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风险控制)风险及主
要控制流程
担保公司风险及主要控制操作流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公司担保行为,提高担保业务工作质量,加强风险防范措
施,根据《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公司担保业务将严格遵守国
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和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担保风险控制程序
第三条担保风险控制程序:
(1)担保咨询
(2)担保受理
(3)客户项目初审
(4)评审(两)委员会终审
(5)决策审批
(6)加强反担保措施
(7)签订合同
(8)跟踪管理及债的追偿
(9)担保终结
第三章担保咨询及受理条件
第四条担保咨询与申请(详见文本操作流程)
第五条担保受理条件:
1、申请担保额不超过该企业有效净资产的100%;
2、该企业有效净资产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3、该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第六条业务部指定专人负责项目受理,包括核实有关资料原件与复印件一
致性、审理受理条件、提出受理意见。业务部在初步认定事实的基础上,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正式受理、编号、登记、装订及填写《项目立项申
请表》。
第四章项目初审
第七条初审报告书上出具各自的意见项目初审内容主要包括:
1、企业基本情况
2、项目基本情况
3、项目及后续产品的技术分析
4、企业财务状况
5、市场预测及销售分析
6、企业资金及还款来源
7、安全保证措施
8、基本风险度评估
9、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0、结论
第五章评审(两)委员会终审
第八条担保项目的详细评审包括总经理审核、董事会评审。
第九条业务部初审合格并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将该项目所有资料连
同初审报告交总经理,总经理在受理后两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3)评审
两委员会和总经理审核重点是对业务部提供的资料加以审核,主要内容包
括:
1、对项目承担企业的报审资料重点从法律的角度加以审核;
2、按照公司的"企业风险度评估办法"对企业的风险度测评结果加以审核;
3、对反担保措施提出意见;
4、对项目资料的真实性、齐全性、完整性、正确性进行审核;
5、对项目承担企业及项目的还款记录进行审核。
第十条总经理将提出的意见填写在《项目处理表》的总经理审核栏内,如
果需要提交董事会,连同项目的其它资料一并提交董事会评审总经理审核
参加人员:1、由总经理亲自审核,并由项目组人员会同审核;
2、必要时请律师或专家人员参加。
第十一条总经理审核重点是对业务部提供的资料加以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1、 对项目承担企业的报审资料重点从法律的角度加以审核;
2、 按照公司的"企业风险度评估办法"对企业的风险度测评结果加以审核;
3、 对反担保措施提出意见;
4、对项目资料的真实性、齐全性、完整性、正确性进行审核;
4、 对项目承担企业及项目的还款记录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总经理将提出的意见填写在《项目处理表》的总经理审核栏内,
如果需要提交董事会,连同项目的其它资料一并提交董事会评审.
第十三条董事会评审会议参加人员:
1、评委会全体成员;
2、项目经理;
3、评委会认为须参加的人员。
第十三条会议议程:
1、会议由总经理召集。
2、由项目经理报告项目内容及初步处理意见,总经理出具详审意见。
3、与会评委按照实事求是、科学分析的原则,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对项
目提出评审意见。
4、对因资料不全或资料不能说明问题而导致评委会对项目内容不能做出判
断时,评委应提出需补充和进一步落实的资料及其要求,由会议主持人以
书面形式通知业务部加以落实
第六章担保项目的决策
第十四条审批权限如下:
1、担保额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
2、担保额在1000万元至2000万元(含2000万元)董事会授权由董事长
审批;
3、担保额在2000万元以上由董事会审批
第十五条决策机构(决策人)认为有必要由上一级决策机构(决
策人)审批的,可签注意见,报上一级决策机构(决策人)审批。
第七章加强反担保措施
第十六条对于获得批准担保的企业,必须落实办理相应的安全保证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财产抵押、财产或权利抵押、企业或个人的保证反担保、保
证金等,公司根据企业和项目的实际情况,采用一种或几种保证措施。
企业提供抵押、质押物的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执
行,并按法律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1)、用不动产抵押,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70%;楼宇按揭抵押,
抵押率(按楼价计算)不高于70%;
(2)、用可转让动产抵押(按净值计算)不高于50%;股权、债券、营运车
牌质押,质押率(分别按投资额、债券面值、购入价计算)不高于70%。
第十七条信用保证反担保措施时,反担保企业应满足下列条件:
1、必须具备《担保法》规定的担保资格;
2、企业有效净资产扣除已对外担保余额不低于反担保金额的二倍;
3、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
4、连续两年盈利;
5、企业在承保期必须参加财产保险。
保证金为保证措施的附加条件,原则上按照担保额的10%预交,具体由公司
与被担保企业协商后确定,并在《担保协议书》中规定。
第七章担保合同的签定
第十八条项目正式批准后,由业务部通知项目承担企业办理担保手续,该
通知应包括如下内容:
1、公司同意承担企业担保的批复;
2、交纳担保费用的金额、付款期限和方式;
3、办理担保手续应备资料、付款期限和方式;
4、通知的有效期(三个月);
5、其它事项。
第十九条经审批同意后的项目,由业务部安排专人经办担保合同签约手续:
1、根据项目审批意见,拟订《委托保证合同》、《抵押反担保合同》或《质
押反担保合同》等有关法律合同。
2、审核并验收各种法律文件及凭证的原件。
3、涉及到股东代表、法人代表、董事会成员、反担保人(自然人)签字盖
章的情况,原则上应当办理见证手续。
4、审核贷款保证合同。所有新的法律合同以及合同中需要修改的条款,应
及时与借款人和借款人协商、谈判,并将拟修改意见经法律顾问审核后报
公司领导审定。
5、签发保函。
第二十条办理完担保签约手续后的项目资料由业务部进入后期
管理程序
第八章跟踪管理及债的追偿
(一)、跟踪管理
(1)从受理申保企业到担保结束,公司建立了一户一档制度。
(2)对已担保的企业,公司派专人到企业跟踪监督检查,随时抽查担保企
业的经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债的追偿
第二十一条有第三方申请的债务人破产案件经人民法院受理后,我公司作
为保证人应参加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二十二条主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由我公司代为履行后,我公司即取得
债权人资格,应依法向主债务人追偿,如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按下列方
式追偿:
1、如主债务人与我公司签定《抵押协议书》、《股权质押协议书》的,可以
抵押或质押财产折价或以其拍卖,变卖后的价值冲抵债务。
2、设定反担保人的,应依法向反担保人追偿,反担保人拒绝清偿的,应依
法对主债务人、反担保人提起公诉,进行追索。
3、未设定反担保措施的,应依法对主债务人提起追索。
第九章意外情况叙述
第二十三条在下述两种情形中: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我公司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时我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
提供保证的。
第二十四条如果我公司在不知情而承担了保证责任,事后应依法
向主合同债权人进行追偿,主合同债权人拒不清偿的,应提起诉
讼进行追偿。
第十章担保终结
合同到期解除担保合同风险控制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