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沈师师范大学
差旅费开支标准及管理办
法
沈阳师范大学文件
沈师大校发〔2005〕42号
关于印发《沈阳师范大学差旅费开支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现将《沈阳师范大学差旅费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
照执行。
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沈师师范大学差旅费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出差人员的费用开支管理,加强预算的监督,提高资
金使用效益,保证学校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校内各级行政处室、教学教辅部门、各研究院所因
公派出差的各类人员。
第三条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勤俭办事“的方针,于核定的年度预算内组织安
排出差及外出开会活动,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
第四条 国内出差人员的费用开支标准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 出差人员的交通费
1. 乘火车、船、飞机的等级标准如下:
交通工具
职务
火车 轮船 飞机
其他交通
工具
正、副厅级被聘任正 软席车 二等舱位 普通舱位 按实报销
高职人员
其他人员 硬席车 三等舱位 普通舱位 按实报销
2. 乘坐飞机人员范围:校领导、特聘教授、首席教授、责任教
授出差可乘坐飞机,机票由本人所于单位经费负责人签批后
报销。其他工作人员办理公务,由于任务紧急,乘火车来不
及的,应事前提出申请,经校长或其授权人同意后方可乘坐
飞机,否则,乘坐飞机所发生的费用按同程火车票价格报销。
3. 凡用横向科研课题费或于代管款项中开支的机票款,需经项
目负责人和财务处长批准后方可报销。
4. 职工出差期间(指外市),每人每天发市内交通费 3元,包
干使用,不再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
5. 市内交通费包干按公出往返的自然天数计算。乘坐飞机者,
其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可于市内交通费包干的范围之
外凭据报销。
6. 参加支援工作(包括支援“三辽”地区)、会议(不包括订
货壹类会议)、各种训练班、学习班等人员,往返途中每人
每天发市内交通费 3元,期间不再发给市内交通费。
7. 下列人员不再发给市内交通费
(1)自带交通工具的。
(2)于出差的同时发生出租车费的。
二、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
1.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于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
特别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标准。实际住
宿费超过限额标准部分壹律自理,不予报销。特
殊情况超过标准的需由主管校长或财务处长签字
批准,方能办理报销手续。
2. 住宿费限额等级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地区
职务 省内县(含
县及县级市)
以下
省内市及外
省壹般地区
北京、上海、
广州三地及周
边;深圳、珠
海、厦门、汕
头市及海南省
正、副厅级被聘任正高职
人员
100元 120元 150元
其他人员 80元 90元 110元
3. 带交通工具出差,不再报销任何车船费及外市交
通补贴,司机的住宿费按壹般工作人员的标准报
销。
4. 参加会议人员的住宿费,凭据按实报销;出差人
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于亲友家,无住宿收
据的壹律不予报销。
5. 因我校已于 2004年于北京设立驻京办事处,今后
校内所有人员到北京出差(不包括参加会议),均
应住我校的驻京办事处。如无特殊原因于北京发
生的住宿费,壹律不予报销。
三、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
1. 特殊地区(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市及海南省),按实际
住宿天数每人每天 20元计发,于途期间按每人每天 15元计
发。
2. 其他省直辖市(不含沈阳市),按出差日历天数每人每天 15
元计发。
3. 到外市参加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持工作,期间的伙食
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壹般地区 5元;特殊地区 7
元。
4. 于交通工具(飞机、软卧除外)上连续乘座超过 12小时(含
12小时)人员,每超过 12小时增加 20元的伙食补助。
5. 下列人员不予报销伙食补助:
(1)会议通知上明确注明收取会议费且宿费另收的;
(2)被外单位聘请提供有偿劳务的;
(3)带工资外出进修或学习的(壹个月以内的业务培训除
外);
(4)于出差的同时发生业务招待费的。
第五条 出国人员的国际费用开支标准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 出国人员的国际旅费
1. 出国人员的国际旅费标准为:
交通工具
职务 火车 轮船 飞机
正、副厅级被聘任正
高职人员
软席车 二等舱位 公务舱位
其他人员 硬席车 三等舱位 经济舱位
其所发生的国际旅费于上述标准内据实报销。
2. 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
行;国外段超过 6小时之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每人每
天补助 12美元。
3. 出国人员于国外的交通费,应按照事先批准的路线,凭票据
报销。对擅长延长、绕行超出的费用不得报销。
二、 出国人员的住宿费、伙食费和公杂费
1. 出国人员于境外的住宿费、伙食费和公杂费,要严格按照财
政部制定的赴各国和地区的标准执行。
2. 出国人员于国外的住宿费,应本着节约的原则安排,于规定
的标准之内凭住宿发票报销。
3. 出国人员的伙食费和公杂费按规定的标准,包干使用,超标
部分不予报销,结余部分归已。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
之日计算。
4. 出国人员于国外的零用费标准,每人每次出国于10天以内50
美元;超过 10天的,从第 11天起,每人每天 5美元。
三、 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人员,均按本规定执行。
四、 出国人员费用开支的几项特别规定
1. 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团的出国人员,各项费用开支按组团单
位发出的标准实报实销。
2. 参加国际会议的出国人员,持因私护照随旅行社出境的,各
项费用开支按旅行社的标准实报实销。
3. 参加校际交流的出国人员,只报销交流合同(或协议)所规
定的由我方承担的国际机票。
4. 参加学校校内组团的出国人员,各项费用支出标准,按出国
人员国际费用开支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关于差旅费的几项其它规定
一、 参加会议的出差人员于报销时必须提供会议通知原件或复
印件,且以此作为报销会务费的依据。
二、 出差期间所发生的车船费、住宿费等直接差旅费之外的其他
费用,需单独办理报销手续,不可和差旅费票据混于壹起报
销。
第七条 关于报销时间的规定
员应于出差结束后壹个月内,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有出差借
款未及时核销的按《沈阳师范大学暂付款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从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收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