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管理企业商标业务整理版
商标代理业务开展须知
一.目录
1、商标注册申请须知
2、商标注册申请前的查询
3、如何申请注册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
6、如何办理商标异议申请
7、如何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删减商品或服务项目/变更代
理人
8、如何申请转让注册商标/注册申请
8、如何申请续展注册商标
9、如何办理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10、如何办理商标专用权的质押登记
11、如何申请优先权证明文件
12、如何申请商标注册证明
14、如何申请补发变更/转让/续展注册证明
13、如何申请补发《商标注册证》
15、如何申请撤回商标注册申请
16、注册人如何申请注销本人的注册商标
17、如何申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
18、如何办理商标申请后的查询
19、如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
20、如何申请特殊标志登记
21.商标复审
21、如何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
1、商标注册申请须知:
一、在申请注册商品和服务商标时,按国际商标分类表,每一
个类别上每注册一个商标图样即为一件商标申请。每件商标每申请办
理任何一项注册事宜都视为一件申请,应分别提交一套申请书件,
并分别缴纳费用。(一类一标)
二、应提交的书件没有指明份数的,如果在“具体要求”及“注
意事项”栏目中也没有特别声明是多少份的,则应认为是 1式 1份。
2、商标注册申请前的查询
目前一件商标从申请到核准注册大约需要 2年时间。
如果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一方面损失商标注册费,另一方面重
新申请注册商标还需要大约 2年时间,而且再次申请能否被核准注册
仍然处于未知状态。因此,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前最好进行商标查
询,了解在先权利情况,根据查询结果作出判断后再提交申请书。
查询结果仅供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法律
依据。
3、申请注册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应提供的资料
(一)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申请商标注册的,应提交以下申
请书件:
1、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商标注册申请书。
2、商标图样 6张(申请书背面贴 1张,交 5张),要求图样清晰、
规格为长和宽不小于 5 厘米并不大于 10 厘米。若指定颜色,贴着色
图样 1张,交着色图样 5张,附黑白图样 1张。
3、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4、如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人物肖像,应附送经过公证的肖像权人
同意将此肖像作为商标注册的声明文件。
(二)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的,应提交以下申请书件:
1、申请人签名的商标注册申请书。
2、商标图样 6张(申请书背面贴 1张,交 5张),要求图样清晰、
规格为长和宽不小于 5 厘米并不大于 10 厘米。若指定颜色,贴着色
图样一张,交着色图样 5张,附黑白图样 1张。
3、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和申请人的
身份证复印件。
4、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的,应注意下列事项:
(1)个体工商户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
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名义
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负责人名义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
件:
①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②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个人合伙可以以其《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或有关主管机关
登记文件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全
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
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①合伙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②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以其承包合同签约人的名义提出商标
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①签约人身份证(复印件);
②承包合同(复印件)。
(4)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以其在有关行政
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中登载的经营者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
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①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②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复印件)。
(5)自然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以其在营业
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者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
为限。
(6)对于不符合《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
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商标注册的,
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5、如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人物肖像,应附送经过公证的肖像权人同
意将此肖像作为商标注册的声明文件。
(三)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具体要求
1、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等有
关文件,应当打字或印刷。对于手写的商标申请书件,商标局不予受
理;
2、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应按照《营业执照》填写,如
果《营业执照》中的地址未冠有企业所在地的省、市、县名称的,申
请人必须在其地址前加上省、市、县名称。申请人的名义公章应与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企业名称完全一致;
3、商品或服务项目应按照《商品和服务分类表》或《类似商品
和服务区分表》填写规范名称,一份申请书只能填写一个类别的商品
或服务。商品名称或服务项目未列入分类表的,应当附送商品或服务
项目的说明。
4、如申请人是自然人,申请人名称除填写姓名外,还须在姓名
之后填写身份证号码;申请人地址可以填写自然人的实际地址或通讯
地址。
5、如申请注册的商标不是立体商标和颜色组合商标,申请人应
在商标种类一栏的“一般”前的方框中打“√”。
6、递交申请前请仔细检查申请书,递交后不得改动。填写错误
需提交《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书》并交纳 500 元规费,申请
人、商品或服务项目及商标图样不得更换。(坚决杜绝)
商标注册规费的缴纳
在一类 10 个商品名称或服务项目之内,每件商标注册申请规费
为 1000元,10个以上(不含 10个),每超过一项,另加收 100元。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商标注
册规费和代理费,商标局收取的商标注册规费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
付款中扣除。
七、商标注册申请补正程序(非必经程序)
(一)简要说明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如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
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书面通知该商标代
理机构予以补正。商标代理机构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按指
定内容补正后交回商标局。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该申请。
(二)注意事项
1、申请人按照要求对不规范或不具体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进行补
正时,可以修正或删除。修正时仍应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
填写规范名称,但不得扩大商品或服务范围。
2、因商标图样不清或应填写商标说明而发回的补正,申请人应
按商标局的要求补正,不得对商标图样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否则视
为无效。
3、申请人按照补正要求修改后,应在相应空白处加盖申请人公
章。如申请人是自然人,应由本人签名。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
理的商标注册申请,应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的公章。
八、商标注册申请的部分驳回程序(非必经程序)
(一)简要说明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商标局对受理的商标注册
申请,对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初
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对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
合规定的,予以驳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书面通
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商标局对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
请予以初步审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异议期满之日前,申请放弃在该部
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申请放弃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使
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的,商标局则撤回原初步审定,终止审查程序,并
重新公告。因此,该程序并不是商标实质审查的必经程序。
(二)办理
《商标注册部分驳回通知书》由商标局统一编号打印后,通过商
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自取的除外)。
《商标注册部分驳回通知书》因故未能寄达申请人或商标代理
机构且被邮局退回的,商标局将在《商标公告》上刊登《商标注册部
分驳回通知书》送达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20 日内视为送达。送达之
日起 15 日内来商标局办理有关手续的,准予恢复法律程序,否则视
为放弃权利。
九、注意事项
1、申请人在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时,应当按照营业执照填写地
址。提交申请后,如果发生补正、驳回或部分驳回、初步审定公告、
领取《商标注册证》等事项,商标局将依据该地址以挂号邮寄方式送
达申请人。如申请人实际地址与营业执照地址不符,应当先行办理营
业执照的地址变更,再提交申请。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后发生地址变更
的,可凭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相应手续办理变更地址申请。申请人地
址不通邮的,最好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及其他事宜。
2、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经形式审查认为手续齐备、填写规范
的,一般在三个月左右将《受理通知书》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受
理通知书》仅表明商标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受理,并不表明该申请已
被核准。
3、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如果对驳回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
自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
员会申请复审。
4、申请注册的商标被提出异议的,如果申请人对商标局的异议
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异议裁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5、在不发生申请补正、被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一件商标从申请
到领取《商标注册证》大约需要 2年时间。商标被核准注册后,如果
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将《领取商标注册
证通知书》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6、商标在提出申请之后但尚未核准注册前仍为未注册商标,仍
须按未注册商标使用。如果使用该商标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不影响
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该行为的查处。
7、申请人如需进行商标查询,可在申请前到商标注册大厅的查
询窗口办理,也可登录“中国商标网”进行查询。
8、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 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
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 6个月内申请续展
注册。注册人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续展申请的,可以在期满后的 6个月
的宽展期内提出,但须缴纳续展注册迟延费。宽展期满后仍未提出续
展申请的,商标局将注销该注册商标,如果原注册人想继续拥有该商
标专用权,则须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6、如何办理商标异议申请
一、简要说明
任何人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初步审定公告之
日起 3个月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三、办理步骤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1、签署商标代理委托书,并附异议人的身份证明(如营业执照、
身份证等);
2、准备异议书件:包括填写异议申请书、拟写异议理由及事实
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3、由商标代理机构代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书件。
四、申请书件的准备
(一)应提交的书件
(1)商标异议申请书;
(2)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有关证据材料,异议理由书
应有异议人的签字或加盖公章;
(3)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印件(可从网上下载);
(4)异议人的身份证明。
(5)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须提交商标代理
委托书。
(二)具体要求
1、一件商标异议申请只能对一个号的商标提出异议,每件异议
申请书件应提交一式两份。
2、异议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其他书件应当字迹工整、清晰,
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打字机打印,有关证据应编排目录及相应的
页码。
3、被异议的商标及其初步审定号类别、被异议人(以《商标公
告》上的商标申请人为准)的名称及地址务必填写清楚;被异议商标
是通过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的,还需填写商标代理机构名称。
4、提出异议的异议人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务必填写清楚,并在申
请人章戳位置加盖与异议人名义相同的印章(异议人为自然人的,须
签字或盖章)。
5、异议人身份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身
份证复印件等。
五、异议申请的补正(非必经程序)
(一)寄发补正通知
商标局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如果发现异议申请书件中存在问题需
要补正的,将向异议人或商标代理机构寄发补正通知,限期补正。委
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商标局则将补正通知寄发给该
商标代理机构。
(二)限期补正
异议人或商标代理机构在收到商标局发出的异议补正通知后,按
照通知中所要求的补正内容进行补正,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已补正的材
料和商标局发出的补正通知一并交回商标注册大厅或挂号邮寄至商
标局。除要求补交异议书副本以外,其他补正的材料仍须提交一式两
份。
(三)注意事项
1、补正的书件必须加盖与异议人名义相同的印章。
2、补正的内容一定要按补正的要求填写清楚、准确。
3、补正的时限为自当事人收到商标局补正通知之日起 30天内。
当事人应将商标局的发文信封作为收文日的凭证,连同商标局的补正
通知一并附上送达商标局。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必须加盖该商标代
理机构的公章。
六、不予受理
商标异议申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商标局将不予受理:
(一)对未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
(二)超出法律规定异议期限的;
(三)商标异议申请中没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的;
(四)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商标异议规费的;
(五)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补正或未按要求补正的。
七、异议规费
每件商标异议申请应缴纳规费 1000元。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异议申请,异议人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
异议规费和代理费,商标局收取的异议规费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
款中扣除。
八、注意事项
1、异议人只能在异议期限内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登载在《商标
公告》上的商标提出异议。异议期为 3个月,自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
公告之日起计算,至注册公告的前一天。
2、异议人提出的异议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有相应的
证据支持。证据在提出异议申请时不能提交的,应当在异议申请书中
声明,并应自提交异议申请之日起 3个月内提交证据(可在 3个月内
邮寄补交)。
3、异议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假日的,可以顺延至假日后的第
一个工作日。
4、商标局收到商标异议申请后,经过形式审查后,符合受理条
件的开具《受理通知书》。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
请的,商标局则将《受理通知书》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5、商标异议答辩的期限是 30天,自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计算。
对异议补正及证据提交的要求和时限同样适用于答辩程序。
7、如何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删减商品或服务项目/变更代
理人
一、简要说明
商标核准注册之后,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二、办理途径
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
三、变更的书件格式
变更的书件格式有四种:《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申
请书》、《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书》、《变更商标代理人申请书》、
《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书》。
申请人应根据办理的具体事项填写相应的申请书:
1、需要变更名义或者地址的,应当填写《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
人名义/地址申请书》,如果商标注册人或者申请人同时申请变更名义
和地址,填写一份申请书即可;
2、需要删减注册商标或注册申请中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应
当填写《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书》,但不能对商品或服务项目加限
定或修饰词句;
3、需要变更商标代理人的,应当填写《变更商标代理人申请
书》;
4、如果发现注册书件或者申请书件中有错误需要更正的,应当
填写《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书》,这里所说的需要更正的错误
仅限于申请书件中的个别文字错误。
四、办理申请的三个步骤
(一)准备申请书件
应提交的申请书件为:
变更申请书(根据申请办理的具体内容选择书式);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
委托代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受理大厅办理的提交经
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变更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6) 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
译本。
1、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逐一填写,且必须是打字或者印刷。
2、办理变更手续的,每一件商标(每一注册号)应填写一份变
更申请书,并加盖申请人印章和或代理人印章。
3、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除递交申请书外,还要
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申请人是自然人,并且是其本人来办
理的,只须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即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的,除递交申请书外,还要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申请人的营业执照
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变更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
明。注册人是企业的,应当出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部门的变更证
明;注册人是事业单位的,应当出具事业单位登记机关的变更证明;
注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出具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变更证明。证明上
的变更前名义和变更后名义应当与申请书上变更前名义和申请人名
称相符。 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仅需变更其中文译名的,应提供该外国
企业或外国人申请变更中文译名的声明。
5、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其申请人名义的变更,也应按照上述
规定办理。
6、申请变更地址的,不需附送变更证明,但自然人跨国籍变更
地址的情况除外。
7、自然人跨国籍变更地址的,申请时应提交其在现地址居住一
年以上的证明。
8、如果申请变更的商标是共有商标,还应提交以下书件:
A、申请变更共有商标代表人的,填写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申请
书,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变更的声明。
B、申请变更共有商标共有人名义的,无论是变更所有的共有人
名义还是变更部分共有人名义,或是变更共有商标代表人的,都应在
申请书上填写所有共有人的名称。其中代表人的名称和地址应写在申
请书的第一页上,其他共有人名称应写在申请书的附页上,其他共有
人不需填写地址。
C、代表人名义、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将变更后的代表人名义、
地址写在申请书第一页的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地址栏目中,将变更前
的代表人名义、地址写在申请书第一页的变更前名义、变更前地址栏
目中,并应附送相应的变更名义证明。如果代表人的名义、地址没有
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的是其他共有人的名义,则申请书第一页上的变
更前名义、变更前地址栏目不必填写。
D、其他共有人名义发生变更的,应在申请书附页的变更前其他
共有人名义列表和变更后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中(以下简称变更前名
义列表和变更后名义列表)分别填写变更前共有人名称和变更后共
有人名称,并附送相应的变更证明。如果其他共有人名义没有发生变
更,也应将没有变更的共有人名义分别填写在申请书附页的变更前名
义列表和变更后名义列表中。
(二)提交申请书件
1、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由该商标代理机构将申请书件送
达商标局。
(三)缴纳变更规费
一份变更申请应缴纳变更规费 500元。
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
变更规费和代理费,商标局收取的变更规费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
款中扣除。
五、注意事项
1、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将其全部注册
商标一并变更。
2、变更申请提交后,商标局受理的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
的申请人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
3、如果变更申请需要补正的,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申
请人地址,以邮寄方式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
4、变更申请核准后,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
寄方式发给申请人变更证明。
5、因其他原因不能核准变更申请的,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
写的申请人地址,以邮寄方式书面通知申请人。
6、共有商标的变更申请核准后,变更证明仅发给代表人,如果
其他共有人需要,应申请补发证明。
7、如果是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变更申请的,商标局不
会直接与申请人发生任何书件往来,所有书件都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
构。
8、申请书的类别应按照《商标注册证》核定的国际分类类别填
写。
8、如何申请转让注册商标/注册申请
一、简要说明
1、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转
让手续。
2、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当到
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移转手续。
3、依法院判决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也应当办理移转手续。
办理商标转让或移转应当填写《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自 2002年 9月 15日起,已经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
以申请转让或移转。
二、办理途径
申请转让注册商标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
三、转让的书件格式
转让的书件格式只有一种,即《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四、办理申请的三个步骤
(一)准备申请书件
应提交的申请书件为:
(1)《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2) 转让人和受让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 委托代理的提交受让人出具的《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受
理大厅办理的提交受让方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 申请移转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5)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
译本
1、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逐一填写,且必须是打字或者印刷;
2、每一件商标(每一注册号)的转让应提交申请书 1 份,并加
盖转让人、受让人印章或签字,由受让人办理有关手续;
3、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除递交申请书外,还要
提交转、受让人双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以及经办人的
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办理移转申请的不必提供转让人身份证明文件
复印件);受让人是自然人的,而且是其本人来办理的,出示本人身
份证,并提交转让人和受让人本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即可。委托商标
代理机构办理的,还需要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4、办理商标移转的,如果转让人不能盖章,受让人应提交其有
权接受该商标的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例如,企业因合并、兼并或
者改制而发生商标移转的,应提交合并、兼并或者改制文件和登记部
门出具的证明,合并、兼并或者改制文件应证明商标权由受让人继承,
登记部门应证明原注册人与受让人的关系、原注册人已经不存在的现
实状态;因法院判决而发生商标移转的,应提交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
法律文书上的被执行人名称和接受该商标的企业名称应当与申请书
中的转让人名称和受让人名称相符。
5、如果申请转让的商标是共有商标,还应提交以下书件:
A、商标由一个人所有转让为多个人共有的,在填写转让申请书
时,受让人名称和地址的栏目应当填写代表人的名称和地址,受让人
章戳处加盖代表人印章,其他共有人的名称应填写在附页的转让后其
他共有人名义列表中,并加盖印章,其他共有人的地址不需填写。
B、商标由多个人共有转让为一个人所有的,在填写转让申请书
时,转让人名称和地址的栏目应填写原代表人的名称和地址,转让人
章戳处加盖原代表人印章;受让人名称和地址填写在相应的栏目中,
并加盖印章。原其他共有人的名称应填写在附页的转让前其他共有人
名义列表中,并加盖印章,原其他共有人的地址不需填写。
C、因共有商标的共有人发生改变(包括共有人的增加或减少)
而申请转让的,在填写申请书时,应将原代表人的名称和地址填写在
申请书的转让人名称和地址的栏目中,转让人章戳处加盖原代表人印
章,原其他共有人的名称填写在附页的转让前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中,
并加盖印章;申请书的受让人名称和地址栏目应填写转让后的代表人
名称和地址,受让人章戳处加盖转让后的代表人印章,转让后的其他
共有人名称应填写在附页的转让后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中,并加盖印
章。附页列表中不需填写其他共有人的地址。
(二)提交申请书件
1、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的,申请书件准备就绪后,
在商标注册大厅的受理窗口提交,由窗口的工作人员确认该申请书件
是否合格。
2、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由该商标代理机构将申请书件送
达商标局。
(三)缴纳转让规费
一份转让申请需缴纳转让规费 1000元。
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
转让规费和代理费,商标局收取的转让规费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
款中扣除。
五、注意事项
1、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
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2、转让申请提交一个月后,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
以邮寄方式发给受让人《受理通知书》,同时按照转让商标在商标局
记录的注册人地址给注册人抄送一份《受理通知书》。
3、如果转让申请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
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
4、转让申请核准后,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
寄方式发给受让人转让证明,并将该商标的转让事宜刊登公告。证明
上的落款日期为公告之日,受让人 自该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5、转让申请因其他原因不能核准的,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
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书面通知申请人。
6、转让申请书中的受让人为多个人共有的,商标局的有关通知
或证明仅发给代表人。其他共有人需要证明的,应申请补发。
7、如果是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转让申请的,商标局不
会直接与申请人发生任何书件往来,所有书件都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
构。
8、申请书的类别应按照《商标注册证》核定的国际分类类别填
写。
六、特别声明
(一)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没有任何
法律约束力。
(二)以上内容于 2006 年 7 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
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
要求为准。
8、如何申请续展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 10 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
的,应当在期满前的 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
的,还有 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内仍未提出申请的,期满后商标局
将予以注销。
二、办理途径
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三、续展的书件格式
续展的文件格式只有一种,即《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
四、办理申请的三个步骤
(一)准备申请书件
应提交的申请书件为:
(1)《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
(2)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 委托代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受理大厅办理的
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 注册证复印件
(5) 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
译本
1、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逐一填写,且必须是打字或者印刷。
2、每一件商标应提交续展注册申请书 1份。
3、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4、申请续展的商标为共有商标的,应以代表人的名义提出申请。
(二)提交申请书件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由该商标代理机构将申请书件送达商
标局。
(三)缴纳续展规费
一份续展注册申请需缴纳规费 2000 元。如果是在宽展期内提交
续展注册申请的,还需缴纳 500元的延迟费。
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
续展规费和代理费,商标局收取的续展规费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
款中扣除。
五、注意事项
1、续展申请核准后,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
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续展证明。
2、如果续展申请有不符合规定的,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
的地址,以邮寄方式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
3、续展申请因其他原因不能核准的,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
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书面通知申请人。
4、如果是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续展申请的,商标局不
会直接与申请人发生任何书件往来,所有书件都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
构。
5、申请书的类别应按照《商标注册证》核定的国际分类类别填
写。
9、如何办理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
商标。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 3个月内将合同副
本报送商标局备案。许可人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手续可以自行
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或者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
理。
二、办理步骤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的,申请人
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三、申请书件的准备
(一)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1、一件注册商标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应提交一份商标使用
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
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的
复印件(如身份证等),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加盖申
请人公章的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或经过公证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
印件。
4、合同文字使用外文的应当同时附送相应的中文译本。
5、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具体要求
1、所有书件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备案申请书应当用打字机打
印。
2、许可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当事人为法
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申请人的公章,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
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人签字。
3、申请书的填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申请书上的许可人名称、注册证号、商品或者服务名称应
与《商标注册证》上的注册人名义、注册证号、商品或者服务名称完
全相同。
(2)许可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得超出《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
的商品或服务范围。
(3)许可使用的期限不得超过《商标注册证》上的有效期限。
(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款:
1、许可使用的商标名称及其注册证号码。
2、许可使用的商品及服务范围。
3、许可使用的期限。
4、许可人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的条
款。
5、被许可人在其使用许可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
商品产地的条款。
四、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规费 每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
请应向商标局缴纳规费 300 元。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
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备案规费和代理费,商标局收取的备案规费从
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
五、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的收取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
案申请经审查书件齐备,符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有关规定的,商
标局予以备案,以邮寄方式将备案通知书发给申请人或其代理人。
六、注意事项
1、许可人必须是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者是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
的许可人,被许可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手续由许可人办理。
3、通过一份合同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多个商标的,许可人应
当按照商标的数量报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但可以只
报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其他申请提交合同复印件,并指明合
同原件所在。
4、通过一份合同许可多个被许可人使用一个商标的,许可人应
当按照被许可人的数量报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但可
以只报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
5、商标注册人可以在许可合同中授权被许可人将商标再许可给
第三方使用,也可以出具相应的授权书,授权被许可人将商标再许可
给第三方使用。被许可人再许可第三方使用注册商标的,应提交其与
原许可人签订的含有允许其许可第三方使用内容的合同原件或者由
原许可人出具相应的授权书。上述合同或授权书已在商标局备案的,
许可人办理新的再许可备案时,仍应提交上述合同副本或授权书的原
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属于多重再许可的,许可人办理再许可备案时,
应提交该商标从第一次许可使用到本次许可使用的合同副本、授权书
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6、商标转让申请未经商标局核准时,不能以受让人名义办理商
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7、对不符合要求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商标局不予受
理或者通知许可人予以补正。许可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个月内,
按照商标局指定的内容补正后连同补正通知书一并通过邮寄或者直
接交送商标局。
8、依法订立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一旦按照约定时间和条件生效,
即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否备案,对合
同本身法律效力并无影响。但是,如果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商标使用许
可合同时,明确约定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经商标局备案作为合同生效
的条件的除外。
9、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提前终止的,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在双方
签订终止协议或法院及仲裁机关做出终止决定之日起 3个月内,由许
可人报送商标局备案。
10、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公告刊登在每月出版的第 2期《商标
公告》上,主要刊登内容为:商标注册号、商标、许可人与被许可人
名义、许可使用商品、许可使用期限等。
1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手续是通过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
标局将有关书件寄交给商标代理机构。
12、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变更申请时,应提交企业登记机
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签定地点:
商标使用许可人(甲方)
商标使用被许可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
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
则,经协商一致,签定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一、甲方将乙注册的使用在 类 商品上的第 号 商标许可乙
方使用在 类 商品上。
二、许可使用的形式。
三、许可使用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
如需延长使用时间,由甲、乙双方另行续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四、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乙方应当保证
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具体措施为。
五、乙方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自己的企业名称和
商品产地。
六、乙方不得任意改变甲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
并不得超越许可的商品范围使用甲方的注册商标。
七、未经甲方授权,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将甲方注册商标
许可第三方使用。
八、许可使用费金额、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
九、违约责任。
十、纠纷解决方式。
十一、其他事宜。
本合同一式 份,自签定之日起三个月,由甲方报送商标局备案。
商标使用许可人(甲方) 商标使用许可被许可人(乙方)
(签章) (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年 月 日
10、如何办理商标专用权的质押登记
一、 简要说明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质押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商标专
用权质押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订立后,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应当到商
标局变更续展处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双方也可以委托国家
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
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二、 申请书件的准备
(一)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1、 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可在一份申请书中载明需要
质押的多个注册号);
2、 出质人和质权人的营业执照副本(需经年检有效)的复印
件;
3、《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如果注册人发生改变,还应附送相关
证明的复印件;
4、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和主合同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合同
由法人代表授权的人签署的,还应附有关授权文件);
5、具有无形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商标评估报告;
6、直接到商标局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书;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双方出具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具体要求
1、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逐一填写,且必须是打印或者印刷形式。
2、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应加盖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的印
章,或有出质人、质权人的签字,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加盖代理人的
章戳。
3、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2)质押的原因和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3)出质的商标及质押的期限;
(4)出质商标专用权的质押价值及评估价值;
(5)当事人约定的与该质押商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三、《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的领取
申请登记书件齐备,申请手续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于受理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发给《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商标专用
权质押登记证》可以直接到商标局变更续展处领取,也可以邮寄。直
接领取的,由办理质押登记的经办人或其授权的人领取,领证人应携
带本人的身份证和有关授权文件。
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
记证》邮寄或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三、 注意事项
1、申请人填写的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应详细准确,以保
证邮件送达和便于联系。
2、如申请质押的商标已被法院查封,或申请质押的商标已被申
请撤销的,商标局对该质押申请不予受理。
3、质押期限不应超出质押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质押多个商标的,
质押期限不应超过专用权最先到期的商标的专用权期限。
4、申请件被退回要求补正的,申请人应按补正通知书的规定予
以补正,并将原申 请书补正后交回或邮寄给商标局
5、出质人不是商标专用权合法所有人的,或者商标专用权归属
不明确的,商标局不予受理。
6、出质人对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应当
一并申请质押。
11、如何申请优先权证明文件
申请人在国内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 6 个月内,到《保护工业
产权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申请注册同一商标要求优先权的,应向商
标局提出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书。
二、办理途径
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三、办理步骤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国家认
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四、申请书件的准备
(一)应提供的申请书件
1、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书;
2、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
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
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具体要求
1、申请书件应当打字或印刷。
2、申请人应在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书上加盖其印章。
五、规费的缴纳
每件优先权申请应缴纳规费 100元。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申请规
费和代理费,商标局收取的申请规费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
除。
六、《优先权证明书》的领取
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则将《优先权证明书》
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七、注意事项
1、申请人填写的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应详细准确,以便
于联系。
2、申请人提供的有关商标、商品或者服务类别、指定商品或服
务项目等原申请资料应当准确无误。
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商标局一般自申请人提交申请
后 2周内,按照申请书所填写的联系地址通知申请人领取《优先权证
明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将《优先权证明书》邮寄
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12、如何申请商标注册证明
商标注册证明是为了方便商标注册人使用而出具的书面证明,
与《商标注册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的申
请人必须是注册商标的所有人。
二、办理途径
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三、办理步骤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国家认
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四、申请书件的准备
办理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的,应提交以下书件:
1、每申请提供 1件注册商标的注册证明,提交提供商标注册证
明申请书 1份;
2、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
加盖单位公章,《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
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注意事项:国际注册证明申请应在国际注册号码前加“G”并标
明申请出具的类别。
五、规费的缴纳
每件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的规费为 100元。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商标注
册证明规费和代理费,商标局收取的商标注册证明规费从该商标代理
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
六、商标注册证明的领取
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书件齐备、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一般在三
个月内核发商标注册证明,将商标注册证明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13、如何申请补发《商标注册证》
《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的,商标注册人应向商标局提出补
发商标注册证申请,及时申请补发。
二、办理途径
申请补发《商标注册证》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三、办理步骤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国家认
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四、申请书件的准备
(一)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1、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
2、商标注册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具体要求
1、所有书件应当字迹工整、清晰,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打
字机打印。
2、补证申请书上填写的申请人名义、地址应与现商标注册人一
致;商标注册号、类别应与原《商标注册证》一致。
五、规费的缴纳
每补发一个《商标注册证》的规费是 1000元。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补证规
费和代理费,商标局收取的补证规费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
除。
六、《商标注册证》的领取
《商标注册证》遗失的,如补证申请书件齐备并符合规定,经审
查核准后,商标局在《商标公告》上刊登遗失声明,发出《领取商标
注册证通知书》;《商标注册证》破损的,申请人在提交补发申请时
应将《商标注册证》交回商标局,如补证申请书件齐备并符合规定,
经审查核准后,商标局发出《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
(二)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将《商标注册证》邮寄
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七、注意事项
1、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及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必须
填写清楚、准确,以便于联系。
2、补证与变更名义一起办理的,如补证申请以变更前的商标注
册人名义提出,补发的《商标注册证》名义为原商标注册人;如补证
申请以变更后的商标注册人名义提出的,补发的《商标注册证》名义
为变更后的商标注册人。如原商标注册人公章已作废的,在申请书上
可以加盖变更后商标注册人的公章,但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的相应证明。
3、补证与转让一起办理的,如补证申请以转让人名义提出,补
发的《商标注册证》名义为转让人;如补证申请以受让人名义提出,
补发的《商标注册证》名义为受让人。
4、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如申请人在办理补证申请 6 个
月后还未收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可向商标局免费查询;委
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由该商标代理机构负责向商标局查询。
14、如何申请补发变更/转让/续展注册证明
商标注册人遗失变更/转让/续展注册证明的,应向商标局及时提
出补发变更/转让/续展注册证明申请,由商标局及时予以补发。
二、办理途径
申请补发变更/转让/续展注册证明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
理机构办理。
四、 办理步骤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国家认
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五、 申请书件的准备
(一)应提交的书件
1、 每申请补发 1 件商标的变更/转让/续展注册证明,须提交
补发变更/转让/续展注册证明申请 1份;
2、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
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的身
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具体要求
1、所有书件应当字迹工整、清晰,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打
字机打印。
2、填写补发变更/转让/续展注册证明申请书时,应在“补发证
明事项”栏目中注明申请补发证明的类型是商标变更注册证明、注册
商标转让证明还是商标续展注册证明。
3、一件注册商标同时办理补发变更、转让、续展注册证明的,
应分别提出补发变更/转让/续展注册证明申请。
4、如一件商标进行过多次变更、转让、续展的,申请时应说明
补发何次变更、转让、续展证明。如申请人未作说明,商标局将补发
最后一次变更、转让、续展证明。
五、规费的缴纳
每件补发变更/转让/续展注册证明申请的规费是 100元。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补发变
更/转让/续展注册证明规费和代理费,商标局收取的补发变更/转让/
续展注册证明规费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
六、 变更/转让/续展注册证明的查收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收到补发变更/转让/续展注册
证明申请后,经审查认为书件齐备、符合规定的,予以补发,将补发
证明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七、注意事项
1、补发证明申请书填写的申请人名义、地址应与现商标注册人
一致,商标注册号、类别应与原商标注册证明一致。
2、如果补发证明与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同时办理,补发证明申
请应以变更前的商标注册人名义提出。如果原商标注册人的印章已经
作废的,在补发证明申请书上加盖变更后的商标注册人的印章,应提
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3、如果补发证明与转让注册商标同时办理,补发证明申请应以
转让人名义提出。
4、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如申请人在提出补发证明申请 6
个月后还未收到补发的注册证明,可向商标局免费查询;委托商标代
理机构办理的,由该商标代理机构负责向商标局查询。
15、如何申请撤回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其申请注册的商标刊登注册公告之前,可以向商标局
提出申请,撤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二、办理途径
申请撤回商标注册申请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三、办理步骤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国家认
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四、申请书件的准备
申请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应提交如下书件:
1、撤回商标注册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
由本人签名,并由经办人签字;
2、原受理通知书;
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及
复印件,或者加盖申请人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
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
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4、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
出示原件,在申请书上当面签字;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
标代理委托书;
五、准予撤回商标注册申请通知书的送达
(一)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商标局收到撤回商标注册
申请的申请后,经审查认为书件齐备、符合规定的,发给申请人准予
撤回商标注册申请通知书。
(二)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收到撤回商标注册申
请的申请后,经审查认为书件齐备、符合规定的,将准予撤回商标注
册申请通知书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六、注意事项
1、提出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不需要缴纳规费,但申请注
册时已经缴纳的规费不予退回。
2、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已经刊登注册公告的,申请人不能撤
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而应当办理注销注册商标手续。
16、注册人如何申请注销本人的注册商标
一、注册商标不再使用的,注册人应及时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
注册商标。
二、办理途径
申请注销注册商标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三、申请书件的准备
申请注销注册商标的,应提交以下书件:
1、《商标注销申请书》。商标注销申请书应打字或印刷;申请部
分注销的,应填写申请注销的商品或服务项目;
2、交回原《商标注册证》,不能交回的说明原因;
3、申请人盖章或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
份证等)复印件;
4、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其
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5、注册人名义已发生变更的,在申请注销时应以变更后的名义
申请注销,但应提供登记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
四、注意事项
1、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及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必须
填写清楚、准确,以便于联系。
2、注销注册商标的申请人必须是注册商标的注册人。
3、注销仅适用于注册商标,不需缴纳费用;申请人需要放弃注
册申请的应办理撤回商标注册申请。
4、不能上缴《商标注册证》的,应说明原因。
5、注册人名义已发生变更的,在申请注销时应提供工商登记部
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
6、申请人如需受理通知书,应向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的工作
人员说明,到申请受理处开具受理通知书。
7、注销注册商标的申请被核准后,发给申请人核准注销通知,
并刊登商标公告;
8、申请部分注销的,应严格按照《注册证》上的核定使用商品
或服务项目名称填写需要注销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申请部分注销经核
准后,将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
9、申请书的类别应按照《商标注册证》核定的国际分类类别填
写。
17、如何申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
一、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
销该注册商标的申请。
二、办理途径
申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
代理机构办理。
三、办理步骤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
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四、申请书件的准备
申请人办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应提交以下书
件:
1、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应注明撤销理由);
2、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
印件(同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提交加盖申请人印章的营业
执照副本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
副本的复印件;
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五、规费的缴纳
每一件注册商标撤销申请的规费是 1000元。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撤销申
请规费和代理费,商标局收取的撤销申请规费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
付款中扣除。
六、查收是否予以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书
商标局收到撤销申请后,将向商标注册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
使用证据的通知。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人提供的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
后,将对证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决定,并向
注册人和申请人发出是否予以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书。
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则将是否予以撤销注册
商标的决定书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七、注意事项
1、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及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必须
填写清楚、准确,以便于联系。
2、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应查询该撤销商标的注册情况,以该商
标的现注册人情况填写《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
3、被申请撤销的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至少已满 3年。
4、商标局作出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的,商标注册人可以在收到
撤销决定之日起 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18、如何办理商标申请后的查询
商标申请后查询是指商标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自注册申请提交之
日起两年以后,或变更、续展、转让、补证等申请提交之日起半年以
后,尚未获得任何信息时对商标办理情况的查询。申请人或代理人可
以登录“中国商标网”点击“商标查询”栏目进行查询,也可以来人
或来函向商标局进行免费查询。
19、如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商标注册人的权利
商标注册人的权利主要是指对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我国
《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
对该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专用权应当包括:
1、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在其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
务上使用该商标,在相关的商业活动中使用该商标。
2、独占权: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排他性的独占权利,
其他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
同或近似的商标。
3、许可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通过签订商标
使用许可合同的形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4、禁止权:对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擅自使用
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商标注册人有权予以制止。
5、设立抵押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在经营活动中以其注册商标设
立抵押。
6、投资权:商标注册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将其
注册商标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投资。
7、转让权:商标注册人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有偿或
者无偿转让给他人。
8、继承权:商标作为无形财产,可以依照财产继承顺序由其合
法继承人继承。
(二)商标注册人的义务
1、商标注册人应当对其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负责。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时,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
品或者服务的质量。
2、商标注册人应当严格按照商标法律的有关规定正确使用其注
册商标。
二、商标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注册商标应严格按照《商标注册证》上核准注册的商标
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使用。
(二)商标注册人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
组合;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三)商标注册人超过《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
范围使用其注册商标,并标明注册标志的,是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
为。
(四)商标注册人不得自行转让注册商标。
(五)商标注册人有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如果注册商标自核准
之日起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该商标将可能被依法撤销。
(六)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必须签订商标使用
许可合同。许可人应当自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 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
报送商标局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三、商标专用权的保护途径 (维权)
(一)行政途径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侵权案件进行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尚未构成犯罪的侵权案件作出行政处理,对涉嫌
构成犯罪的侵权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当事人对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 15 日内向人
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司法途径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起诉。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维护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商标侵权的行政投诉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任何人可
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控告
或者检举。工商所是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派出机构,可以接受投
诉人投诉。投诉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写明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
如侵权嫌疑人名称、地址,涉嫌侵权行为的发生地(发现地),涉嫌
侵权的商标标识或者物品(照片、影印资料)等等。同时,投诉人也
可以通过电话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商标注册人向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投诉,请求保护其商标专用权的,应当递交书面投诉申请,同时
附送其有效的权利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标注册人投诉的案件
立案处理后,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20、如何申请特殊标志登记
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
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
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
特殊标志自核准登记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为 4年。
二、办理途径和步骤
办理特殊标志登记申请,可以由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办理,也可
以委托他人代理。
三、特殊标志登记申请前的查询(非必须程序)
根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登记的特殊标志与已在
先申请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与已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或者
已获得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在特殊标志
公告刊登之日至其有效期满的期间,向商标局申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
证据,请求宣告特殊标志登记无效。因此,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人在申
请登记前最好进行查询,确认是否存在与之相冲突的在先商标权利和
特殊标志权利。(详见“商标注册申请前的查询”)
四、申请书件的准备
(一)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1、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书;
2、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文件及复印件,或者经申请人盖章的
有效复印件;
3、国务院批准举办该社会公益活动的文件;
4、准许他人使用特殊标志的条件及管理办法;
5、图案(包括文字和图形)清晰、规格为长和宽不小于 5 厘米
不大于 10 厘米的商标图样 5 张,黑白墨稿 1 张;指定颜色的,则为
彩色图样 5张,黑白墨稿 1张;
6、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
出示原件;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交代理人委托书,并注明委托事项和
权限。
7、如申请登记的特殊标志是人物肖像的,应附送经过公证的肖
像权人同意将此肖像作为商标注册的声明文件。
(二)有关书件的具体要求
1、所有书件应当字迹工整、清晰,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打
字机打印。
2、在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书的填写中,申请人的名义、章戳应当
与核准注册或者登记的名义完全一致;在商品或服务名称一栏中可直
接填写类别及类名,不必填写组名及具体商品或服务名称。一份申请
书只能填写一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
3、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文件可以是企业的营业执照,或事业
单位、群众团体经登记成立的批准文件。
4、商标注册申请的所有书件,应当使用中文。
五、特殊标志登记费用的缴纳
一个特殊标志在一个类别上申请登记为一件特殊标志登记申请。
在一个类别上无论指定多少个商品或者服务项目,每件特殊标志登记
申请费用为 1000元。
21.什么是商标复审?
商标复审是指:针对当事人不服商标局对就商标有关事项所作处
理决定而提出的复审请求、由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进行审查的法定程
序。
一、商标复审的类型:
1.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复审;
2.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服的复审;
3.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续展申请不服的申请
4.当事人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复审;
5.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不服的复审;
6.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不当商标不服的复审;
二、复审的时间
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书、裁定通知书或撤销通知书之日起
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如有特殊原因,可在期满前申
请延期,延期时间为三十天,但需缴纳延期请求费。
三、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1、《商标代理委托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需提供盖有
申请人章戳的委托书。大陆以外地区的申请人要在中国申请商标复审
的,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
2、各类复审申请书:委托代理机构申请商标复审的,由代理机
构制作。
3、理由和证据材料
四、复审的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注册驳回复审或异议复审将做出准予注册或
不予注册的终局裁定,并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其他复审将做出维持或撤销该商标的终局裁
定,并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21、如何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
申请人到国外申请注册商标有两种途径:一种是逐一国家注册,
即分别向各国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一种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即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或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
书”)的规定,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的商标注册。我们通常
所说的商标国际注册,指的就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马德里联盟”是指由“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所
适用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所组成的商标国际注册特别联盟。截止
2003年 10月 23日,马德里联盟共有 74个成员国(或称缔约方),
他们是:
国家
加入马德里协
定时间
加入马德里
议定书时间
国家
加入马德里
协定时间
加入马德里
议定书时间
阿尔巴尼亚 利比里亚
阿尔及利亚 列支敦士登
安提瓜和巴
布达
立陶宛
亚美尼亚 卢森堡
澳大利亚 摩纳哥
奥地利 蒙古
阿塞拜疆 摩洛哥
白俄罗斯 莫桑比克
比利时 荷兰
不丹 挪威
波斯尼亚-
黑塞哥维那
波兰
保加利亚 葡萄牙
中国 韩国
克罗地亚 摩尔多瓦
古巴 罗马尼亚
塞浦路斯 俄罗斯
捷克 圣马力诺
朝鲜 塞尔维亚和黑山
丹麦 塞拉利昂
埃及 新加坡
爱沙尼亚 斯洛伐克
芬兰 斯洛文尼亚
法国 西班牙
格鲁吉亚 苏丹
德国 斯威士兰
希腊 瑞典
匈牙利 瑞士
冰岛 塔吉克斯坦
伊朗 马其顿
爱尔兰 土耳其
意大利 土库曼斯坦
日本 乌克兰
哈萨克斯坦 英国
肯尼亚 美国
吉尔吉斯斯坦 乌兹别克斯坦
拉脱维亚 越南
莱索托 赞比亚
★“比荷卢”为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三国联盟的简称,实际
是三个“马德里联盟”成员国,但申请人指定这三个国家保护时,仍
按一个国家对待,并按一个国家缴纳有关规费。
二、办理途径
申请马德里国际注册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三、办理步骤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国家认
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四、申请书件的准备
1、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1)填写并加盖公章的中文国际注册申请书;
(2)填写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外文国际注册申请书;
(3)国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4)商标图样两张。如是彩色商标,还需附彩色商标图样两张;
(5)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2、国际商标注册申请书填写具体要求
(1)商标申请人的原属国:
“商标申请人的原属国”指中国。如果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
为“马德里协定”成员国,这一项中可供申请人选择的三种情况应依
次选择,即申请人首先衡量自己是否符合第一种情况,若符合,应首
选第一种,若不符合,再选第二种,第二种也不符合的,再选第三种。
若三种都符合或符合两种,则应选在前的一种。如果申请人指定保护
的国家为“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这三种情况中,申请人只要符合
其中一种即可。
(2)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是法人的,应填写全称;如果申请人是自然人,应填写
姓名。另外,法人如有正式英文或法文名称的,应连同中文一起填写,
并加盖申请人印章(法人应加盖企业或公司印章)。
(3)申请人地址:
可按括号内要求填写,如:中国北京市金台路 2号,邮政编码:
100260。
(4)代理人名称:
申请人可按实际情况填写;如是直接申请,这一栏不填。
(5)代理人地址:
与申请人地址的填写方法相同。
(6)商标国内申请和注册:
这里指在我国的商标申请和注册,而不是国际注册商标的申请
和注册。
如申请人是就不同类别的同一商标提出国际注册申请,申请人
应将各类别的申请日期、申请号或/和注册日期,注册号按类别顺序
逐一填写。例如申请人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的日期是 2001年 2月 14
日,申请号为 3239296,注册日期是 2002 年 6 月 10 日,注册号为
3239296。
(7)优先权:
若申请人要求优先权,应注明第一次申请的日期和申请号。
(8)商标:
此处要求申请人粘贴商标图样,商标尺寸大小应按申请书的要
求办理。
(9)要求颜色保护:
如果申请人要求保护颜色,应说明哪些颜色、哪部分颜色要求
得到保护。
(10)商标音译:
此处仅将商标的标准汉语拼音填上即可。
(11)收文语言选择:
此处在所选择语言左侧方框内打上“×”标记。
(12)商品和服务:
这里指商品和服务的填写,应按《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
分类表》中所列的商品和服务类别顺序填写。如:第一类,乙醇,工
业用酒精;第五类,阿司匹林,婴儿食品;第九类,音响,显像管;
在填写时不得把第九类排在第五类前,或把第五类排在第一类前。
(13)指定保护的缔约方:
申请人在想要保护的国家左侧的方框内打上“×”标记,如申请
人指定保护的国家为德国、法国、意大利三国,申请人只需在这三个
国家左侧的方框打“×”即可。
(14)本申请交费方式:
在所选择交费方式左侧方框内打“×”标记。
五、缴纳规费
商标局收到手续齐备的申请书件之后,登记申请日期,编定申
请号,计算申请人所需缴纳的费用,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单》。
申请人接到《收费通知单》后,应尽快按数额缴纳。商标局只有收到
足额汇款后,才会向国际局递交申请。如果两个月之后,商标局仍未
收到汇款,将会把申请文件及其他附件一并退还申请人,不再保留申
请日期和申请号。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除应缴纳一定数额的国际注
册规费外,还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代理费。
六、《商标注册证》的领取
国际局收到符合《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共同实
施细则》的国际注册申请后,即在国际注册簿上进行登记注册,并给
商标注册申请人颁发《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直接寄送给商
标局国际注册处,由商标局国际处转寄给申请人或商标代理机构。应
该注意的是,申请人填写地址一定要清楚(可增加通信地址),如果
申请人的地址有变动,应及时办理变更。
七、 注册后如何办理各种变更事项
根据“马德里协定”及“马德里议定书”,商标国际注册人可
在注册后办理以下有关事项:
1、就所有或部分商品和服务申请领土延伸至一个或多个国家。
2、在全部或部分商品和服务上或就全部或部分国家转让或全部
转让。
3、撤销国际注册。
4、放弃在有关国家的保护。
5、删减商品和服务。
6、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等。
办理这些事项的手续与办理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基本相同,并应
按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
八、 商标异议申请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对要求延伸至我国予以保护
的国际注册商标,自其在《国际商标公告》出版次月 1日起的 3个月
内,任何人都可以对其提出异议。如果异议申请人是国内企业法人或
者自然人,可将异议申请直接或通过商标代理机构邮寄或者送达商标
局国际注册处。如果异议申请人是国外的企业或者自然人,则必须通
过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国际注册商标被提出异议的,申请人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30天
内进行答辩。如果异议申请人是国内企业法人或者自然人,可将异议
申请直接或通过商标代理机构邮寄或者送达商标局国际注册处。如果
异议申请人是国外的企业或者自然人,则必须通过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商标局根据双方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裁定。如果异议双方对
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异议裁定通知书 15 天内,向商
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异议复审申请,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裁定。
九、 注意事项
1、申请人必须具有一定的主体资格。申请人应在我国有真实有
效的工商营业所;如果没有,应在我国境内有住所;如果没有住所,
申请人应有我国国籍。非“马德里联盟”成员国的国民,若在我国有
其合资或独资企业,可以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另外,台湾
省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
2、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已经在我国启动一定的商标注册申
请程序。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马德里协定”成员国的,申请国
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在我国已经注册;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
“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的,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可以是已在我国提
出注册申请的商标,也可以是已经注册或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
3、国际注册申请应与国家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内容一致。国际
注册申请人的名义应与国内申请人或注册人的名义完全一致;商标应
与国内注册的商标完全相同;所报的商品和服务应与国内注册的商品
和服务相同或者不超过国内申请或注册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如果国内
申请或注册的是在不同商品或服务类别的同一商标,在申请国际注册
时,可提交一份国际注册申请,将国内所报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按
类别顺序填写在该国际注册申请书上。
4、符合一定条件的可声明要求优先权。申请人在申请国际注册
时,如果与国内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相隔时间未超过六个月,那么申
请人在提出国际注册申请时,可要求优先权,但应提供国内《受理通
知书》复印件。
5、不予受理的国际注册申请
凡不符合《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共同实施细则》
第六条之 1、2、3 或其中一条的,商标局不予受理该商标国际注册
申请。
6、国际注册的有效期满后,如想继续使用的,应当续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