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居民赴斯洛文尼亚
投资税收指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课题组
前 言
为了帮助投资者了解和熟悉斯洛文尼亚共和国(以下简称“斯洛文
尼亚”或“斯”)的投资税收环境,特别是税收法律法规,提高税收合规
水平,我们编写了《中国居民赴斯洛文尼亚投资税收指南》(以下简称
《指南》)。《指南》围绕斯洛文尼亚的经济概况、投资环境、税制状
况、税收征管、特别纳税调整、税收协定等方面分以下六章进行解读。
第一章斯洛文尼亚经济概况,主要介绍了斯洛文尼亚近年经济发
展情况、支柱和重点行业、经贸合作和投资政策等方面,为中国居民
赴斯洛文尼亚投资提供了概括性的指引。
第二章斯洛文尼亚税收制度简介,主要介绍了斯洛文尼亚的税收制
度,包括税收概览、税制体系以及斯洛文尼亚最新的重大税制变化, 涉及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并介绍了各个税种相关的税收优
惠政策等。
第三章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主要介绍了斯洛文尼亚税收征收和
管理制度,包括税收管理机构、税务登记、税款申报缴纳、税务检查
以及争议解决等相关税收事项。
第四章特别纳税调整政策,主要介绍了特别纳税调整政策,包括
关联交易、同期资料、转让定价调查等。
第五章中斯税收协定及相互协商程序,主要介绍了中国与斯洛文尼
亚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以及税收协定争议的主要表现与防范。
第六章在斯洛文尼亚投资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主要从信息报
告、纳税申报、调查认定等方面提示中国居民赴斯洛文尼亚投资的税
收风险。
《指南》基于2025年6月底前收集的信息进行编写,敬请各位读
者在阅读和使用时,充分考虑数据、税收法规等信息可能发生的变化和
更新。同时,建议“走出去”企业在实际遇到纳税申报、税收优惠
申请、税收协定待遇申请、转让定价调整、税务稽查等方面的问题时, 及
时向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或专业机构咨询,以避免不必要的税收风险及
由此带来的损失。
《指南》存在的错漏之处,敬请广大读者不吝指正。
2
目 录
第一章 斯洛文尼亚经济概况 ....................................................................................1
近年经济发展情况 ............................................................................................1
支柱和重点行业 ................................................................................................3
支柱行业 ....................................................................................................3
重点行业 ....................................................................................................4
经贸合作 ............................................................................................................8
投资政策 ..........................................................................................................11
投资门槛..................................................................................................11
投资吸引力..............................................................................................13
投资退出政策..........................................................................................15
第二章 斯洛文尼亚税收制度简介..........................................................................16
概览 ....................................................................................................................16
税制综述..................................................................................................16
税收法律体系..........................................................................................16
最新税制变化..........................................................................................17
企业所得税 ......................................................................................................21
居民企业..................................................................................................22
非居民企业..............................................................................................36
申报制度..................................................................................................39
个人所得税 ......................................................................................................39
居民纳税人..............................................................................................40
非居民纳税人..........................................................................................50
申报制度..................................................................................................57
增值税 ..............................................................................................................57
概述.............................................................................................................57
税收优惠..................................................................................................60
应纳税额..................................................................................................63
申报制度..................................................................................................65
其他.............................................................................................................65
消费税 ..............................................................................................................66
概述.............................................................................................................67
税收优惠..................................................................................................69
应纳税额..................................................................................................70
申报制度..................................................................................................70
财产税 ..............................................................................................................71
房产税......................................................................................................71
不动产转让税..........................................................................................71
土地用途变化所得税..............................................................................73
关税 ....................................................................................................................73
概述.............................................................................................................73
税收优惠..................................................................................................75
应纳税额..................................................................................................75
其他税费 ..........................................................................................................75
遗产和赠与税..........................................................................................75
金融服务税..............................................................................................77
保险合同税..............................................................................................77
机动车辆税..............................................................................................78
船舶税......................................................................................................79
社会保险金..............................................................................................80
退出税......................................................................................................81
银行附加税..............................................................................................82
第三章 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83
税收管理机构 ..................................................................................................83
税务系统机构设置..................................................................................83
税务管理机构职责..................................................................................83
居民纳税人税收征收和管理 ..........................................................................83
税务登记..................................................................................................83
账簿凭证管理制度..................................................................................86
纳税申报..................................................................................................88
税务检查..................................................................................................92
税务代理..................................................................................................93
法律责任..................................................................................................94
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征收和管理 ..................................................................96
非居民税收征管措施简介......................................................................96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97
第四章 特别纳税调整政策....................................................................................101
关联交易 ........................................................................................................102
关联关系判定标准................................................................................102
关联交易基本类型................................................................................103
关联申报管理........................................................................................103
同期资料 ........................................................................................................104
分类及准备主体....................................................................................104
具体要求及内容....................................................................................105
其他要求................................................................................................107
转让定价调查 ................................................................................................108
原则...........................................................................................................108
转让定价主要方法................................................................................108
转让定价调查........................................................................................114
预约定价安排 ................................................................................................115
适用范围................................................................................................115
程序...........................................................................................................116
受控外国企业 ................................................................................................117
判定标准................................................................................................117
税务调整................................................................................................118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118
主要内容................................................................................................118
税务调整................................................................................................119
资本弱化 ........................................................................................................119
判定标准................................................................................................119
税务调整................................................................................................120
法律责任 ........................................................................................................120
第五章 中斯税收协定及相互协商程序 ....................................................................121
中斯税收协定 ................................................................................................121
中斯税收协定........................................................................................121
适用范围................................................................................................122
常设机构的认定....................................................................................124
不同类型收入的税收管辖....................................................................126
税收抵免政策........................................................................................135
无差别待遇原则(非歧视待遇)........................................................138
在斯洛文尼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手续............................................139
中斯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 ........................................................................142
相互协商程序概述................................................................................142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的法律依据....................................................142
相互协商程序的适用............................................................................143
启动程序................................................................................................144
相互协商的法律效力............................................................................148
斯洛文尼亚仲裁条款............................................................................150
中斯税收协定争议的防范 ............................................................................150
争议产生的主要原因及表现................................................................150
妥善防范和避免中斯税收协定争议....................................................151
第六章 在斯洛文尼亚投资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 ....................................................152
信息报告风险 ................................................................................................152
登记注册制度........................................................................................152
信息报告制度........................................................................................152
纳税申报风险 ................................................................................................153
在斯洛文尼亚设立子公司的纳税申报风险........................................153
在斯洛文尼亚设立分公司或代表处的纳税申报风险........................153
在斯洛文尼亚取得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所得的纳税申报风险............154
调查认定风险 ................................................................................................154
转让定价调查风险................................................................................154
资本弱化风险........................................................................................155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风险 ................................................................................155
未正确享受协定待遇的风险................................................................155
滥用税收协定待遇的风险....................................................................156
其他风险 ........................................................................................................157
参考文献 ....................................................................................................................158
附录一 斯洛文尼亚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一览表 ...................................................159
附录二 签订税收条约一览表 ...................................................................................161
第一章 斯洛文尼亚经济概况
斯洛文尼亚位于欧洲中南部,国土面积万平方公里,截至
2024年,人口总数213万。斯洛文尼亚风景优美,汇聚了阿尔卑斯山、
地中海、潘诺平原和喀斯特地貌等地理、地貌和气候特征,森林覆盖率
达60%。矿产资源相对贫乏,主要有汞、煤、铅、锌等,储量不多, 但
矿泉、温泉和水力资源较为丰富。斯洛文尼亚国土面积虽小,但自然环
境呈现多样性。
斯洛文尼亚分为12个行政地区,最大城市是首都卢布尔雅那,人
口总数万(2024年),地处中部,是其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
近年经济发展情况
2024 年,斯洛文尼亚国内生产总值 670 亿欧元,人均国内生产总
值 万欧元,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 %,通货膨胀率 2%,失业率
%。斯洛文尼亚的经济属于高度外向型经济,对外贸易在国民经
济中占有较高比重。
斯洛文尼亚于 2007 年 1 月 1 日加入欧元区,采用欧元作为本国货
币,可自由兑换。在斯洛文尼亚正常经营的外国投资企业,缴纳经营
活动应负担的各种税费后,企业的资金、利润的汇出不受限制。
根据欧盟规定,旅客出入欧盟国家允许随身携带 1 万欧元(或等值
的其他外币、旅行支票,或其他有价证券),1 万欧元及以下无需申报,
超过 1 万欧元则必须报关。斯洛文尼亚的规定与欧盟保持一致。
斯洛文尼亚的中央银行是“斯洛文尼亚银行”(Bank of Slove
nia),该银行在斯洛文尼亚议会制定的金融政策范围内完全独立运
作。在斯洛文尼亚履行正常注册手续的所有外资企业,均享有银行融
资的机会,但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需符合银行的有关规定。斯洛文
尼亚银行贷款利率整体高于欧元区 1%至 2%。由于利率偏高,许多企
业寻求外国贷款。
根 据 瑞 士 洛 桑 国 际 管 理 发 展 学 院 ( 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Management Development,简称“IMD”)公布的 2025 年全球竞争力排
名,斯洛文尼亚在 69 个国家中位列第 46 位[1]。斯洛文尼亚的优势是劳
动力素质较高,在经济部门就业人员中约 11%接受过高等教育, 劳动
力的技术水平和熟练程度较高,平均生产率接近西欧国家,而劳动力
成本在欧洲居中等水平,较西欧、北欧低廉。同时,斯洛文尼亚作为
欧盟国家,法律健全,遵守欧盟法规。此外,斯洛文尼亚加工工业基
础雄厚,拥有优越的地理位置和发达的交通设施,斯洛文尼亚企业同
许多欧洲企业也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这些均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
经济增长。
根据斯洛文尼亚财政部数据,截至 2023 年 12 月,国际评级机构
标普对斯洛文尼亚主权信用评级为AA-,展望为稳定。国际评级机构
穆迪对斯洛文尼亚主权信用评级为 A3,展望为稳定。国际评级机构
惠誉对斯洛文尼亚主权信用评级为 A,展望为稳定。国际评级机构
DBRS 对斯洛文尼亚主权信用评级为 A(高),展望为稳定。与上年保
持不变。2024 年 1 月 19 日,欧洲评级机构Scope 确认斯洛文尼亚主动
长期主权评级为A 级,展望保持稳定。2024 年 2 月 16 日,日本信用评
级机构确认斯洛文尼亚长期主权评级为AA-,展望保持稳定[2]。瑞士
IMD 研究所公布 2025 年全球竞争力排名,斯洛文尼亚在 69 个国家中位
列第 46 位,与 2024 年持平,但仍处于近五年来最低水平[3]。根据斯洛
文尼亚银行最新发布的《2024 年直接投资报告》,截
至 2024 年底,斯洛文尼亚外国直接投资总额达 230 亿欧元,同比增
长 %;对外直接投资达 106 亿欧元,同比增长 %。2024 年, 外
国投资者获得利润 15 亿欧元,同比增长 42%。其中奥地利占比
%,排名第一,主要投资领域为汽车制造、贸易及维修。卢森堡
[1] 资料来源:瑞士洛桑国际管理发展学院,
[2]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斯洛文尼亚(2024 年版)》
[3]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占比 %,排名第二,在金融和保险领域投资大幅增长。瑞士占比
%,排名第三,主要投资于制造业。德国占比 %,排名第四,
主要投资于汽车制造、贸易及维修。克罗地亚占比 %,排名第五,
主要投资于汽车贸易、维护和维修。2024 年,斯洛文尼亚海外公司获
得利润 4 亿欧元,同比增长 44%。克罗地亚占比 %,排名第一, 对
外直接投资中一半是斯洛文尼亚家庭拥有的房地产,而斯洛文尼亚法人
实体主要投资于克罗地亚贸易、汽车维修以及制造业。塞尔维亚占比
%,排名第二。波黑占比 %、北马其顿占比 %,分别排名第
三、第四,主要投资于金融和保险。俄罗斯占比 %,排名第五,主
要投资领域为制造业
[4]
。
支柱和重点行业
斯洛文尼亚拥有良好的工业、科技基础。2004 年加入欧盟以来,
斯洛文尼亚政府积极推行自由贸易政策,重点开拓欧盟及中欧市场,
优势产业不断加强,对外贸易逐年攀升。斯洛文尼亚具有比较优势的产
业主要是:汽车产品制造业、金属加工业、化学与医药制造业、能源生
产业、电气电子和电信产品及服务业、旅游业。
支柱行业
斯洛文尼亚经济为高度外向型,对外贸易在国民经济中占有较高
比重。2024 年外贸进出口总额 1306 亿欧元、同比增长 17%,其中斯方
出口额 615 亿欧元、同比增长 12%,进口额 691 亿欧元、同比增长
21%,逆差 76 亿欧元。主要贸易伙伴国瑞士、德国、克罗地亚、意大
利、奥地利,是最主要出口市场
[5]
。在进口市场中,瑞士同样排名第
一,其次是德国、中国、印度和意大利。与 2024 年相比,对瑞
[4]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5]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oz_678770/1206_679738/1206x0_679740/
士出口、从印度进口增幅最大
[6]
。在斯洛文尼亚的货物贸易中,以半
成品和中间产品为主,主要进出口商品见下表。
[7]
表 1 2024 年斯洛文尼亚出口商品结构
产品名称 比重(%)
化工产品
机械和运输设备
按材料分类的产品
杂项产品
矿物燃料和润滑油
表2 2024 年斯洛文尼亚进口商品结构
产品名称 比重(%)
化工产品
机械和运输设备
按材料分类的产品
杂项产品
矿物燃料和润滑油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重点行业
(1) 汽车工业
斯洛文尼亚的汽车工业历史悠久,主要汽车产品为座椅及部件、
车厢内部装饰材料、底盘、制动系统、汽车发动机、电子/电气元件、
转向系统、动力部件、点焊设备,传动部件以及研发服务;其汽车产品
主要以出口为主。汽车零部件供应是斯洛文尼亚的重点行业。汽车产品
主要出口市场为奥地利、克罗地亚、匈牙利、法国、德国、意大利、墨
西哥、罗马尼亚、西班牙、土耳其、英国、美国等。奥迪、宝
[6]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7]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马、戴姆勒—克莱斯勒、大众、福特、雷诺、标致、菲亚特、雪铁龙、丰
田等国际知名汽车制造商均使用斯洛文尼亚生产的汽车产品。
(2) 金属加工业
金属加工业是斯洛文尼亚历史最为悠久的行业之一,其中钢铁制
造业拥有 400 年历史。主要金属加工产品为车辆部件、水轮机、水泵和
各种金属制品。此外,金、银、铅、锌、铜、铝等有色金属制造业也比
较发达。产品主要出口市场为德国、法国、意大利、克罗地亚、爱尔
兰、荷兰、瑞士和奥地利。
斯洛文尼亚金属制造业一直重视科技研发与产品附加价值的提
升,业内企业与卢布尔雅那大学自然科学院、卢布尔雅那金属技术研
究院等多家科研机构均保持密切合作。
(3) 化学与医药行业
化学工业在斯洛文尼亚发展较早。从 19 世纪中期至今,斯洛文
尼亚已经形成以生产医药及医药中间体、化妆品、化学制剂、橡胶及
塑料制品等为主的现代化学工业格局,并逐渐向生产专利技术及高附
加值产品转型。目前,斯洛文尼亚化工产品主要是“化学制品、化学药
品、人造纤维”及“橡胶和塑料制品”两大类,其具有优势的出口化工产
品为医药制剂、轮胎、汽车工业用塑料制品、涂料、油墨以及人造纤
维等。主要出口市场包括奥地利、意大利、德国、爱尔兰、美国、阿
尔巴尼亚、波黑、克罗地亚、北马其顿、黑山、塞尔维亚、俄罗斯、
波兰、罗马尼亚、斯洛伐克等。
(4) 能源产业
斯洛文尼亚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良好,包括太阳能电站、热电联
产机组、沼气电站、水电站及其他形式发电等。水电和核电站发电量不
断攀升,斯洛文尼亚能源对外依存度正逐渐降低。根据《斯洛文尼亚共
和国国家能源与气候综合计划更新版(2024)》,到 2033 年, 斯洛文
尼亚温室气体排放总量至少减少 55%,其中非排放交易体系部门减少
28%;到 2030 年,将可再生能源在最终能源使用中的份额提
高至少 33%;提高能源效率,终端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 太瓦时
以内(较 2020 年基准情景下降 11%),建筑领域能耗在 2020 年基础上
再降 15%,最迟于 2033 年前实现褐煤产业退出,同步建立能源供应
多元化保障体系
[8]
。
(5) 电气、电子工业
电气、电子工业是斯洛文尼亚主要出口行业之一。主要产品为电
动机、家用电器、电信设备、电子仪表设备、电子测量系统、医疗设备
和光学器械、配电设施、电子元器件。其产品主要出口奥地利、克罗地
亚、丹麦、法国、德国、意大利、俄罗斯、英国等。斯洛文尼亚注重电
气电子产品的设计、研发,坚持国际标准,不断提高产品竞争力,牢
牢占据欧盟出口市场。
(6) 信息和通讯业
信息和通讯业是斯洛文尼亚最具活力的部门,亦是国家优先发展
的行业。其主要产品是电信设备、电信服务、IT 服务、软件、硬件、
设备供应、网络服务。近年来,斯洛文尼亚信息技术和服务出口高速增
长。主要出口市场为澳大利亚、奥地利、白俄罗斯、波黑、克罗地亚、
塞浦路斯、芬兰、法国、德国、冰岛、以色列、意大利、哈萨克斯坦、
摩尔多瓦、黑山、挪威、俄罗斯、塞尔维亚、瑞典、土耳其、英国、
乌克兰和美国。
(7) 旅游业
近年来,斯洛文尼亚旅游外汇收入持续增长,旅游业已成为国民
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据斯洛文尼亚旅游协会统计,斯洛文尼亚共有
五千多家企业从事旅游业。根据 2024 年 5 月世界旅游组织发布的 20
24 旅游业发展指数总排名,斯洛文尼亚位列第 42 位[9]。2024 年斯洛
[8] 资料来源:斯洛文尼亚环境、气候和能源部,
mi/nacionalni-energetski-in-podnebni-nacrt/
[9]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文尼亚接待游客 658 万人次,同比增长 %。国外游客主要来自德
国、意大利、奥地利、克罗地亚
[10]
。
(8) 数字经济
数字化转型是斯洛文尼亚经济转型的关键目标之一。斯洛文尼亚
大型企业在引入基本数字化运营方面较为成功,中小企业则相对落
后。根据欧盟委员会和斯洛文尼亚制定的企业数字化转型目标,到
2030 年,75%拥有 10 名或以上员工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使用云计算
服务(即购买高级或中级云计算服务)、使用人工智能技术和执行数
据分析(分析大数据)。2023 年,此类规模的企业共有 8576 家, 比
2022 年增加 5%,比 2021 年增加 11%。到 2030 年,斯洛文尼亚将成为
欧洲领先的先进数字技术中心,并在先进数字技术采用指数中跻身欧
洲前三名国家之列
[11]
。
(9) 绿色发展
斯洛文尼亚循环经济和生态创新较为领先的领域是汽车公司和
电动汽车的制造业、建筑能效和可持续建筑、高效电气设备、智能计量
技术和制药。斯洛文尼亚还注重农业和食品部门的能源效率,并将绿色
旅游作为斯洛文尼亚旅游业的典范。根据斯洛文尼亚光伏市场年度报告,
2023 年新建太阳能发电站 17278 座,装机容量 兆瓦。
截至 2023 年,斯洛文尼亚共有太阳能发电站 48021 座,总装机容量
兆瓦,总发电量 598 吉瓦时,占全部发电量比例为 %。2023
年,斯洛文尼亚推出新的屋顶太阳能补贴计划,预算为 1000 万欧元。
2023 年 7 月又宣布在高速公路沿线部署太阳能发电站的计划。政府
设定的目标是到 2030 年将装机容量达到约 3500 兆瓦[12]。
2020 年 2 月 27 日,斯洛文尼亚通过了国家能源和气候综合计划
[10]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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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斯洛文尼亚(2024 年版)》
[12]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斯洛文尼亚(2024 年版)》
(NEPN),制定了截至 2030 年能源领域五个方面的具体措施:脱碳
(温室气体排放和可再生能源),能源效率,能源安全,内部能源市
场和研究,创新和竞争力;并制定了截至 2030 年主要目标:温室气体
排放总量减少 36%,能源效率至少提高 35%,可再生能源份额至少占
27%,将 GDP 的 3%用于研发,GDP 的 1%用于公共资金。2021 年 4 月,
斯洛文尼亚通过了到 2050 年的长期气候战略协议,目标是到 2050 年实
现温室气体排放量比 2005 年减少 80%-90%,并推动实施适应气候变
化和保障人类气候安全的政策。
经贸合作
(1) 参与地区性经贸合作
斯洛文尼亚于 1991 年宣布脱离前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而独立。1
992 年 5 月,“欧洲共同体”(今欧洲联盟)承认斯洛文尼亚为独立国家。
2007 年 12 月 21 日斯洛文尼亚成为申根公约会员国。2010 年7 月经济合
作 与 发 展 组 织 (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 on and
Development,以下简称“OECD”)同意吸收斯洛文尼亚为新成员。
(2) 与中国的经贸合作
自 1992 年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经
济贸易协定》以来,中国和斯洛文尼亚两国已签署了多项贸易协定, 主要
包括《科学技术合作协定》《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关于对所得
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等。近年来,双边关系发展顺利。
2019 年 5 月,科技部部长王志刚与斯洛文尼亚副总理兼教育科学体育部
部长皮卡洛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与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教育
科学体育部关于联合资助研发项目的谅解备忘录》。11 月 25 日,第四
届中国—中东欧国家文化合作部长论坛在北马其顿首都斯科普里举行。
论坛通过了《中国—中东欧国家文化合作斯科普里宣言》和《中国—中
东欧国家 2020-2021 年文化合作计划》,新建
文化合作网络信息平台。2023 年 10 月,中斯经济合作联委会第十四次
会议在斯洛文尼亚举行
[13]
。
斯洛文尼亚高度重视与中国的双边经贸关系,将中国确立为其海
外战略目标市场;中国政府和企业也逐渐加大了对斯洛文尼亚贸易的
力度。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2024 年,中国—斯洛伐克货物贸易总额为
亿美元,同比下降 %。其中,中国自斯进口 亿美元, 下
降 %;对斯出口 亿美元,下降 %。对斯贸易逆差 亿美
元,收窄 %。从细分领域看,贸易总额排名第一的是汽车及零部
件,为 亿美元,同比下降 %。其中,自斯进口 亿美元,下
降 25%;对斯出口 亿美元,增长 39%。中国自斯进口排前三位的
类别分别是:汽车及零部件( 亿美元),电机、电气设备及零
部件( 亿美元),核反应堆、锅炉及机械器具(3 亿美元)。中国
对斯出口排前三位的类别分别是:电机、电气设备及零部件( 亿
美元),核反应堆、锅炉及机械器具(7 亿美元),汽车及零部件
( 亿美元)[14]。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24 年中国对斯洛文尼亚直接投资流量为
-447 万美元;截至 2024 年底,中国对斯洛文尼亚直接投资存量为
52057 万美元[15]。
在“一带一路”倡议引领下,中国和斯洛文尼亚两国在政治、经济、
文化等领域合作日趋密切,双边合作取得了一系列务实成果。
近年来,双方在经贸领域的合作不断加强。2016 年,中斯双方
签订《中国与斯洛文尼亚民航当局谅解备忘录》,相关部门、企业积
极筹备直航开通;2017 年 11 月 27 日,中斯双方签订《中华人民共
[13]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斯洛文尼亚(2024 年版)》
[14]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15]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24 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
和国政府与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共同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与
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备忘录》。斯洛文尼亚多年来一直是中
国在前南斯拉夫地区的最大贸易伙伴。据中国海关统计,2023 年全
年双边货物贸易额 亿美元,其中中国对斯洛文尼亚出口额
亿美元,自斯洛文尼亚进口额 亿美元,贸易在两国经贸合
作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16]
。
与此同时,中斯合作也在不断着眼于更广阔视野,拓展更广泛渠道,
为两国交往注入新的活力。自 2016 年起,中国企业与斯洛文尼亚企业
开展多项合作。2018 年,中国海信集团收购斯洛文尼亚著名家电制造
商古洛尼(Gorenje),持有该公司 100%股权;2021 年初, 海信集团
在斯洛文尼亚新建电视机厂。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23 年中国企业在
斯洛文尼亚新签承包工程合同 2 份,新签合同额 59 万美
元,完成营业额 59 万美元。累计派出各类劳务人员 10 人。期末在斯
各类劳务人员数量 10 人[17]。
2020年2月,斯洛文尼亚总统帕霍尔、副总理兼外长采拉尔分别
致函习近平主席、王毅国务委员兼外长,支持中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
2021年2月,斯洛文尼亚副总理兼经济部长波契瓦尔舍克出席中国— 中东
欧国家领导人峰会。2021年5月,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外事工作委员会
办公室主任杨洁篪访斯。2021年12月,外交部副部长邓励同斯外交部
国务秘书拉什昌举行中斯副外长级政治磋商。2022年5月, 习近平主席
同斯总统帕霍尔就中斯建交30周年互致贺电。2023年1月, 斯洛文尼亚
外交部国务秘书日博加尔来华举行中斯外交部政治磋商。2023年11月,
中央政治局委员、外交部长王毅在纽约与斯洛文尼亚副总理兼外交部长
法永会见。2024年1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副主席王勇访
问斯洛文尼亚,4月,斯洛文尼亚副总理兼外交
[16]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斯洛文尼亚(2024 年版)》
部长法永率有史以来最大经贸代表团访问中国。中斯关系在各个层面
正在步入全面发展的新阶段
[18]
。
中国驻斯洛文尼亚大使王顺卿认为,近年来中斯关系保持良好发
展势头,两国高层交往频繁,经贸、文化、教育、体育等务实领域合
作稳步推进。斯洛文尼亚是中国在中东欧地区的重要合作伙伴,在
“一带一路”倡议和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机制的推动下,中斯合作将
不断扩大和深化。
投资政策
2013 年,斯洛文尼亚成立了斯洛文尼亚企业、创新国际化、发
展外国投资和技术、投资和旅游事务促进署(SPIRIT),将原先的投
资促进署、旅游局和技术局合三为一。其主要职责之一便是负责外国
投资的相关事宜,吸引外国投资,执行相关的投资促进政策,以促进
企业的发展和投资。
投资门槛
外商投资制度
与外商投资合作相关的主要法律包括:《推动外国直接投资和企
业国际化法案》《外国直接投资金融刺激法令》《投资基金和公司管理
法案》《斯洛文尼亚股权投资管理法案》《收购法案》《公司法》
《竞争法案》和《国际商务交易活动外国公职人员公约》等。根据斯
洛文尼亚《公司法》规定,任何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以在斯洛文尼亚成
立公司。
投资行业限制
外资企业在结清所有税款后,利润可自由汇出。除下述禁止或限
制领域外,外商可在其他领域自由投资,投资方式灵活多样。
斯洛文尼亚禁止外商在下列领域设立独资企业:
(1) 武器和军事设备的生产和销售;
(2) 国家财政预算内指定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业;
(3) 铁路与航空运输;
(4) 交通与通信;
(5) 保险业。
在下列领域,外资的投资比例有一定限制:
(1) 审计企业中,外资比例不得高于 49%;
(2) 出版和广播领域的企业中,外资比例不得高于 33%;
(3) 证券经纪领域的企业中,外资比例不得高于 24%;
(4) 投资公司(负责管理投资基金),外资比例不得高于 20%,
外商投资超过其资产 20%和在授权投资公司(经母公司授权可被投资
的分公司)投资超过 15%,需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此外,外国人可以在斯洛文尼亚建立独资银行,但需要在满足国
家对等原则的条件下得到中央银行“斯洛文尼亚银行”的批准。
斯洛文尼亚牵头成立了中国—中东欧国家林业合作机制,协调来
自中欧、东欧和中国林业领域的科学教育机构和企业实体的国际合
作,以增加林业企业实体之间的贸易并发展中国─中东欧之间的林业科
学合作。
投资相关规定
目前,斯洛文尼亚的公司分类采用德国标准,主要为有限、无限
和不公开三种形式。注册企业的主要程序如下:
(1) 提交申请及文件:向卢布尔雅那法院申请公司成立批准证
书;
(2) 开设银行账号:企业应开设银行临时账号,存入注册资本
金;
(3) 统计登记:携法院批准公司证书复印件,申请并填写 PRS-1
表格至斯洛文尼亚公共法律记录和法律服务局(The Agency of the
Republic of Slovenia for Public Legal Records and Related Service,简
称“AJPES”)办理注册登记;然后携带上述文件至税务办公室登记税
号;
(4) 增值税纳税人还需要进行身份登记。
投资吸引力
作为欧盟成员国,斯洛文尼亚执行欧盟法规,法律健全。斯洛文尼
亚经济转型平稳,过渡良好。斯洛文尼亚的优势是劳动力素质较高, 劳
动力的技术水平和熟练程度较高,平均生产率接近西欧国家,劳动力成
本则较西欧、北欧低廉,在欧洲居中等水平。此外,斯洛文尼亚加工业
基础雄厚,拥有优越的地理位置和发达的交通设施,斯洛文尼亚企业同
许多欧洲企业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这些均在一定程度上为外商提供
了良好的投资环境。
从投资的行业分布看,外商投资最多的领域是制造业、零售业(含
车辆维修)、金融业和保险业(不包括保险业和养老基金);其次是
通信业、房地产、高科技和能源领域
[19]
。
从地域分布来看,斯洛文尼亚的外资投资主要集中在中部,特别
是卢布尔雅那及周边地区。
从投资国别及投资企业来看,斯洛文尼亚的主要投资来源国包括
奥地利、瑞士、德国、荷兰、克罗地亚和意大利。很多投资企业为世界
500 强企业或国际知名大型集团,如美国微软(Microsoft)和 IBM 公司,
德国汉高(Henkel)和西门子公司(Siemens),美国联信集团
(Allied Signal) 等。零售业和服务业方面有法国勒克莱尔
( ) ,德国奥乐齐( ALDI ) 、德国 LIDL 和 奥 地 利
INTERSPA 等连锁超市;其他服务业公司还有德国 DHL 快递公司、
德国辛克
(SCHENKER)物流服务公司,国际咨询公司毕马威(KPMG)、普
华永道(PWC)、德勤会计公司(Deloitte & Touche)以及安永会计
师事
务所(Ernst & Young)等[20]。
斯洛文尼亚接受OECD《保护外国人财产权公约草案》(1967 年)。
外国投资企业在斯洛文尼亚缴纳相关税款后,资金的汇出和利润的转移
不受限制。此外,除非公共用途,斯洛文尼亚法律不允许随意征用个人
财产或进行财产国有化等活动,该规定也对外国投资企业的财产形成了
保护。
行业鼓励政策
(1) 避免双重征税的规定:根据《斯洛文尼亚外国企业所得税
法》(Foreign Corporate Income Tax Law)的相关规定,企业从境外
汇入的利润不征税。斯洛文尼亚已和包括中国在内的 71 个国家签订
了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
(2) 对雇佣和就业培训提供资金支持:斯洛文尼亚就业服务局
(The Employment Service of Slovenia)是斯洛文尼亚促进就业的核心
部门之一,对创造就业岗位成绩突出的企业将给予资金支持。这些企
业包括雇佣失业人员的企业、对员工进行在职培训的企业、雇佣新毕
业大学生或者为大学生提供实习机会并给予实习补贴的企业。同时,
雇佣失业人员的企业可以向当地就业管理部门申请免费进行新员工培
训和在职培训。
特殊经济区域的规定
斯洛文尼亚全国目前共有 13 个经济技术园区,其中两个经济技
术园区由中央政府管辖,其余归地方政府管辖。
斯洛文尼亚经济技术园区的核心产业包括高科技、研发、物流服
务、化学和制药等,产品以出口为主。园区开辟特定的区域供企业使用,
并提供必要的水电能源和交通等基础设施。园区内企业并不享有如税
收优惠、水电价格优惠等任何形式的补贴措施。
投资退出政策
斯洛文尼亚法律规定,外国投资者享有国内公司同等待遇,在完
成所有的纳税义务后,利润可自由汇出。在撤回投资时,资本的自由
汇出也同样受斯洛文尼亚宪法的保护。
第二章 斯洛文尼亚税收制度简介
概览
税制综述
斯洛文尼亚加入欧盟后,税收体系与欧盟的法律体系接轨。斯洛文
尼亚税收制度主要由针对收入征收的直接税、针对财产征收的直接税
和间接税构成。主要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消
费税、关税和社会保险金等。除了关税、消费税和进口商品的增值税由
斯洛文尼亚海关征收以外,其余所有税种由斯洛文尼亚税务机关征收。
表3 斯洛文尼亚标准税率/费率概览
税 种 标准税率/费率
企业所得税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变更为 19%
2024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8 年暂时调整至 22% 税
收减免:
研发投资总额 100%税前扣除
设备和长期无形资产成本税前扣除 40%
预提所得税
向欧盟成员国支付股息:0%;
向签署双边协定的国家支付股息:详见附录二
向其他未签署双边协定的国家支付股息:15%
资本利得税 0%-25%(根据持有期间长短而定)
增值税 标准税率:22%;优惠税率:%,5%和零税
率
不动产转让税 2%
社会保险金 雇主缴纳:%;雇员缴纳:%
个人所得税 累进税率:2023 年 1 月 1 日起变更为 16%,26%,33%,39%和 50%
税收法律体系
1
3
4
5
斯洛文尼亚国内主要税法包括《税务法》《税务征收法》《增值
税法》《消费税法》《海关法》《保险合同税法》《金融服务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不动产税法》等。此外,欧盟的
《共同体条约》《海关法典》《尼斯条约》《关于制定规定实施第
(EEC)2913/92 号规则的第(EEC)2454/93 号委员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同样具有约束力。
最新税制变化
斯洛文尼亚议会于 2023 年 12 月 28 日通过《全球最低企业所得
税法》,并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生效。该法案在斯洛文尼亚《官方公
报》(第 131/2023 号法律)上发布。该法案纳入了收入纳入规则
(IIR)、低税支付规则(UTPR)和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
(QDMTT), 以确保跨国企业集团和大型国内集团的全球最低企
业所得税税率不低于 15%。根据该法案,IIR 和QDMTT 适用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或之后开始的财年,而 UTPR 则适用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或之
后开始的财年。
2024 年 11 月 14 日,斯洛文尼亚议会通过《企业所得税法》修
正案,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修正案主要内容如下:
废止《企业所得税法》第 32 条“资本弱化规则”,保留基于息税
折旧及摊销前利润(EBITDA)的利息限制规则;
向关联方支付的超额借款利息的上限由 1,000,000 欧元提高
至 3,000,000 欧元;
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由无限期调整为五年,即亏损
结转年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纳税人数字化和绿色转型投资未享受税收抵扣部分,可以结
转至未来五个纳税年度;
废止特定企业的固定费率税收制度(Flat-rate Taxation
Regime)。
2
2024 年 11 月 18 日,斯洛文尼亚议会通过《个人所得税法》修
1
2
3
正案,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修正案主要内容如下:
雇主为员工个人车辆在其非商用充电桩提供充电服务,及使
用雇主所有的价值不超过 2,000 欧元的自行车(含电动与非电动),
不应视为应税实物福利;
取得经营收入的纳税人,在一年中为至少一名雇员缴纳所有
强制社会保险超过 9 个月的情况下,且年收入不超过 60,000 欧元, 可
选择一次性扣除相当于应纳税所得额的 80%的费用;对于不适用强制
社会保险缴纳条件的纳税人,可以扣除相当于应纳税所得额 40%的金
额费用的收入上限为 30,000 欧元;同时,若连续两个纳税年度平
均收入超过 60,000 欧元,则停止执行上述政策;
非居民纳税人在进行年度所得税申报时,无需提供其在斯洛
文尼亚取得的所得在其居民国可免税或未被征税的证明资料;
符合条件的新税收居民其雇佣所得可享受7%的个人所得税减
免;
2030 年 1 月 1 日起,雇员因使用公司所有电动汽车所产生的
应税福利,不再以零价值计算,每辆车应按月以车辆购买价款的%
计入应税实物福利缴纳个人所得税。
2025 年 1 月 31 日,斯洛文尼亚公布了全国最低工资水平为每月
1, 欧元(2024 年 1 月 1 日起:1, 欧元),该工资免于缴纳
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金。
2024 年 4 月 2 日,斯洛文尼亚议会通过了《消费税法》修正案,
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烟草消费税税率/单位税额调整如下:
卷烟:零售价的 60%,但每 1,000 支不得低于 145 欧元;
雪茄:零售价的 %,但每 1,000 支不得低于 57 欧元; 细切
烟草:零售价的 38%加上 57 欧元/千克,但每千克不得
低于 124 欧元;
其他香烟烟草:每千克 57 欧元;
加热烟草:每千克 180 欧元;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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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6
电子烟:含尼古丁液体每毫升 欧元,不含尼古丁液体每
毫升 欧元。
2024 年 11 月 28 日,斯洛文尼亚议会通过《增值税法》修正案,
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修正案主要内容如下:
增值税小企业注册门槛由 50,000 欧元提高至 60,000 欧元, 并
将范围扩展至所有欧盟成员国内设立的纳税人;
添加糖、甜味剂或调味剂的饮料,增值税税率由优惠税率改
为一般税率;
应税经销商的艺术品销售适用差额征税,前提条件是该艺术
品在上一次交易中未适用增值税优惠税率;
自 2031 年 12 月 31 日起,植保产品及肥料不再属于适用增值税
优惠税率的范围;
已办理增值税登记的纳税人须在其会计系统中留存两类特定
记录,即“增值税计算记录”和“增值税抵扣记录”;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可以组成增值税集团,集团内成员
企业之间的交易不征收增值税,但仅限于在斯洛文尼亚境内注册的成
员企业。
2024 年 11 月 14 日,斯洛文尼亚议会通过《财政发票认证法》
(The Act on Fiscal Verification of Invoices)修正案,自 202 6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修正案主要内容为自动售货机销售商品及提供服务可免予
开具增值税发票,但纳税人需以电子形式向税务机关提交基础销售数
据。
2025 年 2 月 11 日,斯洛文尼亚财政部公布一项关于强制使用电
子发票的法律草案,预计将于 2027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主要内容包括:
(1)适用范围。该政策适用于所有在斯洛文尼亚商业登记簿(一个计
算机化数据库,涵盖所有在斯洛文尼亚境内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的主
体,包括企业实体、其分支机构以及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注册的纳
税人所发生的境内企业对企业(B2B)交易,涵盖现金和非现金
6
交易。法案对于企业对消费者(B2C)交易没有强制使用电子发票的
要求,但消费者可主动选择使用电子发票;(2)格式要求。B2B 电
子发票必须遵循e-Slog(基 于 EN 16931 标准的斯洛文尼亚本地化电子
发票系统,与斯洛文尼亚税务局的系统直接对接)、欧盟 EN 16931 标
准(基于欧盟 2014/55/EU 指令制定的电子发票核心语义数据模型标准)
或其他约定格式。除非消费者选择电子格式,否则 B2C 发票应保持人类
可读格式(人可以自然阅读的数据或信息的表示),斯洛文尼亚公共
支付管理局需在 2026 年 4 月 1 日前完成技术基础设施升级;
(3) 遵从措施。纳税人未按要求使用电子发票可能面临 100 至 3,000 欧
元不等的罚款。若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形下向其开具电子发票, 也
将适用相关处罚措施;斯洛文尼亚针对小微企业推出简易收银系统
(通过用户友好界面实现电子发票的生成与发送,无需复杂IT 基础
设施),为电子发票开具提供简化途径;(4)例外情形。军事装备相关
交易、特定医疗健康类发票、社会护理服务账单、国库系统票据不适
用上述规定
[21]
。
2025 年 5 月 27 日,斯洛文尼亚议会通过《个人投资账户法》,
并同步修改《个人所得税法》。为促进长期储蓄,自 2025 年 6 月 5 日
起,斯洛文尼亚居民纳税人(自然人)可开设唯一新型个人投资账户
(INR),具体条件为:第一年最高供款额 20,000 欧元;后续年份
每年限额 5,000 欧元,若额外 5,000 欧元投资于斯洛文尼亚发行的金
融工具,则年度上限可提升至 10,000 欧元;累计供款额不得超过
150,000 欧元。INR 收入被归类为资本利得新的子类别,适用 15%低
税率;若自 INR 设立之日起 15 年内无提款,则首次提款全额免税; 若
自上次提取后的 15 年无提款记录,则任何提款均免税。
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在斯洛文尼亚,开始施行长期护理强制性缴
费制度。依据《长期护理法》,所有符合保险条件的人员(涵盖
[21] 资料来源:中国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14/
参保医疗保险的人员以及其 18 周岁以上家庭成员)强制参保长期护
理保险,雇员以及雇主各自承担 1%的缴费比例。
2024 年和 2025 年,斯洛文尼亚分别就拟修订的《消费税法》《金融
衍生工具税法》《加密资产处置收益税法》《房产税法》等税法, 向
公众征求意见或未见斯洛文尼亚议会审批通过,请阅读和使用指南者
密切关注新税法的正式生效时间。
企业所得税(Corporate Income Tax)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以赚取利润,获得收入或
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公司或者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下文都统称为“企
业”,具体包括:
(1) 合伙企业及其他公司形式;
(2) 投资基金(除开放式基金);
(3) 银行、保险公司;
(4) 合作社;
(5) 非营利性组织及其他法人。
非营利性组织如慈善组织、社团、协会、基金会、宗教团体、商会
或代表性工会等,从事非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仅
对商业活动获得的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斯洛文尼亚法律成立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
企业)依照《公司法》被视为法律实体,与其他商业公司一样纳税。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国合伙企业,如果其不构成个人所得税纳税
人,则视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满足特定条件(即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的船舶运营公司在提前通
知税务机关的情况下,可以选择缴纳吨位税(Tonnage tax)而非企业
所得税。
另外,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斯洛文尼亚的特定企业可以选择固定
费率税收制度(Flat-rate Taxation Regime)。纳税人在上一个纳税年
度应税收入不超过 50,000 欧元,可以选择使用一次性费用
扣除来计算其计税基础(2025 年 1 月 1 日起废止):
(1) 对于年收入低于 12,500 欧元的,可以扣除相当于应纳税所得
额 80%的金额;
(2) 对于年收入在 12,500 欧元到 50,000 欧元之间的,可以扣除
相当于应纳税所得额 40%的金额;
(3) 对于年收入超过 50,000 欧元的,不适用扣除额。
纳税人在一年中为至少一名雇员缴纳所有强制社会保险超过 9
个月的情况下,且年收入不超过 100,000 欧元,可选择一次性扣除
(2025 年 1 月 1 日起废止):
(1) 若纳税人在前一年度应税收入未超过 50,000 欧元,可以选
择一次性扣除相当于应纳税所得额的 80%的费用;
(2) 年收入在 50,000 欧元到 100,000 欧元之间,可以选择一次性
扣除相当于应纳税所得额 40%的费用。
除企业所得税外,斯洛文尼亚不对利润或资本征收其他市政或地
方税。
居民企业对其全球收入纳税,非居民企业仅就来源于斯洛文尼亚
的收入纳税。
居民企业
判断标准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公司或其他形式的法人即为斯洛文尼亚的
居民企业:
(1) 注册地位于斯洛文尼亚境内;
(2) 实际管理机构位于斯洛文尼亚境内。
根据斯洛文尼亚《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实际管理机构是指跨
国机构实际有效的指挥、控制和管理中心,通常以管理层等行使指挥监
督权力的场所等因素来综合判断其所在地。
征收范围
1
2
1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斯洛文尼亚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
所得税。
税率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9%。
以下情况可享受优惠税率,即零税率:
(1) 根据投资基金法设立的投资基金,在上一个纳税期的 11 月
30 日前分配了至少 90%的利润;
(2) 根据养老金和伤残保险法设立的养老基金;
(3) 经授权的保险公司,在符合资格的活动范围内,依法管理
养老保险和伤残保险计划。
2024 年至 2028 年五个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暂时调整为
22%。
税收优惠
(1) 研究开发费用(Research and Development,缩写 R&D,
简称“研发费用”)
纳税人可以对当年发生的研发费用全额进行税前扣除,但扣除额
不得超过计税基础,超过部分,可结转至未来五个纳税年度。
研发费用包括:
纳税人的内部研发活动,包括劳动力成本、服务成本、材料
成本,以及永久性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采购支出;
纳税人的外部研发活动,包括从相关人员或公共或私人研究
机构采购的研发服务。
享受该税收优惠的研发活动须符合下列标准:
旨在取得新的研究成果(新颖性);
基于原创、不明显的概念或假设(创造性);
最终结果不确定(不确定性);
具备具体计划和预算(系统性工作);
2
3
4
2
2
结果的可复制性(可转移性和/或再现性)。
(2) 设备与无形资产投资
纳税人可以税前扣除设备和无形资产投资总额的 40%,但扣除额
不得超过计税基础,超过的部分可以结转至未来五个纳税年度;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纳税人还可以申请数字化和绿色转型投资税
收抵扣,抵扣金额相当于投资总额的 40%,但抵扣额不得超过当年应
纳税所得额,超过的部分可以结转至未来五个纳税年度,投资范围包
括:
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大数据;
环保技术,更清洁、更廉价和更健康的公共与私人交通工具,
能源行业脱碳,建筑节能以及其他气候中和标准的引入。
由市政府、州政府或欧盟资助的投资不可申请该项优惠。
如果公司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入设备或无形资产,也可享受该税
收优惠。但是,下列资产不可享受该税收优惠:
家具和办公室设备(电脑除外);
机动车,但符合欧盟 VI 期排放标准的混合动力及电动乘用
车、混合动力及电动公交车、货运车及客车除外。
商誉和外国有形固定资产的资本化投资成本不得作为无形资产
享受该税收优惠。
自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次年起,纳税人三年内处置了相关资产,
则适用特殊规则。在这种情况下,需按处置当年申请的扣除金额调增计
税基础。
如前所述,经营性租赁合同项下的资产使用权折旧费用的扣除是
有限的。最高扣除额等于目前适用于自有固定资产和租赁协议下的固
定资产的最高折旧率(详见表 4)。关于使用权折旧率的规则于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受惠于斯洛文尼亚预算或欧盟预算援助的资产不适用以上税收
优惠。
5
1
1
1
2
1
(3) 雇佣失业人员
雇佣29 岁以下或55 岁以上的人员,或劳动力紧缺行业雇佣人员,
纳税人可按照该就业人员工资的 45%申请免税额。该优惠时限最长为24
个月。纳税人申请优惠当年的平均雇员人数必须较上年增加,方可申
请该项税收优惠。
纳税人雇佣 25 岁以下人员,申请比例为 55%。
企业不可同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与雇佣残疾人士税收优惠。
(4) 雇佣残疾人
在某些特定条件下,为学徒或残疾人提供工作的实体还有进一步
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法》(The Act
Regulating the Vocational Rehabilitation and Employment of Disabled
Persons)规定:
雇佣残疾人的纳税人可以要求税前扣除残疾人士薪金的50%,
但扣除额不得超过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
雇佣身体完全残疾或聋哑人士的纳税人,可税前扣除此类员
工工资的 70%,但扣除额不得超过所得税计税基础。
(5) 其他优惠
职业实习
纳税人为实习生或为大学生提供实习机会,可对支付给相应人员
的工资薪金申请税前扣除,但扣除金额不得超过斯洛文尼亚某指定月平
均月工资的 20%。
自愿补充养老保险
根 据 《 养 老 金 和 残 疾 保 险 法 》 ( Pension and Disability
Insurance Law),为雇员提供养老金集体福利计划的纳税人,可申
请税前扣除其为参保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用。
该项优惠中,承保人必须为在斯洛文尼亚或其他欧盟成员国设有注
册办事处的养老保险计划提供机构。税前扣除的金额均不得超过:
A. 参保员工强制性养老保险和残疾保险缴费的 24%;
2
B. 2, 欧元;
C. 相关纳税期间的计税基础。
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斯洛文尼亚《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
得额是每一纳税年度以斯洛文尼亚 2016 年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
(SRS 2016)或者《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确定的收入和费用
为基础并依据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后确定的金额。收入及费用采用
权责发生制。前述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企业所得税法》另有规定以外,纳税人依据会计准则编制的
损益表确认的利润总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并对
以前年度亏损弥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居民企业将就其在斯洛文尼亚境内和境外的利润缴纳企业所得
税。
(1) 收入范围
收入包括营业收入和利得两大类别。应税收入来源于所有类型的
商业活动和公司财产的处置。资本利得通常计入应税收入。根据紧急
税收措施获得的援助必须被视为纳税人的收入。
应税收入一般包括各种收入和利得。应税收入来源于所有类型的
商业活动和公司财产的处置,具体如下:
销售货物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
资本利得。
纳税人出售任何有形或无形资产,或出售金融工具产生的资本利
得应计入税基并按一般所得税税率计税。
对于资本利得的实现无具体规定。但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
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应考虑重估时点因重估产生的收入和费
用。
资本类资产处置时确认资本利得或损失,其金额为资本类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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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价格与计税价值的差额。资本损失可从收入中扣除,但因处置股
份或资本控股而产生的资本损失仅可按 50%的比例扣除,此类资本损
失适用特殊税收制度。
处置自有股份产生的资本利得不征税。此外,出售符合条件公司的
股份或其他资本权益所产生的资本利得中的50%可享受免税。同样,
处置股权产生损失的 50%不得税前抵扣。此款适用于处置股权比例至少
为 8%,持有期不低于 6 个月并且在此期间至少雇佣一名全职员工的纳
税人。
上述处理方法不适用于处置同时符合在以下国家或地区(即“低
税收国家”)条件的居民企业的股权:
A. 在欧洲联盟之外;
B. 企业所得税率低于 %;
C. 列入财政部公布的黑名单中。
资本利得或损失有可能增加或减少计税基础。除公司重组和股份
交换的情况外,资本利得税不存在其他递延或结转抵免。
股息收入:纳税人支付的股息和其他利润分配(包括隐性的
利润分配)不予以税前扣除。只要利润分配方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类
似所得税,则纳税人收到的股息和红利的 95%免征企业所得税。上述
处理方法不适用于股息红利来自于利润分配方的免税储备金的情况,
不适用于利润分配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地区的居民企业:
A. 在欧洲联盟之外;
B. 企业所得税率低于 %;
C. 列入财政部公布的黑名单中。
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收到的利息和类似收入均纳入
计税基础,原则上可以减免在国外支付的预提所得税额(Withholding
Tax,“WHT”)。关联方之间的利息需要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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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收到的特许权使用费
和类似收入均纳入计税基础,原则上可以减免在国外支付的预提所得税
额。除一般转让定价限制外,无针对特许权使用费的税前扣除限制。
境外收入:除股息外,斯洛文尼亚的纳税人应就其来源于国
外的收入于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有效的税收协定可以豁免的除
外。
其他收入。
(2) 不征税和免税收入
以下收入免于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在之前纳税期间计入税基的收入,无需再次计入当期或未
来纳税期间的税基;
由过去不可扣除的支出产生的收入;
从斯洛文尼亚境内和其他欧盟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或其他参
股收益;
从欧盟之外的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低税率税收管辖区的居
民企业分配的股息收入除外;
处置合格持股公司的股权或其他资本控股而产生的资本利得
享受部分豁免;
处置风险资本公司的股权或其他资本控股而产生的资本利
得;
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性收入。
(3) 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
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折旧及摊销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折旧及摊销费用,
准予税前扣除。纳税人按照会计处理方式将经营活动中的有形固定资产
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和投资性房地产折旧确认费用支出。根据《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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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可采用直线方法和下表所列的最高年折旧率计
算折旧费用,任何超过税法规定的会计折旧费用在当年纳税期间不得税
前扣除,可在以后年度扣除,直至资产全部计提折旧或处置为止, 不受
资产所有权变更的限制。部分资产最高年折旧率如下:
表4 资产折旧率一览表
序号 资产类别 年折旧率
(%)
1 建筑物,包括投资性房地产 3
2 建筑物部件,包括投资性房地产部件 6
3 设备,车辆和机械 20
4 设备零件和用于研究活动的机器、设备零件等
5 计算机及其硬件和软件 50
6 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 10
7 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 20
8 其他应计折旧投资 10
处置可折旧资产进行纳税申报时,相关收入和支出的计算应基于
该资产的计税价值。
企业终止经营后,其隐蔽储备金(如有)应纳税,此时未抵扣折
旧不可扣除。
购置成本低于 500 欧元的设备可一次性扣除。
商誉
商誉是一种具有一定使用年限的可折旧资产。当不能确定使用年
限时,商誉的使用年限视为 5 年。在初始确认后,商誉应进行减值测试。
通常商誉因会计估值而发生的减值损失可以税前扣除。任何一个纳税期
间商誉减值可税前扣除的金额不得超过商誉初始价值的 20%, 超过的
部分可结转至以后的纳税期间。从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商誉摊销费用
不得税前扣除;
利息支出
通常利息支出可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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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利息支出不可税前扣除:
A. 逾期缴纳税款的利息;
B. 向注册地或者实际管理机构在欧盟境外且企业所得税名义税
率低于 %的企业支付的贷款利息;
C. 企业向关联方借款产生的利息支出,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
部分。
预提费用
一般来说,纳税人根据会计准则计提的各项准备金可税前扣除。
为产品质量或性能保证、重组义务和亏损合同的预估损失而计提的准备
金,当期准予税前扣除计提额的 50%,余下 50%在义务实际发生时准
予税前扣除。因计提准备金转回而增加的所得免税。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计提的员工福利费
(包括养老年金、长期服务奖励和退休遣散金)可全额抵扣。
为有形固定资产报废、拆除和整修的评估成本计提的准备金,当
期准予税前扣除计提额的 50%,余下 50%在义务实际发生时准予税前
扣除。
坏账准备
不可计提坏账准备,不可为资产置换计提储备金和准备金。经营
性应收款项应按照会计准则重估,并计提应收款项减值准备。减值损
失可在税前扣除一部分。
未超过以下两者中孰低金额的坏账损失可以税前扣除:
A. 在税法规定的条件下,过去三个纳税期间坏账核销的算术平
均值,及
B. 相当于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的 1%。
为了适用该税前扣除,企业必须能够进行以上两项测试并计算出
相应的金额,然后取两个金额中的较低者。如果企业无法确定其中的
任何一项的金额,则其坏账损失实际发生前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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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核销时,相关债务成本可以税前扣除,只要有最终的法院程
序,债权人可以证明向债务人追索的成本比债务价值更高,或者债权
人可以证明已穷尽正常商业手段追索债务,则该坏账损失可税前扣
除。
如果应收账款索赔已提交法院并得到确认,则允许税前扣除因核
销与处于破产程序(如破产或强制清偿)的公司的应收账款相关的之
前未扣除的减值费用而产生的费用。
捐赠支出
捐赠支出通常不可税前扣除。
但向斯洛文尼亚或欧洲经济区成员国的居民,用于人道主义、慈
善、科学、教育、体育、文化、生态和宗教的货币或实物捐赠,不超过
当期应税收入 1%的部分,准予扣除。
用于特定慈善用途的捐赠,可扣除不超过当期应税收入的 %。
此外,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向专业体育组织的捐赠支出,可额外扣除
不超过当期应税收入的 %。
超过最高扣除额度而当期无法扣除的部分,可结转至未来三个纳
税年度继续扣除。
对政党捐款的减免税已因 2016 年 11 月通过《企业所得税法》的修
订而废除。
薪金支出
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任职或者与其有雇佣
关系的员工的劳务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假期津贴、雇员的社会保障、
长期服务奖励、退休金,以及与任职或者是受雇相关的其他支出。企业发
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若雇员的非货币福利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则
纳税人发放非货币福利的成本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假期津贴、长期服务和短期服务奖励、餐补、差旅补贴、外勤津
贴、离职补偿和差旅报销均准予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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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员工利润共享计划有关的成本支出不可予以税前扣除。但若相
关款项推迟支付,可适用税收优惠制度。
对外国子公司的支付
如果无法根据斯洛文尼亚法律或税收协定申请税收豁免,纳税人
对外国子公司的付款通常会受到预提所得税的约束。与支付股息类似
的付款或者变相的利润分配,不得税前扣除。对外国子公司的任何其
他支出,如果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则准予税前扣除。
其他事项
A. 业务招待费可最高抵扣实际发生额的 50%(2022 年度适用
60%)。业务招待费包括纳税人与其商业伙伴在商业往来中产生的
款待费、招待费和礼品(有或没有标识)支出;
B. 与监事会或仅提供监督职能的任何其他机构有关的支出,可
最高抵扣实际发生额的 50%(2022 年度适用 60%);
C. 向董事、其他管理人员和监事支付的佣金、津贴、福利和其
他款项可按照雇佣合同中约定的金额予以税前扣除;
D. 银行和中介机构须就特殊风险设立专项风险准备金,并将其
确认为支出,则允许税前扣除。保险公司须设立技术准备金,该项准
备金准予税前扣除;
E. 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特许权使用费支出,服务管理费支出。
(4) 不得扣除项目
以下与取得应税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
私人费用(含增值税);
不符合商业惯例的费用。
上述与取得应税收入无关的支出具体指: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包括隐性的
利润分配;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指纳税人违反国家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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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司法机关处以的罚
金和被没收财物;
税收滞纳金,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税务机关处以的
滞纳金;
向注册地或者实际管理机构在欧盟境外且企业所得税名义税
率低于 %的企业支付的贷款利息;
贿赂支出;
弥补之前年度经营亏损的支出(因为之前年度的税务亏损已
在相关纳税年度扣除);
用于招待、度假、体育和娱乐等私人支出(包括增值税),
但此类开支为雇员的应税收入除外;
由纳税人承担的与强制征税有关的费用,如税务稽查费用或
法庭费用;
为个人和公司股东的利益支付的税款;
纳税人有权申请却未申请税收抵扣的增值税;
其他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另外,长期或有负债不可税前扣除。取消不可扣除准备金而产生
的收入免交企业所得税。
(5) 亏损弥补
亏损,是指纳税人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
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各项扣除额后小于零的数额。税法规定,纳税人某
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在不超过下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0%的限
额内弥补,下一年度不足弥补的,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但最长不
得超过五年,但不可向以前年度结转。损失减免额不应超过当期应税
收入。一般来说,多个税收年度产生的损失按时间顺序弥补。
如果纳税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本或者投票权的比例在纳税期
间内变更超过 50%,并且该纳税人在所有权变更之前两年内没有开展
业务活动或者所有权变更之前或之后两年内较大程度改变其业务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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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除非变更其业务活动是必需的),则其可能会丧失弥补亏损的权
利。
(6) 特殊事项的处理
根据斯洛文尼亚法律,法人实体在法院登记注册之前发生的筹办
费用支出,不得税前扣除。此原则来源于普遍法律原则,即一个实体
只有在其成立之后才能受到权利和义务的约束。法院登记的日期被视
为法人实体成立的日期。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规定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支出总额-各项扣除额-允许弥补的以前
年度亏损
合并纳税
在斯洛文尼亚,随着 2007 年 1 月 1 日《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 合
并纳税的税收制度被废除,各公司必须提交独立的申报表,不再执行合
并纳税。
其他
2007年6月首次通过的《吨位税法》提出了吨位税这一税目,该
法在斯洛文尼亚公报公告后的15天开始正式执行。2009年10月19日,
斯洛文尼亚议会批准了吨位税计划的修正案并于2009年10月30日在
官方公报第97/09号上公告。吨位税适用于从事国际海上运输并缴纳
斯洛文尼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满足下列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
关提出申请适用吨位税代替一般企业所得税:
(1) 从事国际运输中的海上运输;
(2) 上述船舶运营具有战略和商业运作实质。
如选择适用吨位税,其适用期限为十年并在期满后自动延期。
《吨位税法案》规定了符合适用吨位税条件的船舶,即法案第九
条规定总吨位超过(含)100 吨的船舶,如持有关于《国际船舶载重
线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Load Lines)或《海上人身安全
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 f Life at Sea)的
资质,旨在运输货物、乘客或在海上进行拖船、援助的船舶。
根据《吨位税法案》,国际航运中船舶经营的相关运输收入包括:
(1) 国际航运的运输收入;
(2) 港口外海上拖船和援助的收入;
(3) 销售吨位税应税船舶的收入,且在销售船舶后的五年内相
关销售收入用于购买一艘或多艘船舶,或用于船舶公司的全部或部分
收购;
(4) 来自船舶运输公司的利润或股息收入(分配公司根据《企
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吨位税计税基础由《吨位税法案》规
定)。
在纳税期间,单只船舶的计税基数是每天的计税基础乘以船舶在
给定的纳税会计期间经营的天数。纳税人应纳吨位税的计税基础是在
纳税会计期间缴纳吨位税的各船舶的税基总和。
单只船舶吨位税的每日计税基础是参照船舶净吨位计算的,即每
日计税基础等于船舶净吨位与税率的乘积,税率详见下表:
表5 船舶税日税率一览表
净吨位
(NT)
单位税额
(欧元,100 净吨/天)
1,000 吨(含)以内
1,001 到 10,000 吨
10,001 到 25,000 吨
超过 25,000 吨
此外,根据合同向个人支付收入的公司(即不是根据从属关系,
如雇佣关系或独立关系)也要缴纳合同工作税。该税由支付服务费的
公司缴纳(例如,根据服务或委托合同)。计税基数是根据合同支付
给个人的总金额,税率是 25%。
居民企业应纳税人员取得的所得,不征收其他地区税、地方税和
其他税。
非居民企业
概述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法律成立的,不构成斯洛文尼亚企业所
得税居民企业的实体和组织。征税对象包括:外国企业或独资企业、个体
经营者,在斯洛文尼亚的非居民企业(常设机构)或者通过该常设机构
取得的收入属于来源于斯洛文尼亚的所得。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斯洛文尼亚对常设机构(Permanent Establishment,PE)的定义
一般符合 OECD 关于常设机构的定义。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常设
机构为非居民企业在斯洛文尼亚境内设立的,从事其在斯洛文尼亚境
内全部或部分交易的营业场所。
斯洛文尼亚议会于2023年12月28日通过《全球最低企业所得税
法》,并于2023年12月31日生效,主要适用于合并收入超亿欧元
的跨国企业及本土大型集团,此范围内的企业将被新的复杂的行政模
式进行管理,以确保实现15%的最低税率。
税率
斯洛文尼亚企业所得税标准税率为 19%(2024 年至 2028 年五个
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暂时调整为 22%)。
非居民企业适用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一般为 15%。
征收范围
非居民企业只就其来源于斯洛文尼亚的所得纳税,包括斯洛文尼
亚常设机构取得的利润,通过在斯洛文尼亚境内常设机构开展活动或
交易获得的利润,以及其他须缴纳预提所得税的所得。
可归属于常设机构的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应缴纳企业所得
税,并计入常设机构的一般应税收入。
在斯洛文尼亚没有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利息和特
许权使用费在斯洛文尼亚须缴纳预提所得税,欧盟国家的非居民企业
可享受许多免税待遇。具体参考 介绍。
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斯洛文尼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斯洛文尼亚境内外国企
业的分支机构,须就归属于该分支机构的利润缴纳税款。斯洛文尼亚
的非居民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请参考居民企业。
归属于外国企业设立在斯洛文尼亚境内分支机构的利润是指分支
机构取得的利润,特别是其与关联企业交易时,根据独立交易原则在相
同或相似条件下独立开展相同或类似活动取得的利润。外国企业因分支
机构发生的与分支机构经营活动有关的行政、管理费用,除一般转让定
价限制外,无论是在斯洛文尼亚还是其他地方,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
扣除。根据斯洛文尼亚《公司法》第 680 条规定,外国企业需要税前扣
除相关费用,必须起草、审计和披露与该分支机构有关的会计文件。然
而,针对来自欧盟成员国的外国企业,根据《欧盟理事会指示》相关规
定,向该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披露其本身的会计文件即可。如果来自
非欧盟成员国的外国企业符合《欧盟理事会指示》的标准,那么该企业也
可以只披露自己的会计文件。斯洛文尼亚法律区分欧盟公司分支机构和
第三国公司分支机构。如果遵照欧盟国家法律,欧盟公司分支机构可以
提交母公司年报。根据《公司法》修正案, 第三国分支机构只有报告遵
照欧盟指令76/660/EEC 和83/349/EEC 的情况下,才可提交母公司年报。
否则,分支机构必须制定并公布符合要求的年报。
应纳税额
请参考居民企业的相关信息。
预提所得税
一般而言,在斯洛文尼亚没有常设机构的非居民取得的股息和其
他利润分配应缴纳预提所得税。斯洛文尼亚预提所得税的标准税率是
15%。
此规定适用的支付款项包括股息、利息、版权费、专利费、特许
权使用费、斯洛文尼亚境内房地产的租赁费、表演艺术家的服务费以
及向位于低税地区企业支付的服务费。
若存在适用的税收协定,则可根据税收协定的规定适用更低的税
率。同样地,向欧洲企业支付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股息,可适用相
应的欧盟利息与特许权使用费指令(The Interest and Royalties
Directive)和欧盟母子公司指令(The Parent Subsidiary Direct ive)
的规定,预提所得税率可能降至零。
例如,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根据其国内法,如果母公司连
续至少 24 个月持有子公司至少 10%(瑞士:25%)的股份),居民企
业向位于欧盟成员国及瑞士的母公司支付的股息或其他利润分配,并
且母公司收到的股息免税情况下,可免征预提所得税。如果母公司满
足上述持有期间或比例要求,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免税。另外,斯洛文
尼亚居民企业通过国际结算系统公开发行的境外不可转换债券,向境
外债券持有者支付相应利息时,免征预提所得税。该优惠不得适用于
以税收筹划为主要目的交易。
对于居民企业向非居民企业、投资基金、养老基金和经营养老基金
的保险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利润分配,如收款人为欧盟成员国或冰岛、
挪威的居民企业且收款方无法在其居民国抵扣该预提所得税, 则对该
支付不征预提所得税。出于上述目的,如果收款人在居住国免税或按0%
税率纳税,则收款人不能抵免其居住国的预提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支付给注册或实际管理机构位于低税率地区(除欧盟
成员国以外)企业的服务费(包括咨询、市场营销、市场调研、人力
资源、行政管理、IT和法律咨询服务等),需缴纳15%的预提所得税。
所述低税率地区为平均名义企业所得税率低于%的国家及地区。
和斯洛文尼亚有税收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协定税率表,请参见附
录二。
申报制度
详见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Individual Income Tax)
2017年斯洛文尼亚个人所得税引入了新的税率,即在原有第二级
和第三级税率之间增加一级34%的新税率。此外,第四级税率已由原
本的41%降至39%。2020年1月1日起,第二级、第三级税率将分别下
调1%至26%、33%。2022年通过的修正法案调整个人所得税税率。自
2023 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税率详见表6。
斯洛文尼亚个人所得税以一个日历年度内不同来源的收入单独
计算独立的计税基础,然后加总并且采用累进税率计税。特定项目的
被动收入(包括资本利得、股息、利息等)适用25%的固定税率单独
计税。2020年1月1日起,该税率提高至%。自2022年1月1日起, 资
本利得税率由%降至25%。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斯洛文尼亚全国最低工资水平为每月
1, 欧元(2022 年 1 月 1 日起:1, 欧元)。最低工资标准也
用于计算年薪不超过斯洛文尼亚年平均工资60%的个体工商户应缴纳
社会保障金的基数。
自 2024 年1 月1 日起,斯洛文尼亚全国最低工资水平为1, 欧
元/月(2023 年 1 月 1 日起:1, 欧元/月),该工资免于缴纳个人
所得税和社会保险金。
自 2025 年1 月1 日起,斯洛文尼亚全国最低工资水平为1, 欧
元/月(2024 年 1 月 1 日起:1, 欧元/月),该工资免于缴纳个人
所得税和社会保险金。
居民纳税人
判定标准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无论国籍情况,个人所得税居民纳
税人是指在斯洛文尼亚境内有正式住所或有实际住所的个人。有正式
住所的个人,是指在斯洛文尼亚拥有永久居留权、为海外雇佣的斯洛
文尼亚公职人员或者在欧盟机构任职的前斯洛文尼亚居民的个人。有
实际住所的个人,是指在斯洛文尼亚有习惯性住所、个人重大利益中
心位于斯洛文尼亚或者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斯洛文尼亚停留时间超
过 183 天的个人。
2018 年 5 月 30 日,斯洛文尼亚税务机关颁布更新了居民纳税人判定
标准以判定个人是否属于斯洛文尼亚的居民纳税人,具体如下:
对于斯洛文尼亚境内的外籍个人,当个人入境斯洛文尼亚并在斯洛
文尼亚取得收入时,个人将被认定为斯洛文尼亚的非居民纳税人。如
果个人想申请成为居民纳税人,其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注册并提供相关
材料。当个人成为斯洛文尼亚居民纳税人时,应就其取得的全球收入在
斯洛文尼亚申报纳税。
对于在斯洛文尼亚境外的个人,当个人短暂离开斯洛文尼亚时
(如短期海外工作派遣、海外学习等),若其在斯洛文尼亚境内的永
久居住地址没有发生变化并且其家庭仍旧在此居住,那么其仍旧属于
斯洛文尼亚居民纳税人。但是,如果个人长期离开斯洛文尼亚,转移
其永久居住地址,转移其个人重大利益中心或向境外转移经济利益
(如全家搬离斯洛文尼亚境内,在境外从事永久性工作),上述情况
下的个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变更税务居住地状态,从而变更为非居
民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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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范围
(1) 应税所得
居民纳税人需就其全球范围内所取得的总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斯洛文尼亚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包括以下六大类:
雇佣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工资、薪金、奖励、福利及其他雇
佣报酬、养老金和因提供临时服务获得的收入);
经营收入;
基础农林业收入;
出租动产、不动产以及知识产权所得;
资本利得(即利息、股息和资本收益);
其他收入(例如奖励、礼物、比赛奖金和奖学金)。
(2) 免税所得
下列收入项目免征个人所得税:
继承所得;
非雇佣或类似关系下取得的捐赠或礼品;
符合某些条件的保险和伤害赔偿金;
特定的非货币或货币形式的健康及社会福利;
特定的儿童津贴和抚养费;
从强制养老金和残疾基金中支付的伤残抚恤金;
国家授予或由国家资助的奖学金;
某些特定的赔偿金;
法院裁定的逾期付款利息和诉讼费用的偿还;
在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向残疾人和接受社会
援助和补充津贴以应对生活费用增加的人提供的一次性紧急付款免
征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缴款。这些补贴从200欧元到314欧元不等,包括
为受抚养人(子女)提供补助;
转让动产的资本利得(转让股份、其他参股和共同基金等除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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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岁以下或55岁以上的雇员,或在斯洛文尼亚劳动力市场上
有资格被视为缺乏职业教育和技能的人,其月收入的45%将免征个
人所得税;
自2023年1月1日起,不超过下列金额的员工福利和报销免征
个人所得税:
A. 对于在外地工作而与家人分离的员工,给予 434 欧元/月(此前
为 334 欧元)的离家生活津贴免税额;
B. 对于国内出差,差旅行程 12 至 24 小时的员工,给予 欧元
/天(此前为 欧元)的差旅补贴免税额;8 至 12 小时的, 给予
欧元/天(此前为 欧元)的免税额;6 至 8 小时的, 给予 欧元/
天(此前为 欧元)的免税额;
C. 长期服务奖金的免税额标准按最新国民年平均工资的百分比
计算,例如服务 10 年的长期服务奖金免税额为 欧元(此前为460
欧元);
D. 退休补偿金的免税额标准按最新国民年平均工资的 300%计
算,免税额为 5, 欧元(2023 年 1 月前为 4,063 欧元);
E. 在家办公的员工享受居家办公津贴作为远程在线工作的补
偿,该津贴的免税额标准按最新国民月平均工资的 %计算,免税
额为 欧元/天。
(3) 对于无偿取得的虚拟货币的纳税义务
2018 年 5 月 25 日,斯洛文尼亚税务机关颁布了对于虚拟货币的首
次代币发行(Initial Coin Offering,ICO)的税务处理,就个人无偿取
得虚拟货币(代币)的情况明确了个人所得税的具体税目、应纳税所
得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ICO 是指公司为筹集项目资金,通过区块链技术发行代币,并交
换取得虚拟货币(如比特币)的行为。在实务中,有时发行公司也将
部分代币提供给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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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个人取得代币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代币的市场价值。在代币可以在
公开市场进行自由交易之前,其市场价值为发行公司在白皮书中自行
确定的名义价值;在代币可以在公开市场进行自由交易后,其市场价
值应由市场供需决定。
个人取得代币的时间为个人成为代币的所有者之时,即代币进入
个人的数字钱包之时,任何由发行者设定的关于代币所有权的限制条
款不改变代币取得的时间。
代币的发行方和接收方之间的关系决定了代币取得的方式及征
税方法:
如果取得代币的个人是该代币发行公司的员工,则取得代币
收入应作为工资所得;
如果取得代币的个人并非该代币发行公司的员工,但其取得
的代币是为代币发行公司提供的劳务所得,则取得代币收入应作为其
他合同关系所得;
如果取得代币的个人为持有该代币发行公司25%以上股份的
股东,则取得代币收入应作为股息分配所得;
如果取得代币的个人为持有该代币发行公司25%以下股份的
股东或没有为该代币发行公司提供任何劳务,则取得代币收入应作为
其他收入。
(4) 应税实物福利
公车私用
雇主向雇员家庭成员提供车辆,则应按照市价确认实物福利的金
额,无市价情况下应按照车辆成本确认。
2025 年 1 月 1 日起,雇员使用雇主所有的价值不超过 2,000 欧元的
公司自行车(含电动与非电动),不应视为应税实物福利。
公车私用,雇员支付车辆附加配置费用的。
雇主购买机动车辆用于雇员私人目的时,雇员支付了附加配置费用
(或部分出资购买车辆),计算实物福利时需要考虑全车购买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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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配置费用或部分出资费用,应分摊至车辆预计使用月份,并在每
月计算应税实物福利时从应纳税金额中扣除。
电动汽车公车私用
2030 年 1 月 1 日起,雇员因使用公司所有电动汽车所产生的应
税福利,不在以零价值计算,每辆车应按月以车辆购买价款的 %
计入应税实物福利缴纳个人所得税。
报销公司电动汽车充电费用
雇主只能报销雇员实际发生的费用,不能报销定额费用。如果雇
员在家中使用光伏发电设备为公司电动汽车充电,则雇员报销的按市
价计算的电费不应作为免税福利。
充电桩的税务处理
雇主负担了雇员所拥有的充电桩的安装费用,那么安装费用在任
何情况下都属于员工的应税实物福利,包括为公司电动汽车充电的情
况;
雇主拥有或租赁的充电桩仅用于公司电动汽车,则不属于雇员应
税的实物福利;如果该充电桩还用于个人车辆,则被视为是雇员实物
福利,但是需要考虑充电桩用于为非雇主所有的电动汽车充电的比
例、雇主租赁充电桩的费用及雇员向雇主收取的电费等因素确认应税
实物福利的金额。
2025 年 1 月 1 日起,雇主为员工个人车辆在其非商用充电桩提供
充电服务,不应视为应税实物福利。
(5)2024年5月22日,斯洛文尼亚税务机关发布了关于双重征税
下就业收入的具体指引,对斯洛文尼亚居民在境外取得收入等若干场
景的征税权做了详细描述,具体情况如下:
斯洛文尼亚居民作为境外雇主的雇员在境外取得就业收入 就
业收入仅在斯洛文尼亚征税,除非就业行为发生在雇主所在缔
约国。如果就业行为发生在雇主所在缔约国,则可在实际发生就业行
为的雇主所在缔约国征税,同时斯洛文尼亚有义务消除双重征税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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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
斯洛文尼亚居民作为境外雇主的雇员在境内取得就业收入
斯洛文尼亚居民在境内发生就业行为,因此斯洛文尼亚拥有全部
征税权,雇主所在缔约国无权就该收入征税。斯洛文尼亚居民若就此
收入在雇主所在缔约国缴纳了税款,不可在斯洛文尼亚进行抵免,但
可向雇主所在缔约国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斯洛文尼亚居民作为境内雇主的雇员在境外取得就业收入 就
业收入仅在斯洛文尼亚征税,除非就业行为发生在缔约国另一
方。如果就业行为发生在缔约国另一方,则可在实际发生就业行为的
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除以上规定外,斯洛文尼亚居民因在缔约国另一方受雇取得的报
酬,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的,应仅在斯洛文尼亚征税:
A. 收款人在有关历年中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
过183天;
B. 该项报酬由并非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
主支付;
C. 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
基地所负担。
若不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任一条件,则应在就业发生地的缔约国
另一方征税,同时斯洛文尼亚有义务消除双重征税影响。
另外,在斯洛文尼亚企业经营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上从事受雇的
活动取得的报酬,应仅在该企业总机构所在国即斯洛文尼亚征税。
工资补偿性质的就业收入
工资补偿(如待业、失业、产假)性质的就业收入,需要根据雇
员(居民和非居民)因取得该补偿的实际就业发生地确定征税权。即
雇员因实际在斯洛文尼亚工作而取得的该补偿,则斯洛文尼亚享有优先
征税权。反之,境外缔约国另一方具有征税权。无论征税权在何方, 缔
约国另一方均有义务消除双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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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作为境外雇主的雇员在境内取得就业收入
居民作为境外雇主的雇员疫情期间在斯洛文尼亚境内为境外雇
主工作(最常见的是居家工作)取得的就业收入,斯洛文尼亚具有征
税权。纳税人不能将此就业收入在境外缴纳的税款进行抵免,但可向
境外国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非居民作为境外雇主的雇员疫情期间在斯洛文尼亚境内为境外
雇主工作取得的就业收入,可按照 第①的规则进行征税权判定。
未与斯洛文尼亚签订双重征税协定的情况
一般情况,雇主所在国(即就业所在国)对此类收入具有征税权。
此种情况下,斯洛文尼亚居民为了避免双重征税,可以根据斯洛文尼亚
税法的规定,要求免除对来源于斯洛文尼亚境外收入的双重征税影响,
但以按照斯洛文尼亚税法计算的税额为限。
税率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总收入适用的个人
所得税税率如下表所示。
表 6 个人所得税税率一览表
计税基础(欧元)
超过(第 1 列) 未超过
第 1 列税额(欧元) 超额税率(%)
0 8,755 16
8,755 25,750 1, 26
25,750 51,500 5, 33
51,500 74,160 14, 39
74,160 - 23, 50
自2022年1月1日起,资本利得税率由%降至25%,租金收入
税率由%降至15%。
资本利得税率随着持有期间增加而降低:
(1) 持有期间超过5年后,税率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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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持有期间超过10年后,税率为15%;
(3) 持有期间超过15年的,资本利得税全免。在计算资本利得
计税基础时,销售价值可扣除一次性费用,同时将资本的购买价值增
加至正数。
对于处置衍生工具产生的资本利得,在购买当年处置,税率为
40%;持有1至5年内出售,税率为20%;持有5至10年内出售,税率
为
15%;持有10至15年内出售,税率为10%;持有15年后出售,税率为5%。
计税基础为销售收入和购买价格之差额,再减去期间产生的特定成
本。
截至2020年4月1日,若购置的建筑用地发生了功能变化,处置时
产生的资本利得不再缴税。
税收优惠
纳税人从斯洛文尼亚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
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
得依照斯洛文尼亚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或者依照税收协定的规
定从应纳税额中予以扣除的金额。
2018 年 1 月 1 日后,以下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开始施行:
从斯洛文尼亚派驻或向斯洛文尼亚派驻超过 30 天,工资超过斯
洛文尼亚平均工资 150%的雇员可获得如下税收优惠:一是派驻雇员
在符合特定要求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月工资的 20%(不超过 1,000 欧元)
免税;二是派驻雇员可以税前限额扣减报销的伙食费、住宿费和交通
费。餐饮报销标准为每个工作日 欧元(2022 年 9 月 1 日之
前为 欧元),雇员每日工作 10 小时或以上的,每日工作时间超
过 8 小时的部分,每增加 1 小时,免税额增加 欧元(2022 年 9
月 1 日之前为 欧元)。从 2021 年 9 月 1 日开始,交通报销标准
为每个工作日员工往返居住地及工作地距离每公里 欧元(2022
年 7 月 1 日之前为 欧元),可税前扣减上限为每月 140 欧元。
如果员工使用自己的交通工具出差,报销的费用是免税的,每公里
欧元(2022 年 7 月 1 日之前为 欧元)。
支付给所有员工的年度奖金的免税额最高可达斯洛文尼亚平均
工资的 100%,最高可达个人过去 12 个月的平均工资。对于绩效奖金,
公司在同等条件下每年向所有员工发放的绩效奖金,在斯洛文尼亚月平
均工资水平限额内的部分可以免税。
与适用一次性扣除费用方法的企业类似,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纳
税人可以选择一次性扣除费用。一次性扣除费用的标准为应税收入的
80%。
2018 年 5 月 3 日,斯洛文尼亚国家税务机关发布了关于税收协
定第 15 条非独立个人劳务中受雇所得的税务处理的相关修订,主要内
容包括:一是因境外受雇取得工资薪金等非独立劳务报酬的个人, 可
申请税收协定待遇享受免税;二是受雇于在以下国家或地区有法定地点
的船舶、航空或公路运输公司的个人取得的薪资报酬,将在公司的所在
国征税: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保加利亚、捷克、克罗地亚、科索沃、
卢森堡、匈牙利、马其顿、罗马尼亚、塞尔维亚、土耳其、乌克兰和
乌兹别克斯坦。
2024 年 4 月 27 日起,居民纳税人所取得的下列利息收入减去最
高 1,000 欧元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 居民纳税人在斯洛文尼亚以及欧盟其他成员国银行和储蓄
银行的储蓄存款利息收入;
(2) 斯洛①尼亚根据公共财政法于 2024 年、2025 年或 2026 年
向自然人发行债券的,居民纳税人所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
符合条件的新税收居民其雇佣所得可享受7%的个人所得税减免。
自 2025 年 6 月 5 日起,斯洛文尼亚居民纳税人(自然人)可开
设唯一新型个人投资账户(INR),具体条件为:第一年最高供款额
20,000 欧元;后续年份每年限额 5,000 欧元,若额外 5,000 欧元投
资于斯洛文尼亚发行的金融工具,则年度上限可提升至 10,000 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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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供款额不得超过 150,000 欧元。INR 收入被归类为资本利得新的子
类别,适用 15%低税率;若自 INR 设立之日起 15 年内无提款,则首次
提款全额免税;若自上次提取后的 15 年无提款记录,则任何提款均免
税。
税前扣除
居民纳税人(以及在某些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可从所有来源收
入总额中扣除下述费用及免税额。
(1)一般扣除
所有的居民纳税人(及部分非居民纳税人)可享受一般税前扣除,
2025 年为 5,260 欧元/年。年收入不超过 16,832 欧元的纳税人可享
受额外扣除额,其计算方法如下:一般扣除(例如:2025 年度为 5,260 欧
元)+(–×年度总收入);
除一般扣除外,还包括:
100%残疾的居民个人可扣除 19, 欧元;
运动员、符合某些条件的文化工作者和记者可扣除总收入的
15%,但不超过 25,000 欧元;
自愿补充养老保险费用可扣除最多 3, 欧元或强制养老
保险保费的 24%或养老金收入的 %;
仍在校学习的学生可扣除 3,682 欧元;
一个小孩或其他受抚养/扶养家庭成员可扣除 2, 欧元,
包括丧偶和领取赡养费的离婚配偶。每多一位受抚养/扶养小孩, 扣除
金额逐级增加(第二位:3, 欧元;第三位:5, 欧元;第四
位:7, 欧元;第五:9, 欧元);
对需要特殊照看和监护的小孩可扣除 1, 欧元;
29 岁以下通过工作获得收入的个人可扣除 1, 欧元;
70 岁以上的个人以及连续 10 年以上自愿执行公共保护、救
援和援助任务获得收入并在行政办公室备案的个人,可扣除1,
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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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纳税人在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年度应税收
入不超过 30,000 欧元,可以选择使用一次性费用扣除来计算其计税基
础:
(1) 对于年收入低于 12,500 欧元的,可以扣除相当于应纳税所得
额 80%的金额;
(2) 对于年收入在 12,500 欧元到 30,000 欧元之间的,可以扣除
相当于应纳税所得额 40%的金额;
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纳税人在一年中为至少一名雇员缴纳所
有强制社会保险超过 9 个月的情况下,且年收入不超过 60,000 欧元, 可
选择一次性扣除相当于应纳税所得额 80%的费用;
(2)不得扣除
抵押贷款及其他利息支出均不得税前抵扣;
医疗费用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税前抵扣项目;
居民纳税人可扣除自愿补充养老保险费,但扣除额不得超过
其强制养老保险保费的 24%,且每年不超过 2, 欧元;养老金收
入用于支付自愿集体养老金保险计划,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养老金收入
的 %;
捐赠支出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税前抵扣项目,但个体经营者适
用特殊减免制度;
教育支出不予扣除。
应纳税额
(1)计算方法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此外,因职业病伤残和文化扶持领取强制养老金的纳税人可享受
此类收入 %的税收抵免,抵免额不得超过此类收入的应纳税额。
非居民纳税人
判断标准
1
2
5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不符合居民判定标准的纳税义务人。具
体如下:
(1) 非居住在斯洛文尼亚的个人,即在斯洛文尼亚没有永久居
留权,其经济和个人重要利益中心不在斯洛文尼亚以及在任何纳税年度
都在斯洛文尼亚停留不到 183 天的个人;
(2) 在斯洛文尼亚具有外交或领事身份的个人;
(3) 作为国际机构的雇员或官员的个人;
(4) 在斯洛文尼亚的外交办事处、领事馆或第三国国际特派团
工作的工作个人;
(5) 欧洲共同体机构、欧洲中央银行或欧洲投资银行在斯洛文
尼亚的雇员;
(6) 受雇于斯洛文尼亚的紧缺行业专家(需斯洛文尼亚税务机
关的批准);
(7) 专为学习、研究或治疗而居住在斯洛文尼亚的个人。
对于个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在斯洛文尼亚境内取得的收入,其支
付方为扣缴义务人。
征收范围
非居民纳税人仅就其来源于斯洛文尼亚境内的所得,在斯洛文尼
亚缴纳个人所得税。收入主要来源如下:
(1) 在斯洛文尼亚受雇的薪资收入;但雇主为境外来斯洛文尼
亚工作的雇员支付的签证及相关费用支出,不属于该雇员薪资收入范
畴。该规则适用于由雇主承担的费用,不包括该雇员个人的费用(例
如前往目的地的交通费、住宿费以及类似费用等)。
(2) 非居民纳税人在斯洛文尼亚通过常设机构取得的经营收入;
(3) 投资收益,包括股息、特许权使用费、利息等其他投资收
益;
(4) 其他所得,例如出租动产或不动产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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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资本利得,一般而言,非居民纳税人在斯洛文尼亚取得的
资本利得不征税,以下情况除外:
处置位于斯洛文尼亚境内的不动产;
处置斯洛文尼亚公司的重大利益(或其中的一部分,重大利
益指在过去 5 年内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 10%的投票权、股权
等);或
处置斯洛文尼亚法人实体(如果该实体的价值超过 50%由不
动产构成)的股份或其他参与权。
(6)2024 年 5 月 22 日,斯洛文尼亚税务机关发布了关于双重征
税下就业收入的具体指引,对斯洛文尼亚非居民在境内、外取得收入
等若干场景的征税权做了详细描述,具体情况如下:
斯洛文尼亚非居民作为境外雇主的雇员在境内取得就业收入
非居民在斯洛文尼亚就业取得的收入应在斯洛文尼亚征税,但是
非居民在斯洛文尼亚有关历年中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除外。
除以上规定外,非居民因在斯洛文尼亚受雇取得的报酬,同时具
有以下三个条件的,应仅在非居民所在缔约国征税:
A. 收款人在有关历年中在斯洛文尼亚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
183天;
B. 该项报酬由并非斯洛文尼亚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
C. 该项报酬不是由境外雇主设在斯洛文尼亚的常设机构或固定
基地所负担。
若不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任一条件,则应在就业发生地的斯洛文
尼亚征税。
非居民作为斯洛文尼亚雇主的雇员在境外取得就业收入
根据税收协定,就业收入在雇员居住国征税,除非就业行为发生
在缔约国另一方,即:
A. 就业行为未发生在斯洛文尼亚,雇员居住国拥有征税权,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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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斯洛文尼亚和雇员居住国均有征税权,同时雇员居住国有义
务消除双重征税影响。
非居民就业行为发生在斯洛文尼亚和境外取得就业收入
非居民纳税人在某一时期(月)内部分时间在斯洛文尼亚就业,
部分时间在境外就业,则根据第①规则,对非居民在斯洛文尼亚就业的
所在月份的工作日相关的就业收入需按比例征税。
A. 非居民作为境外雇主的雇员
根据第①规则,非居民作为境外雇主的雇员分别在斯洛文尼亚和境
外发生就业行为,斯洛文尼亚仅对非居民在斯洛文尼亚就业有关的收
入部分征税,其分配比例为非居民在斯洛文尼亚实际工作的天数
(或小时数)占其当月实际工作的天数(或小时数)。
B. 非居民作为境内雇主的雇员
根据第①规则,非居民作为境内雇主的雇员分别在斯洛文尼亚和境
外发生就业行为,需要分具体情况进行税务处理:
a. 非居民在斯洛文尼亚境内的就业收入需要按规定征税;
b. 非居民在境外为斯洛文尼亚企业工作取得的就业收入免税。如
果已在斯洛文尼亚申报和交税,可申请退税。
上述就业收入的分配比例按上述第A 项中的比例确定。
工资补偿性质的就业收入
工资补偿(如待业、失业、产假)性质的就业收入,需要根据雇
员(居民和非居民)因取得该补偿的实际就业发生地确定征税权。即
雇员因实际在斯洛文尼亚工作而取得的该补偿,则斯洛文尼亚享有优先
征税权。反之,境外缔约国另一方具有征税权。无论征税权在何方, 缔
约国另一方均有义务消除双重征税。
疫情期间作为境外雇主的雇员在境内取得就业收入
居民作为境外雇主的雇员疫情期间在斯洛文尼亚境内为境外雇
主工作(最常见的是居家工作)取得的就业收入,斯洛文尼亚具有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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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权。纳税人不能将此就业收入在境外缴纳的税款进行抵免,但可向
境外国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非居民作为境外雇主的雇员疫情期间在斯洛文尼亚境内为境外
雇主工作取得的就业收入,可按照第①的规则进行征税权判定。
未与斯洛文尼亚签订双重征税协定的情况
非居民在境内无论是为境内雇主还是境外雇主工作而取得的就
业收入,均应该按照斯洛文尼亚税法征税。但是为避免双重征税,非
居民可根据其居住国的税法规定,要求免除对来源于斯洛文尼亚收入
的双重征税影响。
税率
非居民个人相关所得适用的税率规定如下:
(1) 受雇收入:一般来说,非居民纳税人的受雇收入适用累进
税率(请参见居民纳税人的税率),通过代扣代缴或评估的方式缴税。
如在斯洛文尼亚境内工作时间于一个连续 12 月的期间内连续或累计
少于 183 天,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适用相关税收协定,并获得事先批准; 否
则,应先缴税再根据协定享受退税。
(2) 经营收入:仅对非居民纳税人通过斯洛文尼亚的常设机构
取得的经营收入征税,适用税率可参考 的税率表。
(3) 投资收益:
支付给非居民个人的股息和其他利润分配需按 25%的税率代
扣代缴所得税,计税基础为实际获得的股息。若要直接适用协定税率, 在
股息付款之前需获得税务机关批准。如果在付款后获得批准,可要求退
还协定税率和预提税率之间的差额;
支付给非居民个人的特许权使用费需按 25%的税率代扣代缴
所得税(如果支付方是居民企业、常设机构或从事业务的个人)或按
照评估的方式缴税,适用于来源于斯洛文尼亚境内所得;
支付给非居民个人(欧盟成员国居民除外)的利息需按 25%
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计税基础为实际获得的利息(如果利息支付
6
方是居民企业、常设机构或从事业务的个人)或按照评估的方式缴税;
向斯洛文尼亚以外的欧盟成员国居民支付储蓄利息需按25%的税率代
扣代缴所得税;
若要直接适用协定税率,在利息付款之前需收到税务机关批准。
如果在付款后取得批准,可要求退还协定税率和预提税率之间的差额。
对于在欧盟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斯洛文尼亚公司所发行债券的利
息不征所得税。
(4) 其他收入:扣缴义务人有义务在支付相关款项之日(例如:
出租动产或不动产时)按 25%(租赁收入为 15%)的税率代扣代缴所
得税;计税基础为实际收入;此规定适用于来源于斯洛文尼亚境内所得。
(5) 资本利得:一般情况下,非居民个人取得的资本利得在斯
洛文尼亚不征税。除非该资本利得来自于:处置位于斯洛文尼亚的不
动产;处置所拥有斯洛文尼亚公司的实质性权益(或部分权益);处
置所拥有斯洛文尼亚法律实体的股份或其他参与权(前提是该实体价
值的 50%以上来自不动产)。
税前扣除
非居民纳税人计算税额时,税前扣除项目与居民纳税人基本相
同,但非居民纳税人只能扣除与其在斯洛文尼亚的应税收入相关的费
用。
欧盟成员国的合格居民,如果其全部收入的 90%以上为来源于斯
洛文尼亚的雇佣收入、经营收入或基础农林业收入,可以适用所列的
基本津贴。
税收优惠
斯洛文尼亚对非居民纳税人的个人所得部分项目给予了免税的
优惠,主要如下:
(1) 符合条件的资本收益,即资本利得来源于斯洛文尼亚(证
券的发行人是斯洛文尼亚政府、斯洛文尼亚银行或者在斯洛文尼亚成
立的公司),且非居民纳税人处置的证券或股权不属于控股股东权益
的一部分;
(2) 来自欧盟的非居民纳税人作为实际受益人取得的来源于斯
洛文尼亚的储蓄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依照《欧盟储蓄税指令》,
EU Savings Tax Directive);
(3) 在外国外交部门、领事机关、国际机构或在斯洛文尼亚的
欧盟机构工作的非居民纳税人取得的收入,免缴个人所得税;
(4) 非居民纳税人取得的符合条件的经营活动收入免缴个人所
得税(作为表演者或运动员的职业收入除外),前提是非居民纳税人
的经营活动不通过斯洛文尼亚的分支机构进行,并且在斯洛文尼亚任
何 12 个月的期间内停留不超过 183 天,同时不属于代扣预提所得税的
情形(非居民纳税人取得的经营活动所得通过设在斯洛文尼亚的常设
机构获得时,属于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征收所得税的收入,需要扣
缴预提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人作为表演者或运动员的职业收入在支付
时也被扣缴预提所得税);
(5) 非居民纳税人自斯洛文尼亚共和国通过公共财政发行的证
券中取得证券利息收入免缴个人所得税;
(6) 非居民纳税人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债券利息免缴个人所得税;
相关债券由依据斯洛文尼亚法律成立的公司发行(根据非国有化相关
法律发行的用于支付赔偿的债券除外),并且此类债券不含可转换为
股权的期权,同时在有组织的市场或在欧盟成员国的多边贸易体制内或
经合组织成员国内进行交易。
应纳税额
由于斯洛文尼亚在个人所得税上对居民和非居民的税制大体相
同,具体的纳税计算请参见 居民纳税人章节。
申报制度
详见 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Value Added Tax)
概述
纳税人须就其在斯洛文尼亚境内提供的商品与服务、进口货物
(包括欧盟境内购置的新交通工具或进口货物)缴纳增值税。
1999 年 7 月斯洛文尼亚开始征收增值税。2004 年 5 月,当成为欧盟
成员国时,斯洛文尼亚颁布了所有关于共同体内部贸易的规定。此后,
为与欧盟增值税条例接轨,斯洛文尼亚的《增值税法》有了较大修订,
新法于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生效。2019 年 10 月 4 日, 执行欧盟关于统
一和简化跨境贸易增值税第 2018/1910 号指令的第2612/2019 号法律在
官方公报上公布。该法律于 2019 年 10 月 19 日
生效,并于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增值税法最近一次修订于 2024
年 11 月。
纳税义务人及扣缴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是指能够在任何地点独立开展经济活动(无论其经营
目的及经营结果)的任何人(包括个人和单位),不论其是否为斯洛
文尼亚居民,或是否设立于斯洛文尼亚境内。公司部门不被视为单独
的增值税纳税人。
国家机构和组织以及地方性社区组织,只要在其行政权限范围内
开展活动或交易,就不被视为纳税人。同样的原则适用于受公共法律约
束的公共机构和其他实体,只要它们根据其公权执行行政任务,即使是
以对价(费用、报酬和其他费用)为目的,也不被视为纳税人。然而,
如果上述公共机构或实体开展经济活动,则为该应税行为的纳税人。
纳税人需做增值税纳税登记,并需在应税活动变化或终止时进行
变更登记。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授予增值税纳税人
识别号。关于增值税纳税登记,详见 章节。
小企业(包括农民)可自愿进行增值税纳税登记,有效期至少为
五年。
2018 年,斯洛文尼亚被欧盟授权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对年
营业额低于 50,000 欧元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025 年 1 月 1 日起,增值税小企业注册门槛由 50,000 欧元提高
至 60,000 欧元,并将范围扩展至所有欧盟成员国内设立的纳税人。
征收范围
根据《增值税法》,以下发生在斯洛文尼亚境内的事项应缴纳增
值税:
(1) 纳税人在其业务过程中有偿提供货物;
(2) 共同体内有偿购买货物;
(3) 纳税人在其业务过程中有偿提供服务;
(4) 货物进口。
无论是否有偿,将业务(资产和负债)转移给另一纳税人,都不
被视为提供货物或服务。
如果纳税人未入住或在首次入住后两年内转让整体房屋或部分
房屋,也需要缴纳增值税。
税率
斯洛文尼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包括 22%的标准税率以及 %、5%
和零税率的优惠税率。
增值税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发生应税行为,
除下列情况(适用 %的优惠税率)外,一律适用 22%的标准税率:
(1) 人、畜所消耗的食品(包含除酒精饮料以外的一切饮料)
(注:2025 年 1 月 1 日起,添加糖、甜味剂或调味剂的饮料不再享
受优惠税率)、活畜、种子、植物、用于烹饪的佐料、通常用作食品
添加剂或替代品的产品、食品和水源供应;
(2) 用于治疗和预防人、畜疾病的药物,包括避孕产品和卫生
防护产品;
(3) 用于治疗或者减轻受伤或残疾的医疗设备、辅助设备和其
他器具(仅供个人使用),以及修理这些物品的收入;
(4) 客运以及个人行李运输;
(5) 提供书籍、报纸和期刊,但完全或主要用于广告的材料除
外;
(6) 展览、剧院、博物馆、自然景点、戏院及音乐表演、马戏
团、市集、游乐场、动物园及类似的文化表演和体育活动的收入;
(7) 作家、作曲家和表演艺术家提供的服务;
(8) 进口艺术品、收藏品和古董;
(9) 由创作者提供的艺术品;
(10) 建造、翻新、修理和供应公寓、其他住宅财产和作为永 久
居住的其他建筑物,以及作为社会政策服务一部分建筑物的供应;
(11) 专门供应农业、林业和渔业使用的育肥动物、种子、苗木、
肥料、植保产品和服务(注:自 2031 年 12 月 31 日起,植保产品及肥料
不再属于适用增值税优惠税率的范围);
(12) 旅馆和类似设施提供的住宿服务;
(13) 运动设施的使用;
(14) 殡葬承办商提供的殡葬及火葬服务及直接相关物品;
(15) 公共卫生服务;
(16) 除完全或主要用于广告的材料外,图书馆提供的(包括以
租借方式提供)实物形式的书籍、报纸和期刊;
(17) 翻新和修理私人住宅,但不包括占所提供服务价值比重较
高的物料;
(18) 窗户及私人住户的打扫服务;
1
(19) 小型维修服务,包括自行车、鞋具、皮具、服饰以及家 庭
日用织品的修补和替换;
(20) 家庭护理服务,包括针对孩子、老人、病人和残疾人的 家
庭护理;
(21) 美发服务;
(22) 花艺、植物等产品的供应。
下列情况适用 5%的优惠税率: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印刷和/或电子出版物或书籍、报纸、刊物
(手册、宣传册和相似刊物、儿童图书、图画书、音乐书籍、地图和
水文图或类似地图)的增值税税率降至 5%,但完全或主要用于广告
的材料,或者完全或主要由视频、音频内容组成的材料除外。
下列情况适用零税率(或免税并可抵扣进项税):
(1) 商品出口;
(2) 共同体内的货物供应;
(3) 国际海运和空运以及个人行李运输;
(4) 根据外交和领事安排或向国际机构或欧盟机构提供的商品
或服务;
(5) 海关仓库内的商品。
税收优惠
一般来说,斯洛文尼亚《增值税法》规定减免类型可分为三类:
财政减免、公共利益减免及其他减免。如适用免税,相关的增值税进项
税不允许抵扣。但纳税人有权放弃免税,并抵扣相关增值税进项税。
(1) 财政减免
保险服务
保险和再保险业务,包括保险经纪人和代理人提供的相关服务,
免征增值税。
金融服务2
3
2
A. 由信贷提供者或贷款提供者以货币形式发放贷款,以及以货
币形式管理信贷或贷款;
B. 发放信贷担保或任何其他货币担保,以及给予信贷的人管理
信贷担保;
C. 关于存款和活期或交易账户的交易,包括谈判,付款、转账、
债务、支票和其他可转让票据,但不包括收债和保理;
D. 与用作法定货币的货币、纸币和硬币有关的交易,包括谈判,
但可出售价值根据其作为收藏品的价值或根据其金属价值确定的纸
币和硬币除外;
E. 金融交易(不包括与收购有关的管理、保管、投资咨询和服
务),包括谈判、股份、公司或协会权益、债券和其他证券,不包括
确定货物所有权和权益的文件;
F. 投资基金的管理。
博彩服务。
(2) 公共利益减免
主要包括:
医疗和牙科护理
A. 公共卫生机构或其他医院的医疗保健及其他相关的活动;
B. 卫生工作者作为自由职业者提供的部分保健活动;
C. 供应血液和血液制品、母乳和用于移植的人体器官;
D. 牙科技术人员提供的服务以及牙科技师或牙医提供的假牙。
经营免征或不征收增值税业务的独立团体成员(如斯洛文尼
亚医疗商会等)作为成本分摊协议的参与方,在免税不会造成不公平
竞争的前提下,直接向其他成员提供活动所需的服务;
福利和社会保障
A. 与福利和社会保障工作紧密联系的服务,包括由养老机构提
供的养老服务,与相关机构直接联系的商品供应,由公共社会保障机构
或其他人在特许经营合同下提供公共服务,或由其他非营利组织、
1
3
5
6
1
残疾人组织或自助组织根据规定提供的服务;
B. 由公共机构或其他人在特许经营合同下或其他根据规定被视
为慈善组织的机构提供的与保护青年儿童紧密相关的货物和服务;
C.在免税不会造成不公平竞争的前提下,由公共机构或规定的其
他组织提供的学前教育、学校教育、职业教育和培训,包括与之密切
相关的商品供应和服务;
教育
为满足公立学校教师条件并覆盖学校教育,私人提供的学费;
非营利组织
为参与体育运动或体育运动教育的人提供密切相关的服务;
其他
A. 为满足精神需求,由宗教或哲学机构提供的有特定公益目的
的活动;
B. 由公共机构或国家认可的其他文化机构提供的文化服务及其
相关的货物供应;
C. 在免税不会造成不公平竞争的前提下,由可以享受豁免增值
税活动的组织,为了自身利益偶然进行筹款并对外提供的服务或货物
供应;
D. 由授权人员经营、通过专用的车辆或船舶,为病人或受伤人
员提供的运输服务;
E. 根据斯洛文尼亚关于广播电视活动的相关规定,公共广播和
电视机构为开展活动收取的费用;
F. 按照邮政服务相关法律规定,收取的全额或部分的通用邮政
服务以及与之直接相关的货物供应费用;这种豁免不适用于与用户特
别商定的服务和货物供应,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货物供应和服务;
G. 其他符合条件的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下述货物及服务不可享受免税优惠:
免税的服务和货物供应不是正常交易的必须活动;
4
2 服务和货物的供应目的是为与增值税的纳税人直接竞争以获
得额外收入。
(3) 其他减免
在欧盟内,与斯洛文尼亚或欧盟当局批准的新冠疫苗和新冠肺炎体
外诊断医疗设备相关的货物供应、采购和进口,以及与欧盟理事会第
2020/2020号指令(Council Directive EU 2020/2020)中与新冠疫苗和新
冠肺炎体外诊断医疗设备直接相关的服务,均免征增值税。该税收优
惠于2022年12月31日到期。
应纳税额
销售额(营业额)的确认
对于销售商品及提供服务,增值税的销售额为销售相关商品及提供
相关服务所取得的所有对价,包括取得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例如卖
方收取的佣金、运输保险费等)及其他相关税费(如消费税等)。对于
进口货物,增值税的销售额是海关的计税价格,加上关税、其他进口税
费、特别税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如果货物和服务用于应税交易的目的,则纳税人有权从增值税销
项税额中扣除进项增值税。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
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是相互对应
的两个概念。
2025 年 1 月 1 日起,应税经销商的艺术品销售适用差额征税, 前
提条件是该艺术品在上一次交易中未适用增值税优惠税率。
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情形
纳税人需要注意,以下情况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1) 为提供免税的货物或服务而使用的货物和服务;
(2) 为在斯洛文尼亚境外提供货物或服务而使用的货物和服务,
若货物和服务在斯洛文尼亚境内产生,相应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可抵
扣;
(3) 用于体育和娱乐的游艇和船舶、私人飞机、私人汽车和摩
托车,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燃料、润滑油、备件和服务(用做出租车
或用于出租、租赁、转售或驾驶培训的船只或车辆除外);
(4) 商业招待,包括食物和饮料、商业和社会活动中的娱乐,
以及酒店住宿。
若纳税人购买的乘用车、摩托车、自行车和类似带有辅助电机的
车辆用于应税项目,且该车辆无二氧化碳排放动力系统,售价不超过
80,000 欧元(含增值税和其他关税),则进项税额可抵扣;售价超
过 80,000 欧元,则进项税额不可抵扣。
纳税人向年度土地收入不超过 7,500 欧元的农民(“固定税率农民”)
购买农产品或服务,可按货物和服务价值的 8%的固定税率做进项抵
扣。
纳税人可扣除在破产程序(破产或强制结算)中申报的未偿付应
收账款的进项税额。
此外,应税经销商以下的增值税不得抵扣:
(1) 纳税人自己进口的艺术作品,收藏品或古董的应付或支付
的增值税;
(2) 创作者或创作者继承人已经或将要提供给应纳税人的艺术
作品的应付或支付的增值税;
(3) 应税经销商以外的其他人已经或将要提供给该应纳税人的
艺术作品的应付或支付的增值税。
由应税经销商根据特别计划的规定已经或者将要提供给纳税人
的相关货物,纳税人不得抵扣增值税。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当增值税销项税额大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当期应缴纳增值税。
当增值税销项税额小于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时,纳税人可以选择退
税或将二者的差额作为增值税留抵额,在以后申报期间抵扣。
申报制度
详见 增值税。
其他
纳税义务发生时点
通常,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为纳税人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
之时。若纳税人在尚未开具账单前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增值税的纳
税义务发生时点应不晚于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纳税所属期最后一
日。若纳税人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前收取款项,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发生时点为收到款项之时。
在共同体内销售货物的增值税应在交易达成的次月15日当日缴
纳。但是,若发票在应税事项发生的次月15日之前开具,则应在发票
开具之日征收增值税。
在共同体内采购货物的增值税应在交易达成的次月15日当日缴
纳。但是,若发票在应税事项发生的次月15日之前开具,则应在发票
开具之日征收增值税。
对于进口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为货物进口时。从税
务机关处获得延期付款批准的进口商可采用延期会计制度,在进口时
不缴纳增值税。但是,若进口货物需要缴纳欧盟政策规定的关税,则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为关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
非居民纳税人退税
在第三国家设立的非居民纳税人有权申请退还部分增值税,即在
斯洛文尼亚支付的货物和服务以及货物进口时的增值税。为了在斯洛
文尼亚获得增值税退税,非居民纳税人必须自己或通过税务代理向斯
洛文尼亚电子税务局(e-Tax)提出线上退税申请,退税申请所涉期间
不得少于 6 个月或超过一个日历年:
(1) 如果退款期限少于一个日历年,则申请退税额不得少于 400
欧元;
(2) 如果退款期间是一个日历年或一个日历年的剩余时间,则
申请退税额不得少于 50 欧元;
(3) 欧盟以外的外国纳税人则仅根据互惠条件进行增值税退税。
对于设立于其他欧盟成员实体的非居民纳税人,退税申请最迟必
须在退税期间次年 9 月 30 日之前提交其居民国主管税务机关。
增值税退税在申请提出后 8 个月内退还。
数字服务所属地规则
设立于欧盟以外的纳税人向非增值税纳税人提供数字服务的,对
于其向任何居住于欧盟成员国非增值税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应在
斯洛文尼亚进行增值税纳税登记。
2019 年 9 月 6 日,斯洛文尼亚金融管理局发布了关于非居民纳税
人提供数字服务的增值税所属地规则的最新指导意见。该指南指出,
在以下情况下提供服务的非居民纳税人的注册地可以被认定为增值税
的所属地:
(1) 提供的服务总值不超过 10,000 欧元;
(2) 服务提供者在斯洛文尼亚境内没有常设机构;以及
(3) 该服务将提供给其他欧盟成员国。
增值税集团
2025 年 1 月 1 日起,符合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可以组成增值税集
团,集团内成员企业之间的交易不征收增值税,但仅限于在斯洛文尼
亚境内注册的成员企业。
消费税(Excise Tax)
烟草制品、酒类和酒精饮料、能源产品(矿物油,天然气,煤炭
和焦炭)和电力产品需缴纳消费税。斯洛文尼亚的消费税税收由海关
总署管理。
概述
纳税义务人及扣缴义务人
消费税纳税义务人是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者,从欧盟另一个成员国
进口消费品的注册贸易商,进口第三国消费品的进口商,或从事消费
品批发的法人和自然人。
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可转移给授权的税
务仓库管理人员或免税的用户。此处的授权税务仓库管理人员,是指
从海关总署获得消费税许可证的自然人或法人,其通过设立税务仓库
生产、持有、接收或者发出适用“暂缓纳税制度(Duty Suspension
Regime)”的应税消费品。
征收范围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生产、进口和销售应税消费品,分别在相应
环节征税。通常,生产者、进口商或贸易商都负有消费税纳税义务。
税率
(1) 酒类和酒精饮料税率表
表7 酒精和酒精饮料税率表
税 目 单位税额(欧元)
无气泡葡萄酒(每百升)
汽酒(每百升)
啤酒(每百升)
发酵饮料(每百升)
半成品(每百升)
乙醇(每百升)
(2) 矿物油、天然气、煤炭和焦炭以及电力税率表
表8 矿物油、天然气、煤炭及电力税率表
税 目 单位税额(欧元)
含铅汽油(每 1,000 升)
不含铅汽油(每 1,000 升)
税 目 单位税额(欧元)
用于以下用途的柴油(每 1,000 升):
-推进剂
-加热
用于以下目的的液化石油(每 1,000 千克):
-推进剂
-加热
用于以下目的的煤油(每 1,000 升):
-推进剂
-加热
重燃油(每 1,000 千克)
用于以下目的的天然气(每兆瓦时):
-推进剂 0
-加热
电力(每兆瓦时):
-不超过 10,000 兆瓦时/每年
-超过 10,000 兆瓦时/每年
煤和焦炭(每千兆焦耳)
生物燃料(每 1,000 升)
(3) 烟草税率表
表9 烟草税率表
税 目 税率/单位税额
卷烟(每 1,000 支)
最低 120 欧元/零售价的 60%,但不得低于
[22]
145 欧元
雪茄(每 1,000 支)
零售价的 %,但不得低于 42 欧元/零售
价的 %,但不得低于 57 欧元
细切烟草(每千克)
零售价格的 37%加上 42 欧元/千克/零售价的
38%加上 57 欧元/千克,但不得低于 124
欧元
其他香烟烟草(每千克) 42 欧元/57 欧元
电子烟(每毫升)
欧元/含尼古丁液体 欧元,不含
尼古丁液体 欧元
[22] 本税目表,正斜杠/后面的税率及单位税额均于 2026 年 1 月 1 日起适用。
税 目 税率/单位税额
加热烟草(每千克) 88 欧元/180 欧元
税收优惠
在斯洛文尼亚,某些货物免征消费税,包括用于外交、领事关系
或国际组织而出口的货物,外交和领事使团或国际组织的外国工作人员
个人需要的货物,还包括国际联盟及满足其他缔约国武装部队需要的
货物。
在某些情况下,使用能源产品和电力免征消费税:
(1) 当能源产品用作航空运输、海上运输及渔船的燃料时,用
于私人用途除外;
(2) 当能源产品用于发电厂和热电联产厂时;
(3) 当能源产品和电力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或其他能源产品
和电力时;
(4) 在其他具体规定的程序中使用。
作为推进剂用于商业用途的柴油,可以依据欧盟最低标准按最高
330 欧元/1,000 升的标准返还已缴纳的消费税。
用于小型水电站生产的化学还原、电解和冶金过程的电力,并且
电力成本超过生产成本的 50%,免征消费税。
由 100%生物可再生能源组成的生物燃料为应税消费品,但无需
缴纳消费税。当添加到化石燃料中时,可以按照添加生物燃料的比例
(不超过 5%)退还或免征消费税。
用作药品、醋、食品、非食品、香料及非酒精饮料的生产原料的
酒类和含酒精饮料,免征消费税。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某些纳税义务人有权要求退还部分消费税,
包括:
(1) 能源产品用作固定式工作机器(和类似设备)以及铁路运
输车辆和缆车的燃油,纳税人可以申请退还缴纳的机动车燃油消费税的
50%;
(2) 能源产品用作农林机械设备(拖拉机)机动车燃料的,纳
税人可以申请退还缴纳的机动车燃料消费税的 70%;
(3) 根据《能源指令》(Energy Directive)所述的系统,将柴
油用作商业用途的推进剂。
应纳税额
概述
按照斯洛文尼亚《消费税法》的规定,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
为从量计征和从价从量复合计征两种方法。
酒精和酒精饮料以及能源和电力产品采取从量计征,烟草制品采
用从价和从量复合计征方法。
应纳税额的计算
(1) 从量计征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应纳税额取决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和单位税额两个因素。
(2) 从价和从量复合计征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
×单位税额
申报制度
斯洛文尼亚的消费税制度中,存在关于“暂缓纳税制度”的特殊规定,
即当应税消费品处于以下状态时,消费税纳税义务将“暂缓”:
(1) 应税消费品生产后,储存于仓库;
(2) 应税消费品由免征消费税的纳税人保管;
(3) 应税消费品在《消费税法》规定的其他移送环节。
如果应税消费品不是用于最终消费的,则可以将其列入“暂缓纳税
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应税消费品仍在主管海关监督下,当应税消费
品离开“暂缓纳税制度”时,应缴纳消费税。
2021年,斯洛文尼亚通过了一项法案,对《消费税法》进行了修
订,修订后的部分条例于2022年1月1日生效,部分条款于2023年2月13
日生效。
详见 消费税。
财产税(Property Tax)
在斯洛文尼亚,财产税是以房屋及其他建筑物为征税对象,包括
公寓、车库和第二住所(Secondary Homes)。纳税义务人是房屋及其
他建筑物的实际所有人或受益人。计税依据是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价
值,具体根据当地政府颁布的特定标准。
房产税(Property Tax)
斯洛文尼亚《房产税法》已在 2014 年被宪法法院宣布废除,新
法律暂未颁布。
市级机关可以对建设用地的使用征收地方房地产税,称为“费
用”。该费用是对法人和个人拥有的土地和建筑物征收的,并根据规划
建设用地面积和住宅或营业场所的建筑面积计算。
不动产转让税(Real Estate Transfer Tax)
转让位于斯洛文尼亚境内的不动产需要缴纳不动产转让税。
概述
(1) 纳税义务人
除提前约定以外,不动产的卖方是纳税人。
(2) 计税依据
不动产转让税的标准税率是 2%,其计税依据是被转让不动产的
市场价格。在取得或转让地上权(Right of Superficies)的过程中,
计税依据应当确保实际交易价格是地上权的市场公允价值。但在某些
情况下,税务机关可能会调整计税依据。
税收优惠
目前,免征不动产转让税的情形主要有:
(1) 根据互惠互利原则,将财产转让给在斯洛文尼亚境内的外
交或领事使团;以及在国际条约对斯洛文尼亚有约束力的情况下,向
国际组织转让财产;
(2) 因征用而转让财产;
(3) 具有文化古迹性质的财产转让;
(4) 根据《农业土地管理条例》(The Regulations on Agric ultural Land),因
土地 和其他土地改革转让农业用地;
(5) 税务强制征收程序中的财产转让;
(6) 因婚姻或同居关系的终止,财产分割引起的财产转让;
(7) 因财产转让合同的解除,造成的财产转让;
(8) 因清算程序,合伙人或股东之间的不动产分割引起的财产
转让;
(9) 因金融改革造成的财产转让;
(10) 发起设立法人实体或以非货币形式出资增加注册资本产
生的财产转让。
应纳税额
不动产转让税应纳税额=市场价格×2%
不动产在强制执行程序中以公开拍卖方式出售的,其计税依据应
当是成交价格与成交价包含的与财产交易相关税费的差额,即应纳税
额=(成交价格-相关税费)×2%。
其他
已经缴纳增值税的财产所有权变更行为不视为财产转让。已经缴
纳增值税的取得或转让的地上权的行为不征不动产转让税。
土地用途变化所得税 (Tax on Profits due to changes in land
use)
概览
根据斯洛文尼亚的《公共财政平衡法》(The Public Finance
Balance Act),自 2012 年 5 月 31 日起,斯洛文尼亚将针对土地用途变
化产生的利润征税。新税适用于购置土地后变更为建筑用地后出售所
产生的资本收益。
纳税义务人为土地出售方,可以是居民和非居民、自然人或法人。计
税基础是土地出售价值与土地购买价值之间的差额。
税率
斯洛文尼亚土地用途变化所得税的税率如下:
表10 土地用途变化所得税税率表
税 目 税 率
土地用途变化后 1 年内出售 25%
土地用途变化后 1-3 年内出售 15%
土地用途变化后 3-10 年内出售 5%
土地用途变化后 10 年后出售 0%
关税(Customs Duty)
概述
关税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斯洛文尼亚
作为欧盟成员国,适用欧盟的共同关税立法。欧盟国家之间贸易没有
关税,对外进口(即非欧盟国家)征收统一关税。来自非欧盟国家的
货物通过海关清关,货物在进入欧盟时征收进口关税。因此,从非欧
盟国家运往斯洛文尼亚的货物可能在任何欧盟成员国清关,反之,从
非欧盟国家运往另一个欧盟成员国的货物可能在斯洛文尼亚清关。
为了与海关沟通顺畅,每个人必须通过海关当局要求登记的经济
运营登记号码(Economic Operator Registration and Identifica tion ,
EORI)来识别。EORI 注册是通关的强制性要求。
纳税义务人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
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征收范围
关税的征税对象是被准许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关税通常适用于
大多数斯洛文尼亚进出口的产品。
(1) 货物进口
货物进口方在货物进入欧盟海关之前,应当按规定提交货物入境摘
要说明(The Entry Summary Declaration)(除非有例外规定)。在斯
洛文尼亚,第三国或者第三方境内的货物只能通过库珀港,卢布尔雅那
机场或邮寄方式直接入境。进口货物可以在边境口岸开展清关程序,或
者在提交报关单给海关当局之后,完成过境程序再通过既定的程序运到
位于欧盟海关领土内的目的地。
货物入境摘要说明应以电子方式提交,按照《单一行政文件填写
规则》,且符合海关程序和计算机数据交换原则等格式填写。货物入境
摘要说明必须附上海关既定程序所需的文件(发票、原产地证明、授
权等)。对于某些类型的货物,必须提供兽医、植物检疫或其他控制措
施的证明。
(2) 货物出口
出口货物必须提交出口摘要说明,也可以提供包含出口摘要说明
所需信息的定期报关单。
在出口商或者货物出口装运所在地,出口摘要说明需提交至负责
海关监督的财务处。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商是关税申报义务人,是货
物的所有人或在报关时具有类似处理权力的人。与货物入境摘要说明
一样,出口摘要说明通过数据处理技术以电子形式提交,需附上出口
程序所需的文件(如发票、过境单证、农产品出口许可证等)。
税率
斯洛文尼亚执行欧盟共同关税政策,对于欧盟成员国及与斯洛文尼
亚签有优惠贸易协议的国家采用优惠关税政策;对其他国家(包括中国)
则适用普通关税税率。例如,农产品优惠关税税率为 %, 普通关
税税率为%;工业品优惠税率为%,普通税率则为%。平均而
言,优惠税率为 %,普通税率则为 %[23]。
税收优惠
斯洛文尼亚对关税有如下相关优惠规定:
(1) 对出口商品不征税,实行零税率,先征后退;
(2) 用于某些医疗和人道主义服务的设备和配件可以免税,但
要在斯洛文尼亚工商会申请并获得批准;
(3) 其他产品如申请免税须到相关主管部门直接申办。
应纳税额
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进行
审查后确定,该方法是基于出口商品的实际售价或进口货物的到岸价
确定。
对完税价格的特定调整在某些时候是有必要的(如在关境内发生
的运费和保险费不包括在完税价格中)。如果完税价格不能通过成交
价格法确认,海关也可以通过其他可能的估计方法按照一定顺序确
定。
其他税费
遗产和赠与税(Inheritance and Gift Tax)
[23] 关税税率随时可能更新,请以官方最新税率为准。
根据《继承和赠与税法》的规定,继承的遗产和获赠的财产均应缴
税。居民个人在境内外的继承或获赠均适用这一税法。若个人或法人
实体继承或获赠价值大于或等于 5,000 欧元的遗产或财产,应缴纳遗产
和赠与税。但这一规定不适用于不动产。配偶和所有直系子女均可免
税。
以下财产需缴纳遗产和赠与税:
(1) 不动产;
(2) 动产(包括证券和现金);以及
(3) 财产及其他权益(特许权使用费)。
遗产或特定财产的计税基础是计税财产价值减去负债和其他债
务后的余额。自 2016 年 5 月 5 日起,不动产计税基础为其在不动产登
记中心登记的市场价值。动产计税基础为其公平市场价值。
2018 年 2 月 15 日,斯洛文尼亚财政部明确表示,两个自然人签订
的无对价支付的房地产用益物权的合约是一种非应税的赠与,不属于
赠与和遗产税的征税范围。
遗产和赠与税的免税政策可适用于纳税人或所得:
(1) 类别 1(注:表 12 中的类别 1)里的个人;
(2) 继承农业土地或整个农场的农民;
(3) 根据法律规定为宗教、人道主义、教育、文化、慈善和某
些其他活动而设立的法人;
(4) 继承房屋或公寓的纳税人,以及与死者居住在同一住所,
仅有的一套房屋或公寓的纳税人;
(5) 继承或赠与价值不超过 5,000 欧元的动产也可免税。
遗产和赠与税根据财产的价值以及纳税人与死者或捐赠者的关
系分类征收。具体税率见下表:
表11 遗产和赠与税税率表
类别 税率范围
类别 1:父母、兄弟姐妹及其子女 5%-14%
类别 税率范围
类别 2:祖父母 8%-17%
类别 3:其他 12%-39%
金融服务税(Financial Services Tax)
应缴纳金融服务税的纳税人是在斯洛文尼亚提供金融服务的居
民或非居民法人实体和个人。
需要缴纳金融服务税的情形如下:
(1) 货币形式的信贷及贷款人或授信人提供的货币贷款管理服
务;信用担保或其他担保的发放及担保人提供的管理业务;
(2) 包括存款、往来账户、交易账户、付款、转账、债务、支
票和其他流通票据的交易;
(3) 货币、纸币和硬币等法定货币的金融中介交易;
(4) 保险服务。
金融服务税的计税基础是为提供金融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金融服务税税率为 %。
纳税人应每月底前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应缴纳增值税、保险合同税的金融服务,以及由中央银行、外交
机构或欧盟机构提供或为其提供的服务,免征金融服务税。
保险合同税(Insurance Premium Tax)
在斯洛文尼亚境内,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或其他法人机构需
缴纳保险合同税。保险合同税的计税依据是订立保险合同支付的保费
或佣金,税率为 %。保险合同税的纳税义务时点为纳税人就相关
保费开具账单时,或收取人身保险的保费时。
纳税人应当在每月 15 日前申报上个月的保险合同税并且缴纳税
款。值得注意的是,无论纳税人在纳税期间是否发生应税行为,都需
要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时申报。
以下项目不征保险合同税:
(1) 养老、残疾和医疗保险的法定保险金;
(2) 保险期限不少于 10 年的财产(事故和健康)和人寿保险(如
果保险合同在 10 年期限届满前到期,则应缴纳税款);
(3) 涵盖斯洛文尼亚共和国领土以外自然灾害的保险;
(4) 再保险业务。
机动车辆税(Motor Vehicle Tax)
在斯洛文尼亚的税收制度中,除了在机动车辆的流转过程中征收
增值税,还对道路机动车征收机动车辆税。斯洛文尼亚国会已修订机动
车辆税条例,避免因二氧化碳排放量的测量方法改变而提高新型机动
车的税收。同时,新的机动车辆税法(新法)取消豪华机动车的附加
税,并加快对机动车辆税的评估。机动车辆税的征收对象是首次在斯
洛文尼亚境内登记流通的机动车,从其他国家(包括欧盟和非欧盟成
员国)进口和购买的车辆也需要缴纳机动车辆税。
机动车辆税的计税基础是不含税销售价,其税率根据环境标准
(二氧化碳排放量,欧洲排放标准)和发动机功率确定:汽油车税率
区间是 %-28%,柴油车税率区间是 1%-31%。对于柴油车,颗粒
物
(Particulate Matter,MP)排放量也是其税率考量因素之一。摩托车和
露营车的税率由其发动机容量确定,即摩托车税率区间%-5%, 露营
车 6%-18%。
根据斯洛文尼亚相关法律规定,特定情况下,道路机动车辆的使
用可以免征或者退还机动车辆税,具体如下:
(1) 残疾人运输车辆;
(2) 救护车;
(3) 老式车辆;
(4) 仅用于竞赛的运动改装车辆;
(5) 驻斯洛文尼亚大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使用的车辆;
(6) 临时进口至斯洛文尼亚的车辆。
此外,2012 年 7 月,斯洛文尼亚的《公共财政平衡法》引入了机
动车辆附加税,适用于 2012 年 7 月 1 日以后购买的下列机动车:
类别 1:发动机容量超过 2,500 立方厘米、分类号为 8703 21,8
703 22,8703 23,8703 24,8703 31,8703 32,8703 33 和 8703
90 的私家车和大篷车;
类别 2:发动机容量超过 1,000 立方厘米、分类号为 8711 的四轮
和三轮机动车。
机动车辆附加税,根据发动机的容量,类别 1 的车辆,适用 8%
至 16%的税率;类别 2 的车辆,统一适用 5%的税率。
从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新型机动车二氧化碳排放量的测量方法已从
“新欧洲驾驶循环(NEDC)”改为“全球统一轻型汽车测试程序
(WLTP)”,因而修正现有法律以避免不平等的新旧机动车税收待遇。
新法引入的主要变更如下:
(1) 根据环境因素(燃料类型、二氧化碳排放)评估税基,无
需考虑车辆的购买价格;
(2) 引入适用于二手车的修正系数,对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使用
NEDC 方法计算所得的二氧化碳排放数据追加 20%或 22%的附加费;
(3) 取消对豪华机动车(排量为 2,500CC 或以上的乘用车,以
及排量为 1,000CC 或以上的摩托车、三轮车和四轮车)征税,防止此
类车辆在境外注册;以及
(4) 简化和自动化评估程序(因为税基不再取决于车辆的购买
价格),以及以电子形式提交纳税申报表。
船舶税(Water Vessel Tax)
在斯洛文尼亚,船舶税征收对象是长度超过五米、注册于斯洛文
尼亚或注册于其他国家但是斯洛文尼亚居民享有所有权的船舶。纳税
人是船舶的所有者。纳税期限以日历年为准。船舶税根据船的长度和
发动机功率定额计算。根据船舶的长度和发动机功率,每一年的税负
都降低 5%,但税负不能低于新船税负的 50%。船舶税由主管税务机关
评估,纳税人在收到评估通知日起 30 日内缴纳相应税款。
以下情况适用免税优惠政策:
(1) 警方、海关总署、陆军、环境空间规划部门以及航行局使
用的用于商业活动的船舶;
(2) 作为博物馆标本的船舶;
(3) 用于体育活动的船舶;
(4) 领事馆、外交使团和国际组织出于官方需要使用的船舶。
2012 年 7 月,斯洛文尼亚《公共财政平衡法》引入了船舶税附
加税。
社会保险金(Social Security Contributions)
概述
在斯洛文尼亚,雇主和雇员都必须缴纳社会保险金。雇主将雇员
的保险金从工资或薪金中代扣,每月作为工资核算的一部分与保险金
一起缴纳。个体经营者有义务自行缴纳社会保险金。斯洛文尼亚的法
定社会保险金适用于全体人口,主要有四种社会保险计划:一是养老
和残障保险;二是医疗保险;三是失业保险;四是生育保险。
2017 年 9 月 5 日,斯洛文尼亚财政部宣布于 2017 年 9 月对雇主缴纳
社保金进行监管。对于不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可对雇主处以800
欧元至 30,000 欧元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 600 欧元至
4,000 欧元的罚款,此外责任人可能面临最高 3 年的刑事处罚。
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在斯洛文尼亚,开始施行长期护理强制性缴
费制度。依据《长期护理法》,所有符合保险条件的人员(涵盖参保
医疗保险的人员以及其 18 周岁以上家庭成员)强制参保长期护理保
险,雇员以及雇主各自承担 1%的缴费比例。
计算基础及缴纳比例
雇主和雇员社会保险金的计算基础均是雇员工资总额,包括总薪资、
附加福利费和加班津贴。以下是四种社会保险金的合计缴纳比例:
表12 社会保险金缴纳比例表
保险金 雇员
(%)
雇主
(%)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
工伤保险 -
合计
退出税(Exit Tax)
自2020年1月1日起,退出税规则开始生效。原则上,当公司将资
产从斯洛文尼亚转移出境时,其资产的增值部分将被征收退出税。斯
洛文尼亚失去征税权,但经济所有权不变。以下资产转出情况适用退出
税:
(1) 从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转移到其营业单位,斯洛文尼亚失
去征税权的资产;
(2) 从斯洛文尼亚的营业地转移到另一个国家的法定地点或实
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斯洛文尼亚失去征税权的资产;
(3) 由于税收居所转移,资产随之转移到另一个国家(仍与斯
洛文尼亚的营业单位有关的资产除外);或由于营业单位的转移,资
产从斯洛文尼亚转移到另一个国家,斯洛文尼亚失去征税权的资产。
资产的增值部分是指转出时点该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资产计税基
础的差额,该差额应并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
得税。
退出税规则不适用于流动资产。公司将资产转移到另一个欧盟成
员国或欧洲经济区(EEA)国家,或与斯洛文尼亚签署了互助协议(等
同 欧 盟 第 2010/24/EU 号关于复苏的指令(Recovery Directive
(2010/24))的国家,则可以申请延迟缴纳退出税。
银行附加税(Surtax on banks)
自2024年1月1日起,对银行业征收银行附加税,税率为%。其
计税依据为年度内银行资产总额的月平均金额。
第三章 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
税收管理机构
斯 洛 文 尼 亚 财 政 管 理 局 ( The Financial Administration of the
Republic of Slovenia)是斯洛文尼亚财政部的一个行政机构,其主要
职责之一是税收评估、测算以及征收管理。
税务系统机构设置
斯洛文尼亚境内负责税收征管的税务机关如下:
(1) 财政部(The Ministry of Finance):是斯洛文尼亚最高税
务管理机构。
(2) 财政管理局(The Financial Administration):其总部位于
卢布尔雅那,由 15 个区域财务处和特别财务处组成。其主要职能是:
税收评估、测算以及征收管理,货物清关,财务监督,财务调查,博
彩监督,进出欧盟境内的现金管控等;同时根据财政部门的规定制定
其他行政程序。
(3) 其他授权的国家机构。
税务管理机构职责
斯洛文尼亚税务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保管税务登记信息和有
官方记录的发行文件,批准和分配税号,与其他政府机构交换数据;
同时,收集和处理税收及应缴税款的信息,评估税基及纳税义务,依法
征收税款;针对违反税法、税收征管规定的行为,提起诉讼并进入轻罪
程序。此外,税务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国家、地方政府及其他法律规定,
开展记录、批准、监督及税收征管等相关工作。
居民纳税人税收征收和管理
税务登记
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税务登记中心(Tax Register of the Repub lic
of Slovenia,以下简称“税务登记局”)拥有电子化、统一化管理纳税
人信息的数据库,它与斯洛文尼亚其他的国家级系统相关联,主要
由斯洛文尼亚共和国财政管理局依据《财政管理法》(Slo venian
Financial Administration Act)的规定对纳税人的税号和其他资料进
行管理。
以下纳税人须进行税务登记:
(1) 在斯洛文尼亚法律实体法院登记系统(TheSlovenian Court
Register of Legal Entities)登记的运营商;
(2) 在斯洛文尼亚拥有永久居留权的自然人(个人);
(3) 在斯洛文尼亚临时居住的自然人(个人);
(4) 个体经营者;
(5) 从事经营业务并记录在斯洛文尼亚的其他登记或记录系统
的其他法人和自然人;
(6) 在斯洛文尼亚境内没有固定住所或其他登记记录,但在斯
洛文尼亚境内从事经营业务的法人和自然人;
(7) 没有法人资格的外国人协会;
(8) 国家或市政预算的直接使用人;
(9) 不在前述范围内的人员。
获得纳税人识别号码后,纳税人必须对其交易进行增值税核算,
并有权扣除进项增值税。
企业分部不被视为增值税的独立纳税人。
单位纳税人登记
(1) 税务登记的要求
法人、无法人资格的外国人协会以及在法院登记、工商登记或斯
洛文尼亚其他登记处登记的其他组织,由财政管理局在职权范围内直
接提取各登记处的记录信息办理税务登记,无需单独提交申请。
(2) 税务登记的程序
除上述情况以外,其他法人应在工商登记或其他登记处注册后8
天内将以下信息传递至财政管理局:
经营范围、用于获取收入的建筑物的数量以及地址;
国外业务单位;
国内外投资情况;
海外付款账户;
关联企业;
负责保管账簿和其他业务记录的人员;
创始人、合作伙伴或主要成员。
提交资料后,纳税人识别号将会自动发布。
个体纳税人登记
(1) 税务登记的要求
个体经营者(斯洛文尼亚文缩写.)是指由个人投资,以个人
或家庭劳动为主,从事经营活动,依法经核准登记,取得经营资格的
经营者。外国个体经营者可通过分支机构或在斯洛文尼亚公共法律记录
和法律服务局(AJPES)登记注册开展业务。所有个体经营者必须在
AJPES登记。
(2) 税务登记的程序
个体经营者可通过官方注册网站e-VEM注册,向税务部门提交信
息登记纳税人识别号,所需文件为法院批准公司成立证书复印件、
AJPES证明和PRS-1表格。向医疗保险机构申请强制医疗保险,还可以
在斯洛文尼亚商业登记处(Slovenia Business Register)更改或删除信
息,并可查询其他个体经营者信息。经斯洛文尼亚官方发放电子证书后,
所有这些服务均可获得,或是通过200家VEM网点获得服务。
不需进行税务登记的情况
纳税人必须就其经济活动的开始、变更或停止情况告知税务机
关。
过去12个月期间增值税销售额未达到60,000欧元注册门槛的小
1
2
3
4
5
6
7
企业,以及每年针对农林用地收入不超过7,500欧元的农民无需向税
务机关申请增值税登记。但是,小企业和农民可自愿进行增值税纳税登
记,有效期至少为五年。即使未选择自愿登记,小企业仍需就其业务的
开始告知税务机关。尽管如此,小企业和农民应申请税务登记, 以适
应服务之地的规则。
账簿凭证管理制度
账簿设置要求
在斯洛文尼亚经营和进行商业活动的企业必须设置营业账簿并
且每年按时结转相应账户。按规定,营业账簿须采用复式记账法(小
企业可以选择简式记账法)。
会计制度简介
在斯洛文尼亚经营和进行商业活动的企业都必须根据斯洛文尼
亚会计准则(Slovenia Accounting Standard,SAS)或者国际会计准
则(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IAS/IFRS)编制年度财务报
表。年度财务报表包括以下报表:
(1) 资产负债表
(2) 利润表
(3) 现金流量表
(4)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以上报表共同反映了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情况、财务现状和经营成
果。按规定,企业须在每个日历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斯洛文尼亚公共
法律记录和法律服务局递交年度财务报表,用于记录、分析、信息公
开、调查和税收管理。
此外,企业每年必须做一次关于特定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与市场
价值的对比测算,以保证报表反映企业真实的资产和负债情况。
账簿凭证的保存要求
按规定,营业账簿、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年度报表必须永久保
存,而账簿凭证只需根据当地税务机关对不同类型凭证的要求,保存
相应时长即可。纳税人为商业目的编制的账簿也应保存。账簿保存年
限不得短于税务审计规定时限(即10年)。
发票等合法票据管理
根据斯洛文尼亚《财政发票认证法》(The Act on Fiscal Ver
ification of Invoices)的规定,所有进行现金交易的及有义务记账和保
存账簿的法人和自然人,必须进行税务登记。根据《增值税法》, 电子发
票适用于任何有义务依法使用发票的纳税人,没有例外。经认证的收银
设备通过互联网连接到斯洛文尼亚共和国财政部(FARS)的中央信息
系统,实时认证和保存处理过的发票。因此,所有现金付款的发票(包
括信用卡付款)必须由FARS批准并分配专有识别号码。
无论交易是否应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必须确保为每笔交易开具的增
值税发票上包含所有法定信息。发票必须为印刷格式或电子格式。
除就预付款项开具的发票(必须在收到预付款项的纳税期结束前
开具)外,《增值税法》未明确开具发票的最后期限。但是,《增值
税法》明确了向税务机关履行税款缴纳义务时点,即交易完成的纳税
期间的最后一天。
根据规定,在斯洛文尼亚从事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必须保存购进和
销售货物的发票,保存期限为10年,而房地产销售的发票必须保存2 0
年。
2026年1月1日起,自动售货机销售商品及提供服务可免予开具增
值税发票,但纳税人需以电子形式向税务机关提交基础销售数据。
受益所有权登记
2017年11月20日,斯洛文尼亚经济发展和技术部提出了关于建立
受益所有权登记制度的条例。根据这个条例,公司和个人应当填报有
关受益所有权的表格。该表格于2017年12月2日起在公共法律记录及
相关服务网站(
将并入现有的商业和法院登记册,并可公开获得。
2025年10月1日,《受益所有权中央登记法》生效。该法律明确
受益人标准为直接或间接持有超过25%股权或投票权;通过其他方式
施加“支配性影响”或进行实际控制;对基金会、信托等特定实体的控制
人或受益人。需要申报的主体包括商业公司(上市公司除外)、合作
社、基金会、协会、政党、宗教团体等;当受益所有人信息发生变化时,
必须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更新。此外,根据新规,即使在数据无变更的情
况下,申报主体也需要每年确认信息的准确性。
纳税申报
企业所得税
(1) 申报要求
纳税人应自行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收程序法》规定了纳
税申报形式和税收程序。
所有居民企业及在斯洛文尼亚有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都有义
务提交纳税申报表。此外,享受免税的非营利组织及适用零税率企业
也需要提交纳税申报表。纳税申报表只能提交电子版。
另外,企业所得税不得合并申报,各公司必须提交独立的申报表。企
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以日历年度或者任何12个月的期间为准。
如果纳税期间不同于日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三年内不得更改纳
税年度信息。
纳税申报表应在次年3月31日之前提交给税务机关。如果纳税期
间与日历年度不同,申报表须在相关纳税期间结束后的3个月内提交
至税务机关,不可延期。
企业重组和清算适用特殊的纳税申报期限。纳税申报表根据自我
评估原则编制和提交,并被视为最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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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纳税申报表后,如果纳税人发现错误,导致少缴税款,可以
重新提交更正版并补差额税款。税务机关开始进行税务审计前,纳税
人只需缴纳逾期税款利息,无罚款;提交纳税申报表后,如果纳税人
发现错误,导致多缴税款,则可以在原纳税申报表提交之日起一年内
提交更正后的纳税申报表,税务机关根据更正申报表退税。
纳税申报表应参考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股东权益
变动表,以便进行外部商业披露。纳税申报表还需填报以下信息:
隐蔽储备金披露表;
国外收入豁免证据;
税务亏损弥补表;
税收优惠申请表;
国外税收扣除证据;
重要金融工具交易表;
准备金表;
与被认为存在有害税收竞争的国家进行交易的表格(国家名
单由斯洛文尼亚财政部公布);
关联方贷款和利息表;
关联交易往来报告表;
风险投资公司金融资产处置资本收益表。
(2) 税款缴纳与退税
如果纳税期间与日历年度相同,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表报送截至
后 30 日内(即次年 4 月 30 日前)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应纳税额等于
应纳税额减去预缴税款。
预缴税款是强制性的。每个月的预缴金额等于前一次纳税申报表
申报应纳税额的十二分之一。纳税人应按月预缴税款,如果每月预缴
金额未超过 400 欧元,则按照季度预缴税款。
如果纳税申报表申报的应纳税额低于预缴金额,差额将退还给纳
税人。税务机关应在纳税申报表提交后的30日内退还多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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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1) 申报要求
斯洛文尼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年度是日历年度。
除已源泉扣缴的收入,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的所有收入都必须
汇总纳入年度申报,包括雇佣收入、产权转让及其他收入等。另外纳
税期间所有法定缴款和预缴税款都需要申报。
斯洛文尼亚税务机关通常在次年的5月底前发布上一纳税年度初
步的个人所得税计算结果。如果纳税人未收到针对上一纳税年度的初步
个人所得税计算结果,纳税人必须自行在7月31日前提交上一纳税年度
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年收入低于3,500欧元及以养老金为唯一收入的
纳税人不适用上述规定。个体工商户需要在次年3月31日前向其所在地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通常受雇收入由雇主在支付之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受雇
收入并未由居民纳税人雇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应在取
得该收入的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居民个人应在取得该雇佣收
入次月的15日内申报。
未扣缴所得税的出租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需在取得收入的
15日内申报纳税,或就所有租金收入在次年1月15日前申报纳税。
未扣缴所得税的利息和股息需在季度结束后的15日内申报纳税。
未扣缴所得税的资本利得应在财产处置后15日内申报,或就所有
资本利得在次年2月28日前申报纳税。
未能提交纳税申报表将产生罚款,罚款金额取决于逾期时间和税
款数额。逾期缴纳税款将产生滞纳金及其他处罚。对于逾期缴纳的税
款,纳税人应按照纳税申报表或税务机关的税务评估结果支付每日
%的滞纳金。
斯洛文尼亚法律规定,纳税人未提交纳税申报表且未支付或错误
支付税款的,可自行更正(有限制条件)。纳税人在缴纳应付税款和
逾期滞纳金之后,可免于其他处罚。
1
纳税人未提交所得税申报表的,税务机关可执行税务评估。
非居民个人在斯洛文尼亚取得的应税收入在未缴纳预提所得税
的情况下,需提交纳税申报表。若在提交纳税申报表时,非居民个人
可按照原始发票扣除所获收入的成本。非居民个人必须在获取受雇收
入的7天内申报预缴所得税。
(2) 税款缴纳与退税
若有以下情况,纳税人通常需预缴税款:
扣缴义务人未代扣代缴税款;
收入的付款人不具备扣缴义务人资格;
纳税人是农业生产者;或者
纳税人是个体经营者。
扣缴义务人应在付款时向税务机关代扣代缴所得税。
纳税人必须在截至日期前补缴年度应纳税额与预缴预提税款之
间的差额。税务机关应在收到纳税申报表或纳税申报单后的30天内退
还多余税款。
增值税
(1) 申报要求
增值税纳税人必须按期计算其应纳税额并提交相应纳税期间(通
常为一个公历月份)的纳税申报表。如果纳税人在上一个日历年度的
营业额不超过210,000欧元,可按季度申报。新注册增值税纳税人, 前
12 个 月 按 月 申 报 。 对 于 有 提 交 简 要 说 明 ( Recapitulative
Statement)义务的纳税人,应按月申报。非居民纳税人按月进行纳
税申报。
增值税纳税人必须在纳税期次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提交增
值税申报表。提交简要说明的纳税人,需在次月20日内进行纳税申报。
2025年1月1日起,已办理增值税登记的纳税人须在其会计系统中留
存两类特定记录,即“增值税计算记录” 和“增值税抵扣记录”。
(2) 税款缴纳
2
3
4
纳税人应不迟于纳税期次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缴纳增值税。
原则上,留抵税额(纳税期间进项税额超过销项税的税额)应结
转到下一个纳税期间。但是,如果应纳税人的要求,留抵税额可在提
交增值税申报表后21天内退还给纳税人。
消费税
消费税纳税人必须按月计算应纳税额,必须在每月25日前提交月
度申报表,并在下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支付消费税。进口货物的消费
税随同关税一同缴纳。
进口消费税在进口环节缴纳。
不动产转让税
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不动产所在地
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纳税申报表之日起30
日内,出具与不动产交易有关的税额评估决定。纳税义务人在收到税
额评估决定之日起30日内缴纳税款。
其他税种
其他税种相关纳税申报要求参见前文第二章相应信息,详见
至。
税务检查
(1) 纳税评估
借助一般反避税原则,斯洛文尼亚税务机关可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
则结合企业的经济实质来进行纳税评估。税务机关会出具正式的书面评
估作为税务审计结果,纳税人可在 30 日内对结果提交书面解释。即使没
有评估补税或出现税务亏损,税务机关也会出具书面评估报告。
纳税人可在收到税务评估后的 30 日内对税务机关的决定提出正
式申诉。即使纳税人对评估提出申诉,执行也不会中止。如果立即缴
税会严重影响业务持续性,纳税人可申请推迟或分期缴纳应缴税款。
如果得到批准,纳税人需按照欧洲银行间拆借利率支付利息。
(2) 税务稽查
税务稽查可能包括一个或多个税种、一个或多个财务期间或特定
的税务问题。税务稽查的范围由税务机关根据其对特定纳税人的风险评
估单独确定。根据斯洛文尼亚法律规定,税务稽查可能在纳税义务人
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表的5年内被启动。然而5年的期限可能被中
断(一般来说,税务机关或纳税人的某些行为可以被视为是中断行
为),税务稽查期限最长不能超过纳税申报截至日期后10年。税务机
关一般不再对已完成的税务稽查所涵盖的周期内的项目进行进一步
的检查。但未经过稽查的税务事项未来仍然可能被税务机关稽查。税
务机关税务稽查的权利将在纳税申报截至日期10年后永久终止。
(3) 税务稽查的周期
对于微型、小型和中型公司,税务机关可以在其纳税期间结束后3
年内进行税务稽查,对大型公司在5年内进行税务稽查。纳税人有义务
积极配合税务稽查,并提交所有支持纳税申报的文件。
税务代理
在斯洛文尼亚,税务代理服务越来越受到跨国企业、本地大中型
企业的青睐和认可。税务代理人在接受纳税人的委托后,在法定的代
理范围内依法为其办理相关税务事宜,包括纳税申报、申办变更、注
销税务登记证、申请减免税、设置保管账簿凭证、进行税务行政复议
和诉讼等事项。
斯洛文尼亚境内税务代理为企业和个人提供税务制度、申报纳
税、税收法律等相关的税务咨询服务。国际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咨
询机构近年来都在斯洛文尼亚当地培养了成熟的服务团队,可以同时
为本地客户、跨国公司及外资企业提供审计、咨询和税务服务。
同时斯洛文尼亚本土及中东欧地区的咨询机构也都能为外国投
资者提供税务及商务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法律责任
违反基本规定的处罚
根据斯洛文尼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将对犯有以下行为的企
业处以16,000至62,000欧元的罚款:
(1) 未按照日常业务登记的形式使用公司名称;
(2) 未按登记申请的要求提交注册数据;
(3) 未按相关法律合规记账;
(4) 未按相关法律提交登记所需资料;
(5) 未能在股东大会的 24 小时内将经公证的会议记录和附件发
送给注册登记处。
对设立分公司的外国公司,若未能提交注册申请中要包含的所有
数据,将被处以20,000欧元至62,000欧元的罚款。
纳税申报违法处罚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如果个人未能提交纳税申报单或未
向税务机关提供所需信息,将予以现金处罚,罚款金额为250至400
欧元不等。个体经营者将罚款800至10,000欧元。若发现偷漏税,个
人的税务罚款为400到5,000欧元不等。
按照《增值税法》规定,纳税人未能按时缴纳增值税,或有其他违
反增值税法规情况,将受到1,200欧元至125,000欧元不等的罚款。如
果情节严重或故意少缴税款,罚款可能会增加至375,000欧元。另一方
面,如果纳税人主动通知税务机关存在过去少缴的任何增值税, 并最
终支付应缴税款,可免除罚款。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在报告中未按规定提供有关
资料,或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年度报告或合并年度报告,将被处以
6,000至40,000欧元的罚款。
如未提交或未按法律要求提交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将被处以不同
的罚款(由公司规模决定)。
4
对于逾期缴纳的税款,纳税人应按照申报表所载应纳税额或税务
机关税务评估结果按日支付 %的滞纳金。
此外,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缴纳税款,且税务机关已做纳税
评估,则从逾期之日起至纳税评估之日期间,按年利率 7%加收滞纳
金。
如果纳税人未提交纳税申报表,在纳税申报表中提供错误、不准
确或不严谨的信息,不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信息,或不按照税法保存会
计账簿,将被处以现金罚款。《税收程序法》中规定了罚款金额: 个
体工商户从 800 欧元到 10,000 欧元不等,微型和小型企业从 1,200
欧元到 15,000 欧元不等,中型和大型企业从 3,200 欧元到 30,000 欧
元不等。对于有义务缴纳金融服务税和保险费税的纳税人,罚款从
4,000 欧元到 125,000 欧元不等。
违法行为性质特别严重的(如损失金额巨大、非法所得金额重大
以及纳税人意图恶劣),将被处以数额不等的罚款:
个人为 2,500 欧元至 15,000 欧元;
个体工商户为 3,500 欧元至 150,000 欧元;
法律实体为 4,500 欧元至 100,000 欧元;
大中型公司为 10,500 欧元和 150,000 欧元。同
时,负有责任的个人也会被处以罚款。
如果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开始税务审计之前申请更正纳税申报表
或申报单,且补缴了税款差额与逾期滞纳金(即主动披露),则无需
缴纳罚款。但需按照原纳税申报表或申报单规定的纳税日期与主动披
露日期之天数差额按年利率 3%计算利息。
根据《税收程序法》,计税、计息和征税的申诉时效一般为 5 年
(从计税应缴日期算起),最长不超过 10 年。
不履行纳税义务处罚
根据增值税相关法规,将对有以下行为的任何法人、独资经营者
或个体经营者,处以4,000欧元至125,000欧元的罚款:
1
2
3
(1) 增值税扣除比例不正确;
(2) 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增值税或不缴纳增值税;
(3) 未能提交增值税申报表或未按规定时间或在规定的时间内
提交增值税申报表,或未能在增值税申报表中填写所需数据。
关于所得税相关处罚,请参见上文。
其他
按相关法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未能向税务机关报送所有已开具
和未开具的发票信息,或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报送未开具的
发票清单,则处以1,200至50,000欧元罚款。
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征收和管理
非居民税收征管措施简介
根据斯洛文尼亚《公司法》第676条和第680条的规定,外国企业
必须按规定注册登记后才可以在斯洛文尼亚境内开展业务。具体而
言,非居民企业在斯洛文尼亚开展业务之前,必须进行法院登记(T
he Court Register);非居民个体户或个体经营者(小企业)在斯洛文
尼亚开展业务前,必须进行工商登记(The Business Register)。然而,根
据欧盟有效运作单一市场的规定,斯洛文尼亚针对来自欧盟成员国的公
司和企业放宽了登记规则。由于经济发展和技术开发部(T he Ministry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Technology)负责这一方面规定的实施工作,
纳税人可以向其寻求更多有关注册要求的详细信息(电子邮件地址:
@)。
除上述要求外,另一个登记注册制度是为税务征收而设定的,即
税务登记。斯洛文尼亚《金融管理法》(The Financial Administr
ation Act)第53条规定,在斯洛文尼亚从事商业活动的所有实体和
个人都必须进行税务登记注册,并领取纳税人识别号码(The Tax I
dentification Number,TIN)。在斯洛文尼亚从事商业活动的所有
mailto:@
实体和个人在进行上述法院登记或工商登记时,也自动进行税务登记
注册,并取得纳税人识别号码。
新注册的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必须在完成登记注册后的8天内,
告知主管税务机关以下信息:
(1) 营业场所数量以及营业场所地址;
(2) 其他的海外分支机构;
(3) 在国内和国外的资本投资;
(4) 银行账号;
(5) 关联企业;
(6) 会计核算的负责人。
对于非居民纳税人,无论其增值税销售额是否达到 6 万欧元的规定
门槛,只要其固定经营场所处于斯洛文尼亚境内,应按规定进行增值
税纳税登记。若该固定经营场所符合小企业资格,可参考下文进行自
愿登记。
设立于欧盟成员国以外的非居民纳税人,必须通过税务代理履行
增值税纳税义务。税务代理对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税务违法罚
息和罚款不承担连带责任。如果非居民纳税人在斯洛文尼亚指定了税务
代理,则必须在非居民纳税人或其代理开具的发票上注明该代理的名
称、地址和增值税纳税识别号。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所得税管理及源泉扣缴
(1) 申报管理
非居民纳税人必须在当前纳税年度的开始之日起3个月内向主管
税务机关(纳税年度与日历年度相同的情况下,通常为每年3月31日
前)提交上年纳税申报表。破产清算、兼并、收购、倒闭等特殊情况
下,纳税人提交申报表的期限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纳税人的纳税年度与日历年度相同,但纳税人也可根
据自身经营情况,选择与日历年度不同的纳税年度,前提是纳税人必
须在新的纳税年度开始前至少45天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新设企
业必须在相关登记注册完成后8天内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其不同于日历年
度的税务年度。税务机关通常在15天内通过书面声明向纳税人确认不
同的纳税年度。
自2025年1月1日起,非居民纳税人在进行年度所得税申报时,无
需提供其在斯洛文尼亚取得的所得在其居民国可免税或未被征税的
证明资料。
(2) 税款缴纳
同居民纳税人一样,非居民纳税人须在纳税期间预缴企业所得税
税款。预缴税款是根据上一个纳税年度的纳税申报表计算的;纳税人
按月申报纳税(如果税额超过400欧元)或按季度申报纳税(如果税额
低于400欧元)。非居民纳税人按照收入类型准备并提交纳税申报表,
纳税期限为所属期次月30日之前。
斯洛文尼亚新设立的企业开始营业时,必须在完成相关登记后8
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计划纳税申报表(Planned Tax Return)并且
计算预缴税款。如果现行纳税年度的计税基础与上一年不同,纳税人
可以更改当期的预缴税款金额。此项变动必须在所得税的预缴期限结
束前30天书面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并且附上相关纳税申报表、本年度
计税基础的评估以及证明变更情况的资料。
(3) 预提所得税
一般而言,在斯洛文尼亚没有常设机构的非居民所得的股息和其
他利润分配应缴纳预提所得税。此规定适用的支付款项包括股息、利
息、版权费、专利费、特许权使用费、斯洛文尼亚境内房地产的租赁
费、表演艺术家的服务费以及从低税地区支付的服务费等。
根据斯洛文尼亚的《税收征管法》第58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款
项的个人或者实体为扣缴义务人,承担预提税的计算和扣缴义务。预
提所得税的扣缴主体也可以是作为中间人,向受益所有人支付收益的
代理人。非居民收入的付款人(通常是活动的组织者),负有代扣代
缴所得税的义务,以15%税率(适用税收协定的除外)在支付相关
款项时扣缴预提所得税。
斯洛文尼亚预提所得税的标准税率是15%。(具体规定详见
的相关信息)
非居民纳税人取得不适用预提所得税制度的收入时,需自行办理
纳税申报。例如,在斯洛文尼亚受雇的非居民个人,如雇佣一方为无斯
洛文尼亚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则个人应提交所得税申报表并支付
税款。如适用税收协定,则无需提交所得税申报表,但须获得税务机关
的事前批准。否则,应先缴税再根据税收协定退税。但董事获得的薪
酬不适用此规定,因为他们所有受雇收入都已由斯洛文尼亚雇主代扣
代缴所得税。
增值税管理
(1) 申报管理
对于非居民纳税人,只要其固定经营场所处于斯洛文尼亚境内,
都需要向斯洛文尼亚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纳税登记。设立于欧盟成员国
以 外 的 非 居 民 纳 税 人 , 必 须 指 定 一 个 税 务 代 理 ( Tax Representative)进
行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对于成立于欧盟其他国家的非居民纳税人,
可以选择指定一个税务代理进行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若非居民纳税人
指定其税务代理进行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非居民纳税人在其出具的账
单上应注明其税务代理的名称、地址及增值税纳税识别号。税务代理对
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税务违法罚息和罚款不承担连带责任。非居
民纳税人位于斯洛文尼亚境内的常设机构比照居民纳税人进行增值税纳
税登记。
同居民纳税人一样,非居民纳税人需根据日历年度的每月进行增
值税纳税申报,并且必须在纳税期届满后次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
提交增值税申报表。
(2) 税款缴纳
同居民纳税人一样,非居民纳税人应不迟于纳税期次月最后一个
工作日缴纳增值税。留抵税额应结转到下一个纳税期间,非居民纳税
人也可申请在提交增值税申报表后21天内退还留抵税额。
第四章 特别纳税调整政策
BEPS(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即“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
行动计划是二十国集团(以下简称“G20”)领导人在2013 年圣彼得堡峰
会委托OECD启动实施的国际税收改革项目,旨在修改国际税收规则、
遏制跨国企业规避全球纳税义务、侵蚀各国税基的行为。斯洛文尼亚作
为OECD成员国参与了BEPS行动计划。
2021年10月8日,G20/OECD包容性框架召开第十三次全体成员
大会,136个辖区就国际税收制度重大改革达成共识,并于会后发布
了
《关于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双支柱方案的声明》。斯洛文尼亚作
为成员国签署了该声明。
“双支柱”方案包括将母国对大型高利润企业的部分征税权重新
分配给企业产品销售或服务提供所在国或消费者所在国(“市场
国”),而不考虑此企业在该市场国是否拥有实际场所(支柱一)。
市场国新征税权(“金额A”)将影响全球营业收入超过200亿欧元,
同时税前利润率在10%以上的跨国集团。支柱一将通过多边公约来实
施,该公约将要求所有缔约方撤销所有数字服务税以及其他相关类似措
施(并承诺未来不再引入类似措施)。此外,该计划包含旨在确保大
型跨国企业(收入超过亿欧元)就其在每个辖区经营产生的所得支
付最低水平的税款(支柱二)。全球反税基侵蚀(GloBE)规则是支柱
二的重要组成部分。该规则建立了一个协调的税收制度,即当某一辖区
的有效税率低于15%的最低税率时,对在该辖区内产生的利润征收补足
税。
斯洛文尼亚议会于2023年12月28日通过《全球最低企业所得税
法》,并于2023年12月31日生效。该法案在斯洛文尼亚《官方公报》
(第131/2023号法律)上发布。该法案纳入了收入纳入规则(IIR)、
低税支付规则(UTPR)和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QDMTT),以确保
跨
国企业集团和大型国内集团的全球最低企业所得税税率不低于15%。
根据该法案,IIR和QDMTT适用于2023年12月3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年,
而UTPR则适用于2024年12月3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年。
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关联交易是公司运作中经
常出现的而又易于发生不公平结果的交易。从有利的方面来说,关联
交易双方因存在关联关系可以节约大量商业谈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
并可运用行政的力量保证商业合同的优先执行从而提高交易效率。从
不利的方面来说,由于关联交易方可以运用行政力量撮合交易的进行从
而有可能使交易的价格、方式等在非竞争的条件下出现不公正情况,
从而侵犯股东或部分股东权益,也易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
关联关系判定标准
斯洛文尼亚《企业所得税法》第16条和第17条分别规定了跨境关
联方和境内关联方。
跨境关联交易是指斯洛文尼亚纳税人(居民企业)与外国实体(非
居民企业)之间的交易,其方式如下:
(1) 斯洛文尼亚纳税人通过持有、控制管理、监督或者投票权
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持有一外国实体达到 25%以上价值或数量的股
权;或通过合同或交易条款实现对外国实体的控制;
(2) 外国实体直接或间接地持有一纳税人达到 25%以上价值或
数量的股权、控制管理权、监督或者表决权等;或通过合同或交易条
款实现对斯洛文尼亚纳税人的控制;
(3) 同一实体直接或间接同时持有外国实体和斯洛文尼亚纳税
人,或两个斯洛文尼亚纳税人,价值或数量达到 25%以上的股份、股
权、控股权、监督权或表决权;或参与其管理或监督,或者通过合同
或交易条款实现对其的控制;
1
2
(4) 同一自然人或其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同时持有外国实体和
斯洛文尼亚纳税人,或两个斯洛文尼亚纳税人,价值或数量达到25%
以上的股份、股权、控股权、监督权或表决权;或者通过合同或交易
条款实现对其的控制;
(5) 斯洛文尼亚境内企业间交易,是指两个居民纳税主体之间
的交易。如果存在以下任一情况,居民企业被视为关联方:
一方通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居民企业达到25%以上价
值或数量的股份、股权、控股权、监督权或表决权;或者通过合同,
投资、管理或者监督另一方居民企业;
同一法人或自然人或其家庭成员通过持有、控制、监督或投
票权,直接或间接持有居民企业达到25%以上价值或数量的股份;
或者通过合同控制居民企业。
关联交易基本类型
根据斯洛文尼亚相关法规,关联交易的规定是根据 OECD 转让
定价指南进行制定的,主要包含以下四个方面:
(1) 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包括建筑物、交通工具、
机器设备、商品等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租赁业务;
(2) 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专利、
商标、客户名单、营销渠道、牌号、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
(3) 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以及各类计息
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
(4) 提供劳务及服务,包括市场调查、营销、管理、行政事务 、
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的
提供。
关联申报管理
存在关联交易的纳税实体必须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基础上申
报纳税期间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如果关联交易金额小于50,000欧
元,则无需披露相关交易及关联方。
申报的关联交易信息应披露关联方名称、关联方交易类型、每笔
关联交易金额以及用于确定与关联方的每笔交易(或每组关联交易)
转让价格的方法。存在关联方融通资金的关联交易申报需披露关联方之
间的利率信息、各关联方之间融入及融出金额,以及关联方交易的税基
是否存在调整。
同期资料
2017年1月12日,斯洛文尼亚税务机关公布实施国别报告指南,
以落实BEPS行动计划和欧盟关于强制实施税收信息自动交换的
2016/ 881号指令的要求。
2018年2月23日,斯洛文尼亚总统签署了《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
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MLI)。MLI于2018年2
月15日被斯洛文尼亚国民议会批准。斯洛文尼亚在签署该公约时提交了
其MLI所代表的立场,列出了它的保留条款和声明,以及58个斯洛文尼
亚希望被MLI覆盖的国家。2018年至2025年,斯洛文尼亚陆续与奥地利、
英国、塞尔维亚、斯洛伐克、立陶宛、以色列、法国、新加坡、马耳他、
爱尔兰、芬兰、卡塔尔、葡萄牙、哈萨克斯坦、匈牙利、希腊、波斯尼
亚和黑塞哥维那等43个国家交存了对MLI的批准书。
分类及准备主体
纳税人必须保存关联方信息、关联交易类型和程度,以及《税收
征管法》(The Tax Procedure Act ,以下简称“TPA”)规定的确定可
比市场价格的相关信息。斯洛文尼亚关于转让定价的规定遵循
《欧盟行为守则》(The EU Code of Conduct)关于关联企业转让定价
同期资料的要求。根据其要求,纳税人需要准备包括主体文档、本地
文档和国别报告在内的同期资料。
根据斯洛文尼亚TPA的规定,自2017年1月起,集团上一会计年
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等于或超过亿欧元的跨国企
业需要提交国别报告。
所有与关联公司进行交易的纳税人都有义务按税务机关的要求
提供主体文档和本地文档。
具体要求及内容
斯洛文尼亚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国别报告。
主体文档
主体文档通常由集团总部准备,主要披露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
集团的全球业务整体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1) 纳税实体概况;
(2) 集团组织结构;
(3) 集团内成员关系类型;
(4) 集团内部转让定价政策;
(5) 企业集团业务概况以及发展战略(包括任何宏观经济及其
他发展因素和竞争环境评估分析)。
本地文档
本地文档在本地企业的层面描述企业的业务流程,通常包括以下
内容:
(1) 关联交易的数据(描述、类别、类型、价值、时间限制和
条件);
(2) 基准分析数据;
(3) 资产及服务的特点;
(4) 功能风险描述,包括企业及其关联方在各类关联交易中执
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和使用的资产;
(5) 合同条款;
(6) 对交易产生影响的经济和其他情况;
(7) 企业经营策略;
(8) 其他对交易有重要影响的因素;
(9) 转让定价方法的确定及可比市场价格的确定的有关资料;
(10) 其他与转让定价相关的证明文件。
国别报告
根据斯洛文尼亚TPA的相关规定,符合规定的跨国企业需要提
交国别报告。国别报告需要 跨国企业在各税务管辖区域的运营信息,
主要包括以下信息:
(1) 收入;
(2) 税前利润(亏损);
(3) 实际缴纳所得税额和计提的应纳税额;
(4) 股本;
(5) 留存收益;
(6) 雇员数量;
(7) 除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外的有形资产。
另外,国别报告还应当包括每个集团成员实体以下信息:
(1) 税务管辖区域;
(2) 管辖区域(与税收管辖不相同);
(3) 主营业务描述。
2017年7月26日,斯洛文尼亚国家税务机关发布了国别报告指南,
主要规定了各成员实体(非报送母公司)的报告要求和子公司国别报
告的内容:
(1) 集团描述;
(2) 报送母公司的信息;
(3) 集团内本地报送子公司的责任义务。
2017年,斯洛文尼亚就与美国交换国别报告展开协商。2018年3
月7日,美国政府通过一项决议,旨在达成与斯洛文尼亚交换国别报
告的安排。
作为跨国公司集团成员实体的斯洛文尼亚居民纳税人应在每年3
月31日前,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同时,通过eDavki系统提交电
子版国别报告。
其他
同期资料必须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同时准备,不得晚于申报
表准备完毕。同期资料需要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提交。在年度所得税纳
税表中,需披露关联交易情况。斯洛文尼亚财政部会根据企业情况择
机对企业提出准备同期资料的要求。
本地文档必须以斯洛文尼亚语提交。即使该文档是其他语言起草
的,也必须根据斯洛文尼亚法律编制,并需根据税务机关要求翻译成
斯洛文尼亚语(税务机关应至少给予 60 天进行翻译)。
如果主体文档不是斯洛文尼亚语,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要求必须
在最少 60 天内完成翻译。
主体文档及本地文档需要以电子版形式提交。转让定价文档自相
关年度结束之日起必须保存 10 年。
其他要求
斯洛文尼亚财政部针对转让定价和参考利率发布了解释性规定。
关于参考利率的规定提供了确定关联方之间内部借款参考利率
的方法,需要在确定收入和费用时予以考虑。参考利率是浮动的基准利
率(例如EURIBOR,LIBOR-USD)与其上浮比例之和。基准利率的
上浮比例根据借款期限和纳税主体(即借款人)的信用评级确定。
斯洛文尼亚的转让定价规定取代了确定可比市场价格的规定,并
引入了一些重要变化。最重要的变化是使用成本分摊协议和四分位法的
规定。关于确定可比市场价格的规定(有效期至2007年1月1日)要求
使用算术平均数,而新的转让定价规则要求确定独立交易价格时应使用
四分位法。此外,使用多年的数据准备同期资料在新的转让定价规则下
是可以接受的。另外,规定还指出在一方持有另一方股份不到
25%时,关联交易也可能发生。
新规则还特别注意由集团内部交易产生的关联方的亏损。新规则
通过考虑在同一情况下独立实体是否处于亏损状态,来测试可比非关
联交易是否可以获利。
转让定价调查
由于斯洛文尼亚转让定价条例遵循OECD模式,在斯洛文尼亚没
有相关立法规定的情况下,税务机关也会依照OECD准则进行税务调
查。自2019年1月1日起,斯洛文尼亚开始适用欧盟一般反避税指令。
斯洛文尼亚签署了关于实施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双支柱” 方
案的声明。“双支柱”方案包括一项旨在确保大型跨国企业(营业收入超
过亿欧元)就其业务所在各辖区产生的收入缴纳最低税额
(支柱二)的计划。全球反税基侵蚀(GloBE)规则是该计划的重
要组成部分,这一规则规定了一种协调性的税收制度,即当某个辖区
的有效税率低于15%这一最低税率时,纳税人源于该辖区的利润将被
征收补足税。
2022 年12 月15 日, 欧盟理事会正式通过了最低税收指令
(2022/2523),该指令规定欧盟大型企业集团的最低有效税率为15%,
并基本上实施了OECD的第二支柱提案。
原则
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若其中一方关联方被视为处于“税收有利
地位”(例如,有税务亏损),必须遵从独立交易原则。即以税收征管
为目的,斯洛文尼亚实体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价格的设定,必须采
取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公允的市场价格。
转让定价主要方法
根据 2007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斯洛文尼亚转让定价相关规定,转让定
价方法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Comparable Uncontrolled Price Method,
CUPM)、再销售价格法(Resale Price Method,RPM)、成
本加成法(CostPlus Method,CPM)、交易净利润法(Transactional Net
Margin Method,TNMM)和利润分割法(Profit Split Method, PSM)
五种方法,其适用情况与 OECD 准则一致。关联企业之间进行转让定价
时可以采取不同的标准。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是在可比条件下
将一项受控交易中转让的资产或劳务等的价格与一项非受控交易中
转让的相同或类似资产或劳务等的价格进行比较,以后者来判断前者
是否符合正常交易价格的方法。适用于相同/相似交易条件下能够获得
内部可比非受控交易或外部可比非受控交易。
如果能够找到可比的非受控交易价格且有关数据非常完整,那么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将是确定独立正常交易价格的最佳选择,因为它通
常提供了对能够准确和可靠地衡量有形资产的独立正常交易价格最
准确的衡量。
OECD范本对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的运用规定了两个条件:第一,被
用于比较的交易间,或开展上述交易的企业间存在的差异(如有)对公
开市场上的价格没有实质性影响;第二,能够进行合理准确的调整, 以
消除此差异所产生的实质性影响。因此采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的关键是
如何判断两种交易具有可比因素及其价格差异由哪些因素造成, 进而
判断如何通过调整消除此等差异。
表13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的交易类型与因素对照表
交易类型 可比因素
购销或转让过程(包括交易的时间与地点、交货条件、交货手续、
支付条件、交易数量、售后服务的时间和地点等)
有形资产的购销或
转让
购销或转让环节(包括出厂环节、批发环节、零售环节、出口环节
等)
购销或转让的货物(包括品名、品牌、规格、型号、性能、结构、
外型、包装等)
购销或转让环境(包括民族风俗、消费者偏好、政局稳定程度以及
交易类型 可比因素
财政、税收、外汇政策等)
有形资产的使用
资产的性能、规格、型号、结构、类型、折旧方法
提供使用权的时间、期限、地点
资产所有者对资产的投资支出、维修费用等
无形资产的转让和
使用
无形资产类别、用途、适用行业、预期收益
无形资产的开发投资、转让条件、独占程度、受有关国家法律保护 的
程度及期限、受让成本和费用、功能风险情况、可替代性等
资金融通
融资的金额、币种、期限、担保、融资人的资信、还款方式、计息
方法等
提供劳务
业务性质、技术要求、专业水准、承担责任、付款条件和方式、直
接和间接成本等
再销售价格法
再销售价格是指将购自关联企业的产品转售给一个非关联企业
的销售价格。具体地说,再销售价格法是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
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
商品的正常交易价格。此时销售方的独立交易价格可用以下公式进行
计算:
公平成交价格=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1-可比非关联交易
毛利率)
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可比非关联交易
收入净额×100%
同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一样,再销售价格法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才
能采用:第一,在进行比较的交易之间或开展这些交易的企业之间存在
的差异对公开市场上的再销售价格毛利没有实质性影响;第二, 能够
进行合理的调整以消除此类差异产生的实质性影响。
应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必须着重考虑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构成
转售价格的交易因素必须与内部交易的同类因素基本一致,才能满足
可比性的要求。为此,需要考察主要合同条款、经济背景、销售折扣、退
回、运费、保险、包装等各方面因素;二是再销售价格法是通过从
转售方的转售价格中扣减其合理的转售毛利润而得出正常交易价格,
其实质是一种对毛利润的核定。由于当在销售企业没有实质性地增加产
品的价值时,最容易确定一个恰当的再销售毛利。所以RPM适用于再销
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
只是进行简单加工或单纯购销业务。
成本加成法
成本加成法是以关联企业销售方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
易的毛利作为产品的公平成交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公平成交价格=关联交易的合理成本×(1+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
加成率)
在理性化的情况下,对受控交易中供应方成本加成率的确定是参
照同一供应方在可比非受控交易中的成本加成率而进行的。另外独立
企业在可比交易中应该能够获得的成本加成率也可以用作参考。因为
成本加成法参照的是购买方转让财产或提供服务而产生的成本,所以
更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或资
金融通的关联交易。
使用成本加成法的关键在于确定一个适当的加成率,即卖方或非
关联方在非受控销售或类似销售中体现的正常利润率水平。在实际应
用过程中,由于交易各方的成本划分、会计方法、所发挥的功能和所承
担的风险等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必须对这些因素进行适当的调整。
因此在确定利润率时,应重点考虑的因素包括不限于货物的种类、卖方履
行的职能、无形资产的影响、市场的地理位置等。
交易净利润法
交易净利润法是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率指标确定关联交易
的净利润。和利润分割法相比,交易净利润法不需要得到位于其他管
辖区的关联企业的相关信息资料和无须确定各关联企业发挥的功能
及承担的风险,也不须依据相同的准则进行账簿核算,只需要考察某
个实体从集团交易活动中取得的净利润。采用交易净利润法时,受交
易差异的影响较小,而且可以使用公开的财务资料,操作方面相对其
他方法具有优势,因而越来越被税务机关和企业所采用。
虽然交易净利润法下,受产品和交易功能差异的影响较小,操作
相对简单,但采用时必须考察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之间在功能风险
及经济环境上的差异以及影响营业利润的其他因素,如果这些因素存
在差异,必须通过调整才能采用。
交易净利润法要通过一些财务指标来比较分析关联受控交易的
利润水平是否合理及调整结果,这些指标包括:资产收益率、销售利
润率、贝里比率、完全成本加成率等;
(1) 资产收益率
通常可与营运资产收益率进行换算。营运资产收益率是营业利润
与营运资产的比率。
营业利润是指营业活动相关的利润(即未考虑利息、股息、非营
运项目、税金及其他非常规项目的营业利润)。营运资产指进行相关
经营活动中所使用的全部资产的价值,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
资产收益率是衡量每单位资产创造多少利润的指标,它能很好地
说明企业在增加收入和节约资金使用等方面取得的效果,其运用也是
基于充分的经济学理论。无论各企业间的投资水平、所执行的功能以
及所生产的产品类型有何不同,所有企业都必须在全球化的资本市场
中争夺长期资本。这种对资本的争夺在经过一段时间后,承担相似风
险的企业所获得的资产收益率将趋于一致。从长远角度看,鉴于各企
业的资产收益率趋于一致,因此只要企业承担的风险相似,即使从事
不同的业务、销售不同的产品或所处不同的市场,其经营成果仍具有
强可比性。
(2) 销售利润率,也叫营业利润率,其计算公式为:
销售利润率=营业利润/营业收入
销售利润率侧重衡量企业经营利润与销售收入之间的关系,从经
济角度来看,较适合用以分析以销售收入为首要考量的销售型企业。
(3) 贝里比率,其计算公式为:
贝里比率=营业毛利/营业费用
其中,营业毛利=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费用指与营业活动相
关的费用,不包括销售成本、利息、税款及非常规项目。贝里比率侧
重衡量企业毛利水平的收益与具有附加价值的成本之间的关系,因为
企业的主营业务成本不被认为构成产生经济利益的基础,所以一般适
用于分销类型的企业。然而不同会计准则对期间费用的划分可能一
样,所以必须考虑和会计差异导致的影响。
(4) 完全成本加成率,其计算公式为:
完全成本加成率=息税前利润/营业成本
营业成本=主营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费用+管理费用
它是衡量企业全部成本(不包括财务费用)带来的经济收益,与
企业的生产职能相关的总成本和相应的预期收益建立起了明晰的关
联。因而完全成本加成率通常被用于加工型企业。
利润分割法
利润分割法是通过确定独立企业间对一项或多项交易中预期获
得的利润的分割,来消除某项受控交易中设定的特殊条件对利润的影响。
PSM首先确认各关联企业从事关联交易获得的有待于分割的利润, 然
后以经济上合理的、近似于独立交易原则的方式在关联企业间分割这些
利润。
由于利润分割法参照的是某项交易的总利润或者不易分配给任
何一方的剩余利润,通常不需要直接依赖于严格可比的交易,因此可
以应用于缺乏独立企业间可比交易的个案,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而且
对交易双方都做了评估,受控交易的任何一方都不会面临极端的利润
结果。
应用利润分割法一般应进行贡献分析或残值分析。贡献分析是通
过计算综合净利,检验关联企业在关联交易中的功能,通过分析财务
数据资料来规定利润分割的百分比,然后进行转让定价的调整。残值
分析是通过计算综合净利,检验关联企业在关联交易中的功能,按贡
献分割残值,如对关联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的分割。运用利润分割法通
常是分割净利,在不可能确定受控交易的费用分摊时,才分割毛利然
后分摊费用。
利润分割法可分为以下两类:
(1) 一般利润分割法:一般利润分割法根据关联交易各参与方
所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确定各自应取得的利润。
(2) 剩余利润分割法:剩余利润分割法将关联交易各参与方的
合并利润减去分配给各方的常规利润的余额作为剩余利润,再根据各
方对剩余利润的贡献程度进行分配。
转让定价调查
转让定价调查是指税务机关对企业关联交易中的定价行为进行
调查的行政执法行为,是税务机关税收管理的重要手段。税务机关通
常结合日常征管工作,开展案头审核,确定调查企业。
未能按规定提交或准备同期资料报告、关联交易金额较大、关联
交易类型多以及利润指标异常(长期亏损、微利、跳跃性盈利、收入
增长时发生亏损或优惠期结束发生亏损)的企业通常是税务机关关注
的对象。此外,与避税地关联方发生交易(不仅限于国外避税地)、
利润水平与其所承担的功能风险不相匹配(单一功能出现亏损/高科
技企业低回报)、利润低于其企业集团或同行业水平以及关联交易与非
关联交易的营业利润具有显著差别的企业更是税务机关重点调查的
对象。
税务机关对已确定的调查对象,依法实施现场调查,并做出转让
定价调查结论。在此基础上,对企业关联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
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应按法定程序实施转让定
价纳税调整。
预约定价安排
预约定价安排(Advance Pricing Agreements,简称“APA”), 是
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
出申请,与税务机关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事先制定一系列合理的
标准(如转让定价方法、可比公司、相应的调整、关键性假设等) 来解
决和确定未来一个固定时期内关联交易的定价。斯洛文尼亚预约定价安
排的主管部门是财政管理局。
适用范围
适用对象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与关联企业
进行交易且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所有公司,特别适用于认为自己是
社会重要组成部分的跨国公司。除了考虑环境、员工、客户和利润以
外,跨国公司还需要在公司发展战略中承诺履行法律规定的税务责
任,并且愿意服从预约定价安排,准确地披露和解释关联交易的所有
事实和情况。
类型
纳税人可申请单边、双边或多边的预约定价安排。
已由两个或多个国家参与的双边和多边预约定价安排所有涉及
的税务主管当局根据独立交易原则就企业跨境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
和方式达成一致。在涉及独特的无形资产、难以查找可比公司或可比
非关联交易的较为复杂的关联交易案件时,双边和多边预约定价安排
是非常值得推荐的。
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只能为企业提供一国内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
确定方法,建议在以下情况下使用:关联企业所在国没有与斯洛文尼
亚签订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或者交易金额较小并且不难找到转让定
价方法或可比非关联交易。在上述情况下,企业进行双边或多边预约
定价安排意味着企业的成本可能超过未来可收取的收益。
程序
根据斯洛文尼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预约安排定价的谈签与执
行需要经过预约会谈、正式申请、协商签署和监控执行四个阶段。
预约会谈
纳税人在提交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之前,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
机关书面提出预约会谈申请。随后,纳税人和主管税务机关就计划的预
约定价安排涉及的下列问题进行讨论:预约定价安排类型、主题、适用
年度以及提交申请的期限等。斯洛文尼亚税务机关建议纳税人在预约定
价安排适用的纳税年度开始之前填写申请。
正式申请
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预约会谈期间就相关问题进行讨论并达成 一
致意见后,纳税人需要以书面形式提交预约定价安排的正式申请。
在纳税人提交申请后的三个月内,税务机关会书面通知纳税人是
否能够开始接受预约定价安排申请。在申请通过的情况下,税务机关
将通知纳税人缴纳相关费用的时限(通常是收到通知后30天内)。在
申请被拒绝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将告知纳税人申请未通过的原因。
协商签署
预约定价安排应当按照有关税收和税收程序的规定签署。预约定
价安排的时效最长可达五年,可以按规定续签。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
不间断的建设性合作对于预约定价安排的签署程序是十分必要的。有
效的沟通和组织决定着能否成功完成预约定价安排的签署程序。
双边和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签署还包括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
务主管当局进行相互协商(The Mutual Agreement Procedure,简称
为“MAP”)。纳税人不直接参与和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
的相互协商程序,但会被告知该相互协商程序中可能通过的协议。相
互协商程序通过的协议(预约定价安排签署程序中各方当事人需达成
一致)是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签署的基础。
在相互协商程序中各方当事人未达成一致意见或纳税人不认可
相互协商程序通过的协议的情况下,纳税人可以签署单方面的预约定
价安排,但不排除双重征税的风险以及其他国家对预约安排定价适用
的交易进行额外调整的风险。
在公平对待和良好合作以及符合预约定价安排所有规定的情况
下,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将签署预约定价安排。
监控执行
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内,纳税人每年有义务向主管税务机关报
送关于关键建设和涉及的调整事项的年度报告。此报告应当以单独的文
件形式,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一同提交。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 如果
发生了关键假设的变化,纳税人也有义务在确认变化之日起30 日内
书面通知主管税务机关。
其他
税务机关在预约定价安排签署程序启动前,将书面通知纳税人缴
纳15,000欧元的款项,纳税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支付。若
纳税人取消预约定价安排,税务机关将不再返还此费用。预约定价安
排的续签费用是7,500欧元。若非纳税人原因导致预约定价安排未能签
署成功,纳税人将一次性收到5,000欧元的退款。
受控外国企业
判定标准
受控外国企业(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制度在许多国家是
一种为防止国内税基侵蚀和阻止居民收入转移到不征税或征税率
低的其他税收管辖地区而实行的制度。2019年1月1日起,斯洛文尼亚
开始适用受控外国企业制度。受控外国企业主要适用于:
(1) 境内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境外公司50%以上的股权、表决
权或利润分享权利;
(2) 境外公司在该国缴纳的税款少于根据斯洛文尼亚税法应缴
纳税款的50%。
基于此,境外公司产生的任何收入的一部分(例如,利息、财产
和知识产权收入、股息和销售收入、租赁收入、保险、银行和其他金
融活动的收入,或其他来自关联方的低附加值收入)都将按持有该境
外公司的比例计入到境内公司的税基之中。同时,境外公司的亏损不
得计入境内公司的税基。
税务调整
斯洛文尼亚的税收法律法规暂未对受控外国企业的纳税调整作
出相关规定。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主要内容
成本分摊协议,是参与方共同签署的对开发、受让的无形资产或参
与的劳务活动享有受益权、并承担相应活动成本的协议;是参与方之间
达成的一项协议,用以确定参与各方在研发、生产或获取资产、劳务
和权利等方面承担的成本与风险,同时确定研发、生产或获取资产、
劳务、权利等活动带来的各参与方利益的性质和范围。
成本分摊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参与方名单;
(2) 成本分摊协议活动可能涉及的或者希望利用成本分摊协议
活动成果的其他关联企业名单;
(3) 成本分摊协议的活动范围和具体项目,以及如何管理和控
制成本分摊协议的活动;
(4) 协议的期限;
(5) 参加方按比例划分的预期利益份额的方式,及在确定份额
过程中运用的预测;
(6) 未来的任何利益(例如无形资产)预期的使用方式;
(7) 参与方初始投入的形式和价值,并详细说明如何确定最初
和后续投入的价值,以及在确定支出方的支出和投入金额时如何运用
会计准则;
(8) 参与方责任和任务的分配,以及分配责任和任务的管理与
控制机制;
(9) 参与方加入或退出成本分摊协议及成本分摊协议终止的程
序和后果;
(10) 关于平衡款项支付或调整协议条款以反映经济环境变化
的规定。
税务调整
当参与者根据协议按比例划分整体贡献的份额,与其根据协议按
比例划分预期获得的全部利益的份额相一致时,即认为成本分摊协议
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若非如此,那么至少有一个参与者因其贡献的价
值而获得的利益是不足的,而至少有另一个参与者获得了过多的利
益。在这种情况下,独立交易原则会要求对其进行调整。调整要根据
事实和环境而定,但通常是通过支付平衡款项来调整支出方和收款方
的净收益。
资本弱化
判定标准
资本弱化是指企业和企业的投资者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或其他
目的,在融资和投资方式的选择上,降低股本的比重,提高贷款的比
重而造成的企业负债与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超过一定限额的现象。
欧盟委员会认为斯洛文尼亚的资本弱化规则等同于欧盟反避税
指令(ATAD)中的利息扣除限制规则。斯洛文尼亚的具体资本弱化
规则(利息扣除限制规则)见下一节。
税务调整
以下情况下,借款利息不得税前扣除:
(1) 在纳税期间内任何时点,贷款由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本或有
表决权的股份达到25%以上的股东提供,或由与借款人有相同股东
的公司(即同一股东同时持有借款方和贷款方达到25%以上的股份
或者表决权)提供;或者贷款方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持有达到25%
以上的股份或表决权;
(2) 在借款期间的任一纳税期间,向关联方支付的超过下述两
项较高者的超额借款利息,不得税前扣除:
借款人息税前折旧及摊销前利润金额的30%,
或3,000,欧元。
(3) 超出规定的利息一般被认定为隐性的利润分配而不得税前
扣除。
法律责任
如果纳税人未按规定提交转让定价相关文档,可处以最高30,000
欧元的罚款。此外,相关责任人也可能被处以高达4,000欧元的罚款。
如果有税款调整,税务机关可能会收取逾期税款的滞纳金和罚款。如果
调整补税超过5,000欧元,或税收违法行为严重,则可征收税额45% 的
额外罚款。
如果纳税人在收到税务稽查通知之前,或者收到开始执行税收程
序或刑事诉讼程序的通知之前,主动披露相关信息,则可以避免税务
罚款。如果纳税人主动披露,则应相应调整纳税义务,可以免去相关
罚款,但必须缴纳相应的税款和滞纳金。
1
2
第五章 中斯税收协定及相互协商程序
中斯税收协定
斯洛文尼亚目前与包括中国在内的60个国家和地区签定的避免
双重征税协定已生效,具体情况请参考附录二。
中斯税收协定
1995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