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内部资金结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达到优化集团公司资金配置、改善现金流的目的,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已成立财务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结算管理的原则:
1、不改变各成员单位的资金所有权;
2、服务于各成员单位的经营活动;
3、按利益原则协调资金往来;
4、按统一要求管理账户和调度资金。
第三条 资金结算管理的实现方式:充分利用电子技术,搭建晋煤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资金管理信息系统,作为集团公司的资金结算平台,以“财企直联”为基础,以账户为载体,通过网络,内联成员单位,外接合作银行,实现集团公司的资金结算管理。
第四条 资金结算管理目标:
通过对整个集团公司内部,包括所有分、子公司及二级核算单位的资金结算管理,来实现整个集团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最大化,资金收益最大化,实现风险可控。从而有效提升集团公司的资金管理水平,提高集团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实现集团公司又好又快的发展。
第五条 资金结算管理的范围:是指纳入集团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及集团公司所属分公司和二级核算单位。以上各单位统称成员单位。
符合上述标准的集团公司内所有成员单位不受地域限制,可按照先市内、后市外、再省外的原则,在条件成熟后,逐步、分批全部纳入资金结算管理。
第六条 资金结算管理的内容:账户管理、结算管理、票据管理等。
第七条 财务中心作为集团公司资金管理部门行使集团资金管理职能;财务公司作为集团公司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受集团公司委托具体实施对资金的结算管理职能。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八条 集团公司委托财务公司统一管理各成员单位的结算账户。
各成员单位应在财务公司开立账户,在财务公司开立账户须按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各成员单位在财务公司直联银行开立账户,各子公司下属公司须先由上一级子公司审核,然后经财务中心和财务公司审核、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
各成员单位因融资等特殊原因需在财务公司和直联银行以外的商业银行开立账户的,各子公司下属公司须先由上一级子公司审核,然后经财务中心和财务公司审核,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
各成员单位非以上原因所有账户的开立、撤销、变更,各子公司下属公司须先由上一级子公司审核、然后经财务中心和财务公司审核、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九条 为保障集团公司资金结算,形成规模和减少成本投入,财务公司应当根据各成员单位现有外部银行账户分布情况,择优选定直联合作银行,直联合作银行暂定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第十条 各成员单位必须在与财务公司建立直联的合作银行开立账户。
成员单位一般须开立以下账户:
一、在直联银行开立账户:
1、收入账户: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收入账户,但是为了便于成员单位劳务款项的结算,成员单位可以在财务公司选定的直联合作银行中选择一家或者几家银行开立一个或者多个收入账户。即该单位的所有收入必须全部纳入此类账户进行核算,此账户只收不支,每日终了,该账户余额由系统自动划到其在财务公司开立的结算账户上,实行零余额管理;
2、支出账户(也叫基本账户):成员单位可以在财务公司选定的直联合作银行中选择一家银行开立一个支出账户,用于工资、奖金、劳务费、差旅费等需提现的支出及上缴国库的税款,此账户实行限额管理,(限额标准由财务公司与成员单位具体协商确定);
3、其它需要留存的账户:①成员单位在直联银行的借款账户;②成员单位在直联银行以外的商业银行的借款账户;③有特殊用途或者特殊规定的账户。
成员单位无论是在直联银行或非直联银行的借款账户,其借入资金,除国家有关部门确有规定,不能存入财务公司账户的,必须全部转入成员单位在财务公司开立的收入账户,其账户实行零余额管理,借款归还后,销户。
二、在财务公司开立账户:
1、一般结算账户:用于成员单位之间、成员单位与客户之间款项结算;
2、专项存款账户:用于成员单位专用款项的结算。
第十一条 财务公司开户实行“开户扁平化、管理垂直化”模式:开户扁平化,就是各成员单位,无论属于哪个管理级次,都须在财务公司开户。在账户开立方面,不体现上级单位和下级单位之间的行政隶属和管理关系。管理垂直化,就是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分、子公司及二级核算单位有充分的资金管理权。
第十二条 所有成员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财务公司与相关直联银行签署协议,及时办理对所有直联账户的授权事宜,确保集团公司通过财务公司实现资金结算管理。
第十三条 各成员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各类账户性质使用账户。
第十四条 各成员单位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保留的账户外,对其他非直联银行账户,成员单位在财务公司开立账户后六个月内清理完毕。
第三章 结算管理
第十五条 由财务公司办理成员单位的结算业务。各成员单位之间发生的全部经济往来,除了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可以使用现金外,都必须通过财务公司办理转账结算手续。
第十六条 各成员单位对存放在财务公司的资金应当作为本单位货币资金规范管理;财务公司对各成员单位存放资金按规定计算和支付利息。
第十七条 各成员单位要加强资金结算管理,在财务公司账户内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严禁结算账户透支。
第十八条 财务公司办理结算业务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发生任何违规操作和业务处理事项。
第十九条 成员单位办理结算业务涉及到结算凭证传递的,务必使用财务公司规范统一的结算凭证(或通过财务公司的网银系统),盖章后的结算凭证方能作为成员单位结算业务有效原始单据。
一、成员单位间的结算业务:①由付款单位发起,通过财务公司网银系统或柜台结算办理;②由收款单位发起,如:设备、材料、水、电、气、暖、通信等费用,可由收、付款单位与财务公司签定委托收款协议后,收款单位通过财务公司网银系统或柜台结算办理。
二、当月的各项结算业务(包括财务决算期间)应尽量在当月结算完毕,尽可能的避免和减少未达账项的产生。
三、财务公司成立后,要及时制定各项业务结算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财务公司与成员单位必须加强相互对账管理工作,每月至少对账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查清解决。
第二十一条 在直联银行以外的商业银行发生贷款的成员单位,还本付息方式为:在还本付息日前三日,由成员单位发起,将应付的本金和利息,从成员单位在财务公司账户上转入商业银行的贷款户。
第二十二条 各成员单位在完成向财务中心(或直接向上级财务部门)报送财务报告后,同时按月向财务公司抄送经审批的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附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等主表,并在报送财务报告前核对银行存款余额,调节未达账项。将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一份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通过电子邮件方式交财务公司。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成员单位对本单位发生的所有应收、应付银行承兑汇票全部通过财务公司的票据管理信息平台进行详细登记,确保集团公司对整个集团银行承兑汇票信息的集中管理。
第二十四条 银行承兑汇票信息登记包括对应收票据的收票入库、背书(即转让,包括对集团内成员单位的“对内转让”和集团外单位的“对外转让”)、贴现、质押、获兑(即到期收款)等各个业务环节的信息登记;对应付票据的开票、支付使用、到期解付等各个业务环节的信息登记。
第二十五条 各成员单位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必须优先向财务公司申请办理。
第二十六条 财务公司应根据各成员单位的信用状况等实际情况结合其自身风险管理的要求核定各个成员单位的承兑汇票签发额度。
各成员单位银行承兑汇票的增加和减少应当纳入该单位资金使用计划编制范围,完整反映该单位的资金收、付信息和资金规模情况。
第五章 关于上市公司及其他特殊规定
第二十七条 对集团成员单位中上市公司的资金集中管理,若证监会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于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专项存储,从其规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财务中心、审计部、监察处定期和不定期对成员单位资金结算管理工作的落实和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检查,由财务公司积极配合,对检查情况纳入集团公司考核范围管理。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成员单位,可视情节轻重作出下列单项或多项处理:
1、责令限期改正;
2、警告、通报批评;
3、罚款;
4、停止其银行存款的支付、贷款的审批发放。
第三十一条 对违规单位的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可视情节轻重作出下列单项或多项处理:
1、处分、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2、罚款:处以本人月工资一至三倍的罚款;
3、就地免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中心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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