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12月
第 19卷 第4期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oumal of Shanxi Politics and Law Institute for Administrators
Dec..20o6
Vo1.19 NO.4
【民商法研讨】
融资租赁合同中索赔权的法律分析
任昊丽,王利敏
(河北大学 政法学院,河北 保定o71002)
[摘 要] 融资租赁合同被新《合同法》予以明确规定,但在承租人拥有索赔权的问题上其规
定并不明确。实践中和理论界都承认承租人拥有索赔权,但其索赔权往往通过协议、委托等方式获
得,这使承租人拥有的索赔权非常被动。基于保护承租人利益的考虑 ,立法上应赋予承租人对出
卖人的直接索赔权。
[关键词] 融资租赁;索赔权;学说
[中图分类号]DF4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500(2006)04—0047—03
一
、融资租赁概述
融资租赁从产生以来就备受法律界的关注。这
种特殊的法律关系从形式上看是一种租赁,从实质
上看又类似于买卖或者借贷。融资租赁特殊的法律
性质使得各国立法对其界定呈现显著的差异。1988
年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并开放签字的《国际融
资租赁公约》是目前世界上唯一一个规范和调整国
际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公约,该公约对国际融资租
赁的众多法律问题作出了规定。但是该公约仅在部
分国家生效,还没有取得广泛的法律效力。公约回
避了租赁物的最终购买选择权对融资租赁性质的影
响,而将融资租赁界定为:在这种交易中,一方(出
租人)(1)根据另一方(承租人)提供的规格,与第三
方(供货方)订立一项协议(供应协议),出租人按照
承租人在与其有关的范围内所同意的条款取得工
厂、资本货物或其他设备,并且(2)与承租人订立一
项协议(承租协议),以承租人支付租金为条件授权
承租人使用设备的权利。从这一定义中我们可以看
出:其一,租赁物由承租人选定,这是融资租赁交易
自身特点所决定的;其二,交易中具有两个合同、三
方当事人,不具备这一特点的融资租赁交易被排斥
于公约之外,如回租;其三,租赁标的仅限于工厂、
资本货物或其他设备三种类型;其四,供应协议中与
承租人利益有关的内容须经承租人同意。
我国现行《合同法》借鉴了该公约的这一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237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
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
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
同。根据这一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有三方面的含义:
(1)出租人须按照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租赁物。这一
点与租赁合同不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须按
照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购买出租的财物
出租给承租人。在这里,出租人依承租人的要求先
购买租赁物后出租。对于承租人来说,他不必支付
租赁物的价值即可取得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从
而达到融资的效果。(2)出租人须将购买的租赁物
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
购买租赁物的直接目的是为了交给承租人使用收
益。虽然融资租赁合同中涉及了买卖合同,但是出
租人购买的目的是出租,这也是它与买卖合同的不
同之处。(3)承租人须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融资租
赁合同的承租人对出租人购买的租赁物进行使用收
益,必须支付租金。从这一点上来看,该合同中包含
租赁。因此,融资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
收稿日期:2006—10—18
作者简介:任吴丽(1982一),女,河北大学政法学院2005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王利敏(1977一),女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2005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维普资讯
48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第 19卷
的交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
员会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一书
中说:“就租赁与买卖的关系而言,租赁合同自当事
人双方签订合同之 日起成立,但合同自承租人收到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时生效。”因此,将融资租赁合
同定性为要物合同是符合融资租赁中两合同的效力
先后关系。
二、索赔权的法律分析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索赔权主要是保护承租人
的利益,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在融资租赁交易
中,当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时,这时应由出租人行
使索赔权还是由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呢?融资租赁实
践中承认承租人享有索赔权。笔者认为:只有将承
租人对出卖人的索赔权规定为法定权利并赋予承租
人对出卖人直接索赔的权利,才能真正保护承租人
的权益。
关于索赔权有五种学说:(1)两契约收缩构成
说,即出卖人与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契约和出租人与
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契约,两契约收缩合为一体,依完
全有效的条款,以出租人对承租人的担保责任全部
免除为前提,由出卖人向承租人直接负担保责任,承
租人以租赁物瑕疵及交付迟延为由,有直接对出卖
人提起诉讼的资格并享有利益。(2)债务人的交替
更改说,即租赁契约上的债务人(租赁公司),对于
债权人(用户),以负买卖契约上的担保责任的另一
方债务人(供应商)替换自己,从而免除自己的瑕疵
担保责任。(3)为第三人利益订立契约说,即租赁公
司订立买卖契约属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契约,用
户作为受益人对供应商享有诉权。(4)委任说,即
租赁公司订立买卖契约属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契
约,并以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诉讼委任作为补充;承租
人对出卖人的诉权,依委任构成;承租人作为出租人
的受托人向出卖人行使诉权。(5)债权让渡说,即
依契约条款,出租人将 自己对于出卖人的买卖契约
上的请求权转让给承租人,承租人因此直接对出卖
人行使瑕疵担保请求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6)损
害担保契约说,即在用户与供应商之间成立损害担
保契约,用户可直接对出卖人追究损害赔偿责任。
以上学说都是主张通过出租人与出卖人达成转
让协议或是出卖人与承租人之间达成损害担保契
约,从而解决索赔的问题。但是事实上承租人的利
益还是无法得到保护。因为:(1)两契约收缩构成
说把融资租赁合同界定为两个合同,但为保护承租
人的利益又将二者合并成一个合同。这种做法割裂
了两个合同之间的联系性。融资租赁合同本身就是
一 个独立的合同,虽然它是由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
两个部分组成的。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以及标的物
的规格、质量、数量等都是由承租人选定的,出卖人
履行义务也是向承租人直接履行的。在融资租赁合
同中的买卖合同部分承租人扮演着准相对人的身
份,因此,承租人可以租赁物瑕疵及交付迟延为由,
直接向出卖人提出索赔权。(2)债务人的交替更改
说、为第三人利益订立契约说以承租人享有对出卖
人的索赔权而消除出租人的这项权利也是不恰当
的。因为出租人是买卖合同的相对人,他当然应享
有索赔权。在承租人无法或不能行使索赔权的情况
下,如果出租人也没有这项权利,出卖人的担保责任
就无人能追究了。显然,这使出卖人逃脱了责任也
使承租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护。(3)在委任说中,
如果出租人不关心买卖合同的履行,不委任承租人
行使索赔权,也不能真正维护承租人的利益。另外,
委任权直接掌握在出租人手里,只有当出租人做出
委任的意思表示时,承租人才享有索赔权。此时,承
租人对于保护自己的权益是非常被动的。这显然对
保护承租人的利益不利。(4)关于债权让渡我国
《合同法》第 24O条明确规定:“出租人、出卖人、承
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
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这一规定表明我国立法承
认债权让与。但债权让渡说并不能完全保护承租人
的利益。理由一,如果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出
卖人不约定索赔权的转让,那么只能由出租人行使
此项请求权,而出租人参与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并
不在于通过买卖合同获利,他也并不关心买卖合同
的履行情况。理由二,索赔权的转让需要出租人、承
租人、出卖人三方当事人同意,如果三者有一方不同
意,索赔权的转让就不能成立,那么承租人的权利就
可能不被保护。
三、立法建议
笔者认为,应在立法中规定承租人对出卖人有
直接的索赔权。理由是:(1)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是
由承租人负责收受货物并对货物进行检验测试 ,因
此承租人比出租人更容易发现货物瑕疵;(2)如果
出租人不履行合同可能导致承租人的生产经营等方
面受到严重的影响,承租人是直接的受损失方;(3)
上述的理论中虽然都同意承租人拥有索赔权,但承
租人往往处于被动的保护 自己的权利的状态,这种
维普资讯
第4期 任吴丽等:融资租赁合同中索赔权的法律分析 49
做法既浪费了时间又无形地扩大了承租人的损失。
笔者认为:在融资租赁合同的买卖合同的交易过程
中,虽然承租人不支付金钱,但标的物的规格、质量
等都是他和出卖人之间商定的,同时出卖人也是向
承租人交付标的物,因此可将承租人看成买卖合同
的准相对人,那么承租人就可以直接向出卖人行使
索赔权。
在《融资租赁法》的审议稿和二次审议稿中都
体现了承租人的直接索赔权。审议稿第二章第 20
条规定:供货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出租
人无过错的,对供货人的索赔方案、索赔证据、索赔
要求由承租人提出,出租人应予以协助,索赔的费用
和结果由承租人承担和享有。承租人拥有直接向出
卖人提出索赔的权利,这使承租人能更加有效的保
护自己的利益。但是有学者指出,索赔所涉及的是
交付不符,即使是交付不符也未必就一定是出卖人
的责任,在FOB进口合同中就完全可能是承运人的
责任,这时的索赔对象就应该是承运人或运输保险
人,因此第20条规定的应该是对责任方的索赔。笔
者也同意这个观点。二次征求意见稿第 30条规定:
“供货人违反供货合同约定,承租人可以向供货人
主张因供货人违约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供货入不
知道供货合同是为融资租赁合同订立或供货合同另
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直接 向供货人行使索赔权
的,出租人应予协助,索赔的费用和结果,由承租人
承担和享有。”这一规定也体现了对承租人利益的
保护。但是笔者认为:如果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不
知道供货合同是为融资租赁合同订立的,而出卖人
违约后买受人和承租人都有权向他提出索赔权,这
对出卖人是不公平的,因此,应当由三方协商,由买
受人或承租人中一人行使索赔权。
Law Analysis of Claim a Refund in Contracts for Inter Mediation
REN Hao—li,WANG Li—min
(P0胁 and Law ofHebei University,胁 Bao~ng 071002,China)
Akstraet:There are clear rules about contracts for inter mediation in new contract law.In practice and thesis,peo—
pie always agree on lessee possessing claim a refund,but lessee often own passive claim a refund through agreement
alienation an d delegation etc.To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the lessee,the law should endow the right to lessee to claim
a refund directly towards the seller.
Keywords:finan ce lease;the risht of claim a refund;doctrine
(责任编辑:李玲芳)
维普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