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管理)大庆名牌产品
管理办法
大庆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深入实施名牌战略,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和提高自主
创新意识,改进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提高企业知名度及产品市
场占有率,振兴大庆经济,根据国务院颁发的《质量振兴纲要》
(国发[1996]51号)、《黑龙江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大庆市
百个重点品牌培育行动计划》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庆名牌”产品是指以优良的产品质量
和优质的服务质量,有较大的市场占有率,赢得广大用户和消费
者满意的产品。
第三条“大庆名牌”产品称号是大庆市工业产品、农牧业加
工产品的最高质量荣誉。
第四条“大庆名牌”产品的推荐评选活动,坚持公平、公正、
公开的原则。企业自愿申请,各县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推荐,通
过有关部门评价,由市名牌审定委员会审定后确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大庆名牌”产品的审定机构为“大庆名牌”产品审
定委员会,该委员会是由市有关部门及市场评价机构组成的非常
设机构。“大庆名牌”产品评选、管理的日常工作由市名牌评选
办公室负责,该办公室设于大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其职责是:
(壹)负责制定全市实施名牌战略规划,且且组织实施、指
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
(二)负责“大庆名牌”产品的审定工作。
(三)组织“大庆名牌”产品的宣传活动。
(四)负责“大庆名牌”产品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向省和国家推荐“黑龙江名牌”和“中国名牌”
产品工作。
第六条各县区技术监督局会同本地有关部门,要做好“大庆
名牌”产品的推荐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壹)负责指定和实施本地区“名牌战略”规划,明确目标,
找出差距,落实措施。指导企业开展创名牌产品活动。
(二)根据“大庆名牌”产品申报条件,对“名牌”产品的
生产运营、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考核。
(三)负责本地区“大庆名牌”产品的推荐和管理。
第三章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大庆名牌”产品的评选范围是大庆市境内工业、农
牧业加工企业生产的产品,力争使获得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经久
不衰,且不断培育出新的名牌群体。评选的重点是具有资源优势
和技术优势的产品,对全市经济发展起到重大影响的产品。
第八条“大庆名牌”产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壹)生产企业必须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产品于国内具有
注册商标,特殊行业必须符合国家关联规定。
(二)产品必须批量投入生产,且投放市场俩年之上。
(三)产品的实物质量处于市内领先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有较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四)有完善的标准体系,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
地方标准的要求,具有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以及完善的计量检测
和质量检验体系和相应的检测、检验设施。(具有地方特色的传
统产品、农牧业加工产品、绿色食品、特色食品等要具备国内同
行业先进标准水平);
(五)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产品质量稳定,近二
年中于各级质量技术监督抽查中检验合格。
(六)产品销售面广,其产品于市外、省外或国外市场销售
占有壹定份额,企业年销售额于 1000万元之上,于广大用户和
消费者中享有较高声誉;经济效益居市内同行业领先水平。亏损
企业不予评选。
(七)企业近俩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
(注:重大质量事故造成经济损失于 20万元之上;壹次事故死
亡 1人之上,住院治疗的伤残人员 10人之上)。近二年内未发生
经查证属实的质量投诉。
第四章申报程序和评选办法
第九条凡是符合本办法第七、八条规定的企业应认真如实填
写《大庆名牌产品申请表》,以及企业现状方案(限 3000字)、
注册商标、营业执照、近二年质检方案等复印件壹式四份,且提
供近俩年内主要用户名单,向所于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经审查同意后报“市名牌评选办公室”。壹个品牌只有壹个品种
(产品),以单壹品种(产品)申报,若壹个品牌覆盖几个品种(产
品),则以其主导品种(产品)申报。
第十条 市名牌评选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产品通过发
函或质量跟踪的办法,广泛收集用户和消费者意见以及社会各界
的反映,且组织行业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进行评审及现场审查。
第十一条 评审的主要内容是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
价。其中市场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用户满意水
平和出口创汇水平;质量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
和申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效益评价主要对申报企业实现利税、
工业成本费用利润水平和总资产贡献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市名牌评选办公室根据评选条件,结合行业管理部
门、用户消费者及现场审查意见,综合提出预选名单,提交市名
牌审定委员会审定。审定通过后,颁发“大庆名牌”奖牌和证书,
且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名牌标志管理
第十三条“大庆名牌”是无形资产,要注意保护其知识产权。
名牌产品生产企业于经济交往中,必须保护自己的品牌,防止被
他人冒用或仿制。
第十四条获得“大庆名牌”称号的产品,能够于产品包装上
印制“大庆名牌产品”字样,且标注有效期限,使用标志必须规
范。
未获得“大庆名牌”称号的产品不得使用名牌标志。对假冒
名牌产品的企业,壹经发现,市名牌评选办公室将组织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
制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厅字[1996]10号)的规定,对擅
自以各种名义进行的产品评比活动,予以取缔。
第十六条“大庆名牌”产品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俩年,到
期的“大庆名牌”产品既终止,于当年重新申报,评定的“大庆
名牌”产品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大庆名牌”产品出现下列情况时,由市名牌评选
办公室下发限期整顿六个月的通知:
(壹)产品质量和质量管理水平下降,于用户和消费者中造
成不良影响或出现重大问题;
(二)产品滞销、运营不善、市场萎缩、经济效益和社会效
益明显下降的;
(三)近二年内产品于市级之上质量监督抽查中不合格的;
(四)服务质量下降,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给消
费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2万元之上)或出现人身安全事故。
(五)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企业于整顿期满后,必须向市名牌评选办公室提出整顿验收
申请,对经过整顿仍达不到名牌产品条件或没有提出整顿验收申
请的企业,取消其名牌产品称号,产品必须停止使用名牌标志。
对已取消名牌产品称号的,各县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及时
收回证书和奖牌,送交市名牌评选办公室。
第十八条荣获“大庆名牌”产品的企业,若更换商标或企业
名称,须向市名牌评选办公室申请办理变更手续,获得“大庆名
牌”称号的企业,作为黑龙江名牌产品重点培育对象。
第十九条企业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新闻媒
体,广泛进行宣传,扩大名牌的知名度,树立企业的整体形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大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本办法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