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居民赴埃及
投资税收指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课题组
前 言
埃及是中国在非洲投资的重要市场,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全面
实施,中国对埃及的投资快速增长。为了更好地服务“走出去”纳税人,
帮助中国居民了解埃及投资环境和税收制度,我们组织编写了
《中国居民赴埃及投资税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该指南围绕
埃及经济概况及投资主要关注事项、埃及税制、埃及税收征收与管理、
特别纳税调整、中埃税收协定以及投资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等 6 个方
面进行解读。
第一章主要介绍了埃及国家经济概况及投资环境,包括近年经济
发展情况、支柱和重点行业、经贸合作以及投资政策 4 部分。
第二章主要介绍了埃及现行税制和税收政策。现行税制以所得税
为主要税种,辅以其他税种构成。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关税以及其他一些小税种和新引入的税种(比如:印花税、
房地产税、工资税)。
第三章主要介绍了埃及税收征收与管理,包括居民纳税人税收管
理机构、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税务检查、税务代理、法律责任以及
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征收和管理等。
第四章主要介绍了特别纳税调整政策,包括关联交易、同期资料、
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受控外国企业、成本分摊协议管理、资本弱化
以及法律责任。
第五章主要介绍了中埃税收协定及相互协商程序。
第六章主要是对中国居民赴埃及投资进行税收风险提示,包括信
息报告、纳税申报、调查认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等方面可能存在的
税收风险。
本指南仅基于 2025 年 6 月底前收集的信息进行编写,敬请各位读者在
阅读和使用时,充分考虑数据、税收法规等信息可能存在的变化和更
新。同时,建议“走出去”企业在实际遇到纳税申报、税收优惠申请、税
收协定待遇申请、转让定价调查、税务稽查等方面的问题时,
应及时向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或专业机构咨询,避免不必要的税收风
险及由此带来的损失。
在编写过程中存在的错漏之处,敬请广大读者不吝指正。
目 录
第一章 埃及经济概况........................................................................................1
近年经济发展情况 ....................................................................................1
支柱和重点行业 ........................................................................................4
产业结构 .......................................................................................4
支柱产业 .......................................................................................5
重点产业 .......................................................................................5
经贸合作 ....................................................................................................6
参与地区性经贸合作 ...................................................................6
与中国的经贸合作 .......................................................................7
投资政策 ....................................................................................................7
投资门槛 .......................................................................................8
投资吸引力 ...................................................................................8
第二章 埃及税收制度简介..............................................................................12
概览 ............................................................................................................12
税制综述.....................................................................................12
税收法律体系.............................................................................12
最新税制变化.............................................................................13
企业所得税 ..............................................................................................15
居民企业.....................................................................................15
非居民企业.................................................................................22
申报制度.....................................................................................24
个人所得税 ..............................................................................................25
居民纳税人.................................................................................26
非居民纳税人.............................................................................30
申报制度.....................................................................................31
增值税 ......................................................................................................32
概述................................................................................................32
税收优惠.....................................................................................36
应纳税额.....................................................................................39
申报制度.....................................................................................40
关税 ............................................................................................................41
其他税费 ..................................................................................................43
印花税.........................................................................................43
房地产税.....................................................................................44
工资税.........................................................................................45
第三章 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47
税收管理机构 ..........................................................................................47
税务系统机构设置.....................................................................47
税务管理机构职责.....................................................................47
居民纳税人税收征收和管理 ..................................................................48
税务登记.....................................................................................48
账簿凭证管理制度.....................................................................49
纳税申报.....................................................................................50
税务检查.....................................................................................51
税务代理.....................................................................................52
法律责任.....................................................................................52
其他征管规定.............................................................................53
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征收和管理 ..............................................................53
非居民税收征管措施简介.........................................................53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54
第四章 特别纳税调整政策..............................................................................55
关联交易 ..................................................................................................56
关联关系判定标准.....................................................................56
关联交易基本类型.....................................................................56
关联申报管理.............................................................................56
同期资料 ..................................................................................................57
分类及准备主体.........................................................................57
具体要求及内容.........................................................................57
其他要求.....................................................................................58
转让定价调查 ..........................................................................................58
原则................................................................................................58
转让定价主要方法.....................................................................58
转让定价调查.............................................................................59
预约定价安排 ..........................................................................................59
适用范围.....................................................................................59
程序................................................................................................59
受控外国企业 ..........................................................................................60
判定标准.....................................................................................60
税务调整.....................................................................................60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60
主要内容.....................................................................................60
税务调整.....................................................................................60
资本弱化 ..................................................................................................61
判定标准.....................................................................................61
税务调整.....................................................................................61
法律责任 ..................................................................................................61
第五章 中埃税收协定及相互协商程序..........................................................63
中埃税收协定 ..........................................................................................63
中埃税收协定案文.....................................................................63
适用范围.....................................................................................63
常设机构的认定.........................................................................65
不同类型收入的税收管辖.........................................................66
埃及税收抵免政策.....................................................................74
无差别待遇原则(非歧视待遇).............................................75
在埃及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手续.............................................76
埃及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 ..................................................................79
相互协商程序概述.....................................................................79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的法律依据.........................................79
相互协商程序的适用.................................................................79
启动程序.....................................................................................80
相互协商的法律效力.................................................................80
埃及仲裁条款.............................................................................80
中埃税收协定争议的防范 ......................................................................80
第六章 在埃及投资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82
信息报告风险 ..........................................................................................82
登记注册制度.............................................................................82
信息报告制度.............................................................................86
纳税申报风险 ..........................................................................................87
在埃及设立子公司的纳税申报风险.........................................87
在埃及设立分公司或代表处的纳税申报风险.........................87
在埃及取得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所得的纳税申报风险.............87
调查认定风险 ..........................................................................................88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风险 ..........................................................................88
其他风险 ..................................................................................................89
参 考 文 献...........................................................................................................92
附录A 埃及政府与商务有关的部门一览表...................................................93
附录B 主要中资企业一览表...........................................................................95
附录C 埃及与其他国家税收协定签订情况...................................................99
附录D 埃及与其他国家税收协定税率表.....................................................102
第一章 埃及经济概况
近年经济发展情况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简称埃及。地跨非洲和亚洲,领土大部分位于
非洲东北部,同时包括位于亚洲西南部、苏伊士运河以东的西奈半岛。
东临红海并与巴勒斯坦、以色列接壤,西与利比亚为邻,南与苏丹交界,
北临地中海,既是亚、非之间的陆地交通要冲,也是大西洋与印度洋之
间海上航线的捷径。埃及是中东人口最多的国家,截至2024 年 12 月,
埃及境内人口数达 亿人,海外侨民达 1109 万人;
总人口超 亿人。官方语言是阿拉伯语,英语和法语在埃及也被广
泛使用。
埃及是非洲第三大经济体,在经济、科技领域方面长期处于非洲领
先地位。2011 年初以来埃及的动荡局势对国民经济造成严重冲击。埃及
政府努力通过恢复生产,增收节支,吸引外资,改善民生,多方寻求国
际支持与援助等措施,试图摆脱经济困境。2013 年 7 月临时政府上台
后,经济面临较大困难,在海湾阿拉伯国家的大量财政支持下,经济情
况较前有所好转。2014 年 6 月新政府成立后,大力发展经济,改善民生。
埃及在 2016 年推出了一项重要的改革计划:调整了汇率,进行了大规
模的财政整顿,并通过了新的法律,开始应对长期存在的结构性挑战。
主要的能源改革涉及补贴,改善治理,帮助向低碳方式过渡,并促进了
电力和天然气供应。进行了大量的公共投资, 以发展现代化道路基础设
施和改善生活条件,重点是落后的地区和农村地区。
埃及在数字化转型议程上也取得了进展。根据 2022 年政府技术成
熟度指数(GTMI4)的调查,埃及从B 组转移到A 组,报告称埃及在公
民参与以外的所有政府技术重点领域都有所改善,电子政府门户网站提
供了所有可用的在线服务(如出生登记、公证、公用事业账单),并允许
使用电子签名和提交公民投诉。现有的税务门户支持电子支付服务,社
会保险门户也提供了对公民参与该门户设计的报告的访问。
全国已经建立了 350 多个政府服务中心,并逐渐扩大其覆盖范围。以下
为埃及近三年主要经济指标(详见表 1),以及 2023/2024 财年投资、
消费、出口占GDP 的比例(详见表 2):
表1 近三年埃及主要经济指标
主要指标 2021/22 财年 2022/23 财年 2023/24 财年
GDP(亿美元) 4,752 3,938 3,831
GDP 实际增长率 % % %
通货膨胀率 % % %
人均GDP(美元) 4,587 3,744 3,570
财政支出(亿埃及镑) 18, 21, 30,
财政收入(亿埃及镑) 13, 15, 25,
赤字占 GDP 比重 % % %
失业率 % 7% %
外债(亿美元) 1,557 1,647 1,529
国际储备净额(亿美元) 334 348 464
中央银行隔夜存款利率 % % %
外资净流入额(亿美元) 100 461
国内投资占 GDP 比重 % % %
表 2 2023/2024 财年投资、消费、出口占GDP 的比例
主要指标 总额(亿埃及镑) 占 GDP 比例
总消费 166,880 %
总投资 26,892 %
净出口 -9, %
据埃及中央公共动员和统计局发布最新数据,2025 年 7 月埃及通
货膨胀率约为 %。
埃及当地时间 2023 年 2 月 7 日,国际信用评级机构穆迪宣布将埃及
的主权信用评级从 B2 级下调至B3 级,这是近 10 年来该信用评级机构
首次下调埃及主权信用评级。标普是第三家对埃及采取负面评级行动
的主要信用评级机构,原因是俄乌冲突的经济影响导致埃及出
现多年来最严重的外汇危机和最高的通货膨胀率。截至 2023 年 6 月, 国
际评级机构穆迪、标普、惠誉对埃及的主权信用评级分别为 B3、B/B
和B-,展望暂为负面。据 IMF《世界经济展望》(2023 年 10 月) 预测,
2023/24 财年埃及经济增速将降至 %,随后几年回升至 5% 以上。
2024 年 2 月 19 日国际信用评级机构穆迪公司发布报告,维持埃及
主权信用评级为 Caa1,评级展望为“积极”。报告将此归因于埃及最
近采取的措施,包括货币贬值和增加外汇储备。报告指出,尽管趋势
积极,但埃及的高债务水平和巨大的国内外融资需求构成了持续的风
险。
2025 年 2 月全球信用评级机构穆迪将维持埃及信用评级Caa1 不变,
归因于多种因素,最明显的是在外汇危机压力下降后,埃及债务偿还负
担和外部状况的改善。
俄乌冲突引发了脆弱新兴市场的大规模投资组合外流,埃及受到的
打击尤其严重。埃及的外汇缓冲总额——包括埃及中央银行(CBE) 报
告的一级(“官方储备资产”)和二级(“其他外汇资产”)—— 从 2022
年 2 月底的 545 亿美元突然下降到 2022 年 3 月底的 421 亿美
元。它们在 2022 年期间继续下降,到 2023 年 1 月底达到 396 亿美元。新冠
肺炎疫情对埃及劳动力市场造成了深远且结构性的冲击,尤
其加剧了女性就业等固有挑战。总体而言,全国失业率从 2020 财年
第四季度 %的峰值,回落至 2023 年 6 月的 %,但这背后隐藏着劳
动力参与率持续低迷的问题。截至 2023 财年第一季度,劳动力参与率
(%)和就业率(%)仍低于潜在水平,表明部分劳动者
(尤其是女性)因就业机会不足而退出了市场。此外,失业人口呈现
出年轻化、高学历化和城镇化的特征。2023 年 6 月,15 至 29 岁的青年占
失业总人口的 %,而拥有初中及以上学历的失业者占比高达%。
同时,城镇失业率(%)显著高于农村(%)。这些数据共同
揭示了埃及在创造充足、高质量就业岗位方面面临的长期结构性挑战。
为了应对这些冲击,埃及采取了汇率、货币和财政调整措施,以
遏制储备损失,遏制通货膨胀压力,并提供社会缓解措施。2024 年 3
月,埃及央行实施汇率自由浮动,官方汇率一度跌至 49 兑 1 美元,
但缩小了与平行市场的价差。2025 年 1 月,官方储备资产增至 亿
美元。
埃及当局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于 2022 年 12 月根据一项
为期 46 个月的延长基金安排(EFF)启动了一项贷款协议。电子金融
基金有望恢复宏观经济稳定,并支持结构性改革的实施。2024 年 3
月,IMF 将贷款增加至 80 亿美元。截至 2025 年 3 月和 4 月,埃及已顺利
完成第四次审查,并获得了相应阶段的贷款。此外,欧盟和世界银行
也分别提供了 74 亿欧元和 60 亿美元的金融支持。
支柱和重点行业
产业结构
埃及属于开放型市场经济,拥有相对完整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
体系。服务业约占国内生产总值 46%,农业占国内生产总值 18%。石
油天然气、旅游、侨汇和苏伊士运河是四大外汇收入来源。2024/2025
财年(截至 2025 年 5 月),埃及海外侨汇总额激增 %,达到约
328 亿美元,成为稳定国家经济的关键支柱。
旅游业方面,埃及历史悠久,名胜古迹很多,具有发展旅游业的
良好条件。政府非常重视发展旅游业。主要旅游景点有金字塔、狮身
人面像、卢克索神庙、阿斯旺高坝、沙姆沙伊赫等。2023/2024 财年埃
及旅游业收入达 亿美元,同比增长 %。
工业方面,工业以纺织和食品加工等轻工业为主。工业约占国内
生产总值的 36%,工业产品出口约占商品出口总额的 60%,工业从业
人员 274 万人,占全国劳动力总数的 14%。
农业方面,埃及是传统农业国,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 55%,
农业从业人员约 550 万人,占全国劳动力总数的 31%。埃及政府重视
扩大耕地面积,鼓励青年务农。全国可耕地面积为 310 万公顷,约占国
土总面积的 %。近年来,随着埃及经济的发展,农业产值占国
内生产总值比重有所下降。棉花是埃及最重要的经济作物,主要为中
长绒棉(35mm 以下)和超长绒棉(36mm 以上),被称为“国宝”。
经过近几年的改革,农业生产实现了稳定增长,是经济开放见效最快的
部门。但随着人口增长,埃及仍需进口粮食,是世界上最大的粮食进口
国之一。
支柱产业
油气工业方面,埃及是非洲地区重要的石油和天然气生产国,石
油和天然气的探明储量分别位居非洲国家中第五位和第四位。平均原
油日产量达 万桶,天然气日产量达 亿立方米,国内消耗的天
然气数量占天然气总产量的 70%,其余 30%供出口。埃及电力供应以
火电为主,占 %。全国电网覆盖率达 %,世界排名第 28 位。
纺织业方面,埃及有非洲最大的棉花和纺织工业集群,从棉花种
植到纺纱、织布和成衣制造的产业链较为完整。成衣制造能力较强,
但织布和印染环节相对薄弱,产品需大量进口。埃及目前约有 7,000
多家纺织企业,其中 90%为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约 150 万人,占全国
工业就业人口的三分之一,纺织业增加值约占 GDP 的 3%。近年来,纺
织品(含成衣制造)约占出口总额的 10%,主要出口市场为美国、欧
盟、土耳其和中东国家等。位于合格工业区(QIZ)的约 1,000 家企业
享 有 向 美 国 免 税 出 口 产 品 的 资 格 。 埃 及 东 方 纺 织 公 司 (Egypt
Oriental Weavers Carpet Company)是世界最大的机织地毯生产企业,
2022 年产量超过 亿立方米。
航运方面,苏伊士运河是世界最繁忙的航线之一,运河通航量约
占全球航运的 10%,集装箱运输量占全球的 25%。2022/2023 财年运河 收
入 94 亿美元,同比增长 %。受加沙冲突和红海危机影响,2024 年以
来苏伊士运河通行船舶锐减,2023/24财年收入降至亿美元。
重点产业
绿色能源方面,埃及《2035 年综合可持续能源战略》提出,到
2035 年实现可再生能源发电占比 42%的目标。2021 年 11 月,塞西总
统宣布提前至 2030 年实现这一目标。目前,这一比例仍低于 10%。
为加速推进能源结构转型,埃及政府采取了逐步削减能源补贴、汽车
油改气等举措,出台了外资国民待遇、低关税、土地登记费免征、所
得税减免等激励措施。近年来,新能源成为国际金融机构和企业对埃投
融资合作最为活跃的领域之一。埃及本班光伏产业园吸引外国投资超过
20 亿美元。2022 年以来,埃及主权基金与多个国际投融资机构签署框
架合作协议,总金额达 830 亿美元,重点投资绿氢、绿氨等项目。
埃及正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推动能源结构转型。这不仅体现在大幅
上调的远期目标和近乎翻倍的投资计划上,更通过一系列大型具体项
目落地执行,如大型光伏制造园区和吉瓦级别的太阳能+储能项目,
显示出其打造区域性绿色能源中心的决心。2025/2026 财年,埃及计
划向电力和可再生能源领域投资 1,363 亿埃镑(约 28 亿美元),相比上
一财年增长近一倍。2025 年埃及签署了建设 2GW 光伏电池组件及
1GWh 储能项目的土地协议。1GW/200MWh 的太阳能+储能项目已获
欧洲复兴开发银行资助并破土动工。
经贸合作
参与地区性经贸合作
埃及加入的阿拉伯区域性组织包括阿拉伯国家联盟、阿拉伯马格
里布联盟、伊斯兰合作组织、D8 集团、大阿拉伯自由贸易区及阿加
迪尔自贸协议;加入的非洲地区性组织是非盟及东南非共同市场;与
欧盟签署了合作伙伴协议;与土耳其签订自由贸易联盟自贸协议;埃
及与南方共同市场成员国(阿根廷、巴西、巴拉圭和乌拉圭)签订自
贸区建设框架协议等。埃及同 120 多个国家和地区有贸易关系,2022
年,前 5 大贸易伙伴是中国、美国、沙特、土耳其、意大利。2024
年 1 月 1 日,埃及正式加入金砖国家机制。
2024 年 3 月埃及政府同欧盟签署了一项总额 74 亿欧元的合作协议,
内容涉及金融、能源以及移民等领域合作。此协议使埃及同欧盟
的关系提升为“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双方将加强在金融、投资、科技、
能源等领域合作,为实现共同利益打造更紧密的合作关系。
与中国的经贸合作
中埃经贸交往有着悠久的历史。1994 年 4 月,中埃政府签订了
《投资保护协定》。1997 年 8 月,中埃政府签订了《关于对所得避免
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2016 年 1 月,习近平主席访问埃及期
间,双边政府和机构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
政府关于共同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和 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谅解
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阿拉伯埃及共和
国苏伊士运河经济区管理局关于苏伊士运河走廊开发规划合作的谅
解备忘录》等 21 项协议和项目合同。据中国商务部统计,
2024 年中国对埃及直接投资流量 9,303 万美元;截至 2024 年末,中
国对埃及直接投资存量为 亿美元。据海关总署统计数据,2024
年中埃双边贸易额 亿美元,其中出口 亿美元,进口
亿美元。据埃及投资和自由区管理总局(GAFI)统计,截至 2024 年,
在埃及注册的中国企业超过 2,800 家。据中国驻埃及使馆经商处不完全
统计,中国企业通过不同渠道对埃及的直接和间接投资额累计超过了 80
亿美元,创造本地就业岗位近 3 万个。投资领域集中在油气开采和服务、
制造业、建筑业、信息技术产业以及服务业等。其中, 中石油、中石化、
国家电网、埃及泰达公司、埃及发展服务公司、中埃钻井公司、华晨汽
车公司、中国港湾、巨石集团、新希望等公司在埃及投资额较大。目前
在中国驻埃及使馆经商参处备案并开展经贸活动的埃及中资企业机构共
140 多家,其中在埃及正式注册的境外企业80 家,其余为办事处、项目
部等。
2025 年 3 月,中国国家开发银行向埃及国民银行发放非洲中小
企业发展专项贷款 7,650 万美元,用于支持埃及制造业、交通运输业
等 8 个行业 94 家中小企业。
投资政策
投资门槛
埃及投资的主要管理机构是投资部及下属投资和自由区管理总
局,具体负责制定和修改《投资法》、改善投资环境、外资项目的审批、
管理和咨询服务、对外宣传等。埃及政府颁布的《公司法》及其实施细
则、《投资保护鼓励法》及其实施细则、《埃及经济特区法》及其实
施细则是目前埃及主要的投资管理法律。2017 年 10 月颁布了新投资法
及其实施细则。依据埃及现行政策,允许外国投资者以单一股东有限责
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简单合伙公司、分支机构和
分公司、代表处、特许经营等形式进行投资。
投资吸引力
2017 年 5 月,埃及政府颁布新《投资法》,对政出多门的投资激
励政策进行全面梳理和整合。投资者如遇到优惠政策无法落实的情况,
可向投资和自由区管理总局(GAFI)申诉,由GAFI 协调相关部门解决。
《投资法》实施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所有违背本法所附条例条款的规
定一律作废。因此,《投资法》成为研究外商投资激励政策的根本法和
基本框架。在《投资法》下注册的项目,如果位于经济特区和合格工业
区内,则仍受各自相关法律和协定管辖,在与上述法律和协定不冲突的
前提下,项目同时享有《投资法》规定的投资保障和激励政策。在自由
区机制注册的项目享有单独的政策体系。《投资法》提供的保障和激励
政策分为四个层次,所需条件由宽到严依次为: 投资保障、一般激励政策、
专项激励政策、附加激励政策。《投资法》实施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所
有违背本法所附条例条款的规定一律作废。此外,内阁可根据《投资法》
第 13 条向投资项目提供其他附加激励,包括:①与财政部长协商后,允
许投资项目设立进出口货物专门海关窗口;①在项目运营以后,投资者
承担的公共设施连接到投资项目的费用可由国家承担; ①国家可承担员
工技术培训的部分费用;
①工业项目自接收土地后两年内投产,国家将返还一半的土地款;①
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一些战略性项目免费划拨土地。
2020 年 2 月,埃及总理发布 2020 年第 6 号总理令,规定已在《投资法》
下注册的投资项目,如满足以下条件,其扩展项目均可享受所有一般激
励政策、特殊激励政策、附加激励政策:
(1) 行业范围包括制造业、农业、贸易、教育、卫生、交通、
旅游、住房、建筑、体育、电力、能源、自然资源、水、电信和科技;
(2) 扩展项目应在本法令执行后进行,即 2020 年 3 月 8 日之后;
(3) 扩展项目须新增资产,提高产能;
(4) 扩展项目应具有单独的账户和财务报表。
2023 年 5 月,塞西总统主持召开最高投资委员会当年改组以来第
一次会议,在企业注册许可、投资优惠、外籍人员居住证等方面审议通
过了 22 项行政改革和投资激励措施。2023 年 8 月,投资和自由区管理
总局(GAFI)宣布实施新项目单一审批制并启动新系统,涵盖建筑、
环境、民防和其他与投资活动相关的许可。
2024 年 7 月埃及政府新组建的投资与外贸部纳入原投资与自由区
管理总局,主管投资事务,2024 年 7 月新政府施政方案提出,到2030
年要将私人投资占总投资比重提高到 60%-65%,外国直接投资年增长
率达到 14%左右。
(1) 投资保障
①国民待遇方面,国家保证外国投资者享受国民待遇。内阁可发
布决定,根据对等原则给予外国投资者优惠待遇。
①居留许可方面,在项目实施期间,允许非埃及投资者在埃及居住。
条件包括:申请者是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或合伙人或企业主;居留期限
不得低于一年,不得超过项目运营期限。填写投资和自由区管理总局
(GAFI)的表格提出居留申请。在获内政部批准后,GAFI 董事会
按照公司经营范围的级别、期限、投资额、员工人数、经营所在地,
依据董事会发布决定规定的原则和条件准许居留。
①项目权益保障方面,投资项目不得实行国有化。投资者财产不得
被欺占和歧视。只有因公共利益需要,并事先支付合理补偿后,方可
剥夺投资项目财产的所有权。补偿额应相当于决定剥夺所有权时被剥夺
财产的公允价格。补偿金额应能够不受限制地自由转移。只有当
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况时,根据最终司法裁决,方可对投资项目予以行政
查封。同时,只有根据司法命令或裁决,方可对上述项目进行留置、扣押、
没收和冻结。只有在对投资项目违规行为持续发出警告,充分听取投资
方的观点、意见,并给予相应期限用于纠正违规后,有关行政部门方可
吊销投资项目许可,或暂停许可,或收回划拨给项目的不动产。对上述
决定,投资者可向《投资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委员会提出申诉。
①资金流动方面,与第三方权利不冲突,投资者有权设立、建设、扩
建投资项目;没有任何限制地以外币向境外融资;投资者有权拥有、管理、
运营、处置投资项目;获取利润,汇出境外;进行项目清算, 并将全
部或部分清算所得汇出。国家允许有关外国投资的现金使用可自由兑换
的货币自由、即时汇入项目所在地或汇出国外。同时,国家允许将当地
货币即时兑换为可自由使用的货币。
①进出口经营权方面,与有关进口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不冲突,
本法条款涉及的投资项目有权自行或通过第三方进口项目设立、扩建
或运营所需的原料、生产必需品、机器、零部件、与经营活动相匹配的
运输工具,而无须进行进口商登记;有权自行或通过他人出口自产产品
而无须申领许可和进行出口商登记。
①外籍员工比例方面,当本地员工不具备必要技能时,投资项目
有权根据本法实施条例阐述的原则和条件,在项目用工总额的 10%之
内,雇佣外籍工人,但最多不应超过项目员工总人数的 20%。最高投
资委员会可颁布决定,对部分具有特殊战略重要性的投资项目,在充
分重视本国员工培训的情况下,可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 一般激励政策
在《投资法》下设立的投资项目,除依据自由区机制设立的项目之
外,均享受一般性激励政策。包括:投资项目自商业注册登记起 5 年内,
免除公司或机构成立合同、与公司经营有关的信用便利合同、抵押合
同的印花税和公证费;公司或机构为设立公司签订的土地登记合同免除
上述税费。项目适用于 1986 年 186 号海关豁免法第 4 条规定,即为设立
公司而进口的必要机器、设备、仪器,按照货值 2%的
统一税率缴纳海关关税;同样,公共设施工程公司进口设立和完善公 司
所需的必要机器、设备和仪器,适用上述统一税率。与 1963 年 66 号海关
法规定的临时放行规定不冲突,本法条款涉及的工业投资项目 短期用于
商品加工,随后复出口的进口模具以及类似生产必需品,进 口时免征关
税。放行和复出口依据到货单进行。投资和自由区总局在 与财政部协调
后设立专门登记簿,对进境和复出口货物进行专项登记。
(3) 专项激励政策
主要体现在《投资法》第十一条的地区鼓励政策。该法生效后设
立的投资项目,根据投资地图,享受从应税净利润中核减相应比例的投
资成本,从而抵消企业所得税。
(4) 附加激励政策
政府内阁可作出决定,对投资项目或扩建项目给予附加激励如下:
①与财政部长协商后,允许投资项目设立进出口货物专门海关窗口;
①在项目运营以后,投资者承担的公共设施连接到投资项目的费用
可由国家承担;
①国家可承担员工技术培训的部分费用;
①工业项目自接收土地后两年内投产,国家将返还一半的土地款;
①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一些战略性项目免费划拨土地,当确有
必要时,根据有关部门部长的报告,内阁可做出决定,新增其他的非
税激励。
第二章 埃及税收制度简介
概览
税制综述
埃及税收制度体系完备,税率结构简明,实行以所得税和增值税
为主体的复合税制。埃及税收占中央财政收入的一半以上。埃及核心税
种涵盖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关税、房地产税、
印花税等。
财政部下属的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和不动产税务局,分别负责所 得
税和增值税、海关关税、房地产税的管理。通常情况下,纳税年度 与公
历年度相同,即自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纳税人也可自行 选择其他期
间作为纳税年度,需在公司章程中说明。纳税人需在自经 营活动开始之
日 4 个月内到税务部门注册,在活动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通知税务部门。
税务局为纳税人颁发税务登记卡,内容包括纳税人 姓名、地址、身份证
号码、公司地址、法律形式、公司名称、纳税人 经营活动、应纳税种、
注册的地区税务办公室、税号、提交年报的日 期等。投资者凭投资局颁
发的证明文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公司须每 年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
税款,税务局负责对纳税申报表进行审核。一般税种须在每年 5 月 1 日前
(即上一税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提交上一年纳税申报表、相关文件
和原始财务报表,并同时缴纳税款。 企业所得税应于每年 4 月 30 日前缴
纳。增值税和印花税按照发生时间,于当月缴纳。未按规定日期提交纳
税申报单并缴纳税款的企业, 将被处以罚息,罚息率为每月欠缴税款的
1%。
税收法律体系
埃及税收法律主要包括所得税法、房地产税法、增值税法、海关
法、印花税法、经济特区法和投资法等(详见表 3)。埃及已与 61
个国家政府签订了税收协定。
表3 埃及现行重要的税收法律
序号 法律名称 法律颁布文号 重要修正案或新法颁布文号
1 所得税法 2005 年第 91 号法 2017 年第 82 号法
2 房地产法 2008 年第 196 号法 2014 年第 117 号法
3 增值税法 2016 年第 67 号法 2023 年第 24 号法
4 海关法 1963 年第 66 号法 2022 年第 218 号法
5 印花税法 1980 年第 111 号法 2017 年第 76 号法
6 经济特区法 2002 年第 83 号法 2015 年修正案
7 投资法 2017 年第 72 号法 2019 年修正案
最新税制变化
为应对全球新形势,刺激国内经济发展,埃及政府陆续新颁布了
若干税收政策,主要涉及上市公司进行股息分配、处置在埃及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公司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利得、中小微企业实行简易税制以及
增值税等方面。主要政策调整如下:
(1) 为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减轻其行政负担并鼓励合规,埃
及于 2025 年颁布了第 6 号法,引入针对中小微企业的全新简易税制
(也称为“统一税制”)。该制度的核心内容包含税率优惠、税收减免
及程序简化三个方面。
(2) 合规便利化改革。设 3 个月自愿注册窗口期(免历史罚款),
推行简易申报表及电子台账(2025年第5号法)。
(3) 《统一税务程序法》(2025 年第 7 号法)的修正案引入了
监管措施,以减少税务纠纷,提高税收征收效率。主要亮点包括:调
整滞纳金上限机制、税收违法行为和解机制和预扣税补征率。
(4)2025 年 7 月 17 日,埃及财政部发布了 2025 年第 157 号法, 修订
了埃及增值税(VAT)法,更新了增值税豁免清单以及适用于某些商品和
服务的增值税税率。
(5)2025 年 6 月 10 日,埃及政府对其资本市场税制进行了一项重
大改革,取消了股票市场交易的资本利得税。现在,每笔交易, 无论
盈利还是亏损,都需缴纳 %至 %的固定印花税,适用于
买卖操作。同时,外国投资者不再享受免税待遇,与常驻贸易商一样, 每
次买卖操作都要缴纳 %至 %的固定印花税。
(6)2024 年 1 月 27 日,第 2024 号法在 2024 年 2 月 2 日埃及
《政府公报》上宣布,并于第二天生效。该法概述了对绿色氢生产项
目及其衍生物的奖励措施。
一种主要的激励是绿色氢激励。政府提供现金投资奖励,从项目
活动或其扩展活动所得收入中获得的已付税款的 33%至 55%不等。这
种奖励不应被视为应纳税收入,为当地税收目的进行适当调整。
从经合组织“第二支柱”展望方面,在等待有关当局进一步澄清的同
时,应仔细分析这种情况如何影响“有效税率”的计算(即“有效税率”)。
根据《经合组织示范规则和行政指导》,应只提及财务报表,而不考
虑任何税务调整。
该法还包括增值税免税。除客车、必要的机器、工具、装置、原材
料和开展绿色氢生产项目许可活动所需的运输方法及其衍生物外, 免
缴增值税。此外,这些项目的出口应按 0%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此外,政府还提供了若干其他免税,包括对这些项目中使用的财
产免征财产税、印花税和文件费。其中还包括免除与建立公司和设施的
合同、信贷设施和相关抵押贷款合同以及建立这些项目所需的土地登记
合同有关的税收。除客车外,政府还对建造这些项目所需的所有进口品
免征关税。
(7)根据 2023 年第 518 号决议,埃及自 2023 年 12 月 24 日起允许以
交易原币缴纳增值税。此政策主要适用于以外币向有相关许可的实体
(如旅行社)支付对价的交易,但不含进口业务。关键前提是: 纳税人
必须在应税后一个月内,通过正规银行将不低于税额的外币收入结汇。
在此条件下,相关进项税也可用同种外币抵扣。
(8)财政部于 2023 年 4 月 9 日发布了 2023 第 188 号法,以更改所
得税法、增值税法的执行条例:
根据该法令,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在确定纳税人在电子发票
(e-invoice)系统中记录的应纳税财务和工业利润净额时,除电子
发票外,不应考虑任何证明可抵扣成本和费用的文件。本规定不适用
于纳税人在义务开具电子发票之日之前已开具的纸质发票。
在所有情况下,根据法令第 22 和 30 条的规定,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电子发票系统中记录的除电子发票外的其他任何文件均不得计
入代扣代缴税款或退税。本规定不适用于纳税人在义务开具电子发票之
日之前已开具的纸质发票。
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电子发票系统与海关系统(窗口)之间存
在网络数据库连接,任何企业除办理开具电子税务发票业务外,一律
不得进入海关系统(窗口)。
电子发票于 2023 年 7 月起适用,电子收据于 2025 年 1 月起适用。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埃及境内的常驻法人单位以及非常驻
单位设立在埃及境内的分支机构、车间、工厂或其他单位。
居民企业
判断标准及扣缴义务人
对于在埃及从事经营的公司和分支机构,居民企业的认定实行登
记注册地原则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原则双重标准。满足以下条件的
企业将被视为埃及居民企业:
(1) 依照埃及法律、法规在埃及境内成立。
(2) 其主要或实际管理机构在埃及境内。满足以下至少两个条
件的企业被视为在埃及有实际管理机构:
①日常决策地位于埃及;
①董事会和经理会议举办地位于埃及;
①至少 50%的经理或董事居住地位于埃及;
①拥有 50%股权或投票权的合伙人或股东的居住地位于埃及。
(3) 国有实体持股比例超过 50%。
征收范围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在埃及境内外实现的所有收益缴纳企业所得
税。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和在埃及境内的经营单位只就其来源于埃及
境内的所得纳税。
税率
在埃及,企业所得税一般税率为 %,苏伊士运河管理局、埃及
石油管理局和埃及中央银行的利润按 40%的税率征税;石油和天然气
的勘探、开采、加工企业适用税率为 %。具体税率情况如下:
表 4 埃及企业所得税税率
税种 税率
企业所得税 %
证券交易利得 10%/0%
资本利得税
其他资产交易利得 %
分支机构税 %
分支机构汇款税
分支机构利润须在本年度结束
后 60 天内汇回国内,并按照 5%
税率缴税
股息红利税 5%/10%
采购 %
一般服务 2%
专业服务 5%
居民企业
佣金 5%
利息
一般税率为 20%,根据埃及与
各国签订税收协定,税率可能会
有
不同
特许权使用费
一般税率为 20%,根据埃及与各
国签订税收协定,税率可能会有
不同
代 扣
代 缴
所 得
税
非居民企业
管理服务费
一般税率为 20%,根据埃及与各
国签订税收协定,税率可能会有
不同
向前弥补
一般情况下不可弥补,长期项目
(如工程类项目)未完工的可向
前弥补且无年限要求
损失
结转
向后结转 5 年
税收优惠
(1) 自 2017 年 6 月 1 日起,埃及开始实施新《投资法》。新《投资
法》将埃及划分为两个区域,即 A 区域(包括上埃及和苏伊士等亟须
发展的地区)和 B 区域(埃及其他地区)。《投资法》根据投资项目
的类别和所属地区给予了不同的税收减免,以补偿企业的部分投资费
用。
①所属A 区域的投资项目:50%的投资成本可在税前进行扣除。
①所属B 区域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项目,30%的投资成本
可在税前进行扣除:根据《投资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确定为劳动密集
型的项目;中小型投资项目;使用或生产新能源、再生能源的项目; 最高
投资委员会确定的国家级和战略性项目;最高投资委员会确定的旅游项
目;发电和配电项目;向埃及地理区域之外出口产品的项目; 汽车及
其配套工业;木材加工工业、家具、印刷、包装、化工工业; 抗生素、
抗肿瘤药物以及化妆品工业;粮食、农产品、农业废物利用项目;工程
机械、冶金、纺织、制革工业。
依据上述优惠进行税前扣除的成本金额,上限为项目启动日实收
资本的 80%。此外,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期限为 7 年。
(2) 为鼓励资本投资,公司首次使用或购买的资产可适用税收
优惠政策。该税收优惠政策适用于“用于生产的机器和设备”,先扣除
该资产成本的 30%再进行折旧。需要注意的是,资产在用于生产的第
一年才允许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3) 长期项目在应税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以完工进度为基础进行
考虑。相关项目下的预估利润以总项目金额与预估成本的差额为准,
且应考虑该项目的完工进度,公司可以根据项目期末的实际结果调整以
后各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4) 一般来说,准备金是不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但是,银行和
保险公司可享有特殊优惠,以下项目可从企业所得税中扣除:
①银行计提的符合中央银行规定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 80%;
①保险公司依照保险监督管理办法发生的准备金支出。
(5) 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需注意尽管证券投资基金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投资公司需要缴纳 企
业所得税。
(6) 根据埃及 2025 年第 6 号法,针对中小微企业(SMEs)的阶
梯式优惠税率制度设计为分层结构,以年营业收入为计税基础,税率
随收入区间递增,具体如下:年收入不超过 500,000 埃及镑的企业适
用最低税率 %;年收入在 500,001 至 2,000,000 埃及镑区间的企
业适用 %的税率;年收入在 2,000,001 至 3,000,000 埃及镑区间
的企业适用 %的税率;年收入在 3,000,001 至 10,000,000 埃及
镑区间的企业适用 %的税率;年收入在 10,000,001 至 20,000,000 埃
及镑区间的企业适用最高税率 %。这一制度旨在通过渐进税负减
轻中小微企业的财务压力,同时激励合规经营和业务扩张。
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由每一年取得的应税收入总额减去允许税前扣除
的费用、支出确定。
(1) 收入范围
①公司收入;
①商业或工业业务收益;
①转让房产或固定资产收入;
①收到社团支付的金额;
①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公司法人支付的收益;
①租金、许可费及稿费收入;
①其他收入。
(2) 不征税和免税收入
①居民企业从埃及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
①从事土地复垦和林业的公司在前 10 年生产经营过程取得的收
入;
①从事畜牧业、渔业、家禽养殖和蜂蜜生产相关活动取得的收入, 自
生产活动开始之日起 10 年内可享受免税待遇;
①符合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收入;
①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
①法人机构持有中央银行发行票据的利息收入及买卖前述票据
交易产生的收益。
(3) 股息红利收入
在埃及,无论向居民企业或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均需要缴
纳预提所得税。具体而言,非上市居民企业分配股息适用 10%预提所
得税;在埃及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向其他居民企业分配股息适用
5%预提所得税。预提所得税具有终局性,企业收到已扣缴预提所得税
的股息收入,不再计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中。
母子公司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可适用一定的豁免制度。若满足以
下条件,母公司从其子公司(居民企业或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收
入中,仅就其中 10%的部分缴税:
①取得股息红利的企业持有派发股息企业25%以上的股权或投票
权;
①取得股息红利的企业已经持有或承诺持有公司股票不少于 2
年。
(4) 资本利得
通常情况下,处置资本性资产(包括非上市股份)所产生的资本
利得,应归类为普通业务利润进行税务处理。出售股份所产生的资本损
失,仅可用于抵减同一纳税年度内因出售股份而产生的资本利得, 其
中上市公司股份与非上市公司股份视为不同类别资产、分别独立计算。
未抵减完毕的超额资本损失,允许向后结转三年,并用于抵减未来期间
产生的任何资本利得。
2014 年 7 月埃及出台对股市征税的法案,如果交易标的是在埃及
证券交易所注册上市企业的股票,则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含个
人)取得的资本利得按照 10%的税率征收资本利得税。但此项税赋自
2015 年 5 月 17 日起暂停征收 2 年,在 2017 年 6 月 19 日新颁布的
2017 年第 72 号法中,该税继续暂停征收 3 年,直至 2020 年 5 月 17 日。
2020 年 3 月,埃及政府规定埃及证券所的资本利得税将延期至2022 年
1 月 1 日重新征收,外国投资者将被永久豁免。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处置埃及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和其他证券取得的收益按照
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单独的税收池中)。处置非上市股份
所取得的资本利得按 %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 30 号法更新:资本利得税额外激励措施:
①股票发行(IPO)/额外股票份额激励措施:
如果股票首次在埃及证券交易所上市(IPO):新修改税法颁布
之日起两年内(即 2025 年 6 月 15 日之前),实现的资本收益 50%免征
税。
新税法颁布两年后(即 2025 年 6 月 15 日之后),只有 25%的资本
收益不需要纳税。
若在新税法颁布之日(即 2023 年 6 月 15 日)之后发行额外债券, 在
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已实现资本收益的 25%无需缴纳资本收益税。
①埃及证券交易所交易激励措施:
额外成本(上限为销售和购买交易的 %)将被允许作为可扣
除成本,从而减少应纳税的资本利得税。
(5) 税前扣除
在税前列支的扣除项目为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相
关的费用支出。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如果费用有电子发票支持, 应允
许作为扣除。如果不提供电子发票,埃及税务机关将把成本项目视为
不可扣除的费用。埃及所得税法规定的可税前扣除项目包括:
符合条件的贷款利息:
利率上限:借款利率不得超过埃及中央银行在纳税年度起始日公
布的贴现率的两倍(例如,若贴现率为 10%,则最高利率为 20%);
资本弱化规则:债务/权益比率需符合渐进调整要求(2023 财年 4:1,
2024-2027 财年 3:1,2028 财年起 2:1),但银行、保险公司及
财政部特批融资公司除外;
转让定价合规:贷款利率必须遵循独立交易原则,规定关联方之
间的任何交易都应按照独立交易价格(即市场价值)进行,税务机关
有权在审计中调整非公允利率并重新计税;
1
商业关联性:贷款必须直接用于主营业务活动。
违反上述任一条件将导致超限利息不可扣除、滞纳金及追溯调整
风险。
①固定资产折旧;
①已缴纳的除企业所得税以外的税款;
①向政府部门的捐赠支出;
①向慈善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以及经批准的教育和医疗机构的捐赠
支出,扣除额不得超过年度净利润的 10%;
①企业雇主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金:
雇主必须为所有外籍员工缴纳总保障工资 11%的社会保险缴款。
该社会保险缴款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①企业雇主按规定缴纳的养老金和储蓄金,扣除额不得超过工资
总额的 20%;
①罚款和违反合同支付的违约金等。
另外,可在税前扣除的还包括一些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
无票支出和费用。这些支出和费用包括当地交通费用、食堂费用、清
洁和日常维护费用、与商业有关的各类邮票、报纸和杂志。但扣除总额
不得超过一般管理费用总额的 7%。
居民公司就其在国外赚取的利润缴纳的国外税可以从埃及应缴
纳的税款中扣除;但是,在国外发生的损失不能扣除。
企业支付的股息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特许权使用费通常
可以扣除,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扣除条件。
(6) 亏损弥补
亏损可以结转 5 年。如果损失在这一期间内没有充分利用,则不允
许再作结转。
以下情况发生的亏损不得结转:
①公司的 50%以上的所有权(股份或表决权)发生变动 50%以上;
①公司的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发生了变化;
①没有在埃及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
一般来说,埃及不允许向前弥补亏损,但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核算
的长期项目(如工程类项目)除外。
境外生产经营发生的损失不能用来弥补埃及境内的应税利润。
非居民企业
概述
非居民企业指公司注册地不在埃及的企业。非居民企业应当就其
在埃及的常设机构实现的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构成为常设机构的
埃及非居民企业需要就来源于埃及的收入缴纳预提所得税。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非居民企业就取得的来源于埃及的所有收入纳税,无论该收入的
接收方在埃及境内还是境外。
埃及税务机关将常设机构(PE)定义为在埃及进行与非居民有关
的业务或项目的固定营业场所。这包括:
(1) 总部;
(2) 分支机构;
(3) 用作销售网点的建筑物;
(4) 办公室;
(5) 工厂;
(6) 车间;
(7) 自然资源开采地点;
(8) 农场;
(9) 建筑工地、施工或装配点、设施及其监督活动;
(10) 有权代表外国公司批准合同的代理人;
(11) 在一年中的大部分时间里致力于为外国公司赚取利益的
独立经纪人或代理人。
2023 年第 30 号法的新修正案扩大了“常设机构”的定义,通过引入
常设机构期限门槛和服务业常设机构和保险业常设机构的概念, 以及
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 第
7 项行动对某些机构常设机构进行了更新。
根据《埃及公司法》,被视为具有常设机构风险的外国公司应在
埃及成立法人实体。
《埃及公司法》规定了几种外国公司可以选择成立的法律形式,
即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或代表处。
税率
(1) 除特殊规定,适用税率与居民企业相同。
(2) 资本利得
处置非上市居民公司股份的资本利得,按税率为 %的企业所
得税计算。处置国库券所得的收益,税率为 %。
美国国债的资本利得需要纳税。
自 2020 年 10 月 1 日起,通过处置在埃及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和其
他证券或非居民公司处置国库券而实现的资本利得可免税。
处置埃及资产不动产的资本利得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 2024 年 11 月 30 日起,商业代理、法律代表和在埃及运营的外国
公司分支机构为其海外母公司提供的服务被归类为出口服务,并适用
0%的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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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提所得税
(1) 股息
非上市居民企业(包括设立在特殊经济区的企业)向非居民企业
派发股息,需缴纳 10%的预提所得税。
自 2020 年 10 月 1 日起,在埃及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居民企业向其他非
居民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需缴纳 5%的预提所得税。而股票股利免税。
但是,埃及与外国之间适用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T)可能
会降低/取消此类税率。
(2) 利息
由埃及财政部代表中央银行发行并支付利息的政府债券,利息所
得须缴纳 32%的预提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人取得的利息须缴纳 20%的预提所得税,或适用税收
协定规定的更低税率。埃及居民企业须按照20%的税率进行源泉扣缴。
如果适用税收协定下规定的低税率,非居民企业应在收到利息后的 6 个
月内向埃及税务机关提交退税申请。
埃及居民企业向非居民支付期限超过三年的贷款利息,免缴预提
所得税。
(3) 特许权使用费
非居民企业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须缴纳 20%的预提所得税,或适
用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税率。埃及居民企业必须按照 20%的税率进行
源泉扣缴。
(4) 服务费
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服务费须缴纳 20%的预提所得税。埃及税法规
定的“服务”不包括以下项目:运输服务;保险服务;提供培训、展览
和会议服务;协助在国际证券交易所上市服务;广告或其他直接营销
服务;以及常设机构向其境外总部支付的管理服务费。对于居住在与
埃及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议的国家的纳税人所提供的服务,适用10%
的预提所得税。
(5) 本地付款的预提所得税
适用于超过 300 埃及镑的当地服务和用品的当地付款的预提所
得税税率最近更新如下:
承包和供应:%
所有类型的服务:%
佣金:%
此类预提所得税被视为企业所得税的预付款,不应代表额外费用。
申报制度
申报要求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可与公历年度一致,或可在公司章程中另
行规定。纳税人应当在纳税年度次年的 5 月 1 日前或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合作社、年营业额超过 2,000,000 埃及镑的合伙企业,纳税申报表必须
经注册会计师核准。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公司必须使用经电子签名认可的统一注册号,
通过政府网站(税务总局)以电子方式提交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有权
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但需在申报纳税截止日前至少 15 天提交
申请,并应当于申报日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人可以在纳税申报截止日起 1 年内进行更正申报,但纳
税人如有逃税行为,概不接受或容许更正申报。
《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了自我评估制度,要求纳税人自行计算
其应纳税所得额,并于申报当天缴纳税款。如纳税申报表中出现任何
计算错误,税务机关有权更正,并通知纳税人正确计算结果。
税款缴纳
纳税人应当于每年 6 月 30 日、9 月 30 日及 12 月 31 日前完成前三个季
度的预缴税款,每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金额应等于上一年度同期收入或
者利润的 20%;公司上一纳税年度未申报纳税或者发生亏损的,应估
计相应纳税期间利润的 20%;如果某一纳税年度的利润低于前一年的
利润,纳税人可以申请免于第三季度预缴税款。年终,企业进行汇算
清缴时已预缴的税款可用于抵扣。
连续两年亏损的企业或企业变更法律形式时,则当年不适用季度
预缴税款制度。
个人所得税
埃及税收居民的所有收入都应计入应税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通
常个人所得税在将劳动报酬支付给埃及员工和外籍人员时由支付者
代扣代缴。2024 年 3 月,埃及再次修订个人所得税法,调整各档次的
计税额度并取消税率折扣政策。
居民纳税人
判定标准
满足以下条件的个人将会被视为是埃及居民纳税人:
(1) 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埃及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 183
天的个人;
(2) 在埃及拥有永久居所。如果个人于一年中的大部分时间都
居住在埃及境内(无论是居住在个人所有的房产、租住的房屋或者其
他地方)或者个人在埃及境内拥有专业办公场所、工业场地或者其他
任何供其经营业务的场所,该个人均会被视为在埃及境内拥有永久居所;
(3) 纳税人是在境外履职的雇员但从埃及的公共或者私人渠道
获得工资薪金。
征收范围
居民纳税人须就其全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1) 应税所得
埃及税收居民的所有类型收入都应计入应税收入,按照累进税率
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通常个人所得税在将劳动报酬支付给埃及员工和
外籍人员时由支付者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纳税人上一年度实现
的各类净收入总和计算。主要包括:
①就业收入
A.工资薪金
无论是基于合同关系、永久或临时、定期或非定期雇佣的基础,
工资薪金所得税适用于个人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有收入。
应税所得包括基本工资、奖金、各类津贴、加班补贴和各类附带
福利以及在埃及进行工作而来源于境外的补贴、由埃及境内支付的因
个人在埃及境外工作而取得的补贴。
外籍居民个人的受雇收入税务处理与埃及居民个人一致。
受雇收入需要按月进行预扣预缴,预缴税额可以在最终汇算清缴
时扣除。
B.实物福利
实物福利基于其实际价值全额征税。为实现某项职能所发生的成
本可以从计税基础中扣除。
某些附加福利的计税基础按如下标准确定:无论汽车是雇主所有
还是由雇主租赁,雇员个人使用汽车相关的燃油、保险费及维修费的
20%;每年手机通讯费的 20%;雇主为雇员、雇员家庭成员或财产所
购买的年度人寿保险费的 100%;根据员工持股计划授予员工的股票
的市场价以及发行价之间的差异;提供给雇员的贷款,如果贷款金额
超过提供贷款前 6 个月雇员的工资总额以及贷款利率低于 7%,应税
福利性质收入将会根据 7%利率与同期市场利率的差异进行计算并征
税。其他附加福利将会根据市场价值进行课税。
附加福利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有:医疗;由雇主提供给雇员集体使
用的交通工具;餐补和工作服;雇主提供的与就业有关的住房。
C.退休金收入
雇员获得的退休金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雇员支付的养老金
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但是雇员支付给非埃及养老基金或者保
险公司的养老金无法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D.董事费
居民纳税人作为董事会董事或者其他管理实体成员所取得的出
席费或者其他报酬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也不能由支付该所得的公司
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①经营活动和专业劳务所得
经营收入由个人进行的所有交易产生的收益构成,包括资产处置。
此类收入的计税基础一般与企业应税所得的确定方式一致。
①投资收入
一般而言,个人自业务活动中取得的投资收益应包含在纳税人的
总收入中按累进税率征税。由埃及居民企业分配给居民个人的股息红利
按自 2014 年起适用的 10%税率征收税款;居民个人从埃及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企业取得的分红适用 5%税率;年度免税额适用于从居民企
业取得的股息,最高不超过 10,000 埃及镑;股票股利免税;从埃
及银行和埃及邮政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从存托凭证和中央银行
发行的证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免税;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通常被作为非经
营收入而适用累进税率征税。
①资本利得
处置埃及城区界内的土地和建筑物取得的总收入按 %税率纳
税。“处置”包括未婚人士、配偶、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赠与。为
公共利益而征用以及由法院或政府执行的强制处置不属于个人所得
税应税行为。
自 2020 年 10 月 1 日起,个人处置非上市公司股票的资本利得按
个人所得税等级征收;2022 年 1 月 1 日起,个人处置在埃及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的股票资本利得按 10%缴纳个人所得税。从投资于国外的股
票中获得的资本收益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提埃及是该个人的商业、
工业或专业活动中心);最新的税法修正案(2023 年第 30 号法) 为满
足特定标准的个人提供额外的资本利得税减免。
(2) 免税所得
①雇佣所得中的免税收入包括:遣散费;相当于 20,000 埃及镑的
年度个人免税金额;非现金福利,例如餐饮、住房、集体交通、医疗
以及工作服装等等,但是其他附加福利补贴为应税收入;雇员从公司
获得的法定分红收入、养老金收入和退休金。
①经营收入中的免税收入包括:来自土地开垦以及农作物栽培的收
入,该免税收入适用有效期为自土地被视为可生产后的第一个纳税年度
开始的十年;来自家禽饲养、畜牧项目以及渔业养殖项目的收入, 该免
税收入适用有效期为自项目运营开始后的十年;来自蜜蜂养殖的收入,
该免税收入适用有效期为自项目运营开始后的十年;来自社会发展基金
全资或部分资助项目的收入,该免税收入适用有效期为自项目开始后的
五年,并且如果存在会计账簿,则享受免税政策的收入金额最低为年度
利润的 50%但不能超过 50,000 埃及镑,该免税政策仅适用于自社会发
展基金取得资助的满足其他条件的个人;在埃及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投资产生的收入;贷款、债券、股票利息收入以及股票分红收入。
①非经营收入中的免税收入包括:作为专业协会活跃成员的专家取
得的收入,该免税政策适用于专业活动开始的前三年并且免税额最低为
50,000 埃及镑,三年期限不包括职业培训时间以及服兵役时间,
但是如果从专家学校毕业到专家开始专业活动的时间超过 15 年,上
述免税期限将缩短至 1 年;撰写及翻译书籍取得的收入,但不包括为达
到以视听形式呈现而销售的撰写及翻译服务;大学教育工作者根据大
学规定销售分发给学生印刷的书籍取得的收入;艺术家协会成员通过
绘画、雕刻、雕塑取得的收入。
①不动产收入中的免税收入包括:来自开垦荒地的不动产收益,
可以在十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税率
2024 年 2 月,埃及政府颁布 2024 年第 7 号法,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修
订,修改了各个档次计税额度。新的税收等级影响到雇员和其他个人纳
税人,如从事商业和工业活动、房地产、知识和非商业活动的人。
修正案将从 2024 年 3 月起对雇员生效,而从事商业和工业活动、房
地产、知识和非商业活动的个人将从该法颁布之日起结束的纳税期起按
修正后的税率纳税。
表5 居民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年度净收入(埃及镑)
不超过
600,000
600,001-
700,000
700,001-
800,000
800,001-
900,000
900,001-
1,200,000
超过
1,200,000
税率
(%
)
1-40,000 0
40,001-55,0
00
1-55,000 10
55,001-70,0
00
55,001-70,0
00
1-70,000 15
70,001-200,
000
70,001-200,
000
70,001-200,
000
1-200,000 20
200,001-400
,000
200,001-400
,000
200,001-400
,000
200,001-400,
000
1-400,000
超过 400,000 超过 400,000 超过 400,000 超过 400,000 超过 400,000 1-1,200,000 25
超过
1,200,000
税收优惠
根据第 30 号法的修正案,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个人纳税人如以电
子发票作为其支出和成本的支持,将获得最高 5%的所得税优惠。
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方式取决于收入类型。所有的免税收入均可
以从计税基础中扣除。另外,以下收入可以从受雇收入中扣除:
(1) 从 2024 年 2 月 21 日起,每人 20,000 埃及镑的年度免税额
(之前为 15,000 埃及镑);
(2) 社会保险缴款;
(3) 人身以及健康保险保费以及向根据个人保险基金法设立的
个人保险基金缴纳的保险费。上述缴费的合计不能超过基础工资总额的
15%与 10,000 埃及镑二者孰低。
非居民纳税人
判定标准及扣缴义务人
不满足上述居民纳税人条件的境外个人将会被视为是埃及的非
居民纳税人并仅需就其来源于埃及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在
满足一些特定条件后将可以适用免税。
征收范围
(1) 受雇收入
非居民受雇收入按照居民受雇收入适用的累进税率纳税。非居民
个人取得的养老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 经营活动和专业劳务所得
具有固定营业场所的非居民个人在埃及境内的营业收入按埃及
税法纳税。非居民运动员和艺术家(表演艺术家和艺人)获得的收入
须缴纳 20%的预提所得税。
(3) 投资收入
非上市居民企业(包括设立在特殊经济区的企业)向非居民个人
派发股息,需缴纳 10%的预提所得税。
个人自埃及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处取得的分红,适用 5%税率。
埃及居民个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的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须按其
总金额的 20%缴纳预提所得税。
(4) 资本利得
处置埃及境内不动产所获的资本利得税率为 %。
非居民个人转让埃及非上市居民企业股份取得的收入适用累进
税率,最高可达 %。
自 2020 年 10 月 1 日起,非居民个人处置在埃及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的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利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包括国债)。
从海外投资股票所获得的资本收益不应在埃及征税。
税率
除特殊规定,适用税率与居民纳税人相同。
申报制度
申报要求
个人从事经营性、专业性活动,必须自活动开始之日起 30 日内、
停止活动或者迁址后 30 日内,通知税务机关,此外个人需申请取得税
务登记证。
个人取得非商业所得,无论金额大小,均应于纳税年度的次年 4
月 1 日前提交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并完成税款缴纳,申报表必须详细
列示损益明细,并附相关会计账簿辅以佐证。
个人可在申报纳税截止日前15 天或15 天以上向税务机关申请延
期申报,同时若个人在纳税申报截止日预估并缴纳税款,纳税申报日期
可延迟 60 天。
埃及居民雇主对雇员取得工资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必
须每月从雇员的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将税款支付给税务机
关。同时,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和 10 月向税务机关提交个人所得税季
度扣缴申报表。此外,雇主应当于次年 1 月 1 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年度
申报表,注明每位雇员的年度工资薪金,以及应缴未缴的个人所得税金
额。自由区项目必须扣缴其雇员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并将对应的
税款支付给税务机关。
以合伙企业形式从事工商业活动的非居民,必须在财政年度终了
后四个月内或者停止活动后三十日内,提交年度纳税申报表。
税款缴纳
纳税人应当在付款日后的次月 15 天内完成税款缴纳。如果个人
未能在到期日前缴纳税款,将被加征延期罚款,直至缴纳之日。延期
罚款按 2%的利率加上埃及中央银行每年 1 月规定的信贷和贴现率计
算。
增值税
概述
2016 年 9 月,埃及公布新的《增值税法》(2016 年 67 号法),
并从 2016 年 9 月 8 日开始实施,同时废止销售税法。
2020 年 2 月,为增加财政收入,埃及公布 2020 年第 13 号法, 对
《增值税法》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提高了烟草产品的增值税。2020 年 6
月,埃及财政部完成了 2016 年第 67 号法增值税法修正案草案, 已发布
在财政部网站上。
另外,埃及增值税法规定了增值税及“附表税”。附表税或单独适
用于不征收增值税的特定商品和服务,或与增值税同时征收。
埃及正在实施电子发票系统,该系统将强制所有企业使用电子发
票。自 2021 年 5 月 15 日起,在大型纳税人部门注册的纳税人必须自
该日起对其商品和服务提供电子发票。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纳税
人在线上销售商品或服务也需遵守相同的要求。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
纸质发票不再接受增值税扣减或退款,只接受电子发票,但公司或机构
在被要求实施电子发票系统前开具的纸质发票除外。
纳税义务人及扣缴义务人
增值税法生效前的十二个月内,年收入超过 500,000 埃及镑的经
济实体须在法律生效后 30 天内向税务机关注册登记成为增值税纳税人。
增值税法生效后,达到登记门槛的经济实体须在达到门槛之日起30 天
内完成注册登记。
征收范围
(1) 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及服务;
(2) 进口货物;
(3) 进口服务,无论服务的提供方是非居民或是其境内代表机
构,无论服务的提供方式是电子或其他,若该项服务在埃及境内产生
收入,则均需缴纳增值税。
税率
(1) 埃及增值税标准税率为 14%。
(2) 在当地市场上进口或购买的用于生产制造或提供服务的机
器设备可享受 5%的低税率。
(3) 出口适用零税率,其中,针对货物出口,纳税人需要保存
证明相关货物出口的海关单据,保存期限为 5 年;针对服务出口,纳
税人需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①包含服务或货物提供方和客户详细地址的发票;
①能够证明外国银行向埃及银行转账且转账金额与发票金额一
致的文件;
①双方之间的合同,该合同须在埃及大使馆签署并符合法律规定。
(4) 增值税法设两类附表,规定了商品和服务的适用范围,标
准税率以外的增值税税率(即特别税率)被称为“附表税率”。
下列商品及服务适用附表税率:
①烟草和烟草制品;
①原油-10%;
①植物油-5%(*);
①动物油脂,部分或全部氢化-5%(*);
①饼干和面粉制品-5%(*);
①加工过的土豆;
①化肥、农药;
①石膏;
①家用肥皂工业洗涤剂;
①空调交通工具,如各省之间的公共汽车和火车;
①专业咨询服务;
①媒体和节目制作-5%(*);
①商业场所商标权管理按租赁/销售价值的 10%为税基,适用 10%
附表税率(实际税负 1%)。
注:(*)所列税率系该类商品/服务适用税率之举例说明。
下列商品和服务适用附表税率和增值税标准税率(14%)同时
征收,并有权扣除进项税额:
①苏打水-8%+14%(**);
①非酒精饮料-8%+14%(**);
①酒精饮料;
①啤酒(含酒精和不含酒精);
①芳香制剂(皮肤或头发护理)-8%+14%(**);
①32 英寸以上的电视,16 英尺以上的冰箱;
①空调机组及其独立设备;
①高尔夫球车及类似车辆-10%+14%(**);
①乘用车;
①通过移动电话网络提供通信服务。
注:(**)所提供的费率为该类商品服务适用税率的举例说明。
非居民
所有在埃及未构成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若向同样未在埃及注
册且未构成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提供应税服务,须注册简化增值税
制度,并通过指定在线平台代收并汇缴增值税。
如服务由非居民或未注册实体向已登记增值税的埃及居民企业
提供,且该服务不属于客户经营活动所必需,或系向埃及政府提供服
务,则应适用反向收费机制,由服务接收方承担增值税缴纳义务。
根据新规,向埃及境内个人消费者(B2C)提供远程服务的非
居民供应商及电子数字平台(EDP)运营商,必须依据《简化供应
商注册制度》(SVRR)完成税务注册。
(1) 注册过程
自 2023 年 6 月 22 日起,若非居民电子服务提供商在埃及境内收入达
到规定门槛,则须通过埃及税务局(ETA)官方门户提交 SVRR 注册
申请。注册时需提供以下信息:
①成立国家;
①税务居留权;
①国家税务识别号;
①注册地址;
①联系人姓名、电子邮件地址和手机号码;
①网址。
提交申请后,通常在 10 日内将通过电子邮件收到注册号及证书。一
经注册,纳税人应于纳税期间届满的次月内申报并缴纳增值税。除适用
10%税率的专业服务外,一般增值税税率为 14%。
(2) 最低门槛
非居民电子服务提供商须在连续 12 个月内在埃及收入达到或超
过 50 万埃及镑时进行SVRR 注册。
但专业及咨询服务提供商自首次发生销售起即须强制注册,无销
售额门槛限制。
(3) “远程服务”的范围
SVRR 制度目前仅适用于 B2C 交易。“远程服务”指通过非居民
服务商自有门户应用程序或借助EDP 以在线数字化方式提供的服务。
增值税纳税义务具体区分如下:
① 非居民通过自有平台提供远程服务的,应由该供应商注册
SVRR 并承担纳税义务;
① 非居民通过EDP 提供服务的,则由该 EDP 运营方注册SVRR 并
负责缴税。
(4) 超出范围的服务
以下服务需要客户现场获得,即使在线预订,也不属于“远程服务”
范围:
①酒店预订服务;
①物理治疗服务;
①娱乐和体育赛事现场服务;
①客运服务;
①餐厅和餐饮服务。
(5) 风险审查和处罚
如未按规定完成注册,埃及税务局将强制启动风险审查程序,评
估应缴增值税额,并处以相应罚款(具体罚则尚未公布)。此外,还
可能采取禁止进口商品与服务等措施,直至欠税清偿完毕。
依据 2023 年 3 月 22 日颁布的第 160 号法《非居民提供数字与远
程服务增值税指南》(自 2023 年 3 月 23 日生效),相关实体应遵循以
下规定:
面向B2C 客户的非居民企业须完成简化增值税登记,对适用服务
代征增值税,并在 2023 年 6 月 22 日前完成注册。
在 B2B 业务中,适用反向征收机制,应由埃及境内接收服务的企业
承担报税与缴税义务;非居民企业亦可选择自愿注册 SVRR,登记后须
自行征收并缴纳增值税,此时服务接收方不再承担代扣代缴责任。
税收优惠
免税收入
增值税法规定了 57 项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和服务,包括以下几类:
(1) 茶、糖和咖啡;
(2) 金融服务;
(3) 药物和放射物;
(4) 医疗健康服务;
(5) 电力的生产、转让、销售和分配;
(6) 教育、培训和研究服务;
(7) 土地、住宅和非住宅的销售和租赁;
(8) 政府/非营利医院医疗捐赠广告。
不征税收入
埃及增值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包括:
(1) 政府部门提供的公共服务;
(2) 母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的贷款业务;
(3) 股权转让。
退税
在下列情况下,允许退还增值税:
(1) 商品和服务出口前已征收的税款。适用于无论是以原始状
态出口还是作为其他货物和服务的组成部分出口。退税额不应超过可
扣除税额,出口货物的价格不低于其成本。出口货物的款项按照埃及
中央银行规定的支付规则或增值税执行条例规定的任何结算方式支
付给银行;
(2) 错误征收的税款;
(3) 超过连续六个月产生的可扣除税额。
注册会计师签署的证书是表明纳税人有权减税或退税的文件之
一。埃及税务局已经修订了增值税退款程序,并明确了影响申请增值
税退款延误的所有步骤。申请增值税退税的步骤如下:
(1) 提交申请和收到申请的答复;
(2) 调查税务部门与其他相关税务部门之间的信息确认;
(3) 境内单证和出口证明;
(4) 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退税的说明;
(5) 投入产出计算的说明;
(6) 处理增值税退税申请。
2024 年 3 月 27 日,埃及税务局宣布将进一步简化增值税退税流
程,新的增值税审核流程将在资料提交后 45 天内完成。若退税申请
与相关资料完整,埃及税务局将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退税条
件的增值税类型包括:
(1) 鼓励类出口的货物和劳务已缴纳的国内增值税;
(2) 误征的增值税;
(3) 有合法经营许可的公共汽车经营者缴纳的增值税;
(4) 在简化供应商系统中注册的非居民个人在埃及境内开展活
动缴纳的增值税。
其他优惠
(1)根据《增值税法》(第 689 号)第二十八条之二规定,2022
年度,工厂、制造单位用于工业生产的从国外进口的或者从当地市场购
买的机器设备实行 5%的减征税率,另根据《2023 年第(24)号决议修
改增值税法实施条例部分条款》规定,自该机器设备海关放行之日或者
从当地市场购买机器设备之日起,暂缓缴纳应缴税款一年,根据情况,
可以按税务机关接受的正当理由延长其他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如果
这些机器和设备在此期间仅用于工业生产,则税务机关免征上述税款。
豁免后的五年内,在向税务机关按照货物的使用状况、价值、缴纳日
的税率申报缴纳应缴税款之前,禁止将这些机器和设备用于免税以外的
任何目的。
(2)2023 年修订增值税实施细则通过免征增值税的激励措施,
鼓励对特殊性质的经济区进行投资。其中对从当地市场获得的和从国
外进口的用于在城市、自由市场和特殊性质的经济区项目等地方进行
许可活动所必需的商品和服务(乘用车除外)适用零税率,前提是在
税务机关注册的卖方提交出口指定类型、数量和价值的货物销售发票
副本、经投资总局或管理局批准的服务合同副本等证件,说明这些商
品和服务是开展项目许可活动所必需的。另外还需海关签发的包含出 口
商品性质详细数据的证书或许可的副本,表明在税收期间完成出口。
(3)2024 年 1 月 2 日,埃及议会通过“绿色氢气”补贴法案。法案规
定,如果企业的氢气项目从埃及金融机构获得 70%及以上的投资资金,
并在签订协议后五年内开始运营,同时采购本地制造组件的比例达到特
定要求,则可获得 33%至 55%的税收减免。该法案还规定, 企业购入与
生产氢气相关的器械、设备、机器、原材料以及运输服务, 可免征增值
税;企业生产氢气及其衍生产品出口,可免征增值税。
应纳税额
应税金额是指除交易相关费用(保险金、佣金、包装和运输费用
等)以外,买卖双方就销售产品和服务商定的金额(不包括增值税本
身)。
对于关联方而言,埃及《增值税法》第 10 条规定,应税金额不
得低于非关联方之间收取的价格。在埃及,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价值按
公开市场价值计算。以商品价值为基础的根据市场交易情况核定其价格。
对于进口货物,应根据海关关税的计算方法对应纳税额进行确定。
纳税人可扣除已缴纳进项税。进项税是对购买用于商业目的的货
物和服务征收的增值税,销项税是销售商品应缴纳的增值税。纳税人
可从销项税中扣除进项税,进项税额超过销项税额的,纳税人将收到
抵免余额的退款。
进项税包括在埃及购买货物和服务征收的增值税、进口机器和设
备等货物征收的增值税以及获得与销售应税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有
关的所有收费服务计算支付的增值税。有效的税务发票或海关文件通
常必须列明进项税额。在埃及,纳税人按月申报增值税,并扣除进项
税。纳税人申报进项税的时限为 5 年(从发票日期起计算)。购买非
用于商业目的的商品和服务(例如私人使用的商品),不得扣除进项
税。适用附表税率的进项税也不能扣除。与免税商品有关的进项税也
不能扣除。
资本货物。进项税一般扣除规则适用于为贸易目的购买的资本货
物。但是,对于购买资本货物产生的进项税,有以下特殊规定:
(1) 如果资本货物按 14%的一般税率缴纳增值税,进项税可以
在第一次增值税申报时立即扣除;
(2) 如果资本货物适用附表税,纳税人不能扣除进项税,但可
以在六个月后申请进项税退税;
(3) 如果资本货物免征增值税,则不允许扣除或退还进项税。
申报制度
申报要求
一般而言,纳税人应当按月申报增值税,并在纳税期后两个月内
提交增值税月度申报表,但是四月的纳税申报表需在 6 月 15 日前提交。
即使纳税人在纳税期间没有销售应税货物或发生应税服务,仍需
进行增值税零申报,增值税申报表必须通过电子方式在线提交。
更正以前报表中的错误可以通过修改后的增值税申报表在线进
行,修改后的申报表在埃及税务局门户网站上截止日期后 30 天内提
交,修订后的申报表不会被罚款;60 天内没有纠正错误的,将处以
3,000 至 50,000 埃及镑的罚款;超过 60 天的,将处以 50,000 至
2,000,000 埃及镑的罚款。
税款缴纳
纳税人应在纳税期后两个月内提交付款申请,并通过授权指定银
行汇入税务机关的银行账户。
2021 年 3 月,埃及税务机关宣布,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在办理抵
扣或增值税退税时,将不再接受纸质发票,只接受电子发票,但暂不
包括未被强制开具电子发票的公司,以及税务机关允许免予开具电子
发票的公司。
外币征收的增值税仅适用于以外币向许可实体支付价格或对价
的商品和服务,此决定不适用于进口业务。如果商品或服务的价值以
外币支付给获得外币交易许可的实体,则以相同外币生产投入或采购
的增值税也将在缴纳应付增值税之前扣除。
关税
关税是从国外进口货物时应缴纳的税收。具体税率如下:原材料
和初级食品征收 2%的进口关税;资本商品征收 5%的进口关税;中间
产品征收 12%的进口关税;非耐用消费品征收 22%的进口关税;半
耐用消费品征收 32%的进口关税;耐用消费品征收 40%的进口关税。
此外,根据 2015 年第 17 号法,依照《投资法》(1997 年第 8 号法)
启动的项目所需设备和机械的进口关税税率从 5%降至 2%。为了促
进贸易的自由化,埃及对其关税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整。根据埃及
于2004 年发布的第 300 号及第 410 号总统令,将商品的加权平均关税
税率从 %降低到 %,商品的从价关税税率从 27%降低到 5%。
目前配件类关税的计算公式为:
关税=物资总额×5%+物资总额×5%/(1+10%)
关于成套类设备的关税分临时性进口类和永久进口类。临时性进
口类需每年缴纳,直到再出口。计算公式为:
关税=[设备总金额×10%+设备总金额×10%×(1+5%)]×20%/
年
永久性进口类为一次性缴纳,计算公式与配件类关税一样。
2018 年 9 月埃及颁布法令调整关税,这是自 2016 年 1 月起埃及
第二次大规模调整进口关税,旨在鼓励埃及本地制造业的发展,并且促
使埃及民众减少购买非必需品。该调整清单共涉及 5,791 项商品, 主
要调整包括:
(1) 新增 275 个条目,包括鱼类产品、水果、农业杀虫剂和杀虫
剂消毒剂等新项目:
①进口水果关税为 10%-60%;
①增加LED 灯产品;
①新增木材和餐具与筷子等制成品,关税为 40%。
(2) 上调部分商品的税率:
①对旅游机构进口的机器和设备(除客车外)征收 20%的关税;
①对临时进口、维修后再出口的货物征收 10%关税;
①婴儿配方奶粉进口征收 2%关税;
①塑料制淋浴喷头从 40%提高至 60%;
①果汁从 20%提高至 60%。
(3) 下调部分商品的税率:
①个人护理和卫生用品(如牙膏、剃须膏、医用肥皂)从 60%降
至 40%;
①婴儿车从 30%降至 20%;
①免除电动汽车的关税,只需缴纳增值税;
①降低了油电混合车辆的关税(排量 1,600 毫升以内的天然气驱动
车辆,关税从 40%调降到 26%);
①为鼓励埃及本地加工业的发展,降低了组装商品的本地公司进
口生产材料的关税。
2022 年 9 月,埃及财政部长马伊特宣布降低 150 多种生产投入品
适用的进口关税税率,旨在推动国家工业发展,提高本地化水平并促
进就业。受惠于关税税率下调的商品包括生产投入品、农业设备以及
药品和医疗用品。
根据新规,用于处理农作物、稻草和饲料的设备,以及分拣水果和
鸡蛋的设备适用进口关税税率从 5%降至 2%;锰、铁、铝、铜和铅矿石
等原材料适用税率由 10%降至 5%;水泥行业的生产投入品适用税率从
10%降至 0-5%不等;煤炭、肥料和种子适用税率均从 5%降至 2%; 进口
车辆和零部件税率由目前 5%至 40%下调至 2%;天然气驱动的汽车适
用税率从 30%下调至 2%;拖拉机、船舶、飞机和铁路设备适用税率为
2%。
乘用车、非必需品和奢侈消费品以及酒精饮料适用更高的税率
(高达 135%)。
对于用于工业目的的进口机器和设备,适用的关税税率在 0%到
5%之间,具体税率根据其海关代码确定。卡车和重型设备一般需缴纳
10%至 20%的关税。政府对进口二手设备持灵活态度,旨在鼓励外
国投资。
若满足相关要求,进口复出口的机械设备可以免进口关税。免税
有效期一年(经海关当局批准后可以续期),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机
械设备在再出口前留在埃及,满一年的按每年最高 20%的税率征税;
不满一年的,按每月 2%的费率计算缴纳。
设备、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部件及其备件,每个月征收相当于临
时放行之日规定关税的 1%的关税,每年最高征收 10%。
其他税费
印花税
公司设立、合同签订、各种银行交易和其他交易、许可证、保险 单、
租约、奖券、可转让证券和其他各种票据,都应当缴纳印花税。印花税
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定额印花税,对凭证征收,而不论其涉及 的价值多
少。如一般情况下,按照每份约 1 埃及镑收取。二是比例印花税,实行从
价定率征收,银行贷款每年需缴纳 %的比例印花税, 由银行和客户共
同承担。该印花税应按季度缴纳,税额包括埃及银行 或外国银行分支机
构在财政年度内提供的信贷、贷款和预付款的每季 度期初余额以及该季
度使用的金额。来自其他机构的贷款不征收该税。
第 30 号法的出台,对 1981 年第 111 号印花税法做了一些细微修改,
具体如下:
(1) 每笔寿险保费为 1%,疾病、人身伤害或相关民事责任以及
任何类型的强制保险保费为 2%;
(2) 陆运、江河运输、海运和空运保险费的税率为 11%(之前
为 10%),最低为 1 埃及镑;
(3) 其他保险的每项保费及这些保险的对价(包括战争险保险)
的税率为 11%(之前为 10%),最低税额为 1 埃及镑。
根据更新的《印花税法》规定,交易或持有埃及股票/未在埃及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的居民投资者,无论是买家还是卖家,都应在
不扣除任何成本的情况下,按已实现的总收益缴纳%的印花税(包
括公司股份少于 33%的交易)。2022 年 1 月 1 日起,交易或持有在埃及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埃及股票/证券的居民投资者,对涉及公司股份
少于 33%的交易免征印花税。此外,交易或持有埃及股票/证券的非
居民投资者(无论是在埃及证券交易所上市还是未上市,无论是买家
还是卖家)应在不扣除任何成本的情况下,按实现的总收益缴纳
%的印花税(包括公司股份少于 33%的交易)。
另一方面,如果满足以下任何一项条件,则在这种情况下征收的
印花税税率应为 %:
(1) 买卖交易涉及居民公司价值或股份数量或投票权的 33%或
以上;
(2) 买卖交易涉及另一居民公司以收购公司股份的方式换取该
居民公司 33%或以上的资产或负债。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买卖双方(即超过门槛的一方)均应按交易
总额缴纳 %的印花税,不扣除任何成本费用。
2024 年 1 月 2 日,埃及议会通过《绿色氢能补贴法案》(2024
年第 2024 号法)规定,氢气项目相关企业成立公司、获得抵押贷款
和进行土地登记,可免征印花税。
根据埃及 2025 年第 6 号法关于中小微企业(SMEs)简易税制的
规定,适用该制度的企业免除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涉及的合同、交易
凭证等文件印花税。
房地产税
埃及房地产税的主要法律依据是 2008 年第 196 号法及其修正案
(2014 年第 117 号法)。
房地产税按年对已建成的房地产征收,但学校、孤儿院、慈善组
织和市场价值低于 200 万埃及镑的私人住宅免征。房地产税征税对象包
括土地和建筑物,不包括机械设备。
房地产税的一般税率为 10%,计算公式为:
房地产税=年租赁价值×10%×(1-法定费用率)。
其中,年租赁价值由房产税务局组织所有利益相关方代表成立
“调查与评估委员会”共同评估确定并在官方公报上公布。根据公告, 任
何纳税人均可就价值评估提出上诉。影响估值的因素包括:地理位 置、
建筑标准、建筑材料和市政设施联通性等。
租赁价值确定后,住宅房产和非住宅房产分别按 30%和 32%的
法定费用率抵减相关使用、维护费用后(即净年租赁价值)再计税。
住宅房产和非住宅房产分别享有 24,000 埃及镑和 1,200 埃及镑的免税额
度。租赁价值低于此数额的无须缴税,租赁价值高于该数额的,可减
去上述免税额度后再计税。
法律规定,每 5 年进行 1 次年租赁价值重估。住宅类房产和非住宅
类房产的价值每次上调幅度最高不得超过 30%和 45%。
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房产或土地的交易均需缴纳房产总评
估价值 %的转让税,且不可抵减。
最新房地产税法修改了不动产的定义,将原来的土地空间规定改
为:实际开发的土地,不论独立或附属于建筑物、是否有围栏(由有
关行政法规确定)。
此外,还引入了一项新条款,通过埃及内阁决定,规定实际用于
生产和服务活动的房地产免征房地产税,该决定包括以下内容,针对
每个生产或服务活动:
(1) 豁免的百分比;
(2) 它的持续时间。
工资税
工资税
埃及不征收工资税。
社会保险缴款
埃及将从 2019 年开始实施新的综合医疗保险制度。新医疗保险
制度的法律于 2018 年 7 月 12 日生效。新制度将在 15 年内分六个阶段实
施。每个阶段将涉及五个省,其中开罗和吉萨省等将处于实施的最后阶
段。新医疗保险制度的资金将来自多个来源,其中包括:
(1) 所有实体需缴纳年度总收入的 %作为贡献,并且此类
贡献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
(2) 每包售出的香烟(国产或进口)价值征税 埃及镑,且
该价值每三年增加一次,直至达到 埃及镑。
(3) 烟草切碎填充产品(香烟除外)销售的每个单位价值的 10%。
(4) 医院、医疗诊所、治疗中心、药房和制药公司加入新的健
康保险制度需支付 1,000 埃及镑至 15,000 埃及镑的费用。
希望享受新健康保险制度的个人需要支付订阅费,具体费用取决
于其所属类别,详情如下:
(1) 雇主按雇员应缴社会保险工资部分的 4%缴纳社保费,雇员
按该部分的 1%缴纳社保费,总计为 5%。
(2) 员工需按照上述工资部分的 3%缴纳投保额,为其配偶在失
业(或无稳定固定收入)的情况下投保。
(3) 员工需为其每个受抚养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其数额为工资
总额的 1%。
(4) 企业主、个体经营者或在国外工作的埃及人将按照工资/
薪金中应缴纳社会保险金额和其所得税申报收入 5%两者较高的金额
缴纳订阅费,以较高者为准。
(5) 居住在埃及的外籍人士,在满足一定条件且其本国提供互
惠待遇的情况下,也可以被允许加入新的健康保险制度。自 2021 年
9 月1 日起,雇主必须对任何外籍雇员缴纳11%(保险工资总额的11%)
的缴款。雇主的社会保障金可用于公司税扣除。
上述订阅费仅在相关省份实施新医疗保险制度时才需缴纳(例如,
开罗公民/个人在制度实施的最后阶段之前无需缴纳任何费用)。收 取
此类订阅费的一方必须在收取之日起 30 天内提交。
值得一提的是,任何不遵守新健康保险制度的行为都可能导致经
济或监禁处罚。
第三章 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
税收管理机构
税务系统机构设置
埃及税收事务主管部门包括财政部下属的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和
不动产税务局,分别主要负责所得税和增值税、海关关税、房地产税
的管理。埃及税收管理机构的组织架构及管理范围如下图所示:
图1 埃及税收管理机构组织架构及管理范围图
税务管理机构职责
埃及财政部主要负责通过立法、财政收支规划、预算管理监督以及
制定经济政策等手段实现政府预算和政府债务的规划管理。同时, 财
政部也负责起草税收法律,制定税收政策及关税政策,并监督检查相关
税收法规的执行情况。此外,埃及财政部通过实施财政政策,建立强大
经济基础,保障社会福利,保护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以及保护后代的
权益。
埃及税务局负责为纳税人颁发纳税卡,内容包括纳税人姓名、地址、
身份证号码、公司地址、法律形式、公司名称、纳税人经营活动、应纳税
种、注册的地区税务办公室、税号、提交年报的日期等。此外税务局还
负责对纳税申报表进行审核、税费征收以及监管核查公司账目。
不动产税务局主要负责从技术层面,监督并落实房地产税、娱乐
中心税和其他相关税费的征收管理。管辖范围包括埃及全国范围内的27
个省。
埃及海关总署隶属于财政部,设有关税高级理事会,为在财政部领
导下,由总理指定的部级成员参加的机构,主要任务是根据本国政 治和
经济发展的需要,讨论并制定相应的关税税率及执行方案。海关总署共设
8 个总司,总司下根据业务门类分设 42 个分司。总署下属的各个大区海
关内都有以下主要部门:关税管理处(负责所辖省内的 一般海关事务)、
自由区管理处(负责所辖省内自由区的海关事务)、裁决处、税则处、
估价处。一般在各港口、机场和关界内都还设有海关办公室,各办公室
也分设上述机构。
居民纳税人税收征收和管理
税务登记
(1) 单位纳税人登记
①税务登记的要求
纳税人需在经营活动开始之日起四个月内到税务机关注册登记,
并需在经营活动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通知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为纳税
人颁发税务登记卡,内容包括纳税人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公司地
址、法律形式、公司名称、纳税人经营活动、应纳税种、主管税务机关、
税号、提交年报的日期等。
①税务登记的程序
企业注册设立后,纳税人可在投资和自由区管理总局(GAFI)下
属的投资者服务中心(ISC)完成“一站式办理”税务登记(包括申 领
税务登记卡)。投资税务管理办公室会于当天发放有效期 30 天的临时
税务登记卡,并同时向开罗税务机关递交印发申请(所有的税务 登记打
印工作均需在开罗完成)。开罗税务机关将在 1-2 天内将纳税 人税务登
记编号邮寄回各地的投资税务管理办公室,再发放给纳税人。
拿到税务登记卡后,纳税人需根据具体经营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办
理增值税登记。根据《增值税法》2016 年第 67 号,年营业额超过
500,000 埃及镑的企业需办理增值税登记。在《增值税法》颁布之前, 根
据《消费税法》1991 年 11 号,纳税人需要办理消费税登记。
①税务登记所需文件
A.拟设公司名称合法性证明;
B.加盖公章的公司章程;
C.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合伙人(至少 2 名合伙人)的授权委托书;
D.创始人或者合伙人的有效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E.证明公司会计师已在会计师名册上登记的正本证明书;
提供的申请表等。
(2) 个体纳税人登记
开展商业活动或提供专业服务的个人需在相关业务开展后 30 日
内通知税务机关,申领税务登记卡,并需在相关业务停止后 30 日内
通知税务机关。
(3) 不需进行税务登记的情况
在埃及,不存在豁免税务登记的情形。
在埃及,不允许进行集团增值税登记。
(4) 自愿注册机制
根据《2025 年第 5 号法(关于特定纳税人及评估对象法律地位
调整)》,埃及税务局设立为期 3 个月的自愿注册窗口期(可经财政
部长决定延长)。在此期间:
未注册纳税人可申请税务登记,免除此前未登记产生的滞纳金及
行政处罚;
新注册纳税人需在登记后 30 日内提交历史纳税申报表(追溯期
不超过 3 年)。
账簿凭证管理制度
(1) 会计制度简介
企业的会计科目和财务报表应当按年度编制,通常以 12 个月为
一个周期。若企业成立于其会计年度开始之日起的 7 天之后,则会计
年度会被延长为 23 个月。企业应按照埃及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
并提交至以下管理机构备案:埃及证券交易所(银行业需提交);投
资和自由区管理总局;税务机关。
对于部分行业(如银行业)需在两家全国性报刊上公开发布其按
照埃及会计准则编制的年度财务报告。
(2) 账簿凭证的保存要求
账簿凭证的保存要求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原始凭证必须妥善保管,
所有已收账款均需保留发票凭证。纸质账簿和记录应当以阿拉伯语保存,
埃及允许进行电子存档,电子账簿和记录同样受法律允许。
纳税人必须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保留这些记录和发票副本五年。
(3) 发票等合法票据管理
增值税发票。发票必须在销售之前或之后开具。销售发票必须有
连续编号,并包括增值税登记号码、地址和供应商的联系方式。根据
埃及税务局(ETA)发出的指示,纳税人必须保留原始发票,以供
ETA 批准,以便日后进行检查。
退货凭证。主要用于销售退货,必须与增值税发票相互参照。
纳税申报
埃及税务年度与公历年度一致,起于每年 1 月 1 日,止于 12 月
31 日。纳税人需在经营活动开始 4 个月内到税务部门注册。一般税
种须每年 5 月 1 日前(即上一税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提交上一年纳
税申报表、相关文件和原始财务报表,并同时缴纳税款。企业所得税应
于每年 4 月 30 日前缴纳。其他申报表,例如增值税和印花税, 按月缴纳。
税务局负责对纳税申报表进行审核,并根据报表信息评估征税金额。在
经营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通知税务部门。中小企业适用简化的合规程序,
提交简化的纳税申报表,采用简化的电子记账系统, 免除复杂的簿记要
求(2025 年第 6 号法)。
埃及税务机关决定从 2018 年开始实行电子申报所得税的方式,
因此,纳税人必须在埃及税务机关网站上注册以创建账户,完成注册
流程后,纳税人应在埃及税务机关网站上准备年度所得税申报表,然
后由他们的税务顾问进行审查。在以电子方式提交申报表之前,纳税
人和税务顾问都必须在所得税申报表上签字。
提交纳税申报表后,纳税人必须通过以下方式之一缴纳应缴税款:
通过纳税人自己的账户进行银行转账;使用智能卡支付/转移因电子 旅行
证而产生的税款,或通过与电子旅行证有具体协议的银行/国家 邮政管理
局。
企业可以申请延期提交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单,条件是在提交申
请时一并缴纳预估税款。延期申请至少应当比最后期限提前 15 天,
最多延期 60 天。增值税和印花税也享受 60 天宽限期,无须提出申请。
在法定期限届满后 60 天内提交纳税申报单的罚款为 3,000 至 50,000
埃及镑;在法定期限期满后超过 60 天提交纳税申报单的罚款为
50,000 至 2,000,000 埃及镑不等。
未按规定日期提交纳税申报单并缴纳税款的企业,将被处以罚息,
罚息率为每月欠缴税款的 1%。依据《2025 年第 5 号法》第 8 条,纳 税人
可就税务评估结果申请争议调解:
提交争议申请后,税务机关须在 6 个月内完成复核;纳税人可在
此期间提交修正申报表,免缴滞纳金(以税款全额缴纳为前提);逾
期未裁决的争议自动移交税务复议委员会。
税务检查
一般而言,税务检查的流程如下:
(1) 税务检查
税务机关基于纳税人提供的文件和记录对公司进行检查,评估纳税
人的应纳税款总额,确定纳税人实际申报金额与应纳税额之间的差额。
主管税务当局会相应出具一份评估报告,若纳税人对税务检查结果存在
异议,将转交至内部委员会(Internal Committee)由其处理。
(2) 内部委员会
内部委员会将对税务检查中的争议点进行讨论,并基于讨论结果
出具一份评估报告的修订版本。若纳税人对内部委员会的结果仍然存
有异议,将进一步转交至上诉委员会(Appeal Committee)。
(3) 上诉委员会
上诉委员会的决议是最终的决定,且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均具有
约束力,除非纳税人或税务机关在收到决议后的 30 天内向法院提请
上诉。根据上诉委员会的最终决议,纳税人如未在规定期限内补缴税
款,则被处以罚款。
(4) 法院
如果纳税人或税务机关对上诉委员会的决议仍存有异议,案件将
移交法院,作为争端解决的最终阶段。法院将指派专家参与案件调查
并出具最终报告。通常,法院程序需要很长一段时间。
税务代理
投资者在埃及注册公司应当通过注册公司代理人持有效文件到
埃及投资和自由区管理总局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注册手续。此外,投资
者也应通过注册公司代理人在埃及一家银行开立公司注册账户,并根
据公司注册的法律形式的不同汇入注册公司的资本金。详细内容请参
见 注册企业的主要程序。
此外,一些跨国咨询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都可以在埃及开展税务
代理的工作,如普华永道、安永、鹏哥富达等。
法律责任
2020 年埃及政府颁布了第 206 号《统一税收程序法》,对埃及
《所得税法》的某些条款进行了修订,主要侧重于申报程序和实施经
济处罚。该法规定对违反埃及所得税法的行为,规定了一系列经济处
罚措施:
(1) 发生以下行为,处以 3 千至 5 万(最高可达)埃及镑的罚款:
①未在到期日前按时提交各税种的申报表(如:企业所得税、增
值税);
①已申报的纳税申报表中包含虚假信息;
①税务稽查期间不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
①不符合转让定价三级申报要求;
①如果上述行为再次发生,上述罚款可加倍或三倍。
(2) 发生以下行为,处以 5 万埃及镑至 200 万(最高可达)埃及
镑的罚款:
①自纳税申报到期日起 60 天内未提交纳税申报表;
①如果上述行为在三年内再次发生,上述罚款可加倍或三倍。
(3) 发生以下行为,处以 2 万埃及镑至 10 万(最高可达)埃 及
镑的罚款:
纳税人在公司税务登记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30 天内未通知税务机
关。
请注意,如果纳税人在将案件提交给上诉委员会之前能够与税务
机关达成协议,存在降低 50%罚款的机会。
(4) 处罚豁免政策
在自愿注册窗口期内完成税务登记并补报的纳税人:免除因逾期
登记产生的罚款;免除历史申报滞纳金;仍须补缴应纳税款及法定利息。
《统一税收程序法》(2025 年第 7 号法)的修正案引入了监管
措施,以减少税务纠纷,提高税收征收效率。主要亮点包括:
(1) 滞纳金上限机制
逾期缴纳税款的滞纳金累计不得超过原始应缴税款的 100%,显
著减轻企业长期欠税的财务负担。
(2) 税收违法行为和解机制
纳税人可通过支付不低于法定最低罚款50%的款项解决税务违
规行为,简化争议处理流程。
(3) 预扣税补征规则
对未依法扣缴的预提税款统一适用 %的补征率,明确征纳双
方责任边界。
其他征管规定
根据埃及《所得税法》规定,埃及的诉讼时效为 5 年。在纳税人
存在逃税、漏税的前提下,该时限延长至 6 年。
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征收和管理
非居民税收征管措施简介
根据埃及《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实体如果构成常设机构,则
需就其来源于该常设机构的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预提所得税适用于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埃及的所有收入,无
论该收入的接收方在埃及境内还是境外。
不构成常设机构的埃及非居民企业需要就来源于埃及的收入缴
纳 20%的预提所得税。
埃及非居民企业取得与常设机构无关的利息、股息、专利费、特
许使用权等消极所得,需要缴纳预提所得税。非居民企业通过生产经
营活动和提供劳务在埃及取得的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收入,也需要缴纳
预提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同上文 内容。
第四章 特别纳税调整政策
埃及是联合国成员国,但不属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
埃及转让定价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基于《2005 年所得税法》
(Egyptian Income Tax Law, ITL No. 91 of 2005)第 30 条及其实施条例
(包括第 38–40 条),并受《2018 年埃及转让定价指南》
(Egyptian Transfer Pricing Guidelines, ETPG)、2020 年第 206 号《统
一税收程序法》(Unified Tax Procedures Law, UTP Law) 及其修正
案(如 2023 年第 30 号法、2025 年第 5 号法)以及相关执行条例的管辖。
埃及于 2016 年 7 月加入OECD/G20 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
包容性框架,承诺实施四项最低标准,包括防止有害税收实践、打击协
定滥用、国别报告(CbCR)以及争端解决机制。2018 年 5 月,埃及发
布第 221 号部长令修订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推动国内转让定价规则与
OECD BEPS 项目成果接轨,为 2018 年 10 月发布的《埃及转让定价指南》
奠定了法律基础。
2018 年 10 月埃及税务机关发布了更新版的ETPG,制定基础主要
参考了OECD 转让定价指南,埃及税务机关将新版指南分为几部分来
介绍。第一部分侧重于主要的概念和问题,包括独立交易原则、可比
性分析、转让定价方法以及转让定价文档要求;第二部分介绍预约定价
安排(Advance Pricing Arrangement,以下简称“APA”)的具体原则和
应用。其他转让定价问题,例如涉及无形财产交易、集团内部服务和
成本分摊协议的适用性等内容将在后续指南中进一步明确。埃及税务
机关还计划针对特定行业发布专项转让定价指引,以帮助纳税人更好
地应用独立交易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埃及通过 2023 年第 30 号法对税法进行了重要修
订,扩大了常设机构定义并引入了新的转让定价合规要求。此外,2025 年
第 5 号法为过往申报提供了税收减免措施,并优化了争议解决程序。埃及
持续完善其转让定价框架,包括强化三层文档结构(本地文件、
主文件、国别报告)的执行,并致力于遵循国际标准开展信息自动交
换与合作。
关联交易
关联关系判定标准
根据埃及《所得税法》规定,“关联方”是指与纳税人存在业务关系,
且这种关联会对纳税人的应税所得产生影响的一方。上述关联包括:
(1) 家庭成员;
(2) 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企业至少 50%股权或表决权;
(3) 合伙企业与其合伙人;
(4) 分别被同一公司持有至少 50%股权或表决权的两家公司之
间。
关联交易基本类型
转让定价法规介绍关联交易类型包括:
(1) 货物和服务交换;
(2) 成本分摊;
(3) 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4) 支付利息;
(5) 其他商业或金融交易。
注:埃及税务机关在 2023 年第 78 号解释性指令中明确,资本利得
不被视为关联交易,无需在本地文档中报告。
关联申报管理
针对转让定价并没有单独的申报表,但纳税人应当在企业所得税
纳税申报表的关联交易部分,即“508 号表格”处,进行披露,自 2021 年
起,所有纳税申报必须通过埃及税务机关的在线门户网站完成。所需
填写的关联交易信息包括:
(1) 关联方名称;
(2) 关联关系的类型;
(3) 关联方交易的类型;
(4) 本年度以及上一年度的关联方交易金额;
(5) 每个关联交易选择的转让定价方法;
(6) 货物的原产地和服务提供者的管辖区;
(7) 与非关联方交易的可比信息;
(8) 财务报表和年度报告中关联方的披露内容。
同期资料
分类及准备主体
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应当按照每个财政年度进行准备,包括关联方
交易协议、时间安排及发票等。
最新的ETPG 介绍了转让定价文档的三层标准结构,包括对主体
文档、本地文档和国别报告(Country-by-Country-Reporting,以下简
称“CbCR”)的强制归档。在此之前,纳税人无需提交转让定价文档。
主体文档(Master File):由跨国集团最终母公司准备,涵盖集
团全球业务、无形资产、融资及税务状况。
本地文档(Local File):由埃及本地实体准备,详细说明其关联
交易及转让定价分析。
国别报告(CbCR):适用于合并集团收入≥30 亿埃及镑的跨国
集团的埃及最终母公司,或需在埃及进行本地报送的成员实体。
具体要求及内容
根据 2024 年第 52 号部长令及 2024 年 9 月 11 日最新公告,关联
交易总额申报门槛已从 800 万埃及镑提升至 3,000 万埃及镑。低于此门
槛的纳税人豁免提交主体文档和本地文档。
文档原则上应以阿拉伯语准备。英语版本可被接受,但税务机关
有权要求提供经认证的阿语翻译,费用由纳税人承担。
主体文档:应于母公司财年纳税申报截止日前提交。本地文档:
须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截止日后 2 个月内提交(通常为 6 月 30 日)。国
别报告:应在报告财年结束后一年内提交。
其他要求
宽限期与豁免:根据 2025 年第 5 号法,对于 2020 财年至 2025
年 2 月 13 日期间未提交的文档,纳税人在此日期后的 6 个月内补交可免
于处罚。
文档保存:纳税人须保存所有相关账簿和记录 5 年,自相关财年
纳税申报截止日起算。
转让定价调查
原则
埃及《所得税法》规定,转让定价规则遵循独立交易原则,任何关
联方交易应当基于独立交易,即按照公允价值进行。2018 年 5 月, 埃及
政府发布了 2018 年第 221 号部长法令,修订了所得税法的行政条例,以
使 ETPG 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的结果保持
一致。新的 ETPG 包括两部分:“原则和实施”和“预约定价安排”。2024
年第 52 号部长令将转让定价的实质门槛从 800 万
埃及镑提高到 1,500 万埃及镑。
转让定价主要方法
最新的ETPG 中规定的转让定价方法主要有五种:
(1) )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Comparable Uncontrolled Price
Method);
(2) 成本加成法(Cost Plus Method);
(3) 再销售价格法(Resale Price Method);
(4) 利润分割法(Profit Split Method);
(5) 交易净利润率法(Transaction Net Margin Method)。
纳税人有权利用可比性分析并根据独立交易原则选择适合的转
让定价方法。若上述五种方法均不适用,则纳税人可以采用其他适合
的方法,并向税务机关解释其采用该方法的原因和具体分析。
转让定价调查
埃及当前并没有专门的转让定价调查程序。然而,在企业所得税
税务稽查期间,税务稽查员将检查纳税人的账簿,并要求纳税人提交
转让定价文档,如果纳税人未能按时提交,稽查员会提请税务机关内部
的转让定价部门进行深入审查。自 2024 年以来,埃及税务机关已将要
求未合规纳税人提交转让定价文档作为常态化管理措施。
考虑到 2018 年发布的《埃及转让定价指南》(ETPG)已全面实
施,如果纳税人没有提交完备的转让定价文档去证明转让价格符合独立
交易原则,埃及税务机关可能会将纳税人视为高税收风险,增加审查
和转让定价调整的可能性。同时,也有可能将举证责任转移到纳税人身
上,以反驳税务机关的评估立场。关联方交易的相关纳税人应审查新的
规定,以确保他们能够提供完备的转让定价文档。
预约定价安排
新 ETPG 对预约定价安排(APA)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APA 为纳税人提供了一个关联交易的解决方案,即在涉及关联方
交易时,他们可以事先与埃及税务机关就纳税人应遵循的转让定价方
法达成一致,以确定在交易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APA 可以为纳税人带来好处,如对转让定价方法的确定性;提高
税收效果的透明度;降低审计、价格调整和处罚的风险。
适用范围
APA 制度首次在埃及提出,因此埃及税务机关决定在现阶段将其
适用范围仅限于单边APA,并在今后提出双边和多边APA。此外,
所有符合埃及法律规定的居民纳税人(包括常设机构)都可以选择适
用APA。
程序
关于 APA 制度的指导意见包含在新 ETPG 的第二部分中,该部分
描述了 APA 制度在埃及的机制、程序和实施情况。申请和缔结单边
APA 的过程可能需要三至六个月的时间,依具体情况而定。
APA 目的是使纳税人和埃及税务机关能够就潜在受控交易的转让
定价处理达成协议。通过APA,纳税人承诺在特定期限内(通常超过
1 年),在特定条款下,对相关交易采用预先确定的转让定价方法。
若纳税人未报送正确的转让定价文档,埃及税务机关很可能要求
纳税人调整交易价格。
受控外国企业
判定标准
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埃及居民企业需就其受控外国企业收入缴
纳企业所得税:
(1) 埃及居民企业持有受控外国企业超过 10%的股权;
(2) 该受控外国企业 70%以上的收入来源于股息、利息、特许
权使用费、管理费或租赁费;
(3) 该受控外国企业所在国对所得不征税或免税,或者适用税
率低于埃及同类型收入适用税率的 75%。
上述受控外国企业规则暂不适用于个人。
税务调整
埃及目前没有对受控外国企业制定具体规则。然而,为了实施相
似的受控外国企业规定,埃及规定了投资收益需按照埃及会计准则及
权益法进行确认,以转让价格与投资成本之差确认投资收益。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主要内容
该国暂时没有与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相关的法规政策。
税务调整
该国暂时没有与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相关的法规政策。
资本弱化
判定标准
根据埃及《所得税法》,埃及资本弱化规则规定的债资比为 4:1,
并将逐步调整至 2:1,如下所示:2023 财年为 4:1。2024 财年至 2027 财年
的比例为 3:1。2028 财年及以后为 2:1。
如果关联方债权性投资超过平均权益性投资金额的四倍,则超出
部分债权性投资对应的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债权性投资包括贷款及各种类型的应付款项(包括应付债券、应
付票据等),以及约定以固定或浮动利率的有价证券等。利息支出包
括为偿还上述债权而支付的任何款项。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计算应排除以下类型的贷款:无息贷款;利
息不属于应税范围的贷款;有宽限期且仅在贷款期结束前支付利息的
贷款。
平均权益性投资金额应参照以埃及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数
据,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及留存收益。
此外,关联方之间的利率必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并能够提供转
让定价文档进行佐证。
税务调整
超过 4:1 债资比的债务所产生的净利息支出(即扣除利息收入后的
净额)不得在税前扣除。超出部分的利息需进行纳税调增。
法律责任
2020 年 10 月 19 日,埃及政府颁布了第 206 号UTP 法,根据 UTP
法的规定,从事 800 万埃及镑以上的商业或金融关联交易的纳税人应准
备并提交三级转让定价文档的要求(根据最新版ETPG,自 2018 年起
适用)。
(1) 如果不遵守转让定价三级文档要求,将被处以 3 千埃及镑
至 5 万埃及镑的罚款,如果再犯,罚款将增加至双倍或三倍;
(2) 纳税人如果没有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508 号表格中披露其
关联交易,将被处以所属年度关联交易总金额 1%的罚款;
(3) 纳税人除了不披露关联交易以外,同时未提交主体文档将
被处以关联交易总金额 3%的罚款,不提交本地文档将被处以关联交
易总金额3%的罚款,不提交CbCR 将被处以关联交易总金额2%的罚款;
(4) 此 外 UTP 法设置了处罚的限额,纳税人在多次不提交关联
交易文件的情况下,罚款总额不得超过关联方交易总额的 3%;
(5) 根据 2025 年第 5 号法,为在 2025 年 2 月 13 日前结束的财
年提供了一次性的争议解决机会。纳税人在此日期后 3 个月内付清原应
缴税款,可 100%豁免滞纳金、附加税和罚款。
第五章 中埃税收协定及相互协商程序
中埃税收协定
埃及至今已与 61 个国家(地区)签订了税收协定,详见附录C。
中埃税收协定案文
1997 年 8 月 13 日,中国政府和埃及政府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
定》(以下简称“中埃税收协定”),1999 年 3 月 24 日生效,
2000 年 1 月 1 日 执 行 。 协 定 原 文 链 接 地 址 如 下 :
适用范围
主体范围
(1) 个人税收居民
如个人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其身份应按以下规则确定:
①有永久性住所所在缔约国的居民;如果在缔约国双方同时有永
久性住所,是与其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重要利益中心)所在缔约
国的居民;
①如果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无法确定,或者在缔约国任何一方
都没有永久性住所,是其有习惯性居处所在国的居民;
①如果其在缔约国双方都有,或者都没有习惯性居处,是其国民
所属缔约国的居民;
①如果同时是缔约国双方的国民,或者不是缔约国任何一方的国
民,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协商解决。
(2) 企业税收居民
在中埃税收协定中,“缔约国一方居民”是指按照该缔约国法律,因
住所、居所、总机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其他类似标准在该缔约国
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3) 双重居民身份的协调
除个人以外,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应认为是其经营的实
际管理机构所在国的居民。但如果这个人在缔约国一方设有其经营的
实际管理机构,在缔约国另一方设有其经营的总机构,缔约国双方主
管当局应协商确定该公司为中埃税收协定中缔约国一方的居民。
客体范围
(1) 中埃税收协定适用于由缔约国一方或其地方当局对所得征
收的所有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
(2) 对全部所得或某项所得征收的税收,包括对来自转让动产
或不动产的收益征收的税收以及对资本增值征收的税收,应视为对所
得征收的税收。
(3) 中埃税收协定特别适用的现行税种是:
①在中国为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中国税收”);
①在埃及为不动产所得税、统一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国
家金融资源开发税、对上述各税按百分比例征收的附加税(以下简称
“埃及税收”)。
(4) 中埃税收协定也适用于签订之日后征收的属于增加或者代
替现行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将各
自税法所作出的实质变动,在其变动后的适当时间内通知对方。
领土范围
在中埃税收协定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的以外:
“中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用于地理概念时,是指实施有关中
国税收法律的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包括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勘探和开发海底和底土资源以及海底以上水域资
源的主权权利的领海以外的区域;
“埃及”是指阿拉伯埃及共和国,用于地理概念时,“埃及”包括埃及
的领土、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规定,埃及拥有勘探和开发与海岸相连
海域的海底和底土资源的主权权利的领海以外的区域,但是仅限于本
条约所适用的与开采和开发相联系的人,财产或者活动的范围。
常设机构的认定
(1) 在中埃税收协定中,“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
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
(2) “常设机构”包括:
①管理场所;
①分支机构;
①办事处;
①工厂;
①作业场所;
①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者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①农场或种植园。
(3) “常设机构”还包括:
①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
动,但仅以该工地、工程或活动在任何 24 个月内连续 12 个月以上的为
限;
①企业通过雇员或者其他人员在一国(为同一个项目或相关联的
项目)提供的劳务,包括咨询服务,仅以该类活动在任何 24 个月中
连续或累计超过 12 个月的为限。
(4) 虽有本条上述规定,“常设机构”不包括:
①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目的而使用的设
施;
①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库
存;
①专为另一企业加工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库存;
①专为本企业采购货物或者商品,或者搜集情报的目的所设的固
定营业场所;
①专为本企业进行其他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目的所设的固定
营业场所;
①专为本款第①项至第①项活动的结合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属于
准备性质或辅助性质的。
(5) 当一个人(除适用第 6 款规定的独立代理人以外)在缔约
国一方代表缔约国另一方的企业进行活动,有权并经常行使这种权力
以该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这个人为该企业进行的任何活动,应认为
该企业在该缔约国一方设有常设机构。除非这个人通过固定营业场所
进行的活动限于第(4)款的规定,按照该款规定,不应认为该固定营
业场所是常设机构。
(6) 缔约国一方的保险企业,除再保险业务外,如果通过本条
第(7)款接受保险业务,应认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设有常设机构。
(7) 缔约国一方企业仅通过按常规经营本身业务的经纪人、一
般佣金代理人或者任何其他独立代理人在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不
应认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设有常设机构。但如果这个代理人的活动全
部或几乎全部代表该企业,不应认为是本款所指的独立代理人。
(8) 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控制或被控制于缔约国另一方居民
公司或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的公司(不论是否通过常设机
构),此项事实不能据以使任何一方公司构成另一方公司的常设机构。
不同类型收入的税收管辖
不动产所得
(1) 缔约国一方居民从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取得的所得
(包括农业或林业所得),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2) “不动产”应当具有财产所在地的缔约国法律所规定的含义。
在任何情况下应包括附属于不动产的财产,农业和林业所使用的牲畜
和设备,有关地产的一般法律规定所适用的权利,不动产的用益
权以及由于开采或有权开采矿藏、水源和其他自然资源取得的不固定
或固定收入的权利。船舶和飞机不应视为不动产。
营业利润
(1) 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但该企业通
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的除外。
如果该企业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
进行营业,其利润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但应仅以属于该常设机
构的利润为限。
(2) 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
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应将该常设机构视同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从事相
同或类似活动的独立分设企业,并同该常设机构所隶属的企业完全独立
处理,该常设机构可能得到的利润在缔约国各方应归属于该常设机构。
(3) 在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时,应当允许扣除其进行营业发生
的各项费用,包括行政和一般管理费用,不论其发生于该常设机构所
在国或者其他任何地方。
(4) 如果缔约国一方习惯于以企业总利润按一定比例分配给所
属各单位的方法来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则第(2)款规定并不妨碍
该缔约国按这种习惯分配方法确定其应纳税的利润。但是,采用的分
配方法所得到的结果,应与本条所规定的原则一致。
(5) 不应仅由于常设机构为企业采购货物或商品,将利润归属
于该常设机构。
(6) 在上述各款中,除有适当的和充分的理由需要变动外,每
年应采用相同的方法确定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
(7) 利润中如果包括中埃税收协定其他各条单独规定的所得项
目时,本条规定不应影响其他各条的规定。
海运和空运
(1) 缔约国一方居民企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
得的利润,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
(2) 上述规定也适用于参加合伙经营、联合经营或者参加国际
经营机构取得的利润。
联属企业
(1) 当缔约国一方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
管理、控制或资本,或者同一人直接或者间接参与缔约国一方企业和
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
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两个企业之间的商业或财务关系不同于
独立企业之间的关系,因此,本应由其中一个企业取得,但由于这些
情况而没有取得的利润,可以计入该企业的利润,并据以征税。
(2) 缔约国一方将缔约国另一方已征税的企业利润,而这部分
利润本应由该缔约国一方企业取得的,包括在该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
内,并且加以征税时,如果这两个企业之间的关系是独立企业之间的关
系,该缔约国另一方应对这部分利润所征收的税额加以调整,在确定上
述调整时,应对中埃税收协定其他规定予以注意,如有必要, 缔约国
双方主管当局应相互协商。
股息
(1) 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
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2) 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按
照该缔约国法律征税。如果收款人是股息受益所有人,所征税款不应
超过股息总额的 8%。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协商确定实施该限制税
率的方式。
本款不应影响对该公司支付股息前的利润所征收的企业所得税。
(3) 本条“股息”是指从股份或者非债权关系分享利润的权利取
得的所得,以及按照分配利润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法律,视同股
份所得同样征税的其他公司权利取得的所得。
(4) 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支付股息的公
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另一方,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
营业或者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固定基地从事独立个人劳务,
据以支付股息的股份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
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适用
“ 营业利润”和“ 独立个人劳务”章节的规定。
(5) 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利润或所得,该
缔约国另一方不得对该公司支付的股息征收任何税收。但支付给该缔
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或者据以支付股息的股份与设在缔约国另一
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除外。对于该公司的未分配的
利润,即使支付的股息或未分配的利润全部或部分是发生于该缔约国
另一方的利润或所得,该缔约国另一方也不得征收任何税收。
利息
(1) 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
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2) 利息也可以在该利息发生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的法律
征税。如果收款人是利息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
10%。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协商确定实施限制税率的方式。
(3) 虽有上述规定,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政府、
地方当局及其中央银行或者完全为其政府所有的金融机构取得的利
息;或者为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的利息,其债权是由该缔约国另一
方政府、地方当局及其中央银行或者完全为其政府所有的金融机构间接
提供资金的,应在该缔约国一方免税。
(4) 本条“利息”是指从各种债权取得的所得,不论其有无抵押
担保或者是否有权分享债务人的利润;特别是从公债、债券或者信用
债券取得的所得,包括其溢价和奖金。由于延期支付的罚款,不应视
为本条所规定的利息。
(5) 如果利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一方居民,在利息发生的缔
约国另一方,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
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固定基地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据以支付该利息的债
权与该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第(1)款、第
(2)款和第(3)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适用
“ 营业利润”和“ 独立个人劳务”章节的规定。
(6) 如果支付利息的人为缔约国一方政府、其地方当局或该缔
约国居民,应认为该利息发生在该缔约国。然而,当支付利息的人不 论
是否为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一方设有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 支
付该利息的债务与该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有联系,并由其负担该 利息,
上述利息应认为发生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在缔约国。
(7) 由于支付利息的人与受益所有人之间或者他们与其他人之
间的特殊关系,就有关债权所支付的利息数额超出支付人与受益所有人
没有上述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时,本条规定应仅适用于后来提及的数
额。在这种情况下,对该支付款项的超出部分,仍应按各缔约国的法律
征税,但应对中埃税收协定其他规定予以适当注意。
特许权使用费
(1) 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
用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2) 特许权使用费也可以在其发生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的
法律征税。但是,如果收款人是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
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 8%。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协商确
定实施该限制税率的方式。
(3) “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著
作,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的版权, 专
利、商标、设计或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为报酬
的各种款项,或者使用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或有关工业、商
业、科学经验的情报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
(4) 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特许
权使用费发生的缔约国另一方,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
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固定基地从事独立个人劳
务,据以支付该特许权使用费的权利或财产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
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本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在这种情
况下,应视具体情况适用“ 营业利润”和“ 独立个人劳务”
的规定。
(5) 如果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人是缔约国一方政府、其地方当
局或该缔约国居民,应认为该特许权使用费发生在该缔约国。然而,
当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人不论是否为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一方
设有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支付该特许权使用费的义务与该常设机构
或者固定基地有联系,并由其负担这种特许权使用费,上述特许权使用
费应认为发生于该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所在缔约国。
(6) 由于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人与受益所有人之间或他们与其
他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就有关使用、权利或情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数额超出支付人与受益所有人没有上述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时,本条
规定应仅适用于后来提及的数额。在这种情况下,对该支付款项的超
出部分,仍应按各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应对中埃税收协定其他规定
予以适当注意。
财产收益
(1) 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 不动产所得”章节内容所述位
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取得的收益,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2) 转让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营业财产
部分的动产,或者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独立个人劳务
的固定基地的动产取得的收益,包括转让常设机构(单独或者随同整
个企业)或者固定基地取得的收益,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3) 缔约国一方居民企业转让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或
者转让属于经营上述船舶、飞机的动产取得的收益,应仅在该缔约国
征税。
(4) 转让一个公司财产股份的股票取得的收益,该公司的财产
又主要直接或者间接由位于缔约国一方的不动产所组成,可以在该缔
约国一方征税。
(5) 转让第(4)款所述以外的其他股票取得的收益,该项股 票
又相当于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至少 25%的股权,可以在该缔约国一方
征税。
(6) 转让第(1)款至第(5)款所述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取得
的收益,应仅在转让者为其居民的缔约国征税。
独立个人劳务
(1) 缔约国一方居民由于专业性劳务或者其他独立性活动取得
的所得,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但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在缔约
国另一方征税:
①在缔约国另一方为从事上述活动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在
这种情况下,该缔约国另一方可以仅对属于该固定基地的所得征税;
①在有关会计年度中在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达到或超
过一百八十三天。在这种情况下,该缔约国另一方可以仅对在该缔约
国进行活动取得的所得征税。
(2) “专业性劳务”特别包括独立的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
教学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师和会计师的独
立活动。
非独立个人劳务
(1) 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受雇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他类似报酬,
除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以外,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在该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
征税。
(2) 虽有上述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
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同时具有以下 3 个条件的,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
征税:
①收款人在有关会计年度中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
不超过 183 天;
①该项报酬由并非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
主支付;
①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
基地所负担。
(3) 虽有上述规定,在缔约国一方居民企业经营国际运输的船
舶或飞机上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
董事费
缔约国一方居民作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取得
的董事费和其他类似款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艺术家和运动员
(1) 缔约国一方居民,作为表演家,如戏剧、电影、广播或电
视艺术家、音乐家或作为运动员,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其个人活动取
得的所得,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2) 表演家或运动员从事其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并非归属表
演家或运动员本人,而是归属于其他人,可以在该表演家或运动员从
事其活动的缔约国征税。
(3) 虽有上述规定,作为缔约国一方居民的表演家或运动员在
缔约国另一方按照缔约国双方政府的文化交流计划进行活动取得的
所得,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应予免税。
退休金
(1) 因以前的雇佣关系支付给缔约国一方居民的退休金和其他
类似报酬,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2) 虽有上述规定,缔约国一方政府或地方当局按社会保险制
度的公共福利计划支付的退休金和其他类似款项,应仅在该缔约国一
方征税。
政府服务
(1) 缔约国一方政府或地方当局对履行政府职责向其提供服务
的个人支付退休金以外的报酬,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但如果该项服务是在缔约国另一方提供,且提供服务的个人是该
缔约国另一方居民,该居民又是该缔约国另一方国民;或者不是仅由
于提供该项服务,而成为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居民,该项报酬应仅在该
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2) 缔约国一方政府或地方当局支付或者从其建立的基金中支
付给向其提供服务的个人的退休金,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但是,如果提供服务的个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并且是其国民
的,该项退休金应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教师和研究人员
(1) 任何个人是、或者在紧接前往缔约国一方之前曾是缔约国
另一方居民,主要是为了在该缔约国一方的大学、学院、学校或为该缔
约国一方政府承认的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从事教学、讲学或研究的目的,
停留在该缔约国一方。对其由于教学、讲学或研究取得的报酬, 该缔约
国一方应自其第一次到达之日起,3 年内免予征税。
(2) 上述规定不适用于不是为了公共利益而主要是为了某个人
或某些人的私利从事研究取得的所得。
学生和实习人员
(1) 学生、企业学徒或实习生是、或者在紧接前往缔约国一方
之前曾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仅由于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停留在
该缔约国一方,对其为了维持生活、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收到的来
源于该缔约国以外的款项,该缔约国一方应免予征税。
(2) 上述学生、企业学徒或实习生取得的不包括在第一款的赠
款、奖学金和劳务报酬,在接受教育或培训期间,应与其所停留国居
民享受同样的免税、优惠或减税。
其他所得
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各项所得,不论在什么地方发生的,凡中
埃税收协定未作明确规定的,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埃及税收抵免政策
企业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办法
(1) 埃及居民从中国取得的所得,按照中埃税收协定规定在中
国缴纳的税额,可以在对该居民征收的埃及税收款项中进行抵免。但
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埃及税法和规章在扣除前所计算
的所得税额。
(2) 按照中埃税收协定规定,埃及居民取得的所得在埃及免税
时,埃及在计算该居民其余所得的税额时,可以对免税的所得予以抵
免。
(3) 为了规范税收抵免在中国境内的实施,中国政府出台了一
系列的相关规定,为境内税收抵免提供依据。根据不同情形分为直接抵
免和间接抵免:直接抵免是中国居民企业直接就其境外所得在境外缴纳
的所得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的抵免,主要适用于企业就来源于境外
的营业利润所得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就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
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出让等所得在境
外被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间接抵免是境外企业就分配股息前的利
润缴纳的外国所得税额中由中国居民企业就该项分得的股息性质的
所得间接负担的部分,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间接抵免的适用范围
为中国居民企业从其符合协定第 22 条第 1 款第 2 项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125 号)第五、六条规定的境外子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
资收益所得,同时,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
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 号)相关规定。
饶让条款相关政策
中埃税收协定中暂未包括饶让条款。
无差别待遇原则(非歧视待遇)
(1) 缔约国一方国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
不应与该缔约国另一方国民在相同情况下,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
者有关条件不同或比其更重。本规定也应适用于不是缔约国一方或者
双方居民的人。
(2) 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常设机构的税收负担,不
应高于该缔约国另一方对其本国进行同样活动的企业。本规定不应理
解为缔约国一方由于民事地位、家庭负担给予该缔约国居民的任何扣
除、优惠和减免也必须给予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
(3) 缔约国一方企业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特许权
使用费和其他款项,在确定该企业应纳税利润时,应与在同样情况下
支付给该缔约国一方居民同样予以扣除。同样,缔约国一方企业对缔
约国另一方居民的任何债务,在确定该企业的纳税财产时,应与在相
同条件下首先提及的国家的居民所确定的债务一样扣除。
(4) 缔约国一方企业的资本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为缔约国
另一方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居民拥有或控制,该企业在该缔约国一方负
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应与该缔约国一方其他同类企业的负担或
可能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同或比其更重。
在埃及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手续
(1) 埃及执行协定的模式
目前,世界各税收管辖区在执行税收协定时有多种不同的模式,
主要有以下几种:审批制、备案制、扣缴义务人判定和自行享受。实行
审批制的国家(地区)中,部分实行先征税,经审批后退税,部分实
行事先审批。实行备案制的国家(地区),由非居民纳税人到税务机
关办理备案手续即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由扣缴义务人或支付人来判
断非居民纳税人是否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并相应扣缴税款也
是一种常见模式。
(2) 享受协定待遇办理流程及所需资料
2009 年,埃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
的程序进行了修订,针对居民企业向非居民企业支付的利息及特许权使
用费,应当先按照 20%预提所得税税率进行扣缴,并在 6 个月内提交
相关申请资料,纳税人才有权就协定优惠税率与 20%之间的差额享受
退税政策。需要提交的资料包括《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受益所有
人就其所取得的收入与埃及常设机构无关的承诺书、特许权使用费、
贷款协议复印件等。
尽管上述规定已于 2015 年 4 月废止,但实际操作中,埃及税务机
关仍然倾向于纳税人先按照 20%预提所得税税率进行扣缴后,再予以
退税。此外,无论非居民企业以哪种形式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 都
应当妥善保存上述资料,以留存备查。
(3) 开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流程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是中国到国外投资的企业享受中国与投
资目的地国家所签署的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的前提,因此企业应在国 内申
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以及中
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境内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
企业(以下简称“境内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 简称“境内合
伙企业”)不能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但可按以 下情形办理:
①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应当由其中国总机构向总机
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①境内个体工商户应当由其中国居民业主向境内个体工商户经
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①境内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其中国居民投资人向境内个人独资
企业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①境内合伙企业应当由其中国居民合伙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
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
的任一公历年度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4 号),自 2025 年 4 月 1 日起, 申请开
具《税收居民证明》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①《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①根据不同申请目的提供以下资料:
A.以享受协定待遇目的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的,提交与拟
享受协定待遇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相关
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
B. 以非享受协定待遇目的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的,提交能
证明申请目的真实性的有关材料,如政府监管部门等出具的需申请人
提供《税收居民证明》的正式文书,或者有关法律依据、其他能证明
申请目的真实性的材料等。
①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以下资料:
A.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提供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
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证明资料,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住所情况说
明等资料;
B.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申请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满足
居民个人相关规定的,提供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证明资料,包
括出入境信息等资料。
①申请人为中国总机构的,如需在《税收居民证明》备注栏体现
其与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关系,提供总分机构登记注册资料。
①申请人为境内个体工商户、境内个人独资企业或境内合伙企业的,
在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时,如需在《税收居民证明》备注栏体
现业主与境内个体工商户、投资人与境内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人与境
内合伙企业关系,提供境内个体工商户、境内个人独资企业、境内合
伙企业登记注册资料。
对于上述第一项资料,申请人应当提交原件。对于上述第二项至
第五项资料,申请人应当提交原件或者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
在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一致”以及原件存放处,加盖申请人印章或者由
申请人签字。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查验原件的,应报验原件。资料原件
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同格式的中文译本。申请人应当对中
文译本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在中文译本上加盖申请人印章或者
由申请人签字。
申请人提交资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受理。资料不齐
全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正内容。
主管税务机关能够自行判定税收居民身份的,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办结,开具加盖公章的《税收居民证明》,或者将不予开具
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主管税务机关无法自行判定税收居民身份的,
应提交上级税务机关判定,需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
此外,对方主管机构对《税收居民证明》样式有特殊要求的,申
请人应提供书面说明以及《税收居民证明》样式,主管税务机关可以
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中国企业持《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至埃及税务机关申请享受
协定待遇时,应提前主动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税务师事务所。建议企
业加强对中埃税收协定和埃及国内法对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程序的相
关规定的学习,及时跟进该国税收体系的变革,确保有备无患。
埃及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
相互协商程序概述
当一个人认为,缔约国一方或者双方所采取的措施,导致或将导致
对其不符合中埃税收协定规定的征税时,可以不考虑各缔约国国内法律
的补救办法,将案情提交本人为其居民的缔约国主管当局或者如果其案
情属于中埃税收协定第 24 条第 1 款(见“ 无差别待遇” 章节),可以
提交本人为其国民的缔约国主管当局。该项案情必须在不符合协定规定
的征税措施第一次通知之日起,3 年内提出。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的法律依据
除了中埃税收协定,《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56 号)也可作为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的法律依
据。另外,《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6 号)规定,相互协商程序适用于税收协定缔约一
方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引起另一方相应调整的协商谈判, 同时适用
于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但本规定的相互协商程序不适用
于涉及税收协定条款解释或者执行的相互协商程序。
相互协商程序的适用
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协议设法解决在解释或实施中埃税
收协定时所发生的困难或疑义,也可以对中埃税收协定未作规定的消
除双重征税问题进行协商。
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为达成协议,可以相互直接联系。为有助于
达成协议,双方主管当局的代表可以进行会谈,口头交换意见。
启动程序
主管当局如果认为所提意见合理,又不能单方面圆满解决时,应
设法同缔约国另一方主管当局相互协商解决,以避免不符合中埃税收
协定的征税。达成的协议应予执行,而不受各缔约国国内法律的时间
限制。
相互协商的法律效力
相互协商达成的协议应予执行,而不受各缔约国国内法律的时间
限制。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交换为实施中埃税收协定的规定所需要的
情报,或缔约国双方关于中埃税收协定所涉及的税种的国内法律的规定
所需要的情报(以根据这些法律征税与中埃税收协定不相抵触为限),
特别是防止偷漏税的情报。情报交换不受第一条的限制。缔约国一方
收到的任何情报应与按该国国内法律取得的情报同样保密,仅应告知
与中埃税收协定所含各种有关的查定、征收、执行、起诉或裁决上诉
有关的人员或当局(包括法院和行政管理部门)。上述人员或当局应
仅为上述目的使用该情报,但可以在公开法庭的诉讼程序或法庭判决
中公开有关情报。
埃及仲裁条款
中国与埃及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并未明确双方在遇到税收争
议时,一方企业或个人申请仲裁的条款和程序。目前中国暂未引入国
际税收仲裁机制。
中埃税收协定争议的防范
中国企业若与外国税务机关产生税务争议,一般可以通过两种途
径解决:一是可以向埃及财政部下属的税务局提出申诉,对税务局的
决议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二是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加以解决,但
是相互协商程序存在耗时较长,程序繁杂,协商效率低下的缺陷。因
此,中国投资者应加强税务风险的管理,加强税务合规性评估,尽量
在投资或经营的过程中减少与税务机关的冲突与争议,确保在埃及经
营能够实现最优化的目标。
完善税务风险的内部控制和应对机制:
(1) “走出去”企业应注意建立税务风险控制与管理机制,制定
涉外税务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沟通和监督机制;详细了解自身
税务风险点,进行相应的税务筹划和建立税务风险预警机制。
(2) 中国投资者应全面了解中埃税收协定的具体内容和相关规
定,同时深入学习埃及国内的税收法律法规,完善内部资料收集机制和
外部信息获取机制,结合自身投资项目和经营活动的税务风险点, 进
行合理的税务筹划,严格按照当地税法和中埃税收协定来安排自身的投
资和经营活动。
(3) 中国企业在全面了解埃及税法及中埃税收协定的前提下,
应进一步做好与埃及税务机关的沟通和交流工作,获取更多的信息资
讯,并取得主管税务机关的信任,必要时采取措施(如咨询埃及税务
机关或向其提出申诉)。同时,企业也可以寻求中国政府的帮助,在
投资和经营决策的过程中,寻求获取相关的税收规定和政策,与中国
使馆经商处、商务处等保持联络。
(4) 中国投资者应在投资初期与决策阶段寻求税务专业人士、
注册会计师及律师的帮助,制定合理的税务筹划方案,搭建符合自身
投资和经营特点的税务架构,控制和管理整个项目各个阶段的税务风
险,以实现企业投资或经营最优化的经济目标。
第六章 在埃及投资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
信息报告风险
登记注册制度
设立企业形式
在埃及设立企业,可选择依照《公司法》或《投资法》进行注册
登记,《投资法》下分为境内投资和自由区投资,资产公司依照《资
本市场法》(1992 年 95 号法)管理,在经济特区内注册的企业依照
《埃及经济特区法》(2002 年 83 号法)管理。注册公司可主要选择7
种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合伙公司、个人独资公司、分支机
构、代表处、特许经营。代表处依照《商业代理法》(1982 年120 号
法)管理。外国公司的公司和常设机构必须在商业登记处登记。
常见的允许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形式主要有 6 种:单一股东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简单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或分公司、代表
处及特许经营:
(1) 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公司法》规定,允许外国投资者全资拥有,但必须聘请至少一名
埃及管理层人员。没有最低注册资本限制,但必须在注册前全额交齐。
据投资和自由区总局介绍,目前选择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占 95%,
是最主要的公司注册形式。股东人数在 2-50 名之间。不允许公开发
行股份募资,不允许经营金融类业务,不得雇佣超过其劳动力 10%的
外国人(不适用于管理层),也不向他们支付超过工资总额的 20%。
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代表第三方从事与银行、保险或投资基金有关的活
动,必须由从所有者中选出的一名或多名董事管理,如果股东超过 10
人,则必须将控制权交给至少由 3 名股东组成的董事会。
2018 年修订的《公司法》第四条引入了一种新型企业形式——
单一股东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四条之二规定,单一股东有限
责任公司是由自然人或法人独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所有者仅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单一股东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从事以下特定
活动或交易:
①注册成立另一家单一股东有限责任公司;
①在注册成立时或增资扩股时向公众发行股票;
①向公众发行债务证券;
①代他人办理保险业务,以及使用储蓄、存款或投资资金等银行服
务。
中小型投资项目适合注册有限责任公司。
(2) 股份公司(Joint Stock Company)
埃及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是封闭式公司或上市公司。凡向公众发行
股票或债券,必须通知埃及金融监管局(EFSA),只有在 EFSA 在发
行通知发出后三周内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方可发行。公开发行股份必
须由 EFSA 监督。此外,在证券或保理等特定领域经营的公司需要获
得欧洲食品安全局颁发的许可证。
《公司法》基本规定包括:允许外国投资者全资控股;股东人数至
少 3 名;注册资金不得低于 25 万埃及镑;在商业注册处(隶属于投资
和自由区总局)注册时需提交存款不少于公司注册资本 10%的银行证
明,并在三个月内补足至 25%,在五年内补足至 100%;公司可以申请
在埃及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须成立董事会,至少 3 名董事,总人数为
奇数,代表股东行使公司决策权,董事非公司雇员。大中型投资项目
适合注册股份公司。
(3) 简单合伙公司(Simple Partnership Company)
《公司法》规定,合伙公司是由 2 个以上自然人作为合伙人组成的
公司,分为两种: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均不享有独立法人地
位。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对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则要求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对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
任,其他合伙人可以是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
责任。外国投资者可以参与合伙公司,但无权管理公司,也无权代表
合伙公司对外签署合同,其股份比例不得超过 49%。
(4) 分支机构或分公司(Foreign Branches)
《公司法》允许外国公司在埃及开设分支机构,一般可以从事建
筑工程、酒店管理、商业流通、金融和工业活动,或其它合同性质的承
包工程。其法人代表可以是外国籍;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5,000 埃及镑或
等值外币,且须存入埃及任意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押金;建筑类分公 司
须 在 埃 及 建 筑 承 包 商 联 合 会 ( Egyptian Federation for
Construction and Building Contractors)注册后,才能合法开展建筑承
包项目。目前,大多数从事建筑项目行业的外资公司注册分公司。
分支机构必须遵守埃及法律和外汇管理规定。具体而言,分支机
构须:
①必须有埃及审计员;每年必须向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提交资产负
债表、损益表和审计报告的副本;管理人员的姓名和国籍;所有人员
的详细信息以及支付给埃及员工的工资;以及利润详情和分配给员工
的利润比例。
①不得雇用超过其员工总数 10%的外国人(但这一限制不适用于
担任管理职务的雇员),也不得支付给他们的工资超过总工资的 20%。
①必须对其在埃及的业务所产生的利润缴纳所得税,除非获得豁
免。
①至少将净利润的 10%分配给员工,最高不超过年度工资总额。
①必须保持一套适当的财务账簿和记录。
分支机构被视为税务方面的法人实体,其埃及来源的收入应纳税。
(5) 代表处(Representative Office)
《公司法》允许外国公司在埃及设立代表处,根据埃及法律,代表
处的活动严格限于市场研究和投资可行性分析,不得从事任何营利性商
业活动。违反此限制将面临被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转为子公司或分支机构,
乃至被取消注册的风险。投资者需清晰界定代表处的职能, 避免引发
严重的合规问题。2018 年 11 月 13 日,投资和自由区管理
总局(GAFI)颁布了 2018 年第 742 号法,新规主要内容包括:规定代
表机构可在注册时获得不超过一年的登记证书,证书可每年续展, 最
长不超过 3 年,在此期间,母公司应决定是否在埃及注册成立一家
公司或分支机构,否则,外国公司的代表处将从商业登记处注销,有特
殊情况的,可向 GAFI 报告并申请更长的延期;代表处须向 GAFI 提交雇
员名单、职务、国籍、工资、埃及雇员工资的百分比以及与母公司有关
的其他资料;代表处应就已完成和尚未完成的研究工作规定期限,并在
获得实质性进展后报告 GAFI;代表处未按照《投资法》实施条例规
定开展活动的,应当在接到 GAFI 通知之日起 6 个月内在埃及设立公司
或者开设分公司,使之正规化。此外,经证明代表处提交虚假信息或者
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将公司从其登记机关中注销。
(6) 特许经营(Franchising)
埃及法律认可知识产权或财产特许经营方式。2002 年 6 月,通过
了 2002 年第 82 号《知识产权法》,该法适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
议”(TRIPS 协议),使特许经营协议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更加安全。埃
及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成员国,签署了马德里保护贸易和
工业商标的国际公约(Madrid Protocol)等许多重要的国际协议。根
据所得税法,特许权使用费、许可费或专有技术使用费等均需缴纳 20%
的特许权使用税,不得抵扣;但如果特许权使用费的接收者母国与埃
及政府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则税率通常会有所降低。
注册企业的受理机构
在埃及注册公司的受理机构是埃及投资和自由区管理总局(GAFI)
的投资者服务中心(ISC)。
注册企业的主要程序
2018 年底,GAFI 发布了《投资者服务指南》。全面介绍了各类
公司注册所需条件、程序和费用,以及全埃及所有投资者服务中心和各
有关政府部门联系方式。《投资法》中也明确鼓励从事审核投资注册文
件完整性业务的审核事务所的发展,协助企业加快注册程序。注册企
业的主要程序包括安全审查、商业注册、开立银行账号、税务登记、
社保登记等。
根据 2018 年 11 月新规,设立代表处程序和所需文件如下:
(1) 根据 GAFI 准备的表格,向投资者服务中心主席提出注册申
请;
(2) 对外国公司和管理层人员进行安全审查;
(3) 母公司的公司章程和公司章程的原件,以及该等文件的阿
拉伯语翻译件。公司成立备忘录必须在埃及驻外使领馆认证,并经埃
及外交部在埃及的批准办事处核证;
(4) 向管理局投资服务中心出具银行证明,说明代表处至少持
有 5,000 埃及镑外汇转账余额。银行账户应以正在申请注册的代表处名
义开立,资金应从国外转入该账户;
(5) 经公证日期的房屋租赁合同;
(6) 代表处经理的护照或身份证。
代表处的设立由GAFI 负责审批办理。
外国公司需和埃及公立或私营部门签署合同。
信息报告制度
(1) 埃及的相关政策
埃及居民企业及分公司均须每年向有关部门(公司局、投资局或
资本市场管理局)提交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此外,纳税人应当每年
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税务局负责对纳税申报表进行审核。
(2) 中国的相关政策
中国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的相关信息,也是中国税收居民企业需
要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主要信息之一。在中国企业“走出去” 海外
投资的新时期,企业海外经营的动态,特别是利润情况,也是中国税务
机关关注的重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服务简并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
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自 2023 年 10 月 10 日起:
①居民企业或其通过境内合伙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的任何一
天,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 10%(含)以
上的,应当在办理该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简并后的《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
①本公告附表所称受控外国企业是指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
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
中国境内的企业。在判定控制时,多层间接持有股份按各层持股比例相
乘计算,中间层持有股份超过 50%的,按 100%计算。
①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所
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的,参照本公告执行。
纳税申报风险
根据世界银行发布的《2020 年世界营商环境报告-埃及》,埃及的
纳税指标在 190 个国家中排名 156 位。就具体纳税测量指标而言, 埃及
的纳税次数、纳税时间、总税率和社会缴纳费率以及报税后流程 指标均
低于中东及北非地区国家平均水平。因此,中国企业在埃及经 营业务涉
及到的纳税申报可能会面临一定的困难,中国企业在进行涉 税交易时应
当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尽可能地综合考虑埃及税收法规、税收优惠政
策以及相应的税负成本与风险以作出正确的纳税判断。
在埃及设立子公司的纳税申报风险
若中国企业在埃及设立子公司,应重点考虑汇出款项(例如股息、
利息、红利以及特许权使用费等)时产生的预提所得税影响以及子公司
在清算退出过程中涉及到的各个税种(例如资本利得税、增值税等) 的
计算、申报和缴纳。
在埃及设立分公司或代表处的纳税申报风险
若中国企业在埃及设立代表处或海外分公司,企业应注意上述机
构可能会被视为在埃及构成常设机构或税收居民企业从而相应产生
纳税义务。根据埃及的税收法规,非居民实体如果构成常设机构,则
需就其来源于该常设机构的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埃及取得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所得的纳税申报风险
非居民取得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收入,需要缴纳预提所得税。因此
如果中国企业在埃及构成常设机构,应注意划分来源于常设机构的所
得和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所得,否则易造成纳税申报方面的风险。
调查认定风险
埃及现行企业所得税(2005 年第 91 号法中规定)框架包括自我评
估制,税务机关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抽样方法进行检查。所有埃及企
业、分支机构和海外公司的常设机构均以同样的方式征税(石油和天
然气勘探企业、自由区企业、税收优惠或豁免安排下的经营实体除外)。
此外,中国企业在埃及进行跨国经营时应尤其注意关联交易风险。
虽然埃及暂未出台完整的转让定价指引,但所得税法中已明确赋予税 务
机关对不合理定价交易的调查和重新定价权。因此,建议在埃及进 行跨
国经营的中国企业,应科学合规地制定转让定价方案,必要时可 与当地
税务机关进行提前沟通确认。此外,在每一个纳税年度结束后, 企业应及
时准备好转让定价的相关材料,以备埃及税务机关检查。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风险
中国企业在前往埃及投资经营时,需重点掌握中埃税收协定主要条
款。一方面,既要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尽可能主动了解埃及税收法律情
况,也要主动与国内税务机关取得联系、保持交流。另一方面, 中国
税务机关也会致力于为“走出去”企业提供权益保障、投资促进、风险预警
等更多服务,尽可能帮助企业降低境外税收风险。下文简述几点与享受
税收协定待遇相关的风险:
(1) 未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导致不能享受税收协定
待遇的风险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是中国针对到国外投资的企业享受中
国与投资目的地国家所签署的税收协定的前提,但是企业往往由于各
种原因而未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企业对税收协定的存在缺
乏了解,或对税收协定相关条款和税收协定的作用缺乏了解以及对自身
境外业务能否享受税收协定判断不清,都是导致其未向国内税务
机关申请取得《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原因。税收协定不受国内
税收法律变动的影响,稳定性强,有利于降低“走出去”企业在东道国的
税负和税收风险,消除双重征税,降低企业税负。企业应当全面了解和
掌握中埃税收协定,在有意向开展境外投资业务时,及时做好享受税
收协定方面的准备工作。
(2) 企业未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多缴税款的风险
企业到埃及投资,可以依据中埃税收协定享受协定待遇,在预提
所得税方面享受优惠税率。但如果企业对协定具体内容不熟悉,境外
财务或税务人员在申报纳税时也未正确适用协定优惠税率,则可能导
致企业在境外多缴税款。
(3) 享受协定待遇受阻的风险
“走出去”企业在埃及,可能会遇到当地税务机关给出不予享受协
定待遇的决定,或者遇到其他阻碍。此时企业可选择向中国税务机关寻
求帮助,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其他风险
(1) 社会政治风险
对埃及而言,地缘政治冲突是其最主要的外部风险源。持续的巴 以
冲突以及红海航运危机对埃及经济造成了多重实质性冲击:一方面, 紧
张局势直接劝退游客,重创占外汇收入重要比重的旅游业;另一方 面,
胡塞武装在红海的袭击导致苏伊士运河通行收入锐减——这是埃 及最重
要的硬通货来源之一。据世界银行 2025 年数据,运河收入较冲突前下降
了约 40%-50%。这些因素叠加,持续消耗外汇储备,加剧了本已严重的
美元短缺问题,直接影响到所有外资企业生产所需原材 料和设备的进口
以及利润汇出。
在内部,埃及正面临宏观经济波动的严峻考验。尽管通过与国际货
币基金组织(IMF)达成扩大贷款协议、以及实施货币浮动、大幅加息
等一系列措施,已将年通胀率从 2024 年初的超 30%高位压制至2025 年
初的 %左右,但物价水平依然对民生构成巨大压力。同时, 埃及镑贬
值与极高的利率环境,一方面推高了进口成本,另一方面也大幅增加了
企业在当地的融资难度与资金成本。
(2) 投资合作风险
在埃及开展投资、贸易、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过程中,要特别注
意事前调查、分析、评估相关风险,事中做好风险规避和管理工作, 其
中包括对项目或贸易客户及相关方的资信调查和评估,对项目所在地的
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分析和规避,对项目本身实施的可行性分析等。
当前在埃及选择投资项目应采取更为谨慎的态度。埃及近年来社
会经济逐步稳定,百废待兴,投资需求旺盛,投资机会日益增多,但
是中国投资者应在对埃及的投资环境和市场环境进行深入调研后再
进行投资选择,切忌盲目投资。
企业应积极利用保险、担保、银行等保险金融机构和其他专业风
险管理机构的相关业务保障自身利益,包括贸易、投资、承包工程和
劳务类信用保险、财产保险、人身安全保险等,银行的保理业务和福
费廷业务,各类担保业务(政府担保、商业担保、保函)。
如果在没有有效风险规避情况下发生了风险损失,也要根据损失
情况尽快通过自身或相关手段追偿损失。通过信用保险机构承保的业
务,则由信用保险机构定损核赔并补偿风险损失,相关机构协助信用
保险机构追偿。
(3) 外汇及汇率风险
埃及法律虽然赋予投资者自由兑换外币并汇出的权利,但在实际操
作中,埃及各商业银行对外汇存款、取款、兑换等业务仍有各自的额度
限制,额度大小取决于该银行外汇充裕情况,并受埃及央行“窗口指导”。
非优先清单上的用汇需排队等待换汇额度,仍有不确定性。如果企业账户
上存有美元,则必须先使用自有美元。外资企业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所
得均为埃及镑,利润不在埃及央行优先美元交易清单上,难以兑换成硬
通货汇出,埃及镑汇率波动还造成了额外金融风险。实行浮动汇率等经济
改革后,埃及外汇储备大幅增长,外汇市场充裕, 埃及镑汇率坚挺,外
汇管制明显放松。
(4) 营商环境风险
埃及的法律制度正处于持续发展与完善的过程中。在实践中,投
资者可能会遇到因法规解释空间或不同部门执法标准差异而带来的
不确定性。此外,司法系统资源相对有限,导致合同执行等程序的效率
有待提高,世界银行数据显示,埃及在合同执行效率的全球排名中仍有
提升空间。在行政层面,部分基层公务员的观念有待进一步开放, 这在一
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的整体行政效率,是投资者需要考量的营商环境因
素之一。
虽然埃及 2017 年新《投资法》包含了一系列有关简化外商投资流
程、明确办理时限、提高投资环境透明度和投资成本可预见性的相关制
度措施,但是新《投资法》中的部分保障和鼓励措施仍缺乏细化规定。
例如,新《投资法》规定投资者有权将利润转移到国外,虽然对投资者
有利,但埃及目前的主要问题并非外汇转移的法律限制,而是外汇的
可兑换性无法得到保证。再如,新《投资法》鼓励出口导向型企业的
建立,但埃及通关环节的收费多、程序繁琐,给这类企业的业务经营
带来很大困扰。
因此,中资企业在对埃及进行投资前应充分了解埃及的法律、税
务制度,以加快适应埃及当地的法律以及税务环境。
参 考 文 献
[1] 《商务部 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埃及(2024 年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官网-埃及国家概况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4]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财政部官方网站
[5] MOF - The Financial Monthly Report of Egypt - April 2023
[6] 埃及税务局官方网站
[7] 埃及中央公共动员和统计局
[8] 《普华永道全球税收指南》PWC Worldwide Tax Summary-Egypt
[9] 世界银行 Doing business
[10] Egypt - Country Partnership Framework for the Period FY2023-2027 (English)
[11] KPMG Egypt Tax Alert
[12] Tax Newsletter no (8)_KPMG Egypt
[13] EY - Worldwide VAT, GST and Sales Tax Guide-2023
[14] EY - Worldwide Personal Tax and Immigration Guide-10-mar-2023-update
[15] Deloitte - Egypt tax news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 税
的协定》
[1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
2025 年第 4 号)
[18] IBF
D
- Egypt - Corporate Taxation 2025
[19] IBF
D
- Egypt - Individual Taxation 2025
[20] IBF
D
- Egypt - Transfer Pricing 2025
[21] IBF
D
- Egypt - Business and Investment 2025
[22] EY - Worldwide Transfer Pricing Reference Guide 2020-21
[23] 《BP 世界能源报告 2022 年》 BP - Statistical Review of World Energy 2022 | 71st edition
[24] 2020 年世界营商环境报告(世界银行)
[25] 2024 年商务部埃及贸易指南
附录 A 埃及政府与商务有关的部门一览表
1. 进出口管制总局
General Authority for Export & Import Control (GOEIC) Essam
Al-Nagar, Chairman
1 El Sheikh Maarouf St. (Corner of Ramses St.) Downtown 2.阿拉
伯工业化组织
Arab Organization for Industrialization (AOI) Marshal
Abdel Aziz Sif Eldin, Chairman
2D Midan El Abbassia, Cairo 3.
埃及金融监督管理局
The Egyptian Financial Supervisory Authority Dr.
Ashraf El Sharkawy, Chairman
Smart Village, Building 5A-84B, Km 28 Cairo-Alexandria Desert
Road, Giza, Postal Code 12577
4.公众动员与统计中央机构
Central Agency for Public Mobilization & Statistics (CAPMAS) Mr.
Khayrat Mohamed Barakat, President
Salah Salem St., Nasr City, Cairo 5.埃及
中央银行
Central Bank of Egypt
Mr. Hisham Ramez, Governor
31 Kasr El Nil St., Cairo 6.海
关总署
Customs Authority
Mr. Fouad Al Khapaty, Director General
Ministry of Finance, Tower # 3, Third Floor, Nasr City, Cairo 7.埃及航空
控股公司
Egypt Air Holding Company
Captain Tawfik Aasy Chairman
Egypt Air Administration Complex, Airport Road, Cairo 8.埃及
通用石油公司
Egyptian General Petroleum Corp. (EGPC) Eng.
Tarek El Partkawy, CEO
Palestine St., 4th Sector, New Maadi, Cairo 9.埃及广
播电视联盟
Egyptian Radio & TV Union (ERTU)
Mr. Ismail El Sheshtawy, Chairman TV
Bldg., Corniche El Nil, Cairo 10.埃及旅
游局
Egyptian Tourist Authority (ETA)
Ambassador Naser Hamdy, Chairman
Misr Travel Bldg., Abbassia, Cairo 11.国
际展览与交易会组织总局
General Organization for Int'l Exhibitions & Fairs (GOIEF) Mr. Ahmed
El Dip, Chairman
Fair Grounds, Nasr City, Cairo Egypt Expo
and Convention Authority 12.埃及税务局
Egyptian Tax Authority
Mr. Mamdouh Omar, Director
4 El Tayaran St., Nasr City, Cairo
26 El-Obour Bldg., Nasr City, Cairo Egyptian Tax
Authority Hotline number:16395 13.社会发展基金
会
Social Fund for Development (SFD) Dr.
Ghada Ghaly, Secretary General
120 Mohey El Din Aboul Ezz St., Dokki, Giza 14.开
罗亚历山大证券交易所
Cairo Alexandria Stock Exchange Dr.
Mohamed Omran, Director
4A El Sherifien St., Downtown, Cairo 15.苏
伊士运河管理局
Suez Canal Authority
Marshall Mohab Mamish, Chairman
6 Lazoghly St., Garden City, Cairo 16.埃
及电信公司
Telecom Egypt
Eng. Omar El Shikh, Chairman
Smart Village, Building B7
Km 28 Cairo-Alexandria Desert Road, Giza 17.
埃及财政部
Ministry of Finance of the Arab Republic of Egypt (MOF) Dr.
Mohamed Maait, Minister of Finance
Address: Finance Ministry Towers - Ramses Extension - Nasr City - Cairo Email :
finance@
Phone: 02/23428830
Fax: 02/23428830
Hotline to serve the citizens 16408
mailto:finance@
附录 B 主要中资企业一览表
1. 国家开发银行开罗代表处
2. 中国远洋海运集团埃及公司
3. 中国石化国际石油勘探开发有限公司埃及公司
4. 中国西电埃及分公司
5. 中萨钻井公司
6. 华晨巴伐利亚汽车股份公司
7. 中埃·泰达苏伊士经贸合作区
8. 巨石埃及玻璃纤维有限公司
9.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10. 埃及华人石材协会
11. 埃及中华总会
12.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埃及代表处
13.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埃及分公司
14. 中国电子进出口有限公司埃及代表处
15. 中国北方工业有限公司埃及代表处
16. 振华石油埃及 NPIC 公司
17. 埃中钻井公司
18. 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埃及代表处
19.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埃及分公司
20. 中国港湾(埃及)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1. 埃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22. 中曼石油埃及分公司
23. 安琪酵母(埃及)有限公司
24. 科泰电源埃及公司
25. 丰尚埃及工业股份公司
26. 中国技术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埃及代表处
27. 中国中冶埃及代表处
28. 中国船舶工业贸易公司埃及代表处
29.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埃及分公司
30. 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31. 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埃及代表处
32. 国家电网-中国电力技术装备有限公司
33. 中国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34. 大运埃及机车股份有限公司
35.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埃及代表处筹备组
36. 中航技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埃及代表处
37. 埃及宏华石油钻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38. 胜利渤海钻井埃及公司
39. 美的开利埃及合资公司
40. 中石油阳光国际埃及有限公司
41. 重庆长安汽车国际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2. 迈瑞医疗埃及分公司
43. 埃及鳗鱼花园旅行社
44. 金石安保有限公司
45. 埃及中纺机无纺布有限公司
46. 新亚国际进出口贸易
47. 红太阳服装公司
48. 埃及综合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49. 山东科瑞有限公司埃及代表处
50. 中国石油技术开发公司埃及代表处
51.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火电建设有限公司
52. 中材国际成都建筑材料工业设计院
53. 中地海外集团有限公司
54. 杰瑞集团埃及代表处
55. 一汽非洲投资有限公司埃及代表处
56. 普晨星国际投资管理埃及有限公司
57. 中国重汽集团国际有限公司
58. 中国柯维家具(埃及)有限公司
59. 奇瑞汽车
60. 中钢设备有限公司
61.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62. 中国电信(非洲中东)有限公司埃及代表处
63. 埃及恒石公司
64. 徐州工程机械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
65. 东方电气驻开罗办事处
66. 中国船级社
67. 上海吉上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68.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埃及分公司
69. 山东泰开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70. 正邦科技
71.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72. 中国外运埃及公司
73. 中国新时代控股(集团)公司
74. 埃及黄金时代旅行社
75.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76. 东盛建筑工程公司
77. 陕西省一三一煤田地质有限公司
78. 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79.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西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埃及公司
80.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第二十八研究所(南京电子工程研究所)
81. 一带一路(北京)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82. 丝味埃及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83.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
84. 浙江吉利汽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85. 隆鑫(埃及)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86. 中国五环工程有限公司埃及分公司
87. 哈尔滨电气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88. 四达时代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89. 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埃及代表处
90. 北京中创信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 传音控股埃及办事处
92. 埃及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93. 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94. 中埃绿色蔬菜食品公司
95. 中交一公局
96. 华诚工程有限公司
97. 名创优品股份有限公司
98. 上海汽车国际商贸有限公司
99. 厦门明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00. 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101. 中控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2. 好龙摩托车公司
103.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埃及分公司)
104. 中国国机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105.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106. 中国寰球工程有限公司
107. 万控集团有限公司
108. 金时塑料有限公司
109. 海尔国际智慧教育
110. 烽火国际(埃及)贸易公司
111. 彩讯埃及工业公司
112. 深圳市远东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113. 华油惠博普
114. 江泰
115. 山东宏丰钻探科技有限公司
116. 沈阳斯沃电器
117. 阿玛斯卫浴制造有限公司
118. 同方威视公司
119. 泛阿网络
120.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121. 浙江城建企业
122.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23. 中国电建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
124. 汉能薄膜发电集团
125. 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126. 康好科技股份公司
127. 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28. 镇江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129. 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130. 中国化学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131. 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
132. KKK 工程工业公司(宁波万佳)
133. 狮子集团
134. 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135. 超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36.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137. 上海联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埃及代表处
138. 保利科技有限公司
139. 骏麒商贸有限公司
140. 科思达国际有限公司
141.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驻埃及代表处
142. TCL 集团有限公司
143. 埃及海大有限公司
144. 埃及快速虎摩托车公司
145. 陕西重型汽车进出口有限公司
146. 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47. 中国铁建国际集团埃及分公司
148.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149. 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公司埃及项目部
150. 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
151.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非洲代表处
152. 信永中和埃及会计师事务所
153. 中化二建集团(埃及)分公司
154. 中国长城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155. 尼罗纺织
156. 恒田埃及纺织联合股份公司-专属自由区
157. 网龙网络控股有限公司
158. 领路人工程技术公司
159. 中国化学工程集团泛非公司
160. 山东潍柴进出口有限公司
161. 特变电工山东鲁能泰山电缆有限公司埃及分公司
附录 C 埃及与其他国家税收协定签订情况
协定名称 签署日期 生效日期
埃及与阿曼苏丹国签署防止双重征税协议 2023-05-22 -
埃及与卡塔尔签署防止双重征税协议 2023-02-27 -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埃及:2019 所得税协定 2019-11-14 2022-01-01
塞浦路斯共和国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关于对所得消除双
重征税以及防止逃避税的协定
2019-10-08 2020-07-31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
消除对收入和财产的双重征税以及防止逃税和避税的协
定
2018-09-05 2019-03-25
2016 OECD 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
润转移的多边公约
2017-06-07 2018-07-01
巴林-埃及:2016 所得税协定 2016-04-26 2018-08-01
埃及-沙特阿拉伯:2016 所得税协定 2016-04-08 2017-07-01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与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关于避免
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协定
2012-12-19 2014-03-10
埃及-科威特:2014 所得税协定 2014-12-16 2016-11-23
爱尔兰政府与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对所得和资本收益
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协定
2012-04-09 2013-04-24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之间关
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协定
2011-09-17 2012-12-26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政府对所得和财产避
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协定
2010-05-25 2012-12-20
塞尔维亚和黑山部长理事会与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关
于避免对收入征税的双重征税的协定
2005-07-31 2006-04-05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
征税和防止逃税的协定
2005-06-10 2006-05-28
阿尔巴尼亚共和国政府与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对所得
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协定
2005-02-23 2005-12-14
希腊共和国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
征税和防止逃税的协议
2004-11-27 2006-08-23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关于避免双重
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公约
2003-06-05 2004-05-11
埃及-苏丹:2016 所得税协定 2002-07-29 2003-08-31
阿尔及利亚-埃及:2001 所得税和财产税协定 2001-02-17 2003-05-17
马其顿共和国政府与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对所得和财
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协定
1999-11-22 2000-02-08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对所得和财
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议定
1999-05-01 2004-06-01
荷兰王国政府与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
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协定
1999-04-20 2000-05-20
马耳他共和国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
和防止偷税漏税的公约
1999-02-20 2001-04-07
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
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协定
1998-06-16 1999-05-27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关于对
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协议
1998-05-13 2002-02-26
埃及-巴勒斯坦:1998 所得和财产税公约 1998-04-28 1999-12-28
埃及-也门:1997 所得和财产税公约 1997-12-12 2000-08-02
俄罗斯联邦政府与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
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协定
1997-09-23 2000-12-06
南非共和国政府与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
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协定
1997-08-26 1998-12-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
得避免双重纳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协定
1997-08-13 1999-03-24
马来西亚政府与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
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协议
1997-04-14 2002-07-09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和乌克兰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
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公约
1997-03-29 2002-02-27
波兰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
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协定
1996-06-24 2001-07-16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与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
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协定
1996-05-22 2004-01-27
埃及-约旦:1996 所得和财产税公约 1996-05-18 1997-10-03
埃及-黎巴嫩:1996 所得和财产税公约 1996-03-17 1998-03-22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关于对所得
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协定
1995-12-16 1998-09-01
捷克共和国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
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公约
1995-01-19 1995-10-04
瑞典王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
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公约
1994-12-26 1996-03-16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关于对所得避免
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公约
1994-04-12 1995-07-16
土耳其共和国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
征税的协议
1993-12-25 1996-12-31
大韩民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
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公约
1992-12-09 1994-02-06
匈牙利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
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公约
1991-11-05 1994-05-22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关于对所得避
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公约
1991-07-19 1991-12-01
比利时王国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之间关于对所得避免双
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公约
1991-01-03 1997-03-03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和社会主义人民的阿拉伯利比亚民众 1990-12-03 1991-07-04
国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公约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和突尼斯共和国关于对所得和财产收
益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公约
1989-12-08 1991-01-02
摩洛哥王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
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公约
1989-03-22 1993-09-21
丹麦王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
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公约
1989-02-09 1990-04-12
德国联邦共和国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关于对所得和财产
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
1987-12-08 1991-09-22
瑞士联邦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
的公约
1987-05-20 1988-07-14
加拿大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
防止偷税漏税的公约
1983-05-30 1984-10-02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
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公约
1980-08-24 1981-12-31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
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公约
1980-06-19 1982-10-01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
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公约
1979-07-13 1981-01-05
意大利共和国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
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公约
1979-05-07 1982-04-28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与阿拉伯埃及共和国
政府之间关于对所得和财产收益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
税漏税的公约
1977-04-25 1983-08-23
阿拉伯经济统一委员会成员国之间避免重复征税和控制
逃税的条约
1973-12-03 1975-07-13
埃及-苏丹:1970 所得税公约 1970-12-09 2003-08-31
印度政府和阿拉伯联合共和国政府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
征税的公约
1969-0220 1969-09-30
日本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之间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
和防止偷税漏税的公约
1968-09-03 1969-08-06
埃及-伊拉克:1968 所得税公约 1968-03-31 1968-12-02
芬兰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联合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
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公约
1965-04-01 1966-03-03
挪威王国政府和阿拉伯联合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
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公约
1964-10-20 1965-07-29
奥地利共和国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之间关于对所得和财
富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公约
1962-10-16 1963-10-28
注:上表列示协定统计截至 2024 年 8 月 31 日。
附录D 埃及与其他国家税收协定税率表
预提所得税
(%)缔约国
股息红利 利息 特许权使用费
无税收协议 5/10 (12) 20 20
税收协议:
阿尔巴尼亚 10 10 10
阿尔及利亚 10 5 10
奥地利 15 15 -
巴林 5/10 (2) 10 10
白俄罗斯 15 10 15
比利时 15/20(1) 15 15
保加利亚 10
加拿大 15/20 (1) 15 15
中国 8 10 8
塞浦路斯 5/10 (9) 10 10
捷克共和国 5/15 (2) 15 15
丹麦 15/20 (2) 15 20
埃塞俄比亚 5/10(2) 10 10
芬兰 20 15 20
15% 专营权
10% 研发咨询法国 0 15
15% 其他特许权
乔治亚州 10 10 10
德国 15/20 (1) 15 15
希腊 10 15 15
匈牙利 15/20 (1) 15 15
印度 (3) 20 20
印度尼西亚 15 15 15
伊拉克 (3) 20 16
爱尔兰 5/10 (2) 10 10
意大利 20 20 15
日本 20 20 15
约旦 15 15 20
韩国 10/15 (2) 10/15 (10) 15
科威特 5/10 (11) 10 10
黎巴嫩 10 10 5
利比亚 (3) 20 10
马其顿 10 10 10
马来西亚 0 15 15
马耳他 10 (1) 10 12
毛里求斯 5/10 (2) 10 12
摩洛哥 10/ (2) 20 10
荷兰 0/15 (4) 12 12
挪威 15 20 15
阿曼 15
巴基斯坦 15/30 (5) 15 15
巴勒斯坦领土 15 15 15
波兰 12 12 12
罗马尼亚 10 15 15
俄罗斯 10 15 15
沙特阿拉伯 5/10 (8) 10 10
塞尔维亚和黑
山
5/15 (5) 15 15
新加坡 15 15 15
南非 15 12 15
西班牙 9/12 (2) 10 12
3 电影
苏丹 5/15 (4) 10
10 其他
瑞典 5/20 (2) 15 14
瑞士 - 15
叙利亚 15 15 20
突尼斯 10 10 15
土耳其 5/15 (2) 10 10
乌克兰 12 12 12
阿拉伯联合酋
长国
5 (6) 10 10
英国 10 15 15
美国 10 15 15
乌兹别克斯坦 5/10 (9) 10 12
也门 5/10 20 10
注释:
1. 埃及居民企业向其他缔约国的个人支付的股息,其税率不应超过上述最高金额。在所 有
其他情况下为 15%。
2. 如果受益人是一家持有至少 25%公司资本的公司,则对于股息总额适用优惠税率。在
所有其他情况下,适用较高税率。
3. 在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当地法律,非上市股票的股息可能按 10%的税率征税,
如果是上市股票,股息的统一税率为 5%。
4. 如果外国公司持有该公司 25%以上的资本,则适用优惠税率。
5. 如果受益人是一家公司,则适用优惠税率。
6. 此税率根据 2022 年 1 月最新生效的税收协定,在特定情况下适用(例如在连续 365 天
持有至少 10%的公司资本)。
7. 如果收款人通过位于美国的常设机构在美国从事贸易或业务,则优惠税率不适用。但 是,
如果收入与接受者在美国的贸易或业务没有实际联系,则接受者将被视为在美国没有常设机构
以对该项收入应用优惠的协定税率。
8. 如果受益人是一家持有至少 20%公司资本的公司,则对于股息总额适用优惠税率。在
所有其他情况下,适用于较高的税率。
9. 如果受益人是一家持有公司至少 20%资本的公司,则适用优惠税率。在所有其他情况
下,适用于较高的税率。
10. 如果是来自超过三年的贷款或债务的利息,则适用优惠税率。在所有其他情况下,
适用于较高的税率。
11. 如果受益人是一家持有公司至少 10%资本的公司,则适用优惠税率。在所有其他情
况下,适用于较高的税率。
12. 关于适用 5%税率的情况说明,请参见《Income determination》部分的股息收入注
意,卡塔尔与阿曼都与埃及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条约,但这些条约尚未生效。
编写人员:张文燕 金鹏 杜中华 张琳璐
审校人员:胡蕾 杨靖怡 刘庚 王紫薇 王筱洁 夏吴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