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管理)现金池
企业现金池的介绍
所谓集团现金池业务,就是指属于同一家集团企业的一个或多个成
员单位的银行账户现金余额实际转移到一个真实的主账户中,主账户
通常由集团总部控制,成员单位用款时需从主账户获取资金对外支付。
这种形式主要用于利息需要对冲。
以公司总部的名义设立集团现金池账户,通过子公司向总部委托
贷款的方式,每日定时将子公司资金上划现金池账户。日间,若子公
司对外付款时账户余额不足,银行可以提供以其上存总部的资金头寸
额度为限的透支支付;日终,以总部向子公司归还委托贷款的方式,
系统自动将现金池账户资金划拨到成员企业账户用以补足透支金额。
根据事先约定,在固定期间内结算委托贷款利息,并通过银行进行利
息划拨。
建立现金池对于企业集团而言有两大优点:
优化利息
现金池变外源融资变为了内源融资,减少了利息费用的支出。在
现金池中,不同账户上的正负余额可以有效的相互抵消,账户资金盈
余的子账户的资金自动地转移到资金不足的其他子账户,这样一来,
企业的资金得到了充分的运用,在集团内部就能够满足融资需求,而
无需外部融资,既简化的手续,也大大降低的融资费用。
我们来举个例子,假设 A,B,C同属一个集团公司,A日均盈余
400,000,B日均盈余 200,000,而 C日均透支 300,000。假设协定
存款利率为 %,贷款利率为 %。很明显,集团通过设立现金池
较之前能够获得较多的利息收益。
改善资金管理
通过现金池,母公司能够及时了解各个子账户现金流量的情况,
明确内部控制责任和加强内部控制效力,方便管理。其次现金池将集
团多余的资金集中起来,这样可以进行更有效的投资活动,为企业增
加收益。即使企业不进行投资活动,大额的存款也可以使企业获得较
高的协定存款利率。
与现金池相关的税收和费用
现金池的建立导致了不同法人实体账户间资金的转移,而这种转
移基本上没有实际的贸易背景,形成公司间的借贷。在中国,公司间
直接借贷是《贷款通则》所明令禁止的。现金池的实际运营模式就是
采用委托贷款的方式将资金在集团内部进行划拨。委托贷款简单说就
是一方向另一方贷款,委托第三方(商业银行)进行管理。商业银行
不承担贷款损失风险,只负责按照委托人所指定的对象或投向、规定
的用途和范围、定妥的条件(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
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委托贷款被用作是绕开公司间借贷禁令的一种
方法。但是委托贷款模式也意味着额外的税务成本―利息营业税,且
每次交易还必须缴纳印花税。子账户向母账户发放委托贷款的利息收
入和子账户向母账户获取委托贷款的利息支出是不能轧差结算的。委
托贷款的利息收入必须按收入的 5%缴纳营业税,由银行代为扣缴。同
时,每笔委托贷款要按贷款金额的万分之 缴纳印花税。
资金往来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委托贷款利息支出-利息收入
营业税-印花税-手续费(手续费专指构成发放委托贷款的手续费,
其中的资金划转手续费用与其他结算资金划转费用采用同一标准)+
目标余额银行存款利息。银行本身还会按委托贷款的金额的一定比例
或委托贷款的笔数收取手续费,除委托贷款利息支出外,这些税费是
现金池各成员企业在增加利息收入、降低整体资金营运成本特别是集
团内资金借贷成本时必须承担的额外财务费用。
名义现金池
名义现金池,是指集团内部成员单位的银行账户现金虚拟集中到
一起(不发生资金物理转移),由集团总部资金管理者对集中后的现金
头寸进行统一管理。换句话说,在名义现金池安排中,资金没有被实
际划转,而是由银行来冲销参与账户中的借方余额和贷方余额,以便
计算现金池的净利息头寸,银行再根据该净利息头寸向集团支付存款
利息或收取透支利息。
在我国由于严格的利率管制,存贷利率差的存在,企业将存款和
透支相抵消,势必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因此,名义现金池在我国
目前是不允许的。
企业在设立现金池的同时,必须要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由于中国金融管制,外汇管制的存在,企业在建立现金池
的时候,必须要注意到相关条文的规定。特别是对外币现金池账户结
构和使用有比较严格的规定,企业在建立外币现金池还需要事先获得
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
其次,由于现金池安排中所有参与者都必须在同一家银行开设账
户,所以企业在选择合作银行的时候,所选银行的机构网点与成员单
位在地域上的匹配程度是应该考虑的问题。同时企业也要充分考虑到
银行的服务质量。国内的一些银行在推出现金池服务的同时,往往都
有自己服务的特色和强势的地方。企业在选择银行时就要充分考虑到
这些特色和强势是不是能够真正地和企业资金管理需求相符,为企业
带来经济利益。银行也应该能够根据企业需求量身定制,设计符合企
业自身的现金池架构,随时随地为企业提供个性化地资金结算和现金
管理服务,使企业更好地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运用效率。
另外,费用问题也是企业选择合作银行所必须考虑的。在现金池
业务中,企业虽然可以减少集团整体的存贷利差,但却增加了集团与
银行往来的手续费,使企业获利大打折扣。因此企业必须尽力将手续
费降到最低,否则巨额的手续费会使企业使用现金池变得毫无意义。
企业现金池中委托贷款的会计处理
我们都知道现金池是依赖于委托贷款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种银行
产品。现金池有助于集团企业进行高效的集中化资金管理。集团企业
在进行现金池产品的会计处理时主要是针对成员企业之间的委托贷款
业务进行处理,相比一般的委托贷款而言,现金池中的会计核算相对
来说就要复杂的多。
在我国的《企业会计制度》中有相应的规定,将委托贷款视为投
资,要求专门设置“委托贷款”科目帐户,并在此科目下设置“本金”、
“利息”、“减值准备”等明细科目。“委托贷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即
为委托贷款的帐面价值。
委托贷款按期限计提应收利息,增加“委托贷款”科目的帐面价
值,并确认投资收益(利息收入),计入损益。但是如果委托贷款应收
利息到期未被收回的,应立即将已确认的利息收入予以冲回,并在备
查簿中登记冲回的利息金额。其后,回收已冲减利息收入的利息时,
首先冲减委托贷款本金。委托贷款已计的利息不计提坏帐准备。期末
的时候,检查委托贷款本金的可收回性,如果委托贷款本金的可收回
金额低于其本金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计提的减值准备冲减投资收
益。
子公司在往现金池帐户中注入委托贷款资金的时候,首先应归还
于先前尚未归还的委托贷款欠款。如果其所注入的资金超过所欠欠款
的部分就被视为一笔新的委托贷款。分录:
借:委托贷款----本金
贷:银行存款
子公司在向现金池中提取委托贷款资金的时候,首先提取的是前
一笔已注入但尚未被收回的委托贷款。子公司第一笔提取的资金或提
取的资金超过了先前注入的委托贷款尚未收回的资金余额时,就构成
了一笔新的委托贷款。这时候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委托贷款----本金
在现金池管理中,子公司在池内借入委托贷款资金需要支付利息,
同样往现金池内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子公司也可以就所提供的资金收
取利息。银行会按照每笔注入委托贷款资金的数额给委托贷款资金供
给方和需求方的帐户划拨利息。提取委托贷款和注入委托贷款所涉及
到的利息会计分录正好相反。根据税法的规定,每笔注入、最终构成
发放的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与每笔提取并最终构成借入的委托贷款的
利息支出是不能相互抵消后纳税,也不能将此计入财务成本。
注入委托贷款所收取的利息收入,这笔利息收入不但要记入“投
资收益”和其他收益一起计算缴纳所得税,此外,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和利息支出不能以净额列报和纳税,每笔利息收入要纳利息额 5%的营
业税,由银行代扣。还要缴纳营业税,银行可以为其代扣代缴营业税。
如果企业专门计提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投资收益----应交委托贷款营业税
贷:其他应付款
银行代扣时:
借:银行存款
其他应付款
贷:委托贷款----利息
如果企业不计提,由银行代扣,相应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投资收益----应交委托贷款营业税
贷:委托贷款―利息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委托贷款必须缴纳印花税,印花税是比例税,
按贷款金额的万分之 缴纳,可由集团企业直接缴纳,一般情况下,
由银行进行代扣代缴的。
借:财务费用----印花税
贷:银行存款
银行在现金池业务中充当一个服务机构,银行会按照委托贷款金
额的一定比例或按照委托贷款的笔数收取手续费,由于现金池内的委
托贷款是随借随还的,而且期限较短,因此这笔手续费一般不计入投
资成本或投资收益,而是直接计入“财务费用”。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财务费用----手续费
贷:银行存款
以上这些都是针对于集团企业内部各个成员公司进行现金池委托
贷款业务时的会计处理,如果从集团帐户来看的话,其会计处理方式
就比较简单。成员公司向现金池帐户中注入委托贷款资金的时候,借
记“银行存款”,贷记“委托贷款----X公司”。成员公司提取委托贷款
资金的时候,做相反的会计处理就可以了。
详析企业现金池业务
详析企业现金池业务
“现金为王”的理念在当前企业资金管理中倍受关注。随着企业集
团全球化业务的不断拓展,企业对于内部资金的集中化管理和流动性
管理的需求变得日益迫切。企业资金管理正逐渐从成本中心向利润中
心转换。管理好企业的现金流已经不单单拘泥于管理好库存现金的层
面,更多的指的是营运资金。如何强化企业的现金流管理,提升企业
价值成为了越来越多资金管理人的工作重点。近年来,随着我国监管
体系的不断放宽,一种基于委托贷款模式的创新型资金管理技术
—“现金池”正逐渐兴起,成为了集团企业实现资产流动性、集中化
管理的首选工具。
什么是企业的现金池?
现金池是建立在委托贷款模式下的集团企业内部的资金融通。在现
金池结构中有一个母帐户和若干个子帐户。以公司总部的名义设立集
团现金池母帐户,通过子帐户向母帐户以委托贷款的方式,每日定时
将子帐户的资金余额上划到母帐户中。资金上划后,子公司账户上保
持零余额或目标余额。这个限额的设定通常是由企业根据自身资金管
理的需求和现金存量的额度与银行协商确定。在现金池结构中,子账
户资金上划一般是在固定的时点,一天一次。但是企业也可以根据实
际需求向银行要求一天多次的子账户余额上划。
日间,若子公司对外付款时账户余额不足,银行可以根据以其上存
母账户的资金头寸额度为限进行透支支付。一般而言,为企业提供现
金池业务的银行都会为其子账户提供日间透支服务,以确保子账户日
间对外的正常支付。当然,银行为成员单位提供日间透支服务,是基
于企业集团自身良好的信誉和相应的资产担保,必要时企业还需事先
和银行签订相关的法律文书。银行规定,集团企业为其下属子账户提
供担保的必须要大于或者等于其所有子账户日间透支额度的总和。子
账户的日间透支会由现金池的母账户在日终自动向子账户划拨相应的
款项来结清欠款。企业集团还可以根据每个子账户的资金需求情况合
理分配他们的日间透支额度。只要子帐户的日间透支额度不超过企业
集团担保的额度,银行是不会就这一透支来征收利息的。但是在实际
操作中,往往会有突发情况的发生,子账户对外支付金额可能要超过
其日间可透支额度。这就需要企业集团向银行发出人工拨付的请求,
由银行将款项拨付到需要付款的子账户。这样企业集团既能及时满足
子账户应急的需要,也不会使子账户支付需求超出额度,而承担额外
的利息费用。这种临时性的拨付一般是由企业人员通过网上操作完成
的,计算机网络的发达,系统化,足以使得这类款项实时到帐。
企业现金池业务的基本流程图
以银行和财务公司为委托贷款中介的现金池
企业现金池可以以银行,也可以以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为委托贷款中
介进行开设。现金池业务中涉及到的事项主要有子帐户余额的上划、
子帐户的日间透支、主动拨付、母子帐户之间的委托贷款,以及子帐
户向集团总部的上存、下借分别计息等。如下图所示:
以银行为委托贷款中介
在此模式下的现金池,集团各成员企业均需在现金池服务提供的银
行开立结算账户、委托存款账户和委托贷款账户,其中结算账户为法
人透支账户,具体透支额度可由银行对各家成员企业逐个单独授信,
也可由集团核心企业统一申请和担保的集团授信并由核心企业将授信
额度分配给各成员企业,授信提款可采用法人账户隔夜透支的方式,
也可采用发放一笔流动资金贷款的方式。
集团企业和法人关联公司的账户超过目标余额的部分,首先归还最
早借入的委托贷款,其次划拨到委托存款账户。如果出现导致现金池
中的汇总委托存款余额小于汇总委托贷款余额的借入委托贷款请求,
委托存款余额小于委托贷款余额的部分形成资金需求企业的账户透支。
在该种现金池中,集团财务公司可作为一个成员企业的角色出现,
并代表集团各成员企业与银行沟通。当委托存款虚拟汇总账户余额大
于委托贷款汇总余额的部分或存差,该差额部分可用于隔夜投资。当
经常性出现委托存款虚拟汇总账户余额大于委托贷款余额,其差额中
部分稳定的余额,可由财务公司作为牵头企业代表集团成员投资于定
期存款、通知存款、协议存款,或投资于国债市场、货币市场、基金
市场,或向其他企业发放委托贷款。
以财务公司为委托贷款中介
其模式与以银行为委托贷款中介的现金池一致。由于财务公司支付
中介的局限,财务公司一般需要选择一家银行作为结算代理,其成员
企业也需要在银行开户与集团之外的其他企业进行结算。
银行为财务公司提供现金池代理结算服务,此时银行并不是以委托
贷款中介出现,而是以支付结算中介和或者现金池软件供应商的身份
出现。由于委托贷款由财务公司处理,集团内的法人公司将富余资金
划到在财务公司开立的委托存款专户账户,需要资金的企业在委托存
款大于委托贷款的金额内借入委托贷款,银行按照财务公司和成员企
业的指令划拨款项。如企业借入的委托贷款不足支付请求的部分,可
由财务公司提供透支服务,也可通过银行或财务公司提供流动资金贷
款解决。
现金池业务给企业资金管理带来的积极作用
企业通过建立现金池主要有三方面的好处:
1. 利息成本的降低
现金池实现了企业内部资金的融通,将外部融资变成了内部融资。
在现金池中,不同帐户上的正负余额可以进行有效的相互抵消,资金
充裕的帐户资金就能自动转移到那些资金缺乏的帐户上去,这样一来,
既简化了融资手续,又降低了整个企业集团对于贷款的需求。而且内
部融资的成本要远远低于银行的同期的贷款利率,这样也大大降低了
融资成本和财务费用。但是为了避嫌涉及转移定价,内部融资的利率
也应当遵守公平交易原则,采用的利率不宜过高也不宜过低。
我们来举个例子,假设 A,B,C同属一个集团公司,A日均盈余
RMB400,000,B日均盈余 RMB200,000,而 C日均透支 RMB300,000。我
们假设现金池中的存款利率为 2%,贷款利率为 5%。很明显,集团通过
设立现金池较之后就能够获得较多的利息收益。(我们暂且不计算相
关税费,仅从利息收支方面出发)
2. 获取最大的资金回报
现金池将企业闲散的资金进行了回笼,充分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
企业可以将集中后的资金进行更有效的投资活动,如投资于定期存款、
通知存款、协议存款,或投资于国债市场、货币市场、基金市场,或
向其他企业发放委托贷款等,从而为企业增加额外的投资收益。即使
企业不进行投资活动,大额的存款也可以使企业从银行这里获得较高
的协定存款利率。
3.改善整个集团的资金管理水平
在每日日终,各子帐户将余额上存母帐户,提高了整个集团资金的
透明度。通过现金池,集团总部能够及时了解到各个子帐户的资金流
量情况,便于企业司库们从整个集团层面管理和控制好流动性资金的
需求,加强了内部控制的效力。
与现金池相关的税费规定
与现金池相关的税费规定
现金池的建立导致了不同法人实体账户间资金的转移,而这种转移
基本上没有实际的贸易背景,形成公司间的借贷。在中国,公司间的
直接借贷是《贷款通则》所明令禁止的。现金池的实际运营模式就是
采用委托贷款的方式将资金在集团内部进行划拨。委托贷款简单的来
说,就是一方向另一方贷款,委托第三方(商业银行)进行管理。商
业银行不承担贷款损失风险,只负责按照委托人所指定的对象或投向、
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定妥的条件(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
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委托贷款被用作是绕开公司间借贷禁令的
一种方法。
现金池很好的采用了委托贷款模式,但同时也意味着额外的税务成
本—利息营业税。在现金池主账户和成员公司账户之间,无论是上划
还是下借资金,都会产生利息收入,因此必须缴纳营业税。根据税法
规定,委托贷款的营业税应由受委托的银行代为扣缴。在现金池模式
下,下属子账户将多余资金上划到母账户,在此过程中根据具体的利
息收入缴纳一笔营业税。同时母公司将这笔资金下拨到其他资金短缺
的子账户,又缴纳了一笔营业税。我们可以看出在此过程中,实质上
就是一笔的资金的上划和下拨,但是集团企业却因此缴纳了两笔营业
税。若集团企业的规模庞大,分支层级较多,那么通过现金池进行资
金划拨会导致大额营业税的支付,加重企业财务费用的负担。很多企
业因为税负过重直接选择零利率和不缴纳任何税的操作方式,留下违
规隐患,也导致国家税收流失。但目前就现金池中的营业税条款,税
务部门很难做出调整。
在企业现金池的模式下,委托贷款按照每笔贷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
五缴纳印花税。委托贷款产生的应缴纳的印花税可由集团企业和其成
员企业与银行约定支付,由银行进行代扣代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财税[1988]255号):在借款合同中,银行及其
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
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然而集团企业每天会发生大量、频繁的资
金划拨。这就涉及到繁琐的印花税的缴纳工作。如果每笔交易都缴纳
印花税,将使得现金池业务无法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
花税暂行条例》(财税[1988]255号):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
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
办法。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
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
办法。
另外关于无期限自动续约的合同,我国税务部门也做了相应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法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1]155号 ):对办理借款展期业务使用借款展期合同或
其他凭证,按规定仅载明延期还款事项的,可暂不贴花 。《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1994]95号):修改合同增加金额或原合同到期续签合同的,按规
定贴花。
简单的说,企业现金池中的资金往来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委托
贷款利息支出-利息收入营业税-印花税-委托贷款手续费+目标余
额银行存款利息。现金池中的营业税率和印花税率都是固定的,企业
如果要想发挥现金池的最大效益就应当从委托贷款的利率,目标余额
和手续费等方面出发,尽可能降低相关支出,这很大一部分取决于企
业和银行的博弈水平。
现金池中的其他法律条款
企业在设置现金池模式中还会涉及到利率设定,反资本弱化的条款
限制等。
在现金池框架中,目前有个不成文的规定,企业之间相互拆放资金
的话,应参照金融市场商业贷款利率水平约定的拆放利率,不得畸高
或畸低。但是这里所谓的不得畸高或畸低到底是怎样一个浮动区间呢?
目前国内尚未有具体的明文规定。
当前我们可以查阅到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利率的相关通知文件只
有以下几部:
根据央行《关于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的具体情况规定的通知》(银
发[1989]40号):委托贷款利率由委托双方自行商定,但最高不能超
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和上浮幅度。
根据《关于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
[2003]250号),自 2004年起,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
间扩大到[,],即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对客户贷款利率的下
限为基准利率乘以下限系数 ,上限为基准利率乘以上限系数 ;
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到[,2],即农村信用社贷款利
率下限为基准利率乘以下限系数 ,上限为基准利率乘以上限系数
2。
在 2004年 10月人民银行上浮存贷款利率时明确指出金融机构(不含
城乡信用社)的贷款利率原则上不再设定上限。
那么这样一来,对于委托贷款利率的设定基本上就没有了上限和下
限限定。在现金池中,企业实际所采用的利率就是由集团企业内部自
行商定的利率。据我们所了解,有些企业采用了这样的一种做法:如
果放贷企业没有财务负债,其放贷下限没有规定,只是不得低于同期
活期存款利率,为了避免少交营业税之嫌,如果放贷企业本身有财务
负债,则其放贷款不得低于其借款成本,否则有转移价格之嫌。一旦
企业内部的利率定价涉嫌转移定价和资本弱化就会受到相关税务部门
和审计部门的质疑。
在现金池内部,集团企业完全可以借助相互之间的委托贷款,通过
设定不同的借贷利率水平将利息收入转移到处于低税率地区的子帐户。
同样的通过设定高贷款利率使利息支出发生在处于高税率地区的子帐
户,这样一来就很容易操纵整个集团内部的税负水平。在 2009年 1月
1日正式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就针对这样类似的情况特设了“特别纳
税调整”章节,对关联方税务处理及其他反避税措施做了明确的规定,
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了对企业和关联方税务管理的规定,防止关联企业
之间利用关联交易来实现利润的转移。
但是在针对反避税而制定的一系列措施中也存在着尚不完善的地方。
在《企业所得税法》第 46条中规定:“企业从关联方接收到的债权性
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
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
超过其注册资本 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
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在资本弱化条款
下一般企业的关联方债资比为 2∶1;金融企业为 5∶1。企业从其关联
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 2:1规定标准而发生的
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 1:2的比例影响了现金池的发展。现金
池中的债权债务的关系受到“安全港”的影响。如果子公司对母公司
没有一定的权益性投资,是不是就意味着子公司将不能获得足额的资
金划拨?
在(财税〔2008〕121号)中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
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
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
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那如何来界
定企业现金池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企业需要提供哪些相关资料等
方面仍需税务总局明确规定以方便企业银行操作。
何谓名义现金池
名义现金池,是指集团内部成员单位的银行账户现金虚拟集中到一
起(不发生资金物理转移),由集团总部资金管理者对集中后的现金头
寸进行统一管理。换句话说,在名义现金池安排中,资金没有被实际
划转,而是由银行或财务公司来冲销参与账户中的借方余额和贷方余
额,以便计算现金池的净利息头寸,银行或财务公司再根据该净利息
头寸向集团支付存款利息或收取透支利息。在账户设置上,银行或财
务公司为集团开设一个虚拟的汇总账户,该账户不具备对外支付功能,
也不参加会计平衡,只用来汇总各成员单位的账户现金头寸。成员单
位账户的资金交易信息都自动反映到汇总账户中,汇总账户余额等于
各成员单位的净现金头寸(存款和透支金额正负相抵)。如果汇总账户
显示盈余,则由银行或财务公司按存款利率对其支付存款利息;如果
汇总账户显示透支,则按贷款利率对其收取透支利息。
集团企业建立名义现金池不涉及不同实体之间资金转移,在一定程
度具有改善企业的利息收支情况。在前面现金池的例子中,我们可以
看到企业开展了现金池业务之后,其利息的收入得到了很好的改善。
那么在名义现金池中的情况又会怎么样?我们看下具体的实际操作:
我们不难发现集团企业在建立了名义现金池结构后,整体的利息收
支情况得到了改善。在名义现金池中,虚拟账户的余额等于各成员单
位的净现金头寸(存款和透支金额正负相抵)。如果汇总账户显示盈余,
则由银行按存款利率对其支付存款利息;如果汇总账户显示透支,则
由银行按贷款利率对其收取透支利息。如果银行给予企业的存款利率
为 2%,那么企业每年可以从银行获得存款利息 6000元。而且由于名义
现金池不需要资金的物理集中,省去了资金频繁转移的过程,也相应
的减少了税务成本。
不仅如此,由于谈判地位的不同,集团总部与单一成员单位从银行
那里获得的利率可能是不同的,通常银行会给予集团总部一个相对优
惠的利率,因此财务公司可以利用这一优惠通过名义现金池的安排使
自己及所有参与的成员单位都获利。
假设财务公司从银行获得的存款和透支利率分别为 %和 %,单
一成员单位从银行获得的存款和透支利率分别为 2%和 6%,则财务公司
只要将成员单位的内部计价利率设置在两者之间,比如确定 %和
%的成员单位内部存款和透支利率,有盈余的成员单位利息收入会
增加,有透支的成员单位利息支出会减少,财务公司也能获取利息收
益,所有现金池参与者的利息状况都有所改善。
另外名义现金池保持了成员单位对资金的所有权和支配权,更容易
被成员单位接受而顺利实施。一般适合采用名义现金池的集团公司的
特征是,结构比较松散,行业跨度较大,集团总部集中运用资金的愿
望不强,各成员公司的经营管理相对独立。
名义现金池的相关法律问题
名义现金池由于没有涉及到不同实体之间资金转移,在一定程度上
简化了银行和企业的操作手续,节省了大量的财务成本,更进一步提
高了企业资金管理的效率,因此在国外先进的金融市场上,名义现金
池是一种被广泛运用的现金池模式。但是目前在国内,名义现金池原
则上是不可行的。名义现金池的推行遇到了很多政策性的障碍。
其中最大的一个挑战就是国内严格的利率管制制度。由于中国对利
率进行监管,银行存、贷款利率都是由央行进行规定的,而且贷款利
率和存款利率之间的差额在国际市场上又处于一个比较高的水平。如
果使用名义现金池就会导致集团企业的存款和透支相互抵消而不对透
支收取贷款利息,这很可能会抵触到国内的利率政策。
其次名义现金池还会涉及到税收问题。由于现金池中的每笔委托贷
款都要缴纳印花税,采用了名义现金池就不会涉及到资金划拨的实际
操作问题,因此企业就不必因此而缴纳印花税。此外在一般的现金池
模式下,子账户发放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和子账户获取委托贷款的利
息支出是要逐笔征税,不能进行轧差结算,集团企业并以此为依据计
算并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但是名义现金池很明显地将存款利息
和贷款利息进行了冲销,降低整体的税负水平。这样的行为很容易受
到税务部门的质疑。
另外在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中明确规定:企业之
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名义现金池项
下的这种存款和透支冲销的净额结算方式,导致了集团内部法人实体
之间,在无贸易背景下的资金转移,有违《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
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和利率税收制度的管制下,国内市场要推出名义
现金池可谓是阻力重重。国内的相关政策并不利于名义现金池的推广,
银行在开发这类产品的时候也还存在一些灰色地带。
但是也有些企业和银行反映,在法人成员之间建立名义现金池(即
成员资金盈余账户和透支账户合并计息),目前法律没有必要禁止法人
公司透支账户与其非法人子分公司盈余账户合并计息,因为子分公司
可不受限制地将资金转入总公司账户。法人公司与其非法人子分公司
之间以协议转账的方式集中资金没有法律障碍。
因此要实现集团企业之间的资金集中化管理在有些方面还有待相关
的法律条文的支持。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名义现金池和净额结算作为
国际上先进高效的资金管理工具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当前国内各
大银行已经跃跃欲试,效仿国外先进经验,引入名义现金池产品。我
国国内的金融管制正在不断的变革之中,金融市场处于逐渐放宽的阶
段,国内的相应的法律法规也正处于不断完善之中,相信发展具有中
国特色本地化的现金管理产品必然会成为未来企业资金管理发展的趋
势。
基于现金池的企业集团资金余额管理
不同行业,不同企业集团由于他们不同的市场背景,不同的经营
状况,导致了他们对于企业集团资金管理的需求各不相同。
在当前,许多大型的企业集团都纷纷采用了现金池这样一个产品
来帮助企业更有效的管理好日常的资金运作。在现金池的模式下,集
团总部对各个分账户的资金实行统筹管理,每日定时将子账户的资金
余额上划到母账户,全面收集子账户的资金头寸,另外集团总部还授
予各子账户一定的权限,例如确定各个子账户所应保持的账户余额,
对外自行支付的权限等。通常情况下,子账户以其上存总账户的资金
头寸范围内对外进行支付,有时候也会由总部核定支付余额。
总的来说,不同的企业集团因为自身的管理需求不同,在现金池
产品的选择和运用上也有所不同。接下来我们就来看两个具体的案例。
案例 I
某个大型的连锁大卖场它所采用的是集权式的财务管理模式。根
据自身的需求,该集团公司采用的现金池模式是将下属企业的资金进
行实时上收,各个子账户如需对外进行支付的话,都要经过总部严格
的审查和批准。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就可以借助银行系统,自动将下属的各个账
户中的资金上划到总部。各个子账户如果要对外进行支付的话也要通
过银行系统,借助银行这个平台,集团总部就能实时了解到子账户支
付的需求,并在网上银行进行相应的审核批准。企业基于现金池,并
借助银行系统,帮助其更高效的管理企业资金。
案例 II
在此案例中的企业集团不同于案例 I中的企业集团。它长期以来
一直在合并报表上反映出有大量的银行存款以及大量的银行贷款,存
在明显的双高现象。很明显在企业集团的内部,有些子账户的盈利水
平很高,而有些子账户则出现资金短缺的现象。如果能在子账户之间
相互调剂资金的余缺,将外融变为内融的话,就能大大提高企业资金
管理的效率,降低整体的财务水平,提高企业的整体抗风险能力。在
这种情况下,在集团内部建立现金池就有其必要性。
企业集团可以通过建立相应的现金池,加大力度进行内部资源的
整合,整合之后的资金可以进行一些投资活动,例如短期投资,这样
就能使企业的闲散资金产生额外的收益。
另外集团总部在归集各个子账户资金的时候,也不能过多的影响
其对外的正常支付结算。要在确保其能对外进行正常支付的基础上,
来规定每个子账户上存总部的金额。
现金池--解决集团企业资金沉淀的有效手段
在审计某大型国有集团企业中,审计人员对资金管理及使用效益
情况开展了专项审计调查。调查结果表明,该集团货币资金总量逐年
增加,但是资金统一管理体制下的规模效应没有得到充分发挥,2003
至 2005年企业隐性利益流失达到 23 858万元。一是未集中资金加大
外部银行借款和财务费用支出。2003年至 2005年集团大量外部贷款的
同时,商业银行沉淀资金合计 亿元,上述各年沉淀资金如加以
合理利用,可相应减少借款财务费用 14 528万元;二是集团集中资金
未能统筹调剂和合理使用增加财务成本 9 330万元。
针对上述问题,本文介绍一种解决集团资金分散和沉淀的手段――
现金池及其成功案例,并对目前我国国企资金管理的的方式方法进行
了比较和思考。
一、现金池是解决集团资金沉淀的有力手段
所谓现金池(cash pooling)管理是以一种账户余额集中的形式
来实现资金的集中管理,这种形式主要用于利息需要对冲,但账户余
额仍然必须分开的情况。主要做法是集团首先设立一个母公司账户,
这就是所谓的现金池。每个子公司在母公司账户底下设立子账户,并
虚拟了各子公司有一个统一的透支额,在每天的一定时点,银行系统
自动对子公司账户进行扫描,并将子公司账户清零,即当子公司有透
支时,从集团现金池里划拨归还,记作向集团的借款,并支付利息;
如果有结余,则全部划到集团账户上,记作向集团的贷款,向集团收
取利息。这样一来,通过子公司之间的内部计价,对各子公司而言,
可免去与银行打交道的麻烦;对企业集团而言,节省了子公司各自存
贷款产生的利差负担。
二、现金池的最佳实践
现金池的建立,在国际国内有广泛的应用,国际上最为著名的就
是 GE公司“现金池”,而国内开展较为成功的是中石油和广东交通集
团。现在以 GE在中国的“现金池”为例,详细描述现金池的最佳实践。
2005年 8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了通用电气(GE)通过招标确
定招商银行实施在华的美元现金池业务。GE目前在全球各地共有 82个
现金池,此次招标是 GE第一次在中国大陆运用现金池对美元资金进行
管理。GE在中国的投资是从 1979年开始的,迄今为止已经投资设立了
40多个经营实体,投资规模逾 15亿美元,投资业务包括高新材料、消
费及工业品、设备服务、商务融资、保险、能源、基础设施、交通运
输、医疗和消费者金融等十多项产业或部门,GE在中国的销售额从 2001
年的 10亿美元左右增长到 2005年的近 50亿美元。随着业务的扩张,
各成员公司的现金的集中管理问题由于跨地区、跨行业的原因显露出
来。在 GE现金池投入使用之前,GE的 40家子公司在外汇资金的使用
上都是单兵作战,有些公司在银行存款,有些则向银行贷款,从而影
响资金的使用效率。只有其人民币业务在 2002年才实现了集中控制,
人民币的集中管理也是通过现金池业务的形式由建行实施的。GE在中
国的销售收入中绝大部分是美元资产,而 2004年以前我国外汇资金管
理规定:两个企业不管是否存在股权关系,都不能以外币进行转账。
这其实意味着对于在华的跨国公司来说,即使子公司账上有钱,母公
司也不能使用,如此一来,GE在中国的美元业务的集中管理就不能实
现。直到 2004年 10月,外汇管理局下发《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
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跨国公司成员之间的拆放外汇资
金,可通过委托贷款方式进行”。在这种情况下,GE公司与招行合作,
规避政策壁垒实现了跨国公司集团总部对下属公司的资金控制。另外,
以前 GE的 40个子公司的国际业务都是各自分别与各家银行洽谈,一
旦 GE总部将外汇资金上收之后,各子公司的开证、贴现等国际业务将
会统一到招行。
GE公司在中国设立一个母公司账户,在每天的下午 4点钟,银行
系统自动对子公司账户进行扫描,并将子公司账户清零,严格按照现
金池的操作进行。例如,A公司在银行享有 100万美元的透支额度,到
了下午 4点钟,系统计算机开始自动扫描,发现账上透支 80万美元,
于是便从集团公司的现金池里划 80万美元归还,将账户清零。倘若此
前 A公司未向集团公司现金池存钱,则记作向集团借款 80万美元,而
B公司如果账户有 100万美元的资金盈余,则划到现金池,记为向集团
公司贷歉,所有资金集中到集团公司后,显示的总金额为 20万美元。
这种做法实现了集团内部成员企业资金资源的共享:集团内部成员企
业的资金可以集中归拢到一个“现金池”中,同时成员企业可以根据
集团内部财务管理的要求有条件地使用池内的资金。总部现金池账户
汇集了各成员单位银行账户的实际余额,当成员单位银行账户有资金
到账时,该笔资金自动归集到总部现金池账户;各成员单位银行账户
上的实际资金为零,各成员单位的支付资金总额度不超过集团规定的
“可透支额度”;成员单位有资金支付时,成员单位银行账户与总部现
金池账户联动反映,实时记录资金变化信息;实行集团资金“现金池”
管理,盘活了沉淀资金,提高了资金利用率。通过管理过程中的可用
额度控制,成功降低资金风险。
究其本质,招商银行的 GE美元现金池项目就是对委托贷款的灵活
应用。双方合作中,银行是放款人,集团公司和其子公司是委托借款
人和借款人,然后通过电子银行来实现一揽子委托贷款协议,使得原
来需要逐笔办理的业务,变成集约化的业务和流程,从而实现了整个
集团外汇资金的统一营运和集中管理。
三、实施现金池应注意的问题
首先,由于中国金融管制、外汇管制的存在,企业在建立现金池
的时候,必须要注意到相关条文的规定。特别是对外币现金池账户结
构和使用有比较严格的规定,企业在建立外币现金池还需要事先获得
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
其次,由于现金池安排中所有参与者都必须在同一家银行开设账
户,所以企业在选择合作银行的时候,所选银行的机构网点与成员单
位在地域上的匹配程度是应该考虑的问题。
第三,费用问题。在现金池业务中,企业虽然可以减少集团整体
的存贷利差,但却增加了集团与银行往来的手续费,使企业获利减少,
如何与银行间协调降低费用实现现金池业务的获利最大化是不可避免
的问题。
四、对国企资金管理的思考
GE的案例其实是一个关于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常见做法。现金池
只是集团资金管控模式之一。但是这种模式所显示的财务管理理念和
资金调控技术,值得总结、提升和推广。集团总部要发挥“总部”的
作用,不仅要对下属各子公司的资金收支进行实时监控,而且要强化
集团内部资金调剂,灵活资金头寸,优化资金配置,降低现金持有规
模,加速资金周转,提高集团总体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总部对于公司
资金控制上的“无能为力”,各控股子公司独立作战。放任自流的现象
绝非个案。实践表明:公司在现金控制上的分权体制的结果会降低公
司盈利能力,加大公司财务风险,而以把控现金流为重点的财务集中
管理是惟一理性的制度安排。
与 GE现金池业务相类似,我国一些大型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模式有
收支两条线、设立内部银行、结算中心,利用集团财务公司等,以结
算中心和财务公司两种方式居多。结算中心通常是由企业集团内部设
立的。办理集团内部各成员现金收付和往来结算业务的专门机构,通
常设立于财务部门内,是一个资金运作的职能部门。而财务公司是集
团公司下属的、由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它作为集团企业
的子公司设立。无论是结算中心还是财务公司,尽管都须借助于外部
商业银行才能履行其职责,但是对于“现金池”业务来说,集团资金
管理主要是依托商业银行,或者说银行已经成为集团实现各成员单位
资金集中运作和集团内部资金共享的管理主体之一,而不仅是资金管
控的“配角”。相对于结算中心或财务公司,引入现金池可以充分享受
银行提供的资金结算。
集团总部要着力提升资金筹划、调度配置,投资决策能力。推行
现金池业务,考验着集团下属企业能否服从大局并把集团整体效益最
大化放在首位,同时也考验着银行的服务水准与质量。但是相对来说,
最大的被考验者是集团总部,因为现金池业务把集团总部推到整个集
团资金配置的最前沿,成为集团资金管理的“桥头堡”。集团总部必须
具备很强的资金筹划、适时配置和投资决策能力。
在国内建立现金池所应关注的政策问题
自从国内推出了集团本外币现金池业务以来,越来越多的跨国企
业看到了这项新型资金集中管理体系所存在的优势,以及普遍认可了
其对提升企业整体价值的积极意义。现金池将外源融资变为内源融资,
减少了利息费用的支出;改善了企业资金流动性管理,资金的集中管
理增加了收益;同时也提高了现金管理的透明度,明确了内部控制责
任、强化了内部控制效力。集团现金池业务拥有多项优势功能,包括
资金自动划转、目标余额管理、委托贷款计价、网上利率维护、利息
自动拨付、账户透支设置、大额双向调拨、日终多次回收、网上信息
查询、标准数据接口等。利用该产品,集团母公司能够在不影响下属
成员单位正常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实现对集团范围内各成员单位账户
资金的零余额或目标余额的集中计价管理,这是目前国内技术含量高、
需求旺盛、市场前景广阔的一项银行现金管理服务。
然而就是这样一项受到广泛关注的现金管理服务在其实际操作过
程中确是障碍重重。如何在中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构建一套广泛适用
的资金集中管理体系是许多大型集团司库们所关注的问题。一方面,
在华经营的跨国公司必须严格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资金管理方面的任
何违规行为都会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造成的损失可能不可估量,这
有违所有资金管理者的初衷。另一方面,中国的政策环境正在不断变
化之中,外汇管制虽然相比国外发达国家而言是极其的严格,但是近
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不断放宽外汇监管体制,如何在现行的外汇环
境下,跟上汇改的步伐,建立一套区域资金集中管理模式也是对每个
资金管理者的迫切要求。另外,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在为集团企业提
供高品质的资金管理服务,帮助企业提升整体价值的同时,也应该充
分认识到监管当局的权威性和政策的变化情况。
因此无论是从企业角度出发还是从银行角度出发,在中国建立现
金池都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政策问题:
1.现金池的结构下,子账户和母账户之间的资金转移,导致了不
同法人实体账户间资金的真实转移,但是这种转移是没有贸易背景支
持的,这就形成了公司间的借贷,而公司间的借贷是中国《贷款通则》
中所明令禁止的。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企
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款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由此可
见,我国禁止企业之间非贸易结算项下的资金自由流动。法人之间想
要共享现金资源的唯一途径就是通过商业银行、财务公司等金融中介
机构以委托贷款的方式运作。但是即便是采用委托贷款方式,法律也
有限制,如中国证监会 2003年发布的 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
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禁止国内上市
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委托贷款方式提供资金。
2.中国的外汇管制一向都是十分严格的。建立一般的人民币现金
池可能涉及的外汇政策不多。但是一旦要建立一个外币现金池结构,
情况就将变得更加复杂。在 2004年上半年以前,在外管局发布关于跨
国外汇资金集中管理的相关规定前,中国境内外汇资金流动受到严格
限制,既不允许外币计价,也不允许非同名企业之间的外汇无因流动,
建立外币现金池缺乏政策的支持。在 2004年 10月,国家外汇管理局
出台了 104号文《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在政策上允许了跨国公司境内成员企业间进行外币委托贷款。在
2005年 10月,国家外管局颁布浦东九项措施,其中第一条也明确了跨
国公司可以使用委托贷款结构在中国运作本地外币现金池。但是即使
现在浦九条明确了跨国公司可以使用委托贷款结构在中国运作的本地
外币现金池。但是对于外币现金池的建立还是有很多的限制和约束。
例如:跨国公司成员公司之间相互拆放外汇资金,双方应参照同期国
际金融市场商业贷款利率水平约定拆放利率,不得畸高或畸低;跨国
公司境内委托放宽的资金不得结汇使用,不得用于质押人民币贷款;
企业要建立外币现金池还必须要事先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这
些种种条款都是企业在操作现金池业务中所应当关注的问题。
企业现金池产品饱受税收质疑
现金池成为集团资金集中化管理的有效手段
随着企业集团的不断壮大,其下属成员公司数量众多,地域分布
广泛,集团企业资金的集中化管理的重要性日益显现。
当前越来越多的大型集团公司开始亲睐于现金池这一高效的现金
管理工具。现金池有效地实现了集团系统内资金资源的有效共享。它
有助于提高集团总部对成员公司的监管、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实现资
源的有效配置、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很重要的一点,现金池将外源
融资变为了内源融资,大大降低了集团企业整体对于银行贷款的需求,
节省了企业财务开支。
企业现金池的基本操作模式是这样的:集团企业通常以公司总部
的名义设立集团现金池账户,通过成员公司向总部以委托贷款的方式,
每日定时将成员公司账户上的资金上划到现金池账户。集团企业以现
金池中的资金及其统一向银行申请获得的授信额度为保证,约定各成
员单位的日间透支额度。在约定的透支额度内,若日间成员单位账户
余额不足,可以账户透支的方式自主对外付款。日终,以总部向成员
公司归还委托贷款的方式,将现金池账户中的资金划拨到成员企业账
户用以补足透支金额。
现金池的建立导致了不同法人实体账户间资金的转移,而这种转
移基本上没有实际的贸易背景,形成公司间的借贷。在国内,公司间
的直接借贷是《贷款通则》所明令禁止的。现金池的实际运营模式就
是合理运用了委托贷款的方式将资金在集团内部进行划拨,实现资金
资源的共享。
影响企业现金池收益的主要税收因素
企业现金池是将委托贷款作为绕开公司间借贷禁令的一种方式。
由于涉及到了委托贷款,因此在现金池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印花税和
营业税就成为了两种不可避免的税种,另外根据规定部分借款费用还
能在睡前进行列支。
印花税
根据我国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借
款合同中,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
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纳税义务人为立合同
人,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因此企业集团在进行现金池业务的时候,应按照每笔贷款金额的
万分之 缴纳印花税,且一笔交易缴纳一次。因委托贷款而产生的
印花税可由集团企业和其他成员企业约定支付方,一般情况下,由贷
出方支付,由银行进行代扣代缴。比如在现金池业务中,在委托贷款
期间集团总部实际向该成员单位贷款余额最高是五千万人民币,则集
团只需对五千万人民币按照万分之零点五缴纳印花税。
营业税
对放款人赚取的利息收入要征收 5%的营业税。在现金池主账户和
成员公司账户之间,无论上划或下借资金,都会产生利息收入,因此
也必须缴纳营业税。与印花税主要由企业申报缴纳不同,根据中国税
法有关规定,委托贷款营业税应由受委托的银行代为扣缴。
税前列支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
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 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
除。”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颁布的《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
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通知》,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
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 2:1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将对现金池中资金的借贷关系产生重大影响,
但是目前尚未出台相应的解决对策。
统借统还的定义及其相关税收问题
现金池产品的一个特性就是实现了集团企业内部资金资源的共享。
在现金池中,不同账户上的正负余额可以有效的相互抵消,账户资金
盈余的成员公司账户的资金自动地转移到资金不足的其他成员公司账
户,这样一来,企业的资金得到了充分的运用。另外当整个集团企业
资金发生短缺的时候也可由总部出面,向银行统一申请融资支持。基
于集团总部的资信水平以及资金实力,银行一般都会给企业提供相应
的融资支持,另外贷款的利率水平也会低于一般的市场水平。
这个过程中的操作方式与当前企业较为普遍的一种做法相似,那
就是统借统还。企业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了这样的情况。
企业集团下属有若干个子公司,这些分支机构由于经营规模有限,在
向银行申请贷款融资的时候困难重重。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通常的做
法是由总公司统一向银行申请贷款,然后拨给下属公司使用,下属公
司按照金融机构规定的借款利率向总公司支付利息,贷款由总公司统
一归还。这实质上是统借统还。统借统还是指由集团企业统一向金融
机构申请贷款并统一归还,在企业的实务操作过程中具有一定的普遍
性。
与现金池中集团总部向其下属子帐户划拨资金不同。统借统还在
税收上享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营业税上,集团企业的核心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贷款并统一归
还的,根据下拨贷款利率高低确定是否需计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2000]7号规定:(1)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
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
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
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
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2)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
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
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全额征收营业税。
因此,根据财税字[2000]7号规定,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
率水平向所属借款企业收取利息应按一般借贷业务计征 5%营业税,并
按规定计算各项附加费;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
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统借统还中所涉及到的印花税则同于一般借贷业务处理。
另外根据(国税函[2002]837号)的规定,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
构借款,所属企业申请使用,只是资金管理方式的变化,不影响所属
企业使用银行信贷资金的性质,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因此,
对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从集团公司取得使用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
不受《企业所得税睡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六条“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
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 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
扣除”的限制,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
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
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
现金池产品饱受质疑
可见,两种性质相似的集团之间的资金划拨,由于定义的不同就
会导致企业在税收支出上的差异。通过统借统贷的方式,只要按金融
机构给出的借款利率向其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就可
以免征收营业税。这样一来,现金池相比统借统还而言,就多出了一
笔营业税。这也大大削弱了现金池帮助企业节省财务费用的优势。
由于有了税收上的差异,企业也很容易在现金池模式中,打着统
借统还的名义,顺理成章的实现集团总部向其下属子公司划拨资金的
操作,从而避免营业税的产生。总部划拨给下属公司的资金到底是来
自集团现金池,还是由总部统一向金融机构进行的借款。这一点,目
前对于税务机关来说是很难进行监控的。
另外日前针对新企业所得税法第 46条的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
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
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出台了相应的细
则。规定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 2:1而发生的利息支出,
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是对反资本弱化的一个具体的诠
释。近些年来,企业特别是跨国企业通过减少股份资本、扩大贷款规
模,从而以增加利息支出来转移应税所得,实现税收负担最小化。作
为借款费用的利息支出,可以作为财务费用在税前列支。企业通过增
加债务资本可以增加财务费用,减少利润,从而达到减少税负的目的。
《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政策问题通知》的
发布将对这种现象产生很好的遏制作用。但是同时也会对一些有真实
业务背景项下的债权性投资产生负面影响。企业现金池就是一个很典
型的事例。现金池就是以公司总部的名义设立现金池,通过子公司向
总部委托贷款的方式,每日定时将子公司资金上划现金池账户。日间
若子公司对外付款时帐户不足,银行就可以提供以其上存总部的资金
头寸额度为限的透支支付。这样一个债权债务的关系就将受到“安全
港”的影响。如果子公司对母公司没有一定的权益性投资,那么是不
是就意味着子公司将不能获得足额的资金划拨,同时不足的部分就需
要向银行进行贷款呢?那么企业设立现金池获得外源融资变内源融资
的收益将大打折扣了。
集团企业如何设立现金池
当前现金池是各大企业广泛追捧的一项资金集中化管理工具。现
金池有效地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实现了集团内资金的划拨,满足了企
业集团内部的资金需求和供给,降低了整个集团的财务成本,提高了
资金管理效率。总的来说,对于集团企业而言,现金池实现了集团系
统内的资金资源的有效共享。集团总部可以自行对子账户设定额度限
制,子账户在日间可以进行资金的透支,日终将所有子公司账户清零,
即当子公司账户有结余时,划归母公司账户,作为企业集团的贷款并
收取利息,子公司账户透支时,母公司账户划拨归还,作为企业集团
的借款并支付利息。
据我们所知,目前国内已经有许多大型的集团公司已经设立或正
筹划设立自己集团内部的现金池结构。那么是不是所有的企业都应当
设立现金池来实现资金的集中化管理呢?企业在设立现金池的过程中
主要会涉及到哪些具体的操作细节呢?
首先企业在设立现金池之前,应当充分的考虑到企业设立现金池
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虽然现金池作为一种高效的资金管理的工具,但
是并非所有的集团企业都适用。现金池的设计理念主要是为了满足整
个企业集团内不同账户之间资金的相互供给。它通过内部融资较低的
利息成本降低了整个集团的财务费用。如果集团下面的各个分公司都
处于盈余状态,那么设立现金池就失去它本身的意义。在资金充裕的
公司里开设现金池的话首先是无法获得内部融资的财务优惠,其次设
立现金池会涉及到各种银行费用、税费等,这无形之中还额外增加了
企业的财务负担。因此对于那些子公司手头资金都比较宽裕的集团企
业来说,开立现金池就没什么太大的必要性。
概括的说现金池产品比较适应于那些“双高”的企业集团,即集
团内部一部分公司账面上出现高盈余,另一部分公司账面上则是高贷
款。只有在这样的形式下,现金池才能切实管理好企业集团的资金头
寸,加强内部资金的整合和统筹管理,实现内部资金的相互平衡,提
高企业集团资金的整体效益。CTS会员公司安海斯布希是 1995年进入
中国市场,当初主要以生产百威啤酒为主,一直保持着良好的盈利水
平。在 2004年的时候收购了哈啤,哈啤旗下有 14家子公司。安海斯
布希作为高盈利的公司,手头有着极其充裕的现金,而哈啤的盈利水
平明显低下,资金长期处于缺损状态,银行对于它的资金支持力度也
不够。在该集团内部就形成了非常明显的“双高”局面。因此在去年 3
月份的时候安海斯布希就开始着手建立自己集团的现金池结构。
在确定了集团有建立现金池必要性的基础上,企业接下来要做的
就是选择合作银行。由于集团内不同的子公司他们所采用的合作银行
可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因此首先在选择现金池合作银行的时候,要
确保不会对大多数子公司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其次银行的服务、收
费也是企业选择合作银行时所必须考虑到的问题。在安海斯布希的案
例中,集团选择了一家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开展现金池业务,鉴于人
民币的现金收付业务比较繁忙,安海斯布希将主要的现金池业务放在
中资银行,另外这家中资银行又与外资银行有合作关系,这样在信息
的沟通上就会比较畅通。
此外银行的现金池有多种结构,如母虚子实、子虚母实等。企业
在与银行进行合作的时候可以向银行进行咨询,在银行内部一般会有
经验丰富的产品经理,他们会根据企业自身的需求度身订造一套现金
池结构。另外企业的资金管理者在选择现金池结构的时候还应当与企
业内部的财务人员、律师、税务人员等进行一定的协商和沟通,看如
何才能帮助企业更好的节省财务成本、获得更多的收益。并将这些想
法与子公司分享,及时了解他们的需求,从而建立起更为完善的现金
池结构。
建立完现金池之后就涉及到现金池的具体实施。在实施过程中,
企业可以分阶段的进行。首先可以从那些资金需求量大、对集团影响
大的子账户着手,将这些公司纳入集团现金池结构。鉴于子账户日常
资金需求量的不同,企业可以对子公司日间可透支额度进行设定,针
对不同子账户可以设置不同的额度。一般情况下,企业偏向于零余额
账户,但是出于风险考量,也会在一部分子账户里留存一定余额来满
足他们的不时之需。在完善了当前的现金池结构的同时,集团也可以
逐步将集团内其他分公司纳入其中。使整个集团都能享受到现金池所
带来的便捷、高效的收益。
总的来说,建立现金池的前期准备工作非常重要。这个过程中包
括了现金池可行性的确定、集团内部的协调以及合作银行的选择。在
设计现金池产品的时候在一定程度上还要依赖银行的丰富经验。在实
施的过程不应操之过急,逐步地、分阶段地进行实施才是比较理智的
做法。
几种情况下企业现金池的运用
企业现金池设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对企业的流动资产管理和集中
化管理提供一种便利的工具。在一个大型的跨国公司中,尤其是在国
内拥有众多的附属机构的集团企业中,现金池存在的重要性尤为突出,
它可以帮助企业资金管理者更有效地管理好企业的流动资金。
我们都知道现金池是建立委托贷款模式下,集团企业之间资金的
相互融通。它将企业的外源融资变为了内源融资,集团内资金盈余的
企业就可以通过现金池把资金贷给资金短缺的企业,减少了集团内部
企业对外的资金需求,减少了财务费用的支出。其次现金池有助于集
团企业改善流动性管理,增加收益。减少企业的闲置资金,并且在保
证一定流动性的前提下获取最高的资金汇报率,最后还可以帮助总公
司积极改善集团整体的资金管理水平。因为通过现金池,母公司可以
及时了解到各个子公司的现金流量情况,从整个集团层面管理和控制
资金需求。
企业集团的现金池主要可以适用在以下集中情况中。
i.集团资金短缺,需要向每个子帐户集中借款。通过现金池来集
中各个子帐户的收、付款,从净额上降低整个集团企业向银行的贷款,
节约利息费用的支出。而且通过集团企业的名义向银行进行直接的融
资,方便集团企业进行管理,同时也可以获得较高的信用额度。现金
池中的委托贷款可以自动划转部分甚至全部取代各成员公司的银行贷
款,降低集团借贷成本,优化企业的资产负债表。
ii.和第一种情况恰恰相反的就是集团企业整体的资金盈余。现金
池将集团多余的资金集中起来,这样可以更有效地进行投资活动(如
短期投资),为企业增加收益。即使企业不进行投资活动,大额的存款
(如通知存款、定期存款)也可以使企业获得较高的协定存款利率和
投资回报率。
iii.如果集团企业是一个涉及不同行业的大型跨国集团公司,且
其子帐户的资金结算相对独立。由于该集团企业经营情况良好,其各
个子帐户的资金充足,只有很少的情况下才会出现资金方面的需求。
如果过分按照传统现金池模式下“零余额”的管理模式,每日日终将
资金上划到母帐户中,势必会增加企业的一些不必要的资金划转,增
加资金调拨的总额会增加企业的营业税的支出。因此理想的做法是采
用相对的节税模式,企业各个子帐户将资金保留在自己的帐户中,只
有当其中的企业需要资金的时候,资金才发生调拨。这种模式下集团
企业就可以在既满足流动性的前提下,又减少营业税和印花税的成本。
据了解,一些银行已经为企业开设了这种节税模式的现金池。
?.集团企业在为子帐户提供资金的借款的同时也希望控制子公司
的借款金额。母公司通过对子公司借款额度的控制,降低委托贷款风
险,同时满足子公司的资金需求。通过现金池有助于母公司来管理和
控制子公司向集团的借款总金额,对该集团下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拆
借进行有效的管理,提高了集团现金池的可靠性和操作性。
企业现金池合规性管理的最新研究
现金池作为近几年来的重大金融创新业务,在银行对公业务中扮演
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相关操作缺乏一些细节性的税务规定,使得
创新业务游走在灰色地带,企业对于应用这样的新产品也往往有很多
顾虑。因此为现金池这项金融创新业务营造更好的法制环境的需求破
在眉睫。
作为国内领先的资金管理的专业性网站,中国资金管理网长期以来
都对企业现金池予以关注,针对现金池中的相关税务方面的合规性管
理,特举办了“金融创新与法律框架银行家圆桌论坛”。此次论坛邀请
到了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领导,联合德勤会计师事务所专家和 12家银
行代表,共同探讨现有现金池管理中突出的税务问题,并在印花税和
所得税反资本弱化规定上找到了合规的政策依据,同时也就相关后续
工作推动达成一致意见。
印花税
根据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借款合同
中,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
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纳税义务人为立合同人,单
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在企业现金池的模式下,委托贷款
按照每笔贷款金额的万分之 缴纳印花税。委托贷款产生的应缴纳
的印花税可由集团企业和其成员企业与银行约定支付,由银行进行代
扣代缴。然而集团企业每天会发生大量、频繁的资金划拨。这就涉及
到繁琐的印花税的缴纳工作。如果每笔交易都缴纳印花税,将使得现
金池业务无法顺利执行。
为了避免对每笔委托贷款都要进行印花税的核算,企业可以和银行
商定一个委托贷款的总额,到当地税务部门备案,得到批准后按照总
额计算应缴印花税,由银行代扣代缴。但是如何来确定这个总额,目
前仍没有相关条款可供参考。
在印花税的缴纳上,企业和国内银行可以借鉴汇丰等外资银行的操
作。在与客户签约时,分别估计现金池结构中参与各方每日可能进行
委托贷款的最大金额,并根据该金额一次性缴纳印花税,若企业在一
段时期(一般是一年)内实际操作过程中的发生额超出原先设定的最
大发生额时,银行将补收印花税。
根据有关规定,印花税是每签订一张合同就要进行缴纳的。但是在
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有的企业是按照每年签订合同,而有的企业签订
的是无期限自动续约的合同,如果自动续约是否意味着可以交一次就
不用再交,如何明确这个期限还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相关政策解释。
反资本弱化
在《税法》第 46条中规定:企业从关联方接收到的债权性投资与权
益性投资的比例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扣除。可见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直接关系到税前列支
的数额。
另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
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
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121号)文件规定,在资本弱化条款下一般企业的关联方债资
比为 2∶1;金融企业为 5∶1。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
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 2:1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 1:2的比例影响了现金池的发展。现金
池中的债权债务的关系受到“安全港”的影响。如果子公司对母公司
没有一定的权益性投资,是不是就意味着子公司将不能获得足额的资
金划拨?
在(财税〔2008〕121号)中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
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
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
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如何来界定企业现金池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企业需要提供哪些
相关资料仍需税务总局明确规定以方便企业和银行操作。
营业税
在现金池中,对放款人赚取的利息收入要征收 5%的营业税。主账户
和成员公司账户之间,无论是上划还是下借资金,都会产生利息收入,
因此必须缴纳营业税。根据税法规定,委托贷款的营业税应由受委托
的银行代为扣缴。
在现金池模式下,下属子账户将多余资金上划到母账户,在此过程
中根据具体的利息收入缴纳一笔营业税。同时母公司将这笔资金下拨
到其他资金短缺的子账户,又缴纳了一笔营业税。我们可以看出,在
此过程中实质上就是一笔的资金的上划和下拨,但是集团企业却因此
缴纳了两笔营业税。若集团企业的规模庞大,分支层级较多,那么通
过现金池进行资金划拨会导致大额营业税的支付,加重企业财务费用
的负担。很多企业因为税负过重直接选择零利率和不缴纳任何税的操
作方式,留下违规隐患,也导致国家税收流失。但是根据《税法》中
营业税的相应规定,税务部门很难就目前的营业税条款作出调整。
现在银行纷纷对原有的现金池架构作出相应的修改,不再是统一由
子账户向总账户发生借贷行为,而是子账户之间先做调剂然后再以余
额与总账户发生交易,这样一来就可以比较方便也比较合规的节约税
务成本。
现金池合规性管理的相关政策解读
现金池作为近几年来的重大金融创新业务,在银行对公业务中扮演
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相关操作缺乏一些细节性的税务规定,使得
创新业务游走在灰色地带,企业对于应用这样的新产品也往往有很多
顾虑。因此为现金池这项金融创新业务营造更好的法制环境的需求破
在眉睫。
印花税
实际操作:
委托贷款按照每笔贷款金额的万分之 缴纳印花税。委托贷款产
生的应缴纳的印花税可由集团企业和其成员企业约定支付方,一般由
贷出方支付,由银行进行代扣代缴。
相关法律法规:
1.《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借款合
同中,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
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纳税义务人为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印花税在多数情况下是每发生一
笔交易或每签订一张合同就要进行缴纳。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第五条就有规定:印花税
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
(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
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
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实际操作的困境:
1. 现金池模式下,企业每天会发生大量的、频繁的资金的上拨和下
划。若按照逐笔缴纳印花税话,势必消耗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与现金
池提倡高效的资金管理理念背道而驰。
2. 企业可与银行商定一个委托贷款的总额,然后到当地的税务部门
提起申请和备案,得到税务机关批准后,再根据这个总额来计算所应
缴纳的印花税。但是按照总额计算印花税的规定并未在税法中得以体
现,而且企业和银行到底怎样来确定这个总额?目前也没有相关的条
款可以参考。
我们的建议:
1.为了避免对每笔委托贷款都要进行印花税的核算,企业可以和银
行商定一个委托贷款的总额,到当地税务部门备案,得到批准后按照
总额计算应缴印花税,由银行代扣代缴。
2.据我们的了解当前很多外资企业的做法是,和银行商定,以一段
时期内,现金池所涉及的委托贷款中数额最大的一笔为基础,计算印
花税。
借贷款利率
实际操作:
子账户向母账户获取委托贷款时,要付息;相反,子账户向母账户
发放委托贷款,要收取利息。子账户发放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和子账
户获取委托贷款的利息支出是要逐笔征税,不能轧差结算。同时委托
贷款的利息收入还必须按收入的 5%缴纳营业税,由银行代为扣缴。在
年终的时候并将利息收入纳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企业所得税。
相关法律法规:
1.目前有个不成文的规定,企业之间相互拆放资金的话,应参照金
融市场商业贷款利率水平约定的拆放利率,不得畸高或畸低。
2. 央行《关于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的具体情况规定的通知》(银
发[1989]40号):委托贷款利率由委托双方自行商定,但最高不能超
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和上浮幅度。
3. 根据《关于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3]250号),自 2004年起,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贷款利率
浮动区间扩大到[,],即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对客户贷款利
率的下限为基准利率乘以下限系数 ,上限为基准利率乘以上限系数
;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到[,2],即农村信用社贷
款利率下限为基准利率乘以下限系数 ,上限为基准利率乘以上限系
数 2。
年 10月人民银行上浮存贷款利率时明确指出金融机构(不含
城乡信用社)的贷款利率原则上不再设定上限。
5.转让定价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在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
产等时制定的价格。在跨国经济活动中,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
价进行避税已成为一种常见的税收逃避方法,其一般做法是:高税国
企业向其低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时制定
低价;低税国企业向其高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
形资产时制定高价。这样,利润就从高税国转移到低税国,从而达到
最大限度减轻其税负的目的
实际操作的困境:
在现金池中,企业实际所采用的利率就是由集团企业内部自行商定
的利率,在此过程中,银行一般不会介入。企业之间拆放资金的利率
应参照金融市场商业贷款利率水平约定的拆放利率,不得畸高或畸低。
何为偏高何为偏低,目前对这个范围没有一个定性。子账户间的相互
借贷利率偏高或偏低都可能涉及到转移定价的问题。
我们的建议:
据我们所了解,有些企业采用了这样的一种做法:如果放贷企业没
有财务负债,其放贷下限没有规定,只是不得低于同期活期存款利率,
为了避免少交营业税之嫌,如果放贷企业本身有财务负债,则其放贷
款不得低于其借款成本,否则有转移价格之嫌。一旦企业内部的利率
定价涉嫌转移定价和资本弱化就会受到相关税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质
疑。
投资的比例“安全港”
实际操作:
税前扣除,利息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相关法律法规:
1.《税法》第 46条中规定:企业从关联方接收到的债权性投资与权
益性投资的比例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扣除。
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三
十六条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 50%的,
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
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在资本弱
化条款下一般企业的关联方债资比为 2∶1;金融企业为 5∶1。企业从
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 2:1规定标准而
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提出在超过规
定债资比情况下企业应准备的同期资料以证明其关联方借款符合公平
交易原则进而保证向关联方支付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
实际操作的困境:
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 2:1例严重影响了现金池的发展。现金
池中的债权债务的关系受到“安全港”的影响。如果子公司对母公司
没有一定的权益性投资,是不是就意味着子公司将不能获得足额的资
金划拨?那么企业设立现金池获得外源融资变内源融资的收益将大打
折扣了。
我们的建议:
放宽现金池中所涉及到的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的比例。或将具
体情况报备税务局,将现金池中所涉及到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在(财
税〔2008〕121号)中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
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
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
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如何来界定企业现金池
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企业需要提供哪些相关资料等方面仍需税务
总局明确规定以方便企业银行操作。
名义现金池(虚拟现金池)
实际操作:
由银行来冲销各个子帐户中的借贷余额,利息总额是根据帐户结构
的净头寸来进行计算的,银行根据该净头寸向集团支付存款利息或收
取透支利息。
相关法律法规:
1.《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
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且国内无净额结算。
2.每笔委托贷款都要缴纳印花税。
3.子账户发放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和子账户获取委托贷款的利息支
出逐笔征税, 不能进行轧差结算,集团企业并以此为依据计算并缴
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4.银行存、贷款利率由央行规定,且贷款利率和存款利率之间的差
额较大。
实际操作的困境:
1.名义现金池项下的存款和透支冲销的净额结算方式,导致了集团
内部法人实体之间,在无贸易背景下的资金转移。
2. 名义现金池不涉及资金划拨的实际操作问题,因此企业不必因此
而缴纳印花税。
3.名义现金池将存款利息和贷款利息进行了冲销。
4.名义现金池导致集团企业的存款和透支相互抵消而不对透支收取
贷款利息。
关于集团公司资金池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的调研
所谓集团公司资金池系指集团公司将所有下属单位的资金统一汇总
在一个资金池内,统一调度集团内部的资金使用,并向上划资金的下
属单位支付利息,同时向使用资金的下属单位收取利息的业务行为。
资金池业务最早是由跨国公司的财务公司与国际银行联手开发的资
金管理模式,以便统一调拨集团的全球资金,最大限度地降低集团持
有的净头寸。资金池目前已成为现金管理领域中集团资金管理有效的
解决方案、集团资金集中化管理的重要工具之一,在国际企业内得到
了广泛应用。在国际金融危机中,为避免雷曼兄弟公司破产危及全球
金融体系的恶果,美国、英国、瑞士和德国的 10家银行就曾宣布设立
一个总额达 700亿美元的资金池,展开联合自救行动,旨在“协力实
现市场流动性的最大化”。
当前我国也有越来越多的集团企业已经或正准备使用资金池管理模
式。为此,北京市朝阳区地税局对资金池的运作模式以及相关涉税问
题展开了调查。
资金池的运营模式
资金池的运行模式主要分为两种,一是通过集团内部的结算中心运
作,二是通过集团的财务公司运营。
结算中心管理资金池
集团的结算中心为非法人机构,主要借助网上银行对资金池进行管
理。通过集团与银行间就资金池业务达成的协议,集团及纳入资金池
管理的下属企业必须在指定银行开户,采取收支两条线的方式。
对于集团结算中心收取和支付利息的期限以及利率标准,各个公司
的规定有所不同。如中煤能源集团公司对于子公司上拨的存款,按照
同期基准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对于集团公司收取的贷款利息则按照同
期基准贷款利率收取贷款利息确定,并按季支付利息。
集团结算中心的收入来源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资金池存款在银行与
拨付下级公司之间存在的利差收入。二是向子公司收取的贷款利息。
集团公司在计算营业税时,将贷款利息收入全额计征了营业税。根据
与银行的协议,有些公司委托银行计算并代扣代缴,有些公司则自行
计算缴纳。有的集团公司遵循谨慎性原则,未使用地税发票。如中煤
能源集团,其向下属公司收取的利息收入未给对方开具正式发票,主
要是由于集团公司认为自身为非金融机构,无法针对利息使用发票。
对于资金池内的子公司而言,子公司从资金池中取得的收入为将存
款上拨至总公司账户从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对于这部分利息收入,总
公司认为是子公司的存款利息收入,所以子公司在取得收入时也未缴
纳营业税。
通过财务公司管理资金池
与结算中心管理资金池不同,财务公司为集团子公司之一,具有独
立的法人地位,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公
司提供的服务也类似于商业银行,主要功能是提供解决集团内部融资、
资金信贷风险的平台。
在运作中,财务公司同样采取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操作层面比结算
中心模式更自由和便捷。简而言之,谁的钱入谁的帐,用款自由,存
款有息。
在支付环节,成员单位可自主支配各自在财务公司帐户上的存款,
只需在集团公司系统中给财务公司一个申请用款指令,财务公司即会
将款项随时划拨至成员单位的指定银行帐户。
在成员单位需要贷款时,可向财务公司申请,财务公司根据集团的
长远规划,逐笔审批,将可动用资金池的资金贷予成员单位。另外,
也可通过银行同业拆借市场,调动资金满足成员单位用款需求。资金
池只用于短期贷款,一般期限为 3个月、6个月、1年。
作为财务公司,其收入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一是资金池在银行存款
的利差收入。二是向成员单位收取的贷款利息收入。三是利用资金池
资金做风险较小的一级证券市场的投资收入。由于财务公司的职能定
位,投资收入只占一小部分。目前对于后两种收入,财务公司已按规
定缴纳营业税,在票据使用上,主要使用自制的经银监局备案的票据,
未使用地税发票。
资金池运作中涉及有关税收问题的探讨
子公司在集团结算中心资金池中资金如何定位?是否纳税?
如前所述,集团结算中心管理的资金池是将子公司在各指定银行的
存款划至集团在银行中的账户而形成的。集团结算中心依托银行系统
为各子公司计算存款利息。但集团结算中心不是金融机构,集团与各
子公司之间又是两个法律实体的关系。资金池导致了不同法人实体账
户间资金的转移,而这种转移又基本上没有以实际发生的贸易或劳务
为基础,即形成公司间的借贷。按照《营业税税目注释》及国税函发
〔1995〕156号文件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不论
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
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但与一般的公司间借贷不同的是,子公司在集团公司的监管下还是
可以自由支配各自在资金池内的资金的。其资金使用模式更像公司在
银行的存款,所以如果将子公司在资金池中的资金确认为存款(在此
不考虑国家的信贷政策),子公司取得的利息为存款利息收入,按现行
的营业税规定是不需要缴纳营业税的。
资金池业务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第一,结算中心的非金融机构地位受限。
新《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
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对于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
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
扣除。那么,对于采用财务公司管理模式的资金池,由于财务公司属
于金融机构,成员单位支付给它的利息支出可全额扣除。而采用结算
中心管理模式的资金池,成员单位的利息支出则只能在不超过金融企
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内准予扣除。
第二,资金池的关联关系受限。
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关联企业的认定标准,无论是财务公司
还是结算中心,都与参与资金池业务的成员单位直接或间接的被第三
者控制,即形成了关联企业的关系。为了实现企业集团利益最大化,
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在资金池内部,集团企业完全可以借助相互之间
的存贷款,通过设定不同的存贷利率水平调节公司利润。如可以通过
设定高贷款利率使利息支出发生在处于高税率地区的子帐户。为防止
关联方通过转让定价的方法转移利润,操纵整个集团内部的税负水平,
新法规定企业与关联方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
或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符合独立交
易原则的定价原则和方法进行调整。但如何按照独立交易的原则来确
认资金池内的利率水平,虽然新法中列举了一些方法,但由于相关规
定不够细化,给基层税务机关在实际操作中增加了难度。《企业所得税
法》中就针对这样类似的情况还特设了“特别纳税调整”章节,对关
联方税务处理及其他反避税措施做了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对资本弱化
及其纳税调整的规定,就重点为避免对同属于一个利益集团的债务人
和债权人通过融资方式增加税前列支、降低税收负担的情况做了明确
规定,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了对企业和关联方税务管理的规定,防止关
联企业之间利用关联交易来实现利润的转移。
第三,资金池业务票据使用有待规范。
根据目前北京市的发票管理规定,非金融企业在发生金融业务时可
到税务机关代开或经申请批准后可自行开具相应发票。但通过此次调
查,由于企业对发票规定不了解,资金池业务均未使用地税局监制的
发票。如上所述,财务公司使用的是自制的经银监局备案的票据,而
结算中心作为非金融机构在收取成员单位利息收入时则使用收据作为
结算凭证。由于收据并非合法凭证,由此也造成成员单位所属税务机
关的排斥,无法正常在所得税税前列支。
第四,企业呼吁,资金池内的存贷利息轧差计税,可扶植资金池发
展。
与商业银行的贷款不同的是,资金池只与成员单位发生信贷关系,
另外其并不追求与成员单位间的存贷利差产生的经济效益。考虑到集
团的长远规划,有时为了集团整体利益,还会主动放弃存贷产生的利
益。所以企业呼吁,是否能考虑在资金池内母账户与子账户之间的利
息收入作轧差结算。这样可以大大减少资金池的运作成本,包括由此
产生的银行手续费、营业税还有印花税,从而加快资金池业务的推行。
但由此也可能会出现集团通过设置不同的利率水平,调控成员单位的
财务费用的方式,规避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综上所述,由于企业治理结构不同、发展阶段不同、所处环境不同,
集团在构建资金池时所采取的方式也不会相同,资金池的业务范围和
功能也因此产生一定区别。随着集团经济的发展,相信资金池在集团
经济中发挥的作用也会越来越大,资金池的服务内容也会越来越丰富,
从而会有更多的税政问题会产生。作为税务部门应随时了解资金池的
发展状况、业务流程,并及时为纳税人解决由此产生的税政问题,更
好地为纳税人服务,构建和谐的税企关系。(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
地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