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进出口贸易管制与 WTO规则
BAIDU_CLB_singleFillSlot("10979");中国论文联盟 编辑。 一
、 问题的提出 美国和欧盟于 2009年 6月 23日就 中国 限制部分 工业 原材料
出口向世界贸易组织提出申诉,要求与中国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下展开磋商,墨西哥
于 8月 21日也提出同样磋商请求。美欧申诉书中提到的原材料包括矾土、焦炭、氟石、
镁、碳化硅、金属硅、黄磷和锌等。美欧认为,中国对这些产品采取的出口配额、出口税
以及最低出口限价等措施对美欧利益造成损害,也违反世贸组织规则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
时所作的承诺。中国商务部有关负责人随即作出回应,表示中国有关原材料出口政策的主
要目的是保护环境、保护 自然 资源,中方的相关政策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和入世承诺,称
中方将根据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妥善处理有关美欧的磋商请求。 美欧的申诉
提出了一个重大问题,即一国有无权利管制本国产品出口。在 经济 全球化和国际 金融
危机大背景下的今天,有充分理由相信这类问题还会接踵而至,一旦“安全阀”失控,贸
易管制被突破,其负面影响不可低估。所以,对这一问题的正本清源与据理力争应具有重
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拟从进出口贸易管制的 历史 角度,分析研讨 WTO和我国外贸
法的相关规定,结合主要贸易大国进出口贸易管制的理论与实践,对上述问题谈谈笔者的
看法,供理论研究与实务部门 参考 。 二、 贸易管制:政府一项义不容辞的重
大职责 对外贸易离不开对外贸易管制(READE REGULATION,亦称“管理”、“
规制”),因为对外贸易活动是一种涉外经济活动,而涉外经济活动必然产生涉外经济关
系,在纵向层面这种关系由国家或政府颁布的具有公法性质的 法律 和政策加以调整和管
理。 纵观国际贸易的 发展 史,自古以来贸易管制一直处于商务外交的中心,
早期的贸易协定在处理领土与和平问题的同时就规制贸易管理。一国政府对其进出口贸易
实施管制由来已久,世界各国无一例外地采取各种形式对本国的对外贸易活动加以规范。
可以说,一国政府通过立法和政策管制进出口贸易,依法保护本国的产业和市场,维护国
家的至高利益,长期以来都是政府的一项义不容辞的重大职责。政府运用法律和政策手段
,对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服务贸易的准入、关税的征收、外汇的使用、商品的检验检疫
等实施管制。这些管制的措施和手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虽然其形式和程度有所不同,但
从实质上分析都充分体现了一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处理对外贸易关系的总政策,成为政府管
理和监督对外贸易强有力的工具。 以申诉方之一的美国贸易管制史为例,从 政
治 独立走向产业壮大、经济强盛乃至独霸天下,美国第 25任总统麦金利做了精彩的诠释
:“美国成为世界第一工业生产大国,靠的是坚持了几十年的关税保护政策。”美国在建
国之初,汉密尔顿就力主借保护贸易走工业化道路,激励年轻的美国发展制造业,与欧洲
一比高低。美国政府通过了一系列的立法和贸易管制政策,促进制造业发展,促进商业和
航运的发展。这些贸易管制立法和政策主要包括:征收保护性关税、禁止竞争性产品进口
、禁止制造业原材料出口、向制造业发放补贴和奖金、免除或返还制造业原料进口税、鼓
励发展和引进新技术和机器、加强对制成品的质量检验、提供便利汇兑和信贷、改善国内
交通 设施等 1项措施。 随后,“禁运、战争、高关税”助推美国日益强盛。特
别是保护性关税,提升为美国的核心贸易管制国策,一直延伸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二
战后,美国赢得了“自由贸易”的资格,凭借其雄霸世界的实力,开始在国际贸易自由化
进程中扮演“导演”和“警察”的角色,表明“致力于废除国际贸易中任何形式的歧视待
遇,并削减关税以及其他形式的贸易壁垒。”但是,从战后国际经济新秩序创建初始,“
利己主义”便渗透于美国的贸易管制政策,“国家安全”被置为美国贸易管制的突出地位
,对于共产主义国家的贸易美国更是严加管制。如 1948年美国针对所谓“战略性物质”
拟定的一律禁止类和需要出口许可证类两张清单,包括了美国全部出口商品 2700大类中
的 2300大类。 GATT的多轮谈判,美国在公平贸易的大旗下,一方面根据自身利
益的需要植入大量非关税壁垒措施于国际多边贸易法律制度,另一方面又利用其独特地位
寻求例外性待遇,着眼于打开他国市场大门从而保护本国的产业和市场。从农产品、纺织
品贸易长期游离于 GATT,以及美国与他国不胜枚举的“自动出口限制”等“灰色措施”便
可窥一斑而见全豹。据统计,仅在 1985年,美国参众两院共提出了 530项法案,其中半
数以上是要求征收反补贴税、实现进口限制、提高关税以及与涉案国家达成“自动出口限
制协议”的贸易管制法案。乌拉圭回合谈判及 WTO的实践更是历历在目,从服务贸易、知
识产权、投资措施及传统贸易规则的修订,美国谈判团队的作为和表现无不深深打上美国
贸易管制的烙印,体现美国国家利益至上的原则。 以上对美国贸易管制发展史
的简要回顾与评介,表明美国一贯奉行的贸易管制政策,无论是在单边还是多边贸易体制
框架内,是充分服务于美国的产业和市场的,一刻也离不开美国的国家至高利益。
三、 中国限制部分原材料出口符合贸易管制规则 必须指出,正如美国
等西方国家有权按照本国的贸易管制政策和法律对其进出口贸易进行管制一样,中国政府
也有权按照自己的政策和法律对本国的进出口贸易实施管制。在管制与反管制的论战中,
西方国家从保护国内产业出发纷纷发表指责中国政府的评论,媒体也借题发挥,“妖魔化
”中国的进出口贸易管制措施,诸如 “中国对原材料的限制扰乱了竞争,推高了国际价
格,让欧美 企业 的处境更为艰难” 、“中国对炼焦煤等原材料实施的出口关税扰乱了
国际市场,损害了欧美的钢铁等产品制造商的利益”等等。为迫使中国政府取消业已实施
的出口贸易管制措施,美欧还不断挑起新的贸易摩擦,加大对中国的外交抗议力度。如美
国商务部随后在 10天之内宣布三起针对中国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涉及中国出口产品均高
达 1亿美元左右。同年 9月 1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又签署法令,对涉及 20亿美元、影响
中方 10万人就业、从中国进口的所有小轿车和轻型卡车轮胎征收为期 3年的惩罚性关税
等等,其贸易摩擦力度不断升级、前所未有。 以上种种论调与做法无不表明了
发达国家在“公平贸易”旗帜下一贯的保护贸易理念,以及国际规则“为我所用”、“利
益至上”的惯常行径,值得我们深思、警惕与回击。中国对部分原材料的出口贸易管制真
的如欧美国家所言有悖 WTO规则吗?回答当然是否定的。笔者认为,我国的出口贸易政策
完全符合 WTO规则,符合世界各国包括欧美贸易大国的出口贸易管制之实践,具有国际法
和国内法的法律依据。 第一,政府管制贸易属于国际法所允许的政府一项重大
社会职能(见前一部分)。 第二,政府管制出口贸易并不违背 WTO的总体方针
。WTO旨在“开放市场”,主要规范进口贸易措施。WTO的基本职能通常表述为“开放市
场、制定规则、解决争端”。所谓“开放市场”,即指通过实施“无歧视”、“透明度”
、“一般取消数量限制”等基本原则来降低关税、撤除非关税壁垒、放松贸易管制,给国
外的进口产品与服务提供一个自由竞争、公平贸易的平台和竞技场,扫除进口贸易障碍,
为进口产品与服务打开“绿色通道”。在这一总方针下,WTO致力于削减并约束关税,撤
除并规范非关税壁垒,有条件地开放服务贸易市场,保护知识产权及贸易等。所以,WTO
所制定的各项基本原则以及各领域的具体协议,无不围绕着“开放国内市场”而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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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IDU_CLB_singleFillSlot("10979"); 第三, 中国 政府的管制措施符合中国
外贸法的相关规定。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 16条明确规定,“国家
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这些特定原因共计
11项之多。其中“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 自然 资源,需要限制或禁止
出口的”的规定,明确授权政府对“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在必要时实施限制甚至禁止出
口。可见,中国政府对部分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实施出口限制,完全符合中国外贸法的相
关规定,是行使 法律 赋予的合法权利的行政行为。 中国论文联盟 编辑。
最后,国际贸易 历史 上各个国家在不同阶段实施的限制、禁止出口的大量案例
,也可以作为我国政府援引参照的依据。在国际贸易的 发展 史上,西方贸易大国为保护
和发展国内产业,保护本国自然资源,对本国的重要 工业 原料、战略资源物资特别是战
略性高新技术及设备,实施出口限制或者出口禁止的案例比比皆是、数不胜数。时至今日
,美欧等西方国家的所谓高新技术及产品,对中国仍实现严格的出口管制,美国仍然保留
了一些冷战时期限制与前苏联等国家贸易的法律。我们赞成“公平贸易”,但主张权利义
务平衡,决不能接受“双重标准”! 四、中国限制部分原材料出口没有违背 WTO
相关规定 1. WTO规则主要针对成员进口贸易管制措施。正如前述,WTO其宗旨
是“开放市场”,帮助产品制造者、服务提供者和进出口商进行商业活动,促进世界 经
济 增长,并在世界范围内扩大贸易和投资,增加就业和收入。就货物贸易的“开放市场
”而言,WTO规则针对的主要是一国的进口贸易管制措施,即:约束进口关税,约束非关
税措施,对他国的进口货物开放国内市场。否则,简单地把一国的出口管制措施与进口管
制措施混为一谈,不分轻重缓急和原则例外,牵强附会一概将其置于 WTO多边贸易体制的
“自由贸易原则”之下,这种理解和强求是不符合 WTO“开放市场”的初衷的,也不符合
GATT/WTO的理论与实践。 2. 中国实行限制部分原材料出口措施符合 WTO“最惠
国待遇”与“国民待遇”原则。众所周知,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构成 WTO的基石。最惠
国待遇本质上意味着一成员平等地对待其他成员,不在成员之间实现歧视待遇。国民待遇
要求平等地对待外国和本国的产品和服务,在出口成员和进口成员之间实现非歧视待遇。
在货物贸易领域,WTO的“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成员给予任何其他国家产品的关税优
惠,或其他与产品有关的优惠、优待、特权或豁免,均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成员的
相同产品(GATT第 1条)。“国民待遇”原则要求成员不对进口产品征收超过对本国同类
产品所征收的国内税与其他国内费用等(GATT第 3 条)。WTO的“最惠国待遇”与“国民
待遇”原则,在货物贸易领域主要针对和规范的是进口产品,通过平等对待其他成员的进
口产品,平等对待外国产品与本国的同类产品,达到开放本国市场之目的。显然,中国政
府的相关管制出口措施及其具体实施是遵循上述规则的。 3.限制部分原材料出
口并未违反“一般取消数量限制”的规定。鉴于禁止数量限制是实现贸易自由化的一种基
本理念和奋斗目标,同时考虑兼顾各国不同的眼前利益,尤其要兼顾涉及一国国计民生大
计或特别紧急情况,WTO作出了“原则+例外”的“普遍取消数量限制”的规定(GATT第
11条)。认真研究不难发现,WTO在规定了“普遍禁止”的同时,又作出了几项重大例外
规定。其中一个规定,就是当涉及出口产品“国内供货短缺”、“可用竭的资源”、“农
林渔矿产品”等,在一国国内市场“紧急”和“必须”的情况下,出口成员政府有权采取
措施限制产品出口。由此可见,中国政府限制部分原材料出口并未违反 WTO“一般取消数
量限制”的规定。 4.中国政府所采取之措施还完全符合 WTO货物贸易法(GATT
)第 20条“一般例外”和第 21条“安全例外”之规定。WTO货物贸易法(GATT)有关“
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的规定值得认真研究与探讨,特别是其中“与保护可用尽的自
然资源有关的措施”的规定,对发展中国家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事实上,我国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有关贸易管制措施的例外规定及我国的贸易管制实践,
与 WTO货物贸易法“一般例外”、“安全例外”的规定是完全一致的,也符合 WTO的宗旨
和实践。 综上所述,我国政府对部分不可再生资源原材料出口实施一定的出口
限制,是依法行使其行政权力的合法行为,这些措施既遵循了我国外贸法的规定,也符合
WTO的规则,具有国际法和国内法的依据。同时,与国际贸易的理论与实践也是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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