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学习
一、基本规定:
(一)暂行条例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
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
例缴纳营业税。
(二)征税范围
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均属于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1、境内:
A 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B 所转让
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C
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D 所销售或者出租的
不动产在境内。 ——实施细则第四条
2、应税劳务:具体包括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
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等税目征收范围的劳
务。[7 个行业],但不包括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非应税劳务)。
——实施细则第二条
3、有偿行为——能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但不包括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
条例规定的劳务。
——实施细则第三条
※与增值税的简单区别:
增值税与营业税是两个独立而不能交叉的税种,即:交增值税时不交营业税,
交营业税时不交增值税。
1、征收范围不同:凡是销售不动产、提供劳务(不包括加工修理修配 )、转让
无形资产的交营业税。凡是销售动产、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交纳增值税。
2、计税依据不同: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税是价内税。所以在计算增值税时应
当先将含税收入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即计算增值税的收入应当为不含税的收入。而
营业税则是直接用收入乘以税率即可。
公司与医院采用利润分成方式取得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
公司以 CT 机设备作为资本投入,与桐城市人民医院共同成立 CT
机室对外从事医疗诊断业务。由于公司与医院采用利润分成的方
式取得收入,因此公司的这一经营行为属于投资行为,不属于营
业税的征税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曼迪新高科技开发公司投资取得的收入不征
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402 号)
(三)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1、纳税人:
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都是营业税的纳税人。
2、扣缴义务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
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
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
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2)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四)税目与税率:
Commented [JXX1]: 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
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除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
二条的规定外]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
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
记的内设机构。——实施细则第九、十条
Commented [JXX2]: 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3%: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
5%: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5%-20%:娱乐业
税目 税率
一、交通运输业 3%
二、建筑业 3%
三、金融保险业 5%
四、邮电通信业 3%
五、文化体育业 3%
六、娱乐业 5%-20%
七、服务业 5%
八、转让无形资产 5%
九、销售不动产 5%
(五)计税依据
全额计税、差额计税、核定计税
1、全额计税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
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暂行条例第五条
(1)价外费用: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
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a、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
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
业性收费;
b、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Commented [JXX3]: 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
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
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
质的价外收费。
c、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2)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
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
税税额中减除。
——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3)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
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
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
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
营业税。[财税[2003]16 号第三条第(三)项]
※单位和个人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将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预收
性质的价款逐期转为营业收入时,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3]16 号)第三条“关于营业额的问题”第(四)项。
2、差额计税
(1)承揽运输业务:
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
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从事旅游业务:
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
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
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
额;
(3)建筑工程分包业务:
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
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4)金融商品买卖业务:
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
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暂行条例第五条
备注说明——扣除依据:
差额计征营业税扣除项目必须取得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
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予以扣除。
合法有效凭证:
a 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
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
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b 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
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c 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
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
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d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暂行条例第六、十九条
3、税务机关核定营业额: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
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暂行条例第七条
营业额的确定: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
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
其营业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
税税率)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
定。
——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六)特殊销售行为:
1、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实施细则第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
者个人;(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
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
他情形。
2、兼营
实施细则第八条 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
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
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
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
营业额。
3、混合销售
实施细则第六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
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
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
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
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实施细则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
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
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
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申报与缴纳
1、征收机关:税务机关。(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2、纳税地点: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
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
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
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
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
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
机关申报纳税。
Commented [番茄花园 4]: 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
气体在内
Commented [番茄花园 5]: 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
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
体工商户在内。
(4)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5)单位和个人出租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
土地、不动产所在地;单位和个人出租物品、设备等动产的营业
税纳税地点为出租单位机构所在地或个人居住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3]16 号)第六条“关于纳税地点问题”
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
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
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采取预收款方式的: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原国税发[1994]086 号与细则一致。
(3)其他行为:
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不动产
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发生自建行为的: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4、申报纳税: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
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Commented [JXX6]: 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
成后收取的款项。——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Commented [JXX7]: 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
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
行为完成的当天。——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 6 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
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5、纳税期限:
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 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
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
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 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
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以 5 日、10 日或者 15 日为一个纳税期的,
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 1 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
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 1 个季度。
二、行业规定
(一)交通运输业
1、 具体范围解释:
交通运输业:指使用运输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或旅客送达
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凡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均属本税目的征税范围。
(1)陆路运输:通过陆路(地上或地下)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
业务,包括铁路运输、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
陆路运输。
A、铁路运输:按其管辖的权限可分为中央铁路的运营业务、
地方铁路的运营业务、中央新建铁路的临时运营业务。
[铁路运输不包括城市地下铁路的运营;也不包括铁道部门所属
的工业、建筑、商业、教育、科研、卫生等业务活动]
B、公路运输:指机动车、人力车、畜力车等运输工具进行的
公路客运和货运业务。[公路运输业不包括城市内公共交通]
C、缆车运输业:指运用缆车进行的使客货在空间位置上产生
移动的运输业务。
D、索道运输业:指凭借索道使客货发生空间位置上移动的运
输业务。
E、其他陆路运输:指在以上范围之外的陆路运输业务,如公
共运输。
(2)水路运输: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
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打涝,比照水路运输征
税。
Commented [番茄花园 8]: 是指下列劳务:(一)通用航空
业务;(二)航空地面服务;(三)打捞;(四)理货;(五)港务
局提供的引航、系解缆、停泊、移泊等劳务及引水员交通
费、过闸费、货物港务费。(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
劳务。除上述规定者外,其他劳务均不属于“交通运输业”
税目的征税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
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 号)第三条
A、远洋运输业:在海洋上进行的游客或货物的国际性运输。
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
业”征税。
B、沿海运输业:指沿国内海岸线,包括岛屿之间和岛屿与大
陆之间的水上运输。
C、内河运输业
D、其他水上运输业:包括上述业务之外的水上客货运输业务。
E、打捞业:指运用人力、设施、交通工具等在水域从事打捞
特定标的,获取营业收入的业务。
海上救助和非商业性打捞业务应比照水路运输,适用 3%的低
档税率按规定征收营业税,除税法统一规定的减免税外,任何
地区、任何部门都不得开减免税口子;对纳税人存在的困难由
财政帮助解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上救助和非商业性打捞
业务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的复函》(国税函发[1994]674 号)
(3)航空运输: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
航空运输业从事湿租业务,按“交通运输业”征税。
通用航空业务、航空地面服务业务,比照航空运输征税。
通用航空业务,是指为专业工作提供飞行服务的业务,如
航空摄影、航空测量、航空勘探、航空护林、航空吊挂飞播、
航空降雨等。
航空地面服务业务,是指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局、
航站向在我国境内航行或在我国境内机场停留的境内外飞机或
其他飞行器提供的导航等劳务性地面服务的业务。
(4)管道运输: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资
的运输业务。[也包括泵站的运行,不包括管道的维护]
(5)装卸搬运: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
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
装卸和搬运的业务。
搬家业务是搬家公司利用运输工具或人力实现了空间位置的转
移的业务,它具有装卸搬运的特征。因此,对搬家业务收入,
应按“交通运输业”税目中的“装卸搬运”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4]159 号)第四条
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
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 号)第四条第
二项
兖矿装车费收入:
兖州矿业集团总公司销售煤炭时兼营装卸业务,其向用户收取
的装车费单独开具发票,单独记帐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税目注释》的有关规
定,此项装车费收入属于营业税的装卸劳务,其性质是向用户
提供装卸劳务取得的收入。因此,对兖州矿业集团总公司取得
的装车费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兖州矿业集团总公司向用户收取的装
车费征税问题的批复》(鲁地税流函字[1996]11 号)
枣庄矿业铁路运输劳务收入:
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铁路运输处(以下简称枣矿运输处)
提供的铁路运输劳务,不属于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属于营业
税征税范围。其提供铁路运输劳务取得的煤矿专用铁路费和铁
与 09 年实施
的新细则规定
矛盾,作废?
Commented [JXX9]: 实施细则第六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
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
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
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
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
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路专用线费等运输劳务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枣矿运输处
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山东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取铁
路专用线费有关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74 号)
公路管理和养护活动、航道的养护和疏浚活动,此项活动应归于建筑业。
自开票的物流劳务(利用自备车辆提供运输劳务的同时提供其他劳务,如对运输货物进行挑选、
整理、包装、仓储、装卸搬运等)单位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
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发票;提供其他劳务取得的收入按“服
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服务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
目征收营业税。
2、 税率:交通运输业 3%
3、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
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
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
基建临管线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
——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公路运输业的纳税人:公司运输企业和个体运输户;对外承揽
运输业务的其他企业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
4、 计税依据
交通运输业的营业额,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纳税人提供交通劳
务所取得的全部运营收入,包括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1)中央铁路运输收入范围:包括旅客票价收入、行李运费收
入、包裹运费收入、邮运运费收入、货物运费收入、其他收入
等。
(2)航空运输企业:取得的客运收入、货运收入、邮运收入等
以及在运输价款中包含的保险费和价外收取的各种明目的基金
和费用。以收入全额为营业额,不得从中作任何扣除。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航)与中国国际货运
航空有限公司(简称货航)开展客运飞机腹舱联运业务时,国
航以收到的腹舱收入为营业额;货航以其收到的货运收入扣除
支付给国航的腹舱收入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额扣凭证为国航
开具的“航空货运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客运飞机腹舱联运收
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202 号)
民航部门取得的地面服务收入,其营业额为收入全额。
(3)水路运输
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使用运输企业发票,按“交通运输业”
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单位将承担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运输企业并
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
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 号)第三条“关于
营业额的问题”第(十六)项
代开发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其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
为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营业税应税收入,不得减除支付
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各种费用。
(4)经营出租汽车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出租人)筹资购买汽车
后,将汽车出租给他人使用,租赁期满后汽车的所有权转归承
租人。
如果承租人在有关管理部门办理了运营执照和税务登记,属于
独立的经营者,对承租人从事运输业务的运营收入应按“交通运
输”税目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租汽车公司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4]645 号)第二条
(5)公路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收取的养路费收入应按规定征收
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养路费收入征收营业税的批
复》(国税函发[1994]669 号)
自 2005 年 6 月 1 日起,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
行费收入统一减按 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
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7 号)
(二)建筑业
1、 具体范围解释:
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 其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
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1)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
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
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
(2)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
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
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
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
(3)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
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
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工程作业: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
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
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
对从事海洋石油地球理物理勘探、定位、泥浆、测井、录井、
固井、完井、潜水、套管、管道铺设等工程作业的,适用营业
税税目税率表中建筑业税目的“其他工程作业”按 3%的税率征收
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开采海洋石油提供应税劳务适用营业
税税目、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42 号)
(6)其他特殊规定:
A、关于有线电视安装费征税问题
有线电视安装费,是指有线电视台为用户安装有线电视接收装
置,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也称之为“初装费”。对有线
电视安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4]159 号)第六条
B、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
对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企事业单位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
用户收取的各种集资费、报装费、开户费、增容费、基金等初
装费性质的各项费用(供电工程贴费除外),一律比照管道煤气
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的规定执行。
《山东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
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鲁地税函[2002]78 号)
C、代收煤气集资费等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
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
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
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
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3]16 号)第一条“关于征收范围问题”第(一)项
D、电力企业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
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是电力企业经物价部门批准,向申请新装及
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用户收取的一项收费,
属于在报装环节向用户一次性收取的初装费。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
税函[2002]105 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
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 号)的有关规定,对其在报装
环节向用户一次性收取的初装费,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力企业收取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征
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5]143 号)
2、 税率:
建筑业按 3%缴纳营业税。
3、 纳税人:
承包人与发包人: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
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
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
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4、 计税依据:
(1)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
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
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
Commented [番茄花园 10]: 实施细则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
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
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
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
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的设备的价款。
(2)出售自建建筑物应按“销售不动产”及“建筑安装”征收两道
营业税。
对于出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人,除按建筑物销售收入全额依照"
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税目征收营业税外,还应征收一
道"建筑安装"营业税。该项"建筑安装"营业税应根据同类工程
的价格确定计税依据;没有同类工程价格的,按下列公式组成
计税价格征税。
组成计税价格=(建筑安装工程成本+利润) ÷(1-营业税税率)
上述公式中的利润,由当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建安企业的利润
核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自建建筑物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国
税发[1993]025 号)1993 年 7 月 1 日执行
(3)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
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
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
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代委托
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
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
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
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第 520 号)第二条
第一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8〕277 号)中关于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
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
(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4)通信线路工程、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附属设备不包含在
Commented [番茄花园 11]: 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
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
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
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
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
〔1993〕149 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计税营业额中
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
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
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
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
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
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3]16 号)第三条“关于营业额的问题”第(十三)项
(三)金融保险业
1、 具体范围解释:
金融保险业,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金融、保险。
(1)金融:是指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
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贷款: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和
转贷。
自有资金贷款:指将自有资本金或吸收的单位、个人的存款贷
与他人使用。
转贷:指将借来的资金贷与他人使用。
典当业的抵押贷款业务,无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均按自有资金
贷款征税。
人民银行的贷款业务,不征税。
※融资租赁: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
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
Commented [番茄花园 12]: 对人民银行的贷款业务不征
税,是指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人民银行对企
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银行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具体
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4]88 号)
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
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
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凡融资租赁,无论出租人是
否将设备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按本税目征税。
※金融商品转让: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
权的行为。
非货物期货:指商品期货、贵金属期货以外的期货,如外汇期
货等。
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
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
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
货物期货不缴纳营业税
※金融经纪业:指受托代他人经营金融活动的业务。
※其他金融业务:指上列业务以外的各项金融业务,如银行结
算、票据贴现等。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保险: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
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的业务。
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征收营业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 号)第
一条“关于征收范围问题”
(3)其他税目解释:
A、电力部门将电力建设资金贷给使用单位取得的使用利息收
入应按“金融保险业”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建设资金有偿使用利息收入征收营业
税的通知》(国税函[1995]15 号)自 1996 年 1 月 1 日执行。
Commented [番茄花园 13]: 指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
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并从被保险
人处取得对保险标的价款进行追偿的权利而追回的价款。
B、农村合作基金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应按“金融保险业”征收营
业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在没有国务院的免
税规定之前,应按现行规定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征收营业税的复函》(国
税函发[1995]367 号)
C、对金融机构办理贴现、押汇业务按“其他金融业务”征收营业
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
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第 045 号)
第六条
2、 税率:金融保险业 5%
3、 计税依据:
(1)金融机构的自有资金贷款业务与转贷业务应划分清楚各
自的营业额,分别计算应纳营业税额。未划分清楚各自营业额
的,一律按自有资金贷款业务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发[1994]607 号)
(2)金融商品买卖业务:
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
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暂行条例第五条
(3)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从事股票、
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
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
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
Commented [JXX14]: 金融机构从事再贴现、转贴现业务
取得的收入,属于金融机构往来,暂不征收营业税。
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 号)第三条“关于营业额的问题”第(八)项
(4)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债券、外汇及其他金
融商品,下同),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
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
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
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
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 号)第三条“关
于营业额的问题”第(九)项
(5)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
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
等,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3]16 号)第三条“关于营业额的问题” 第(十)项
(6)对金融机构相互之间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
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
知》(财税字[2000]91 号)第一条
(7)银行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由各银行总行按向财
政部收取的手续费全额缴纳营业税,对各分支机构来自于上级
行的手续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财
税字[2000]91 号)第二条
(8)对金融机构当期实际收到的结算罚款、罚息、加息等收入
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
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第 045 号)
第五条
(9)金融机构收取的账单费、凭证费、邮电费等费用:并入营
业额征税。
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劳务的同时,销售账单凭证、支票等属于
应征收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将此项销售收入并入营业额
中征收营业税。
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保险业劳务时代收的邮电费也应并入营业额
中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
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第 045 号)
第七条
(10)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
A、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
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
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
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B、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
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
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
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
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 号)
(11)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准予从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Commented [番茄花园 15]: 本通知从 2000 年 1 月 1 日起
执行,对此前统借方按借款利率水平将借款利息支出分摊
给下属单位的,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根据《暂行办法》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
中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部分,允许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
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
题的通知》(财税[2009]68 号 2009 年 8 月 31 日发布)第四条
(12)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
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
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
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
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
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3]16 号)第三条“关于营业额的问题”第(十一)项
(13)经营出租汽车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出租人)筹资购买汽
车后,将汽车出租给他人使用,租赁期满后汽车的所有权转归
承租人。对这种出租行为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就其取得的
租金收入(包括不返还的抵押金残值收入等),依 5%的税率征收
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租汽车公司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4]645 号)第一条
(14)保险企业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保费,凡在财务会
计制度规定的核算期限内未收回的,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在
会计核算期限以后收回的已冲减的应收未收保费,再并入当期
营业额中。
自财税字 [1997]第 045 号第
三条规定对此差额计税演变
而来—国税函[1998]553 号规
定不能扣除境外外汇借款利
息支出—财税字[1999]183 号
允许扣除外汇借款利息支出。
Commented [番茄花园 16]: 本通知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止执行。对期货保障基金公司在
2008 年 1 月 1 日至文到之日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
从以后应缴纳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3]16 号)第三条“关于营业额的问题”第(五)项
(15)保险企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的,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
的保费为营业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3]16 号)第三条“关于营业额的问题” 第(六)项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人将其承保的以境内标的物
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的,以全部保
费收入减去分保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境外再保险人应就其分保收入承担营业税纳税义务,并由
境内保险人扣缴境外再保险人应缴纳的营业税税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3]16 号)第三条“关于营业额的问题” 第(七)项
(17)关保险公司办理储金业务的征税问题
储金业务的营业额,以纳税人在纳税期内的储金平均余额乘以
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折算的月利率计算。储金平均
余额为纳税期期初储金余额与期末余额之和乘以 50%。
按上述规定计算储金业务营业额后,在计算保险企业其他业务
营业额时,应相应从“保费收入”账户营业收入中扣除储金业务
的保费收入。
纳税人将收取的储金加以运用取得的收入,凡属于营业税征税
范围的,应按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
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第 045 号)
第四条
Commented [番茄花园 17]: 指保险公司在办理保险业务
时,不是直接向投保人收取保费,而是向投保人收取一定
数额的到期应返还的资金(称为储金),以储金产生的收
益作为保费收入的业务。
4、 纳税地点特殊规定:
国家开发银行总行及总行营业部在北京纳税,各分行及代表处
在机构所在地纳税。
国家开发银行总行及总行营业部提供“金融保险业”劳务取得的
收入,应向北京市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及代表处提供“金融保险业”劳务取得的收
入,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
分行和代表处金融保险业务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9]第 101 号)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四)邮电通信业
1、 具体范围解释:
邮电通信业,是指专门办理信息传递的业务。本税目的征收范
围包括:邮政、电信。
(1)邮政:指传递实物信息的业务,包括传递函件或包件、邮
汇、报刊发行、邮务物品销售、邮政储蓄及其他邮政业务。
※传递函件或包件,是指传递函件或包件的业务以及与传递函
件或包件相关的业务。
传递函件,是指收寄信函、明信片、印刷品的业务。
传递包件,是指收寄包裹的业务。
传递函件或包件相关的业务,是指出租信箱、对进口函件或包
件进行处理、保管逾期包裹、附带货载及其他与传递函件或包
件相关的业务。
※邮汇,是指为汇款人传递汇款凭证并兑取的业务。
※报刊发行,是指邮政部门代出版单位收订、投递和销售各种
报纸、杂志的业务。
※邮务物品销售,是指邮政部门在提供邮政劳务的同时附带销
售与邮政业务相关的各种物品(如信封、信纸、汇款单、邮件包
装用品等)的业务。
※邮政储蓄,是指邮电部门办理储蓄的业务。
※其他邮政业务,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各项邮政业务。
(2)电信
电信,是指用各种电传设备传输电信号来传递信息的业务,包
括电报、电传、电话、电话机安装、电信物品销售及其他电信
业务。
※电报是指用电信号传递文字的通信业务及相关的业务,包括
传递电报、出租电报电路设备、代维修电报电路设备以及电报
分送、译报、查阅去报报底或来报回单、抄录去报报底等。
※电传(即传真),是指通过电传设备传递原件的通信业务,包括
传递资料、图表、相片、真迹等。
※电话,是指用电传设备传递语言的业务及相关的业务,包括
有线电话、无线电话、寻呼电话、出租电话电路设备、代维修
或出租广播电路、电视信道等业务。
※电话机安装,是指为用户安装或移动电话机的业务。
※电信物品销售,是指在提供电信劳务的同时附带销售专用和
通用电信物品(如电报纸、电话号码簿、电报签收簿、电信器材、
电话等)的业务。
※其他电信业务,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电信业务。
(3)特殊规定:
A、单位和个人从事快递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3]16 号)第二条“关于适用税目问题”第(二)项
B、电信单位(指电信企业和经电信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电
信业务的单位)提供的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
信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3]16 号)第二条“关于适用税目问题”第(五)项
C、电信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
关电信劳务服务的,对此类混合销售行为应征收营业税;单纯
销售不提供服务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
税字[1994]26 号)第三条
D、电信单位开展业务附带赠送电信服务业务:
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开展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电信服
务业务(包括赠送用户一定业务使用时长、流量或业务使用费额
度、赠送有价卡预存款或有价卡)的过程中,其附带赠送的电信
服务是无偿提供电信业劳务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
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业务销售附
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8 号)
E、电信单位开展业务附带赠送实物业务:
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
业务(包括赠送用户 SIM 卡、手机或有价物品等实物),属于电
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按照现行流转
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其附
Commented [番茄花园 18]: 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
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语音通信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固定
网国内长途及本地电话业务、移动通信业务、卫星通信业
务、因特网及其它数据传送业务、网络元素出租出售业务、
电信设备及电路的出租业务、网络接入及网络托管业务,
国际通信基础设施国际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和转售的
基础电信业务。
Commented [番茄花园 19]: 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
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固定电话网增值电
信业务、移动电话网增值电信业务、卫星网增值电信业务、
因特网增值电信业务、其他数据传送网络增值电信业务等
服务
Commented [JXX20]: 电信集团所属分公司及电信股份
所属子公司、联通及所属分公司、联合通信贵州分公司网
通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此类业务规定相同,国税函[2007]414 号、国税函[2007]778
号、国税函[2007]1322 号
Commented [JXX21]: 电信集团所属分公司及电信股份
所属子公司、联通及所属分公司、联合通信贵州分公司、
网通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
司此类业务规定同上,国税函[2007]414 号、国税函
[2007]778 号、国税函[2007]1322 号
带赠送实物的行为是电信单位无偿赠与他人实物的行为,不属
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业务销售附
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8 号)
D、集邮商品、发行报刊:
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
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上述行为征收增值税;
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
税字[1994]26 号)第一、二条
2、 税率:邮电通信业 3%
3、 计税依据:
(1)……电信单位销售的各种有价电话卡,由于其计费系统只
能按有价电话卡面值出帐并按有价电话卡面值确认收入,不能
直接在销售发票上注明折扣折让额,以按面值确认的收入减去
当期财务会计上体现的销售折扣折让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3]16 号)第三条“关于营业额的问题”第(二)项
(2)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
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
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3]16 号)第三条“关于营业额的问题”第(十四)项
(3)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提供的代理通讯话费手机
短信充值服务,属于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
Commented [A22]: 包括邮票、小型张、小本票、明信片、
首日封、邮折、集邮簿、邮盘、邮票目录、护邮袋、贴片
及其他集邮商品。
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的行为,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 号)的
规定,由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该电信单位应以其提供代
理通讯话费手机短信充值服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
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手机短信充值服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
批复》(国税函[2008]84 号)
(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8858”为
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
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3]16 号)第三条“关于营业额的问题”第(十五)项
(5)对中国移动通信公司、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手
机特服号“10699999”为中国扶贫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
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扶贫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
算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
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扶贫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营业税政策
的通知》(财税[2008]34 号)
(6)自 2009 年 4 月 1 日起,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
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手机
特服号“l0699996”为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
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
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中国联合
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华侨经
济文化基金会合作项目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第 077
号)
(7)经营公用电话全额征收营业税
公用电话无论采取哪种经营形式,对邮电部门取得的话费、管
理费收入,均依全额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7]161 号)
(8)合作经营电信业务
对向用户收取电信费用的单位,应按其向用户所收电信费用减
去分给合作单位的电信费用后的余额,按“邮电通信业”税目缴
纳营业税;对其他合作经营单位从合作方分得的电信费用,亦
按“邮电通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经营
电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1]640 号)
(9)自 2008 年 10 月 1 日起,电信股份分公司应就其向 CDMA
用户收取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电信网络分公司价款后的余额
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电信网络分公司从电信股份分公司分得
的 CDMA 业务收入按照“邮电通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所属网络资产分公司与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公司联合开展 CDMA 网络通信
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5 号)
(10)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移动有限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应就
其向 TD-SCDMA 用户收取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移动集团及
所属分公司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移动集团及所
属分公司从移动有限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得的 TD-SCDMA 业
务收入按照“邮电通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与中
国移动有限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联合开展 TD-SCDMA 网络通信
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3 号)
(11)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联通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应就
其向电信用户收取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联通新时空及所属分
公司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联通新时空及所属分
公司从联通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取得的电信业务收入按照“邮
电通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
与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联合开展电信业
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4 号)
4、 纳税地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务的营业税纳税
地点为电信单位机构所在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3]16 号)第六条“关于纳税地点问题”第(二)项
(五)文化体育业
1、 具体范围解释:
文化体育业,是指经营文化、体育活动的业务。包括:文化业、
体育业。
(1)文化业,是指经营文化活动的业务,包括表演、播映,其
他文化业。
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比照文化业征税。
※表演,是指进行戏剧、歌舞、时装、健美、杂技、民间艺术、
Commented [JXX23]: 2009 年 1 月 1 日起开展此项业务,
移动集团及所属分公司负责 TD-SCDMA 网络资产的投
资和建设,移动有限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负责 TD-SCDMA
网络业务运营并统一向用户收取通话费、月租费等收入,
移动有限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按约定向移动集团及所属分
公司支付价款。
Commented [JXX24]: 2009 年 1 月起,中国联合通信有限
公司吸收合并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组建中国联合网络
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集团公司)和中国联合
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有限公司)。联通集团公
司的固网网络由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联通新时空)及所属分公司负责投资建设,联通有限公司
及所属分公司负责固网业务运营并统一向用户收取通话
费等收入,并按规定标准向联通新时空及所属分公司支付
价款。
武术、体育等表演活动的业务。
※播映,是指通过电台、电视台、音响系统、闭路电视、卫星
通信等无线或有线装置传播作品以及在电影院、影剧院、录像
厅及其他场所放映各种节目的业务。
广告的播映不按本税目征税。
数字付费频道业务按“文化体育业”税目中的“播映”项目征收营
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征
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1 号)第一条
※卫星电视节目收转费收入:
对各级广播电视网络中心利用广播电视网络从事卫星电视收转
业务,并向电视台收取的卫星电视节目收转费(或频道收转费、
入网费、落地费等)收入,按“文化体育业-文化业”征收营业税。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卫星电视节目收转费收入征收营业税
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5]191 号)
※其他文化业,是指经营上列活动以外的文化活动的业务,如
各种展览、培训活动,举办文学、艺术、科技讲座、演讲、报
告会,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业务等。
※电脑培训学校培训收入:
不论举办的电脑短期培训班,还是与其他院校联合办学取得的
收入,均应按“文化体育业”依 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对威海市毅翰电脑培训学校取得收
入征税问题的批复》(鲁地税一字[1998]41 号)
※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是指公园、动(植)物园及其他各种游览
场所销售门票的业务。
(2)体育业
体育业,是指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
场所的业务。
以租赁方式为文化活动、体育比赛提供场所,不按本税目征税。
2、 税率:文化体育业 3%
3、 计税依据:
(1)对付费电视业务,应由直接向用户收取收视费的单位按其
向用户收取的收视费全额缴纳营业税,对各合作单位分得的收
视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付费电视业务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
的批复》(国税函[2003]384 号)
(2)数字付费频道业务:
数字付费频道业务按“文化体育业”税目中的“播映”项目征收营
业税,应由直接向用户收取数字付费频道收视费的单位按其向
用户收取的收视费全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对各合作单位分得的收视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征收营业
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1 号)
(3)电影发行、放映收入的营业税问题。
电影放映单位—票价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电影发行单位 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片租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关于对电影发行单位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的通知》
(国税函[1996]696 号)
(4)技工学校教育劳务收入
A、对技工学校所提供的其他培训劳务,包括在职工人(含班组
长)的提高培训、转业培训、待业青年的就业培训、学徒的技术
培训等,应一律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B、技工学校巧立名目向学生或者单位及个人收取的各种费用
(如赞助费、试读费、高价生费用等),凡属于向学生或者单位
及个人提供了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所有权取
的(包括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不论其收费方式如何,
使用何种票据,一律按规定全额征收营业税。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技工学校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
通知》(鲁地税一字[1998]37 号)
(5)动漫企业优惠税率:
动漫企业开发动漫产品提供劳务在 2010 年 12 月 31 日前暂减
按 3%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
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 号)第三条自 2009 年 1 月 1 日执
行
(六)娱乐业
1、 具体范围解释:
娱乐业,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 OK 歌舞厅、音
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游艺场等娱乐场所,以
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
(1)歌厅,是指在乐队的伴奏下顾客进行自娱自乐形式的演唱
活动的场所。
(2)舞厅,是指供顾客进行跳舞活动的场所。
(3)卡拉 OK 歌舞厅,是指在音像设备播放的音乐伴奏下,顾
Commented [JXX25]: 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
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
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
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
客自娱自乐进行歌舞活动的场所。
(4)音乐茶座,是指为顾客同时提供音乐欣赏和茶水、咖啡、
酒及其他饮料消费的场所。
(5)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是指顾客进行台球、高尔夫
球、保龄球活动的场所。
(6)游艺,是指举办各种游艺、游乐(如射击、狩猎、跑马、
玩游戏机等)活动的场所。
※对娱乐场所举行有奖游艺活动取得的收入应按"娱乐业"税目
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奖游艺和代销彩票征收营
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90 号)第一条
上列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的饮食服务及其他各种
服务,均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单位和个人开办“网吧”取得的收入,按“娱乐业”税目征收营
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3]16 号)第二条“关于适用税目问题”第(四)项
2、 税率:娱乐业 5%-20%
3、 计税依据:
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收取的全部
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饮
料、茶水、鲜花、小吃等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
(七)服务业
1、 具体范围解释:
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
服务的业务。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
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1)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
※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销
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代办进出口,是指受托办理商品或劳务进出口的业务。
※介绍服务,是指中介人介绍双方商谈交易或其他事项的业务。
※其他代理服务,是指受托办理上列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业
务。
金融经纪业、邮政部门的报刊发行业务,不按本税目征税。
※受托办理货物特快传递(运输)业务按“服务业—代理业”征
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税政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
[1994]673 号)第二条
(2)旅店业:是指提供住宿服务的业务。
(3)饮食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
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
饭馆、餐厅及其他饮食服务场所,为顾客在就餐的同时进行的
自娱自乐形式的歌舞活动所提供的服务,按“娱乐业”税目征税。
(4)旅游业:是指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
旅游服务的业务。
※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点经营索道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
“旅游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3]16 号)第二条“关于适用税目问题”第(三)项
(5)仓储业: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
Commented [JXX26]: 同时具备规定条件的代购货物行
为不征收增值税,征收营业税。
代购货物行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
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
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
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
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4]26 号)第五条
Commented [JXX27]: 从事的特快传递托运业务,是对委
托单位一次收取全部费用作为收入,然后支付各项传递中
费用作为支出。在经营活动中,本身没有运输工具,不参
与具体运输。
货物的业务。
(6)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
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
融资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7)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
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
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
关服务的业务。
(8)其他服务业: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服务业务。如沐浴、理
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誊写、打字、镌刻、计算、测
试、试验、化验、录音、录像、复印、晒图、设计、制图、测
绘、勘探、打包、咨询等。
航空勘探、钻井(打井)勘探、爆破勘探,不按本税目征税。
2、 税率:服务业 5%
3、 计税依据:
(1)代理业—差额征收营业税:
A、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现行税收政
策规定的可扣除部分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B、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应凭以下凭证作为差额征收营业税
的扣除凭证:营业额减除项目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
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
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
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业营业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908 号)
(2)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点代销福利彩票取得的任何形式的手
续费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代销手续费收入征收营
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18 号)
(3)单位和个人代销彩票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
中的“代理”项目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奖游艺和代销彩票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
复》(国税函[1999]90 号)第二条
(4)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不征收营业税,但代销单位手
续费收入应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1994]127 号)第一条
(5)经营公用电话业务:
A、对代办人取得的劳务费(或手续费等)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
"代理服务"项目征收营业税。
B、对兼办人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服务"项目征
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
支付给邮电部门的管理费和电话费的余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161 号)
(6)受托方为委托方代销货物,并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收取代
销手续费,受托方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对其从购货方取得的
全部价款,均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得抵减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
提取的代销手续费;受托方从销货款中提取的代销手续费,是
其从事“服务业—代理”业务而向委托方收取的价款,属于营业
Commented [JXX28]: 委托代办,俗称"公用电话亭"。各
电话亭属邮电局的经营网点,在邮电局一个统一营业执照
下分列,邮电部门将"电话亭"经营人称之为代办人。代办
人将向用户收取的话费全额上交,作为邮电部门的营业收
入,邮电部门付给代办人劳务费。
Commented [JXX29]: 兼办,即私人住宅、小卖店以及其
他单位(即兼办人),利用其自用电话兼办公用电话业务。
邮电部门按月向兼办人收取管理费,并按自用电话标准收
取电话费。兼办人的经营收入为按公用电话向顾客收取话
费,扣除上缴给邮电部门的话费和管理费的余额。
税的征税范围,应当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销手续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
税函[1996]611 号)
(7)无船承运业务:
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
A、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B、纳税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
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海运费以及报关、港杂、装卸费
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C、纳税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应按照其从事无船承运业
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委托人开具发票,同时应凭其
取得的开具给本纳税人的发票或其它合法有效凭证作为差额缴
纳营业税的扣除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船承运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1312 号)
(8)代理报关业务:
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
A、应按 “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B、差额征收营业税:
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以下项目金额后
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a 支付给海关的税金、签证费、滞报费、滞纳金、查验费、
打单费、电子报关平台费、仓储费;
b 支付给检验检疫单位的三检费、熏蒸费、消毒费、电子
保险平台费;
Commented [JXX30]: 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
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
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
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
Commented [JXX31]: 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
托,代为办理报关相关手续的业务。
c 支付给预录入单位的预录费;
d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C、向委托人开具发票的金额:应按其从事代理报关业务取得
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委托人开具发票。
D、差额缴纳营业税的扣除凭证:其取得的开具给本纳税人的
发票或其它合法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代理报关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310 号)
(9)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
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为营业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3]16 号)第三条“关于营业额的问题” 第(十八)款
(10)纳税人从事广告代理业务时,委托广告发布单位制作并
发布其承接的广告,无论该广告是通过何种媒体或载体(包括互
联网)发布,无论委托广告发布单位是否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颁发的《广告经营许可证》,纳税人都应该按照《财政部 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
号)第三条第十八款的规定,以其从事广告代理业务实际取得的
收入为计税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其向广告发布单位支付的
全部广告发布费可以从其从事广告代理业务取得的全部收入中
减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广告代理业务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660 号)
(11)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全部
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
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财
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3]16 号)第三条“关于营业额的问题”第(十七)项
(12)旅游景点经营旅游游船、观光电梯等取得收入
对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经营旅游游船、观光电梯、观光
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所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旅游业”征
收营业税。
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并采取“一票
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
或核算不清的,从高适用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
的批复》(国税函[2008]254 号)
(13)饮食业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销售货物,不论顾客是否在现
场消费,货物部分收入并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附设门市部、
外卖店对外销售的属于兼营行为,征收增值税;专门生产或销
售货物(包括烧卤熟制食品在内)的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应当
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6]202 号)
(14)饮食、娱乐场所内设吧台销售烟酒取得收入并入应税收
入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娱乐场所内设吧台销售烟酒征收营业
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587 号)
(15)餐饮公司提供送餐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征收营业税。
Commented [JXX32]: 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
馆、饭店等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餐饮公司送餐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233 号)
(16)对律师事务所在办案过程中向委托人收取的一切费用,
包括办案费等,无论其收费的名称如何,也不论财务会计如何
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中计算应纳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办案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
批复》(国税函发[1995]479 号)
(17)电力建设调整试验所从事水电机组其他设备调整和试验
所取得的电力调整试验收入应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而非“建
筑业”税目中的“安装”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调整试验收入适用税目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4]552 号)
(18)电力运营维护费: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受中国华能公司、山东中华发电公司的委托,
对其发电机组、电厂进行经营管理,并向委托方收取“运营维护
费”。该项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不征收增值税。但企业必须就“运营维护费”单独核算,其物耗
不得作为增值税的进项抵扣。本通知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运营维护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961 号)
(19)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
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
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3]16 号)第三条“关于营业额的问题” 第(十九)项
Commented [JXX33]: 对各种设备的装备、安置工程作业
(20)物业管理企业代收水、电、燃(煤)气费、维修基金、
房租等费用不征税营业税,但取得的相关手续费收入按照“服务
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1998]217 号)
(21)广播电视系统广告收入—按收入全额征收,税率 5%
对广播电视系统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税法规定的“广告业”
范围内的业务所取得的广告收入,不论其取得收入的单位性质
和管理形式如何,均应按收入全额依“服务业”5%的税率计算征
收营业税。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播电视系统广告收入征税问题的批
复》(鲁地税一字[1997]60 号)
(22)电力开发公司向使用其投资购买和建设的电力及电力设
施的单位和用户收取综合补偿费,是其为企业提供有偿服务而
收取的费用,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对其应全额按“服务业”5%
税率征收营业税。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电力开发公
司纳税问题的批复》(鲁地税一函字[1997]13 号)
(23)电力运营维护费: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受中国华能公司、山东中华发电公司的委托,
对其发电机组、电厂进行经营管理,并向委托方收取“运营维护
费”。该项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不征收增值税。但企业必须就“运营维护费”单独核算,其物耗
不得作为增值税的进项抵扣。本通知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运营维护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Commented [JXX34]: 指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财政部《物业
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基字[1998]7 号)的规定,接受
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代管的房屋共
用部位维修基金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国税函[2004]961 号)
(24)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
值税,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并不销售汽车的,应征
收营业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
通知》(财税[2003]16 号)第一条“关于征收范围问题”第五款
(25)交通部门转让公路、桥梁收费权取得收入应按“服务业—
租赁业”项目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部门转让公路桥梁收费权征收营业税
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145 号)
(1)对桥梁开发有限公司所建商品路收费站所收费的费用应依"服务业"税目 5%的税率
征收营业税。
(2)对"过路费"、"过桥费",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6 号文
件精神,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3)1994 年实施新的营业税制后,已恢复了对高速公路通行费、过路费、过桥费
征收营业税。针对新税制运行中的一些问题,为维护税法的统一,1995 年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又联合发出《关于必须严格执行税法统一规定不得擅自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减
免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6 号),再次重申:要严格执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
实施细则规定的减免税权限,对擅自减免的要立即进行检查纠正。
(4)收取高速公路通行费、过路费、过桥费的单位,均应到当地税务办理税务登记,
使用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刷的发票,并向收费点所在县、市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26)转让公路使用权按“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甲方提供建设用地,由乙方投资建设,公路所有权属于国家(以
甲方为代表),但公路建成后最初 15 年由乙方收取车辆通行费。
这种行为系属甲方在一定时期内向乙方转让公路使用权,属于
营业税法规中所说的租赁行为,乙方建设公路的投资即为租金。
因此,乙方在享有公路使用权期间内,将公路使用权有偿转让
他人,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1995]076 号)第五条所说的转租行为,也应按“租赁”项目征
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公路使用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714 号)
(27)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权,属于营业税征
收范围,应按“服务业—租赁”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权征
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1146 号)
(28)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租金收入:
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以下简称业主)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房
产使用权与酒店进行合作经营,如房产产权并未归属新的经济
实体,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金
收入,根据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按照“服务业-
租赁业”征收营业税,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478 号)
(29)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
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
(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
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
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
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3]16 号)第三条“关于营业额的问题”
(30)外事服务单位的营业额规定:
外事服务单位为外国常驻机构、三资企业和其他企业提供人力
资源服务的,其营业额为从委托方取得的全部收入减除代委托
方支付给聘用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和交纳的社会统筹、住房公
积金后的余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事服务单位营业额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2]1095 号)
(31)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应按照营
业税“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征收流转税问题的
通知》(国税发[2007]17 号)
(32)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
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单独提
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收入中,
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
免征营业税;属于其他收入的,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212 号)
(33)水利工程单位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费,属于其向用户提供
天然水供应服务取得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应按“服务业”税
目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461 号)
(34)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合作开展考试差额计税:
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与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海外
教育考试机构和各省级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合作单位)合作开展
考试的业务,实质是从事代理业务,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
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应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
Commented [JXX35]: 指委托方向受托方提供其拥有的
植物或动物,受托方提供种植或饲养服务并最终将植物或
动物归还给委托方的行为。
Commented [JXX36]: 2001 年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
营服务性收费。财综[2001]94 号
单位的合作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
依 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与其他单位
合作开展考试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52 号)
(35)新疆畜牧厅将所属天山饭店大楼等资产的使用权采取收
取转让费和资产增值补偿金方式,有偿转让给香港新华国际有
限公司 30 年,属于营业税法规定的租赁行为,应按营业税“服
务业一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偿转让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征收营业税问
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36 号)
(36)水利勘察设计单位取得的勘察设计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征
税范围。
水利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各项水利勘察设计工作取得的收入,
包括水利勘察设计单位分包其他单位承担的政府安排的水利勘
察设计工作取得的收入,均属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部门所属勘察设计单位征收营业税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28 号)第二条
(37)广播电视系统、交通、工商、公安等部门的有关收费项
目应按营业税相关税目征收营业税。
广播电视系统收取的广告费和收视费、交通部门收取的车辆通
行费(即过路费、过桥费)、工商部门收取的摊位费、公安部门
收取的驾驶员培训费,是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属
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这些单位的上述收费均应按营业税有
关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系统、交通、工商、公安等部门
的有关收费项目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766 号)
(38)有线电视台收取的有限电视安装费、收拾维护费、广告
费等按有关税目征收营业税
有线电视台向用户提供服务而收取的有线电视安装费(或称建
设费)、收视维护费、广告费等,是其提供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
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有线电视台向用户收取有线电视
安装费、收视维护费、广告费等应按营业税的有关税目税率征
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
复》(国税函[1998]748 号)
(39)污水处理费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
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水处理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处
理污水取得的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
函[2004]1366 号)
(40)、对勘察设计企业负责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咨询、评
估、规划、勘察、设计、监理,以及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业务,应按“服务业”征收营
业税;对其承包的建筑安装工程,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有
关税收问题的函》(财税[1995]100 号)
(1)建筑安装单位承接的设计、勘探业务收入,除钻(打)井、爆破勘探、航空勘探
已分别明确按"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征税外,其余按"服务业-其他服务"征收营业税。
(2)对地矿部所属地勘单位的勘探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3)地勘单位承担其他各级地方项地质勘探工作取得的收入,包括地勘单位分包其他
单位承担的政府安排的地勘工作取得的收入,均属于营业税的征税的范围。地勘单位承
担各级政府安排的地质勘探工作而取得的财政拨款,包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的范围。
4、 纳税地点: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提供的设计(包括在开展设
计时进行的勘探、测量等业务,下同)、工程监理、调试和咨询
等应税劳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单位机构所在地。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通过网络为其他单位和个
人提供培训、信息和远程调试、检测等服务的,其营业税纳税
地点为单位机构所在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3]16 号)第六条“关于纳税地点问题
(八)转让无形资产
1、 具体范围解释:
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
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
(1)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
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土地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2)转让商标权,是指转让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3)转让专利权,是指转让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4)转让非专利技术,是指转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的行为。提供无所有权技术的行为,不按本税目征税。
(5)转让著作权,是指转让著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著
作,包括文字著作、图形著作(如画册、影集)、音像著作(如电
影母片、录像带母带)。
(6)转让商誉,是指转让商誉的使用权的行为。
(7)特殊规定:
A、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
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
本税目征税。
B、电影发行单位以出租电影拷贝形式将电影拷贝播映权在一
定限期内转让给电影放映单位的行为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
收营业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
通知》(财税[2003]16 号)第二条“关于适用税目问题”第一款
C、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管是否办理立项人和土地
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
使用权的行为。对于转让在建项目行为应按以下办法征收营业
税:
1.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
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
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
2.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
税目征收营业税。
在建项目是指立项建设但尚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或其它建设项
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 号)第二条“关于适用税目问题”第七款
D、土地整理储备供应中心(包括土地交易中心)转让土地使
用权取得的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
目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3]16 号)第二条“关于适用税目问题”第八款
2、 税率:5%
3、 计税依据:
(1)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和经济权益转让:
A、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因发生该项行为从受让方或购买方取得
的全部收入。
纳税人发生该项行为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经济利益的,应按国家
规定价格或国家规定的作价办法计算该项经济利益的货币额作
为计税依据;国家没有规定价格或作价办法的,由当地税务机
关参照国家对同类经济利益所规定的价格或作价办法核定计税
依据。
B、“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营业税,在所转让的土地或
建筑物所在地缴纳。
C、“经济权益转让”营业税,纳税人为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在企
业核算地或单位驻在地缴纳;纳税人为个人的,其应纳的营业税
由受让者代扣并向受让者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和经
济权益转让征收营业税具体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2]165
号)1992 年 9 月 1 日执行。
(2)为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当事人只要取得了经济利益就方发
生纳税义务:
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
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
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
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
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
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
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
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45 号)
(3)转让著作权
拥有无形资产所有权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所有权人”)授权或
许可他人(以下简称“受托方”)向第三者转让“所有权人”的无形资
产时,
A、如“受托方”以“所有权人”的名义向第三者转让无形资产,转
让过程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所有权人”承担:
a 对“所有权人”应按照“受托方”向第三者收取的全部转让费
依“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b 对 “受托方”取得的佣金或手续费等价款按照“服务业”税
目中的“代理”项目征收营业税;
B、如“受托方”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者转让无形资产,转让过程
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均由“受托方”承担:
对“所有权人”向“受托方”收取的全部转让费和“受托方”向
第三者收取的全部转让费,均按照“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
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著作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2001]44 号)
(4)对外转让音乐、影视节目播映权取得收入按 5%征收营业
税。
对电台、电视台等单位对外转让音乐、影视节目播映权所取得
的收入,应按“转计无形资产一转让著作权”依 5%的税率征收营
业税。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音乐、影视节目播映权征收营业
税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1]11 号)
(九)销售不动产
1、 具体范围解释:
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
着物。
(1)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
有权的行为。
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
物。
(2)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有偿转让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所
有权的行为。
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于土地
的不动产。
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
比照销售不动产征税。
(3)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
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
征税。
不动产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2、 税率:5%
3、 计税依据:
(1)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
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
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
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
为营业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3]16 号)第三条“关于营业额的问题”第二十款
(2)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不包括在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
中。
建设单位并不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计入与施工单位结算
的工程造价之中,因此,也就不含在施工单位的营业额中。固
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是由购房单位直接向税务机关交纳,而
销售不动产营业税是向销售不动产的单位(或个人)征收的。因
此,销售不动产营业税营业额中也不含有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
节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税政问题的批复》(国税
函发[1994]673 号)第一条
(3)房地产开发企业“购房回租”方式促销,对房地产开发公司
和购房者均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购房回租”等
Commented [JXX37]: 即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书”,将商品房卖给购房者;同时,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
在一定时期后,又将该商品房购回
经营活动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144 号)
(4)对单位或个人以房屋或其他不动产抵顶有关债务的行为,
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房屋抵顶债务应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771 号)
(5)煤炭企业转让井口:
多种经营公司将煤矿井口包括不动产(办公室、供电线路)、无
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和动产(机电设备和材料)有偿转让,应分别
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因部分机电设备(如变压器、防爆开关等)
与矿井连在一起不可分,为避免划分,对多种经营公司随同转
让煤矿井口时所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及转让矿井时所转让的机
电设备等一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企业转让井口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556 号)
(6)个人销售拆迁补偿住房营业税:
A、关于拆迁补偿住房取得方式问题
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被拆迁户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其实质是
以不动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交换。房地产开发公
司将所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给了被拆迁户,并获得了相应
的经济利益,根据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应按“销售不动产”税
目缴纳营业税;被拆迁户以其原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从房地产
开发公司处获得了另一处不动产所有权,该行为不属于通过受
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
B、关于购买时间确定问题
被拆迁户销售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产权调换而取得的拆迁补
偿住房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
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 号)文件的规定确定该住房
的购买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拆迁补偿住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
批复》(国税函[2007]768 号)
(7)个人住房转让的营业税问题:
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 5 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
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 5 年(含 5 年)的
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 5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
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
过 5 年(含 5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
通知》(财税[2009]157 号)第一条
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个人将购买不足 2 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
税;个人将购买超过 2 年(含 2 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 2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
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 2 年(含 2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
销售的,免征营业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8]174 号)
三、优惠政策
(一)免征营业税条例基本规定:暂行条例第八条、暂行条例第
二十二条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
Commented [JXX38]: 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
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
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
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
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 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
的通知》(国税发[2005]89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
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5]172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Commented [JXX39]: 指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
务。
Commented [JXX40]: 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
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
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
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
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
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纪念馆…举办文化活动,是指这些单位在自己的场所举办
的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其门票收入,是
指销售第一道门票的收入。
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是指寺院、宫
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销售门票的收入。
7、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二)暂行条例第九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
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
税、减税。
(三)起征点规定:
暂行条例第十条 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
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
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四)其他免税文件具体规定:
1、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财税[1994]2
号第三条规定也有同样规定}
上款所说的“农业”,包括林业、牧业、水产业在内,其具体范围由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和经济
Commented [JXX41]: 农业机耕,指在农业、林业、牧业
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
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
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
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
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
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
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
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
税范围,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
务。
Commented [JXX42]: 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
险。
Commented [JXX43]: 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 1000-5000 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 100 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
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权益转让征收营业税具体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2]165 号第
七条第一项)
2、在住房制度改革中,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
标准价或低于标准价的价格出售新、旧住房。(国税发[1992]165
号第七条第二项)
3、个人转让著作权权益。(国税发[1992]165 号第七条第三项、
财税[1994]2 号第二条规定)
4、以图纸、技术资料等软件形式有偿转让技术所有权、使用权。
(国税发[1992]165 号第七条第四项)
5、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债转贷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
知》(财税字[1999]220 号)
6、航空公司燃油附加费: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对航空公司经批准
收取的燃油附加费免征营业税。对于本通知到达之日前已缴纳的
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一个年度
内抵减不完的营业税由税务机关按照现行有关规定退还给航空
公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公司燃油附加费免征营业税的
通知》(财税[2008]178 号)
7、自 2008 年 12 月 15 日起,对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
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台湾航运公司在 2008 年 12 月 15 日至文到之日已缴纳应
予免征的营业税,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年度内抵减
不完的予以退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峡两岸海上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
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4 号)
8、经国务院批准,对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
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利息收
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303 号)1999 年 12 月 31
日发布并实施。本通知下发前各地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从以后纳税
期的应交营业税款中抵扣。
9、经国务院批准,对承储企业保管国家储备肉和储备糖取得的
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国家储备肉、糖财政补贴收入免
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304 号)1999 年 12 月 31 日发
布并实施。
10、“集团公司”已退还给下属企业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集团公司”将一部分无偿投入下属企业的资金,改为委托所属财
务公司向下属企业贷款的方式,在一定时期后将收取的利息再退
还给下属企业,对“集团公司”已退还给下属企业的利息不征收营
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已退还的贷款利
息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664 号)
11、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08 年 12 月 3 1 日,实行以下营业
税政策:
A、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B、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
旗)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
Commented [JXX44]: 指由人民银行向地方商业银行提
供,并由商业银行转贷给地方政府,专项用于清偿农村合
作基金会债务的贷款。
Commented [JXX45]: 国家储备肉、储备糖是国家为保护
农民利益,进行市场调控和应付重大自然灾害而储备的重
要物资,对维护社会安定具有重大意义。企业代国家保管
储备肉、糖所取得的财政补贴是国家对承储企业保管储备
肉、糖的成本补偿。
科普单位进口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免征其应为境外转让播
映权单位代扣(缴)的营业税。
C、对报社和出版社根据文章篇幅、作者名气收取的“版面费”及
类似收入,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广告业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
的通知》(财税[2006]153 号)第四条
12、铁路建设基金免征营业税。
为了支持铁路建设,国家 1991 年决定设置铁路建设基金。为进
一步支持铁路发展,国务院决定从 1992 年 7 月 1 日起, 将铁路
建设基金每吨公里再提高 1 分钱。根据国务院决定,对 1992 年 7
月 1 日起提高的每吨公里 1 分钱的铁路建设基金免征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基金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
[1993]058 号)
13、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
征营业税。
所谓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是指保期一年以上、到期
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
普通人寿保险是指保险期在一年以上、以人的生存、死亡、伤残
为保险事故,一次性支付给被保险人满期保险金、死亡保险金、
伤残保险金的保险。
养老年金保险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缴纳一定数
额的保险费,当被保险人达到保险契约的约定年龄时,保险人(保
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契约约定的养
老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健康保险是指以疾病、分娩及其所致伤残、死亡为保险事故,补
偿因疾病或身体伤残所致损失的保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1994]2 号自 1994 年 1 月 1 日执行)第一条规定。
14、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6]3 号)
为进一步加强对教育劳务营业税的征收管理,现对《财政部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 号)中的有
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
免征营业税”问题
(一)“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
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
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
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
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二)“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
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
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
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三)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按以下规定执行:
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
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
考试报名费收入。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
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
入,一律按规定征税。
二、关于“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
营业税”问题
(一)“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
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 0—6 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
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二)“提供养育服务”是指上述托儿所、幼儿园对其学员提供
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三)对公办托儿所、幼儿园予以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
是指,在经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
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四)对民办托儿所、幼儿园予以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
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
教育费、保育费;
(五)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
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
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
三、关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
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
免征营业税”问题
1.“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是指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不含下属单位)。
2.“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是指: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
收入进入学校统一账户,并作为预算外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
理,同时由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开具。
进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进修班、培训班收入,不
属于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收入,不予免征营业税。
四、各类学校均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
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五、各类学校(包括全部收入为免税收入的学校)均应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
进行纳税申报并按规定使用发票;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应按
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15、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按照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收费标准,向
列入规定招生计划招收的在籍择校生收取的学费,不属于择校费,
符合现行营业税免税政策,可免征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收取择校生学费征免营业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7]63 号)
16、《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税[2006]21 号)
一、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
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免征营业税。
超过规定标准的收费及超出规定范围的收费,一律征收营业税。
二、对学校代有关单位收取的学生装费、午餐费、保险费
等项目,凡不作为学校收入核算的,不征收营业税。
三、对学校取得的捐资助学收入,凡与学生入学没有任何
关系,学校未对其提供教育劳务的,不征收营业税。
17、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
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
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
税。
本通知所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
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
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5 号)
18、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营业税免税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
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国税发[2006]144 号)
(一)关于加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营业税税收管理问题
1.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
偿赠与不动产等三种情况,在办理营业税免税申请手续时,纳税
人应区分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属于继承不动产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
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见附
件);
(2)属于遗嘱人处分不动产的,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须提交
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
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以及《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3)属于其它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
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
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
产登记表》。
上述证明材料必须提交原件。
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上述材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规范的,
在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退提交人,
将有关公证证书复印件留存,同时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
2.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发票或者
代为开具发票。
19、证券公司将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存款利息
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公司取得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款
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6 号)
20、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
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
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
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 号)
21、纳税人直接对农田提供灌溉劳务或排灌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未直接提供此种劳务而取得的水利工程水费等供水应照章征收
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
复》(财税[2005]19 号)
22、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
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
其所属分行、支行代办金融业务取得的代理金融业务收入,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免征营业税。对于本通知
到达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允许从纳税人以后应缴
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
的通知》(财税[2009]7 号)
23、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单位取得的电影拷贝收入、
转让版权收入等免征营业税。
一、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
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
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
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
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2010 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按规定收取的有线
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期限不超过 3 年。
四、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九、本通知适用于所有文化企业。文化企业是指从事新闻
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企业。文化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
除上述条款中有明确期限规定者外,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期限为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
题的通知》(财税[2009]31 号)
24、为支持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试点工作,推动有线数字电视
的发展,按照国务院的有关精神,对本通知附件所列有关单位根
据省级物价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
视维护费,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3 年内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省市有线数字电视收入营
业税的通知》(财税[2009]38 号)
25、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
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A、免税条件
a 经政府授权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同意,依法登记注册
为企(事)业法人,且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
实收资本超过 2000 万元。
b 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担保业务收费不高于同期贷款利率
的 50%。
c 有两年以上的可持续发展经历,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
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
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
与处置机制。
d 为工业、农业、商贸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
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 80%以上,单笔 800 万元以下的累计担
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 50%以上。
e 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
总额的 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 3000 万元人
民币。
f 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放大比例不低于 3 倍,且代偿额占担
保资金比例不超过 2%。
g 接受所在地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按要求向中小
企业管理部门报送担保业务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
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上述
条件的,可继续申请。
B、免税程序
可自愿申请,经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省级地方税务部
门审核推荐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并下
发免税名单,名单内的担保机构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办理免税手续,各地税务机关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
局下发的名单审核批准并办理免税手续后,担保机构可享受营业
税免税政策。
C、免税政策期限--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
续之日起计算。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
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 号)
26、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
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第 045 号)第
五条第一款
27、金融机构从事再贴现、转贴现业务取得的收入,属于金融机
构往来,暂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
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第 045 号)第
六条
28、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往来暂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财
税字[2000]91 号)第一条
2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59 号)规定,“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
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其中的“福利彩票机构”包括福利彩票
销售管理机构和与销售管理机构签有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站代理
销售协议书,并直接接受福利彩票销售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的
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3]16 号)第一条“关于征收范围问题”第三款
30、个人从事金融商品买卖暂免征收营业税:
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
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
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
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 号自 2009 年 1 月 1 日执行)第
一条
31、符合规定情形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暂免征收
营业税: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暂免征收营业税:
(一)离婚财产分割;
Commented [JXX46]: 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金融机构往来
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的业务,不包
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如代结算、代发行金融债券等)。
(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
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
或者赡养人;
(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
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上述个人,在办理免税手续时,应根据情况提交以下相关
资料: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
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 号)第
一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证明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人民法院判决书
(原件)、由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原件);
(四)证明赠与人和受赠人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的人民
法院判决书(原件)、由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原件)、由乡
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
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赠与双方提供的上述资料,资料齐全并且
填写正确的,在提交的国税发〔2006〕144 号文件所附《个人无
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复印留存,原件退还提交人,
同时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
(财税[2009]111 号第二、六条)
32、境内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建筑业及除播映外的文化体育业
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
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财税[2009]111 号第三条)
33、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劳务,劳务发
生地完全在境外,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内的劳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
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540
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
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
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
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
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
收营业税。
(财税[2009]111 号第四条)
34、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暂免征收营业
税:
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 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
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和政府性基金;
b 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
政票据;
c 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凡不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且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行政事业
Commented [JXX47]: 行政事业性收费指国家机关、事业
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
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
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Commented [JXX48]: 政府性基金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
所属部门根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
关文件的规定,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按照国家规定程序
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
金。包括各种基金、资金、附加和专项收费。
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财税[2009]111 号第五条)
35、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县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
普活动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
收入,以及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
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单位
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
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7 号)第三条
3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文件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2]141 号)
(1)对科研单位从事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开
发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的
收入,也暂免征收营业税。
(2)对从事技术出口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技术性收入”是指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开
发的收入。
技术咨询是指科研单位为委托人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
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的行为。
技术转让(也称技术权益转让)是指以图纸、技术资料等软件
形式有偿转让技术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随同技术转让而销售
的设备、材料等硬件以及施工安装业务,不属于技术转让。
技术服务是指科研单位以自己的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
定技术问题的行为。不包括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
Commented [JXX49]: 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
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
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Commented [JXX50]: 指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的科学研
究机构,不包括企业所属研究机构和各类技术开发、咨询、
服务中介组织。
加工承揽等行为,以及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的修理、
修配、广告、测绘、测试、计算、制图、化验、晒图、复印、录
音、录像、勘察等。
技术开发是指科研单位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
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的行为。包括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
委托开发是指单位或个人委托科研单位进行研究开发新技
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行为。
合作开发是指科研单位和其他单位或个人共同进行研究开
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