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FBTC-2013-4-016-01
方正东亚·方兴 24 号湘潭九华经建投
应收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合同
二○一三年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
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受托人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
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
托人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
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
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
者自担。
目 录
1 定义 ...........................................................................................................................................2
2 信托计划目的 ...........................................................................................................................5
3 信托计划类别 ...........................................................................................................................5
4 信托计划的预期规模、发行条件及期限 ...............................................................................5
5 信托计划的推介、成立与生效 ...............................................................................................7
6 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 .........................................................................................................10
7 信托财产的运用、管理、处分 .............................................................................................10
8 信托财产的保管 .....................................................................................................................14
9 信托计划相关费用的核算及支付 .........................................................................................14
10 受益人信托收益的计算、分配及信托本金的分配 .............................................................16
11 信托计划的终止、清算 .........................................................................................................21
12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2
13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捐赠)、继承 .......................................................................................24
14 受益人大会 .............................................................................................................................25
15 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27
16 信托计划文件的挂失 .............................................................................................................28
17 信托事务的报告 .....................................................................................................................28
18 风险的揭示 .............................................................................................................................29
19 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31
20 合同的生效 .............................................................................................................................32
21 本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32
22 适用法律和纠纷解决方式 .....................................................................................................32
23 通知 .........................................................................................................................................33
24 其他事项 .................................................................................................................................33
方正东亚•方兴 24 号湘潭九华经建投应收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 ......36
本合同由下列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武汉市签署:
1、委托人
委托人(法人名称或个人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本合同项下委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属于信托计划:(□第一期、□第二期);认购的信托
单 位 数 量 为 份 , 对 应 信 托 资 金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 大 写 )
元整(小写:人民币 .00 元)。委托人应于签署本合同的当日将该信托资金
支付至以下信托资金募集专户:
账户名称: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武汉复兴路支行
账 号:3202153629060007874
信托单位确认单由受托人在确认收到信托资金以及信托计划各期生效后统一为信托计
划该期项下委托人开具,并由受托人以挂号信的方式邮寄至委托人的地址。
受益人:信托计划成立时,本合同项下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本合同项下受益人对应的
预期年信托收益率为:□8%/年;□%/年。
委托人指定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户名须为委托人本人姓名或名称,本合同项下委
托人指定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为:
开户银行(全称):
开户银行地址:
账户户名:
银行账号(或卡号):
大额行号:
(请委托人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及账户信息正确、有效及完整,如因填写错误、不完整
导致的任何损失,受托人<和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2、受托人
受托人: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正东亚信托”或者“受托人”)
住 所:武汉市江汉区长江日报路 77 号投资大厦 11-14 层
邮政编码:430015
法定代表人:余丽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0786
鉴于:
1. 委托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
组织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和授权并对其信托
资金享有合法的所有权及处分权,能以自身的名义将其合法所有且有合法处分权
的资金交付给受托人进行资金信托。
2. 受托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持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
《金融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具备所有必要的经
营金融业务的资格。
3. 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
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1 定义
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本合同所使用的有关“本合同的”、“本合同中”、“本合同内”、“本合同
项下”,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语,是指包括本合同全部组成部分的合同整体,而不
是指本合同的任何特定部分或条款。
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本合同中的词语或简称以及所述的解释规则具有
如下含义:
本合同:指本合同项下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方正东亚•方兴 24 号湘潭九华经建
投应收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和附件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信托合同:指信托计划项下全体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全部《方正东亚•方兴 24 号
湘潭九华经建投应收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和附件及其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的统称。
《信托计划说明书》:指《方正东亚•方兴 24 号湘潭九华经建投应收债权投资集合
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信托计划文件:指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和《方正东亚•方兴 24 号湘潭九华
经建投应收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
交易文件:指受托人在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过程中对外签署的《债权收购合同》(编
号:FBTC-2013-4-016-02,以下简称《债权收购合同》)、《债权转让合同》(编号:
FBTC-2013-4-016-03,以下简称《债权转让合同》)、《资金支付协议》(编号:
FBTC-2013-4-016-04,以下简称《资金支付协议》)及《抵押合同》(编号:
FBTC-2013-4-016-05,以下简称《抵押合同》)等其他与信托计划相关的文件。
信托计划或本信托计划:指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文件设立的“方正东亚•方兴 24 号湘
潭九华经建投应收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委托人:指认购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与受托人签署信托计划文件、交付信托单
位认购资金,且依法具备合格投资者资格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受托人:指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受益人:指依据信托计划文件或其他法律文件合法持有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享
有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信托当事人:指委托人、受益人和受托人。
信托受益权/受益权:指受益人依据所持信托单位比例、按照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对
本信托计划依法享有的分配信托利益的权利和其他权利。
信托资金:指委托人按信托合同的约定,为认购信托单位而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
信托单位:指信托受益权的份额化表现形式。本信托计划各期成立时,信托计划该期
项下每份信托单位对应信托资金为人民币 1 元。
信托资金募集专户:指受托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复兴路支行开立的,
于信托计划各期推介期间接受委托人认购资金的专用账户。
信托财产专户:指受托人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开立的,于信托计划
各期成立日接受转入信托资金,分配信托利益,保管、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资金
部分)的专用银行账户。
信托收入:指来源于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除信托资金以外的收
入。
信托收益:指信托收入扣除按照本合同约定可以扣除的信托费用和信托税费后的余
额。
信托利益:指信托财产在扣除信托费用和信托税费后的剩余财产,信托利益=信托
本金+信托收益。
九华经建投:指湘潭九华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标的债权:指根据湘潭九华建设置业有限公司与九华经建投签订的《债权确认协议》
的约定,九华经建投作为债权人对湘潭九华建设置业有限公司享有的其他应收款债
权。
监管机关: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其他依法有权对受托人进
行监管的机构。
保管人:指信托资金/财产的保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
大街 1 号。
受 托 人 网 站 : 指 受 托 人 指 定 的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唯 一 网 站 , 即
(
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元:指人民币元。
2 信托计划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并有权支配的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
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以受托人的名义,将委托人的信托资金以及其他有相
同投资目的,且与受托人签订了信托合同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信托资金集合管
理。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以受益人利益为宗旨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以实
现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并按信托计划文件约定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3 信托计划类别
本信托计划为委托人指定用途,并由受托人以集合方式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集
合资金信托计划。
4 信托计划的预期规模、发行条件及期限
信托计划预期规模
本 信 托 计 划 的 预 期 规 模 预 计 为 人 民 币 贰 亿 元 整 ( 小 写 为 人 民 币 :
200,000, 元),具体以信托计划各期募集的信托资金的总额为准。受
托人有权自行调整本信托计划的规模,不受预期规模的限制,该调整无需
提前通知委托人及受益人且无需征得委托人及受益人的同意。
本信托计划拟分二期推介,且受托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发行信托计划第二
期。信托计划第一期预期规模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整,具体金额以信托计
划第一期成立时实际募集的信托资金金额为准;信托计划第二期预期规模
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整,具体金额以信托计划第二期成立时实际募集的信
托资金金额为准。受托人有权自行调整本信托计划任何一期的信托资金规
模,不受预期规模的限制,该调整无需提前通知委托人及受益人且无需征
得委托人及受益人的同意。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委托人认购信托单
位时,每份信托单位的价格为人民币 1 元。
信托计划的发行条件
本信托计划发行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债权收购合同》、《债权转让合同》、《资金支付协议》及《抵押合同》已
签署生效并持续有效。
受托人认为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
信托计划的期限及信托计划各期的期限
信托计划及信托计划各期的预计期限
(1) 本信托计划的期限预计为十三个月,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本信托
计划终止日以信托计划最后一期终止日为准。如在信托计划期限内发生信托
合同约定的或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或期限延长的情形,则本信
托计划将自动提前终止或期限自动延长。
(2) 信托计划第一期的期限预计为十二个月,自信托计划第一期成立日起计算;
信托计划第二期期限预计为十二个月,自信托计划第二期成立日起计算。本
合同项下委托人/受益人同意受托人有权参照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或延期情形
自行决定信托计划任何一期提前终止或延期终止。
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情形
(1) 如果在本信托计划成立二十个工作日后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原因,致使受
托人无法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运用信托财产,则受托人有权自行提前终止本信
托计划;本信托计划按照前述约定提前终止后,受托人将扣除信托费用及信
托税费后的货币形式的信托财产按各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的比例分配给各
受益人。受托人向受益人支付该等款项所需资金划付费等费用由受益人自行
承担,并由受托人指令划款银行直接从该等款项中扣除。除此之外,受托人
不再承担其他任何义务。
(2)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九
华经建投及其他相关方一旦违反其各自签署的交易文件中的承诺、保证、义
务及责任,受托人有权自行通过要求九华经建投提前受让标的债权、向其他
任何第三方转让标的债权、要求债务人支付标的债权对应的债务款项或行使
担保权利等方式提前终止信托计划。
(3) 信托计划最后一期终止时,如信托计划预计期限尚未届满,则信托计划于信
托计划最后一期终止日终止。
(4) 信托合同约定的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情形发生时,本信托
计划将提前终止。
信托计划延期情形
(1) 若信托计划预计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时,信托财产中的现金部分不足以支付
信托费用或全体受益人预期信托利益,则信托计划延期至信托财产中的现金
部分足以支付应付未付的信托费用及全体受益人的预期信托利益后终止或延
期至担保权利行使完毕后终止。
(2) 信托计划预计期限届满后,经受益人大会通过,信托计划的期限可以延长。
(3) 如信托计划预计期限届满时,但信托计划最后一期期限尚未届满的,则信托
计划延期至信托计划最后一期终止日终止。
(4) 信托合同约定的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托计划延期的情形发生时,本信托计划
将延期后终止。
5 信托计划的推介、成立与生效
信托计划的推介
本信托计划第一期的推介期拟定为三十天,即自 2013 年 1 月 30 日(含当
日)起到 2013 年 2 月 28 日(不含当日)止;若有需要,可适当延长或提
前终止信托计划第一期的推介期。
受托人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发行信托计划第二期;信托计划第二期的推介期
拟定为三十天,自信托计划第一期推介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若有需要,受
托人可适当延长或提前终止信托计划第二期的推介期。
信托计划第一期的成立
信托计划第一期推介期内或信托计划第一期推介期届满时,在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
情况下,受托人有权宣布信托计划第一期成立:
信托计划第一期募集资金总额达到信托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第一期信托
资金规模;
信托计划第一期项下委托人资格和人数均符合《信托计划说明书》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
全部信托计划文件及交易文件均已签署生效,并持续有效;
受托人认为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均已得到满足。
信托计划第二期的成立
信托计划第二期推介期内或信托计划第二期推介期届满时,在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
情况下,受托人有权宣布信托计划第二期成立:
信托计划第一期已成立并生效;
信托计划第二期募集资金总额达到信托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第二期信托
资金规模;
信托计划第二期中各委托人资格均符合《信托计划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
信托计划中委托人人数符合《信托计划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信托计划第二期中全部信托计划文件均已签署生效,并持续有效;
信托计划中交易文件持续有效;
受托人认为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均已得到满足。
特别提示
受托人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发行本信托计划每一期,但受托人未对信托计划各
期发行成功与否作出过任何陈述或承诺。
推介期利息
信托计划任何一期成立后,信托计划该期项下委托人将认购资金划付至受
托人开立的信托资金募集专户之日至信托计划该期成立日期间产生的利
息归入信托财产。
信托计划任何一期推介期届满后,如果未能满足信托合同约定的该期成立
条件,则本信托计划该期不成立,受托人于信托计划该期推介期届满后三
十日内将信托计划该期中各委托人的认购资金连同认购资金交付日至退
还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返还给
该期项下的各委托人。除此之外,受托人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和义务。
信托计划各期推介期结束前,如信托计划该期项下委托人撤销认购、收回
认购资金或因委托人原因导致其认购信托单位不成功的,则受托人有权不
向该委托人支付推介期利息,同时受托人有权按照其认购资金的 %向
该委托人收取违约金。
信托计划各期的生效
信托计划各期成立之日即为信托计划该期生效之日。本信托计划各期成立并生效后,
并不因个别委托人/受益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信托关系的无效或终止而无效或终止。
信托计划的生效
信托计划第一期成立日即为信托计划成立日,信托计划成立日即为信托计划生效日。
本信托计划成立并生效后,并不因个别委托人/受益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信托关系的无
效而无效。
信托计划各期成立、生效及终止日期
信托计划各期的成立日期、生效日期、终止日期与信托计划成立日期、生效日期及
终止日期均以受托人网站公告的日期或以受托人认定的日期为准。
6 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
下列各项均属于信托财产范围:
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
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7 信托财产的运用、管理、处分
信托财产的运用
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将委托人的信托资金以及
其他有相同投资目的,且与受托人签订了信托合同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的信托资金集合管理,将全部信托资金用于受让九华经建投与湘潭九
华建设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确认协议》项下九华经建投对湘潭九华
建设置业有限公司享有的 亿元其他应收款债权。受托人将按照信托计
划文件的约定与九华经建投签订《债权收购合同》,并依据《债权收购合
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向九华经建投支付标的债权收购价款。受托人通过
受让债权的方式获取投资收益,以实现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从而为受
益人谋取信托收益。
标的债权的基本情况确认如下:
(1) 债务人:湘潭九华建设置业有限公司。
(2) 标的债权金额:预计为人民币 250,000, 元整。
(3) 标的债权到期日:预计为 2014 年 1 月 5 日。
(4) 标的债权的权利依据:
本合同所指标的债权是由九华经建投与湘潭九华建设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
《债权确认协议》项下,由审计报告、划款凭证等相关材料确认的九华经建
投对湘潭九华建设置业有限公司享有的金额预计为人民币 亿元其他应收
款债权。
标的债权处置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全体委托人/受益人一致同意受托人将持有的标的债权转让给
九华经建投或其他任何第三方。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将通过获取标的债权转
让价款及行权费、标的债权对应的债务款项、行使担保权利等方式向受益人分配信
托利益。
受托人的自由裁量权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如发生九华经建投或其他相关方违约且受托人认为该等违约行
为足以影响受益人的信托收益水平,或发生可能影响信托财产安全或信托计划目的
按期实现等重大事项时,则本合同项下委托人/受益人一致同意:受托人有权自行通
过要求九华经建投提前回购标的债权、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标的债权、要求湘潭九华
建设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标的债权对应的债务款项或行使担保权利等方式运用和处
分信托财产,对此无任何异议,并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风险和损失。在此情形
下,本信托计划期限及本信托计划各期均可因此而提前到期或延期,无需召开受益
人大会。
信托资金的集合管理和账户的开立
委托人同意,由受托人将本合同项下委托人交付的财产与具有相同投资目
的的其他委托人(指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并交付相应财产的委托人)
交付的财产进行集合管理、运用、处分;相关信托事务亦进行集中管理,
集中管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受益权的登记、信托利益的分配和支付、
资金划拨、信息披露等。
信托计划所有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受托人负责,受托人开设独立的信托财
产专户对信托资金进行管理,本信托计划的一切资金往来均需通过该账户
进行。
根据具体情况的需要,本信托计划可开设其他账户,但仅限于满足开展本
信托计划业务的需要,受托人不得使用本信托计划的任何账户进行本信托
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
本合同项下委托人/受益人同意,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如湘潭九华建设置业有限公司
已向受托人偿还部分或全部债务款项,则九华经建投支付的标的债权转让价款应扣
除受托人已收到的湘潭九华建设置业有限公司偿还的款项;如湘潭九华建设置业有
限公司已向受托人偿还的债务款项已超过标的债权转让价款的,则受托人有权将超
过部分扣除九华经建投应付未付的行权费及其他应付款项后的剩余部分返还至九
华经建投。本合同项下委托人/受益人对前述约定事项无任何异议。
特别申明:对于本合同中未约定的事项,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将恪尽职守,
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受益人的利益服务。
信托资金的退出
退出方式: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由九华经建投或其他第三方向受托人支
付标的债权转让价款、行权费及其他应付款项,或由湘潭九华建设置业有
限公司向受托人支付标的债权对应的债务款项,并由受托人向受益人支付
完毕全部信托利益后,信托资金退出。
担保措施:为充分保障受益人的利益,本信托计划安排如下担保措施使九
华经建投履行在《债权转让合同》及《资金支付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
九华经建投以其合法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第一顺位抵押担保,关于
抵押担保具体事宜应以《抵押合同》的约定为准。
8 信托财产的保管
受托人聘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信托财产的保管人。受托人与保管人订立《资金
保管合同》(编号:FBTC-2013-4-016-06),明确受托人与保管人之间在信托财产的保管、
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信托财产的
安全,保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9 信托计划相关费用的核算及支付
税费处理
本信托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履
行纳税义务。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
理。
信托费用承担
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为信托费用,
由信托财产承担:
(1) 银行划款手续费、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信托计划成立时的专项法律
服务费;
(2) 信托报酬(含资产评估费、公证费);
(3) 客户服务费;
(4) 因设立信托计划而产生的前期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审计费、信托计划营销费、
推介费用等其他费用;
(5) 信托计划成立及投资运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服务机构费用(如
律师费、审计费等其他相关服务机构的费用);
(6) 召集受益人大会发生的会议费等费用;
(7) 为保护和实现信托财产权益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
律师费、公证费及其他形式的资产处置费等费用;
(8) 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等税费;
(9) 信息披露费用以及信托事务管理相关费用;
(10) 信托计划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11) 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信托合同第 条第(1)款和(2)款信托费用的计提和支付
信托合同第 条第(1)款和(2)款所列的各项信托费用以下统称为信托
费用 A。信托计划正常存续期间,信托费用 A 的年费率为 %/年;但如因
九华经建投或其他相关方违约导致信托计划任何一期延期,则自该期预计期
限届满之日起,整个信托计划的信托费用 A 的年费率提高至 3%/年。如信托
计划任何一期因九华经建投或其他相关方违约而提前终止的,自信托计划该
期成立时起信托费用 A 的年费率提高至 3%/年。
信托合同第 条第(1)款所列各项信托费用由受托人于实际发生时直接
从信托财产中对外支付。
信托合同第 条第(2)款所列信托费用(即信托报酬)的计提和支付方
式如下所示:
(1) 信托报酬=本信托计划募集资金总额×%×1,于信托计划最后一期成立后
15 个工作日内支付。
(2) 受托人除收取上述信托报酬外,信托计划终止时的信托财产扣除应付未付的
信托费用、税费及应付未付的全体受益人的预期信托收益、信托本金后的剩
余财产、信托财产专户的销户利息亦应作为信托报酬于信托计划终止后的五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受托人。
(3) 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已收取的信托报酬不再返还。
保管费的计提和支付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保管人按照 %/年的年费率收取保管费。关于保管费的计提
标准和支付时间以编号为 FBTC-2013-4-016-06 的《资金保管合同》约定为准。
客户服务费的计提和支付
全体委托人/受益人一致同意,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有权聘请第三方为信托计
划提供客户服务,并按照不高于 %/年的费率支付客户服务费。如本信托计划任
何一期提前终止或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则受托人已支付的客户服务费不予返还。
关于客户服务费的具体计提和支付以受托人与第三方签署的相关协议约定为准。
除信托合同第 条第(1)款至第 条第(3)款外的其他信托费用的计提和
支付
除信托合同第 条第(1)款至第 条第(3)款外的其他信托费用由受托人
负责核算,受托人应妥善保管信托费用的相关单据、凭证。除非特别说明,其他费
用均在发生时由受托人指令保管人从信托财产专户中支付。
信托费用计提应符合如下原则:
受托人因违反信托合同所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本信托计划无关的
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承
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10 受益人信托收益的计算、分配及信托本金的分配
声明事项:受托人、保管银行、律师事务所均未对本信托计划的业绩表现或者任何
回报之支付做出保证。
信托利益分配的一般原则:
受托人集合管理信托财产,信托财产作为不可分割的整体资产而存在的,
信托计划任何一期项下委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受益权与信托
财产的任何特定部分不具有任何法律上的对应关系。
在任何情形下,受托人仅以信托财产扣除信托费用和信托税费后的剩余财
产为限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信托计划第一期项下的受益人和信托计划第二期项下的受益人之间信托
利益的分配顺位并无优先劣后之分,处于同一顺位分配;受托人应按照信
托计划中各期项下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的时间向各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受益人预期信托收益的计算和分配
受益人预期信托收益的计算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各类受益人对应的预期年信托收益率如下所示:
单一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 X 对应的预期年信托收益率
100 万份≤X<300 万份 8%/年
300 万份≤X %/年
受益人信托收益的分配
(1) 信托计划第一期项下受益人信托收益的计提和支付。
信托计划第一期项下受益人信托收益的核算日分别为信托计划第一期生效后
的每季度末月第 25 日(即 3 月 25 日、6 月 25 日、9 月 25 日、12 月 25 日)
及信托计划第一期终止日,信托计划第一期项下受益人信托收益的分配日分
别为其每个信托收益核算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
信托计划第一期项下各受益人每个核算期应收取的预期信托收益=该受益人
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1 元/份×该受益人对应的预期年信托收益率×当个核算
期内该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实际存续天数/360。
上述计算公式中,“当个核算期”为自上一个信托收益核算日(含当日)起至本
个信托收益核算日(不含当日)止的期间;其中信托计划第一期项下受益人
信托收益的第一个核算期指自信托计划第一期生效日(含当日)起至信托计
划第一期生效后的第一个信托收益核算日(不含当日)止的期间,如果信托
计划第一期于信托计划第一期生效后的第一个核算日当月生效的,则此时,
第一个核算期为信托计划第一期生效日(含当日)至信托计划第一期生效后
第二个信托收益核算日(不含当日)止的期间。
(2) 信托计划第二期项下受益人信托收益的计提和支付。
信托计划第二期项下受益人信托收益的核算日分别为信托计划第二期生效后
的每季度末月第 25 日(即 3 月 25 日、6 月 25 日、9 月 25 日、12 月 25 日)、
信托计划第一期终止日及信托计划第二期终止日,信托计划第二期项下受益
人信托收益的支付日分别为其每个信托收益核算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
信托计划第二期项下各受益人每个核算期应收取的预期信托收益=该受益人
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1 元/份×该受益人对应的预期年信托收益率×当个核算
期内该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实际存续天数/360。
上述计算公式中,“当个核算期”为自上一个信托收益核算日(含)起至本个信
托收益核算日(不含)止的期间;其中信托计划第二期项下受益人信托收益
的第一个核算期指自信托计划第二期生效日(含当日)起至信托计划第二期
生效后的第一个信托收益核算日(不含当日)止的期间,如果信托计划第二
期于信托计划第二期生效后的第一个核算日当月生效的,则此时,第一个核
算期为信托计划第二期生效日(含当日)至信托计划第二期生效后的第二个
信托收益核算日(不含当日)止的期间。
如因信托财产专户内资金不足,导致受托人无法足额向按照本合同应参与
分配的全体受益人按期足额分配当个核算期内的预期信托收益的,则受托
人应当以该受益人预计收取的当个核算期内的预期信托收益占根据第
条约定计算的受托人预计分配的当个核算期内的预期信托收益总额
的比例为原则向该受益人分配当笔信托收益。
本信托计划的预期信托收益、预期年信托收益率、收益率不构成受托人对
信托收益的保证或承诺。本信托计划各期终止时,信托计划该期项下各受
益人可获得的实际信托收益率存在低于上述预期信托收益率的可能。
信托本金的支付
受托人于信托计划第一期终止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信托计划第一期项下
全体受益人一次性支付信托本金;受托人于信托计划第二期终止后的十个
工作日内向信托计划第二期项下全体受益人一次性支付信托本金。
如因信托财产专户内资金不足,导致受托人无法向按照本合同应参与分配
的全体受益人足额分配信托本金的,则受托人应当以该受益人预计收取的
信托本金占根据第 条约定受托人本次预计分配的全部信托本金总
额的比例为原则向该受益人分配信托本金。
各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于其每次收到受托人支付的信托本金之日
相应减少,每次各受益人减少的信托单位份额=该受益人于该次收到的信
托本金金额÷1 元/份。
本合同对信托本金支付的约定不构成受托人对信托资金全部返还的保证
或承诺。本信托计划终止时,受益人可分配的信托利益存在低于成立时交
付的信托资金的可能。
受益人退出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各期项下各受益人于信托计划该期终止日退出信托计划,在受托
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向该受益人支付完毕信托利益(可能低于预期信托
利益)后,此后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的分配与该期项下的各受益人无关。
信托计划第二期项下各受益人对信托计划第一期受益人的先行退出及分
配信托利益无异议,并不得要求信托计划第一期受益人返还已分配的信托
利益。
顺延支付
如因信托财产专户内资金不足,致使受托人无法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
任何一位受益人分配任何一笔信托收益或信托本金的,则受托人支付信托收益及信
托本金的时间可以相应顺延,对此顺延支付,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但前
述约定并不代表受托人承诺本信托计划保本保收益。
信托财产的分配
信托利益的分配形式
受益人的信托本金及信托收益应当以现金形式进行分配。
信托财产的分配顺序
本信托计划应按照如下顺序分配信托财产;虽本信托计划分期发行,但信托
计划各期作为整体统一核算:
(1) 信托计划存续期内信托财产应当首先支付应付未付的信托费用及其他税费,
如有剩余则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各受益人支付当笔信托收益,如
有剩余则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已终止的信托计划任何一期项下的
受益人支付信托本金。
(2) 信托计划终止后,信托财产在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及应由信托财产
承担的但尚未提取的所有信托费用后,按照下述顺序向信托计划中存续受益
人分配信托财产:
a 受益人信托收益;
b 受益人信托本金。
信托计划终止后,按照上述约定分配完毕且全体受益人的预期信托收益和信
托本金全部得到足额支付后,如信托财产仍有剩余,则该剩余部分应作为信
托报酬支付给受托人;信托财产专户的销户利息亦应作为信托报酬支付给受
托人。
(3) 如在任一分配日按照信托合同第 条第(1)款和第(2)款约定的顺序
进行分配时,货币形态的信托财产不足以承担顺序在先的款项时,则不进行
顺序在后的款项的分配;如货币形态的信托财产不足以承担同一顺序的全部
款项时,则受托人应根据各收款人应收款项占处于同一顺位中受托人应付款
项总额的比例进行分配,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比例分
配。
11 信托计划的终止、清算
除信托计划文件另有约定或受益人大会决议决定外,信托计划期限届满,信托计划
终止。
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发生下述情形的,受托人有权提前终止信托计划:
信托财产已全部变现。
信托计划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受益人大会决议提前终止。
信托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信托计划终止后的清算
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计划清算报告,以本合
同约定的方式向委托人与受益人披露。全体委托人和受益人一致同意,信
托计划清算报告无需审计。
受益人或其承继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五日内未提出书面异
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12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1) 监督信托运作情况,获取信托管理与运用等资料,但本项权利的行使不得影
响受托人正常管理本信托计划;
(2) 提请受托人按信托合同约定承担应尽的义务;
(3) 按信托合同的约定解聘受托人;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义务
(1) 保证委托的全部信托资金来源合法,且为其合法所有且有合法处分权,未非
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信托计划;
(2) 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将信托资金交付受托人;
(3) 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其合法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
损害其债权人利益及其他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4) 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5) 不从事任何有损本信托利益的活动;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1) 依信托合同约定持有并管理、运用信托财产;
(2) 依信托合同约定获得信托报酬,并可对本合同的受益人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
益权的行为分别向出让人和受让人收取手续费;
(3) 受托人因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所支出的费用和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
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
的权利;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义务
(1) 受托人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
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2) 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受托人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
财产或破产财产;
(3) 受托人应当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保密,但法律
法规或者信托计划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4) 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和固有财产分开管理,并将不同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
分别记账;
(5) 妥善保管信托业务交易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自本信托计划
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十五年;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1) 信托计划各期项下受益人自信托计划该期生效之日起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享
有信托受益权;
(2) 获取信托收益;
(3) 受益人可以放弃信托受益权,被放弃的信托受益权归受托人享有;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义务
(1) 承担本信托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责任;
(2) 未经受托人书面同意,受益人不得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银行理财资金。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3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捐赠)、继承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受益权可以转让(捐赠)、继承。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
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
分转让。
信托受益权转让(捐赠)
受益人转让(捐赠)信托受益权,转、受让双方应持本合同及已生效的
《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书》及相关身份证明文件,亲临受托人处办理转让
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受托人视原登记的受益人为合法受益人,
由此发生的经济和法律纠纷,与受托人无关。
受益人转让(捐赠)信托受益权,转、受让双方应当分别按拟转让(捐赠)
信托财产(受益权)的 %向受托人缴纳转让登记手续费。
受托人在认定本合同的受益人和受益权时将以生效的日期最新的《信托受
益权转让登记表》中的记载为准。
为了确保受益人信托资金的顺利退出和预期信托收益的实现,受托人可以
根据具体情况灵活选择退出方式,其中包括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第三方的
方式。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集体授权受托人,使受托人拥有将受益权转让
给第三方的权利,签订本合同即表明本信托受益人同意该授权。出现本条
情况时,受托人不收取转让登记手续费。
信托受益权的继承
信托受益权的继承,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并到受托人处办理变更登记手
续,并按拟继承信托财产(受益权)的 %缴纳变更登记手续费。
14 受益人大会
受益人大会的召集
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受托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单独
或合计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占全部信托单位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受益人
有权自行召集。
召集受益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公告受益人大会的召开
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受益人大会的议事和表决程序、表决规则
召集的事由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
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
(1) 决定提前终止信托计划或延长信托计划期限,但本合同已有约定的除外;
(2) 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
(3) 更换受托人;
(4) 召集人提出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的议案;
(5) 本合同约定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事项。
受益人大会不得对上述第 条约定事项以外的事项进行审议,且不得
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以下情况可由受托人自行决定修改信托计划文件、交易文件,不需要召开
受益人大会:
(1) 由于法律法规变动、监管政策变化导致受托人认为信托计划必须作相应完善
或修改时,受托人有权对信托计划进行完善或修改;
(2) 信托计划文件、交易文件的修改对受益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信托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3) 信托计划文件以及交易文件的修改仅对未来新增受益人有效,受托人判断该
信托计划文件、交易文件修改对既存受益人利益无不利影响且将取得未来新
增受益人同意的。
召集的方式
(1) 受托人召集
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受托人应在第 条所述的情形发生后的
十个工作日内以在受托人网站上公告及按照本合同约定方式向全体受益人发
出会议通知。
(2) 受益人召集
如受托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单独或合计持有信托单位份额百分之
十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以在受托人网站上公告及按照本合同约定方
式向全体受益人发出会议通知。
通知
召开受益人大会,召集人应提前十个工作日向全体受益人发出会议通知。受
益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3) 会议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4) 有权出席受益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该日距离受益人大会召开日不应超过五
日,由召集人在发出通知时确定;
(5) 代表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6)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会议的召开
(1) 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2) 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信托单位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3) 由受益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受托人和保管人
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受益人大会。
(4) 受益人大会主持人由召集人选举产生。
会议的表决
(1) 受益人所持的每份信托单位有一票表决权。
(2) 受益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议,如某一受益人为所审议事项的当事方或关
联方,该受益人应回避表决。
受益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但就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
过:
A 更换受托人;
B 改变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
C 提前终止信托计划。
(3) 受益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 受益人大会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的,受益人可以以默示形式作出(包括作为
与不作为)表决,即在受托人就表决事项发出通知函规定的期限内,如受托
人未收到受益人的表决票的,视为受益人同意该表决事项。表决事项是否采
用默示形式,以受托人届时公告为准。
(5) 受益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通知和报告
受益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并在必要时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15 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若受托人在现行法律法规下因故不能继续履行受托人的责任,则根据本合同约定由受益
人大会选任新受托人。
16 信托计划文件的挂失
在信托财产分配之前,委托人的信托计划文件如不慎遗失,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
挂失手续的申请
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挂失办理人员须持有单位有效授权文件、本
人身份证,并提供信托财产的性质、数量等有关信托内容。授权文件须加
盖单位公章。
自然人:挂失时须持有本人身份证亲自办理,并提供信托财产的性质、数
量等有关信托内容。
挂失手续费
挂失人申请办理挂失手续时,应按照 100 元/笔的标准向受托人缴纳信托计划文件挂
失手续费。
挂失手续的办理
受托人对挂失内容审核确认无误后办理挂失手续,并按规定补制信托计划文件,即
在该存档信托计划文件复印件的封面加盖公司公章并标注补制日期。
17 信托事务的报告
信托事务报告由受托人在其网站(
场所公告或受益人来函索取时以邮寄的形式报告受益人。信托事务报告包括信托计
划清算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以及信托计划成立公告。
信托计划清算报告
受托人应于信托计划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并以 条约定
的任一方式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
季度报告与临时报告
受托人按季度定期向受益人披露信托资金管理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
益情况表。委托人、受益人同意受托人出具的管理报告不须经过第三方审
计。
信托计划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应当在获知有关情况后三个工作日
内向受益人披露,并自披露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书面提出信托公
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1) 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2) 信托资金使用方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3) 信托计划的担保方不能继续提供有效的担保。
其他事项
除法律法规与信托计划文件另有规定外,受托人通过受托人网站进行的信
息披露,如果委托人/受益人未上网查看或未及时上网查看,则受托人不承
担未将或未及时将有关信息送达委托人/受益人的全部后果。
其它与信托计划相关且应当披露的信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和监管部门的通知或决定的要求进行披露。
18 风险的揭示
风险的揭示
信托计划可能涉及风险,委托人在决定认购信托单位前,应谨慎衡量下文所述之风
险因素及承担方式,以及信托计划文件的所有其他资料。
法律和政策风险
国家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宏观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与变化
将会影响本信托计划的设立及管理,从而影响信托财产的收益,进而影响
受益人的收益水平。
管理风险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由于受托人经验及技能的因素的限制,可能会影响其在
管理信托财产的过程中对信息的占有和经济形势的判断,从而影响信托财产
的收入水平。
担保风险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抵押物价值下降、损毁、灭失及抵押物不能变现、不能
及时变现或变现不足值等情形,从而导致信托计划担保不足的风险。
信用风险
九华经建投及其他相关方存在不履行相关承诺、义务、担保的可能,从而造
成信托财产损失的风险。
信托计划各期提前终止或延期的风险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因九华经建投或其相关方违约,可能导致受托人提前终
止或者延期终止信托计划任何一期,进而影响信托计划的收入水平。
标的债权风险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可能存在标的债权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等瑕疵的情
形,最终可能影响本信托计划的收益水平。
财务风险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可能存在因九华经建投财务状况发生变化,导致九华经
建投到期不能按约履行回购标的债权的义务,从而对信托利益造成损失的风
险;另外不排除存在因九华经建投可能存在尚未披露或发现的或有负债,从
而可能导致信托财产受损失的风险。
其他风险
主要指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
常运行,或由于通讯故障、银行系统故障等因素影响信托合同的正常履行,
从而导致信托收益降低或本金损失。
风险的承担
受托人依据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
损失的,由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
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受托人负责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受托人承诺以受益人的利益为宗旨处理本信托计划的信托事务,并谨慎管
理信托财产,但不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亦不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19 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如委托人、受托人或受益人未履行其在信托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信托合同项
下的声明、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则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应当按照信托合同的
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或其他
相关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如委托人违约(包括但不限于擅自变更合同、未按约定方式提前终止合同等),委
托人应负责赔偿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而支出的费用和所受到的损失,以及因委托人
违约而给信托计划造成的损失。
受托人因管理不当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信托资金损失的,
受托人应当予以补偿或者赔偿,不足赔偿的,由投资者自担。如因受托人之外的其
他方违反约定、承诺导致本信托计划任何一期未能成立或未能按预期运作,不能因
此认为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
发生下列情形时,信托当事人对于因下列原因而引起的损失可以免于承担相应责任:
不可抗力;
受托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作
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受托人按照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进行投资造成的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20 合同的生效及合同的文本
如果委托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本合同自委托人和受托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如果委托人为自然人,本合同
自委托人签字,受托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受托人公章(或合同专
用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贰份,委托人壹份,受托人壹份,每份合同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1 本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本合同生效后,除受益人依本合同约定转让信托受益权的情形外,委托人、受托人
均不得擅自变更。如需要变更本合同,须经双方协商一致。
本信托计划终止时,本合同即随之终止。
22 适用法律和纠纷解决方式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据以解决本合同下的任何争议。
对于委托人和受托人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受托人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中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23 通知
委托人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
受托人。受托人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日内在受托
人网站上进行公告通知。如果在信托计划任何一期期限届满前三日发生变化,信托
计划该期项下委托人应在发生变化当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受托人应当在发
生变化当天在受托人网站上进行公告。如果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一方
(简称“变动一方”),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另一方,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
影响和损失负责。
受托人按在本信托合同中委托人所填写的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以挂号信件或传真、
电传、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或电报等有效方式,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
事项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
一方发出的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专人送达:通知方取得的被通知方签收单所示日。
挂号信邮递:发出通知方持有的国内挂号函件收据所示日后第五日。
传真:收到成功发送确认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特快专递:发出通知方持有的发送凭证上邮戳日起第四日。
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发出通知方收到成功发送确认的第一个工作日。
24 其他事项
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行文方便而设,不得被视为等同于该条款所包括的全部内
容,或被用来解释该等条款或本合同。
本合同中的信托关系不因受托人的名称变更、股东变更、依法解散、被宣告破产或
者被依法撤销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但法律或者信托计划文件另有
规定的除外。
本合同约定的受托人支付或收取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可以顺延至下一个工
作日。
本信托计划相关事宜的办理,如信托计划文件的签署、信托推介材料的发放、信托
计划文件的挂失、信托受益权的转让等,须在受托人处或其指定的地点、代收付机
构办理。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合同当事人各方共同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下列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方正东亚•方兴 24 号湘潭九华经建投应收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
明书》。《信托计划说明书》经受托人加盖公章后有效,委托人签署本合同
即表明其同意《信托计划说明书》中的各项规定,视同委托人已签署《信
托计划说明书》,无需委托人另行签署。本合同未约定的,以《信托计划
说明书》为准。若本合同与《信托计划说明书》所约定的内容冲突,适用
本合同。
《方正东亚•方兴 24 号湘潭九华经建投应收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
购风险申明书》。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方正东亚•方兴 24 号湘潭九华经建投应收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的签字页)
机构委托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自然人委托人(签名):
受托人名称(公章):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方正东亚•方兴 24 号湘潭九华经建投应收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
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感谢您加入由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正东亚信托”或“受托人”)设计
并推出的“方正东亚•方兴 24 号湘潭九华经建投应收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请您在签署《方正东亚•方兴 24 号湘潭九华经建投应收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
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前,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本信托计划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
委托人委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应当是自己合法所有及有合法处分权的资金,不得非法汇集
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受托人运用信托资金的方式是: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将委托
人的信托资金以及其他有相同投资目的,且与受托人签订了信托合同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的信托资金集合管理,将全部信托资金用于受让九华经建投与湘潭九华建设置业有限公
签订的《债权确认协议》项下九华经建投对湘潭九华建设置业有限公司享有的 亿元其他
应收款债权。
在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过程中,存在法律和政策风险、管理风险、担保风险、信
用风险、信托计划各期提前终止或延期风险、标的债权风险、财务风险及其他风险。
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资金,既存在盈利的可能,也存在损失的风险。尽管受托人将恪
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以受益人获得最大收益为目的管理、运
用、处分信托资金,但受托人并未明示或默示信托资金运用无风险,即受托人不承诺信托资
金不受损失,亦不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根据信托计划文件约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信托计划保管银行,仅负责信托计
划的资金保管工作,不为信托计划垫付任何资金,不承担信托计划可能产生的任何投资风险。
方正东亚信托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
方正东亚信托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方正东亚信
托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在签署信托计划文件前,请仔细阅读信托合同等信托计划文件以及其他有关信息,独立
做出是否签署信托合同及其他信托计划文件的决策。
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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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申明: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系委托人合法拥有的财产;委托人在本
《认购风险申明书》上签字,表明委托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信托计划文件,并自愿依法
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委托人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是自愿的,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
并且委托人为法人、组织或其他机构时经过了所有必需的合法授权(上述授权及授权项下的
签署和执行未违背委托人的公司章程或任何有约束力的法规或合同),委托人为签署和执行
本《认购风险申明书》所需的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地办理完毕。
本人自愿亲手抄录以下文句:
本人/本机构保证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系委托人合法所有且有合法处分权的财产,并
未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信托计划;委托人已详阅并充分理解所有信托计划文件,并自愿
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委托人抄录:
本人/本机构保证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系委托人 的财产,并
参与本信托计划;委托人 所有信托计划文件,并 相
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贰份,委托人壹份,受托人壹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数量: 份,对应信托资金为人民币
元整。
自然人委托人签名或机构委托人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