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示范文本)
二 0 一六年五月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总包单位:
分包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之规定,依据总包单位和本工程业主(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以下简称总包合同)的相关约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双方就工程部分的劳务分包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分包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二、劳务分包作业范围及工作内容
劳务分包作业范围:(此处应明确劳务分包的工作区域)
劳务分包工作内容:(此处应详细叙述劳务分包的工作内容)
三、劳务分包作业期限
计划开工日期: 年月日,总包单位如果对此作出变更,以总包单位的书面
通知为准。
计划完工日期:年月日
作业总日历天数为:天。作业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始、完工日期
计算的天数不一致的,以作业总日历天数为准。
有节点工期要求的,分包单位应该按照总包单位签发的节点工期相关文件
严格执行。如分包单位原因总工期或节点工期延误导致业主对总包单位的索赔及
造成总包单位其它一切损失由本合同分包单位承担。
四、劳务作业质量标准
劳务作业质量应符合标准,并符合总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
五、劳务分包合同价格
1.签约合同价暂定为:元(人民币)
大写﹕元。
2.合同价格形式:(总价或单价合同,可附清单)。
实际合同价款以双方共同审定确认的结算金额为准,但不能高于业主与总包
单位办理的最终结算中对分包单位完成部分的确认金额。若本工程接受国家审计
机关审计,并对分包单位所实施工程部分确认了审减金额,则分包单位对总包单
位超付部分负有全额返还的义务。
六、分包单位资质
资质证书编号:
发证机关:
资质专业及等级: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七、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作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
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中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做出的补充和修改,
属于同一类型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八、承诺
1.总包单位承诺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分包单位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劳务分包工作,确保
劳务作业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再分包,并按时编制工资支付表,委托总包
单位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支付农民工工资。
九、附则
1.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2.合同订立地点:
3.本合同自生效。
4.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总包单位执份,分包单位执份。
总包单位: (公章) 分包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
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
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
工作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总包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总总包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
人与专业总包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专业总包合同,或者总总包单位与专业总包单
位签订的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
劳务分包工作: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劳务作业范围对应的劳务分包工
作。
发包人:是指与总包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
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总包单位:是指具有相应的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签订总包合同的总总
包单位、专业总包单位或者专业分包人,以及取得上述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总包单位项目经理:是指由总包单位任命并派驻劳务作业现场,在总
包单位授权范围内负责劳务分包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
负责人。
分包单位:是指与总包单位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劳务作业承
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签约合同价:是指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
合同价格:是指总包单位用于支付分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劳务作
业范围内全部劳务作业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基准日期:总包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定分包单位的,以投标截止日
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总包单位直接选定分包单位的,以合同协议书签订
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完工日期:包括计划完工日期和实际完工日期。计划完工日期是指合
同协议书约定的完工日期;实际完工日期按照第 款【完工日期的确定】执
行。
标准和规范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适用的标准和规范应与总包合同约定
一致。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作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9)其他合同文件和现场有效签证资料。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
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
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图纸
总包单位应根据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数量和内容向分包单位提供图纸。
联络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令等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
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
达地点,并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
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期限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
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总包单位书面同意,分包单位
不得将总包单位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
给第三方。
2. 总包单位
总包合同的提供
经总包单位同意,分包单位可要求查阅总包合同,但有关总包合同的价格和
涉及商业秘密及总包单位不同意查阅的条款除外。
劳务作业现场和工作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包单位负责向分包单位交付具备劳务
作业条件的劳务作业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包单位负责提供劳务作业所需要的劳
务作业条件。
总包单位项目经理
总包单位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劳务作业现场的项目经理的姓名、
联系方式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总包单位授权后代表总包单位履行合同。
除本合同有明确约定或者总包单位加盖公章予以授权、确认的以外,任何单
位及个人针对本合同所涉分包工程的结算、对账、合同解除、排除或者限制或者
减免总包单位权利、为总包单位设定或者增加、确认义务(债务)所作之认可均
不具有代表(代理)总包单位之效力,对总包单位无约束力。
3. 分包单位
分包单位的一般义务
分包单位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
务:
(1)按照合同、图纸、标准和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劳务作业方案组织劳
务作业人员进场作业,并负责成品保护工作;
(2)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工作期限延误、安全事故等责任;
(3)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劳务分包工作有关的分包单位的义务,但劳务分包
合同明确约定应由总包单位履行的义务除外;
(4)其它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分包单位应当承担的义务。
劳务分包项目负责人
分包单位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劳务作业现场的项目负责人的姓
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分包单位授权后代表
分包单位履行合同。
项目负责人应是分包单位正式聘用的员工,分包单位应向总包单位提交项目
负责人与分包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分包单位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的
有效证明。
项目负责人应常驻劳务作业现场,每月在劳务作业现场时间不得少于 25 天。
分包单位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关于分包单位违约责任的
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劳务作业管理人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单位应在接到劳务作业通知后7天内,向
总包单位提交分包单位现场劳务作业管理机构及劳务作业管理人员安排的报告,
其内容应包括主要劳务作业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等,并同时提交主要劳务作业
管理人员与分包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分包单位派驻到劳务作业现场的主要劳务作业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分包单
位更换主要劳务作业管理人员时,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总包单位,并征得总包单
位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4. 劳务作业人员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分包单位应当与劳务作业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每月向总包单位提供上
月分包单位在本工程上所有劳务作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签署情况、出勤情况、工资
核算支付情况及人员变动情况的书面记录。除上述书面记录的用工行为外,分包
单位承诺在本工程不存在其他劳务用工行为。
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
总包单位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需要讨论怎么开设)在银行开设
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总包单位应根据当
期实际发生的人工费用数额,按时将进度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划拨到农民工工
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用于支付每月农民工工资。分包单位有义务配合总包单
位完成相应工作。
分包单位应对劳务作业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
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总包单位
委托银行通过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
户。
分包单位应当每月按时足额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劳务作业人员工资不得
低于工程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于每月 25 日之前将上月的工资发放支付情况
书面提交总包单位。否则,总包单位有权暂停支付最近一期及以后各期劳务分包
合同价款。
分包单位未如期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导致劳务作业人员投诉或引发纠纷
的,总包单位有权从尚未支付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中代分包单位直接支付上述费
用,并扣除因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及违约金,剩余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向分包单
位支付。分包单位无条件同意认可总包单位代付行为和代付金额并配合完善诸如
付款财务手续、补开增值税发票等相关手续,若不补开增值税发票导致总包单位
经济损失的,分包单位应予以赔偿。
劳务作业人员管理
分包单位应当根据总包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与施工组织设
计相适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劳动力安排计划应当包括劳务作业人员数量、工种、
进场时间、退场时间以及劳务费支付计划等,劳动力安排计划应当经总包单位批
准后实施。
分包单位应当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和符合本合同劳务作业要求的劳
务作业人员投入工作。分包单位应当对劳务作业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
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管理、工资支付管理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总包单位有权随时检查劳务作业人员的有效证件及持证上岗情况。特
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否则总包单位有权禁止未
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进入劳务作业现场。
总包单位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劳务作业人员,
分包单位应当撤换。分包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总包单位可按 的约
定要求分包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并总包单位有权利另寻第三方来完成此项作业,
费用由分包单位承担,并有权与分包单位解除分包合同。
5. 作业安全与环境保护
作业安全
总包单位应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不得要求分
包单位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劳务作业。
分包单位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
行作业,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
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发生安全事故后,分包单位应立即通知总包单位,并迅
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分包单位应按总包单位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总包单位标准化
工地要求设置标牌,负责其生活区的管理工作。
职业健康
劳动保护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包单位的现场安全管理,并根据总包单位的指示及国家
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劳动保护措施。分包单位应依法为其履
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劳务作业人员在作
业中受到伤害的,分包单位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分包单位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劳务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证其雇佣人
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
生活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包单位应于开始工作前为分包单位雇用的劳
务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应达到工程所
在地行政管理机关的标准、要求。总包单位应按工程所在地行政管理机关的标准
和要求对劳务作业人员的宿舍和食堂进行管理。
分包单位应按照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为外来务工人员办理暂住证等一切所
需证件。
环境保护
在合同履行期间,分包单位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劳务作业现场环境。对劳务
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等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
措施。分包单位应当遵守总包单位关于劳务作业现场环境保护的要求。
分包单位应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
染引起纠纷而导致劳务作业暂停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期限由分包
单位承担。
6. 作业期限及进度
劳务作业方案
总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在劳务作业过程中,施工组织设计
修订的,总包单位应及时通知分包单位。
分包单位应当根据总包单位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及修订劳务作
业方案,劳务作业方案应包括劳动力安排计划、机具、设备及材料供应计划等。
分包单位提供劳务作业方案的时间为 7 天内。
开始工作
劳务作业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如下劳务作业准备工
作:
(1)总包单位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
(2)分包单位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及劳务作业方案,组织劳务作业人员。
劳务作业通知
合同当事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劳务作业所需的许可。总包单位
应在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前向分包单位发出劳务作业通知,作业期限自劳务作业通
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算。
作业期限延误
因总包单位原因导致作业期限延误
因总包单位原因未按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开始工作的,总包单位应按实际开始
工作日期顺延作业期限,确保作业期限不低于合同约定的作业总日历天数。除工
期顺延外,分包单位放弃索赔任何费用。
因分包单位原因导致作业期限延误
因分包单位原因造成作业期限延误的,分包单位应承担由此给总包单位造成
的损失,(逾期完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完工违约金的上限由各单位自行在
此处约定)。分包单位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后,不免除分包单位继续完成劳务作
业及整改的义务。
不利作业条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利作业条件的,分包单位应按照总包单位指示,
采取措施继续进行劳务作业,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期限由总包单位承
担。不利作业条件包括不利物质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以及合同当事人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不利作业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总包单位及分包单位在劳务作业现场遇到的不
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
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作业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总包单位及分包
单位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
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
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劳务作业暂停
总包单位原因引起的劳务作业暂停
因总包单位原因引起劳务作业暂停的,总包单位应当承担由此延误的期限,
但不承担因此给分包单位增加的费用。
分包单位原因引起的劳务作业暂停
因分包单位原因引起的劳务作业暂停,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期限
由分包单位承担。
劳务作业暂停后的复工
劳务作业暂停后,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以消除劳务作业
暂停的影响。当复工条件具备时,总包单位应向分包单位发出复工通知,分包单
位应按照复工通知的要求复工。分包单位无故拖延或拒绝复工的,分包单位承担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期限。
工作配合
分包单位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必须由总包单位或劳务作业现场内的第三
方进行配合时,总包单位应配合分包单位工作或确保分包单位获得该第三方的配
合。
总包单位或劳务作业现场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由分包单位配合时,分包单
位应按总包单位的指示予以配合。
提前完工
总包单位要求分包单位提前完工的,总包单位应向分包单位下达提前完工指
示,分包单位应向总包单位提交提前完工建议书,提前完工建议书应包括劳动力
安排计划、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总包单位接受该提前完工建议
书的,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协商采取加快工作进度的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由
总包单位承担。分包单位认为提前完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总包单位提出书面
异议。
总包单位要求分包单位提前完工的,分包单位不得拒绝抢工。总包单位认为
分包单位的提前完工建议书不能达到工期提前要求的,有权直接修改,分包单位
应当按照总包单位修改后的抢工方案实施。由于分包单位未按照抢工方案组织抢
工,导致工期提前目标未能实现的,分包单位应承担工期违约责任。分包单位拒
绝抢工或未按抢工方案组织抢工的,导致提前完工的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总包
单位有权自行代工,产生的费用由分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未按要求提交抢工方
案的,视为分包单位拒绝抢工。
7. 机具、设备及材料供应
机具、设备和材料供应计划
分包单位应在收到总包单位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之日起 7 天内(此处可以
自行规定),向总包单位提交机具、设备、材料供应计划。
上述供应计划经总包单位确认后,总包单位应按供应计划要求的品种、规
格、型号、质量、数量和供应时间等组织货源并及时运入场地。
总包单位提供的机具、设备交付分包单位使用后视为交付的机具、设备安
装调试完毕,确认运行良好。总包单位提供的材料在进场时应由分包单位负责验
收,如材料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数量不符合要求,分包单位应在验收时
提出。
大型机械、主要材料和周转性材料
总包单位不得要求分包单位提供或采购大型机械、主要材料。
低值易耗材料
劳务作业所需的低值易耗材料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方。
分包单位自行提供部分低值易耗材料以及小型机具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对上述材料的范围给予明确。
分包单位的保管义务
分包单位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总包单位供应的机具、设备、材料,并接受
总包单位随时检查其机具、设备、材料的保管、使用情况。因分包单位保管不善、
不合理使用造成机具、设备、材料丢失、损毁的,分包单位应负责赔偿,并承担
因此造成的作业期限延误等责任。
总包单位供应设备、材料的合理损耗
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包单位所供应设备、材料的合理损耗
率,分包单位在上述损耗率的范围内对设备、材料进行合理使用。超出约定损耗
率范围之外的设备、材料用量,由分包单位自行承担。
8. 劳务作业变化
劳务作业变化的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影响劳务作业的,
应按照本款约定进行调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劳务作业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分包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劳务作业范围。
劳务作业变化的通知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原工作内容进行调整,总包单位应提前向分包单位发
出劳务作业变化通知,并提供调整后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劳务作业变化估价
劳务作业变化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劳务作业变化导致价格
调整的,劳务作业变化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作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作业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
定;
(2)已标价工作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
似项目的工艺复杂程度、劳动力市场状况以及原单价的相应组价比例认定;
(3)已标价工作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
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作业单价。
本项约定的项目单价是指按照第10条【合同价格形式】确定的工作量清单劳
务费综合单价、工种工日单价、综合工日单价、建筑面积综合单价、已标价工作
量清单或预算书载明的项目单价或合同当事人另行约定的项目单价。
劳务作业变化估价程序
分包单位应在收到劳务作业变化通知后7天(此处可自行约定)内,先行向
总包单位提交劳务作业变化估价申请。总包单位应在收到劳务作业变化估价申请
后审查,总包单位对劳务作业变化估价申请有异议,应通知分包单位修改后重新
提交。
劳务作业变化引起的作业期限调整
因劳务作业变化引起作业期限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作业期限。
合同当事人应结合劳务作业特点及技术难度,并参考工程所在地定额标准确定增
减作业期限天数。合同当事人也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增减作业期限天数的方
法。
临时性用工劳务
总包单位要求分包单位提供临时性用工劳务的,总包单位应当提前向分包单
位发出书面指示,分包单位应当按照总包单位的指示按时组织劳务作业人员进场,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期限由总包单位承担。
分包单位应在临时性用工劳务过程中,每天向总包单位提交投入该项劳务工
作的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费用汇总,总包单位审核、确认后,计入
进度款中支付。
临时性用工劳务是指未包括在合同约定的劳务作业范围之内的零星用工。合
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临时性用工劳务的工种工日单价。
9.劳务作业价格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劳务作业价格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
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
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费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费按照国家或省、
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
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系数进行调整。但分包单位对人工费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
外。
因分包单位原因造成作业期限延误,在作业期限延误期间出现市场价格波动
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期限由分包单位承担。
第 2 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法律变化引起的劳务作业价格调整
(按总包合同执行)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分包单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
第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劳务作业价格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总包
单位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
法律变化造成作业期限延误时,作业期限应予以顺延。
因分包单位原因造成作业期限延误,在作业期限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期限由分包单位承担。
10. 合同价格形式
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单价合同
(1)工作量清单劳务费综合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作量清单
及其劳务费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劳务分包合同,在约定的
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劳务费综合单价
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
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劳务作
业价格调整】约定执行、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劳务作业价格调整按第 款【法律
变化引起的劳务作业价格调整】约定执行。
(2)工种工日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不同工种用工天数及各工
种单日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劳务分包合同,在约定的范围
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种工日单价包含的
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劳务作业价格
调整】约定执行、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劳务作业价格调整按第 款【法律变化引
起的劳务作业价格调整】约定执行。
(3)综合工日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用工天数以及综合工日单价
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劳务分包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
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工日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
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
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劳务作业价格调整】约定执行、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劳务作业价格调整按第 款【法律变化引起的劳务作业价格
调整】约定执行。
(4) 建筑面积综合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以及每单位建
筑面积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劳务分包合同,在约定的范围
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建筑面积综合单价包
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
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劳务作业
价格调整】约定执行、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劳务作业价格调整按第 款【法律变
化引起的劳务作业价格调整】约定执行。
(5)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单价形式。
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作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
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劳务分包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
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
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
动引起的调整按第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劳务作业价格调整】约定执行、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劳务作业价格调整按第 款【法律变化引起的劳务作业价格
调整】约定执行。
11. 劳务作业计量与支付
劳务作业的计量
计量原则和计量周期
劳务作业工作量计算规则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
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劳务作业工作量的计
量按月进行。(此处可自行规定)
计量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劳务作业工作量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此处
可自行规定计量程序):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单位每月 22 日前向总包单位报送上
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作量报告,并附具进度款付款申请单、已完的工
作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总包单位收到分包单位提交的工作量报告后对工作量报表的审核并答
复分包单位。总包单位对工作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分包单位进行共同复核或抽
样检测。分包单位未按总包单位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检测的,总包单位复核或修
正的工作量视为分包单位实际完成的工作量。
预付款
预付款的支付
总包单位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支付预付款。(若有)
预付款的抵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劳务作
业完工验收前,提前解除劳务分包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劳务分包合同
价款一并结算。
进度款支付(此条可自行规定)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月进行。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如下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3)根据第 8 条【劳务作业变化】应增加和扣减的金额;
(4)根据第 17 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金额;
(5)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劳务分包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
项【计量程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总包单位提交,并附上有关资料。
进度款审核与支付
(1)总包单位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尽快审核确认并答复分包单位。
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分包单位修正
和提供补充资料。
(2)总包单位应在审核确认同意分包单位提交的进度付款申请单之日起
30 天内(可自行约定)向分包单位支付进度款。分包单位在收款前应向总包单
位出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总包单位不承担分包单位出具发票所产生的相关
税费,否则,总包单位有权暂停支付进度款和结算款,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支付账户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总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支付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都应当
支付至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单位的账户。
12. 验收与交付
劳务作业质量
分包单位应确保所完成劳务作业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总包单位
有作业规范要求的,分包单位的劳务作业还应当满足总包单位的作业规范要求。
总包单位有权随时对分包单位实施的劳务作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劳
务作业质量,并对存在的质量隐患提出整改要求,分包单位应当在总包单位要求
的时限内完成整改。分包单位拒不整改或者返工的,总包单位有权自行整改或者
委托第三方代为整改,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分包单位全部承担。总包单位有权从尚
未支付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中扣除上述费用,并扣除因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及违
约金。
参加检验与验收
分包单位应按照总包单位的书面指示,参加与其劳务作业有关的材料检验,
并及时提出检验意见。
分包单位应按照总包单位的书面指示,参加与其劳务作业有关的分部分项工
程的验收,并承担相应部分的整改责任。
完工日期的确定
总包单位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并负责组织劳务分包工
作的完工验收。
分包单位完成全部劳务作业后,应向总包单位提交完工报告,通知总
包单位验收。
总包工程竣工且经发包人验收合格的,视为分包单位的劳务作业质量
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
劳务作业实际完工日期以总包单位验收合格的日期为准。
劳务作业整改
总包单位与发包人间的隐蔽工程验收、分部分项工程验收以及工程竣工验收
表明劳务作业质量不合格时,分包单位应负责无偿整改,作业期限不予延长,并
承担由此导致的总包单位损失。分包单位因自身原因无法完成整改的,总包单位
可以委派其他劳务单位完成,产生的费用由分包单位承担。总包单位有权从尚未
支付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中扣除上述费用,并扣除因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及违约
金。分包单位整改后质量仍不合格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劳务作业交付
劳务作业经验收合格后,分包单位应当按照总包单位指示及时将该劳
务作业交付总包单位,不得以双方存在争议为由拒绝将该劳务作业交付总包单位。
合同当事人也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劳务作业交付的具体条件或日期。
分包单位应当于分包工程验收合格后按照总包单位指示并按照下列
要求完成对施工场地的清理:
(1)残留垃圾全部清理出场;
(2)临时工程、临时设施全部拆除、清理出场,并按照总包单位的指令对
相应场地进行清理、平整或者复原;
(3)设备、材料全部清除出场(合同约定或者总包单位指令保留于施工现
场的除外)。
(4)施工现场周边以及所涉道路、水道的施工堆积物,按照总包单位的指
令全部清理。
(5)完成业主、监理单位指令(需经总包单位确认)的清理工作。
分包单位履行清场义务时应当采取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如果造成人
员伤亡及财产损毁事件,由分包单位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分包单位履行清场义务
时应当确保不破坏、污染环境,同时,分包单位清理出场的物品应当按照相关规
定、约定、要求妥善处理,不得随意抛洒、倾倒。
分包单位拒不清理或者逾期仍未完成清理的,总包单位有权寻第三方
进行清理,所产生的费用由分包单位承担,从结算款中直接扣除。同时,因相应
物品堆码造成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毁,由分包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分包单位拒不清理或者逾期仍未完成清理的,总包单位有权直接接收
已完工程,并将分包单位所有人员驱离施工现场。同时,总包单位有权自行清理、
处置分包单位遗留的全部物品、构筑物等,且无论其物品系分包单位所有或是分
包单位通过租赁等形式占有),处置所得款项归总包单位所有,处置所得款项不
足以冲抵因处置而发生的费用的,总包单位有权在应支付分包单位的任何款项
(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所涉款项)中直接扣除。总包单位因相应的处置行为发生
的损失(例如第三方向总包单位索赔等),由分包单位承担,总包单位亦有权在
应支付分包单位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所涉款项)中直接扣除。
13. 劳务作业完工结算与支付
完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也可自行规定在通用条款中)另有约定外,分包单位应自劳
务分包作业完工并经总包单位验收合格之日起 28 天内,向总包单位提交完工结
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完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
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完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完工结算合同价格;
(2)总包单位已支付分包单位的款项;
(3)根据合同应当扣减的款项;
(4)总包单位应支付分包单位的合同价款。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单位应提交的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按经总包单位审定的实际完成量编制的劳务分包结算书;
(2)有效的工程变更签证资料;
(3)其他与分包结算有关的经济技术资料;
(4)应本工程业主或总包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完工结算审核
总包单位审核确认分包单位提交的结算金额以总包单位审计部门确认的金
额为准,总包单位审核确认结算金额后,并向分包单位签发完工付款证书。总包
单位对完工结算申请单和结算资料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分包单位进行修正和提供
补充资料,分包单位应按要求提交修正后的完工结算申请单和结算资料。
完工结算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包单位应在签发完工付款证书后的 60 天内,
完成对分包单位的完工付款。分包单位在收款前应向总包单位出具合法有效的收
款票据凭证。
14. 违约
总包单位违约
总包单位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总包单位违约:
(1)总包单位未按约定向分包单位支付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的;
(2)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违约情形。
总包单位违约责任
总包单位逾期支付应付合同款项,逾期时间在 60 天以内的,不承担违约责
任,逾期时间超过 60 天的,从第 61 天起,以逾期未付金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
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乙方违约金。但总包单位有证据证明因业主拖欠总
包单位工程款导致总包单位逾期支付的,分包单位表示理解并放弃向总包单位追
究逾期付款违约责任。针对总包单位的逾期付款,分包单位可以通过主张违约金
等合法形式救济,但分包单位不得停工、怠工,更不得因此组织群体性事件或者
放任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包单位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
方法。
分包单位违约
分包单位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分包单位违约:
(1)分包单位未按约定组织符合工程要求且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劳务作业
人员进场的;
(2)分包单位在签订本合同后未按总包单位指令进场施工、中途擅自停工
或退场、因自身原因导致作业期限延误的;
(3)分包单位劳务作业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
(4)分包单位未按总包单位要求进行安全文明施工的;
(5)分包单位未每月向总包单位提供上月分包单位在本项目上所有劳务作
业人员的工资核算及支付情况的盖章书面记录的;
(6)分包单位将劳务工程转包给他人;
(7)分包单位劳务作业人员劳资纠纷、安全事故、治安事件、群体性事件
不能控制局面(群体性事件是指参与人员或者受影响人员多人以上,或者向不特
定对象表达诉求的事件,例如拉横幅、发传单、集会、静坐、游行、断水、断电、
扰乱施工秩序、围堵办公场所、围堵政府机关、集体向政府机关表达诉求等。非
群体性事件如个别劳务作业人员上访、工地现场闹事、爬塔吊、以死亡相威胁等
等)。
(8)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违约情形。
分包单位违约责任
分包单位因劳务作业人员劳资纠纷、安全事故、治安事件、群体性事件等并
涉及款项支付,以及分包单位工期严重滞后、质量事故等涉及费用增加或赔偿,
总包单位有权从分包单位交纳的保证金或者分包工程款中代为支付上述费用,并
扣除因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及违约金,分包单位无条件同意认可总包单位代付行
为和代付金额并配合完善诸如付款财务手续、补开增值税发票等相关手续,若不
补开增值税发票导致总包单位经济损失的,分包单位应予以赔偿。
针对分包单位的某项违约行为,总包单位不提出索赔或者不行使本合同约定
的特定权利的,仅是对自身合同权利的单次自由处分,不具备类推适用之效力,
不代表分包单位的违约行为得到总包单位的认可,也不代表对分包单位的同类违
约行为均不予索赔,更不代表本合同对相应行为的约定发生变化,违约行为的违
约性质及责任并不发生任何变化。
分包单位就本合同负担之义务并不因其承担违约责任而减免。
本合同针对同一情形既约定违约责任也约定赔偿的,同时适用、累加计算。
如果违约金、赔偿金合计超过实际损失,则超出部分作为惩罚性违约金和预期利
益损失赔偿,合同双方对于超出部分是否产生实际损失、损失额度、预期利益额
度,均无需证明。
分包单位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给总包单位增加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直接
经济损失、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等)和(或)延误的期限。此
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分包单位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
算方法。
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
一方合同当事人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
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15.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
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
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
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
不可抗力的通知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有义务立即通
知另一方,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另一方全力协
助并采取措施。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48 小时内,分包单位应向总包单位通报受损情况,及
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时,分包单位应每隔 7 天向总包
单位通报一次损失情况。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14 天内,分包单位应向总包单位提交清理和修
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作业期限延
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2)因不可抗力影响分包单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作
业期限延误的,应当顺延作业期限,由此导致分包单位停工的费用损失由总包单
位承担,但总包合同中明确约定此项费用损失不由建设单位(业主)承担的除外;
(3)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作业期限延误,总包单位要求赶工的,由此
增加的赶工费用由总包单位承担,但总包合同中明确约定此项费用损失不由建设
单位(业主)承担的除外;
(4)分包单位在停作业期限间按照总包单位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
费用由总包单位承担,但总包合同中明确约定此项费用损失不由建设单位(业主)
承担的除外。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
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
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6. 保险
总包单位应获得或办理的保险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也可在通用条款中进行约定)中约定总包
单位办理保险的的相关事宜。
分包单位应办理的保险
分包单位应当为其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劳务作业现
场内自有人员、自有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分包单位办理保险的时间及分包单位
不履行上述义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保险事故的处理
保险事故发生时,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
少损失。
17. 索赔
配合索赔
总包单位根据总包合同向发包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时,
分包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并出示相应资料,以便总包单位能遵守总包合同的约
定。
在劳务作业实施过程中,如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提出索赔,且总包
单位认为可以根据总包合同向发包人提起索赔的,则总包单位应该采取一切合理
步骤,向发包人主张追加付款和(或)延长作业期限,分包单位应予以配合。
分包单位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分包单位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作业期限的,
应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总包单位提出索赔:
(1)分包单位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14 天内,向总包单位发
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分包单位未在前述 14 天内发
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作业期限的权利;
(2)分包单位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14 天内,向总包单位正式递交
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
的作业期限,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当该项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分包单位应当阶段性地向总包单位发出
索赔意向,并应在索赔事件终了后 14 天内,向总包单位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
最终索赔报告;
(4)总包单位在收到分包单位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应于 35 天
内给予答复,或要求分包单位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5)总包单位在收到分包单位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 35 天内未予
答复或未要求分包单位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的,视为认可该项索赔。
分包单位承诺:本合同签订前,总包单位从未授权(委托)任何单位(个
人)向分包单位收取履约保证金,分包单位对此完全知悉,并确认从未向任何单
位(个人)支付过履约保证金。无论此后分包单位针对履约保证金提出何种款项
收支凭据,且无论该凭据对款项性质作何记载,均与总包单位无关,分包单位无
权以任何理由向总包单位提出与之有关的费用主张。此外,总包单位从未也不会
向分包单位收取除履约保证金以外的其他导致总包单位负有返还义务的款项、从
未也不会授权(委托)任何单位(个人)向分包单位以及分包单位确定的其他单
位(个人)收取该类款项,但本合同另有约定或者加盖有总包单位公章的文书对
本条款做出明确变更的除外。如果分包单位发生与本条款约定不符的支付行为,
均与总包单位无关,分包单位无权就相关款项向总包单位提出任何费用主张。
总包单位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总包单位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分包
单位提出索赔,分包单位在收到总包单位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 14 天内
未予答复或未要求总包单位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的,视为认可该项索赔。
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约定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承担违约
责任的,按照违约责任条款执行。
18. 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的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的,合同当事人均有权解除本合同:
(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 84 天或累计超过 140 天,合同
当事人均有权解除合同;
(2)总包单位与发包人的总包合同解除的,合同当事人均有权解除合同;
(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的,总包单位有权解除本合同:
(1)分包单位将本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的;
(2)分包单位劳务作业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且无法整改的;
(3)分包单位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符合作业要求的作业人员或不履行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其违约行为足以影响本工作的质量、安全、作业期限,
且经总包单位书面催告后未在合理期限内改正的;
(4)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分包单位原因导致劳务作业暂停持续超过
56 天不复工的,或虽未超过 56 天但已经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5)分包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劳务作业人员支付报酬,导致引发 5 人以
上的群体性事件的;
(6)分包单位出现通用条款 约定违约情形的
(7)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在达到总包单位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总包单位有权选择不解除合同,
仅书面通知分包单位收回工程,而不需要经过法律和其他手段介入,并且有权自
己实施全部或者部分尚未完成的工程或者委托给第三方实施,所造成的损失,由
分包单位承担全部费用和责任。总包单位有权扣押在工地的临时性设备、机器、
工具、物资等,以保证收回自己的资产。总包单位有权免费利用这些设备完成余
下的工程,而对于设备使用所造成的损失、短缺、报废,总包单位不对分包单位
或分包单位的债权人负责任。
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合同解除后的处理
合同解除后,总包单位应及时与分包单位办理合同结算支付手续。
合同解除后,分包单位应妥善做好已完工作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
和移交工作,按总包单位要求撤出劳务作业现场。总包单位应为分包单位撤出提
供必要条件。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违约条款的效力。有
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合同解除退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包单位提前 7 天向分包单位发出撤场通知,
分包单位应当在总包单位要求的期限内撤离劳务作业人员并办理好相关手续。若
分包单位逾期撤离劳务作业人员,则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总包单位支付违
约金。
19. 争议解决
合同当事人因合同或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
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总包单位所
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标准和规范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图纸
总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提供图纸的数量: ;
总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提供图纸的内容: 。
联络
总包单位接收文件的地点: ;
总包单位指定的接收人为: 。
分包单位接收文件的地点: ;
分包单位指定的接收人为: 。
保密
2. 总包单位
总包合同的提供
劳务作业现场和工作条件
关于总包单位交付具备本合同劳务作业条件的劳务作业现场的约定:
。
关于总包单位应负责提供劳务作业所需要的劳务作业条件的约定:
。
总包单位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3. 分包单位
分包单位的一般义务
(4)分包单位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
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分包单位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
。
劳务作业管理人员
4. 劳务作业人员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
劳务作业人员管理
5. 作业安全与环境保护
作业安全
职业健康
环境保护
6. 作业期限及进度
劳务作业方案
开始工作
劳务作业准备
关于分包单位应完成的劳务作业准备工作:
。
劳务作业通知
作业期限延误
因总包单位原因导致作业期限延误
因分包单位原因导致作业期限延误
不利作业条件:
劳务作业暂停
工作配合
提前完工
7. 机具、设备及材料供应
机具、设备和材料供应计划
大型机械、主要材料和周转性材料
低值易耗材料
关于劳务作业所需的低值易耗材料的提供人的约定:
。
关于分包单位自行提供劳务作业所需低值易耗材料或小型机具的范
围: 。
分包单位的保管义务
总包单位供应设备、材料的合理损耗
总包单位供应设备、材料的合理损耗率:
。
8. 劳务作业变化
劳务作业变化的情形
劳务作业变化估价
劳务作业变化引起的作业期限调整:
临时性用工劳务
临时性用工劳务的工种工日单价:
。
9. 劳务作业价格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劳务作业价格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可调或不可调)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第 2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法律变化引起的劳务作业价格调整
10. 合同价格形式
单价合同
(1)工作量清单劳务费综合单价合同
劳务费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2)工种工日单价合同
工种工日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3)综合工日单价合同
综合工日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4)建筑面积综合单价合同
建筑面积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5)其他单价形式: 。
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11. 劳务作业计量与支付
劳务作业的计量
计量原则和计量周期
劳务作业工作量计算规则: 。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
计量程序
关于劳务作业工作量计量的约定: 。
(1)分包单位报送工作量报告的期限: 。
预付款
预付款的支付
总包单位支付预付款的数额或比例及期限: 。
预付款的抵扣
关于预付款抵扣的约定: 。
进度款支付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关于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约定: 。
进度款审核与支付
12. 验收与交付
劳务作业质量
参加检验与验收
完工日期的确定
劳务作业整改
劳务作业交付
关于劳务作业交付条件与日期的约定:
。
13. 劳务作业完工结算与支付
完工结算申请
分包单位提交完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
分包单位提交完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 ;
分包单位提交完工结算申请单的份数: ;
完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
完工结算审核
完工结算支付
14. 违约
总包单位违约
(1)总包单位指令暂停施工或者业主、监理单位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并经总包
单位确认的,以及因行政机关的指令、有监管职能的其他单位的指令、不可抗力
导致的暂停施工,按照总包单位从业主实际获得的劳务费用补偿的 %作为总
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费用补偿,总包单位未获业主费用补偿的,分包单位也不向
总包单位主张费用补偿。
(2)无论何种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分包单位于开工前发生的费用及损失均
由分包单位自行承担。
分包单位违约
分包单位违约的情形
分包单位违约的其他情形: 。
分包单位违约责任
关于分包单位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的约定: 。
补充约定(此部分内容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可放在通用条款
中。)
(1)分包单位未严格按照总包单位的指令内容执行的,应当按照 元/次
向总包单位支付违约金;拒不执行相关指令的,应当按照 元/次向总包单位支
付违约金。
分包单位未能达到节点工期要求的,每逾期一天,应当向总包单位支付违约
金 元,未能达到总工期要求的,每逾期一天,应当向总包单位支付违约金
元。节点工期违约责任与总工期违约责任分别计算,不互相包含。
(2)分包单位违反通用条款第 5 条至第 6 条中的任一条款的,每发生一次,
应当向总包单位支付违约金 元;分包单位作业发生安全事故后未及时报告的,
应当按照 元/人·次加付违约金,隐瞒不报的,应当按照 元/人·次加付违约金,
导致人员重伤或者六级以上工伤的,应当按照 元/人加付违约金,导致人员死
亡的,应当按照 元/人加付违约金。分包单位因违章引起火警、火灾,除承担
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及损失外,分包单位应向总包单位支付违约金,具体是:分
包单位发生一次未遂火警,应当按照 元/次向总包单位支付违约金;分包单
位发生一次一般火灾事故,应当按照 元/次向总包单位支付违约金;分包单
位发生一次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应当按照 元/次向总包单位支付违约金。
(3)分包单位超耗、浪费、未妥善保管、未合理使用总包单位提供的材料、
设备的,每发生一次,应当向总包单位支付违约金 元;导致材料、设备毁损、
灭失的,分包单位除需按原价(包含材料及设备价款、运费等总包单位支出的费
用)赔偿总包单位外,还应当按其原价的 %向总包单位支付违约金。
(4)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在施工场地
办公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 元/人·天向总包单位支付违约金。
(5) 分包单位应当确保其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体及年龄状况符合国家以及
工程所在地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符合行业协会及组织发布的规范、
标准,符合总包合同中相应的标准和要求,严禁使用患有高血压、恐高症、心脏
病、癫痫病等不适宜建设工程施工的疾病的人员;分包单位发现有传染病的应当
立即组织人员隔离、就医,并将相关情况报告给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确保其
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持证上岗。否则,每发现一人,分包单位应
当向总包单位支付违约金 元。
(6) 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未专款专用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挪作他用的
金额的 %向总包单位支付违约金。
(7)本合同所涉分包工程以外的其他工程因分包单位原因损坏的,每发生
一次,分包单位应当按照修复费用的 %向总包单位支付违约金。
(8)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提交完工结算报告存在高估冒算,且其高估冒算
的工程量超过审减后确定的工程量的 10 %的(含本数),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审
减金额的 50 %向总包单位支付违约金。如果双方因结算审减发生诉争,则以
司法机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工程量计算高估冒算的比例。
(9)分包单位应当无条件接受总包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各类检查并按
照总包单位的指令进行整改,否则,每发生一次,分包单位应当向总包单位支付
违约金 元,违约 3 次以上的,总包单位有权解除本合同。
(10)总包单位发出的指令、通知、函告、扣款单等文书被分包单位拒收或
者退回的,每发生一次,分包单位应当向总包单位支付违约金 元。
(11)导致投诉(例如投诉当事人向甲方投诉、向建设单位投诉、向行政机
关投诉等)事件发生的,每发生一次,分包单位应当向总包单位支付违约金
元;导致群体性事件的,每发生一次,分包单位应当向总包单位支付违约金
元。
(12) 投诉事件、群体性事件被媒体报道的,每发生一次,分包单位应当
向总包单位支付违约金 元。媒体,是指电视、广播、刊物、网络、通讯软件
等可向不特定多数人或者 5 人以上特定人群传达信息的各种媒介。
(13) 导致总包单位被列为民事诉讼(仲裁)案件的被告(被申请人)的,
每发生一次,分包单位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总价的 %向总包单位支付违约金。
(14)投诉事件、群体性事件导致总包单位受到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及组织
等有关主管单位的处理的,每发生一次,分包单位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总价的 %
向总包单位支付违约金;导致总包单位被前述单位处罚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本
合同约定总价的 %向总包单位支付违约金。
(15)投诉事件、群体性事件导致总包单位被卷入刑事案件的,分包单位应
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总价的 %向总包单位支付违约金。
(16)投诉事件、群体性事件导致总包单位征信受损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
本合同约定总价的 %向总包单位支付违约金。
(17)投诉事件、群体性事件导致总包单位被地区或者行业限制准入的,分
包单位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总价的 %向总包单位支付违约金。
(18)投诉事件、群体性事件导致总包单位资质、资格受到不良影响的,分
包单位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总价的 %向总包单位支付违约金。
(19)总包单位将严格监督分包单位按时发放民工工资,若发现分包单位上
次未按实际全额发放民工工资时,有权停止支付当次劳务分包款并督促分包单位
立即全额补发上次农民工工资,并且分包单位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总价的 %
向总包单位支付违约金,情形严重给总包单位带来恶劣影响或其他损失的,总包
单位有权解除分包合同。
(20)若分包单位工期逾期 天以上的或质量问题整改后仍不合格或者
达到合同解除其他条件的,总包单位有权解除本合同,且分包单位必须在总包单
位发出解除通知后限时清除出场,否则,还应按每逾期一天 元累计向总包单位
承担违约责任,总包单位可直接从应付给分包单位的工程款和保证金中扣除。对
分包单位已完成部分工程按分包单位实际已完成的合格工程计算工程量后,只
按 70%结算后一次性支付,对分包单位完成的不合格部分工程,总包单位有权指
定其他单位或班组进行返工整改,其返工整改费用由分包单位承担,总包单位可
直接从保证金或应付的结算款中扣除。
除本合同已约定的违约责任以外,分包单位违约导致总包单位受到的经济损
失,分包单位应当全额赔偿,并应当按照年息 %向总包单位赔偿资金占用损
失。分包单位违约导致另一方受到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被业
主等第三方索赔及扣款、一方基于分包单位的违约行为而实施本合同约定的特定
行为而被第三方索赔(例如总包单位因完工清理时直接处置物品而被物品所有权
人索赔等)、被行政机关罚款等。
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
15. 不可抗力
16. 保险
总包单位应获得或办理的保险
分包单位应办理的保险
关于分包单位应办理的保险的其他约定:
。
关于分包单位办理保险的时间及分包单位不履行上述义务应承担的违约责
任: 。
17. 索赔
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18. 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的情形
合同解除后的处理
19. 争议解决
特别提示:本合同以书面打印的内容为有效文本,本合同中除人员签名以外,
任何增删、手改、涂改的部分均为无效,仍以原打印文字为准。合同双方及其签
约相关人员已特别注意本合同中关于设定、变更、排除、限制、加重、减免权利、
义务、责任的条款,并已逐条进行明确而充分的说明、协商,直至各方均充分理
解并一致接受。本合同各项条款均是经充分协商、谈判后达成,是各方基于对自
身权利义务责任的完全理解以及对市场环境的充分调查、评估后达成的合意,不
存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情形,是各方自由、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
总包单位: (公章) 分包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附件:机具、设备、材料供应计划
机具、设备、材料供应计划
序号 品种 规格型号 质量 数量 供应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