律师应保存好笔录或书面告知函。
附 则
第 186 条 本操作指引分为总则、第一编(非诉讼)、第二编(诉讼)、附则共四个
部分。
本操作指引原则上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相对性来确定各方当事人,仅限于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主体,并从各方主体来阐述,其他原则不属于本操作指引所
阐述的范围。第 187 条在第二编中,第二章第二节中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与成立
时的纠纷及其处理,即面积和价格差异的纠纷及其处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
权认定的纠纷及其处理、精装修与样板房交付标准的纠纷及其处理、房屋质量纠
纷及其处理、延迟付款纠纷及其处理、设计变更与规划变更的纠纷及其处理、商
品房买卖合同中登记与备案的纠纷及处理。由于此类纠纷大多数发生在交房时与
交房后,很少发生在合同订立与成立时,有的也会发生在合同的履行、变更、转
让、解除与终止时,而出于体例的考虑,即与非诉讼相对称,因此,将该节中的
纠纷及其处理放在此节中。第 188 条不同商品房类型的非诉与诉讼部分,在修改
过程中,部分观点认为应放在每一节的最后,部分观点认为应放在开发商与买受
人的后面。最后出于体例的整体性考虑,诉讼与非诉讼各另起一章。按揭也基于
同样的理由,诉讼与非诉讼也各另起一章。第 189 条诉讼中不同商品房类型的纠
纷及其处理,由于该节中也有涉及无效的几种情形,出于与非诉讼相对称的考虑,
仍放到该节中。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纠纷及其处理中,只列出几种情形。第 190
条法律引用。本操作指引中引用的法律、法规等,如无特殊说明,是指在本操作
指引起草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本操作指引中引用的法律、法规对应全称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简称《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简称《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简称《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简称《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简称《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简称《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简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简称《律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简称《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简称《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简称《消防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简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简称《批
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担保法司法
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简称《证据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简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简称《物业服务的司法解释》
(本指引由全国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负责起草,主要执笔人:胡祥甫、林録
海、娄韬、史建兵、陈月棋、张晟杰、钱雪慧、鲁宏、姜丛华、张锋平、沈琼华、
郦煜超、徐巍、周丽霞、左斌、李明、娄建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