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会议规则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公司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规定,以及本公司章程,制定公司股
东大会会议规则。
一、 股东及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本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
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二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充分依
据,有相反证据者除外。
第三条 公司依据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时提交的
验资报告及本公司章程第十七条之规定建立股东名册。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
它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
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
第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
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
与或质押所持有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 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 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本人持股资料;
(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
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
义务。
第七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
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
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提供。
第八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
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九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将其所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
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
以上的董事;
(二)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
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
上表决权的行使;
(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百分
之三十以上的股份;
(四)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它方
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
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
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
为。
二、 股东大会概述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
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四)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
规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
会。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
任,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
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
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
报告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在上述期限内,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
董事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行
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股东大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照《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年度股东大会可以讨论公司章程规定的
任何事项。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
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总额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
之十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十六条 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
议。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
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
长或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会议,董
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
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
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无法共同推举股东主持会
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主持。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在会议召开三
十日以前通知公司股东。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十九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以书面
形式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
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
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
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
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二十二条 股东可亲自或委托他人代理投票,二者具
有同等效力。但股东委托他人投票时,只能委托一人为其代
理人。
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
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
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代理投票程序应遵循高效、准确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 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或监事会的要求
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七)变更募股资金投向;
(八)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九)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通讯表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
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股东
大会不得无故延期。公司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大会
的,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
知。董事会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
开日期。
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三、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与提案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有权
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所提
出的具体议案,股东大会应当对具体的提案作出决议。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
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
次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并将董事会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
充分披露。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
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
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第三十条 会议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会议通
知中未列出事项的新提案,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股东大
会召开的前十五天公告。否则,会议召开日期应当顺延,保
证至少有十五天的间隔期。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
为行为准则,按照上述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
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
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
公告。
第三十三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
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三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
提出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
同时这些事项是属于本规则第二十四条所列事项的,提案人
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
审核后公告。
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
召开的前十天提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不足十天的,第
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
由董事会公告,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
第三十五条 对于前条所述的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
董事会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一)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
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
如果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应当
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
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
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就
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
程序进行讨论。
第三十六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
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
(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
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
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提出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提案的,应
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股资金用途的原因、新
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事项,应当作为专项提案提出。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
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并作为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董事会在
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增原因,并在
公告中披露。董事会在公告股份派送或资本公积转增方案时,
应披露送转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
今后发展的影响。
第四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提案,
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董事会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提案时,应事先通知该会计师事务所,并向股东大会说
明原因。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
非会议期间,董事会因正当理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可临时聘请其他会计师事务所,但必须在下一次股东大会上
追认通过。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应在下一次股东大会
说明原因。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
席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四、股东或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
之十以上的股东(下称“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提议董事会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
和内容完整的提案。书面提案应当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应当保证提案
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
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
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三十日内没有发
出召集会议的通告,提出召集会议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在报经
公司所在地的有关主管机关同意后,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
求后三个月内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
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
监事会或者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
召集并举行会议的,由公司给予监事会或者股东必要协助,
并承担会议费用。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的书面提议后应当
在十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程序依本规则相
关条款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
提案,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是否召开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应当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后十五日内
反馈给提议股东并报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做出同意召开股东大会决定的,应
当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
得提议股东的同意。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新的提
案,未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也不得再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进行变更或推迟。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做出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决定,
并将反馈意见通知提议股东。
提议股东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放弃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或者自行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提议股东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四十七条 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
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提议股东应按
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
(二)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
第四十八条 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
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
证会议的正常秩序,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司承担。会议
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
议,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董事
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
持;
(二)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具法律
意见;
(三)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规则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未能指定董事主持股东大会的,提
议股东在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后会议由提议
股东主持;提议股东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具法
律意见,律师费用由提议股东自行承担;董事会秘书应切实
履行职责,其余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规则相关条款的规定。
五、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决议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
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
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
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
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
为,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应通过股东大会同股东进行交流。
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董事会下设委员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
人员等提问,并可就股东大会议程中的事项向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董事会应向股东提供提问、质询的
机会。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会
和监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五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前次年
度股东大会以来股东大会决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事项
的执行情况向股东大会做出专项报告;由于特殊原因股东大
会决议事项不能执行的,董事会应当作出说明。
第五十三条 股东对公司公布的年度报告有异议时,可
以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对上市
公司及其下属公司财务状况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
行检查,费用由股东自理。
第五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
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专项报告,内容包括: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
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
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五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
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
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
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
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第五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投票程序和规则应确保对所有股东一视同仁,并不应因
此给股东、公司增加不合理的开支。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
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年度股东
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
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回购本公司股票;
(六)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一条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
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
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六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
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
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
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
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
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第六十四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知中列明的
提案内容时,对涉及本规则第二十四条所列事项的提案内容
不得进行变更;任何变更都应视为另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
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六十五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六十六条 被公司持有 20%或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同
时持有母公司股份达 10%或以上者,不得行使投票权。
第六十七条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
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
表决结果。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
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六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
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
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
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
份的比例;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
或说明等内容;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
名,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七十一条 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与股东持有的股
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
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
第七十二条 公司股票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期间停牌。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股东大会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连续举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异常原因导致股
东大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做出任何决议的,公司董事会有
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
第七十三条 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
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做
出说明。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
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
表述。
股东大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
益的,股东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
权总股份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案表决结果。对股东
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
和提案内容。
第七十七条 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经公
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
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或转增)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