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保险考点
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复习要点汇总(1)
1、从经济的角度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从法律的角度看,是一种
合同行为;从社会的角度看,是“精巧的稳定器”;从风险管理的角度看,是风险管理的一
种方法,起到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作用。(单)
2、风险必须具有不确定性,具有三层含义:是否发生不确定、发生的时间不确定、发生的
原因和结果不确定。(多)
3、风险必须具有现实的可测性。(单)
4、同质风险,是指风险单位在种类、品质、性能、价值等方面大体相近。(多)
5、大量风险的集合体,一方面是基于风险分散的技术要求,另一方面是概率论和大数法则
在保险经营中得以运用的前提。(多)
6、保险费率厘定的基本原则:适度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公平性原则(多)
7、适度性原则是:保险费率的确定应当能够足以抵补一切可能发生的损失以及有关的营业
费用。(单)
公平性原则是: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与其承担的保险费率要尽量一致,或者说被保险人能
够按照风险的大小、比例分担保险的损失与费用。(单)
8、有权制定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有:保监会、受委托的保险行业协会和
受委托的保险公司。(多)
9、保险基金来源于开业基金和保险费。(多),其中保险费是形成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
(单)
10、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的角度看,保险基金是以各种准备金的形式存在的(单),财产保险
与责任保险的保险基金表现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赔款准备金、总准备金和其他准备
金;(多)。人身保险准备金而言,保险基金主要以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形式存在(单)
11、保险赔偿与给付的基础是保险基金。(单)
12、保险的特征:经商互法科—经济性、商品性、互助性、法律性、科学性(多)
13、保险保障的根本目的,无论从宏观角度还是从微观角度,都是为了有利于经济发展。
(单)
14、保险的商品经济关系直接表现为个别保险人和个别投保人之间的交换关系;间接表现
为一定时期内全部保险人与全部投保人之间的交换关系。(单)
15、现代保险经营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等科学的数理理论为基础(多)保险费率的厘定、
保险责任金的提存等都是以科学的数理计算为依据的。(单)
16、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共同点:(1)均以社会公众为对象;(2)均以缴纳一定的保险费
为条件。(多)
17、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1)保险的实施方式采用自愿原则,社会保险由法律或行政
法规规定的强制行为;(2)保险经营以盈利为目的,社会保险以社会安定为宗旨;(3)
保险是以“公平性”费率为准则,社会保险以“均一保费制”为主要交费原则;(4)保险
以现代企业为经营主体,社会保险以事业单位为经办主体。(多)
18、保险与社会福利的相同点: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安定作用(单)
19、保险与社会福利的区别:(1)保险以商业保险公司为提供保障的主体,社会福利以社
会为主体;(2)保险以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为前提,社会福利不以个人缴费为前提;(3)
保险以损失或收入减少为受益条件,社会福利以国家规定的某些条件为依据;(4)保险以
补偿损失为己任,社会福利以改善和提高公民的生活为宗旨。(多)
20、保险与储蓄的区别:(1)保险是一定的群体为条件,储蓄以个人或单位为主体;
(2)保险属于他助行为,储蓄属于自助行为;(3)保险的受益期限由保险合同规定,储
蓄以本息返还期限为受益期限(单);(4)保险属于商业行为,储蓄不属于商业行为
(多)
21、依保险经营主体分,保险分为:公营保险与民营保险;
依保险经营性质分,保险分为:盈利保险与非盈利保险;
依业务承保方式分,保险分为:原保险、再保险、重复保险、共同保险;
依保险政策分,保险分为:自愿保险与法定保险、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普通保险与政策
保险;
依立法形式分,保险分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多)
22、法定保险的特征:全面性、统一性。(多)
23、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和前提,再保险是原保险的后盾和支柱。(单)
24、共同保险是保险公司对其承担风险责任的第一次分摊,风险的横向分担;再保险是第
二次分摊,纵向分担。
25、现代保险业务的框架: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四大部分
(多)
26、信用保证保险是一种以经济合同所约定的有形财产或预期应得的经济利益为保险标的
的一种保险。按担保对象不同,分为信用保险(担保别人)和保证保险(担保自己)。
(多)
27、社会后备基金的形式有:集中形式的后备基金、互助形式的后备基金、保险形式的后
备基金、自保形式的后备基金、社会保障形式的后备基金。(多)
28、社会保障形式的后备基金的特征:社会性、基本保障性、强制性(多)
29、以实物或货币形式存在的后备基金是:集中形式的、自保形式的。(多)
30、集中形式的后备基金是由国家通过财政预算对国民收入再分配实现的。并由国家管理
和支配的实物形态或货币形态的后备基金,也称为国家后备基金。(单)
31、互助形式的后备基金是由一些具有共同要求和面临同样风险的人资源组织起来,以预
交风险损失补偿分摊金的方式建立起来的一种后备基金。(单)
32、保险形式的后备基金,简称保险基金,是由保险机构根据保险费率,通过向参加保险
的单位和个人收取保险费的方式建立起的一种专门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受到的经济损失或满
足被保险人给付要求的货币形态的后备基金。(单)
33、自保形式的后备基金是一种由各企业或经济组织为保证经营过程中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所设立的自行弥补损失的一种后备基金。(单)
34、在国际上自保形式的后备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是自保公司。(单)
35、保险基金的本质属性是:以商品交换的等价有偿原则建立起的一种后备基金。(单)
36、分析保险在再生产过程中的地位,只要是研究保险作为一种分配形式与生产、流通、
消费和其他分配形式之间的关系。(多)
37、保险分配与财政分配的区别:分配主体不同、对象不同、方式不同。(多)
38、企业财务分配中的风险财务处理手段有两种:自保风险、转嫁风险。(多)
39、保险在金融体系中的作用:(1)为金融服务提供配套性服务;(2)提供长、短期资
金;(3)为银行运行提供保障;(4)提供多样化的金融保险服务(多)
40、保险职能由本质和内容决定(多)
41、一般地说,保险的职能有基本职能和派生职能(多);基本职能是:补偿损失、经济给
付;派生职能是:防灾防损、融资(多)
42、防灾防损:积极有效的促进投保人的风险管理意识。(多)
43、保险企业的两大支柱:资金运用业务与承保业务。(多)
44、保险融资的来源:资本金、总准备金或公积金、各项准备金及未分配盈余。(多)
45、融资的内容:银行存款、购买有价证券、不动产、各种贷款、委托信托公司投资、经
管理机构批准的项目投资及共同投资、各种票据贴现等(多)
46、保险的作用:是保险职能在具体实践中表现的效果(单)
47、宏观作用:对全社会和国民经济的作用。共 5个:3个社会、1个科技、1个经济
(多)
48、微观作用:对企业、家庭、个人的作用。共 4个:2个企业、2个个人。(多)
第二章:保险合同
1、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偿、双务、最大诚信、射幸、附合合同。(多)
2、在采用保险单和保险凭证形式时,保险条款已由保险人事先拟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
务已规定在保险条款中,投保人一般只是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多)
3、按保险标的是否载于保险合同进行分类,分为:定值和不定值合同;
按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分为:定额和补偿合同;
按保险标的是否为特定物或是否属于特定范围,分为:特定和总括合同;
按保险人的人数分,分为:专一和重复合同。(多)
4、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同一人时,当事人为: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多)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当事人为:保险人、投保人,关系人为:被保险人、受
益人(多)
5、从法律要素上看,保险合同主体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多)
6、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是: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多)
7、保险人最主要、最基本的合同义务是:承担保险责任。(单)
8、投保人具备的条件:(1)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
益;(3)与保险人订立合同并按约定交付保险费。(多)
9、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作为遗产,按继承法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的情况有:(1)没有
指定受益人;(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
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多)
10、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多)
11、 从保险法律要素上看,合同构成:主体部分、客体、权利义务、其他声明事项。
(多)
12、 基本条款由保险法以列举方式直接规定,是保险合同必不可少的法定条款,由保险人
拟定,特约条款由双方共同拟定。(单)
13、 保险标的: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人的生命和身体。(单)
14、 保险责任: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或事件发生后,保险人所应承担的保险金赔偿或给付责任。
(单)
15、 广义的特约条款包括:附加条款、保证条款;(多)狭义的仅指保证条款(单)
16、 书面形式的保险合同: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暂保单及其他书面协议。(多)
17、 保险单也称为保单,是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发的正式书面凭证。(单)
18、 保险凭证也称“小保单”,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在实践中,货物运输保险、汽车保险及第三者责
任保险中使用,在团体保险中也使用。(多)
19、 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接受投保人的要约后,需要获得上级保险公司或保险总公司的批准,在未获得
批准前,可先出立暂保单,证明合同成立,有效期是 30天。(单)
20、 保险合同的有效:是指保险合同是由当事人双方依法订立,并受国家法律保护。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
提条件。(单)
21、 按无效的性质,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多)
22、 绝对无效:指保险合同自订立起就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如行为人不合同、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违反
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合同。(多)
23、 相对无效:重大误解、显示公平。(多)
24、 合同解除的形式:法定解除、协议解除。(多)
25、 法定解除:是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的一种单方解除权。货物运输保险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责任开始
后,不得解除。(多)
26、 协议解除:又称为约定解除。是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解除的一种法律行为。(单)
27、 保险合同终止:是某种法定或约定事由的出现,致使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
(单)
28、 合同终止最常见最普遍的原因:保险合同期限届满。(单)
29、 交付保险费是投保人最基本的义务,也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单)
30、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约定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单)
31、 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保险标的因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赔偿
责任。(单)
32、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文义、意图、专业、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则。(多)
33、 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包括:保险赔偿、施救费用、争议处理费用、检验费用。(多)
34、 文义解释:按保险合同条款所使用文句的通常含义和法律法规及保险习惯,并结合合同的整体内容对
保险合同条款多作的解释。(单) 35、 意图解释: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思,对条款所做成的解释。
(单)
36、 解决保险合同争议的方式:协商、仲裁、诉讼。(多),其中最激烈的方式是诉讼。(单)
37、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获得保险赔偿或给付的必要程序是:履行保险事故发生通知义务。(单)
第三章:保险合同
1、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前提。(单)
2、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在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索赔时一定要有保险利益。(单)
3、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含义:保险双方在签定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
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单)
4、 关于保险合同订立后标的的危险变更、增加、或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告知,一般被称为
通知。(单)
5、 国际上对于告知的立法形式有:无限告知、询问回答告知。(多)
6、 无限告知:法律或被保险人对告知的内容没有明确规定,投保方必须主动将表现标的
的状况及有关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单)
7、 询问回答告知:又称为主观告知,投保方只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如实回答,对询问以
外的问题投保方无须告知。(单)
8、 我国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车辆妥善保管、使用、保养,使之处于
正常技术状态”---明示保证。(单)
9、 默示保证与明示保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单)
10、 弃权:保险人放弃某项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单)
11、 违反告知的表现:漏报、误告、隐瞒、欺诈(多)
12、 近因: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
(单)
13、 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在风险与保险标的的损失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
险人负赔偿责任;若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单)
14、 考试中出现的近因有:雷击、酒后开车、海浪、心脏病、心肌梗塞、脑溢血(单)
15、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各保险人应采取适当
的分摊方式分配赔偿责任,使被保险人既能得到充分的补偿,又不会超过其实际损失而获
得额外利益。(单)
16、 重复保险的三中分摊当时:比例责任、限额责任、顺序责任分摊。(多)
17、 法律规定了代位追偿原则,以保证当保险标的因第三者责任而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支
付的赔偿与第三者赔偿的综合,不超过保险标的是实际损失。(单)
18、 保险人取得代位追偿权的方式:法定方式、约定方式(多)
19、 代位追偿的主要内容:权利代位、物上代位(多)
20、 物上代位: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偿后,依
法取得该项标的的所有权。(单)
21、 委付是一种放弃物权的法律行为,在海上保险中经常使用。(单)
22、 计算题若出现以下数字,则要选择:4500、450、48、2。78(限额责任分摊,乙公
司)、6。67%、23万、8000、20、500、16800(两车相撞,甲车负主要责任,承担 70%的经
济损失,问甲车的损失)
第四章:保险公司的业务管理
1、“高额损失原则”:某一方面风险事故发生的频率虽然不高,但造成的损失严重,应优
先投保。(单)
2、道德风险:人们以不诚实或故意欺诈的行为促使保险事故发生,以便从保险活动中获得
额外利益的风险因素。如在财产保险中,50万价值的房屋,投保 80万,意味着被保险人可
能获得 30万的额外利益。(单)
3、心理风险:人们由于粗心大意和漠不关心,以至增加了风险事故发生机会并扩大损失程
度的风险因素。如投保了火灾保险,就不再小心火灾;投保了盗窃险,就不在谨慎防盗。
(单)
4、法律风险:强制保险人使用一种过低的保险费标准、要求保险人提供责任范围广的保
险、限制保险人使用可以撤消保险单和不予续保的权利。(多)
5、在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保险合同条款存在疑义时,法院往往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判
决。(单)
6、承保管理的程序:接受投保单—审核检验—接受业务—缮制单证(多)
7、人身保险的检验内容:医务检验、事务检验(多)医务检验主要是检查被保险人的健康
情况。(单)
8、续保的优越性:优惠、稳定公司业务量、手续简便。(多)
9、实事求是原则体现在:通融赔付方面(单)
10、“主动、迅速”:要求保险人在处理赔案时积极主动,不拖延并及时深入事故现场进行
查勘,及时理算损失金额,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应迅速赔
偿。--这属于保险赔偿原则中的公平合理原则。(单)
11、被保险人在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应当在 24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
则保险人有权不予赔偿。(单) 12、在财产保险中,受损财产会有一定的残值。如果保险
人按全部损失赔偿,其残值应归保险人所有。(单)
13、保险资金运用也称为保险投资,是保险公司为取得预期收益而垫付保险资金以形成保
险资产的经济活动过程。(单) 14、1998年以来,难以解决利率下调对保险公司带来的压
力,尤其难以解决寿险公司日益扩大的利差损。(单)
15、未赚保费部分即为保费准备金。(单)
16、保险反采用按当年入帐保费的 50%提留保费准备金,结转到下一年。(单)
17、信用放贷的风险主要是: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多)抵押放贷的主要风险是抵押物贬
值或不易变现的风险。(单) 18、银行存款:主要用作保险公司正常的赔付或寿险保单满
期给付的支付准备金,一般不作为追求收益的投资对象。(单) 19、资金运用率:在一定
时期内保险企业投资总额占全部资产总额的比例,资金运用率=投资总额/全部资产*100%
20、资金运用盈利率:在一定时期内保险企业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占投资总额的比例,资金
运用盈利率=投资收益/投资总额*100%(单)
21、临时再保险:分出、分入公司都没有约束的一种再保险安排方式。(单)
22、1987-1995,为无序资金运用阶段,1995年以后是逐步规范阶段。(单)
1、 逆选择:较大风险的投保人试图以平均的保险费率购买保险。(单)例如居住在低洼地
带的人投保洪水险---这种行为构成逆选择。
2、 再保险:保险人将自己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一种保险。(单)
3、 保险理赔的首要原则:恪守信用原则(单)
1、 保险营销:以保险为商品,以市场为中心,以满足被保险人的需要为目的,实现保险
公司目标的一系列活动。(单)
2、 保险营销发展的四个阶段:以产品为导向、以销售为导向、以消费者为导向、以市场
为导向(多)
3、 对新险种进行市场分析,实际上就是要对这一险种的销售量和成本利润进行分析,看
这些指标能否满足保险公司的目标。(多)
4、 差异性市场策略:保险公司选择了目标市场后,针对每个目标市场分别设计了不同的
险种和营销方案,去满足不同保险消费者的保险需求的策略。(单)
5、 广告:通过大众媒介向人们传递保险商品和服务信息,并说明其购买的活动。(单)
6、 直接营销渠道适合于新成立的、规模较小的保险公司。间接营销渠道适合规模较大、
市场占有份额较高、营销控制能力较强的保险公司。(单)
7、 保险法规定我国保险人的组织形式是: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多)
8、 由政府直接设立的保险公司是: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单)
9、 国有独资公司是:中国人寿.(单)第六章:保险市场
保险市场:保险商品交换关系的综合或保险商品供给与需求关系的总和。既可以指固定的
交易场所,也可以是所有实现保险商品让渡的交换关系的总和。(多)
第九章:财产保险
1、 财产保险是以各种财产物质和有关利益为保险对象。(单)
2、 财产保险中所指的财产包括:一切动产、不动产、固定的或流动的财产以及在制的有
行财产外,还包括运费、预期利润、信用及责任等无形财产。(多)
3、 海上保险是按照风险发生的区域命名的;汽车保险是按照保险标的命名的;火灾保险
是按照风险事故命名的。(单)
4、 我国习惯上将保险标的分为有行财产、相关经济利益和损失赔偿责任三大类,因此财
产保险通常也划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多)
5、 企业财产保险适用于各种企业、社团、机关和事业单位。(多)
6、 运输工具保险承保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运输工具的损失及第三者损害赔
偿责任。(单)
7、 特殊风险保险是为特殊行业设计的各种保险,如海洋石油开发保险、航天保险和核电
站保险。(单)
8、 责任保险除可以附加在各种财产保险上承保,还可以单独承保,如公众责任保险、产
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多)
9、 用会计科目来反映,可保财产有: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帐外资产;
用企业财产项目类别来反映,可保财产有: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材料、商品物资
等;
不可保财产有:土地、矿藏、文件、技术资料、危险建筑、违章建筑;
10、 特约可保财产中,不需加费的是:金银、珠宝、古玩、艺术品等;特约可保财产中,
需加费的是:桥梁、码头、堤堰、铁路等。(多)
11、 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 16毫米以上;台风:风速在 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暴
风:保险公司承保的暴风责任是风速在 米/秒以上,即风力为 8级以上的大风.(单)
12、 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的附加责任是为了适用投保人的特殊需要,可在综合险的基础上,
加保各种风险,例如矿下财产保险、露堆财产保险、盗窃险、橱窗玻璃破碎保险、机器损坏
保险、营业中断保险等。(多)---皆非自然灾害
13、 企业财产保险基本险的附加责任是为适用投保人的某种特殊需要,保险公司可在承保
各种基本险后,特约附加承保各种附加风险,包括盗抢险及各种自然灾害保险。(多)
14、 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这是指各级政府或各级执法机关下令破坏保险
标的所致的损失,属于非常性的行政措施。(多)
15、 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按出险时的重置价值确定;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按出险时的帐面
余额确定;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保险价值按出险时重置价值或帐面余额确定。(单)
16、 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为:(1)按帐面原值确定;(2)按帐面原值加成数
确定;(3)按重置价值确定;(4)按其他方式确定(如估价)(多)
17、 流动资产保险金额确定方式:被保险人按最近 12个月任意月份底帐面余额确定;
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自行估价或按重置价值确定(单)
18、 若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险时帐面余额,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出险时帐面
余额为限。(单)--全损时,哪个小以哪个为限。
19、 室内财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当时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单)
20、 家庭财产保险对室内财产的损失一般采用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对房屋采取比例赔偿方
式。(单)
21、 家庭财产两全保险的保险责任、保险金额确定方式与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相同,所不同
的只是保险储金的交纳方式。(单)
22、 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兼有经济补偿和到期还本双重性质。(多)
23、 保险储金的计算公式:=1000*保险费率/A年期的年利率(单)-考试的时候以五年期
为例子
24、 在家庭财产两全保险中,保险标的遭受全部损失经过保险人赔偿后,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人到下一年度全额退还保险储金。(单)
25、 盗抢险的保险责任指保险房屋及附属设备因遭受外来人员盗抢并有明显现场痕迹所致
损失在 3个月内未能破案的,保险人负赔偿责任。(单)
26、 盗抢险规定有绝对免赔额。(单)
27、 个人抵押贷款房屋保险的保险期限为自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按照《抵押贷款
合同》规定清偿全部贷款本息日 24时止,最长期限为 20年。(单)
28、 个人抵押贷款房屋保险的费率为年费率。(单)
第十章:运输工具保险
1、 按使用性质不同机动车辆分为:营业车辆和非营业车辆。(多)
2、 机动车辆保险属于不定值保险,赔偿方式主要是修复(单)
3、 机动车辆基本险一般分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多)
4、 不计免赔特约险同时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即只有在投保了车辆损
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才能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单)
5、 赔偿限额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同时也是保险人承担第三者责任每次事故赔偿
的最高限额。(单)
6、 摩托车、拖拉机第三者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四个档次:2万、5万、10万、20万;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五个档次:5万、10万、20万、50万、100
万;
摩托车、拖拉机以外的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分为六个档次:5万、10万、20万、50
万、100万、100万以上 1000万万以内。(多)
7、 不论机动车辆连续几年无事故,无赔款优待一律为应交保险费的 10%。(单)
8、 无赔款优待的条件:保险期限必须满一年、保险期内无赔款、保险期满前办理续保。
(多)
免赔的规定:全部责任的 20%、主要责任的 15%、同等责任的 10%、次要责任的 5%、单方肇
事的绝对免赔率为 20%。(单)
第十三章:责任保险
1、 公众责任保险多以“期内发生式”为承保基础。(单)
第十四章:人身保险
1、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包括:人的生命和身体。保险责任包括:死亡、伤残、疾病、年
老、满期。(多)
2、 人身保险按保障范围分,分为: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多)其中,主
要和基本的险种是人寿保险。(单)
3、 人寿保险的保险事故为:生存或死亡。(多)
4、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保费低廉、投保简便、无需检验身体。(多)
5、 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疾病伤残、生育或因疾病、伤害不能工作、收
入减少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业务。(单)
6、 人寿保险一般属于长期业务,保险期限一般最短为 3年。(单)
7、 团体保险:是以一张总的保险单为某一团体单位的所有成员或其中大多数员工提供保
险保障的保险。(多)
8、 分红保险:保险人将每期盈利的一部分以红利形式分配给被保险人的保险。分红保险
的保险费高于不分红保险的保险费。(单)
9、 按风险程度分,人身保险分为:标准体(健体)保险、次标准体(次健体、弱体)保
险、完美体保险。(多)
10、 完美体:指由于被保险人风险程度较低不需要按标准保费承保,可按照更为优惠的费
率承保的人身保险。(单)
11、 在实务中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后确定的,此约定金额既
不能过高,也不宜过低。一般由两个方面考虑:(1)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需要的程度、
(2)投保人交纳保费的能力。交费能力是根据投保人的职业和经济收入来判断的。(多)
12、 在人身保险中一般没有重复投保、超额投保和不足额投保问题。(多)
13、 从理论上说,人身保险没有金额上的限制。(单)
14、 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保险人投保死亡保险,保险利益以债权金额为限。(单)
15、 目前世界上比较流行的利率敏感型险种,主要包括:变额寿险、变额万能寿险、变额
年金、万能保险。(多)--三变一万。这些险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通货膨胀造成的影
响。(单)
16、 以生命风险作为保险事故的人寿保险的主要风险因素是死亡率。(单)
17、 在寿险经营中对于再保险手段的运用是相对较小的,保险公司只是对于大额的次标准
体进行再保险安排。(单)
18、 人身保险的作用:经济保障、投资手段、稳定社会。(多)
19、 人身保险的主要目的在于安定人们生活。(单)
20、 长期寿险的储蓄性使人身保险可以作为一种良好的投资手段。(单)
21、 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为标的的一种保险。(单)
22、 自然保费是逐年递增的,且增加速度越来越快。(单)
23、 均衡保费是投保人在保险年度内每一年多缴的保费相等。(单)均衡保费早期高于自
然保费,晚期低于自然保费,自然保费和均衡保费总体相当(多)
24、 风险均等原理:也称为风险同质性原理。指相同风险程度的人适用相同的保费,不同
风险程度的人采用不同的保费。(单)
25、 女性的死亡率低于男性,保费也低于男性。(单)
26、 影响风险同质性的因素主要有:年龄、性别、职业、健康状况、体格、居住环境、家
庭遗传史等(多)
27、 定期死亡保险:习惯上称为定期寿险,是一种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限内发生死亡事故而
由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单)
28、 定期寿险最大的优点是可以用较为低廉的保险费获得一定期限内较大的保险保障。在
定期寿险中投保人产生逆选择的可能性较高。(单)
29、 终身死亡保险是一种不定期的死亡保险,即合同中并不规定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
起,被保险人死亡为止。(单)
30、 终身死亡保险最大的优点是可以获得永久性保障,而且有退费的权利,若投保人中途
退保,可以得到一定数额的返还。(单)
31、 生存保险:是只有当被保险人一直生存到保险期限届满时,才给付保险金。(单)
32、 两全保险:也称为生死合险。是指将定期死亡保险和生存保险结合起来的保险形式。
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死亡、或合同规定期限届满时仍生存,保险人按合同
均负保险金责任的生存与死亡混合组成的保险。(单) 33、 年金保险是生存保险的特殊形
态。指被保险人在生存其间每年给付一定金额的生存保险。(单)
34、 按交费方式划分,年金保险分为:趸缴年金、年缴年金 按被保险人人数,年金保险
分为:个人、联合、最后生存者、联合及生存者年金。(多)
35、 变额年金是年金给付按货币购买力发生变化予以调整。(单)
36、 延期年金是合同成立后,经过一定时期或达到一定年龄后才开始给付的年金。例如某
人 40岁购买 60岁开始领取退休金的年金形式(单)
37、 最低保证年金是为了防止年金受领人早期死亡而过早丧失领取年金的权利。可分为两
种:(1)确定给付年金—规定了一个最低保证年数,在规定期间内无论被保险人生存与否
均可得到一个年金给付;(2)退还年金—当年金受领人死亡而其年金领取总额低于年金购
买价格时,保险人以现金方式一次或分期退还其差额。(多)
38、 短期年金,分为两种,(1)确定年金—年金的给付与被保险人的生存与否无关,已提
前确定给付年限。(2)定期生存年金。(多)
39、 简易人寿保险:用最简易的方法所经营的人寿保险。是一种低保额、免体检、适应一
般低工资收入职工需要的保险、交费期较短、保险费高于普通人寿保险。(多)
40、 所谓经验费率的方法,即在团体保险中,一般以上年度的团体理赔记录(或经验)决
定下年度的保险费率。(单)
41、 团体长期寿险常常为小的公司或企业购买,用来为其雇员退休时提供生活保障。主要
有三种:团体缴清保险、均衡保费式的团体长期寿险、团体信用人寿保险。(多)
42、 以下可以享受分红的团体年金是:团体延期缴清年金保险、预存管理费年金保险两
种。(多)
43、 变额寿险是一种保额随其分离帐户的投资收益变化而变化的终身寿险。(单)
44、 在变额险保单的管理上,保费减去费用及死亡给付分摊额后,存入一个单独的投资帐
户。(单)
45、 万能寿险的保单持有人在缴纳一定量的首期保费后,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任何时
候缴纳任何数量的保费,只有保单的现金价值足以支付保单的相关费用,有时甚至可以不
再交费。(单)
46、 利差益是保险公司弥补额外费用和获得利润的重要来源。(单)
47、 不可争条款:又称为不可抗辩条款,是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限制保险人权利的一项
措施。(单) 48、 年龄误告条款:主要是针对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而作出的
有关规定。(单)
49、 宽限期条款:又称为宽限期限,一般为 30天或 60天。自应缴纳保费之日起计算。宽
限期条款是分期缴费的人寿保险合同中关于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不因投保人延迟交费而失效
的规定。我国法定宽限期为 60天。(单)
50、 当投保人没有能力或不愿意继续缴纳保险费,保险单项目下已经积存的责任准备金可
以作为退保金以现金返还给投保人,也可以作为趸缴保险费将原保险单改为缴清保险或展
期保险单。(单)
51、 不丧失价值条款任选条款提出三种处理责任准备金的方式供投保人选择。(单)分别
为:现金返还、改为缴清保单、改为展期保单。(多)
52、 人寿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期限(一般为一年或两年),如果投保人不按期缴纳保险
费,保险人则自动以保险单项下积存的责任准备金缴纳保险费。(单)
53、 自动垫缴保险费条款适用于分期缴费的定期、终身死亡、两全保险。(多)
54、 宽限期、复效、自动垫缴条款都只适合于分期缴费的保险合同。(多)
第十三章:责任保险
1、 公众责任保险多以“期内发生式”为承保基础。(单)
第十四章:人身保险
1、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包括:人的生命和身体。保险责任包括:死亡、伤残、疾病、年
老、满期。(多)
2、 人身保险按保障范围分,分为: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多)其中,主
要和基本的险种是人寿保险。(单)
3、 人寿保险的保险事故为:生存或死亡。(多)
4、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保费低廉、投保简便、无需检验身体。(多)
5、 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疾病伤残、生育或因疾病、伤害不能工作、收
入减少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业务。(单)
6、 人寿保险一般属于长期业务,保险期限一般最短为 3年。(单)
7、 团体保险:是以一张总的保险单为某一团体单位的所有成员或其中大多数员工提供保
险保障的保险。(多)
8、 分红保险:保险人将每期盈利的一部分以红利形式分配给被保险人的保险。分红保险
的保险费高于不分红保险的保险费。(单)
9、 按风险程度分,人身保险分为:标准体(健体)保险、次标准体(次健体、弱体)保
险、完美体保险。(多)
10、 完美体:指由于被保险人风险程度较低不需要按标准保费承保,可按照更为优惠的费
率承保的人身保险。(单)
11、 在实务中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后确定的,此约定金额既
不能过高,也不宜过低。一般由两个方面考虑:(1)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需要的程度、
(2)投保人交纳保费的能力。交费能力是根据投保人的职业和经济收入来判断的。(多)
12、 在人身保险中一般没有重复投保、超额投保和不足额投保问题。(多)
13、 从理论上说,人身保险没有金额上的限制。(单)
14、 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保险人投保死亡保险,保险利益以债权金额为限。(单)
15、 目前世界上比较流行的利率敏感型险种,主要包括:变额寿险、变额万能寿险、变额
年金、万能保险。(多)--三变一万。这些险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通货膨胀造成的影
响。(单)
16、 以生命风险作为保险事故的人寿保险的主要风险因素是死亡率。(单)
17、 在寿险经营中对于再保险手段的运用是相对较小的,保险公司只是对于大额的次标准
体进行再保险安排。(单)
18、 人身保险的作用:经济保障、投资手段、稳定社会。(多)
19、 人身保险的主要目的在于安定人们生活。(单)
20、 长期寿险的储蓄性使人身保险可以作为一种良好的投资手段。(单)
21、 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为标的的一种保险。(单)
22、 自然保费是逐年递增的,且增加速度越来越快。(单)
23、 均衡保费是投保人在保险年度内每一年多缴的保费相等。(单)均衡保费早期高于自
然保费,晚期低于自然保费,自然保费和均衡保费总体相当(多)
24、 风险均等原理:也称为风险同质性原理。指相同风险程度的人适用相同的保费,不同
风险程度的人采用不同的保费。(单)
25、 女性的死亡率低于男性,保费也低于男性。(单)
26、 影响风险同质性的因素主要有:年龄、性别、职业、健康状况、体格、居住环境、家
庭遗传史等(多)
27、 定期死亡保险:习惯上称为定期寿险,是一种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限内发生死亡事故而
由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单)
28、 定期寿险最大的优点是可以用较为低廉的保险费获得一定期限内较大的保险保障。在
定期寿险中投保人产生逆选择的可能性较高。(单)
29、 终身死亡保险是一种不定期的死亡保险,即合同中并不规定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
起,被保险人死亡为止。(单)
30、 终身死亡保险最大的优点是可以获得永久性保障,而且有退费的权利,若投保人中途
退保,可以得到一定数额的返还。(单)
31、 生存保险:是只有当被保险人一直生存到保险期限届满时,才给付保险金。(单)
32、 两全保险:也称为生死合险。是指将定期死亡保险和生存保险结合起来的保险形式。
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死亡、或合同规定期限届满时仍生存,保险人按合同
均负保险金责任的生存与死亡混合组成的保险。(单)
33、 年金保险是生存保险的特殊形态。指被保险人在生存其间每年给付一定金额的生存保
险。(单)
34、 按交费方式划分,年金保险分为:趸缴年金、年缴年金按被保险人人数,年金保险分
为:个人、联合、最后生存者、联合及生存者年金。(多)
35、 变额年金是年金给付按货币购买力发生变化予以调整。(单)
36、 延期年金是合同成立后,经过一定时期或达到一定年龄后才开始给付的年金。例如某
人 40岁购买 60岁开始领取退休金的年金形式(单)
37、 最低保证年金是为了防止年金受领人早期死亡而过早丧失领取年金的权利。可分为两
种:(1)确定给付年金—规定了一个最低保证年数,在规定期间内无论被保险人生存与否
均可得到一个年金给付;(2)退还年金—当年金受领人死亡而其年金领取总额低于年金购
买价格时,保险人以现金方式一次或分期退还其差额。(多)
38、 短期年金,分为两种,(1)确定年金—年金的给付与被保险人的生存与否无关,已提
前确定给付年限。(2)定期生存年金。(多)
39、 简易人寿保险:用最简易的方法所经营的人寿保险。是一种低保额、免体检、适应一
般低工资收入职工需要的保险、交费期较短、保险费高于普通人寿保险。(多)
40、 所谓经验费率的方法,即在团体保险中,一般以上年度的团体理赔记录(或经验)决
定下年度的保险费率。(单)
41、 团体长期寿险常常为小的公司或企业购买,用来为其雇员退休时提供生活保障。主要
有三种:团体缴清保险、均衡保费式的团体长期寿险、团体信用人寿保险。(多)
42、 以下可以享受分红的团体年金是:团体延期缴清年金保险、预存管理费年金保险两
种。(多)
43、 变额寿险是一种保额随其分离帐户的投资收益变化而变化的终身寿险。(单)
44、 在变额险保单的管理上,保费减去费用及死亡给付分摊额后,存入一个单独的投资帐
户。(单)
45、 万能寿险的保单持有人在缴纳一定量的首期保费后,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任何时
候缴纳任何数量的保费,只有保单的现金价值足以支付保单的相关费用,有时甚至可以不
再交费。(单)
46、 利差益是保险公司弥补额外费用和获得利润的重要来源。(单)
47、 不可争条款:又称为不可抗辩条款,是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限制保险人权利的一项
措施。(单)
48、 年龄误告条款:主要是针对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而作出的有关规定。
(单)
49、 宽限期条款:又称为宽限期限,一般为 30天或 60天。自应缴纳保费之日起计算。宽
限期条款是分期缴费的人寿保险合同中关于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不因投保人延迟交费而失效
的规定。我国法定宽限期为 60天。(单)
50、 当投保人没有能力或不愿意继续缴纳保险费,保险单项目下已经积存的责任准备金可
以作为退保金以现金返还给投保人,也可以作为趸缴保险费将原保险单改为缴清保险或展
期保险单。(单)
51、 不丧失价值条款任选条款提出三种处理责任准备金的方式供投保人选择。(单)分别
为:现金返还、改为缴清保单、改为展期保单。(多)
52、 人寿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期限(一般为一年或两年),如果投保人不按期缴纳保险
费,保险人则自动以保险单项下积存的责任准备金缴纳保险费。(单)
53、 自动垫缴保险费条款适用于分期缴费的定期、终身死亡、两全保险。(多)
54、 宽限期、复效、自动垫缴条款都只适合于分期缴费的保险合同。(多)
55、 寿险公司在进行利率假设时都是十分谨慎的,常采用较为保守的态度,但过于保守的
态度必会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或丧失市场竞争能力。(单)保单失效率随保单年度的增加而
迅速降低。(单)
56、 合同初始费包括:保单签发费用、承保费用、营销产品开发、招募和培训代理人等费
用。(多)
57、n保单终止费包括:退保费用、无现金价值失效费用、死亡给付费用、到期费用。
(多)
58、 单利计算公式:S=P(1+ni),复利公式:S=P(1+i)
59、 为了将来得到固定金额,在一定利率下,现在应具备的金额称为现值。(单)
60、 保险公司使用的是经验生命表。(单)
61、 国民生命表与经验生命表中的死亡率不同。(单)
62、 以预定死亡率和预定利率为基础所计算的保险费,成为纯保费。(多)
63、 人寿保险费制定的根本原则是:等价交换、收支相等。(多)
64、 人寿保险纯保费制定的原理为:从总体上看纯保费收入的现值等于未来支付保险金的
现值。营业保费制定的原理:营业保费的现值等于纯保费现值与所有费用开支现值的和。
(单)
65、 三元素发是计算营业费用的一种方法。三元素发将寿险费用分为三类:新契约费、维
持费、收费费用。(多)
66、 责任准备金来源于历年收入纯保费的积累值与历年死亡给付的积累值的差额。(单)
70、 一般可保意外伤害:在一般情况下可以承保的意外伤害。除不可保意外伤害、特约保
意外伤害以外,均属于一般可保意外伤害。(单)
71、 按投保动因分,个人意外伤害分为:自愿和强制;按保险危险分,分为:普通和特
定;
72、 极短期意外伤害保险如旅游保险、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索道游客意外伤害保险
等。(多)
73、 与人寿保险、健康保险相比,意外伤害保险最有条件、最适合团体投保方式。(单)
74、 由于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率很低,所以在企业中一般是由企业或雇主支付保险
费为雇员投保。(单)
75、 责任期限是意外伤害和健康保险特有的概念。(单)
76、 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定额给付性的保险。(单)
77、 残废保险金=保险金额*残废程度*100%(单)
78、 如果各部位残废程度百分率之和超过 100%,则按保险金额给付残废保险金。(单)
79、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对每次意外伤害造成的残废或死亡
均按保险合同中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保险金累计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单)
80、 一般来说,健康保险承保的主要内容有如下两大类:(1)由于疾病或以外事故所致
的医疗费用;(2)由于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收入损失。(多)
81、 一般来说,要以是否有明显外来的原因,作为疾病和意外伤害的分界线。(单)
82、 在健康保险中,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支出后,若医疗费用已经从第三方得到了全部
赔偿或部分赔偿,保险人可以不再给付保险金,或只给付第三方赔偿后的差额部分。(单)
83、 在健康保险中,一般均对一些金额较低的医疗费用采用免赔额的规定。(单)
84、 普通医疗保险:是给被保险人提供治疗疾病时所相关的一般性医疗费用,主要包括门
诊费用、医药费用、检查费用等。(单)
85、 综合医疗保险:是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一种全面的医疗费用保险,其费用范围则
包括医疗和住院、手术等的一切费用。(单)
86、 特种疾病保险:是为了某种特殊疾病而承保的保险,如癌症、心脏病等。其给付方式
一般是在确诊为特种疾病后,立即一次性支付保险金额。(单)
87、 残疾收入补偿保险:是提供被保险人在残疾、疾病或意外受伤后不能继续工作时所发
生的收入损失补偿的保险。(单)
88、 在残废后的前一段时间称为推迟期,这一其间不给付任何补偿。推迟期一般为 3个月
或 6个月。(单)
89、 完全残废:一般指永久丧失全部劳动能力,不能参加工作以获得工资收入。(单)
90、 疾病保险条款一般多规定了一个等待期或观察期。一般为 180天,在这其间发生疾病
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观察期结束后保险单才正式生效。(单)
91、 保证续保个人健康保险单、不可撤消个人健康保险单、以及有条件续保个人健康保险
单等,均是以保险单所包含的续保条款为基础进行分类的。(单)
92、 在健康险中,宽限期的长短依据保险缴纳的频率而定。如保险费缴纳不超过一月一
次,那么宽限期通常不超过 31天。(单)
93、 健康保险单尽管已经签订,但保险人在规定的等待期或观察期内,并不履行保险金赔
付义务,其目的是防止被保险人可能发生的逆选择。(单)
94、 综合健康保险中的转化条款主要是对医疗费用保险而言的。其含义是指当团体中的被
保险人不再成为这个团体中的成员或被保险人时,保险人将给予这个或这些被保险人一定
的权利,购买个人医疗费用保险而不要求被保险人的可保性证明。(单)
95、 团体的被保险人将团体健康保险转化为个人健康保险时,一般说来,个人健康保险的
保险费高于团体健康保险的保险费。(单)
96、 调整保险金条款:指被保险人当受到不只一个团体健康保险单保障时,通过调整被保
险人获得的保险金,使得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金不超过他的实际发生的损失的有关规定。
(单)
97、 团体年金一般以雇主为投保人,以雇员为被保险人,保险费由雇主承担。(单)
98、 综合医疗保险:是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一种全民性的医疗费用保险。(单)
99、 综合健康保险承保的对象为从事同一行为的团体成员,如球队队员、自愿消防队员
(单)
变额万能寿险与万能寿险的相同点是:保险金给付方式。(单)
第十五章:保险代理人
1、 保险代理人的保险代理行为是由民法调整的法律行为。(单)
2、 寿险代理人:是接受保险人的委托,从事人寿保险业务销售的保险代理人。(单)
3、 保险兼业代理人:是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
的单位(单) 4、 合同是平等的法律主题通过协商,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
达成的涌以明确双方民事法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订立程序一般包括:要约和承
诺两和阶段(单)
5、 保险兼业代理人应在有效期满 2个月申请办理换证件事宜。(单)
6、 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的保险代理人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 1/2。(单)
7、 合伙形式的保险代理机构的基本条件是:2个以上的合伙人,50万实收资本。(单)
8、 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保险代理机构的基本条件是:2个以上 50个以下的股东,注册资
本不少于 50万。(单)
9、 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5个以上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起人。(单)
法律法规
1、民法调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多)
2、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 10周岁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
4、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上不满 18周岁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
要生活来源(16、17周岁)
5、下落不明:四年;因意外下落不明:两年
6、代理人和第三者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者负连带责任。(单)
7、财产所有权: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单)
8、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责任。(单)
9、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受到损害
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10、 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
法权益的社会团团是:消费者协会、其他消费者组织
11、争议的处理: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诉讼(多)
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目的: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
营者合法权益
判断题
1.第二条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
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
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社会)保险
行为。
2.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3.第五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4.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5.第十一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在任何情况下),保险公司和其他单
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6.第十二条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7.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在任何情况下),保险合同成立
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在任何情况下),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
解除保险合同。
8.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
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示知义务,足以
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并不)退还保险
费。
9.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
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的,该条款(该合同)不产生效力。
10.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
人。
11.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
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
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12.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对不属
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在 10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通
知书。
13.第二十七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
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
人或者爱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
而消灭。
14.第二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
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
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一律不承担责任)
15.第二十九条 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
再保险。
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将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告知再保险
接受人。
16.第三十条 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可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
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
17.第三十一条 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人)的解释。
18.第三十二条 保险人或者再保险接受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
受益人或者再保险分出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19.第三十四条 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
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20.第三十五条 华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一经
订立),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21.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
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22.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
(月)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1)根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
(2)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
23.第四十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载明,也可以按
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24.第四十一条 重复保险的保险价值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
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25.第四十五条 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
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6.第四十六条 由于被子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
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27.第四十八条在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
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28.第四十九条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
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29第五十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
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30.第五十一条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
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
的(一切)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31.第五十五条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
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
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32.第五十六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的,合同无效。 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
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33.第五十九条记住:投保人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
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34.第六十一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35.第六十二条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
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36.第六十三条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37.第六十四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2.受益人先
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
其他受益人的。
38.第六十六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
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39.第七十三条 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保险公司注册
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40.第七十六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自收到设立保险公司的正式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
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41.第七十七条 保险公司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公
司设立登记的,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自动失效。
42.第七十九条 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43.第八十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
44.第八十五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险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
45.第八十九条 保险公司依法破产的,破产财产优先支付其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
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三)所欠税
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46.第九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已经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以及已经发生保险
事故但尚未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不是总准备金)
47.第九十九条 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
公积金总和的四倍。
48.第一百条 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
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
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