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第三节 近因原则
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
第五节 损失补偿的派生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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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涵义
保险利益也称可保利益,是指被保险人对其所投保的
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经济利益。
所谓保险利益原则有两个方面的含义:
一方面,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和
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
无效;
另一方面,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损失,保险人
在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限度内的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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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
保险利益的具体构成需满足三个条件:
1、合法性:具备法律上承认并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2、确定性: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利
害关系,必须是已经确定或者可以确定的,才能构成具有
保险利益。(也可以理解为:必须是经济上已经确认或能
够确认的利益)
3、可用货币计量性:具备可以用货币计算和估价的
经济利益。
3
三、保险利益的种类
1、现实利益;
2、预期利益;
3、责任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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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重要性
1、可以有效防止和遏止赌博等投机行为的发
生。
2、有效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3、便于衡量损失赔偿金额,避免保险纠纷的
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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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类保险的保险利益
(一)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1、现有利益:对财产已享有且可以继续享有的利益。
如合法的所有权、抵押权等。
2、预期利益:因财产现有利益而存在并依据法律和
合同确实可得的利益。如租金、利润、运费收入等利益。
3、责任利益:被保险人因其对第三者的民事损害行为
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如第三者责任、产品责任等。
4、合同利益: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的保险利益。
如权利人对义务人的信用具有保险利益。
(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
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5.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
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
险利益。
新保险法规定
第三十一条增加“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条
目,明确雇主可成为雇员的投保人 。
第三十九条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
人为受益人。
五、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和
人身保险合同中适用上的差异性
保险利益的来源不同 保险利益的时效
要求不同
保险利益的确
定依据不同
财产保
险合同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
的各种权利:财产的所有
权、经营权、使用权;财
产的承运权、保管权;财
产的抵押权、留置权。
被保险人在保险
事故发生时对保
险标的必须具有
保险利益。
保险标的的实
际价值。
人身保
险合同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所
具有的各种利害关系:本
人;配偶、子女、父母,
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
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
或近亲属;劳动雇佣关系。
投保人在订立保
险合同时对被保
险人必须具有保
险利益。
被保险人的需
要及投保人支
付保险费的能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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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保利益的来源
财产保险:投保人与标的物之间的关系
人身保险: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
(1)利益主义原则—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存在金
钱上的利害关系或其他私人之间的利害关系为判断依据,有
利害关系则有可保利益。(英美法系国家)
(2)同意主义原则—不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有无利害
关系,只要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就具有可保利益。(大陆
法系国家)
(3)利益和同意相结合的原则—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存
在金钱上的利害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则有可保利益;而投保
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没有利害关系,但征得被保险人同意也具
有可保利益。(我国)
案例1
1990年12月1日,某市李甲为李乙在保险公
司投保了5份30年期的简易人身保险,保险金额
为4200元。1995年8月20日,被保险人李乙因病
死亡。随后,李甲以受益人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
给付保险金申请。保险公司经调查后发现,李甲
和李乙为姨表兄弟,且投保单上并无被保险人的
亲笔签名,从而认定李甲对李乙无可保利益,拒
绝给付保险金,仅退还其所缴保险费。
案例3
1998年3月,江某(女)以其儿子温某为被保险人向保
险公司投保终身寿险,身故受益人为“法定”。1998年
6月温某与张某结婚成家。2001年温某因意外伤害死亡。
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支付身故保险金10万元。
由于身故受益人约定为“法定”,婆媳对保险金的分割
产生分歧,逐引起纠纷,二人上诉于法庭。
争议焦点:受益人约定为“法定”,应如何给付保险金
?“法定”是签订保险合同时的“法定”,还是发生保
险事故时的“法定”?
投保人江某为被保险人温某投保时,所填写的“身故受
益人”为“法定”,属不确定受益人,不能作为指定受
益人,故保险金应属于温某的个人遗产,由原、被告按
继承法分割。
案例4:英国出版商以前苏共总书记安得罗波夫为被保险
人投保人身险案
1982年,英国出版商马丁·鲁宾逊向劳合社承保人申请投
保以当时的苏共总书记安得罗波夫的生命和任期保险,因为
鲁宾逊正在计划出版由他女儿撰写的《安得罗波夫在台上》
一书。劳合社承保人接受了这一投保申请,双方订立了人身
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保险期限自投保之日起至1984年6月
止;保险事件为被保险人安得罗波夫在保险期限内死亡、辞
职或被驱赶下台;鲁宾逊为此向承保人支付了4700英镑的保
险费,约定保险金额22 000英镑,指定自己为受益人。
后来,在保险期内,安得罗波夫果真病逝,劳合社承保
人依约履行了保险给付责任。
问题思考:
1、英国出版商马丁·鲁宾逊作为投保人对苏共总书
记安
得罗波夫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2、劳合社承保人是按照什么原则来承保这笔业务的?
案例分析:
马丁·鲁宾逊虽与安得罗波夫非亲非故,也未经其同意,
但是,按照英国法律,保险利益确认原则遵循“利益原则”
,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安得罗波夫是有保险利益的。
本案中,鲁宾逊计划出版的《安得罗波夫在台上》一书
与安得罗波夫的生命或政治生涯有利益关系。由于当时苏联
政坛人事动荡,已有传闻说安得罗波夫可能要下台,如果他
真的在该书完稿或出版之前去世或下台,该书的发行必然会
面临滞销局面,出版商发行该书的商业利润必然会受影响。
劳合社承保人正是基于以上事实,认定马丁·鲁宾逊对安得
罗波夫有保险利益,遂同意他投保并与其约定以他对被保险
人所具有的保险利益额度22 000英镑作为保险金额。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内涵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内涵
诚信就是诚实和守信用。保险双方在签订和
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
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
与承诺,否则合同无效。
诚信原则是世界各国立法对民商事活动的基
本要求,是订立各种经济合同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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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确立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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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是一种信用活动
2、保险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
3、保险合同的射幸性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内容
1、如实告知义务
2、履行保证义务
3、弃权和禁止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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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实告知
告知包括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告知以及保险人的告知。
所谓投保人的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
将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的告诉保险人。也就
是在订立合同前投保人向保险人所做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所谓保险人的告知是指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将
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主要是有关条款),如实的
告诉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也就是在订立保险合同前保险人
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所做的合同条款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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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保人的告知形式
告知的形式有:
(1)无限告知
(2)询问告知
我国保险业实行的是询问告知形式。我国保险业实行的是询问告知形式。
我国我国《《保险法保险法》》规定,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
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投保人应当
如实告知。如实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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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告知义务,不仅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遵
循,而且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也同样要遵循。如
保险标的的危险情况发生变化时,或发生保险事
故发生及索赔时都要如实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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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注意
2、投保人的告知内容
(1)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根据保险人的询问,对已知或应知
的与保险标的及其危险有关的重要事实进行如实告知。
(2)保险合同订立后,在合同有效期内,当保险标的的
危险情况增加时,应及时告知保险人。
(3)保险标的发生转移或保险合同有关事项变更时,投
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4)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
险人。
(5)当发生重复保险的事实后,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的
有关情况报告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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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险人的告知形式
保险人告知的形式有明确列示和明确说明两种,
前者指保险人只需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示在合同
之中,即视为已告知投保人;
后者指保险人不仅应将相关内容明确列示在保险合同
中,还应对投保人进行正确的解释。
我国采取的是明确说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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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第17条规定
第十七条 〔格式条款、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
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
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
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
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
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
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4、保险人的告知内容
保险人必须告知的重大事实是足以影响投保
人是否投保及投保条件的事实,包括:
(1)合同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
(2)保险单的具体内容:险种、费率及其他;
(3)理赔所需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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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几种情形:
(1)由于疏忽而未告知,或对重要事实误认为不重要而
未告知;
(2)误告,指由于对重要事实认识的局限,包括不知道、
了解不全面或不准确而导致误告,但并非故意欺骗;
(3)隐瞒,即明知某些事实会影响保险人承保的决定或
承保的条件而故意不告知;
(4)欺诈,即怀有不良的企图,捏造事实,故意作不告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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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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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
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
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
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6、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违反告知
义务的法律后果
对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谎报保险事故要求保险人赔付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对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
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对于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伪
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
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
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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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特别
提醒提醒
7、保险人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
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
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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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证
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
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
在作出许诺。
保证可以分为:
(1)明示保证:以条款形式在合同内载明
(2)默示保证:习惯或社会公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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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义务的法律后
果
凡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义务,不论
其是否有过失,也不论是否对保险人造成损害,
保险人均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予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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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是指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
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合
同解除权和抗辩权。
不可抗辩条款: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若投保
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
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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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同解除权期限的限制,是为了有效保
护长期人身保险合同项下被保险人的利益。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禁止反言是指合同一方既已放弃其合同中的
某项权利,日后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张这种权利,
也称禁止抗辩,在保险实践中主要是约束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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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与禁止反言
新《保险法》第16条规定,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
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目的是减轻投保人告知义务负担,限制
保险人的抗辩权。
案例1
1922年道生公司诉劳合社承保人博宁火险案
被保险人投保了卡车的火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申请书中有一项“写明卡车通常停放的地点”,被
保险人无意识地填为他公司所在地市中心,而实际
上该车常停在郊区。保单上列有下述保证条款:“
保证填报各项属实,申请书作为合同基础”。某日,
卡车在郊区停车场失火受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后,
保险人因其陈报错误而拒赔。被保险人则称此系错
填,对保险人拒赔不服上告到法院。法院认为,卡
车停放地点填报不实,且保单上的保证条款是合同
的基础,故判保险人胜诉。
案例2
Miss L 为其珠宝店进行投保时,投保单上有
“投保人及家庭成员是否有过犯罪记录”一项。
Miss L填写为“没有”。在保险合同期限内,珠
宝店失火,珠宝遭窃, Miss L向保险人索赔。保
险人在调查中发现, Miss L的丈夫曾有过两次偷
窃香烟的犯罪行为,于是以未告知重要事实为由
拒付保险金。 Miss L不服,上告法院。法院认为
保险人理由成立,判保险人胜诉。
案例3
2002年1月,宋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平安康泰保险附
加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填写投保书时,在“有无饮
酒习惯”档告知“有”,但在“健康状况”说明栏中未填
写任何说明。保险人以标准体承保。2002年8月,被保险
人宋某因酒精中毒性脑病住院,提起住院医疗保险金理赔
申请。
争议焦点:投保人告知有饮酒习惯但未详细说明,保
险人能否以告知不实为理由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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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调查:经查,宋某有长期饮酒习惯,平均每日饮白
酒约250ml。投保人属于部分履行告知义务,但未按保单
要求进一步详细说明,而未详细说明的内容影响保险人
的承保,也是发生本次保险事故的主要原因。
理赔结果:投保人已告知有饮酒习惯,虽然未详细说明,
但保险公司未作进一步询问,仍然以标准体承保,表明
已接受该风险。因此决定赔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解析:诚实信用原则同时适用于投保人和保险人。投保
人体现在如实告知和履行保证,保险人体现在弃权和禁
止反言。此案中,保险人有权审核宋某饮酒习惯的详细
情况,进一步调查其身体状况,但保险人放弃了此项权
利,自然构成弃权和禁止反言。承保人不能因此而解除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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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近因原则
一、近因原则的含义一、近因原则的含义
所谓近因,是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的、最有效
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它直接导致保险标的的损失,是
促使损失结果的最有效的或是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若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
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损失赔
偿责任;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即只有当承保危险是损失发生的近因时,保险人才负赔偿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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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近因的认定
1、单一原因致损情况下的近因认定
若保险标的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那么该原因就是近
因。若这个近因属于保险风险,保险人应承担损失赔偿责
任;若该项近因属未保风险或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承担
损失赔偿责任。
例如,某人投保了企业财产险,地震引起房屋倒塌,
使机器设备受损。若此险种列明地震为不保风险,则保险
人不予赔偿;若地震列为保险风险,则保险人承担赔偿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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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多种原因致损情况下的近因认定
(1)多种原因同时致损的近因认定
(2)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的近因认定
(3)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致损的近因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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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多种原因同时致损的近因认定
多种原因同时导致损失,即各原因的发生无先后之分,
且对损害结果的形成都有直接与实质的影响效果,那么原则
上它们都是损失的近因。
1)多种原因均属保险风险,保险人负责赔偿全部损失。
例如,暴雨和洪水均属保险责任,暴雨和洪水同时造成家庭
财产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全部损失。
2)多种原因中,既有被保风险,又有除外风险,保险
人的责任视损害的可分性如何而定。如果损害是可以划分的,
保险人就只负责被保风险所致损失部分的赔偿。如果损害难
以划分,则保险人按比例赔付或与被保险人协商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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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的近因认定
若损失是由两个以上的原因所造成,且各原因之间因
果关系未中断,则最先发生的原因为近因。
1、连续发生的原因都是保险风险,则对保险事故发
生后造成的一切损失,保险人都负责赔偿;
例如,财产险中,火灾、爆炸都属于保险责任,如爆
炸引起火灾,火灾导致财产损失这样一个因果关系过程,
保险人应赔偿损失。
2、连续发生的原因中含有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
若前因是被保风险,后因是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且
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保险人对损失负全部责任;
若前因是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后因是承保风险,后
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保险人对损失不负责任。
43
有一艘装载皮革和烟叶的船舶遭遇海难,大量
海水浸入船舱,皮革腐烂。海水虽未直接接触烟叶,
但由于腐烂皮革的恶臭,使烟叶完全变质。当时被
保险人以海难为近因要求保险人全部赔付,但保险
人却以烟叶包装没有水渍的痕迹为由而拒赔。
法院判决,本案海难对皮革和烟叶损失均是近
因,海水渗入与皮革腐烂和烟叶完全变质的近因关
系并未中断,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
44
案 例
莱兰船舶公司对诺威奇保险公司诉讼案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莱兰船舶公司的一艘轮船被敌
潜艇用鱼雷击中,但仍拼力驶向哈佛港。由于情况危急,
又遇到大风,港务当局担心该船会沉在码头泊位上堵塞港
口,拒绝它靠港,在航行途中船底触礁,终于沉没。该船
只投保了海上一般风险,没有保战争险,保险公司予以拒
赔。
法庭判决损失的近因是战争,保险公司胜诉。虽然在
时间上导致损失的最近原因是触礁,但船在被鱼雷击中了
以后,始终没有脱离险情,触礁是被鱼雷击中引起的,被
鱼雷击中(战争)属未保风险。
45
(3)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致损的近因认定
致损原因有多个,它们是间断发生的,在一连
串连续发生的原因中,有一项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
使原有的因果关系链断裂,并导致损失,则新介入的
独立原因就是近因。若新介入的独立原因为被保风险,
则保险人应付赔偿责任;反之,保险人不承担损失赔
偿或给付责任。
46
王某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某日,某骑车
被卡车撞倒,造成伤残并住院治疗,在治疗过程中
王某因急性心肌梗塞而死亡。由于意外伤害与心肌
梗塞没有内在的必然联系,心肌梗塞并非意外伤害
的结果,故属于新介入的独立原因。心肌梗塞是王
某死亡的近因,它属于疾病范围,不属于意外伤害
保险的责任范围,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死亡不负
责任,只对其意外伤残按规定支付了保险金。
47
案 例
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
中因严重的脑震荡而致颠狂与抑郁交替症,在治疗
过程中,医生叮嘱在服用药物巴斯德林时切忌进食
干酪,因二者之间相忌。但是,被保险人却未遵医
嘱,服药时又进食了干酪,终因中风而亡,据查中
风确系巴斯德林与干酪所致。
在此案中,食品与药物的相忌已打断了车祸与
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食用干酪为中风的近因,故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中风死亡不承担任何责任。
48
案 例
案例4:童装遭烟熏受损索赔案
2000年4月26日,某服装厂以机器设备和流动资产为标
的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综合保险,财产坐落在千秋
大厦5楼与6楼,保险金额168万元,保险期限1年。同年6月
10日,千秋大厦2楼的服装配件公司海绵车间工人因切割海
绵引发火星引燃了海绵泡沫,继而引燃了堆放在车间的原材
料和成品。火势顺着堆放在消防通道的可燃物迅速蔓延到5
楼与6楼的服装厂缝纫车间,造成一批童装半成品被烟熏坏,
损失达万元。事后,该服装厂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
出索赔。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造成服装厂保险财产损失的原因有二:
火灾和烟熏,且两个原因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 “链条
原理”,火灾是致损近因。但是,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对此案
存在三种不同看法:
一是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因为童装损失的直接原因是烟
熏,烟熏不属于企财险承担的火灾责任。二是保险公司不应
承担赔偿责任,童装损失应由肇事单位服装配件公司承担。
三是保险公司应负责赔偿。因为火灾是致损近因且属于企财
险基本保险责任。
但是,由于火灾是第三者——服装配件公司造成的,保
险公司在赔偿被保险人损失后,可以向第三者代位追偿。显
然,第三种意见是正确的。
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与意义
二、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
四、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51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与意义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并导致被保
险人的经济损失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补偿
以恢复到被保险人在遭受保险事故前的经济状况
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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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适用范围 — 价值补偿保险,如财险、
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
理解:
2. 强调有损失就要有补偿 — 保险人的基
本义务。
3. 补偿的限度 — 不使被保险人获取额外利益。
(二)确立补偿原则的意义
确立补偿原则的意义在于:
一方面要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所造成
的经济损失可以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
另一方面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恰好能使保
险标的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前的状况。被保险人
不得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获得额外的利益,从而
避免道德危险的发生。
54
二、损失补偿原则的内容
(一)被保险人请求损失赔偿的条件
(二)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限度
(三)损失赔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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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保险人请求损失赔偿的条件
1、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2、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范
围之内的损失。
3、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是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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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限度
1、以实际损失为限。
2、以保险金额为限。
3、以保险利益为限。
在足额投保的情况下,如果三者相互抵触时,
取其中最小者。
57
例 1
某房屋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60万元投保,在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遭受火灾而全损,事故发生时
该房屋价值已升至80万元,保险人应向房主赔多
少?
分析: (1) 保险金额 = 60万元
(2) 实际损失额 = 80万元
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即60万元。
例 2
某房屋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60万元投保,在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遭受火灾而全损,事故发生时
该房屋价值下跌至55万元,保险人又应该向房主
赔多少呢?
分析: (1) 保险金额 = 60万元
(2) 实际损失额 = 55万元
赔偿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即60万元。
例 3
某房屋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60万元投保,在保险
合同有效期内遭受火灾而全损,事故发生时该房屋价
值下跌至55万元。若银行以此房屋为抵押,向房主发
放贷款30万元,银行以受押人名义对该房屋投保,保
险金额为40万元,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向银行赔付
多少?
分析: (1) 保险金额 = 40万元
(2) 实际损失额 = 55万元
(3) 银行对该房的可保利益额=30万元
赔偿以不超过可保利益额为限,即30万元。
(三) 损失赔偿的计算方式
1. 第一损失赔偿方式
(1) 含义:第一损失赔偿方式是把保险财产
的价值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保险金额以内
的部分,由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第二部分
分保险金额以上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损失赔偿
责任。
第一损失赔偿方式
比例赔偿方式
(2) 适用范围:家庭财产保险
(3) 赔偿计算
A.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
B.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
也就是说,按实际损失额与保险金额的小者赔付。按实际损失额与保险金额的小者赔付。
例 1:
某家庭财产保险单,保险金额为20万元,在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火灾,造成实际损失10万
元。问:保险人应赔多少?
分析:
(1)保险金额=20万元
(2)实际损失额=10万元
实际损失没有超过保险金额,按小者赔付
10万元。
2、比例计算赔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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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赔偿计算方式是按保障程度计算
保障程度=保险金额/损失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障程度
A. A. 定值保险中的比例赔偿定值保险中的比例赔偿
2. 比例赔偿方式
(1) (1) 什么是定值保险?什么是定值保险?
保险双方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保险标
的的保险价值,并以此确定为保险金额。当发
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不论保险标的损失当时
的市价是涨还是落,均按损失程度十足赔付。
(2) (2) 运用范围运用范围
货物运输保险
古董、名画、珍贵艺术品等特殊财产保险。
(3)定值保险中的比例赔偿赔偿计算
全损:赔偿金额=保险金额
部分损失: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
例:
某货运险保单,保险价值及保险金额均为12000美
元.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暴风雨而水渍,其损失当时当
地的合理市为10000美元。
(1)若为全损,保险公司要赔多少?
(2) 若为部分损失,损失程度为60%,保险公司又应
赔多少?
分析:
(1)保险金额 = 12000美元
(2)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
=12000 60%=7200美元
B. 不定值保险中的比例赔偿
(1) (1) 什么是不定值保险?什么是不定值保险?
保险双方在订立合同中,不约定保险标的的保
险价值,只确定保险金额。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
险人再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然后根据投保人
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以及投保程度作出赔付。
(2) (2)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企业财产保险、火灾保险、汽车保险等一般财产保
险。
(3)不定值保险中的比例赔偿赔偿计算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投保程度
当保险金额=损失当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时,该
比例为100%,称为足额投保。
当保险金额<损失当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时,该
比例<100%,为不足额投保。
当保险金额>损失当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时,该
比例>100%,为超额投保。
保障程度=保险金额/损失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
例1:
某企业财产保险单,保险金额为80万元,期
内发生火灾,损失20万元,出险时保险财产的实
际价值为80万元,保险人应赔多少?
分析:
(1)因为这是不定值保险,所以先计算投保程度。
(2) 赔偿金额 = 实际损失 投保程度
= 20100% = 20万 足额投保
例2:
某企业财产保险单,保险金额为60万元,期
内发生火灾,损失20万元,出险时保险财产的实
际价值为80万元,保险人应赔多少?
分析:
(1)因为这是不定值保险,所以先计算投保程度。
(2) 赔偿金额 = 实际损失 投保程度
= 2075% = 15万 不足额投保
例3:
某企业财产保险单,保险金额为100万元,期
内发生火灾,损失20万元,出险时保险财产的实
际价值为80万元,保险人应赔多少?
分析:
(1)因为这是不定值保险,所以先计算投保程度。
(2)为超额投保,超过部分无效,按足额投保计算
赔偿额 = 20 100% = 20万元
第一步 应分清是属于哪种类型
(第一损失、定值保险、不定值保险)
小结:小结:对于财产保险赔偿额的计算
第二步 按各自公式计算。
第三步 检查答案是否合理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
(一)人寿、意外伤害保险(一)人寿、意外伤害保险
(二)定值保险(二)定值保险
(三)重置价值保险(三)重置价值保险
(四)施救费用的赔偿(四)施救费用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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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不是补偿性合同,而是给付性合同。
保险金额是根据被保险人的需要和支付能力来确
定的,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按照双方事先
约定的金额给付。所以,损失补偿原则不适用于
人寿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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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定值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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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保险
标的的价值,并以此确定保险金额,视为足额投保。当保险
事故发生时,不论保险标的损失当时的市场价格如何,保险
人均按损失程度十足赔偿。其计算公式为:
保险赔款=保险金额×损失程度(%)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赔款有可能超过实际损失,
因此,它是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如,海洋运输货物保
险)
(三)重置价值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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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置价值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重新购置或重
新建造保险标的所需要费用或成本确定保险金额
的保险。
由于通货膨胀的因素,有些财产(例如:建筑
物或机器设备等)即便是按实际价值足额投保,保
险赔款也不足以进行重置。因此保险人允许投保人
按照超过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重置价值投保,发生
损失时,按照重置费用赔付。这样就有可能出现保
险赔款大于实际损失的情况,所以它也是损失补偿
原则的例外。
(四)施救费用
我国新《保险法》第57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
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
或者减少损失。其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由保险人承担。
由于保险人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
金额以外另行计算(但最多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
额),故有可能超过所保标的的损失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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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一)代位追偿原则
(二)委付原则
(三)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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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代位追偿原则
(1)代位追偿原则的含义: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
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
在赔偿金额的范围内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
(2)代位追偿原则的意义:
a.防止被保险人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从保险人
和第三者方同时获得双重赔偿而额外获利。
b.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的合
法权益不受侵害。
(2) 代位追偿原则的产生
保险标的损失
(被保险人)
第三者(肇事方)
由于其侵权行为、不履行
合同义务、不当得利、其
他
保险人
(3) 代位追偿权产生的条件
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受损的标的,均属
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责任引起的
保险人按合同规定赔偿之后
(4) 保险人代位追偿的权益范围
以对被保险人赔付的金额为限,如果保险人
从第三者责任方追偿的金额大于其对被保险人的
赔偿,则超出部分归被保险人所有。
当第三者造成的损失大于保险人支付赔偿金
额时,被保险人有权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
者请求赔偿。
(5) 保险人取得代位追偿的方式
*法定方式
- 权益的取得无须经过任何人的确认
*约定方式
- 权益的取得必须经过当事人的确认
在我国,为法定方式。在我国,为法定方式。但在实践中,保险人
支付赔款后,常要求被保险人填写“权益转让书
”。
法律对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应
承担责任的规定
a.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以前,被保险人
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
责任。
b.保险人赔付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
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的,该行为无效。
c.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带位请
求权的,保险人可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d.被保险人不仅不得弃权或因过失而侵害保险人的
代位追偿权,同时还负有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
偿的义务。
(6) 保险人代位追偿的对象与限制
对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和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民
事赔偿责任的第三者,它可以是法人,也可
以是自然人。
限制: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
成人员行使代位追偿权,除非他们故意造成
保险事故的发生。
(二) 委付原则
(1) 含义
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
损失,将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力连同义务转
移与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
额的法律行为。
(2)委付成立的条件
1、委付必须以保险标的的推定全损为条件。
2、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被保险人
提出委付申请必须在法定的时间内(一般为3个月。我
国暂无此后规定)
3、委付应就保险标的的全部。
4、委付不得附有条件。
5、委付必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一旦同意接受委
付,委付即告成立,双方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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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全损 ( Constructive total loss )
a.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尚未达到完全损毁或完
全灭失的状态,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
b. 对保险标的进行修复或施救的费用将超过保险
价值
c. 保险标的失踪达一定时间保险人按照全损处理
推定全损后的财产处理权
1998年3月2日,张某将其汽车投保了车辆损失
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后该车坠入悬崖下一条湍急的
河流中。事故发生后,张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
公司经过现场查勘,认为地形险要,无法打捞汽车,
按推定全损理赔。张某看到采购货物的2800元现金
在车内,就将残车以4000元的价格转让给王某,双
方约定:由王某负责打捞残车,车内现金归张某,
残车归王某。残车被打捞起来后张某和王某均按约
行事。保险公司知悉后,认为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允
许擅自处理此残车是违法的,遂成纠纷。
1、保险公司推定该车全损,给予车主张某全额赔偿,
已取得残车的实际所有权。因此,原车主张某未经
保险公司同意而转让残车是非法的。
2、保险公司对车主张某进行了全额赔偿,而张某又
通过转让残车获得4000元的收入,其所获总收入大
于总损失,显然不符合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赔偿原则,
因此保险公司可追回张某所得额外收入4000元。
3、王某获得的是张某非法转让的残车,但由于他是
受张某之托打捞残车及现金,付出了劳动,且获得
该车是有偿的,可视为善意取得,保险公司如果要
求其归还残车,则应该补偿王某打捞付出的艰辛劳
动,以及支付给张某的4000元。
代位求偿与委付的区别
1、取得的权利不同
前者是保险人取得投保方的求偿权;后者是保险
人取得标的的所有权。
2、赔付金额的处理不同
在委付的情况下,保险人可以接受大于其赔
付金额的利益;在代位求偿的情况下,至多只能到
赔付金额,超出部分仍归被保险人。
3、承担的义务不同
委付位在取得标的所有权后,要承担相应义务;代
位求偿则不需要。
(三) 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
1. 含义:分摊原则又称为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
指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发生保险事故,被
保险人向数家保险公司索赔时,其损失须在各
保险人之间进行分摊,使被保险人所得总赔偿
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损失额。
2.重复保险分摊原则的含义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指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各保险人应采取适当的分摊
方法分配赔偿责任,使被保险人既能得到充分的
补偿,又不会超过其实际损失而获得额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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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适用条件——重复保险
投保人
(标的价值
100万元)
甲保险人
乙保险人
丙保险人
60万元
40万元
50万元
什么是重复保险?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
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
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的总
和超过了保险价值。
注意:重复保险只适用于财产保险,而
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重复保险的构成要件
1、同一保险标的
2、同一可保利益
3、同一保险危险
4、保险人与保险合同为复数,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5、保险期限有重叠
4. 分摊方式
比例责任分摊式
限额责任分摊式
顺序责任分摊式
(1) 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2) 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3) 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按投保人在每家保险公司投保日期的先后顺序赔偿。
出于公平,绝大多数国家采用比例责任制和限额责
任制。 我国采用比例责任制
例:某企业将价值为120万元的财产同时在甲、
乙两家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甲公司保险金
额50万元,乙公司保险金额100万元。期内发生火灾,
损失60万元。
请用上述三种分摊方法,分别计算甲、乙两家公
司应分摊的赔款额。
解: (1) 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2) 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3) 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甲公司应赔偿50万元;乙公司应赔偿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