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离岸账户看金融市场的监管论文
一、离岸账户的优点
要了解离岸账户的风险就有必要先来了解一下离岸账户的优点,正是这些优点给东道国对其的监管造成
了不小的难度。第一,离岸账户开立简便。金融监管当局对离岸账户的开立一般不会过多干预和限制。
开立离岸账户一般只需要提供离岸机构注册地的全套注册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各个银行自己规定的其
他文件,并不需要提供这些注册的证明文件及其他支持文件。第二,离岸账户内的资金转移没有限制,
离岸账户的外汇资金调拨自由。外管局规定,对于居民的任何一笔外汇资金的汇入和汇出都要向监管当
局汇报其用途或者原因。非居民(包括机构和个人)通过离岸账户(或境内银行)与境内发生的所有收
付款,均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非居民账户间在境内的资金划转也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
接申报;对于离岸账户的资金进出只需统一使用一个交易编码①来申报其资金用途,而不用具体列明,
这就凸显出了离岸账户的使用便利。第三,离岸账户便于离岸公司实现企业经营的目的。离岸公司可以
通过构建银行账户体系,将境外资金转变成境内资金。按照外管局的规定,境内离岸账户与境内在岸账
户之间的划转不再被认为是境外资金汇入,因此不需要申报;同时,境内离岸账户对居民个人的汇款限
制也被取消。因此通过离岸账户与国内账户的联合使用可以有效地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第四,离岸账
户内的存款利率优惠,品种多样,而且存款利率和品种不受境内监管限制。例如大额存款可根据客户需
要,在利率、期限等方面量身订做,灵活方便。除此之外,东道国对离岸账户内的存款还提供免征利息
税的优惠。
二、离岸账户给东道国带来的风险
1.洗钱。洗钱一般包括三个步骤:“放置”,即把现金变成金融工具或者放入账户当中;“转移”,通
过转移来隐藏资金来源,切断与非法来源的关系;“整合”,即通过再投资于合法的商业上使这笔钱成
为合法的资金。目前中国外管局是通过监管在岸公司账户的出入账频率和金额来监控大额或可疑资金流
动的。离岸账户具有受限制少,资金自由的特点,因而在这三大步骤当中,都能发挥作用,特别是在
“放置”和“转移”阶段。在“放置”阶段,离岸账户的资金来源通常可以通过模糊交易用途和来源来
应对东道国的监控。在“转移”阶段,一般通过设计复杂的账户体系和汇款途径来完成转移”。例如同
一个客户可以以不同离岸公司身份在同一家银行注册多个不同离岸账户,当一笔大额外汇资金汇入其中
一个账户(外管局可通过银行的申报监控这一过程)之后,该客户将这笔资金部分地汇给另外的多个离
岸账户,把资金分为多份小额,这符合外管局规定,既不用申报,也不需要经过任何审批手续,因此不
再处于外管局的监管之下。外管局规定离岸账户不可以结汇,但可以自由划转给个人或公司的在岸账
户,因此通过离岸账户与在岸账户的联动,洗钱公司可以利用两种账户之间的划转将外汇变成人民币,
虽然这个程序都在外管局的监管之下,但是通过多个账户的联动就可以避开大额和可疑的条件限制。2.
资产转移。根据商务部的报告,自 20世纪 80年代以来,中国大约有 4000名腐败犯罪分子逃到国外,
带走 500多亿美元的资金,这些资金一般都是通过离岸公司向外转移的。2005年 10月 21日,外管局
颁布了《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境内居
民设立或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之前,应持一系列材料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
记手续,并且制定了详细的流程和文件目录;2006年 9月 8日,商务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国
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证监会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2009年 6月做了修订),规定用自己在境外设立的离岸公司来并购自己的境内公司,需要报商务部
批准,并规定了海外上市须证监会审批的内容。但是依然挡不住资金通过离岸账户向外流失。利用离岸
公司和离岸账户转移资产的操作方式有:进口预付货款,出口延期收汇;伪造佣金及其他服务贸易项目
对外付款;通过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实现向境外转移资产的目的;利用假的进口合同骗取外汇管理部门
核准外汇汇出境外;少报出口,多报进口;通过高买低卖的方式把利润留在离岸公司中,逐步掏空在岸
公司的资产;假如一家国有企业在境外设立了离岸公司,再由该离岸公司持有境内母公司的股份,而离
岸公司是以境内母公司负责人的名义注册的,那么就可以在“合理”的程序之下完成对企业的私有化过
程,造成国有资产流失。3.逃税和避税。离岸公司在东道国获得的资本利得可以根据国际税收协定或者
离岸地的规定获得很高的税收优惠,例如免征利息所得税。除非东道国与离岸公司注册地签订专门的协
议,否则东道国无权向离岸公司征收资本利得税。因此,离岸公司必然要将它的资本利得尽量地表现为
来源于可获更多税收优惠的税收来源地。此时的离岸账户就充当了一个转移资本利得的角色。此外,高
收入者也能通过离岸账户来隐匿收入,避免纳税。4.弱化东道国金融监管,扰乱在岸市场。由于监管的
缺失,离岸账户的开立和运作将会不断弱化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能力。中国把离岸账户余额看作是自己
的外债,纳入外债管理,这就影响到了政府货币和汇率政策的制定。大量的外汇移动本身也会影响外汇
市场的稳定和金融安全。例如我国每年大约有 300亿~500亿美元的资本外逃,其中有相当大的部分是
通过离岸金融市场外逃的,特别是通过监管范围外的离岸账户外逃。热钱的冲击是影响新兴市场国家金
融市场稳定最危险的因素,而热钱经常是通过离岸账户活动的。经过东南亚金融危机的教训之后,东道
国都认识到加强对这些所谓“热钱”的监控的必要性,因为这种境外资金若不受监管任意进出,将极其
容易导致东道国金融市场的动荡并将国内金融经济热点问题的影响扩大化。以中国为例,海外投资者一
直在寻求将大量资金投入到中国,享受人民币升值和高利率带来的好处,这导致了中国国内的货币流动
性增强,成为中国高通胀的推动因素之一。但是在控制热钱方面,中国政府面临的最大难题是无法正确
识别和监控这些跨境流动的投机资本,而离岸账户却在跨境资本流动方面起着非常负面的作用。
三、离岸账户监管中的问题
1.缺乏健全且可操作的监管。首先,缺乏直接管理和监控离岸账户的专门的法律法规。世界各国一般都
没有直接以离岸账户为监管对象的专门法规。目前中国针对离岸银行业务管理的法规主要有 1998年出
台的《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和《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这两个法规主要明确了离岸银
行业务的监管机构、开办该业务的申请条件以及审批程序,而涉及到离岸账户管理的内容只出现于限定
离岸银行业务范畴的条款中,并且这只是针对中资银行的离岸银行业务,而对于外资银行的离岸金融业
务还没有相关文件。其次,缺乏可操作的具体监管措施,政策法规和具体监管要求上经常会产生矛盾。
就以离岸账户的法律性质为例,根据外管局的规定,任何境外汇入的款项,除了对私非贸易项下且金额
小于 2000美元以下的任何数额都必须向外管局申报,照此理解,离岸账户向东道国内的任何在岸账户
汇款都应该属于境外汇入款项,需要向外管局申报,而且根据《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
规定,也是如此。但是外管局又宣布,在中国境内开立的离岸账户向中国境内的其它在岸账户转款不需
要申报,这在具体操作上是自相矛盾的。2.难以确定离岸账户开户的真实性及其真实目的。根据《离岸
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开立离岸账户需要提供商业登记证影印本或社团登记
证明文件、主要经营人员身份证或护照影印本、机构组织大纲及章程影印本、开户委托书、印鉴卡等。
这些几乎就完全包含在其注册地的全套注册文件当中,提供起来比较方便。除此之外,还可能要提供各
银行要求的 KYC(即 KnowYourCustomer,它不仅要求金融机构实行账户实名制,了解账户的实际控制人
和交易的实际收益人,还要求对客户的身份、常住地址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进行充分的了解,并采取相
应的措施,它是对政治敏感人物账户的强化审查,是反洗钱用于预防腐败的制度基础)及 PCR(即
PublicCreditReg-istries,它是在中央银行监督下成立的公共信用登记机构,一般所有金融机构都必
须加入,各个金融机构都必须按时向 PCR提供每笔贷款的资料,然后 PCR对这些数据进行处理,获得不
同的贷款人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贷款的情况,从而得出借款人的总负债。与私营征信机构不同,所以它的
参与是强制性的,覆盖面很广,信息在贷款人和 PCR之间的流动是双向的)等相关文件,而这类文件也
相对较容易提供。由于离岸账户的开立既不需要备案,也不需要审批,所以整个开立程序远比在岸账户
的开立简便得多。如何核对或者检查离岸账户数据的真实性却是一个难题。首先,离岸注册地除了已签
发的注册证明外,几乎不可能提供监管当局任何其他的证明材料,几乎所有的离岸注册地都规定其对注
册公司的股东数据、股权比例、收益状况等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其次,很多离岸公司是通过中介公司
注册的,即离岸公司的注册者根本不需要亲临离岸地,离岸地自然也就无从确认自己获得的是真实可靠
的数据;再次,各个离岸地所签发给不同离岸公司的注册证书格式雷同,非常容易仿造。开户时只需要
提供影印件,银行只需要客户经理在复印件上加盖“OriginalSighted”的签章即可确定为正本。最
后,离岸地对注册的离岸公司管理非常宽松,例如离岸公司无须每年召开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即使召
开,其地点也可任意选择,自由度较大。许多离岸金融中心对国际商业公司没有最低资本要求;离岸地
通常不承担担保离岸公司真实可信的责任,即离岸地既没有检验注册公司真实性的义务,也没有提供外
部机构其真实性核实的责任。
四、离岸账户监管的建议
1.在政策上统一和明确离岸账户的法律性质。必须首先在法规上对离岸账户作出统一的地位和性质的认
定,这样监管当局才能够明确监管范围,加强市场准入的管理,控制银行的风险。做到了这一点,无论
是外资银行,还是国内银行,或是合资银行,再或是其他金融机构,只要它从事非居民业务,就会处于
金融监管机构的视野范围之内。2.加强合作,披露有效注册信息。通常离岸地规定自身负有严格对注册
公司信息保密的义务,或者不要求提供注册公司的信息,而金融机构也负有保护客户资料的义务,那么
在执行监管政策时,监管者就必然会缺乏必要的信息。要确保离岸账户的资料准确,一方面要求金融机
构提供更加详细的客户数据和交易数据,另一方面则要求国际之间加强合作,签订相关协议,例如与离
岸地签订税收协定,以防止偷税漏税;签订互助条约,以相互提供注册人的信息。在注册公司信息披露
方面,国外的一些做法值得参考,例如英国的金融监管当局明确要求英国 4家银行 HS-BC,HBOS,
LloydsTSB,RoyalBankofScotland移交客户的离岸账户数据,以增加税收监控。在“911”后离岸地不
得不逐步放开对信息的披露限制。维京群岛 BVI取消了股票无记名制度,这意味着股东和董事从过去不
需要揭露身份向不得不披露身份转变。塞舌尔和开曼群岛取消了之前股东和董事资料保密的做法,且注
册公司开立离岸账户时需要有额外的当地政府出具的“架构证书”,如果政府认为某个公司或账户涉嫌
洗黑钱,当地最高法院发出搜索令后,离岸公司的资料必须公开。在反洗钱方面,建立互帮互助、互通
有无的国际协调机制以及对金融机构申报义务的监督与管理是成功开展反洗钱运动的关键。中国目前已
与巴哈马、英属维尔京、马恩岛、根西、泽西、百慕大等离岸金融中心正式签署税收情报交换协定,今
后还可进一步开展这方面的合作。3.明确监管模式,选择多种监管工具,确定监管途径。对于实行外汇
管制的中国而言,目前实行的是内外分离型的监管模式,即严格区分在岸账户与离岸账户。但是在禁止
相互渗透上,外管局的监管还不够严密。在这方面,可参照日本的做法,日本的离岸金融市场框架包括
了离岸账户的设立主体和设立方法、离岸账户的业务、金融税制上的措施。日本规定,离岸账户必须严
格地限定于非居民,所有离岸账户的结算都只能通过国内账户完成。离岸资本跨境流动中的“内→外”
和“外→内”交易链,特别是境内公司与离岸公司之间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以及交易价格都是不
容忽视的监管重点。离岸资金与境内资金之间因存在着综合成本和综合收益的差异而可能会导致内外资
金“虹吸”式的平衡流动和相互渗透。因此我国现行的内外严格分离型的监管模式在严格的外汇管制下
的有效性和必要性仍值得探讨,离岸金融业务的监管更是任重而道远。通过对离岸账户资金往来进行有
效监管可以很大程度上确保国家识别和防范金融风险,稳定国内金融秩序。
本文作者:司钰工作单位: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