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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x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
??的法律意见书
??致:x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
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
“本所”)接受 x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收购人”、“申请人”或“国家
能源集团”)委托,就国家能源集团因吸收合并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国电集团”)后承继取得国电集团间接持有的烟台龙源电力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源技术”)共计 42%的股份并成为龙源技术
的实际控制人(以下简称“本次收购”)而导致国家能源集团申请豁免其对
龙源技术全面要约收购义务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
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
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查阅了其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收购人提供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
件、有关记录、资料、证明,并向收购人做了必要的询问和讨论。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中国之外的任何其他国家和地区
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
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报告、审计
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
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
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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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收购人的如下保证:
??1、收购人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收购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有效
的,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
的,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赖收购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收购人为本次收购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收购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
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简称
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