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理事会指令
欧盟关于家用电冰箱、冰柜及其组合产品的法规
为了规范欧盟各成员国对家用电冰箱、冰柜及其组合产品的管理,使欧盟各成员国关于家用电冰箱、
冰柜及其组合产品的法规协调一致,1996 年 9 月 3 日,欧洲议会和欧共体理事会颁布了“关于协调各
成员国有关家用电冰箱、冰柜及其组合产品法规的指令”(96/57/EC)。此后至今,该指令未经修订。
欧盟委员会界定了该指令的适用范围,颁布了该指令的协调标准目录,供执行时参考。
欧盟关于家用电冰箱、冰柜及其组合产品的法规主要包括;
(1)1996年 9月 3日欧洲议会和欧共体理事会指令,关于协调各成员国有关家用电冰箱、冰柜及其
组合产品法规的指令(96/57/EC)。
1.制定法规的背景
考虑到建立欧共体的《条约》,特别是其中第 l00a款的规定,
考虑到委员会的提案,
考虑到经济及社会委员会的意见,
按照《条约》第 189b款规定的程序,
(1)鉴于筹划旨在使内部市场正常运作的措施是重要的;
(2)鉴于理事会在其 1985 年 1 月 15 日关于改进各成员国内节能计划的决议中,要求各成员国遵守
决议,必要时加大进一步制定综合性节能政策的力度,以促进能源更为合理的使用。
(3)鉴于家用制冷电器在欧共体内的电力消费中占有很大比重,在全球电力消费中也是同样;鉴于
对于设定的容积和类似特性,欧共体市场内各种不同类型的制冷电器的耗电水平极为不同,即:能效差
距极大。
(4)鉴于某些成员国正在采用有关家用电冰箱和冷柜能效的规定,这些规定有可能对这些产品在欧
共体内的贸易产生壁垒。
(5)鉴于以较高的保护水平作为使各成员国内有关健康、安全、环保和消费者保护法律、法规或行
政措施中的规定相接近的提案的基础使适宜的;鉴于以使这些设备能效有显著改善为目标的本指令确保
了对环境与消费者较高的保护水平;
(6)鉴于此类措施的采用在欧共体的能力之内;鉴于本指令的要求在欧共体的目标限度内,因而符
合《条约》第 3l款的要求;
(7)此外,鉴于《条约》第 130r提倡保护并改善环境以及谨慎合理地利用自然资源,这两个目标也
包括在欧共体有关环境政策的目标内;鉴于发电与电力消费占人为排放二氧化碳(CO2)的 30%,占欧共
体基本能源消费的 35%;鉴于这些百分比仍在加大;
(8)再者,鉴于 1989 年 6 月 5 日关于改善欧共体用电效率行动计划的理事会决定 9/364/EEC 本
身的两个目标是鼓励消费者选用电效率高的电器设备和改进电器设备的功效;
(9)鉴于在 1990年 10月 29日的理事会结论中,确定了在 2000年将欧共体二氧化碳(CO2)的排放量
稳定在 1990 年水平的目标;鉴于为达到该目标必须采取更有力的措施来稳定欧共体内二氧化碳(CO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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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排放量;
(10)鉴于理事会决定 91/565/EEC制定了一项在欧共体内提高能效的计划(“节能计划”);
(11)鉴于在现有最先进的制冷电器内采用的能效措施没有过分地增加生产成本,通过几年或更短时
间内的节电就能收回初期的成本;鉴于这种计算尚未加上因避免了发电的外在成本,如二氧化碳(CO2)
和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所带来的收益;
(12)鉴于因市场压力和改进的生产方法所获得的能效‘自然’收益估计每年在 2%左右,这有助于
为达到更严格的耗能标准所做的努力;
(13)鉴于指令 92/75/EEC(框架指令)及委员会指令 94/75/EC(实施指令 92/75/EEC 的指令)
中要求的强制性电器标签和其他形式的耗能说明,将会增加消费者对家用制冷电器能效的了解;鉴于本
措施因此而鼓励不同的竞争者赋予其电器产品高于本指令要求的能效水平;然而,鉴于对消费者信息的
规定必须附有标准的说明,以获得充分的效益并使所售电器的整体平均效率真正得到改进;
(14)鉴于旨在消除有关提高家用制冷电器能效技术壁垒的本指令,必须遵守 1985 年 5 月 7 日关于
技术协调及标准的新方法的理事会决议所制定的“新方法”,该决议具体规定了立法协调限于以指令形
式采用上市产品必须符合的基本要求;
(15)鉴于一项有效的执行系统对保证本指令的正确实施、保证制造商的公平竞争条件及保护消费者
权益是必要的;
(16)鉴于应考虑到旨在用于技术协调指令的 1993年 7月 22日关于不同阶段合格评定程序的模式以
及加附和使用 CE合格标志规则的理事会决定 93/465/EEC;
(17)鉴于为了有利于国际贸易,只要适当即应采用国际标准;鉴于一制冷电器的电力消耗是以 1995
年 7月欧洲标准化组织的 ENl53标准来确定的;
(18)鉴于符合本指令能效要求的家用制冷电器必须具有 CE标志和相关信息,以使其能自由流动;
(19)鉴于本指令限于主要以电能为动力的用于食品的家用制冷电器,不包括那些制造出来供一次性
使用的产品;鉴于商业用途的制冷电器种类多样,不适于包括在本指令内。
2.法规内容
第 1条
本指令适用于以电能为主要动力的家用电冰箱、冷冻食品储藏柜、食品冷柜及附件 I定义的组合(以
下简称为“制冷电器”)。使用其他能源、尤其是蓄电池的设备以及采用吸收原理工作的家用制冷电器
和制造出来供一次性使用的制冷电器应排除在外。
第 2条
1.各成员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本指令涵盖的制冷电器只有在所述电器的耗电水平小于或
等于按附件 I定义的程序计算的该类电器的最大允许耗电值时,才能投放市场;
2.本指令涵盖的制冷电器的制造商,其设在欧共体的授权代表或负责将设备投放欧共体市场的个
人,应负责确保投放市场的每台设备符合第 1段提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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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条
1.各成员国不应禁止、限制或阻止带有证明其符合本指令规定的 CE 标志的制冷电器在其领土内
投放市场。
2.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各成员国应推定第五条要求的带有 CE 标志的制冷电器符合本指令的所有
规定。
3.(a)当制冷电器受涵盖其他方面的另外也规定要加附 CE标志的指令制约时,除非有相反的证据,
后者应表明亦应推定所述制冷电器符合这些另外指令的规定。
(b)然而,当那些指令中的一个或多个允许制造商在过渡时期内选择应用哪些规则时,CE标志应表
明仅符合制造商所采用的指令中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在伴随制冷电器的文件,告示或说明中给
出所采用的指令在《欧共体官方公报》上刊登时的编号。
第 4条
附件Ⅱ中规定了合格评定程序及有关制冷电器 CE标志的相关义务。
第 5条
1.当电器投放市场时,它们必须带有由大写字母 CE 组成的 CE 标志,附件Ⅲ展示了要使用的标
志形状。CE标志应清晰可辨、不可消除地加附在制冷电器上,适当场合下,加附在包装上。
2.在制冷电器上加附任何有可能让第三方误认为是“CE”标志的形状和含义的标志应予禁止。任
何其他标志可以附加在电器,其包装、说明书或其他文件上,只要 CE标志仍然清晰可读。
第 6条
1.当一成员国确定 CE 标志的加附不正确,应责成制造商或其在欧共体内的授权代表使产品达到
合格,并按照该成员国规定的条件终止违规行为。若制造商或其授权的代表均不在欧共体内,负责将制
冷电器投放欧共体市场的个人应承担这些责任。
2.当产品持续不合格,成员国应根据第 7条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限制或禁止所述产品投放市场
或保证将所述产品撤出市场。
第 7条
1.根据本指令做出的任何含有限制制冷电器投放市场的决定应详细说明其所依据的理由。该决定
应毫不耽搁地通报绐当事方,同时应通知它在问题所及成员国现行有效的法律下有关现有合法补偿的可
能性和时间期限。
2.该成员国应将任何此类措施立即通知给委员会,指明做出该决定的理由。委员会应让其他成员
国知晓这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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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条
自采纳本指令起四年期满前,委员会将通过与预期的结果比较,对所获得的结果做出评估。
为了提前进入改进能效的第二阶段,委员会应在与利益相关的各方磋商的同时考虑制定第二套用以
明显改进家用制冷电器能效的适当措施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每个能效措施及其生效的日期均要以根
据当时环境可做经济和技术调整的能效水平为基础。任何判定适于改进家用制冷电器能效的措施均应予
以考虑。
第 9条
1.各成员国应在本指令通过后的一年内批准并公布遵守本指令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各成员
国应立即将有关信息通告给委员会。
各成员国应自本指令批准之日算起,在三年期满时使用本这些规定。
当各成员国批准这些规定令时,其中应包括对本指令的引用或在官方公布时随附本指令。引用本指
令的程序应由各成员国决定。
2.各成员国应将他们批准的本指令涵盖范围内的国家法律规定的文本发送给委员会。
3.在本指令通过之后的三年期限内,各成员国应允许符合自本指令通过之日起在其领土内所采用
条件完全相同条件的制冷电器投放市场。
第 10条
本指令将自其在《欧共体官方公报》上公布后第 20日起生效。
第 11条
本指令发送各成员国。
1996年 9月 3日于布鲁塞尔
欧洲议会主席 K.H?NSCH
理事会主席 E I.YATES
附件 I 制冷电器的最大允许耗电量计算方法及合格检查程序
制冷电器的耗电(可表示为千瓦时/24 小时)是电器所属类别(如:一星级电冰箱,冰柜 等)、容积
和其结构能效(隔热层厚度、压缩机效率等)以及环境温度与设备内部温度差的函数。
因此,在设定能效标准时,必须为影响耗能的主要内在因素(也就是设备类型及其容量大小)确定余
量。因此,制冷电器的最大耗电量定义为一个本身是电器容积函数的线性方程以及针对每类电器的微分
方程。因而,为了计算给定电器的最大允许耗电量,必须首先从以下列表中把它归结到相应的类别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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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特 性 描 述
1 冰箱,不带低温冷藏室。
2 冰箱/冷冻器,带有 5℃或 12℃冷藏室。
3 冰箱,无星的低温冷藏室。
4 冰箱,带有低温冷藏室(*)。
5 冰箱,带有低温冷藏室(* *)。
6 冰箱,带有低温冷藏室(* * *)。
7 冰箱/制冷器,带有冷冻室(* * * *)。
8 食品冷冻器,立式。
9 食品冷冻器,柜式。
10 两门以上冰箱/冷冻器,或其上具有其他设施。
由于制冷电器包括保持在不同温度的隔间,(这会明显影响电力消耗),实际上最大允许耗电量定义
为调整容积的函数,调整容积是不同隔间容积的加权平均值。
因此,用于本指令的目的,制冷电器的调整容积(Vadj)定义为:
Vadj = ΣVc×Wc×Fc×Cc
Wc = (25-Tc)/20
其中:
Tc 代表每个隔间的设计温度(以℃计),
Vc代表电器中一给定隔间的净容积,
Fc是一因子,用于无霜隔间时等于 1,2,其中隔间为 1,
Cc = 1,用于正常(N)及亚正常(SN)气候类别的制冷电器,
Cc = Xc,用于亚热带(ST)气候类别的制冷电器,
Cc = Yc,用于热带(T)气候类别的制冷电器
用于不同类型隔间的权重系数 Xc和 Yc为:
Xc Yc
隔箱
新鲜食品冷藏室
0℃冷藏室
无星冷藏室
1星(*)冷藏室
2星(* *)冷藏室
3星(* * *)和 4(* * * *)星冷藏室
调整容积及净容积均用升来表示。
用于一具有调整容积(Vadj)电器类型的最大允许耗电量(电磁 ax 以千瓦时/24 小时表示,保留 2
位小数),由以下用于每一电器类别的议程来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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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特 性 描 述
1 冰箱,不带低温冷藏室。(见注释) (×Vadj + 218)/365
2 冰箱/冷冻器,带有 5℃或 12℃冷藏室。 (×Vadj + 218)/365
3 冰箱,无星的低温冷藏室。 (×Vadj + 218)/365
4 冰箱,带有低温冷藏室(*)。 (×Vadj + 218)/365
5 冰箱,带有低温冷藏室(* *)。 (×Vadj + 219)/365
6 冰箱,带有低温冷藏室(* * *)。 (×Vadj + 206)/365
7 冰箱/制冷器,带有冷冻室(* * * *)。 (×Vadj + 272)/365
8 食品冷冻器,立式。 (×Vadj + 262)/365
9 食品冷冻器,柜式。 (×Vadj + 195)/365
注:冰室温度为低于-6℃。
双门以上的电冰箱/冷藏柜或上述未包括的其他制冷电器,其最大允许耗电量(Emax)是由温度最
低的隔间的温度和星级来按如下议程确定的:
最低温度
冰室温度 类别 Emax (K Wh/24小时)
>-6℃ 1/2/3 (×Vadj + 218)/365
≤-6℃(*) 4 (×Vadj + 166)/365
≤-12℃(* *) 5 (×Vadj + 219)/365
≤-18℃(* * *) 6 (×Vadj + 206)/365
≤-18℃(* * * *) 7 (×Vadj + 272)/365
测试电器是否符合本指令耗电要求的检验程序
如果一台提交验证的制冷电器耗电量低于或等于 Emax(用于其所属类别的最大耗电量数值,如以上
定义)+15%,则该电器被认证为符合本指令的耗电要求。如果电器的耗电量大于 Emax+15%,则须进
一步测定三台电器的耗电量。如果这三台电器耗电量的算术平均值低于或等于 Emax+10%,则该电器
被认证为符合本指令的耗电要求。如果算术平均值超过 Emax+10%,则必须断定该电器不符合本指令
的耗电要求。
定义
本附件使用的术语相当于 1995年 7月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制定的欧洲标准 EN153中的定义。
附件Ⅱ 合格评定程序(模式 A)
1.本模式阐述了履行第 2项规定义务的制造商或其设在欧共体的授权代表籍以确保并声明制冷电
器满足本指令相关要求的程序。制造商必须在其制造的每台制冷电器上加附“CE”标志,并编制一份
书面合格声明.
2.制造商必须建立第 3段所述的技术文件,且制造商或其在欧共体内的授权代表应将该文件自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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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一台设备牛产出来之后至少保存三年,以备提供有关国家主管当局出于检验目的进行查阅。当制造商
或其授权代表均不位于欧共体内时,将制冷电器投放欧共体市场的个人承担保存技术文件的责任。
3.技术文件应能用于评定制冷电器是否符合本指令的要求。技术文件还必须包括与此类评定有关
的制冷电器设计、制造和操作的资料,必须有以下内容:
(i)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
(ii)一份足以明确鉴别设备型号的总体说明;
(iii)包括有关图纸在内的该型电器的主要设计性能、特别是那些对其耗电有影响的项目的相关资料,
诸如尺寸、容积、压缩机特性、特殊部件等。
(ⅳ)只要有,即应提供使用手册;
(v)按第 5项要求进行的耗电测量结果;
(vi)对比附件 I规定的能耗要求,提供测量合格的具体数据;
4.只要符合本附件的要求,为欧共体其他法律制定的技术文件亦可使用。
5.制冷电器的制造商负责按照欧洲标准 EN153规定的程序给本指令涵盖的每台制冷电器设定耗电
量,只要该电器符合第 2条的要求。
6.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必须保留一份合格声明副本,同技术文件一同保存。
7.制造商必须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以使制造过程确保所生产的制冷电器符合第 2点提到的技术
文件及指令的有关要求。
附件Ⅲ “CE合格标志
CE合格标志由下列式样的大写字母“CE”组成:
如果缩小或放大“CE”标志,必须按以上刻度图给定的比例进行。
“CE”,标志的不同组成部分必须有完全相同的垂直尺寸,不得少于 5mm。
3.相关法规适用范围
指令 96/57/EC限于主要以电能为动力的用于食品的家用制冷电器,不包括那些制造出来供一次
性使用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