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1月
(总第 228期)
法制与经济
FAZHIYUJINGJI
,2010
(Cumulatively,)
[摘 要]德国社会保障法的价值目标是通过保障积极的
人权即生存权来维持社会安定,政府把保障人权看作是社会保
障法的工具且作为手段。德国社会保障法的基本方式是社会互
助,社会保障项目是全面的,这给予我国社会保障及社会保障
立法等多方面以借鉴。
[关键词]德国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模式;社会保险
一、社会背景
(一)政治背景
19世纪下半期,德国的阶级关系复杂,封建主义、资本主
义、社会主义并存。普鲁士容克地主的势力最大,该势力在政治
上具有两面性:其一他们走农业资本主义发展的道路,与资产
阶级的利益具有一致性;其二他们是享有特权的国家政权操纵
者,对无产阶级和社会运动极度不满,压制资产阶级参政的要
求。同时德国的资产阶级有较大局限性,他们要求发展自由资
本主义,消除封建势力束缚,力图利用君主制度和专制国家机
器来对付日益高涨的工人运动。容克地主势力与资产阶级相互
勾结和斗争,反对无产阶级,争夺对国家政权。在这场斗争中,
他们将社会保障制度看成是一个潜在的整合各利益集团利益
的手段,这是德国建立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出发点[1]。
(二)经济因素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是工业化社会的产物,经济发展程度是
建立该制度的基础。从 19世纪 50、60年代开始,从这一阶段
开始的是以德意志为中心的第二次工业革命,德意志经济除短
暂萧条外一直处于繁荣状态。普鲁士在 1870年普法战争中的
胜利,为新成立的帝国获得了丰厚的经济利益,使工业得到大
规模的发展。德意志统一后经济增长速度飞快,工业增长使后
起的德意志帝国迅速赶上并超过了老牌的资本主义国家。经济
实力的增长使得社会保险比社会救济制度这种更为先进的社
会保障模式在德国能够建立并稳定运行。
(三)文化传统
传统文化在德国社会保障模式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具有
关键性作用。德国文化中存在着深刻的统一思想,严格管理和
讲求逻辑。德国地缘政治因素影响下的文化,使它既不同于东
欧文化,也有别于以西欧文化。在精神上,德国经受着来自东西
方两种文化的猛烈冲击。由于习惯于抽象思维,过分夸大想像
的能力,德国人容易在思考中走向极端,陷入一个理论王国中。
在这种复杂的历史条件和强有效的外来文化影响下,民族妄自
尊大往往和民族自卑感相交,在德国人的精神深处有种畸形的
民族主义情结[2]。
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内容
(一)养老保险
1.养老保险的机构
德国实行养老保险有两个目的:其一,使所有的工人和职
员以及其家属、独立经营者和一定的自愿保险者,在大的风险
出现时,能获得有力保护;其二,养老保险在通过实施康复措施
下,使受保人长期地保持健康并坚持工作;长年从事有保险义
务工作的人通过支付养老金,来保障他们和他们的家庭有安享
晚年。“德国的养老保险分为工人养老保险、职员养老保险和矿
工养老保险三种,此三种养老保险的机构又有所不同,存在多
样性。工人养老保险全国共有 23个州保险机构,还有设在汉堡
的海员保险事务所和铁路保险事务所等特殊机构;职员养老保
险、矿工养老保险则分别由设在柏林的联邦职员保险机构和设
在波鸿的联邦矿工联合会管理。”[3]
2.养老金的种类
“养老金种类具有多样性,工人和职员养老保险的养老金
和老年养老金有所不同。前者主要由丧失职业能力养老金、丧
失劳动能力养老金、老年养老金、寡妇养老金、鳏夫养老金、孤
儿抚恤金、以前配偶养老金等七种构成。”[4]老年养老金分为四
类:一般老年养老金即自 65岁起符合 5年等待期的;长年保险
的老年养老金即从 63岁开始有 35年等待期的;妇女老年养老
金即从 60岁开始有 15年等待期的;丧失职业能力养老金和丧
失劳动能力养老金即从 60岁开始有 35年等待期的。等待期则
指缴纳保险费时间、替代时间,在该时段中受保险人由于国家
或者政治原因不能缴纳保险费[5]。
3.养老金的给付标准
养老金计算公式即月养老金金额 =个人收入点数×养老
金种类因数 /当年基准养老金。个人收入点数是受保险人的工
作报酬与当年所有受保险人平均收入之比[6]。例如,如果一人的
年收入比所有受保险人的平均收入高约 20%,则以其年收
入/所有受保险人的平均收入,收入点数就是 ;同理,如果
该人的年收入比所有受保险人的平均收入少 20%,那么收入
点数就是 。《社会法典》第 6卷第 67条对各类养老金种类因
数作某些规定,比如丧失职业能力养老金为 ,老年养老金
为 ,全额孤儿抚恤金为 ,低额鳏寡养老金为 等。在
德国约有 %的退休人员因养老金水平较低而享受社会救济
待遇。
(二)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包括法定医疗保险和私人医疗保险。法定医疗保
险遵照“一人参保保全家”原则”。所谓“一人参保保全家”指的
是除去法律强制参加保险的义务保险人外,没有工作的男子、
妇女及子女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的义务,但他们可以因家庭成员
的关系而参加家庭共同保险。所有的工人和收入在一定界限以
下的职员、学徒、农民、失业者、文学工作者、大学生、残废人和
养老金领取者则都有义务参加法定医疗保险。有保险义务者以
及自愿投保的职员的保险费由雇主和投保者各付一半,德国法
德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述评
李己未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 210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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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医疗保险财政将近全部都来自征收的医疗保险费。每一个受
保险人按自己收入缴纳相同比例的保险费,且不受本人的身体
状况、年龄、性别和免缴保险费的家庭人数的影响。德国 9%的
居民在 1999年参加了私人保险机构,这些私人医疗保险的投
保人主要是官收入较高的职员、官员、自由职业者以及其家庭。
(三)失业保险
1927年起德国设立失业保险,由联邦劳动局管理。1969年
6月颁布《劳动促进法》,1974年 8月颁布《失业救济条例》,对
失业保险进行规定。失业保险分三大部分:1.失业补贴。失业补
贴获得必须符合相应条件:失业者在失业以前的 3年里至少每
周工作 18小时,累计工作 12个月交纳过失业保险金。2.失业
救济。失业者如果不具备享受失业补贴的条件,或是领取失业
补贴期满后继续失业,将改为申请失业救济。失业救济的发放
没有期限限制,但对领取的申请起初最长只批准 1年,l年到期
后劳动局将重新审核申请资格。3.短工补贴。职工所在企业如
暂时停工或开工不足,职工可享受因而受到损失的短工补贴,
前提是通过这种补救可确保职工的就业位置。此外,还有其他
各种补贴,如冬季补贴、拖欠工资补贴、恶劣天气补贴等[7]。
(四)事故保险
德国的法定工伤事故保险最初实行于 1884年,它是为劳
动者发生劳动事故或患上职业病时提供资助和保护而设置的。
1997年 1月 1日生效的《事故保险法》分别对农业事故保险和
法定事故保险作出规定。事故保险的任务是预防工伤事故和职
业病,通过治疗和职业促进使受保险人的健康和工作能力得到
恢复。法定工伤事故保险属于义务性质。承办工伤事故保险的
机构分别负责某一地区的某一行业部门的企业和工商业及农
业职工合作社与公立工伤事故保险机构。保险费由私人雇主和
官方雇主分别支付。在事故发生之后,事故保险应提供有效的
治疗、职业促进康复待遇、社会康复待遇、需要护理待遇作为补
偿,提供受损害者津贴、受损害者养老金、遗嘱养老金和丧葬费
等经济援助,此时治疗和康复待遇优先于养老金待遇[8]。
(五)护理保险
护理保险法案遵循“护理保险因循医疗保险”的原则,护理
保险对全部人口承保,即所有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投保人也被
社会护理保险承保。社会护理保险的目标是从经济上和法律上
改善护理保障,建立家庭护理。护理保险待遇依据需要护理的程
度提供护理,需要护理者分为三个护理等级:一级护理是指个人
日常事务每天至少需要 1次帮助和家庭事务每周需要几次帮助
的受保险人;二级护理是指个人日常事务每天至少需要 3次和
家庭事务每周需要多次帮助的受保险人;三级护理是指个人事
务每天 24小时需要帮助和家务每周需要多次帮助的受保险人。
受保险人还可以在老人院或者其他机构进行住院护理[9]。
三、德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评述
(一)优越性
社会矛盾和阶级矛盾的缓和使德国经济得以迅速发展,德
国成为西方国家中经济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德国注重社会保
障的法规建设,颁布了众多的社会保障法规,形成了一个完整
的社会保障法规体系,这样使德国社会保障的发展有章可循,
有法可依,成为基本支持力量。《社会保险法》为德国社会保障
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促进了社会保障的发展,同时其
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且给其他国家也提供了参考。德国政
府非常重视建设社会保障法规体系,同时十分重视执行社会保
障法规。正是通过这种严格的执法,德国的社会保障法才能切
实执行,从而起到促进社会保障发展的作用。
由于雇员和雇主共同的缴费是社会保障资金的重要来源,
政府的财政支持居于第二位,因此财政风险大大降低。另外,由
于德国的制度构建以社会力量为主,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国
家主导制度下资金来源的局限性,德国的大部分人都能享受到
支付量较大的社会保障待遇,从而使得出现保险事故后受保人
的生活受到较小影响。
基本的生活保障能够提高劳动力素质。德国政府通过社会
保险、社会福利以及社会救济等措施,使劳动力素质的提高拥
有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实行特别优惠的教育福利措施,使每个
人都能接受多种教育,对不断提高劳动力素质提供了坚实的保
障。经济繁荣,失业减少,被迫进入各类培训机构接受教育的人
减少等一些因素会使得社会保障支出减少,降低了社会消费需
求,抑制了经济进一步过热的增长;相反,当经济下降,处在不
景气时期,失业增加,被迫进入培训的机构接受教育的人增加
等因素则会使社会保障支出增加,增加社会消费需要,刺激经
济增长。
(二)不足
过高的失业保险金支付和社会救济,促使少数失业者宁肯
失业也不愿接受工资水平相对较低的职业而就业。按 1996年
7月 1日的情况,3个子女的家庭 1个月可以领取 2346马克的
生活救济金,作为 5口之家他们还可以领取 940马克的住房补
贴,共计 3286马克的净收入,大大超过一般人的工资收入[10]。
育儿补贴和母亲保护福利也使部分妇女的就业积极性减弱,教
育补贴使少数学生有意拖长完成学业的年限。德国的社会保障
支出共有 18个项目。如今,各个项目支出均增长数倍以上,尤
其是养老金、失业和医疗保险支出更为迅速。由于社会保障支
出连年增长,政府只有提高税收以填补收支差额,导致劳动者
用于税收的支出已经接近工资的 50%。高税收冲销了人们从
社会保障体系中得到的好处,带来了负面效应。1997年德国的
失业人口达到 439万,失业率也相应达到 11.4%,高社会保
障水平甚至造成了社会救济收入大于劳动收入的现象,直接导
致了社会激励机制的紊乱。
[参考文献]
[1][3][5][7][8][9]邵黎.德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以社会保险法为视角[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8,(4)8,11,13,16,17- 18.
[2][10]刘诚.德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述评[J].法学研究,2004,(3):80.
[4]刘翠霄.德国社会保障制度[J].环球法律评论,2001,(11):428.
[6][德]霍斯特·杰格尔.社会保险入门———论及社会保障法的其他
领域[M].刘翠霄译.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简介]李己未(1985—),女,现就读于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律
史专业研究生三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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