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程教育 专业·领先·增值 RFP 美国注册财务策划师课程 税务及遗产策划 1-66 专业来自百分百的投入
金程教育 专业·领先·增值 第一章:个人税务策划基本原理 1.1 税收原理 1.1.1 税收原则 现代税收原则包括:1.公平原则;2.效率原则;3.稳定经济原则 1.1.2 税收分类 税制可以分为单一税制和复合税制。单一税制是指以某一类税收构成的税制结构;复合税制是多种税收并存的税制结构。实践中,复合税制分三种,按主体税种的不同,复合税制又可分为三种:以所得税为主体;以流转税为主体;以所得税和流转税并重。 1.按征税对象的性质分类:可分为流转税(商品税)(以流转额为征税对象,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所得税(以所得额为征税对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财产税(以财产为征税对象的税种,如房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契税)、行为税(以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的税种,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屠宰税)等。 2.按税收缴纳的形式分类:食物税、力役税和货币税(现代税收主要采取的形式)。 3.按税收负担能否转嫁分类: 可分为直接税(税收负担不能转嫁,纳税人和赋税人一致)和间接税(税收负担可以转嫁,如商品流转税,经常会被转嫁给消费者)。 4.按税收管理权限和收入归属分类: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中央税如消费税、关税、车辆购置税、海关收取的增值税等;地方税如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契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契税、屠宰税、印花税和农牧业税等;共享税如增值税、所得税、证券交易印花税和资源税等。 5.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分类:可分为价内税(税金包含在价格中,作为价格的构成部分)和价外税(税金不包含在价格之中,价税分列)两种。 6.按计税依据分类:可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和复合税三种。从价税一般采用比例税率,如增值税和营业税;从量税一般采用定额税率,如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复合税如烟酒的消费税,采取从量和从价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式。 7.按国家预算收入口径和征收管理机关分类: 可分为工商税、农(牧)业税和关税三大类。工商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农(牧)业税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如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等(农业税已取消);关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管理。 2-66 专业来自百分百的投入
金程教育 专业·领先·增值 1.1.3 税收要素(税制要素)(税法要素) 1.纳税人:即纳税主体,是税法所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或法人。当税负转嫁时,纳税人和负税人会不一致。 2.征税对象:即纳税客体,是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客体或标的,它表明对什么征税,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 3.税率:是税额与征税对象之间的比例,反映征税深度,是税收的核心要素。有比例、定额和累进三类形式。 4.税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体现征税的广度。如个人所得税具体规定了十一类所得。 5.计税依据:是具体计算应征税额的依据。注意和征税对象的区别。如: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 6.纳税环节: 又叫征税环节,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环节,规定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征纳行为在什么阶段(时候)发生。只在一个环节征税的税种叫“单一环节税收”或“一次课征制”,如消费税;在两个及以上环节征税的税种叫“多环节税收”或“多次课征制”,如增值税。 7.税收优惠(减免税):是对纳税人和征税对象采取减征或者免征的特殊规定。其实是将应属于国家的一部分财政收入以减免税优惠的形式让渡给纳税人。 8.违章处理:是指对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有:滞纳金、罚款、追究 刑事责任等。 9.纳税期限:是指按税法规定缴纳税款的期限。如企业所得税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按次纳税。 10.纳税地点:是指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具体纳税地点。如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地点一般应为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1.2 所得税制的基本框架 1.2.1 所得税的课税范围 纳税人身份和所得归属的认定,是确定所得税课税范围的关键。 一、税收管辖权 1.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所谓“居民(公民)管辖权”,是一个主权国家按照属人原则所确立的税收管辖权,即一国政府以纳税人的国籍或住所为标准,确定国家的税收3-66 专业来自百分百的投入
金程教育 专业·领先·增值 管辖权范围。按此原则确定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其所行使的课税权力,受人的属国范围的制约。换言之,一个国家征税的范围可以跨越国境,只要是属于本国居民(公民)取得的所得,不论是境内所得还是境外所得,国家均享有征税的权力。如何认定居民(公民)身份十分重要。 2.地域税收管辖权:所谓“地域管辖权”,也称“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按属地原则确立起来的税收管辖权,指一国政府不是以纳税人的身份,而是以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地或经济活动地为标准,确定国家的税收管辖权范围。一国政府只能对在该国领土范围内发生的收入与所得行使征税权力。不论纳税人是否为本国居民或公民,只要有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就要对其行使征税权力。对收入来源的确定十分重要。 从税收实践看,选择单一管辖权的国家和地区不多,国家大多选择双重税收管辖权,如中国、美国、英国、日本和印度等。 二、纳税人身份的认定 公民自然人身份的判定以纳税人的国籍为标准。居民身份的判定,各国采取的标准不同。自然人居民,一般是指本国有住所,或在本国居住一定时间(一年或半年以上)的人。法人居民一般是指本国注册登记的法人,或总机构或管理机构设在本国的法人。 中国对居民纳税人身份的判定标准实行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相结合的规则。住所标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而时间标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天,同时规定,临时离境不扣减日数。 1.2.2 所得税的税基 各种所得都是所得税的课税对象,但并不是其计税依据。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对自然人来说,是指纳税人的各项所得按照税法做法定扣除之后的余额;对法人来说,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与其他税种相比,按照纯收入(净收入)征税是所得税最为显著的特征。因此,在确定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后,需对有关项目进行必要扣除。扣除项目一般包括成本费用、生计费、捐赠扣除、个人免税和税收抵免等项内容。 费用扣除,捐赠扣除,宽免扣除,税收抵免。 1.2.3 所得税的税率 税率有多种形式,加成或加倍征收也是税率的延伸形式。为实现控制税源和公平税负的目的,所得税通常采用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累进税率是把课税对象按一定的标准化分为若干等级,从低到高分别规定逐级递增的税率。 4-66 专业来自百分百的投入
金程教育 专业·领先·增值 1、比例税率 即对同一征税对象,不分数额大小,规定相同的征收比例。比例税率可以是单一比例税率,也可以是差别比例税率。前者只规定一个统一的税率,后者按不同的税目分别制定高低不同的税率。 2、定额税率 即按征税对象确定的计算单位,直接规定一个固定的税额。目前采用定额税率的有资源税、车船使用税等。 3、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是把课税对象按一定的标准化分为若干等级,从低到高分别规定逐级递增的税率。又可分为全累和超累、额累和率累。全额累进和超额累进的区别在于:对课税对象规定逐级递增的累进税率基础上,当课税对象由低税级升到高税级时,前者全部按高税级的税率课征,后者仅将超过部分按高税率课征。额累把征税对象按数额的大小分成若干等级,每一等级规定一个税率,税率依次提高。率累以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划分若干级距,分别规定相应的差别税率,相对率每超过一个级距的,对超过的部分就按高一级的税率计算征税。 区分平均税率和边际税率: 平均税率表明总体税负水平,指纳税人缴纳的全部税额与全部课税对象的比率。判断税制是否具有累进性应以平均税率为依据,即收入增加时,平均税率越高,则税制越具有累进性。所谓边际税率是指应纳税额的增量与税基增量之比,即最后一单位课税对象所适用的税率。边际税率非常重要,因为它不仅能告诉你必须就新增收入交多少税,而且也能告诉你在减免税收时通过扣减你能节约多少钱。 1.2.4 所得税的课征方法 课征所得税有两种基本的方法:一是源泉课征(代扣代缴);二是申报纳税(自行申报)。 1.2.5 所得税的分类(可分为三类) 1.分类所得税:亦称个别所得税。它是对纳税人的各种应纳税所得,分为若干类别,不同类别(或来源)的所得适用不同的税率,分别课征所得税。例如,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就是分类征收。一般采用比例税率,采用源泉课征法。 2.综合所得税:亦称一般所得税,是把归属于同一纳税人全年的各种应税所得,不管其性质、来源如何,作为一个所得总体,综合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通常是综合所得税,许多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也采用这种方法征收。多采用累进税率,并以申报法征收。 5-66 专业来自百分百的投入
金程教育 专业·领先·增值 3.二元或混合所得税:也称分类综合所得税,即把分类所得税与综合所得税综合起来,采用并行征收制,对所得税实行分项课征和综合计税相结合的课税制度。通常采用源泉扣缴和申报纳税相结合的课税方法。 1.3 中国现行所得税制度 1.3.1 中国税制概览 现共有20多个税种,大致分为七类。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是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发布实施外,其他各税都是经全国人大授权,由国务院以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实施。其中:关税由海关负责征管;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1996年以前由财政机关负责征管,1996年后改由税务机关征管(有部分省市仍由财政机关征收);其他税种均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税务征管简明表 税种分类 税种名称 征收机关 法律形式 增值税 •流转税 消费税 人大授权国营业税 务院以暂行资源税 •资源税 条例发布 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人大立法,国个人所得税 家法律形式 筵席税 人大授权国城市维护建设税 务院以暂行条例发布 •特定目的税 土地增值税(暂停征收) 税务机关 车辆购置税 耕地占用税 车船使用税 车船使用牌照税 •行为税 印花税 屠宰税 筵席税 房产税 城市房产税 •财产税 车船使用税 车船使用牌照税 契税 部分省市财政机农业税(含农业特产税) 关、部分省市税务•农业税(已取消)牧业税 机关 6-66 专业来自百分百的投入
金程教育 专业·领先·增值 •关税(海关) 关税 海关 1.3.2 中国企业所得税制度框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 (以下简称草案),于2007年3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框架变动如下: 1.税率:现行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 %。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 %、15 %的优惠税率,内资微利企业分别实行27 %、18 %的照顾税率。草案将新的税率确定为25 %,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将实行20%的照顾性税率。 2.税收优惠:建立“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并对原享受法定税收优惠的企业实行过渡措施。通过整合,税收优惠的主要内容包括: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支持安全生产、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以及自然灾害专项减免税优惠政策等。 3.纳税人和纳税义务:草案取消了现行内资税法中有关以“独立经济核算”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规定,将纳税人的范围确定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并采用“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作了明确界定。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4.收入:草案将收入总额界定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同时,草案对“不征税收入”也作了明确规定,即财政拨款、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属于财政性资金的收入。草案还将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等规定为“免税收入”,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范围。 5.扣除:草案统一了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扣除政策,主要内容包括:工资支出、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研发费用支出、广告费支出等。 6.征收管理:第一,纳税方式。现行做法是:内资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纳税,外资企业实行企业总机构汇总纳税。草案规定,对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应“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特别纳税调整。为了防范各种避税行为,草案借鉴国际惯例,对防止关联方转让定价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增加了一般反避税、防范资本弱化,防范避税地避税、核定程序和对补征税款加收滞纳金等条款,强化了反避税手段,有利于防范和制止避税行为,维护国家利益。 1.3.3 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框架 1.课税模式:中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对不同类别的应税所得分别征税,7-66 专业来自百分百的投入
金程教育 专业·领先·增值 并实行不同的税率和税额计算办法。 2.纳税主体(纳税人):包括两类,即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和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区分标准一是住所标准,二是时间标准。 3.征税范围:所得分为11个税目,分别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4.税率:分为两类,一类是超额累进税率;另一类是比例税率。其中: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超额累进税率;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3)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故其实际税率为14%。 (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比例税率,并对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实际适用2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5.计税依据:为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收入(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减去规定扣除项目或金额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法如下: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16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外籍人员和在境外工作的中国公民再附加3200元的费用扣除额。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以某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8-66 专业来自百分百的投入
金程教育 专业·领先·增值 6.减免税(详见“税收优惠的筹划”) 7.税收抵免制度: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中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8.税收征管:税款缴纳方式:一种是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一种是纳税人自行申报。下列情况下,纳税人应自行申报:(1)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薪所得的;(2)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3)分笔取得属于一次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4)取得应纳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5)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 纳税期限,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地点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是:(1)实行代扣代缴方式纳税的,纳税地点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2)实行自行申报方式纳税的,纳税申报地点一般为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1.4 国外所得税制介绍 1.4.1 美国所得税制度 1.征管机构:美国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都征收个人所得税,但80%以上的个人所得税归联邦政府所有。 2.征管制度:预扣申报制度。大部分的税额是预先缴纳的,缴纳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就薪资本身就源扣缴(wage withholding)或是以每一季为单位事先缴纳预估的税额。所得税的课税基本单位是个人。虽然原则上在美国税法上家庭并不是课税单位,有一个例外是一对夫妻可以合并申报他们的所得。信息稽核系统,有效的实行监控。 3.纳税人:美国公民或是居民。举例来说,一个在美国长住七个月的法国公民,他在全球各地的所得,都受到美国联邦所得税法的规范,必须缴纳所得税。而另一方面,一个美国人民也要为他的全球所得缴纳所得税,即便那些收入已经被其它国家征纳过一次所得税了,他所能对美国政府主张的,仅有抵免限额(credit)。 4.课税所得范围:课税模式是综合制,所使用的基础所得概念是毛所得。课税范围主要包括:薪资所得和资本利得和投资所得。 5.税率:2001年后分别是10%、15%、27%、30%、35%。 6.应税所得计算:联邦所得税的基本原则是,税捐只能对那些有能力负担的人课征,这种能力的计算是减去扣除额后的结果。标准扣除额(standard deduction)和 列举扣除额(itemized deduction)。 9-66 专业来自百分百的投入
金程教育 专业·领先·增值 1.4.2 英国所得税制度 1.纳税人:英国居民和非居民。居民是指在英国有永久性或习惯性住所的个人;没有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英国居住183天以上或平均每年在英国停留3个月,连续4年者,也视同为英国居民。英国居民必须就其在世界范围内取得的收入纳税。不符合上述条件者为非居民,仅就其来源于英国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课税对象:计税依据是应税所得。英国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应税项目包括工薪、退休养老金、失业救济金、营业利润、财产出租所得、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特许权所得、养老金和退休金所得、个人取得的精神赔偿收入等。赌博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由赌博机构代征其他税种。 3.税率: 级次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英镑) 其他所得税率 股息税率 储蓄所得税率 1 3000以下的部分 10 10 10 2 超过3000至23700的部分 22 10 20 3 超过23700的部分 40 40 4.应税所得:指所得税分类表规定的各种源泉所得,各自扣除允许扣除的必要费用后,加以汇总,再统一扣除生计费用后的余额。英国居民个人就英国以外来源所得在英国以外缴纳的税(限于直接的海外税 ),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英国法律的单边规定给予税收抵免。 5.征收方法:源泉扣缴和查实征收。 1.4.3 德国的所得税制度 1.纳税主体:纳税主体为自然人。纳税义务进一步区分为无限纳税义务及有限纳税义务。如果自然人在德国有住所或无住所,但有常规居所且居住六个月以上,则负无限纳税义务,应以其世界范围内收入纳税(两国间有双边税收协定的例外);若自然人在德国境内既无住所,亦无常规居所,只须对其在德国境内的,个人所得税法中明确列举的境内收入纳税。 2.征税对象:农林业所得、工商经营所得、独立劳动所得、非独立劳动所得、资产所得、租赁所得以及其他个人所得。 3.应税所得计算:在分别计算出每类所得的净收入后,应将其叠加,得出个人净收入总额。若总额为负值,则允许将损失和上一个纳税年度,或未来几个纳税年度的正净收入总额相折抵。 10-66 专业来自百分百的投入
金程教育 专业·领先·增值 4.纳税申报方式与税率 5.特殊计征形式 第二章:个人所得税筹划实务 2.1 税务筹划概述 2.1.1 税务筹划的概念 一、何为税收筹划 纳税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现行国家政策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利用不违法的手段,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量实现减少税收成本,增加税后收益的活动。 二、税务筹划的特点 1.合法性;2.预期性;3.风险性;4.收益性;5.专业性 三、筹划与骗税、偷税、欠税、抗税和避税的区别 1.税收筹划拒绝偷税、欠税、骗税和抗税等违法行为 节税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税法立法精神的前提下,通过合法手段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以规避纳税义务的一种行为,合法性是其最主要的法律特点,因此税务筹划与偷税、欠税、骗税和抗税等违法行为有明显的区别。愚昧者偷税,糊涂者漏税,野蛮者抗税,精明者节税。节税需要系统筹划。 2.税收筹划不同于避税 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不同国家或地区、不同所有制、不同税种的税收制度差异,甚至税制要素的差异、漏洞、特例、缺陷等,通过对自身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精心安排,以期达到纳税义务最小化的经济行为。税法漏洞是指税法中由于各种原因遗漏的规定或规定的不完善之处;税法特例是指在税法中因政策需要对特殊情况所作的某种优惠规定;税法缺陷是指税法规定的错误之处。避税的法律特征为“不违法性”,但与国家的立法宗旨相悖。因此,税收筹划和避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目的一样,结果一样,性质截然不同。但是,在现实中,这两个概念很难清晰界定。 2.1.2 税务筹划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2.前瞻性原则(筹划性原则);3.时机性原则;4.协调性原则;5.经济性原则(节约性原则);6.可操作性原则(便利性原则) 11-66 专业来自百分百的投入
金程教育 专业·领先·增值 2.1.3 税务筹划的步骤 1.熟练把握有关法律规定 2.了解纳税人的财务状况和要求:纳税人的基本状况包括家庭状况、财务情况、投资意向、对风险的态度、纳税历史情况等。 3.签订委托合同 4.制定筹划计划并实施 2.1.4 税务筹划的基本方法 税务筹划的基本策略主要有: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递延纳税时间,缩小计税依据和利用避税降低税负等。 一、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1.最大化税收优惠:一是充分利用起征点、免征额;二是尽量使减免长期化。起征点是指征收对象达到一定数额开始征税的起点,免征额是指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如增值税、营业税规定了起征点,个人所得税采用免税额。 应明确起征点、免征额不同:起征点是指征收对象达到一定数额开始征税的起点,免征额是指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起征点与免征额同为征税与否的界限,对纳税人来说,在其收入没有达到起征点或没有超过免征额的情况下,都不征税,两者是一样的,但是它们又有明显的区别。当纳税人收入达到或超过起征点时,就其收入全额征税;当纳税人收入超过免征额时,按其超过免征额的收入征税;当纳税人收入恰好与免征额相等时,则免于征税,两者相比,享受免征额的纳税人要比享受同额起征点的纳税人税负轻。此外,起征点只能照顾一部分纳税人,而免征额则可以照顾适用范围内的所有纳税人。 2. 选择合适的费用扣除时机:在累进税率下,尽量把费用安排在税率较高的时期进行扣除,以达到费用抵税最大化;在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期间,应尽量把费用安排在正常纳税年度进行扣除,以使正常纳税年度应税所得减少,实现少纳税款。 3. 选择最小化税率 二、递延纳税时间. 在累进税及减免税优惠期内,合理选择收入的实现时间,可以获得降低边际税率及减免税的税收利益。例如,尽量把收入安排在税率较低的时期确认;在正常纳税年度,应尽量推迟收入的实现时间,以实现递延纳税。 在正常纳税年度,对于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应尽量采用加速摊销的方式,12-66 专业来自百分百的投入
金程教育 专业·领先·增值 加大前期费用扣除金额,减少前期应纳税额,以实现递延纳税的税收利益。对于采用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方式的,应尽量避免形成多预缴的情况。 三、缩小计税依据 应尽量缩小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项目范围和金额。对于有标准、有限额的扣除项目应尽量控制在限额以内,尽量把有标准、有限额的扣除项目或不能扣除的项目转化为无扣除标准及扣除限额的项目。 四、利用避税地降低税负 2.2 纳税人身份的筹划 2.2.1 纳税人的法律界定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下同)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自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也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上述纳税义务人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 一、居民纳税义务人 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1.住所标准:所谓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这里所说的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属于居民还是非居民的一个重要依据。 2.居住时间标准:所谓在境内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下同)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在计算居住天数时,对临时离境应视同在华居住,不扣减其在华居住的天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关于“中国境内”的概念,是指中国大陆地区,目前还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3.纳税义务范围:居民纳税人,应该负有无限纳税义务。1994年1月由国务院发布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特别规定,即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从第6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13-66 专业来自百分百的投入
金程教育 专业·领先·增值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只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即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实际上只能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没有在中国境内居住或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外籍人员、华侨或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三、所得来源地的确认 对于所得是否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以受雇活动的所在地、提供个人劳务的所在地、财产坐落地以及资金、产权的实际运用地等标准来确定。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3)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5)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尽管如此,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对外籍个人的税收优惠规定 (1)90天规则。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居住时间不满一年的非居民纳税人,如果其在华连续或累计居住时间不超过90天(在税收协定期间则为183天),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可免税。 (2)5年规则。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时间满1年的居民纳税人,如果其在华连续或累计居住时间在1年以上5年以下,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批准可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税法规定,对于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从第6年起,应当就其全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履行居民纳税人的正常纳税义务。 (3)针对高管人员的特殊规定。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其取得的由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应自其担任高管职务起,至其解除该职务的期间,不论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取得的由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仍应按照90天规则及5年规则确定纳税义务。 2.2.2 税收筹划方法及案例 一、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转换 纳税人可以通过“转移住所”免除或减轻纳税义务;也可以通过“税收流亡”的方式,利用“临时离境”规定,通过增加一次性出境天数或累计天数,从而达到节税目的。 14-66 专业来自百分百的投入
金程教育 专业·领先·增值 二、利用对外籍个人的税收优惠 诸多税收优惠措施为外籍个人创造了巨大的筹划空间。如利用“90天规则”与“5年规则”,外籍个人可以通过巧妙安排在华停留时间来规避其纳税义务。由于“5年规则”中对“居住满5年”的解释为“在连续5年中的每一纳税年度内均住满1年”,外籍个人即使在居住满1年之后,只要在接下来5年之内的任何1年内长时间离境(超过“临时离境”规定的天数即可),就可以使之前为“5年规则”所累积的居住年份无效,而重新开始核算。 三、纳税人身份的选择 1.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 (1)根据无差别平衡点的应税所得来筹划纳税身份 所谓无差别平衡点的应税所得是指在没有税收优惠和纳税照顾的情况下,不同税种( 或同一税种)两个不同税目的应纳所得税额相等时的应纳税所得额。目前,中国内资企业按照比例税率计税,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 以下简称个体工商户)则按超额累进税率计税,税负存在差别。 因此,居民纳税人可以事先通过确定无差别平衡点的应税所得额,根据预期的经营成果,来选择自己的纳税身份。如果居民纳税人预期的年应税所得额超过337500 元时,应按企业性质进行工商登记,缴纳企业所得税;反之,应按个体工商户性质进行工商登记,缴纳个人所得税。 (2)单个自然人设立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 自然人以多种形式投资设立的企业有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非一人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等。 一般而言,个人独资企业税负低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创业之初应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待企业发展壮大后,再设立为一人或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化解企业规模扩大带来的经营风险,并享受各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企业承包、承租经营方式的选择 个人对企事业单位进行承包、承租经营,工商登记仍为原企业性质的,不论其经营所得的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再根据承包、承租人对经营成果是否拥有所有权,分别按工资、薪金所得或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则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作为居民纳税人的个人( 自然人)对企事业单位进行承包、承租经营时,可选择事先将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这样可以避免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境外应税所得纳税筹划 15-66 专业来自百分百的投入
金程教育 专业·领先·增值 2.3 征税范围的筹划 2.3.1 征税范围的法律界定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将属于征税范围的所得分为11个应税税目,这11项应税所得分别为: 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 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扣除标准(1600元或4800元)的余额为应税所得额,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45%。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税所得额,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所得:是指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税所得额,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4.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独立从事非雇佣的各种劳务取得的所得。适用20%、30%、40%三级超额累进税率。 5.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适用20%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故实际税率为14%。(注意:不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的翻译、审稿、书画所得应归为劳务报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适用20%比例税率。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取得的利息所得,除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外,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8.财产租赁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9.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适用20%比例税率。(注意:个人将书画作品、古玩等公开拍卖取得的收入,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10.偶然所得: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偶然所得应纳税款一律由发奖单位或机构代扣代缴。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除上述所得外,个人取得的其他所得由16-66 专业来自百分百的投入
金程教育 专业·领先·增值 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适用20%比例税率。 2.3.2 税收筹划方法及案例 一、收入项目福利化 采取由企业提供一定福利或社会保险,适当降低职工工资的方式,可降低职工的应纳税额。可考虑:(1)为职工提供交通便利,如免费接送职工上下班;(2)为职工提供免费餐饮;(3)为职工增加社会保险,包括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4)提供教育福利,如为职工提供培训机会,为职工子女提供助学金、奖学金等;(5)为职工提供办公设施及用品;(6)统一为员工提供旅游机会等等。 二、收入项目费用化(费用抵减筹划) 签订用工合同时,如果考虑由雇佣方提供一定的福利,把本应由被雇佣方自己承担的费用改由雇佣方提供,如提供伙食、交通以及其他方面的服务,可减少居民纳税人名义上的劳务报酬,增加其税后收益。结论:在日常经济生活中订立合同时,可从以下角度考虑:(1)合同上最好将费用开支责任归于企业一方。因为这样可以减少个人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又不会增加企业额外负担;(2)要注意在合同上用明确条款说明税款由谁支付税款,支付方的不同,对个人最终得到的实际收益有很大影响。 2.4 计税依据的策划 2.4.1 工资、薪金所得的税务筹划 一、计税依据的法律界定 自2006年1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16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 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1600元 (一)费用扣除的具体规定 1.附加减除费用:在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减除1600元的基础上,再减除3200元。适用的范围:(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4)财政部确定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其他人员。 2.雇佣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采取由17-66 专业来自百分百的投入
金程教育 专业·领先·增值 支付者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有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税款;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全额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税。 3.雇佣单位将部分工资、薪金上交派遣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发放给中方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如果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证明其所得的一部分按有关规定上交派遣单位的,可扣除实际上交的部分,按余额计征所得税。 4.境内、境外分别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人如果能够提供有效证明文件,证明其在境内、境外同时任职或者受雇的,可判定其所得分别来自境内和境外,应分别减除费用后计税。如果不能提供证明文件,则应视为来源于一国所得。 5.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年终加薪或劳动分红: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先将员工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一次性奖金的当月,员工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数,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数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此外,员工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6.特定行业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对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三个特定行业的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按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用公式表示为: 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工资、薪金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2 7.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的扣除标准: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8.内部退养人员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的费用扣除: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18-66 专业来自百分百的投入
金程教育 专业·领先·增值 9.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中国的税法将合伙律师划定在高收入个人范围。(1)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2)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3)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律师事务所,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出资律师个人的应纳税额。(4)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包括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下同)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5)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6)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7)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应由该律师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8)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的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均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报酬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工资、薪金所得的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适用⎛每月⎞速算⎜−元或元⎟16004800×−⎜⎟收额税率扣除数⎝⎠= 表2-1: 工资、薪金所得的适用税率 级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1 不超过500元的 不超过 475元的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超过475元至1825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超过1825元至4375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超过4375元至16375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超过16375元至31375元的部分25 1375 19-66 专业来自百分百的投入
金程教育 专业·领先·增值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超过31375元至45375元的部分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超过45375元至58375元的部分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超过58375元至70375元的部分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70375元的部分 45 15375 2.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的税额计算 (1)全额负担税款 应先将雇员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然后计算企业代为缴纳的税款。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1)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 注:公式(1)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见表1); 公式(2)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2)部分负担税款 a 定额负担: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工资+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 b 定率负担: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负担比例)÷(1-税率×负担比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不满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的税额计算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凡应仅就不满一个月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的,均应按全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实际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当月实际在中国天数÷当月天数 (2)由境内、境外雇主分别支付工资、薪金 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而不超过5年的个人,以及在中国境内企业担任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凡其工资是由境内雇主和境外雇主分别支付的,并且在一个月中有境外工作天数的,对其境外雇主支付的工资中属于境外工作天数部分不予征税。计算公式为: 当月应纳税额=按当月境内外工资总额×[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工资总额×当20-66 专业来自百分百的投入
金程教育 专业·领先·增值 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4.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的税额计算 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即企业经营者按月领取的基本收入,应在减除费用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预缴,年度终了领取效益收入后,合计其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再按12个月平均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用公式表示为: 应纳税额=(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2 5.退职人员一次取得较高退职费收入 退职人员一次取得较高退职费收入的,可视为其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并以原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总额为标准,划分为若干月份的工资、薪金收入后,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及税额,但按上述方法划分超过了6个月工资、薪金收入的,应按6个月平均划分计算。 6.对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的税额计算 自2000年6月1日起,凡依法宣布破产的国有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企业支付给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全额计税。从1999年10月1日起,对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解聘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计算。方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已纳税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7.对“双薪制”的税额计算 实行“双薪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13个月工资、薪金)后,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但如果纳税人取得“双薪”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1600元的 ,应以“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16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 筹划原理及方法 (一)工资、奖金均衡发放 21-66 专业来自百分百的投入
金程教育 专业·领先·增值 1.工资分摊节税:由于实行累进税率,故代扣代缴单位应将纳税人的每月收入平均分摊计征纳税。 2.年终奖发放节税:月收人与年终一次性收人之间可以通过预发年终奖、其他奖等人为调节,调节月收入与年终一次性收人的纳税税率,调节年税额负担,通过筹划找到年纳税额最低的月收入和年终一次性收人的发放形式,达到年纳税最低的目的。企业管理者可选择的员工一次性奖金的发放方式有:(1)把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平摊到每月作为工资的一部分分月发放;(2)年终、年末两次发放;(3)年终一次发放;(4)奖金中的一部分作为月奖随每月的工资一同发放,其余年终一次发放。 (二)年薪制避税方法 对试行年薪制的企业而言,其经营者的个人所得税应该实行按年计税、分月预缴的方式计税,因此分摊筹划能有效地规避由超额累进税率带来的高税负。 (三)通过福利手段减少名义工资 具体筹划方法参见 “一、收入项目福利化”。 2.4.2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税收筹划 一、计税依据的法律界定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的税金) (一)收入总额 个体工商户的收入总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二)准予扣除的项目 1.成本、费用、损失和税金 2.准予在所得税前列支的其他项目及列支标准 (1)生产经营中的借款利息支出,未超过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 (2)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财产保险、运输保险以及从业人员的养老、医疗保险及 其他保险费用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计算扣除。 22-66 专业来自百分百的投入
金程教育 专业·领先·增值 (3)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修理费用,可以据实扣除。 (4)按规定缴纳的工商管理费、个体劳动者协会会费、摊位费,按实际发生数扣除 (5)在生产经营中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不得直接扣除;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 (6)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为研发而购置的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扣除。超出上述标准和范围的,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扣除。 (7)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即毁损净损失,由个体工商户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在当期扣除。 (8)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以外币结算的往来款项增减变动时,由于汇率变动而发生的人民币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所得或在当期扣除。 (9)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无法收回的账款,应由其提供有效证明,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实际发生数扣除。 (10)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其提供合法的凭证或单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其收入总额的5‰以内据实扣除。 (11)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纳税人直接给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12)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家庭生活混用的费用,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分摊比例,据此计算确定的属于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准予扣除。 (13)年度经营亏损,经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用下一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14)购入低值易耗品的支出原则上一次摊销,但一次性购入价值较大的,应分期摊销。 3.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的项目 (1)资本性支出: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 (2)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罚款; (3)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4)各种赞助支出; (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6)分配给投资者的股利; (7)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8)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支出; (9)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支出; (10)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其他支出。 23-66 专业来自百分百的投入
金程教育 专业·领先·增值 4.资产的税务处理 个体工商户购入、自建、实物投资和融资租入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只能采取分次计提折旧或分次摊销的方式予以列支。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适⎛全年收入成本费用用⎞速算⎜−⎟×−⎜⎟总额以及损失税率扣除数⎝⎠= 表2-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税率 速算 级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税率(%) 扣除数 1 不超过5000元的 不超过 4750元的 5 0 2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超过4750元至9250元的部分 10 250 3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超过9250元至25250元的部分20 1250 4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超过25250元至39250元的部分30 4250 5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超过39250元的部分 35 6750 注:(1)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成本、损失)后的所得额。(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代付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方法,因此,需要分别计算按月预缴税额和年终汇算清缴税额。 本月应预缴税额=本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上月累计已预缴税额 公式中的适用税率,是指与计算应纳税额的月份累计应纳税所得对应的税率,该税率从《五级超额累进所得税税率表》(年换算月)中查找确定。 全年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汇算清缴税额=全年应纳税额-全年累计已预缴税额 (四)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对投资者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及纳税人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24-66 专业来自百分百的投入
金程教育 专业·领先·增值 2.税率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3.查帐征收的税额计算 (1)收入总额 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2)扣除项目 第一,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地方税务局参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注意:自2006年1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19200元/年(1600元/月)。 第二,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按标准在税前扣除,由地方税务局参照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确定。 第三,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第四,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第五,企业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其计税工资总额的2%、14%、%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第六,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2%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第七,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以下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第八,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第九,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第十,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包括参与兴办),准予扣除的个人费用,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25-66 专业来自百分百的投入
金程教育 专业·领先·增值 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汇算清缴。 应纳税所得额=Σ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企业的经营所得/Σ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额 (3)亏损弥补 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超过5年。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4)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所得 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5)企业为个人家庭成员的消费性支出或出借资金 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相关人员支付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生产经营,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4.核定征收的税额计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收个人所得税:a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b 企业虽设置账薄,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c 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5一20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7一20 26-66 专业来自百分百的投入
金程教育 专业·领先·增值 饮食服务业7一25 娱乐业20一40 其他行业 10一30 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二、 筹划原理及方法 个体工商户在筹划个人所得税负担时应分清收入来源,分清适用税率,尽量减少应纳税所得额、避免高额累进税率。同时,在合理的前提下可以把部分收入转化为费用支出。 (一)增加费用支出 在收入总额既定的前提下,尽可能增加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合理扩大成本,费用开支,必然会使应纳税所得额减少,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可通过对生产中使用的自有房产、器械计算租金、使用费,对家庭成员参与生产的计算工资薪金等方式增加扣除费用,减少应税所得总额。 1.如果使用自己的房产进行经营,可以采用收取租金的方法扩大经营费用支出。同时自己的房产维修保养费用也可以列入经营费用支出,这样既扩大经营费用支出,又保证了自己房产的完整。 2.通过给家庭成员支付工资的办法,扩大工资等费用支出。 (二)合理选择费用的摊销方法 由于个体工商户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因此筹划的总体思路是在可以预见的年份内合理地安排有关费用,采用提前确定费用、退后确定收益的方法以推迟收益的实现时间,从而实现递延纳税的目的。一般以平均分摊为原则,或者在利润较多年份做一些技术改造之类的项目,防止利润进入较高税率档次而增加纳税人的税负。 1.选择合理的折旧方法 加速折旧可以使前期的折旧费用加大,应纳所得税减少,以充分享受资金的时间价值所带来的税收收益。在不同企业内,应选择不同折旧方法:(1)在盈利企业,选择折旧方法时应着眼于使折旧费用的抵税效应应尽可能早地发挥作用。(2)在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应选择减免税期折旧少、非减免税期折旧多的折旧方法。(3)在亏损企业,选择的折旧方法,应能使不能得到或不能完全得到税前弥补的亏损年度的折旧额降低,保证折旧费用的抵税效应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2.选择合理的折旧年限 27-66 专业来自百分百的投入
金程教育 专业·领先·增值 (1)在盈利企业选择最低的折旧年限,使计入成本的折旧费用前移、应纳税所得额尽可能地后移。(2)在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选择较长的折旧年限,有利于企业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3)在亏损企业,确定最佳折旧年限必须充分考虑企业亏损的税前弥补规定。(4)合理预计未来几年的收入情况,把尽可能多的折旧费用安排在收入较大的年份,以降低边际税率。 3.选择合理的存货计价方法 在不同企业内,应选择不同的计价方法,才能使企业的所得税税负降低:(1)在盈利企业,在选择计价方法时应选择前期成本较大的计价方法。如在通货膨胀时期,可选择后进先出法;在通货紧缩时期,可选择先进先出法。(2)在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应选择减免税期成本少、非减免税期成本多的计价方法。(3)在亏损企业,选择计价方法应同企业的亏损弥补情况相结合。 4.选择合理的费用分摊方法 (1)在盈利年度,应选择能使成本费用尽快得到分摊的分摊方法。使成本费用的抵税作用尽早发挥,推迟利润的实现,从而推迟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例如,在盈利企业,对低值易耗品应选择一次摊销法。 (2)在亏损年度,分摊方法的选择应充分考虑亏损的税前弥补程度。在其亏损额预计不能或不能全部在未来年度里得到税前弥补的年度,应选择能使成本费用尽可能地摊入亏损能全部得到税前弥补或盈利的年度。 (3)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年度,应选择能避免成本费用的抵税作用被减免优惠所抵消的分摊方法。例如,在享受免税和正常纳税的交替年度,应选择能使减免税年度摊销额最小和正常纳税年度摊销最大的分摊方法。 (4)应把费用尽量安排在预计收入金额较大的年份,从而使其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处于低位,减少纳税。 5.选择合理的筹资方式 企业的筹资渠道主要有:财政资金、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企业自我积累、企业之间相互拆借、企业内部集资、发行债券或股票筹资、商业信用筹资、租赁筹资等。筹资活动不可避免地要涉及还本付息的问题。利用利息摊入成本的不同方法和资金往来双方的关系以及企业在经济活动中所处的不同地位,往往是实现节税的关键所在。 筹资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行为,它对企业经营理财绩效的影响,主要是通过资本结构的变动而引发效应的,在分析筹资的税收筹划时,应着重考虑两方面:一是资本结构的变动如何对企业业绩和税负产生影响;二是企业应当如何组织资本结构的配置,才能在有效28-66 专业来自百分百的投入
金程教育 专业·领先·增值 降低税负的同时实现投资所有者税后收益最大化的目标。资本结构的构成与变动主要取决于负债与资本金的比例,也就是负债比率。负债比率越高,意味着企业的税前扣除额越大,节税效果相应也就越明显,但同时企业的经营风险也就越大。 2.4.3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税务筹划 一、计税依据的法律界定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自2006年1月1日起,“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1600元。 1.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纳税年度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必要费用(每月1600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注意:凡承租经营后,未改变被租企业名称,未变更工商登记,仍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论被承租企业与承租方如何分配经营成果,均以被承租企业为纳税义务人。即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先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才按个人承包所得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实行承包、承租经营的纳税人,应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计算纳税。在一个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在每次取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后预缴税款,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如果期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承包、承租经营不足12个月的,应以其实际承包、承租经营期限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承包、承租经营收入额-(1600×该年度实际承包承租经营月份)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 筹划原理及方法 在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年度不稳定的情况下,通过年度均摊收入、改变收入支付方式等可减少个人所得税支出。通过合理安排收入的实现时间及每次获得收入的金额,使自己的收入尽可能在各个纳税期限内保持均衡,从而避免在某些月份适用较高税率的现象。例29-66 专业来自百分百的投入
金程教育 专业·领先·增值 如,通过承包协议实行“年薪+利润提成”来均衡年度收入,避免高额累进税率。 2.4.4 劳务报酬所得的税务筹划 一、计税依据的法律界定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劳务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三级超额累进税率。凡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按次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据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按不同的项目所得定额后定率减除费用。考虑到属地管辖与时间划定有交叉的特殊情况,统一规定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其管辖内的一个月内同一项目的劳务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县的,应分别计算。 1. 每次收入不足4 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每次收入额-800)×20% 2. 每次收在4 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劳务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对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其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实际上相当于适用三级超额累进税率,运用速算扣除数(见表4),可以简化计算过程。 表2-3: 劳务报酬所得的适用税率 税率速算 级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 扣除数 1 不超过20000元的 不超过 16000元的 20 0 2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超过16000元至37000元的部分30 2000 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超过37000元的部分 40 7000 (二)为纳税人代付税款的计算 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额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1. 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下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 (1) 30-66 专业来自百分百的投入
金程教育 专业·领先·增值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 2. 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 (3) 或: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当级换算系数 (4)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5) 公式(1)、(3)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见表4)或不含税劳务报酬 收入(见表2-4)所对应的税率。公式(2)、(5)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单位和税人代付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的税款 表2-4: 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的适用税率 速算 换算系数级数 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额 税率(%) 扣除数 (%) 1 不超过3360元的部分 20 0 - 2 超过3360元至21000元的部分 20 0 84 3 超过21000元至49500元的部分 30 2000 76 4 超过49500元的部分 40 7000 68 定以及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不含税收入额所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 二、筹划原理及方法 (一)分项计算筹划法 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支付次数筹划法(合理安排支付次数)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某些行业收入(如注册会计师)的获得具有一定的阶段性,即在某个时期收入可能较多,而在另一些时期收入可能会很少甚至没有收入。这样就有可能在收入较多时适用较高的税率,而在收入较少时适用较低税率,甚至可能连基本的抵扣费也不够,造成总体税收较高。纳税人在签订用工合同时,应和业主商议,把本应在某一时期集中支付的劳务费在一年内平均分摊支付,从而使该项所得适用较低税率。 (三)个人举办培训班的筹划方法 办班者每次收入的确定:一次收取学费的,以一期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分次收取学费的,以每月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因此,由于分期收取学费可以以每月的收入为一次,这样就可以使得收入分散,每次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少。 (四)董事费的筹划 31-66 专业来自百分百的投入
金程教育 专业·领先·增值 个人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应照“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董事费避税方法一般有:将一部分董事费作为工资、薪金在平时就支付给担任董事职务的个人,使得董事费尽量适用较低税率;将董事费分次发放。 (五)费用转移筹划法 为他人提供劳务以取得报酬的个人,可以考虑由对方提供餐饮服务、报销交通费、提供办公用品、安排实验设备等,扩大费用开支范围,相应减少自己的劳务报酬总额,从而使该项劳务报酬所得适用较低的税率,减少应纳税款。 (六)劳务报酬工资化(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转化的筹划) 劳务报酬所得所适用的是20%的比例税率,对一次收入畸高的,采取加成征收;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一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可以明显看出相同数额的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所适用的税率不同,因此利用两者的税率差异是进行纳税筹划的有效途径。即人们在与业主签订用工合同时,应考虑就已定的收入是否应该建立固定的雇佣关系,一般来说,在收入较少的情况下,工资所得税负比劳务报酬的税负低;相反,在收入较高时,则工资所得税负要高于劳务报酬所得的税负。 2.4.5 稿酬所得的税务筹划 一、稿酬所得的税额计算 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作品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所得,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 (1)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为一次征税。 (2)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的稿酬,则可以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分次征税。 (3)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得为一次。连载之后又出书,或先出书后连载的,应视同再版分次征税。 (4)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税。 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率税率,并按规定对应纳税额减征30%,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实际缴纳税额=应纳税额×(1-30%) 32-66 专业来自百分百的投入
金程教育 专业·领先·增值 二、筹划原理及方法 1.通过系列丛书的形式筹划:如果是连载形式,可以采取系列从书的形式将著作认定为几个单独的作品,单独计税。 2.通过集体创作的形式筹划(著作组筹划法):税法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应当对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照税法规定减除费用后计算纳税,即实行“先分、后扣、再税”。因此,如果一项稿酬所得预计数额较大,可以考虑通过集体创作的形式,如与他人合作或家人参与等方式合理分摊稿酬,既减轻工作量,又节税。 应当注意,由于成立了创作组,各人的收入可能会比单独创作时少,虽然少缴税款,但对于个人来说最终收益减少了。因此,这种方法一般用在著作任务较多,比如有一套书要出版,或者成立长期合作的创作组。由于长期合作,节省税款的数额也会积少成多。 3.再版筹划法:作品市场看好时,可与出版社商量采取分批印刷,减少每次收入。 4.费用转移筹划法(增加前期写作费用):纳税人可以同出版社商量,让其提供尽可能多的设备或服务,如资料费、稿纸、绘画工具、作图或书写工具、其他材料费、交通费、住宿费、实验费。用餐费、实践费等,将费用转移给出版社,从而减少应纳税额。 2.4.6 其它所得的税务筹划 其他所得包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其筹划主要通过缩小计税依据的方法进行。 一、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税务筹划 1.应纳税额计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是指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 2.筹划方法:一是通过合理分摊每次支付额,使扣除额最大化;二是采用费用转移方法,通过增加费用支出,降低名义所得,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二、财产租赁所得的税务筹划 1.应纳税额计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以一个月内所得的收入为一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依次扣除以下费用:33-66 专业来自百分百的投入
金程教育 专业·领先·增值 a 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b 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不完,准予下次继续扣除,扣完为止);c 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2)每次收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财产租赁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但是,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自2001年1月1日起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筹划方法:参见特许权使用费的筹划。 三、财产转让所得的筹划 1.应纳税额计算:以个人每次转让财产取得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是指以一件财产的所有权一次转让取得的收入为一次。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允许减除的“财产原值”是指:(1)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2)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3)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4)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2.筹划方法:可通过提高财产原值、加大转让过程中费用支出的方法以扩大费用扣除范围,降低应纳税所得额。 四、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税务筹划 1.税额计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任何费用。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适用税率 银行存款所取得的利息,除特殊规定外,从1999年11月1日起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 34-66 专业来自百分百的投入
金程教育 专业·领先·增值 2.筹划方法 (1)私款公存筹划法:对企业资金帐户的存款利息不予征税,因此个人资金以企业名义存入金融机构,可以免税。这种方法的前提是个人能够控制企业的资金账户。 (2)专项基金筹划法:将个人存款以教育基金或其他免税基金的形式存入金融机构,以减轻税负。 (3)所得再投资筹划法:为了鼓励企业和个人进行投资和再投资,各国都不对企业留存未分配利润征收所得税。而且中国尚未对资本利得征税,这样,个人若想使自己的投资所得不被征税,又对企业的前景看好,就可以将本该领取的股息、红利所得留在企业,作为对公司的再投资,留在公司账上;而企业则可以将这部分所得以股票或债券的形式记在个人名下。对于上市企业,个人所持股票极有可能升值,而且所持股票较容易出手套现,取得资本利得。这样做对于个人来说少缴了所得税,对于公司企业来说则增加了留存收益或股本。因此,这种做法即可以避免缴纳个人所得税,又可以更好地促进企业的发展,使得自己得股票价值更加可观。 2.5 税率的筹划 2.5.1 税率的法律界定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可分为两类: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 级数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1 不超过500元 5 0 2 超过500元~2000元的部份 10 25 3 超过2000元~5000元的部份 15 125 4 超过5000元~20000元的部份 20 375 5 超过20000元~40000元的部份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60000元的部份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80000元的部份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100000元的部份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份 45 15375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级数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1 不超过5000元的502 超过5000元~10000元的部份 10 250 3 超过10000元~30000元的部份2012504 超过30000元~50000元的部份 30 4250 5 超过50000元的部份35675035-66 专业来自百分百的投入
金程教育 专业·领先·增值 三、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四、减征和加成征税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为体现国家政策,有效调节个人收入,对有关所得项目规定减征或加成征收。 (一)减征规定 对稿酬所得,规定在适用20%比例税率征税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二)加成征税规定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即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一次超过20000至50000的部份,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5成,超过5万元的部份,加征10成(见税率表) 级数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1 不超过20000元的2002 超过20000元~50000元的部份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的部份 407000 2.5.2 税收筹划方法及案例 利用税率进行筹划,主要通过高税率所得项目转换成低税率所得项目的方法,以实现小纳税款、减轻税负的目的。 一、合理安排应税所得 1.采用“分劈技术”分解纳税主体:将原来的一个纳税主体分解成若干个纳税主体,使应税所得在多个纳税主体之间进行分解从而直接节税。 2.采用“切削技术”进行填平补齐:将某一时期所获得的较高应税所得,采取削基降档的办法,降低计税基数、减少税额,亦称为平均筹划技术。主要应用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税项目筹划,如一个月取得数月奖金、同一项连续性作业取得的劳务报酬等。对于一个月取得数月奖金在采用切削技术进行筹划时,可以将该月取得的数月奖金采用按照受益期进行分期发放以降低税率的方法来进行。 二、高税率项目转换为低税率项目(选择所得形式的纳税筹划) 同样的一笔所得,当它被归属为不同的收入项目时,其税收负担是不同的。因此,可36-66 专业来自百分百的投入
金程教育 专业·领先·增值 以采用“互化技术”进行税目转化(特别适用于某一类自由职业者)。 (一)劳务报酬转换为工资:由于相同数额的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等所适用的税率不同,因此利用税率的差异进行纳税筹划是节税的一个重要方法。若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低于20%时,显然工资、薪金所得的税负低于劳务报酬的税负;而当工资、薪金所得的税负均为20%时,需要计算一下两者的税负水平,根据计算结果,确定采用哪种形式税负较轻。 (二)工资、薪金转化为劳务报酬:工资、薪金所得税率低于20%时,通常工资、薪金所得的税负低于劳务报酬;当税负均为20%及以上时,需计算比较两者的税负高低,再确定采用那种形式。也可以按月收入大小进行判断:经测算,月收入小于17375元时,按工资、薪金纳税较划算;月收入大于17375元时,按劳务报酬纳税较划算。 (三)劳务报酬转化为稿酬收入 (四)股息转化为工资:注意:一是如果预计企业当年亏损,则说明不会涉及股息所得的税收问题,这时企业可以适当降低工资标准,以减轻"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税负;二是如果预计公司当年有足够的盈余,在提高个人股东的工资时,必须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税负不超过股息所得的税负为限。 (五)合理安排公益性捐赠支出:对于个人通过中国境内的社团、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及重灾区、贫困区的捐赠,可在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内准予扣除;对于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会事业、农村义务教育和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准予在应纳税所得中全额扣除。因此,个人捐赠时必须在捐赠方式、捐赠款投向、捐赠额度上同时符合规定才能使这部分捐赠款免缴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应尽量选择在自己收入较多时进行捐赠,以获得较大的税收抵免好处。避免直接性捐赠;合理选择捐赠对象;选择适当的捐赠时期。 2.6 税收优惠的筹划 2.6.1 税率优惠的法律界定 一、免税项目:(一)省级政府、国务院部委和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教文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七)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八)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以及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及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或37-66 专业来自百分百的投入
金程教育 专业·领先·增值 者类似性质组织,发给见义勇为者的资金或奖品,免征个人所得税。(十一)企业和个人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提存的四金时,也免予征税。(十二)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减税项目:(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和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合理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 (四)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六)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惟一的家庭居住用房取得的所得。 (七)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延长离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九)符合条件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经营所得和劳动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持下岗证明在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一)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出售现有住房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其出售现有住房应缴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全部或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重购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所占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十二)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收入,免税。 (十三)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内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38-66 专业来自百分百的投入
金程教育 专业·领先·增值 (十四)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彩票和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五)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六)个人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买卖股票价差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七)个人投资者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八)非工薪所得免税:包括:(1)独生子女补贴;(2)托儿补助费;(3)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4)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庭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四、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1年以上、不到5年的纳税人的减免税优惠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1995年9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出通知,对执行上述规定时5年期限的计算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一)关于5年期限的具体计算 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是指个人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5年,即在连续5年中的每一纳税年度内均居住满1年。 (二)关于个人在华居住满5年以后纳税义务的确定 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后,从第六年起的以后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凡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则仅就该年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如该个人在第六年起以后的某一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不足90天,可以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详见本节五)的规定确定纳税义务,并从再次居住满1年的年度起重新计算5年期限。 (三)关于计算5年期限的起始日期 个人在境内是否居住满5年,自1994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 五、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超过90日的纳税人的减免税优惠 39-66 专业来自百分百的投入
金程教育 专业·领先·增值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2.6.2 税收筹划方法及案例 一、充分利用国家优惠政策 税法规定,对职工发放的独生子女费、托儿所补助费、某些特殊补贴与津贴、及差旅午餐补助费等不征所得税;对某些科学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奖金所得,国家统一发放的津贴补助、保险赔款、军人转业、复员费、国债利息等免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个人所得税计算时应注意剔除免税所得。还可以充分利用优惠政策,将个人存款以教育基金或其他免税基金的形式存入金融机构,以减轻税负。 纳税人还可以充分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将一部分应税所得额转化为福利补助项目,进而降低计税基数,实现节税目的。如企业可以通过为职工提供免费住房、假期旅游、免费膳食或食堂就餐补贴、为职工免费购置家具、办公设备、住宅设备以及为职工子女建立教育基金等方法来降低工资、薪金中的各种应税补贴,从而减少职工应纳税额。 二、免征额的安排 通过合理安排收入渠道及支付次数,充分利用免征额的规定,使免征额达到最大化,以减少应纳税额,从而降低税负,如在劳务报酬的安排上可通过多次支付使每次支付在800元免征额以下。 注意: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租赁四项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与1994年起执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一致,未做调整。 三、境外已纳税款的扣除 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不同应税项目,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扣除限额。纳税人在境外一个国家(地区)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该国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税款;超过该国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因此,根据中国个人所得税确定的抵免方法,筹划思路是如何才能让“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在5年内获得扣除,以充分削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超过抵扣限额的高税负。 40-66 专业来自百分百的投入
金程教育 专业·领先·增值 2.7 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的筹划 2.7.1 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的法律规定 一、源泉扣缴 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所得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范围。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和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自行申报纳税 (一)申报纳税的项目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必须自行向收入来源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在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2、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如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 3、分笔取得属于一次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 5、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6、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必须自行申报纳税的。 (二)申报纳税地点 一般应为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向境内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 (三)申报纳税期限 41-66 专业来自百分百的投入
金程教育 专业·领先·增值 除特殊情况外,纳税人应在取得应纳税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机关申报纳税。 1.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的税款,按月计征。 2.账册健全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人在次月7日内申报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账册不健全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各地税务机关自行确定征收方式。 3.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在1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7日内申报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4.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纳税所得,如在境外以纳税年度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的30日内,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在取得境外所得时结清税款的,或者在境外按所得来源国税法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次年1月1日起30日内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投资者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申报方式 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不能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应委托他人申报或者邮寄申报。邮寄申报纳税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纳税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纳税人确有困难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延期申报。 注意: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解释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各项所得(十一类)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具体: 1. 工资、薪金所得,按未减除费用及附加减除费用的收入额计算。(可扣除“三费一金”和免税所得) 2.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查账征收的,按每年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3.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承包、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计算。 4.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未减除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5. 财产租赁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6. 财产转让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即按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42-66 专业来自百分百的投入
金程教育 专业·领先·增值 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特例:个人股票转让所得按盈亏相抵后的正数计算,负数按“零”计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 (二)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地点: 1. 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 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 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 境外有所得,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7.2 税收筹划方法及案例 由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分次取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实行分月(次)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税款缴纳制度,因此可以通过合理安排预缴税款,以取得递延纳税的税收好处。合理安排预缴税款,关键在于如何做到合法地在预缴期间尽可能少预缴,特别是不要在年终形成多预交需退税的结果。 一、费用提前列支 一些大型支出,尤其是按税法规定标准列支的项目支出,如工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等,应尽量安排在年度前期费用支出。因其限额按年度核算,前期超标准的费用支出要到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因此可在年度前期尽量多列支,递延纳税。 二、收入滞后确认 收入的实现尽量滞后,使前期收入减少,进而降低前期所预缴的税款,尤其在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情况下,前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降低还可带来降低税率的好处。在分次获得承包经营所得时,可增加支付次数,尽量减少前期的所得项目。 第三章:其他与个人相关税种的筹划实务 3.1 增值税的筹划 3.1.1 中国增值税制度框架 一、增值税纳税人 凡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都是43-66 专业来自百分百的投入
金程教育 专业·领先·增值 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现行增值税法规以纳税人年销售额的大小和会计核算水平为依据来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二、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1.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非企业性单位,经常发生增值税纳税行为且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3.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小规模企业和企业性单位,账簿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可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4.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已开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一月底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 三、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四、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主要包括:货物的生产、批发、销售和进口四个环节,此外,加工和修理修配也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主要包括:(1)销售货物,包括批发和零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除在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一切不动产外的有形动产。(2)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3)进口货物。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44-66 专业来自百分百的投入
金程教育 专业·领先·增值 五、增值税的税率 1.基本税率: 17% 2.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煤气、天然气、沼气、液化石油气、居民用煤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农业产品、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零税率:出口货物,税率为零。 4.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按6%或4%(小规模商业企业)的征收率征税。 六、减税、免税规定 1.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要符合:农业生产者生产的初级农业产品;农业生产者自己销售的初级农业产品。) 2.企业为生产高新技术产品而进口的自用设备和技术及配件。 3.国家鼓励、支持发展的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和技术及配件。 4.企业为引进先进技术而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 5.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6.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设备。 7.避孕用药品和用具。 8.向社会收购的古旧图书。 9.科研机构和学校在合理的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研和教学用品。 10.企业生产的黄金。 11.符合国家规定的进口的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如假肢、轮椅、矫形器。 12.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授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13.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但是不包括摩托车、游艇、应当征收消费税的汽车等(上述项目应当按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4.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15.军工企业、军队和公安、司法等部门所属企业和一般企业生产的规定车、警用品。 45-66 专业来自百分百的投入
金程教育 专业·领先·增值 16.个体残疾劳动者提供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 17.符合国家规定的利用废渣生产的建材品。 18.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 19.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营利性的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自领取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 20.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是用于本校教学、科研的,免征增值税。 七、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二)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三)进口货物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税率 组成计税价﹦关税完税价﹢关税﹢消费税 进口货物的组成计税价格中包括应纳关税和消费税税额。 八、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具体为:(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要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取预收贷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4)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5)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6)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46-66 专业来自百分百的投入
金程教育 专业·领先·增值 进口货物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九、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批准,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3.1.2 税收筹划方法及案例 一、纳税人身份的认定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计算以增值额为计税基础,而小规模纳税人以全部收入(不含税)作为计税基础,在销售价格相同的情况下,税负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增值率的大小。因此,一般来说,增值率高的企业适于做小规模纳税人,反之选择做一般纳税人税负会较轻。在增值率达到某一数值时,两种纳税人的税负相等,我们称这一数值为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通常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较重,但如果销售的商品的毛利率较高或购进的货物较难取得增值税发票,则小规模纳税人较能节约税收成本。 如何选择纳税人身份对自己有利,其主要判别方法有:增值率的判别、可抵扣进项占销售额的比重、含税进货金额占含税销售比重等三种。 (一)增值率判别法 经测算:(1)一般纳税人税率17%,小规模纳税人税率6%,当增值率为35.29%时,两者税负相同,当增值率低于35.29%时,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反之,则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轻于一般纳税人。(2)一般纳税人税率17%,小规模纳税人税率4%的纳税平衡点为23.53%;(3)一般纳税人税率13%,小规模纳税人税率6%的纳税平衡点为46.15%;(4)一般纳税人税率13%,小规模纳税人税率4%的纳税平衡点为30.77%。 (二)可抵扣进项占销售额的比重判别法(不合税) 即企业可抵扣的购进项目占销售额的比重为64.71%时,两者税负相同,当企业可抵47-66 专业来自百分百的投入
金程教育 专业·领先·增值 扣的购进项目金额占销售额的比重低于64.71%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比一般纳税人轻;当企业可抵扣的购进项目金额占销售额的比重大于64.71%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比一般纳税人重。 按上面的计算公式计算,一般纳税人税率17%,小规模税率6%的纳税平衡点为64.71%,小规模税率4%的纳税平衡点为76.47%;一般纳税人税率13%,小规模税率6%的纳税平衡点为53.85%,小规模税率4%的纳税平衡点为69.23%。 (三)含税购货金额占含税销售比重判别法 也就是说,当一般纳税人税率17%,小规模税率6%的含税购货金额占含税销售额比重61.04%时,两者税负相同。含税购货金额占含税销售额比重低于61.04%时,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轻于一般纳税人;含税购货金额占含税销售额比重高于61.04%时,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 用上面的方法可以计算出,当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4%时,纳税平衡点为73.53%;一般纳税人税率13%,小规模纳税人税率6%时,纳税平衡点为50.80%;一般纳税人税率13%,小规模纳税人税率4%时,纳税平衡点为66.57%。 通过上面的计算,我们在企业设立时便可对自己的纳税人身份做一个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转换成一般纳税人,除了必须具备一定条件才能转换外,并且成为一般纳税人还可能增加一些费用(如增加财务人员等等),这些在我们选择纳税人身份时必须做全面考虑。 二、进项税额抵扣的筹划 增值税进项税款抵扣的时间,工业企业为货物验收入库时可申报抵扣;商业企业为支付货款后才可申报抵扣。纳税人应及时掌握进销项的比重,如果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工业企业应及时组织进货,并及时办理材料验收入库;商业企业应及时付清货款。这样可以加大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推迟纳税。 三、进项税额转出的筹划 纳税人购进货物时,如果不能准确判断其进项是否有不能抵扣的情形,进项税额采用先抵扣后转出的做法。 1.购进的货物既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免税或非应税项目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免税、非应税项目销售额÷全部销售额) 2.纳税人发生其他不予抵扣的项目(如生产免税产品领用材料或基建工程领用材料等)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非应税项目领用的货物或应税劳务购进金额×税率 48-66 专业来自百分百的投入
金程教育 专业·领先·增值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中的外购货物或劳务的进项税额,须作进项税额转出 补充: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购进固定资产;(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4)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 或者应税劳务。(7)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利用固定资产的规定进行筹划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包括游艇、摩托车、汽车),只要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且企业已使用并按固定资产管理,其销售价不超过购进该固定资产原值的货物就不纳税。如果不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要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五、采用分立进行纳税筹划 通过内部机构的分立,充分利用现有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达到少缴或免缴增值税。 六、利用联合经营进行纳税筹划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被称为“混合销售行为”。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经测算:(1)增值税税率为17%,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3%,含税销售额增值率为20.65%时,两者税负相同;当含税销售额增值率高于20.65%时,交纳营业税税负较轻;当含税销售额增值率低于20.65%时,交纳增值税税负较轻。(2)增值税税率为17%,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时,纳税平衡点为34.41%;(3)增值税税率为13%,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3%时,纳税平衡点为20.08%;(4)增值税税率为13%,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时,纳税平衡点为43.46%。 七、创造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进行避税 增值税有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要通过自身创造条件,适应税收政策的要求,以享受国家规定的减免税规定。 49-66 专业来自百分百的投入
金程教育 专业·领先·增值 3.2 营业税的筹划 3.2.1 中国营业税制度框架 一、营业税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境内”包括:(1)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2)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3)在境内组织旅客出境旅游;(4)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5)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6)在境内提供保险劳务:一是境内保险机构提供的保险劳务;二是境外保险机构以在境内的物品为标的提供的保险劳务。 二、营业税的税目和税率(九个税目、三档税率) 1.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和文化体育业: 3% 2.服务业、金融保险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5% 3.娱乐业: 20% 三、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和税额计算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又称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税法规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营业额,是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应纳税额=应税营业额×税率 应税营业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按以下原则核定计税依据: (1)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四、纳税期限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期限依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为5日、10日、15日或1个月,不能按期纳税的,可按次纳税。以1个月为一期的纳税人,于期满后10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15日为一期的纳税人自期满后的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算上月应纳的税款。 50-66 专业来自百分百的投入
金程教育 专业·领先·增值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五、营业税的纳税地点 1.提供应税劳务,应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九、营业税免税规定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服务等。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即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所提供的劳务服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农牧以及相关技术培训、家禽、畜牧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所售门票业务、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业务。 7.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8.个人转让著作权。 9.科研单位的技术转让收入。 10.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下岗职工、个体工商业户或者下岗职工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税务登记之日起,其取得的社区居民服务业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11.个人销售购买并居住超过1年的普通住宅,以及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12.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 13.对人民银行提供给地方商业银行,由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给地方政府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14.保险公司开展的1年期限以上的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 3.2.2 税收筹划方法及案例 营业税的税务筹划主要通过减少流转次数、分解营业额、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进行。51-66 专业来自百分百的投入
金程教育 专业·领先·增值 合并合作企业的行为就是减少流转次数的直观表现,一般情况下,企业内部相互提供服务的行为是不用缴纳营业税的。 一、利用兼营行为进行纳税筹划 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应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对营业税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按不同税目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营业税税率高的项目的营业额,与营业税税率低的项目的营业额混合在一起时,按营业税税率高的项目适用税率计征营业税。因此,纳税人必须准确核算兼营的不同项目,以免从高适用税率。 二、应税项目定价的筹划案例 营业税的征税项目以服务业为主,其价格大部分是明码标价的;而货物的销售,则多为经营双方面议价格。这样,就为营业税纳税人以较低的价格申报营业额、少缴营业税提供了可能。营业税应纳税营业额是: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确定营业额是利用应税项目定价的营业税纳税筹划的关键所在。 三、利用混合销售的纳税筹划 一般情况下,营业税的税收负担会轻一些,尤其是在混合销售中进项税额相对较少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混合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的问题又涉及营业税问题,所以在营业税的缴纳中,也要注意对混合销售行为进行纳税筹划。《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所谓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低于50%。 四、合作建房的筹划案例 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提供拥有土地,另一方拥有资金,双方合作建造房屋。在实际操作中两种方式;一是纯粹“以物易物”方式,二是“双方组建联营企业”方式。两种方式的税负存在差异。 52-66 专业来自百分百的投入
金程教育 专业·领先·增值 五、建筑工程承包的筹划案例 对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是否签订承包合同将划归营业税两个不同的税目。建筑业适用的税率是3%,服务业适用的税率是5%。 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则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而只负责工程组织协调等业务,则对工程公司的此项业务收入按“服务业”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 六、分解营业额的筹划案例 营业税的特点之一是,只要取得营业收入,就要缴纳营业税,而不管其成本、费用的大小。因此,通过减少纳税环节,分解应税营业额,可节税。 七、利用减免税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营业税的征税所涉及的行业较多,其减税、免税的规定也比较多,利用减免税政策进行纳税筹划,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要充分了解减免税政策的基本内容,二是掌握获得减免税优惠必须具备的条件,三是企业的减免税做法要得到税务局的认可。现行营业税的减税、免税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在实际的操作中,可以加以充分考虑利用: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的减免税的优惠政策规定;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的减免税的优惠政策规定;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的减免税的优惠政策规定;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的减免税的优惠政策规定;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的减免税的优惠政策规定;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的减免税的优惠政策规定。 八、对外投资的营业税筹划 营业税的又一个特点是,只要企业取得的收入符合营业税征税范围,就要缴纳营业税,而不管其是实际经营收入,还是转让财产的收入。因此,通过变更收人项目,可避开营业税征税范围,达到合理节税。 3.3 房产税的筹划 53-66 专业来自百分百的投入
金程教育 专业·领先·增值 3.3.1 中国房产税制度框架 (一)纳税主体: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并由对房屋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主体缴纳的一种财产税。其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以经营管理人为纳税人;产权出典的,以承典人为纳税人;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或产权未确定的,或者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以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是在中国境内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具体范围包括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对于城乡居民用于居住的房屋不征房产税。 (三)计税依据和税率:生产经营用房产的计税依据是“房产余值”,即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适用%的比例税率;出租用房产的计税依据是“房产租金收入”,即房产所有人出租房屋所获得的报酬,适用12%的比例税率。 (四)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的房产;(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费的单位的房产;(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如危房、地下人防设施等。 (五)税收征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管。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3.3.2 税收筹划方法及案例 一、利用征税范围进行筹划 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都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土矿区,不包括乡和农村。因此,对地段依赖性不强的纳税人(如工业企业、农副产品企业等)可依此进行筹划。 二、利用税收优惠筹划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定期向有关税务机关申请减征或免征应纳税额。 三、及时做好财产的清理登记工作,也是节税的有效途径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财产损毁、报废和超期使用等情况的发生。房产的挂账原值是计算房产税的基础,其清理能直接影响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额。纳税人一定要及时做好清理登记工作,并及时向税务机关报批,以减轻税负。 四、减少闲置的房地产 对纳税人闲置的房产没有相关的房产税减免规定,土地使用税政策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因此,闲置房地产的存在要付出税金代价。 五、改变房产的经营方式 54-66 专业来自百分百的投入
金程教育 专业·领先·增值 房屋的出租收入要计算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等几种税费,税负较高。如果改变经营方式,把出租房屋行为转变为以房屋投资入股,参与经营者的利润分配,则可以降低税负。 六、利用土地使用税分级幅度税额的特点,进行纳税筹划 土地使用税折行条例规定,不同的地段适用不同的单位税额。因此,纳税人征用土地时,可以有意识地少征用高税率地段的土地,而多征用低税率地段的土地,从而达到长期减轻土地使用税税负的目的。 第四章:遗产筹划 4.1 遗产筹划原理 4.1.1 遗产的法律界定 一、遗产的概念 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它包括不动产、动产和其他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作为一种特殊财产,遗产只存在于由继承开始后到遗产处理结束前这段时间之内。只有自然人死亡之后,遗留下来的财产才是遗产。遗产处理之后,已经转归承让人所有,也不再具有遗产的性质。 二、遗产的法律特征 1.时间上的有效性:被继承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是区分被继承人的个人所有财产与遗产在法律上的时间界限。 2.性质上的财产性:死者生前享有的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两方面,而可以被继承的只能是财产权利。如原属于被继承人的人身权利如姓名权、肖像权不能作为遗产。 3.财产的可转移性:不能与人身分离而独立依法转移给他人承受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例如:承包经营权、尚未履行完的有偿委托合同或演出合同等不能由继承人直接继承。 4.财产的生前个人合法所有性:遗产是自然人遗留的合法财产。没有合法根据取得的财产,如非法侵占国家、集体或者其他公民个人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 5.权利义务的统一性: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同时,也要以所继承财产为限承担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和其他义务。 4.1.2 遗产的形式(四大类) 一、自然人享有财产所有权的财产 55-66 专业来自百分百的投入
金程教育 专业·领先·增值 (一)合法收入:如薪金、利息、合法经营的收入、红利、接受赠与或继承所得的财产。 (二)房产、存款和生活用品 (三)文物、图书资料 (四)大宗物件:个人购置的汽车、游艇、私人飞机等。 (五)其他:以自然人名义持有的有价证券、人寿保险单、信托产品、投资基金产品、公司股权等合法财产。 二、自然人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一)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因著作权的行使而获得的经济利益,如取得的报酬、稿酬的权利,可作为遗产依法继承。而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如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只能由继承人来保护,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在中国,发表权也是人身权的一种,但如果死者生前未发表,但又未表示不发表的,在作者死后50年内,可由继承人行使发表权。 (二)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如果专利人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死亡,则其权利由继承人继承,继承人须凭继承权证书到专利局办理专利权继承登记。 (三)商标权中的财产权:商标注册人死后,专用权由继承人继承,继承人也须凭继承权证书到国家商标局办理专用权继承登记。 (四)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中的财产权:自然人对自己的科学发现、创造发明和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领荣誉证书、奖金或其他奖励。荣誉证书等与自然人的人身不可分离,不得转让与继承。而奖金和其他物质奖励属于财产权利,可以继承。 (五)商业秘密权: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有经济价值,具有可转让性,因此也可以继承。例如:家传绝技、祖传秘方等。 三、自然人享有的他物权及债权 (一)他物权:指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其中,属于用益物权的承包经营权和公共财产使用权依法不得转移,因而不能作为遗产;典权和属于担保物权的抵押权、留置权则属于遗产的范围。 (二)债权:因合同行为、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而使被继承人成为债权人的,且债权标的为财产,而不是一种行为,则这些债权可以由继承人继承。 四、自然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中国《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应当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56-66 专业来自百分百的投入
金程教育 专业·领先·增值 纳的税款和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4.1.3 遗产转移的方式 一、终身转移 (一)赠与 (二)为受益人创建不可撤消信托 (三)为受益人购买人寿保险 二、死亡时的转移 (一)遗产继承:可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两类。遗嘱继承的效力高于法定继承。 1.遗嘱继承:又叫“指定继承”,是指由被继承人(遗嘱人)生前所立的遗嘱来指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及其继承的遗产种类、数额的继承方式。 2.法定继承:又叫“无遗嘱继承”,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 (二)遗赠:是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送给国家、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遗嘱人死亡后生效的单方面民事法律行为。遗嘱人为“遗赠人”,接受遗赠财产的人称为“受遗赠人”或“遗赠受领人”。 (三)遗嘱信托:指自然人生前预先以立遗嘱方式,将财产的规划内容,包括交付信托后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详订于遗嘱中。待遗嘱生效时,再将信托财产转移给托管人,由托管人依据信托内容,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信托契约在委托人死后才生效。 4.1.4 对遗产转移的征税 遗产税是对财产所有人去世后遗留的财产进行征税,也叫“死亡税”。通常包括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征收的税收(遗产税)和对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征收的税收(继承税)。 赠与税是自然人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时,依法对赠与财产应缴纳的税款。包括赠与人无偿赠送给他人的货币和实物,还包括无偿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或无偿为他人承担的债务,以及无偿提供给他人的预期可得的财产,如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 实行遗产税制的国家,为防止通过赠与行为逃避遗产纳税义务,一般都同时实行赠与税制度,以保持税制完整和税收管理的严密性。 四、征收遗产税的原则 收入原则、公平原则、区别原则、简便原则 57-66 专业来自百分百的投入
金程教育 专业·领先·增值 4.2 遗产税制度 人们普遍认为开征遗产税能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体现社会公平。但二十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简化税制潮流的兴起,遗产税的征收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加拿大、澳大利亚、意大利等国已陆续取消了遗产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也在讨论取消。 4.2.1 遗产税的类型(三类) 一、总遗产税制 以美国和香港为代表,是对死亡人所遗留的全部遗产进行课税。一般不考虑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的亲疏关系及各继承人纳税能力的差异。纳税人是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总遗产税制的最大优点在于仅对遗产总额一次性征收,便于控制税源,杜绝继承人偷税漏税,并且税制简单,便于税务机关高效征管,降低成本。其缺点是没有考虑各继承人的实际经济能力,纳税能力强者和弱者赋税一样,不能体现税收公平原则,不能真正达到缩小贫富差距。 二、分遗产税制 以日本为代表,是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分给各个继承人后,就各个继承人分得的遗产分别征收遗产税。考虑被继承人与继承人的亲疏关系,税负大小往往取决于二者关系的亲疏远近。它的纳税义务人是继承人,一般用累进税率,其具体内容为:一是直系亲属继承遗产税负较轻,非直系亲属继承则负税较重;二是根据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多少,采用不同的税率;三是按遗产人的子女多少,采用不同的税率。 三、总分遗产税制 又称混合遗产税制,以意大利为代表,是将总遗产税和分遗产税综合起来,先对遗产课征总遗产税后,再对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征收分遗产税。纳税人为遗嘱执行人或继承人。总分遗产税制虽然具有前两种税制的优点,但由于是采取两次征收的税制,赋税过重,征收难度大。 4.2.2 遗产税制要素 一、纳税人 遗产税的纳税人既可以是遗产继承人,也可以是受遗赠人。纳税时可以由遗嘱执行人或者遗产管理人代扣代缴。 总遗产税制的国家,纳税人为遗产继承人和受遗赠人,通常由遗嘱执行人或者遗产管理人代扣代缴;分遗产税制的国家,通常由遗产继承人(多数国家规定为法定继承人)和受遗赠人自己缴纳;混合遗产税制的国家,则实行由遗嘱执行人或者遗产管理人代扣代缴58-66 专业来自百分百的投入
金程教育 专业·领先·增值 和由遗产继承人、受遗赠人自己缴纳相结合的方式。 实施地域管辖权的国家,纳税人只需要就本国境内的有关遗产缴纳遗产税;实施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居民纳税人应当就世界范围内的有关遗产缴纳遗产税。 二、征税范围 多数国家对课税对象采用宽税基,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其计税依据为“应纳税遗产额”。 应纳税遗产额=各项遗产总额 — 税法允许扣除项目金额 三、税率 遗产税通常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即按遗产或继承、受遗赠财产的多少,划分若干等级,设置由低到高的累进税率。遗产税税负通常比较高。总遗产税制的国家和地区只有一种超额累进税率;分遗产税制的国家则大多按继承人、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设置几种累进税率;只有新西兰、英国、南非等少数国家实行比例税率。 四、税收减免 (一)扣除项目: 1.基本扣除:被继承人配偶、生前抚养、扶养、赡养的人(主要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必要的生活费用及未成年人的教育费用。 2.丧葬费扣除 3.管理费用扣除(遗嘱执行的费用、遗产管理的费用) 4.社会公益性捐赠扣除 5.被继承人生前应缴未缴的税款、罚款、滞纳金 6.被继承人生前未偿还的合法债务 5.税收扣除:继承国外遗产时已向外国政府缴纳的遗产税,允许在应纳税额中抵扣。 (二)免征额和免税额:通常遗产税的征收面规定较窄,扣除项目从宽,免征额较高,以免对一般的中低收入阶层征税。 4.2.3 外国遗产税制介绍 4.2.4 中国的未来遗产税制度 遗产税“冷藏”三大原因:遗产税税率下调正在成为国际潮流,国内尚缺乏开征遗产59-66 专业来自百分百的投入
金程教育 专业·领先·增值 税的制度环境,现阶段遗产税尚不能形成重要财政收入。 中国未来实施遗产税法,需要有系列的配套制度建设:(1)建立健全公民的死亡报告制度;(2)建立健全公民的个人收入申报与个人财产登记制度;(3)建立健全个人财产评估和公证制度;(4)完善遗产继承法律制度;(5)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协调配合 4.3 遗产筹划 4.3.1 遗产筹划的概念和目标 一、遗产筹划的概念 所谓遗产筹划,是指当事人在其活着时通过选择遗产筹划工具和制定遗产计划,将其拥有或控制的各种资产或负债进行安排,从而保证在自己去世或伤失行为能力时尽可能实现个人为其家庭(也可能是他人)所确定目标的安排。在税收导向的经济中,税收最小化是遗产筹划的一个重要动机,但是税收最小化并不是遗产筹划的唯一目标,不应该过渡强调节税问题。 二、遗产筹划的目标 1、确定谁将是遗产所有者的继承人(或者受益人),以及每位受益人获得的遗产份额; 2、确定遗产转移的方式; 3、在与遗产所有者的其他目标保持一致的情况下,将遗产转移的成本降低到最低水平;4、为遗产提供足够的流动性资产以偿还其债务; 5、保持遗产计划的可变性; 6、确定由谁来清算遗产,这涉及到选择遗嘱执行人的问题; 7、计划慈善赠与。 4.3.2 遗产筹划的工具 遗产筹划的工具包括遗嘱、遗产委托书、遗产信托、人寿保险以及赠与。 一、遗嘱 遗嘱是遗产筹划中最重要的工具,给予客户很大的遗产分配权力,客户可以通过遗嘱来分配自己独立拥有的大部分遗产。遗嘱可以分为正式遗嘱、手写遗嘱和口述遗嘱三种,法律效力依次递减。为确保遗嘱有效性,应建议客户采用正式遗嘱,并及早拟订有关文件。 “正式遗嘱”一般由当事人的律师来办理,要经过起草、签字和见证等若干程序后,由个人签字认可,也可以由夫妇两人共同签署生效。“手写遗嘱”是指由当事人在没有律师的协助下手写完成,并签上本人姓名和日期的遗嘱。“口述遗嘱”是指当事人在病危时向他人口头表达的遗嘱,除非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否则多数国家不认可此类遗嘱的法律60-66 专业来自百分百的投入
金程教育 专业·领先·增值 效力。 财务策划师需提醒客户在遗嘱中列出必要的“补遗条款”。在遗嘱的最后,客户还需要签署剩余“财产条款声明”,否则该遗嘱文件将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遗产委任书 遗产委任书是授权当事人指定的一方在一定条件下代表当事人指定其遗嘱的订立人,或直接对当事人遗产进行分配,客户通过遗产委任书,可以授权他人(代理人)代表自己安排或分配其财产,从而不必亲自办理有关手续。遗产委任书有普通和永久两种。 “永久遗产委任书”的代理人,在当事人去世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后,仍有权处理当事人的有关遗产事宜,法律效力高于“普通遗产委任书”。因此,必要时当事人可以拟定永久遗产委任书,以防范突发意外事件对遗产委任书有效性的影响。 三、遗产信托 遗产信托是一种法律上的契约,当事人通过它指定自己或他人来管理自己的部分或全部遗产,从而实现各种与遗产筹划有关的目标。遗产信托的作用很多,比如回避遗嘱验证程序、增强遗产计划的可变性以及减少遗产税的支出等等。采用遗产信托进行分配的遗产称为“遗产信托基金”,被指定为受益人管理遗产信托基金的个人或机构称为“托管人”。 根据制定方式,可分为生命信托和遗嘱信托。 (一)生命信托:是当事人仍健在时设立的遗产信托,又可分为可撤销性信托和不可撤销性信托。前者具有很强的可变性,它允许客户随时对之进行修改。此类信托不仅可以作为遗嘱的替代文件帮助客户进行遗产安排,而且可以节约昂贵的遗产验证费用。后者则只能在有限情况下才可以修改,但能够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 (二)遗嘱信托:是指根据当事人的遗嘱条款设立的遗产信托,是在当事人去世后遗嘱生效时,再将信托财产转移给托管人,由托管人依据信托的内容,管理处分信托财产。 四、人寿保险产品 客户如果购买人寿保险,在其去世时可以获得一大笔以现金形式支付的保险赔偿金,能够增加遗产的流动性。然而,人寿保险赔偿金和其他遗产一样,也要支付税金。此外,客户在购买人寿保险时,需要每年支付一定的保险费。 五、赠与 赠与是指当事人为了实现某种目标将其某项财产作为礼物赠送受益人,而使该项财产不再出现在遗嘱条款中。客户采取这种方式一般是为了减少税收支出。但这种方式也有缺点,那就是财产一旦赠与他人,当事人就失去对该财产的控制,将来也无法收回。 61-66 专业来自百分百的投入
金程教育 专业·领先·增值 以赠与转移财产的精明之处不仅在于它逃避将来的遗产税征收,而且还有可能带来家庭的所得税支出量下降。因为当一个赠与者赠出财产后,会带来双方的所得税税基的变化,赠与财产的尚未实现的增值的受益权转归受赠人所有,这不可避免地影响到整个家庭支出的所得税总额的变化。 4.3.3 遗产筹划的内容(步骤) 一、个人情况记录的准备 个人记录包括如下信息:A、原始遗嘱的放置位置;B、信托文件的放置位置;C、顾问名单;D、孩子监护人的名单;E、预先计划好的葬礼安排信息;F、出生和结婚证明;G、银行帐户;H、保险安排;I、养老金计划;J、房地产所有权;K、投资组合记录;L、股票持有证明;M、分期付款/贷款;N、信用卡; 二、计算和评估客户的遗产价值 进行遗产筹划的第一步是计算和评估客户的遗产价值。财务策划师可以从上表的各资产项目了解到客户的遗产种类,然后将资产总额减去负债总额,就可以得到客户净遗产价值。只有对客户的有关资产负债有了清晰的认识后,才能决定遗产筹划目标。在进行归纳和计算时,要注意以下两点:(1)资产价值计算的是其目前的市场价值,而不是其购买时的支付价格。(2)不要遗漏某些容易被忽略的资产和负债项目,以防高估或低估其遗产价值。 资产 负债 种类 金额(元)种类 金额(元)现金等价物 贷款 银行存款 消费贷款 储蓄帐户 一般个人贷款 货币市场帐户 投资贷款(房地产贷款等) 人寿保单赔偿金额 房屋抵押贷款 其他现金帐户 人寿保单贷款 小计 小计 投资 费用 股票 预期收入纳税额支出 债券 遗产处置费用 共同基金 临终医疗费用 合伙人投资收益 葬礼费用 其他投资收益 其他负债 小计 负债总计 62-66 专业来自百分百的投入
金程教育 专业·领先·增值 退休基金 养老金(一次性收入现值) 配偶/遗孤年金收益(现值) 其他退休基金 小计 个人资产 主要房产 其他房产 收藏品 汽车 家具 珠宝和贵重衣物 其他个人资产 资产总计(+) 小计 负债总计(-) 其他资产 资产总计 净遗产总计 三、决定遗产筹划的目标 可以通过请客户填写调查表的形式来完成客户遗产筹划目标。不同客户在不同时期的筹划目标有所不同,可变性是遗产筹划中最重要的特点。 四、制定遗产计划 (一)不同客户类型的遗产计划 1.客户已婚且子女已成年:这类客户的财产通常与其配偶共同拥有,遗产计划一般将客户的遗产留给其配偶。如果其配偶将来也去世了,遗产则留给其子女或其他受益人。如果客户很富有,可以考虑采用不可撤消性信托或捐赠的方式以减少税收。因为在一些国家,对数额较大的遗产征税很重。 2.客户已婚但子女未成年:这类客户的基本遗产计划和第一类客户类似,但由于其子女未成年,所以在计划中要加入遗嘱信托工具。如果其配偶也在子女未成年前去世,信托可以保证有托管人来管理并根据其子女需要分配遗产。如果客户希望由自己来安排遗产在子女之间的分配比例,可以将遗产加以划分,分别由几个不同的信托基金来管理。 3.未婚/离异客户:对于这类客户,遗产计划相当简单。如果遗产数额不大且受益人已经成年,客户可直接通过遗嘱将遗产留给受益人。如果遗产数额较大且客户不打算将来63-66 专业来自百分百的投入
金程教育 专业·领先·增值 更换遗产受益人,可采用不可撤消性信托或捐赠的方式,以减少纳税金额。如果遗产受益人尚未成年,应使用遗产信托工具来进行管理。 (二)制定遗产计划的原则 1.保证遗产计划的可变性 因为客户的财务状况和目标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其遗产筹划必须具有可变性。因此,制订遗产计划应能保证在不同时期都能满足客户的需要。 遗嘱和可撤消性信托可以随时修改和调整,所以它们是保证遗产计划可变性的重要工具。客户可以通过它们来控制自己名下的所有财产,一方面将财产指定给有关的受益人,另一方面可以实现纳税金额的最小化。此外,客户还可以在其信托资产中使用“财产处理权条款”,授予指定人在当事人去世后拥有进行财产转让的权力。被指定的个人可以在必要时改变客户在遗嘱中的声明,将遗产分配给他认为最有需要的受益人。 下列情况,遗产计划的可变性将会降低:(1)遗产中有客户与他人共同拥有的遗产;(2)客户将部分遗产作为礼物捐赠给他人;(3)客户在遗产计划中采用了不可撤消性信托条款。 2.确保遗产计划的现金流动性 在许多国家,个人遗产中有相当部分要用于支付遗产税。客户去世时,家人还要为其支付有关的处置费用,如临终医疗费、葬礼费、法律和会计手续费、遗嘱执行费、遗产评估费等。在扣除应支付的这类费用并偿还其所欠债务后,剩余部分才能分配给受益人。所以,如果客户遗产中的现金不足,会导致其家人陷入债务危机。 为了保证遗产计划中现金的流动性,客户应该尽量减少遗产中的非流动性资产,如房地产、长期债券、珠宝和收藏品等,这些资产不仅无法及时提供所需的现金,还会增加遗产处置的费用,所以客户应该选择性的将他们出售或捐赠给他人,从而增加现金收入。如果客户是某公司的合伙人,也可以签署售出协议,在其去世后将本人在公司所占份额出售给他人。一方面可以获得现金收入,另一方面也可以将公司的控制权转让给信任的人,保持经营的持续性。 3.减少遗产纳税金额 减少税收也是遗产计划的重要原则之一。受益人要在将全部遗产登记并计算和缴纳税金之后,才可以处置遗产。一般而言,客户可以采用捐赠、不可撤销性信托和资助慈善机构等方式都可以减少纳税金额。 需强调的是,尽管使遗产纳税最小化在遗产筹划中相当重要,但这并不适用于所有的客户。像中国这样的国家,并未开征遗产税,因此财务策划师(CFP)在制定遗产计划时首先需要考虑如何将遗产正确地分配给客户希望的受益人,而不是减少纳税额。即使在遗产64-66 专业来自百分百的投入
金程教育 专业·领先·增值 税率较高的国家,策划师也不能过于强调遗产税的影响,因为客户的目标和财务状况在不断变化,如果为了降低纳税而采用许多减低遗产计划可变性的遗产筹划工具,可能会导致客户的目标最终无法实现。 五、有效遗嘱的准备 准备一份在法律上有效的遗嘱,对于确保客户意愿以最小成本和最少延迟得以执行十分关键。遗嘱直到当事人死亡才会有效公开。在此之前,当事人只要有智力能力就可以改变遗嘱的条款或是取消遗嘱。有效遗嘱的内容详见下表: 一般条款 订立该条款的目的 身份和取消条款 当事人的身份和住址、声明这是最新的遗嘱,以前的全部取消 指定执行人 指明指定的执行人(个人或者机构)及其执行人的报酬 债务支付 指示执行人支付所有债务,如抵押、贷款以及葬礼和遗产管理费 税收支付 授权执行人缴纳所得税和其他税费 特定遗产 列示特定遗产(如珠宝古玩、汽车等)的分配方式 遗赠 指明需要特别支付的金额 剩余财产 列示所有具体财产分配后剩余财产的分配方式 信托 列明遗嘱中所设信托的条款 权利条款 授权执行人在管理财产时执行各项权利,而不必经过法院的同意 生活利益条款 用于将某项资产的收入或者使用权留给某人,而不是资产本身 一般灾难条款 列示当某个受益人与当事人一起死亡时遗产的分配方式 监护人条款 指明可指定为当事人的幼小子女的监护人的人,同时也指明幼小受益人所分得的财产 证书证明条款 在遗嘱的最后列出,以确保遗嘱有效执行 六、定期检查和修改 财务策划师应建议客户对遗产计划进行定期(每年或每半年)检查或重新修订,保证遗产计划的可变性。对遗产计划进行重新修订。 4.3.4 遗产筹划的财产所有权处理 个人财产可分为个人持有财产和共同持有财产两种。 一、个人特有财产 又称“直接所有权”,客户对该项资产拥有全部的所有权和处置权。财务策划师需要帮助客户分清何种财产才是属于客户个人特有。无论客户希望何时或以何种形式安排该项财产,都受到法律的保护和认可。这类财产可以成为持有人的遗产,也可不受任何他人限制,65-66 专业来自百分百的投入
金程教育 专业·领先·增值 按持有人的意愿分配给受益人或继承者。 一般而言,如果财产持有证明上只有客户一人的名字,则该财产属于个人特有财产。但已婚客户,若财产在婚后取得,即使持有证明上只登记了该客户的名字,也不是该财产的独立持有者,而只是共同持有人之一。 二、共同持有财产 又称联合所有权。在共同持有形式下,客户拥有的财产又可分为三类: 1.联合共有财产:又称“带幸存者所有权”。持有双方对被持有财产拥有相同的管理权力;当一方去世后,财产所有权将无条件归另一方所有。可节约时间并降低遗产处置费用。 2.合有财产:持有合有财产的双方对被持有财产有相同的管理权力,但是当合有财产的一方去世后,他在该财产上拥有的权力不会无条件地转移给另一方,而是根据去世者的遗嘱进行处理。合有财产的持有人可以是两人或多人,且各人持有的份额无须相同。 3.夫妻共有财产:已婚的客户常采用夫妻共有财产的形式。持有共有财产的一方去世后,他在该财产上的所有权同样不会无条件地转移给另一方,也要根据去世者的遗嘱进行分配。与合有财产不同的是,夫妻共有财产的形式仅限于在客户与其配偶之间使用,而且双方各占有该项财产的一半。 66-66 专业来自百分百的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