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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江分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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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解析
• 主讲人:丁曼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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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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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江分校前言
1、背景
2、政策依据
3、新政策解析
4、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备案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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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江分校背景
• 2011年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以25号公告的方
式发布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取代了
2009年发布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旧办法”)。
• 新办法扩大了资产损失的范围,取消了资产损失
事前审批要求,并且在某些情况下简化了对证据
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将给予企业更多自主权使
其自行对资产损失扣除规定的情况进行管理,但
保留了对其进行税务核查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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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江分校背景
• 新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生效,旧办法及国税函
[2009]772号、国税函[2010]196号同时废止。新
办法将适用于截止2011年12月31日的纳税年度及
以后纳税年度。
•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企业资产损失所得
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2年
第2号 )
• 对25号公告中损失确认证据进行了细化(资产损
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资料一览表 ),并对一些问
题进行了明确(如“损失金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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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江分校政策依据
•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十条,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
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企业资产损失
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企业资产损失所得
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2年
第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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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江分校新政策解析—资产范围
• 新办法扩大了资产范围
• 在应收及预付款项类别下,增加了为其他
方代垫的各类款项及企业之间往来款项
• 增加了无形资产作为一项主要类别
• 注:这新包括进来的资产损失长久以来都
为企业所得税法认可,新办法只是对这些
资产损失扣除的程序及证据资料提供了指
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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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策解析—资产损失定义
• 根据确认情况不同,分为两种类型:
• 实际资产损失: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
发生的合理损失
• 法定资产损失 :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
符合57号文和新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如逾
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
• 注:旧办法大致提到了损失“实际发生”及“实际确
认”的区别,但并无详细解释,这两类损失基本与实
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对应。新办法对于这两种
类型的损失作出了更正式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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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策解析—损失扣除期限
•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的年度申报扣除;法
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
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年度申报扣除。
• 在两种情况下,资产损失都必须是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才可
税前扣除
•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
• 新办法:应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
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
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在特殊情况下,追补确认的
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
在申报年度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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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策解析—损失扣除期限
• 特殊情况包括:
• 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
失
• 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
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
• 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
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
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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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策解析—损失扣除期限
• 老办法: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
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
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
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
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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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江分校新政策解析—申报扣除程序
• 新办法: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
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 企业资产损失按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
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
• 企业发生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地税机关申报扣除的
资产损失,申报资料应按会计核算科目归类汇总,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资产损失
税前扣除清单汇总申报表》,详尽反映资产损失的
金额、类别、性质、依据、原因及各项资产损失净
额计算过程,并按《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备
查资料表》准备相关资料留存企业备查。(相关表
格)
(%E9%99%84%E4%BB%B6)%E5%9B%9B%E5%B7%9D%E7%9C%81%E5%9C%B0%E6%96%B9%E7%A8%8E%E5%8A%A1%E5%B1%80%E5%85%B3%E4%BA%8E%E5%AE%9E%E6%96%BD%E3%80%8A%E4%BC%81%E4%B8%9A%E8%B5%84%E4%BA%A7%E6%8D%9F%E5%A4%B1%E6%89%80%E5%BE%97%E7%A8%8E%E7%A8%8E%E5%89%8D%E6%89%A3%E9%99%A4%E7%AE%A1%E7%90%86%E5%8A%9E%E6%B3%95%E3%80%8B%E6%9C%89%E5%85%B3%E9%97%AE%E9%A2%98%E7%9A%84%E5%85%AC%E5%91%
(%E9%99%84%E4%BB%B6)%E5%9B%9B%E5%B7%9D%E7%9C%81%E5%9C%B0%E6%96%B9%E7%A8%8E%E5%8A%A1%E5%B1%80%E5%85%B3%E4%BA%8E%E5%AE%9E%E6%96%BD%E3%80%8A%E4%BC%81%E4%B8%9A%E8%B5%84%E4%BA%A7%E6%8D%9F%E5%A4%B1%E6%89%80%E5%BE%97%E7%A8%8E%E7%A8%8E%E5%89%8D%E6%89%A3%E9%99%A4%E7%AE%A1%E7%90%86%E5%8A%9E%E6%B3%95%E3%80%8B%E6%9C%89%E5%85%B3%E9%97%AE%E9%A2%98%E7%9A%84%E5%85%AC%E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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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江分校新政策解析—申报扣除程序
• 企业发生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地税机关申报扣除的资
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和《资
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提供《企业资产损失
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报送资料清单》,附会计核算资料
和其他相关纳税资料以及《25号公告》要求的按资
产损失类别提供的其他证据材料,并将《资产损失税
前扣除专项汇总申报表》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
报表的附件一并报地税机关。(相关表格)
• 公告未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向地税机关
申报扣除。申请程序按专项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具
体报送资料包括与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
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E9%99%84%E4%BB%B6)%E5%9B%9B%E5%B7%9D%E7%9C%81%E5%9C%B0%E6%96%B9%E7%A8%8E%E5%8A%A1%E5%B1%80%E5%85%B3%E4%BA%8E%E5%AE%9E%E6%96%BD%E3%80%8A%E4%BC%81%E4%B8%9A%E8%B5%84%E4%BA%A7%E6%8D%9F%E5%A4%B1%E6%89%80%E5%BE%97%E7%A8%8E%E7%A8%8E%E5%89%8D%E6%89%A3%E9%99%A4%E7%AE%A1%E7%90%86%E5%8A%9E%E6%B3%95%E3%80%8B%E6%9C%89%E5%85%B3%E9%97%AE%E9%A2%98%E7%9A%84%E5%85%AC%E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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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江分校新政策解析—申报扣除程序
• 注:企业应按规定自行留存或向主管地税
机关申报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并对
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主管地税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符合性审核不
改变企业真实、准确申报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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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由企业所在地主
管地税机关受理。主管地税机关应按规定的
各类资产损失需报送的相关资料和填写要求,
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符合性审核。符合规定要
件的,由受理人在申报表上签字,加盖印章。
不符合规定要件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告知纳
税人补报相关资料,纳税人未按时补报的,
不予受理。
• 对证据容易灭失,需现场取证的资产损失,
企业应及时取证,并在证据保留期间书面告
知主管地税机关。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
按实际利润额先行计算扣除。
(%E9%99%84%E4%BB%B6)%E5%9B%9B%E5%B7%9D%E7%9C%81%E5%9C%B0%E6%96%B9%E7%A8%8E%E5%8A%A1%E5%B1%80%E5%85%B3%E4%BA%8E%E5%AE%9E%E6%96%BD%E3%80%8A%E4%BC%81%E4%B8%9A%E8%B5%84%E4%BA%A7%E6%8D%9F%E5%A4%B1%E6%89%80%E5%BE%97%E7%A8%8E%E7%A8%8E%E5%89%8D%E6%89%A3%E9%99%A4%E7%AE%A1%E7%90%86%E5%8A%9E%E6%B3%95%E3%80%8B%E6%9C%89%E5%85%B3%E9%97%AE%E9%A2%98%E7%9A%84%E5%85%AC%E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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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江分校新政策解析—申报扣除程序
• 旧办法: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
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
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 重大区别:新办法取消了资产损失扣除需要事先
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要求,新办法下,
所有资产损失都无需审批。
• 清单申报与专项申报分别对应旧办法下的自行计
算扣除及事先审批。清单申报适用于正常经营过
程中发生的资产损失,专项申报适用于其他资产
损失。如不确定应进行哪种申报,企业可以进行
专项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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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
扣除:
• 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
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 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 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
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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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江分校新政策解析—申报扣除程序
• 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
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 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
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
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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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
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相关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
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
当延期申报
• 税务机关应按分项建档、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台账和纳税档案,及
时进行评估。对资产损失金额较大或经评估后发
现不符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规定、或存有疑点、
异常情况的资产损失,应及时进行核查。对有证
据证明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不真实、不合法的,
应依法作出税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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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策解析—资产损失确认证据
• 对于一般资产损失的证据,新旧办法根据
57号文的要求,都需要依靠内部证据和外
部证据,且规定都很相似。
• 对于特定资产损失的证据,新旧办法对货
币资产损失、非货币资产损失和投资损失
的证据提出了不同要求。新办法中新增了
一类“其他资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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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策解析—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
• 新旧办法中都将货币资产损失进一步区分为现金损失、
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等。
• 旧办法具体定义了现金和银行存款损失,但新办法中
并未对现金损失进行定义,只是简单指出存款类资产
损失是由于金融机构清算而形成。
• 新办法下,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可作为现金
损失的证据材料;
• 特殊类型:金融机构应清算而未清算超过三年的 ,如
果企业可以提供法院或破产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
清算证明,则可以确认相关存款资产损失。(法定资
产损失)
(%E9%99%84%E4%BB%B6)%E5%9B%9B%E5%B7%9D%E7%9C%81%E5%9C%B0%E6%96%B9%E7%A8%8E%E5%8A%A1%E5%B1%80%E5%85%B3%E4%BA%8E%E5%AE%9E%E6%96%BD%E3%80%8A%E4%BC%81%E4%B8%9A%E8%B5%84%E4%BA%A7%E6%8D%9F%E5%A4%B1%E6%89%80%E5%BE%97%E7%A8%8E%E7%A8%8E%E5%89%8D%E6%89%A3%E9%99%A4%E7%AE%A1%E7%90%86%E5%8A%9E%E6%B3%95%E3%80%8B%E6%9C%89%E5%85%B3%E9%97%AE%E9%A2%98%E7%9A%84%E5%85%AC%E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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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策解析—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
• 应收和预付款项损失,新办法的变化不大。
新办法要求提交作为损失证据的有关合同、
协议和说明。
• 新办法下,由于债务重组而遭受损失的企
业应提供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以
申报损失。
• 新办法还增加了对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
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应收和预付款项的损失
的规定,遭受此类损失的企业应有债务人
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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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策解析—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
• 特殊类型:
•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的损失列为法定资产
损失,要求: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
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
报告
• 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
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
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
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法定资产
损失)
(%E9%99%84%E4%BB%B6)%E5%9B%9B%E5%B7%9D%E7%9C%81%E5%9C%B0%E6%96%B9%E7%A8%8E%E5%8A%A1%E5%B1%80%E5%85%B3%E4%BA%8E%E5%AE%9E%E6%96%BD%E3%80%8A%E4%BC%81%E4%B8%9A%E8%B5%84%E4%BA%A7%E6%8D%9F%E5%A4%B1%E6%89%80%E5%BE%97%E7%A8%8E%E7%A8%8E%E5%89%8D%E6%89%A3%E9%99%A4%E7%AE%A1%E7%90%86%E5%8A%9E%E6%B3%95%E3%80%8B%E6%9C%89%E5%85%B3%E9%97%AE%E9%A2%98%E7%9A%84%E5%85%AC%E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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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策解析—非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
• 新旧办法都将非货币资产损失分为存货损失、固定资
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和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等。新
办法还将无形资产损失纳入了非货币资产损失范围。
• 新旧办法主要差别如下:
• 新办法下强调了“计税成本”这个概念,与企业所得
税法中对存货和资产的规定一致
• 新办法更加注重由法定资质专业组织出具的专业技术
鉴定意见
%E9%9D%9E%E8%B4%A7%E5%B8%81%E8%B5%84%E4%BA%A7%E6%8D%9F%E5%A4%
%E8%AE%A1%E7%A8%8E%E6%88%90%E6%9C%AC%E4%B8%BE%E4%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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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策解析—非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
• 新增类别无形资产损失是指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
法律保护期限,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尚未摊销的
无形资产损失(作为法定资产损失)
• 应提交以下证据备案:
• 资产损失已计入损益的会计凭证复印件
• 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或由董事会、上级公
司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 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依据,与之相关的原始凭据、记帐凭据
累计摊销等相关核算明细帐复印件
• 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 技术鉴定意见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
签章证实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的书面申明
• 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
%E9%9D%9E%E8%B4%A7%E5%B8%81%E8%B5%84%E4%BA%A7%E6%8D%9F%E5%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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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策解析—投资损失的确认
• 新旧办法都将投资损失分为债权性投资损失和
股权性投资损失
• 债权性投资损失:法定资产损失和实际资产损
失
• 股权性投资损失:新办法删除了老办法中对股
权投资可收回金额的限定。老办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损失应扣除责任人和保
险赔款、变价收入或可收回金额后再确认。可
收回金额一律暂定为投资账面余额的5%。新办
法中不再对可收回金额进行规定。
(%E9%99%84%E4%BB%B6)%E5%9B%9B%E5%B7%9D%E7%9C%81%E5%9C%B0%E6%96%B9%E7%A8%8E%E5%8A%A1%E5%B1%80%E5%85%B3%E4%BA%8E%E5%AE%9E%E6%96%BD%E3%80%8A%E4%BC%81%E4%B8%9A%E8%B5%84%E4%BA%A7%E6%8D%9F%E5%A4%B1%E6%89%80%E5%BE%97%E7%A8%8E%E7%A8%8E%E5%89%8D%E6%89%A3%E9%99%A4%E7%AE%A1%E7%90%86%E5%8A%9E%E6%B3%95%E3%80%8B%E6%9C%89%E5%85%B3%E9%97%AE%E9%A2%98%E7%9A%84%E5%85%AC%E5%91%
(%E9%99%84%E4%BB%B6)%E5%9B%9B%E5%B7%9D%E7%9C%81%E5%9C%B0%E6%96%B9%E7%A8%8E%E5%8A%A1%E5%B1%80%E5%85%B3%E4%BA%8E%E5%AE%9E%E6%96%BD%E3%80%8A%E4%BC%81%E4%B8%9A%E8%B5%84%E4%BA%A7%E6%8D%9F%E5%A4%B1%E6%89%80%E5%BE%97%E7%A8%8E%E7%A8%8E%E5%89%8D%E6%89%A3%E9%99%A4%E7%AE%A1%E7%90%86%E5%8A%9E%E6%B3%95%E3%80%8B%E6%9C%89%E5%85%B3%E9%97%AE%E9%A2%98%E7%9A%84%E5%85%AC%E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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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策解析—投资损失的确认
• 新增 第四十五条 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
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
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
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
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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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策解析—投资损失的确认
• 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 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
还的企业债权;
•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
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 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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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策解析—投资损失的确认
• 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 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 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 与88号文相比删除: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
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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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策解析—其他资产损失的确认
• 企业将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以拍
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市场方式出
售,其出售价格低于计税成本的差额,可以
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
出具资产处置方案、各类资产作价依据、出
售过程的情况说明、出售合同或协议、成交
及入账证明、资产计税基础等确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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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策解析—其他资产损失的确认
• 企业正常经营业务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而出
现操作不当、不规范或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
确、不配套等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应由企业
承担的金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
申报扣除,但应出具损失原因证明材料或业务
监管部门定性证明、损失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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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策解析—其他资产损失的确认
• 企业因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
额,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两年以上仍未追回的金额,
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立案侦查情况或人民法院的
判决书等损失原因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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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策解析—
对“损失金额较大的”问题明确
• 对《25号公告》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中“损失金额较大的”,按“资产损失金
额在10万元及以上,或资产损失占企业同类资产10%
及以上,或资产损失减少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10%及
以上,或资产损失增加企业亏损10%及以上”的标准
予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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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策解析—
对“专业技术鉴定意见”问题明确
• 对《25号公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专业技术
鉴定意见”,属于《25号公告》第十七条规定的“具
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依法
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
书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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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策解析—
对“无形资产损失扣除”问题的说明
• 对企业发生的《25号公告》第三十八条规定的
无形资产损失,实行事后备案管理。企业应按
规定在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填报《资产损
失备案申请表》,并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相关
证据。
(%E9%99%84%E4%BB%B6)%E5%9B%9B%E5%B7%9D%E7%9C%81%E5%9C%B0%E6%96%B9%E7%A8%8E%E5%8A%A1%E5%B1%80%E5%85%B3%E4%BA%8E%E5%AE%9E%E6%96%BD%E3%80%8A%E4%BC%81%E4%B8%9A%E8%B5%84%E4%BA%A7%E6%8D%9F%E5%A4%B1%E6%89%80%E5%BE%97%E7%A8%8E%E7%A8%8E%E5%89%8D%E6%89%A3%E9%99%A4%E7%AE%A1%E7%90%86%E5%8A%9E%E6%B3%95%E3%80%8B%E6%9C%89%E5%85%B3%E9%97%AE%E9%A2%98%E7%9A%84%E5%85%AC%E5%91%
(%E9%99%84%E4%BB%B6)%E5%9B%9B%E5%B7%9D%E7%9C%81%E5%9C%B0%E6%96%B9%E7%A8%8E%E5%8A%A1%E5%B1%80%E5%85%B3%E4%BA%8E%E5%AE%9E%E6%96%BD%E3%80%8A%E4%BC%81%E4%B8%9A%E8%B5%84%E4%BA%A7%E6%8D%9F%E5%A4%B1%E6%89%80%E5%BE%97%E7%A8%8E%E7%A8%8E%E5%89%8D%E6%89%A3%E9%99%A4%E7%AE%A1%E7%90%86%E5%8A%9E%E6%B3%95%E3%80%8B%E6%9C%89%E5%85%B3%E9%97%AE%E9%A2%98%E7%9A%84%E5%85%AC%E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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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策解析—施行及文件废止
•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
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7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
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
196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生效之日前尚未进行
税务处理的资产损失事项,也应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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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备案管理要求
• 企业资产损失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 ,纳
税人应及时将相关申报资料主管税务所备
案 。
• 企业资产损失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主管
税务所应及时将相关申报资料报区局综合
科,区局综合科报市局备案。
• 企业损失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层报省
局备案。
• 注:所有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备案应于每年2
月底之前上报。
Chengdudishui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