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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稽核评税
第一节 稽核评税概述
一、稽核评税的定义、指导思想和意义
稽核评税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处于申报征收之后税务稽查之前,是对纳税人进行税收监控管理,对税收征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中期税收管理环节。
(一) 稽核评税的定义
稽核评税是指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和日常掌握的各种税收征管资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法规的规定,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进行综合评定,查找具有普遍性和规律性的异常现象,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纳税人纳税行为中的错误和异常申报问题,提出日常监控管理目标和征管措施,达到对纳税人整体性和实时性控管,对税收征管质量监督检查的管理工作。
(二) 稽核评税的指导思想
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是指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以及日常掌握的各种税收征管信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对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综合评定,以发现、处理纳税申报中的偏差。促进纳税人提高依法纳税的水平,促进改善税收征管措施,达到强化税收征管,增强税收监控的管理工作的目的。
(三) 稽核评税的意义
1、实施稽核评税是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提高税收管理水平的需要
新的征管模式运行以来,国税系统全面推进和不断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税收征管模式逐步规范和完善。但是,我们也注意到,在现行征管模式的实际运转中呈现出重视“自行申报”和“重点稽查”,忽视日常管理和对纳税人的过程监控,工作中还存在着“疏于管理、淡化责任”以及纳税异常申报现象较为普遍,对纳税人的动态管理不够等问题,这已引起了各级的广泛重视。实施稽核评税,强化管理措施,使税收征管各环节、各岗位的管理内容更加充实,变粗放型、经验式的管理为科学的量化管理,从而为各项税收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更加准确、可靠的依据,增强税务稽查的针对性,进一步优化新征管模式的运行,带动税收整体管理水平的提高。
2、实施稽核评税是提高纳税申报质量,保证税收收入的客观要求
近年来,出现的部分纳税人长期零负申报和低税负申报的现象,给国家税款造成大量流失,扰乱了税收管理秩序。建立稽核评税机制就是对纳税人纳税行为的正确性进行及时的防范性监控,在前期征收和后期稽查中筑起一道中期监控防线。通过对零负申报、低税负申报进行及时地审核分析和评定处理,从根本上解决申报不实的问题,从而提高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确保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3、实施稽核评税可以全面掌握纳税人的税收活动规律,把握税收征管的主动权
通过对纳税人各种纳税申报资料的案头审核和综合评估,分析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和税源变化趋势,了解税收增减变化的真正成因,全面考核税收征管工作质量,查找有规律性和普遍性的问题,提出征管建议或措施,为领导决策提供准确的依据。
二、稽核评税机构及人员设置
稽核评税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税收征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环节,主管税务机关应设专职岗位负责此项工作。稽核评税岗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 分析税收征管资料,确定稽核评税对象;
(二) 审核稽核评税对象的各种税收资料,综合评定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
(三) 负责对异常申报企业进行实时监控管理;
(四) 负责进行税收管理方面的专项评税分析;
(五) 为日常稽查提供案源,对稽查反馈结果进行分析,并将稽核评税与其他业务有机结合,形成监控合力;
(六) 依法纠正和处理纳税人纳税行为中的错误和异常申报问题;
(七) 负责对辖区纳税人申报、纳税的总体构成情况进行形势分析;
(八) 负责对稽核评税中发现的税务机关在税务登记、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税收政策执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反馈,并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
(九) 负责对稽核评税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定期向上级编报工作报表;
(十) 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稽核评税的工作流程及具体要求
(一) 选择纳税评估的对象
稽核评税人员按照纳税人经济类型、管理类型、经营规模等分类方法或预先设定的条件和参数,对纳税人进行筛选,确定稽核评税对象的过程。
1、稽核评税对象的确定原理
稽核评税的评税对象是纳税人,评税客体是纳税人在一定时期纳税申报情况。一般认为,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异常有两种情况:一是出现零负申报;二是纳税人申报各项涉税经济指标情况异常于同类纳税人的警戒参考值。因此要确定某个具体的纳税人纳税申报是否存在异常,应该以正常的申报参考值确定警戒值,警戒参考值类型较多,有工作员的经验值,有实际考察、研究、落实的实际值,也有经过科学方法计算的数值等。由于我们目前无专门的稽核评税软件,因此不能通过计算机按固定公式计算出涉税指标的警戒参考值,只能运用一定的人机结合方法,以评税工作人员经验判断为主,综合得出警戒参考值。
2、选定稽核评税对象的操作
具体评税对象的来源主要有三个途径:一是来自于高平台软件的《零、负申报清册》;二是根据高平台软件确定的某一时段分行业平均税负率,经评税人员实际经验判断调整后成为税负警戒值,凡低于该警戒值的同行业企业;三是特定评税对象。具体操作如
下:
(1) 零负申报户
通过高平台软件的“综合查询—日常通用查询一连续零、负申报查询”模块,可自设定查询范围和连续零、负申报次数。以某市纳税人为例,通过高平台软件设置查询范围为5月份,得出未申报、零申报清册如下:
连续5月未申报户清册
3206120140000020
市交电总公司
郁一天
建设路25号
320612010000311
市明星有限公司
洪秀丽
建设路183号
320612010000632
市清清服装厂
马 强
通用路77号
320612010000668
市辉煌贸易有限公司
吴玉鹃
明清巷125号
320612010000691
市大名摩托车有限公司
章 丽
人民路813号
连续5月零申报户清册
3206120140000156
市建材厂
吴 明
健康路765号
320612010000563
市咪咪商店
李丽珍
建设路461号
320612010000762
市东方油厂
柳 青
人民路49号
320612010000085
市益达贸易有限公司
胡年新
通用路519号
320612010000061
市朴实工艺品厂
姚立远
人民路341号
320612010000398
市福气商品公司
彭云飞
人民路724号
(2) 超警戒值纳税人
通过高平台软件“综合查询一常规信息查询一纳税申报信息查询一税收负担率查询”模块,查询类型设定为“按行业”,可查出某一时段的分行业平均税负率,评税部门可结合实际工作经验确定分行业税负警戒值,并可筛选出低于该警戒值的企业作为评税对象。
(3) 特定评税对象
可根据工作安排确定特定评税对象,如上级交办、部门转办、专题项目、重点税源户等。
稽核评税对象确定后,应及时登记《稽核评税台帐》,不允许中途撤掉,不处理。
(二) 审核分析
审核分析是指采取计算机分析、人工分析或人机结合分析等手段,对主管税务机关掌握的税收信息资料进行分析,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的过程。具体工作包括资料的收集、资料的审核分析。详细内容将在第二节介绍。
(三) 约谈举证
约谈举证是在审核分析、充分了解掌握纳税人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就发现的疑点问题,要求纳税人到税务机关述明情况或以 ,书面形式对疑点问题举证以及要求其他部门或异地税务机关进行核查取证。对举证确认过程中提出的问题,可要求纳税人对照自查,并限期报送《稽核评税自查举证情况表》。详细内容将在第三节介绍。
(四) 评定处理
评定处理是以《稽核评税工作底稿》、《稽核评税分析情况表》、《约谈单证记录》或《纳税事项专题问卷》、《稽核评税自查举证情况表》等评税资料为基础,根据审核分析或举证确认核实的情况,对审核分析和举证确认疑点问题,进行进一步的评定。评税人员应对评税对象进行评定处理,制作《稽核评税结论》。
由于稽核评税行为的复杂性,应分别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1、对于经评定属于未有违法、违章问题的,直接制作《稽核评税结论》。
2、经评定属于违法、违章问题的,应当分别按照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处理:
(1) 纳税人自查有问题的
对纳税人自查有问题的,经评税人员审核后,认为事实清楚,数据准确的,制作《稽核评税结论》,并根据税收有关法规作出《税务处理决定》,送达纳税人办理调帐入库手续,同时限期交回《调帐回执》和完税凭证复印件。
(2) 纳税人自查无问题的
① 纳税人自查无问题,经评税人员审核认为举证理由充分,证据确凿的,制作《稽核评税结论》。
② 纳税人自查无问题,经评估人员审核认为举证理由不成立,证据不确凿的,制作《稽核评税结论》,填写《稽核评税转办单》,后面附上《稽核评税分析情况表》,转稽查部门查处。
(3) 纳税人不自查的
评税人员经评税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数据准确的,应制作《稽核评税结论》,提出依法处理的意见,经过分管局长审批后,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务处理决定书一式三份,其中交纳税人一份,转征收部门一份,评税部门留存一份)送达纳税人并监督执行,限期交回《调帐回执》和完税凭证复印件。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问题复杂难以查清的,制作《稽核评税转办单》附《稽核评税分析情况表》转稽查部门查处。
由于稽核评税的工作目的是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实施监控,发现纳税异常现象,及时提醒纳税人遵守纳税义务,起到过程监控的作用,而不是象稽查一样以打击偷税为目的。因此,稽核评税应以“轻处罚,严管理”为原则,对经自查发现问题的纳税人,可以不处罚或从轻处罚;对不自查,或虽自查但举证理由不成立,证据不充分的,经评税核实后需进行处罚,但评税作出的处罚一般要轻于稽查作出的处罚;对转稽查部门查处的一律从重从严处罚。
3、根据权限,稽核评税部门不能处理的,转交其他部门处理,相关部门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稽核评税部门反馈处理情况,稽核评税部门将反馈的处理结果登记《稽核评税台帐》,如下表。内容包括:停供发票、取消一般纳税人、降级管理、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冲减留抵税额、调减亏损和其他处理情况。
稽 核 评 税 台 帐
序号
纳税人名称
微机管理码
税款所属期
纳税疑点
评税结论
处理结果
备注
(五) 后续管理
1、跟踪监控
稽核评税部门在评税项目结束后,要将已评估过的对象纳入监控范围,建立稽核评税跟踪监控制度,监控期一般为3个月,有重大问题的,延长至6个月,每月监控该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发现有异常变化的,应作为当期的稽核评税对象进行评税。
2、稽核评税的内部管理
开展稽核评税工作的各级税务机关,应该定期向本地区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科报送《纳税评估工作统计报表》。
评估人员在稽核评税工作结案后,应该按期对纳税评估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制作《纳税评估综合报告》报送市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科。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 当期纳税评估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
(2) 纳税人存在的问题;
(3) 税务机关在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4) 稽查部门在税务检查巾应该重点注意的问题;
(5) 对各类问题的改进意见:
(6) 其他需要提出的问题。
稽核股负责人应该定期对评估人员提出的问题及建议进行汇总,经分局长审批后,以专题报告的形式反馈有关部门。
3、资料的整理归档
评税资料应在评税结束后及时整理,在审核无误的情况下,存入纳税人档案。稽核评税资料包括:
(1) 增值税零负申报原因说明书或稽核评税调查表;
(2) 稽核评税工作底稿;
(3) 稽核评税分析情况表;
(4) 稽核评税约谈通知书或纳税事项专题问卷;
(5) 稽核评税约谈举证记录及举证材料;
(6) 稽核评税自查举证情况表及举证材料;
(7) 稽核评税转办单;
(8) 稽核评税结论书;
(9) 调取纳税资料通知书等其它有关资料。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的各级税务机关,应该定期向本地区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科报送《纳税评估工作统计报表》。
4、成果分析
成果分析是对稽核评税对象分别按税种、经济类型、行业等类型进行统计分析,反映出稽核评税对象违法频度、问题成因和税收征管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的管理活动。如:评税岗位以“私营服装制造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申报”为评税项目,制作《稽核评税综合报告》,报分管局长批阅后,反馈各业务环节。
第二节 审核分析
一、资料收集
由于稽核评税的场所原则上限于税务机关内部,评税人员一般不到纳税人所在地进行实地评估,所以,稽核评税的质量直接取决于评税人员对评税对象涉税资料和信息的掌握和占有的程度。
稽核评税资料一般包括纳税人的各种纳税申报资料和财务会计资料。以增值税为例,稽核评税的资料包括:
(一) 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
2、备查资料:包括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已开具的普通发票存根联;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和《退税机关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进料加工申请表和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单;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备查资料;
3、零负申报企业在纳税申报时附送《增值税零负申报原因说明书》;
4、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二) 列入稽核评税对象的非零负申报企业填报的《增值税稽核评税调查表》。
(三) 主管税务机关掌握的其他日常征管资料和要求企业报送的其他资料。如: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包括纳税人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企业类型、税种认定、一般纳税人认定和年检情况等有关注册内容;纳税申报,包括增值税申报和税款的缴纳情况;发票情况,包括使用种类、发售数量、缴销情况、交叉稽核等情况;稽查案底,稽查检查的时间、检查人员、检查结果、执行入库等情况。
(四) 查询征管软件获取有关信息中如:评税对象的各项指标值、同行业的平均值等情况。
(五) 调取有关资料
通过上述方式取得的信息和资料,评税人员认为无法满足审核分析的需要,可填写《调取证明材料清单》,经市局局长批准,调取纳税人有关资料。
二、稽核评税资料的审核分析
审核分析主要是对稽核评税资料进行审核和分析,从中发现涉税疑点和问题。要抓住两个环节:一是审核环节。对申报资料进行复合型的逻辑勾稽审核,重点评估进销项税核算的真实性、准确性;二是分析环节。根据所采集的涉税内容,进行比较分析、比率分析、结构分析、趋势分析。评税分析过程中评税人员应认真做好《稽核评税工作底稿》,并将审核分析结果填制《稽核评税分析情况表》。
以增值税为例,稽核评税资料的审核分析包括以下内容:
(一) “申报资料对照审核”审核要点
1、《申报表》中销售额与《损益表》中“产品(商品)销售收入”、《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中“销售额”是否一致;
2、《申报表》中“本期销项税额”合计数是否与《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中专用发票销项税额合计数、普通发票销项税额合计数、不开具销售发票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税额三者之和有明显出入;
3、《申报表》中“本期进项税额”合计数是否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中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合计数、收购凭证进项税额合计数、运输发票进项税额合计数三者之和是否有明显出入;
4、通过会计报表反映的当期和上期对外投资额,分析其增加额,审核企业有无将生产用流动资产实物投资而未计销售额问题;
5、《利润表》“其他业务收入”或“营业外收入”未提销项税金且收入比例明显偏高的;
6、本期运费抵扣大于历史平均值或与货物抵扣额相比比例明显失调的;
7、《利润表》“销售收入折扣、折让”大于“商品销售收入”10%的;
8、发票用票量与历史平均用票量相比过大或过小的;
9、现金流量与历史平均流量有明显放大或减少的;
10、纳税人当期购进或销售商品与其正常的生产能力和经营规模不相适应的;
11、本期应收、应付或其他应收、应付帐款有较大幅度变化的,应分析其是否存在销售不计帐,货款挂往来帐户的帐外销售问题;
12、工资发生额、水电费支出或租赁费及折旧与销售不配比的。
(二) “专用发票逻辑分析”审核要点
1、纳税人与经营性质及内容均无联系的企业发生业务往来或开具的发票项目与其经营范围不符的;
2、纳税人开具或接收单张金额明显高于其正常单笔业务发生额的;
3、纳税人突然与新企业发生大量交易的;
4、纳税人开具或接收红字发票频繁或者数额较大的。
5、对同月份销售同一货物的单价进行对比,看其是否有销售价格明显偏低现象。
(三) 税负率分析
计算公式:企业税负率=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应税销售额
同行业税负率=同行业应纳税额/同行业应纳税销售额
此项指标可与去年同期税负率、同行业平均税负率进行比较,即可同期比较,又可用累计数做比较分析,如果比较结果严重偏离对比的对象,则说明税负率为异常。
以A公司为例对税负率的分析进行说明:
本期
上年同期
本期累计
上年同期累计
A
%
3%
2%
%
同行业平均值
%
%
%
4%
税负率指标的分析,可选某一时间区间进行对比分析。A公司如果是经营比较正常、正规,可选择本期的税负率与上年同期税负率相比较。因为对一个正常的企业来说,生产经营的周期是相同的,销售的淡季和旺季基本相同,材料采购的频率和数量大致相等,因而税负是可比的。如表所示,A公司的本期的税负为%远远低于去年同期的3%,同时低于同行业的平均税负%,低于上年的平均税负率%,几组指标的比较分析结果表明A公司的税负有问题。如果A公司规模不是很大或经营不很稳定,可选累计税负率进行比较。如表所示A公司累计税负为2%,低于上年同期的%,低于同行业平均税负%和上年水平4%,也可以说明A公司的税负有偏低的嫌疑,应进一步分析。
(四) 销售变动率分析
计算公式:
销售变动率=(本期销售额-去年同期销售额)/去年同期销售额
该指标适宜于横向比较,以F公司实例说明如下:
F公司销售额变动率情况如表:
本期
本期累计
F公司销售额变动率
A
C
同行业均销售额变动率
B
D
对比分析可能产生下列结果:
* /A—B/>x%(人为设置的参数)
* /C—D/>x%(人为设置的参数)
* /A/>y%(人为设置的参数)
* /C/>y%(人为设置的参数)
以上分析结果可认定为异常,应说明的是参数的设置可根据具体行业的实际情况,不断的修订,以便分析的结果更接近实际。通常情况下,销售额的变化将会引起应纳增值税的变化,所以要对销售额增减变化幅度在y%以上和超出同行业增减变化幅度的x%的企业,特别是对销售额变动率较上年同期有较大幅度下降的要审核其有无销售不入帐和按规定应视同销售的业务不计或少计销售现象或虚拟进项造成应纳增值税的减少。
(五) 应纳增值税分析
1、工业企业应纳增值税分析
通过下面两个数据的比较进行分析。
A= 应纳增值税
B=〔 折旧+本期工资发生额+主营业务利润+(期初存货-期末存货) 〕*适用税率。
A是企业实际的应纳税额,B是应纳税额的理论数。工业企业某一时期的应纳增值税税额与同一时期的折旧、工资发生额、主营业务利润、期初存货、期末存货有内在联系。即A应约等于B。若A与B偏差较大,则首先考虑分析剔除管理费用中包含的折旧、工资,存货的期初、期末的结构变化,然后重点考虑分析销售收入和进项税额。
2、商业企业应纳增值税分析
通过下面两个数据的比较进行分析。
A=应纳增值税
B=〔商品销售利润+(期末应付账款-期初应付账款)+(期初存货-期末存货) 〕*适用税率。
A是企业实际的应纳税额,B是应纳税额的理论数。商业企业某一时期的应纳增值税税额与同一时期的商品销售利润、期末应付账款、期初应付账款、期初存货、期末存货有内在联系。即A应约等于B。若A与B偏差较大,则考虑分析有无未付款先抵扣进项税额、有无虚列进项、有无销售未入帐、 应付账款的变化情况。
(六)进项税额分析
1、工业企业进项税额分析
通过下面两个数据的比较进行分析。
A=本期进项税额。
B=(17%-参照税负)*销售收入1+(13%-参照税负)*销售收入2+(期末存货-期初存货)*适用税率。
A是企业实际的进项税额,B是进项税额的理论数。A应约等于B。A与B偏差较大,则考虑剔除存货的结构变化,考虑分析有无材料未入库而抵扣,库存材料是否真实,有无非生产性运输费用支出或虚列运输费用,有无隐瞒销售收入等。
2、商业企业进项税额分析
通过下面两个数据的比较进行分析。
A=本期进项税额
B=〔(期末存货-期初存货)+本期主营业务成本+(期初应付账款-期末应付账款) 〕*适用税率+本期运费*7%
A是企业实际的进项税额,B是进项税额的理论数。商业企业某一时期的进项税额与同一时期的期末存货、期初存货、本期主营业务成本、期初应付账款、期末应付账款、运费有内在联系。A应约等于B。若A与B偏差较大,则考虑分析有无虚列进项、提前抵扣,考虑分析存货变化与应付帐款之间的联动变化情况。
(七)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的配比分析
在一定的经营周期内,进项和销项税额是有一定关系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除极特别的情况下,购进材料投入生产的量要考虑其所生产产品的销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追求的利润最大化, 尽量地减少库存积压,加快资金的周转,因此通常情况下,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是同方向变化的。通过两项指标(本期累计数)的配 比分析,可以评定应纳增值税的准确性。
以E公司为例对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的配比分析进行说明:
E公司进项税额变动率和销项税额变动率情况如表:
本期累计
进项税额变动率
C
销项税额变动率
D
对比分析可能出现以下情况:
* ∣C-D∣>x%(人为设定参数)
以上分析结果为非正常,说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反方向变化,意味着进项税额增加,销项税额减少,则说明企业或销项有问题或进项可能有问题。
(八)销售毛益率和销售额变动率配比分析
销售毛益率指标反映销售收入中毛益所占的份额。该项指标值直接影响税收负担,因为从增值税的原理来看,增值税征税的依据是增值额,也就是商品的V+M部分。这对于商业企业来讲,就是商品的进销差价,也就是毛利率,所以该指标对衡量商业企业申报的真实性无疑是极为重要的指标。对于工业企业来讲,增值额计算比较复杂,用上述计算公式计算毛益额要小于V+M,其参考价值要低于商业。该指标可以与历史、与同行业对比分析;也可结合销售额变动率指标,进行配比分析。从理论上来讲,销售额应与毛益率保持同步增长。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销售量的增加,产品生产日益成熟,固定费用降低,在没有其他情况的前提下,销售额增加,销售毛益率会提高。
以B公司为例对销售毛益率和销售额变动率配比分析进行说明:
B公司8月份毛益率和销售额变动率指标情况如表所示:
本期
上年同期
B公司毛益率
10%
15%
同行业平均毛益率
l 8%
1 4%
B公司销售额变动率
2 5%
*
B公司8月份的毛益率l0%低于同行业平均毛益率l8%,说明B公司的毛益率水平不正常;销售额比去年增长了25%,毛益率却比去年15%下降了5%,通过配比分析,则进一步表明B公司的毛益率指标不可信,有存在瞒报收入、帐外收入的情况及其他申报收入不实或成本不实等嫌疑。上述分析资料充足可选用累计数进行分析,则说服力会更强。
(九) 税负率和毛益率的配比分析
税负率和毛益率进行配比分析,是借助于增值税原理。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就是增值额。这项分析对商业企业效果更为明了,因为商业的毛利就是在本环节的增值额。一般来讲,毛益率和税负率是同步和同方向变化的,随着毛益率的增长,增值税的税负会提高。反之,当毛益率下降时,税负率也会随之降低的。
以H公司为例对税负率和毛益率的配比分析进行说明:
H公司税负率和毛益率情况如表:
本期累计
上年同期累计
H公司税负率
A
C
同行业平均税负率
B
*
H公司毛益率
D
F
同行业毛益率
E
*
比较分析可能产生下列情形:
* A<B而D>E
* A<C而D>F
出现以上结果都是不正常的,可以推断企业的税负不合理,至少与毛益率反方向变化。
(十)往来帐项指标分析
往来帐项指标的分析是增值税指标分析的延伸。它是从资金往来的变化,来推断进项和销项税额的可信性。从会计核算的一般规律来看,销售的实现一般与应收帐款项对应。在目前买方市场的状况下,现款销售的特例不多,不予考虑。而购进材料,则多与应付帐款联系,特别是在当前三角债比较普遍存在的现实条件下,这种联系更为密切。因此可用这二者之间的必然联系,来验证销项和进项税额的真实性。
计算公式:
应收帐款变动率=(期末应收帐款—期初应收帐款)/期初应收帐款×100%
应付帐款变动率=(期末应付帐款—期初应付帐款)/期初应付帐款×100%
以I公司为例对往来帐项指标分析进行说明:
I公司往来帐项变动情况如表:
本期
应收帐款变动率
A
应付帐款变动率
B
销项税额变动率
C
进项税额变动率
D
对比结果可能产生下列几种情况:
* A>0,C<0
* A>0,C>0而A-C>0
* B-D<0
得出上述结果,可列作嫌疑对象。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情况:
1、 应收帐款增长,而销项税额负增长;
2、应收帐款和销项税增长的幅度不同步,且前者的增长快于后者的增长;
3、应付帐款增长高于进项税额的增长。
前两种情况说明企业有迟报收入或将收入挂帐的嫌疑,后一种情况则说明企业有未付款抵扣或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嫌疑。
(十一)其他
除上面介绍的指标外,我们还可运用存货变动率、运输费用/销售收入(销售成本)变动率、水电费用/销售收入(销售成本)变动率等指标来进行分析,发现问题。
上面介绍的只是常见的情形,大量的分析方法还需要在实践中摸索和总结。由于指标分析理论性很强,带有一定的假设,因此这种分析结果只是断定评税对象在销项或进项方面有可能存在问题或有疑问,而不是肯定会有某些问题的存在。所以,对有疑点的评税对象还需要评税人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核实,经审核分析,对未发现疑点问题的或存在疑点问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直接进行评定处理;对于存在疑点问题,根据现有资料或依据无法明确判定,需要举证或解释的应转入举证评估阶段;对需要相关部门核实处理的,应填写《稽核评税转办单》并附《稽核评税分析情况表》转其它部门处理。
第三节 约谈举证
约谈举证是在审核分析的基础上,就发现的疑点问题,要求纳税人到税务机关述明情况或以书面形式对疑点问题举证。约谈对象经分管局长批准后确认,评税人员填制、发出《约谈举证通知书》(如表3-1)或《纳税事项专题问卷》(如表3-2),评税对象按照约定时间到税务机关述明情况或以答卷形式对疑点问题举证。
表3-1
约谈举证通知书
编号:
: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处对你单位 年
月的申报资料进行了审核分析,发现有一些疑点。请你单位派人于 月 日
前,携有关证据资料到 说明举证。
疑点摘要:
纳
税
人
留
存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表3-2
纳税事项专题问卷
问卷项目: 编号: 页次:
问 题
(由主管税务机关填例)
说 明
(由纳税企业填例)
说明附件
主管税务机关: (盖章) 纳税企业: (盖章)
日期: 日期:
约谈举证工作的内容包括:
一、确定约谈提纲和举证资料
为保证约谈举证的工作效率,评估人员应在约谈举证前,根据评估对象的疑点问题拟定详细的约谈提纲和确定单证所需的涉税资料。
二、约谈要求
评税对象按约定时间接受约谈时,必须有两名评估人员在场,并确定主问人和记录人,对评税对象谈话应在《约谈举证记录》(如表4-3)中详细、准确地予以记载;对评税对象出具的证据资料,应在《约谈举证记录》中注明;对需留存有待进一步审核的涉税资料,应填写《调取证明材料清单》(如表4-4),留存的涉税资料应在30日内审核完毕,退还评税对象。约谈结束后,应要求被约谈人在《约谈举证记录》上签字确认。
对举证确认过程中提出的问题,评税人员可要求评税对象对照自查,并限期报送《稽核评税自查举证情况表》(如表4-5),本表一式两份,评税对象、税务机关各执一份。对以《纳税事项专题问卷》形式要求纳税人举证的,应在发《问卷》的同时附《自查举 证情况表》。
表3-3
稽核评税询问笔录
共 页 第 页
地点: 时间: 年 月 日
被询问人: 性别: 年龄: 职务:
工作单位: 电话:
询问人: 记录人: 在场人:
兹将询问内容记录如下:
(记录人指印)
(被约谈人签章)
表3-4
调取证明材料清单
年 月 日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特征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以上材料取自于 省(市) 县(市)
处。
国税局局长(章) 被调取单位(章)
调取单位(章)
调取人 见证人 被调取人
说明:
表3-5
稽核评税自查举证情况表
编号: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
税务登记号:
地址:
联系电话:
法人代表:
办税人员:
自查情况:
自查应补税情况
税种
税款
滞纳金
冲减留抵税额
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亏损)
纳税人(公章): 法人代表签章: 经办人:
三、约谈的模式
约谈是稽核评税工作的重要环节,它是稽核评税部门验证审核分析结果,了解问题真相的重要渠道,因此稽核评税工作对约谈工作环节的要求是非常高的,做好约谈需要多方面的努力。
约谈举证的范围触及到企业违法的各种因素,从约谈角度出发,我们将企业违法行为分为两种,一种是税务机关已掌握比较确切线索的违法行为,一种是税务机关只有疑点(如税负率过低)但无具体线索的违法行为,前一种约谈范围比较集中,主要依据具体线索展开,后一种范围则比较广泛,为确保约谈工作的有效、规范,防止顾此失彼,约谈的具体模式应具备固定和机动两部分,固定部分侧重于对约谈举证的程序、范围、形式的统一要求,机动部分着重于具体纳税人实际特点,带有较大的灵活性。
(一) 约谈模式的固定部分
约谈模式的固定部分,主要是对纳税人的纳税基本面进行了解,主要包括企业生产经营问答、会计核算信息质量的问答。
l、企业生产经营问答
企业生产经营的问答,是税务机关了解企业实际生产经营状况特点的重要手段,通过这方面的问答税务机关应充分了解企业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经营特点、获利能力、效益状况等,一般应包括以下问题: (以工、商业一般纳税人为例)
(1) 工业企业
① 企业主要生产的产品;
② 企业主要需用的原材料;
③ 企业主要产品的工艺流程;
④ 企业生产对动力、能源的耗用;
⑤ 企业的采购及销售渠道;
⑥ 企业的货款回收情况;
⑦ 企业仓库、车间地址、面积。
(2) 商业企业
① 企业主要经营商品;
② 企业主要经营方式;
③ 企业营业地点、面积;
④ 企业采购、销售渠道;
⑤ 企业货款的回收情况;
⑥ 企业仓库的地址、面积。
2、会计核算信息质量问答
企业的帐簿与凭证等会计资料,是企业记录经营情况,计算应纳税款的根本依据,因此衡量企业核算信息的质量和可信性,有利于对企业的纳税合理性形成总体印象,是约谈过程中必须要明确的问题,根据增值税的计算特点,我们按照经济类型将常用的问题归集如下: (以工商业一般纳税人为例)。
(1) 工业企业
① 企业的销售收入计算基础?企业销售发票的开具时间是否与采用的销售方式相符?
② 采用分期收款等销售方式是否有符合规定的销售合同?
③ 企业原材料的购进、验收、入库是否有相应的原始记录?
④ 企业原材料、半成品的领用、周转是否有相应的原始记录?
⑤ 企业产成品的出入库是否有相应的原始记录?
⑥ 企业内部采用的原始记录是否连续编号且保存完整?
⑦ 企业购进货物、支付房租等固定费用是否取得合格发票且已入帐?
⑧ 企业的资金流动是否与银行对帐单等外部凭证对应?
⑨ 企业大宗货物的运输能否提供相应的货运文本?
⑩ 企业的货物盘点表是否与库存帐相符合?
(2)商业企业
① 企业的销售收入计算基础;
② 企业销售发票的开具时间是否与采用的销售方式相符;
③ 采用分期收款等销售方式是否有符合规定的销售合同;
④ 零售企业是否有现金销售记录;
⑤ 企业的资金流动是否与银行对帐单等外部凭证对应;
⑥ 企业大宗货物的运输能否提供相应的货运文本;
⑦ 企业的货物是否定期盘点并与库存帐相符合;
⑧ 企业内部货物的入库、出库是否有符合规定的原始记录;
⑨ 企业购进货物、支付房租等固定费用是否取得合格发票且入帐。
按行业评税时,由于对同行业企业的固定问答部分基本相同,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建议采用调查问卷形式,这种方法不仅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而且便于发现纳税人共性问题,效果比较理想。
(二) 约谈模式的机动部分
约谈模式的机动部分主要是针对具体违法行为进行的问答,税务机关根据企业违法的常用手法,以及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进行的问答,违法行为问答是税务机关落实企业具体违法行为的方法,上述的两种违法行为中,有具体线索的违法行为自然是根据线索展开,而没有具体线索的违法行为,由于各类企业的特点不同,其内容、侧重都有所不同,一般常用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隐匿收入方面的问题;
2、会计核算信息不实的问题;
3、经营规模与申报资料不符的问题;
4、涉及虚假资金流动、库存的问题;
5、企业经营特点在帐务体现方面的问题。
四、约谈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约谈举证在税收征管活动中具有其独特的特点,在实际工作中应注意多方面的问题,主要包括约谈举证的工作思想定位,纳税人的心理分析,约谈举证应注意的法律事项等。
(一) 约谈举证工作思想的两个定位
约谈举证工作由于其独特的工作特点,其工作思想侧重于两个定位,一是工作具体目的不仅仅是发现问题而侧重于带着问题求证,二是工作主要方法不仅仅局限于税务机关询查具体证据而是纳税人自我举证与税务机关查证相结合。约谈举证的主要目的在于验证税务机关对企业纳税情况的疑点是否属实,即通过与企业约谈能不能证实税务机关的怀疑,而不是盲无边际的对企业守法情况进行检查。在税收征管工作中,一般的税收检查都侧重于税务机关举证,而约谈举证还需要纳税人自己搜集证据“洗刷嫌疑”,即税务机关只要有充分理由提出纳税人在纳税方面的疑问,纳税人就要自己搜集证据证明此方面事宜,例如某商业企业在繁华路段租有门面房进行经营,经营的货物主要是日用杂品,而企业申报的收入很低甚至低于其发生的房租等固定费用,进一步分析时又发现企业出现此种异常情况时间较长,税务机关就有理由认为纳税人存在隐匿销售嫌疑,纳税人就应提供相应的销售日报、货物流动记录等资料证明自己确无隐匿事实,由税务机关进行进一步审核。
(二) 纳税人心理分析
约谈举证是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就纳税事宜争论的过程,在纳税人存在违法事实的前提下,约谈举证实际上是税务机关与违法分子的斗争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注意对纳税人的心理分析,适时调整工作方式和方法,有利于约谈举证的顺利进行,因此对纳税人的心理分析是约谈举证工作应注重的问题。
在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往往是出于经济目的,在侥幸的心理环境下完成违法行为,因此约谈举证应侧重于粉碎违法分子的侥幸心理,使其畏,瞑于国家法律的威力。约谈举证工作应突出两个方面,一是告谕纳税人一切违法手法在法律面前都没有绝对的隐蔽性,二是讲明国家法律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这两方面应贯穿于整个约谈举证过程。出于这个目的,我们认为在约谈中,必须用规范的语言向纳税人讲明税法及相关法律,并且对纳税人的违法手法做明确剖析,并可用内容相关的案例做佐证。另外在实际工作中,根据约谈举证的对象不同,分析被约谈人心理的角度也应调整。
在实践工作中曾有过这样一起案例:某具有严重偷税嫌疑企业聘任一名兼职会计,在对其进行约谈的过程中,该会计拒绝配合,给约谈举证工作带来困难,评税人员通过集体分析认为该会计主要是担心税务机关将企业“查垮”,失去这一份工作才作出上述行为,即该会计是出于个人经济利益,做出不配合税务机关工作的选择,针对这一问题,评税人员一方面告以新刑法、税法等法律条款对协助他人违法行为的处罚,一方面对比企业主通过其偷税获得的经济收益与会计的收入,以及企业主违法问题的严重性,使该会计分清利弊,选择了配合税务机关工作的道路。实践工作证明正确分析纳税人的心理 活动,会促使约谈举证工作事半功倍。要做到正确分析纳税人的心理活动,涉及的方面十分广泛,包括对于纳税人的事前了解,以及约谈过程中纳税人的态度异常反映等,需要评税人员在工作中认真体会与探索。
(三) 约谈举证应注意的法律事项
1、约谈举证是税务机关征收管理活动的组成部分,其本身的法律要求很高,日常工作中我们要注意的问题主要有:
(1) 约谈纳税人时应有两名以上评税人员在场并确定主问人和记录人;
(2) 被约谈人应为企业法人代表或企业法人授权的其他人;
(3) 约谈时,要告知当事人不如实提供情况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 约谈过程中评税人员不能采用威胁、引诱等不正当工作方法;
(5) 评税人员应就约谈过程中了解的纳税人商业秘密负保密责任。
2、约谈笔录是约谈举证工作的书面记载,也是税务机关执法时的重要证据,因此约谈笔录的要求比较严格,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约谈笔录应由记录人用钢笔书写,字迹要求规范、清楚;
(2) 约谈结束后,应将《约谈笔录》交由被约谈人员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如约谈当事人认为笔录有遗漏或差错,应允许其补充或改正;
(3) 修改后的笔录应由当事人在改动处签章或寸甲印。被约谈当事人认为笔录无误的,要在笔录的最后一面签名或盖指印,当事人拒绝的,应该注明;
(4) 询问人、记录人要签署日期并签名,询问人与记录人签名不得相互代签;
(5) 询问笔录应随同纳税人档案资料妥善保存,任何人不准涂改或者毁弃询问笔录。
五、约谈举证问题的处理
对不接受约谈或约谈时对评税人员提出的疑点问题解释不清的,应填写《稽核评税转办单》及有关稽核评税资料,转稽查部门检查。
第四节 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
为遏制犯罪分子以注册商贸企业为手段从事专用发票犯罪活动,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了对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工作,并根据《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按月对商贸企业进行增值税纳税评估。凡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须立即移送稽查,并停供专用发票,收缴其尚未使用的专用发票。
各地反映,此项规定在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目前金税工作尚未覆盖增值税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信息的采集与评估工作,依靠手工作业难以做到按月对所有商贸企业进行纳税评估。二是《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工作要求。三是纳税申报情况异常是否有正当理由,只有通过稽查才能确认,移送稽查以前难以确认。四是,纳税评估的工作职责不明确,不利于组织和落实纳税评估工作。为了解决存在的问题,有利于切实开展商贸企业纳税评估工作,国家税务总局特制定《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规范了商贸企业的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
一、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的范围
(一)凡使用十万元版、百万元版专用发票的商贸企业,必须按月进行纳税评估。这里所称商贸企业,指具有一般纳税人的资格,且实际从事批发业务或批零兼营业务而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品流通企业。
(二)自2002年2月1日起,凡纳入纳税评估范围的商贸企业应在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式四份);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式四份);
3、《增值税进销项税额明细表》(样式附后,一式两份);
4、《税收专用缴款书》;
5、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纳税申报资料。
(三)纳入纳税评估范围的商贸企业,须在2002年1月底以前,申报其在2001年12月底前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有多少尚未抵扣。逾期不申报的,此项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一律不再予抵扣,对于商贸企业的此项申报,其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02年2月底前核实完毕,并于2002年3月底以前逐级上报至总局,不得延迟。
(四)从2002年2月1日起,有自营进出口业务的商贸企业须报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关于赋予其进出口经营权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以下简称进出口经营权批件);否则,其取得的海关增值税完税凭证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有自营进出口业务或委托代理进口业务的商贸企业,须在签定的进口合同后五日内报送合同复印件。未按期报送合同复印件的,其相关进口货物的海关增值税完税凭证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现已有自营进口业务的商贸企业,应在2002年1月底前报送进出口经营权批件;否则,其取得的海关增值税完税凭证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现已有自营进口业务或委托代理业务,而且相关进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尚未抵扣完毕的,应在2002年1月底前报送有关的进口合同复印件,未按期报送合同复印件的,相关的尚未抵扣完毕的进口货物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五)当月应进行纳税评估的商贸企业,其每月纳税评估必须在当月完成,不得延迟。
二、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的内容
纳税评估内容必须全面分析,不得遗漏。其中任何一项内容属于异常,即须移送稽查部门进行稽查。
(一)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项税额的分析
当期《增值税进销项税额明细表》(以下称《明细表》)(表3-1),第1行“(一)防伪税控专用发票”项目中的“税额”数应等于当期金税工程报税系统所采集的销项税额数,不等于的属于异常。
商贸企业全部应税货物的销售均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明细表》第10行“(五)小计”项目中的“税额”数应等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称《申报表》)第2、3、4行的“税额”数合计,不等于的属于异常。商贸企业只有部分应税货物销售使用防伪系统开具专用发票,《明细表》第10行“(五)小计”项目中的“税额”数应小于《申报表》第2、3、4行的“税额”数合计,大于或等于的属于异常。
(二)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进项税额的分析
当期《明细表》第11行“(六)期初未抵扣防伪税控专用发票”项目的“税额”数,应当等于上期《明细表》第16行“(九)期末未抵扣防伪税控发票”项目的税额数,不等于的属于异常。
当期《明细表》第12行“(七)本期全部认证通过防伪税控发票”项目中的“税额”数应等于当期金税工程认证系统所采集的认证通过的进项税额数,不等于的属于异常。
《明细表》第(六)至(九)项的逻辑关系应符合下列公式,不符合的属于异常。
第13行“(八)当期申报抵扣防伪税控发票”项目的“税额数“=第11行“(六)期初未抵扣防伪税控发票”项目的“税额”数+第12行“(七)当期全部认证通过防伪税控发票”项目的“税额”数一第16行“(九)期末未抵扣防伪税控发票” 项目的“税额”数
(三)进项税额构成分析
商贸企业没有自营进口或委托代理进口业务而以海关增值税完税凭证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属于异常。
商贸企业没有收购农产品而以农产品收购凭证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属于异常。
表3-1
增值税进销项税额明细表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注册资本: 单位:元
项 目
行次
份数
税额
比例
比例
a
b
c
d
销项税额明细
(一)防伪税控专用发票
1
其中:红字发票
2
作废发票
3
_
_
_
(二)手工专用发票
4
其中:红字发票
5
作废发票
6
_
_
_
(三)普通发票
7
(四)未开发票
8
_
9
(五)小计
10
_
进项税额明细
(六)期初未抵扣防伪税控发票
11
(七)当期全部认证通过防伪税控发票
12
(八)当期申报抵扣防伪税控发票
13
其中:当期认证通过发票
14
以前认证通过发票
15
(九)期末未抵扣防伪税控发票
16
(十)手工专用发票
17
(十一)取得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
18
(十二)农产品收购凭证(含普通发票)
19
(十三)废旧物资发票
20
(十四)海关增值税完税凭证
21
(十五)运费发票
22
(十六)进料加工虚拟进项税额
23
24
(十七)小计
25
_
_
注1:“销项税额明细”栏不包括免税货物开具的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注2:销项税额明细部分的比例“(d)”是指各部分销项税额占当期全部销项税额的百分比;进项税额明细部分的“比例(d)”是指各部分进项税额占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含当期转出的进项税额)的百分比。
(四)销售额变动率分析
累计应税销售额变动率=(本年累计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100%
当月应税销售额变动率=(当月应税销售额—上月应税销售额)/上月应税销售额*100%
累计应税销售额变动率或当月应税销售额变动率超过50%的,属于异常。
商贸企业没有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的,只分析其当月应税销售额变动率;有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的,可以不分析当月应税销售额变动率。
(五)税负率差异幅度分析
税负率差异幅度=(某企业税负率—本地区平均税负率)/本地区平均税负率*100%
企业税负率=本年累计应纳税额/本年累计应税销售额*100%
这里所称“地区”,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或省辖市、地、州、盟及相当级别的地区。具体按哪一级地区确定本地区平均税负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因地制宜,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
税负率差异幅度低于负30%的,属于异常。
(六)增值税缴纳情况分析
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而没有及时缴纳增值税税款或没有足额缴纳增值税税款的,属于异常。
三、纳税评估工作岗位职责
增值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和增值税纳税申报与纳税评估的管理工作,应由各级税务机关负责流转税管理的部门负责。基层征收管理部门应按规定设立相应岗位,专门负责纳税评估工作。
(一)县级以上(含县级)国税局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各级纳税评估工作规程、任务、目标和考核制度,并对下级纳税评估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
(二)纳税评估资料受理岗位及职责
负责接收纳入纳税评估范围的商贸企业报送的纳税评估资料,并审核其资料的完整性。
(三)纳税评估资料传递岗位及职责
负责收集整理并向纳税评估岗位传递全部纳税评估资料。
(四)纳税评估岗位及职责
1、按照《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的规定,对纳税评估资料进行全面分析。
2、对评估指标有一项异常的商贸企业,及时移交稽查部门进行检查。
3、对评估指标异常的企业,在稽查部门稽查期间,核定商贸企业专用发票的限额和用量,并通知发票发售部门按照核定结果销售专用发票。
4、对稽查部门反馈的稽查节果进行综合分折广并与稽查部门定期实施复评复查。
5、汇总、整理评估资料及档案,总结评估情况及发现的问题,提出有关工作建议,形成评估工作报告。
四、纳税评估工作规程
(一)纳税评估资料受理岗位应在每月税款征收期内严格审核商贸企业报送的纳税评估资料的完整牲,并于当日将资料传递到纳税评估资料传递岗位。
(二)纳税评估资料传递岗位应在接到纳税评估资料受理岗位传递的资料次日,完成以下工作:
1、收集整理全部纳税评估资料。资料包括纳税人报送的全部纳税评估资料、《认证结果通知书》、《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表》。
2、填制《增值税纳税评估资料传递单》(表3-2),连同纳税评估资料以纸质或电子信息的方式传递到纳税评估岗位。
表3-2
增值税纳税评估资料传递单
(存 根 联)
______国税评传( )第 号
_________________:
现将______户纳税人的纳税评估资料转交你处,请经核对无误后予以签收。
附件:
1、户纳税人名单
2、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3、份《增值税进销项税额明细表》
4、份《税收缴款书》
5、份《认证结果通知书》
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表》
移交人: 签收人:
批准人:
年 月 日
增值税纳税评估资料传递单
_______国税评传( )第 号
_________________:
现将______户纳税人的纳税评估资料转交你处,请经核对无误后予以签收。
附件:
1、户纳税人名单
2、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
3、份《增值税进销项税额明细表》
4、份《税收专用缴款书》
5、份《认证结果通知书》
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表》
移交人: 签收人:
批准人:
年 月 日
(三)纳税评估岗位在《增值税纳税评估资料传递单》上签字接收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纳税评估资料逐户进行指标分析,逐户填制《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重点指标分析表》(表3-3),并根据分析结果,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对评估无问题的商贸企业,经主管领导拙准后;将评估资料归档;
2、对评估指标有一项属于异常的,填制《增值税纳税评估移交单》(表3-4),经主管领导批准后,随附《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重点指标分析表》及其他评估资料,一并移交稽查部门。
表3-3
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重点指标分析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评估企业名称: 纳税识别号:
项 目
评估值
参考值
是否异常
1、《明细表》第1行数据与报税系统销项税额数据核对情况
2、《明细表》第10行数据与《申报表》销项税额核对情况
3、《明细表》第11行数据与上期数据核对情况
4、《明细表》第12行数据与认证系统采集数据核对情况
5、《明细表》第13行数据逻辑关系核对情况
6、销售额变动率
(1)累计应税销售额变动率
(2)当月应税销售额变动率
7.税负率
(1)税负率差异幅度
(2)企业税负率
8.海关完税凭证核对情况
9.农产品收购凭证核对情况
10.纳税人当期申报税款与实际入库税款核对情况
评估人员指标分析意见:
评估单位处理意见:
评估单位:
(签章)
时间: 年 月 日
接收单位:
(签收章)
时间: 年 月 日
备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稽查部门留存,一份纳税评估部门留存。
表3-4
增值税纳税评估移交单
(存 根 联)
________国税评转( )第 号
_________________:
现将 户指标异常纳税人的纳税评估资料转交你单位,请查收。
附件:
1、户指标异常的纳税人名单
2、份《增值税纳税评估重点指标分析表》
3、户纳税评估资料
移交人: 签收人:
批准人:
年 月 日
增值税纳税评估移交单
_______国税评转( )第 号
_________________:
现将________户指标异常纳税人的纳税评估资料转交你处,请查收。
附件:
1、户指标异常的纳税人名单
2、份《纳税评估重点指标分析表》
3、户纳税评估资料
移交人: 签收人:
批准人:
年 月 日
(四)稽查部门在《增值税纳税评估移交单》签字接收后,做如下处理:
1、在30个工作日内,检查企业是否存在虚开专用发票、开具变造专用发票的行为,并将《增值税纳税评估移交问题反馈单》(表3-5)传递到纳税评估部门。
如果需要检查被移送的商贸企业是否有其他税收违规行为,对其他税收违规行为的检查,则应在检查确认其是否有虚开专用发票、开具变造专用发票行为,并将确认结果通知纳税评估岗位之后进行。
2、按照稽查工作要求,对被移交的商贸企业做出稽查结论或做出税务处理决定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将《税务稽查报告》及相关稽查资料(复印件)传递给纳税评估部门。
表3-5
增值税纳税评估移交问题反馈单
_______国税稽查( )第( )号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 址
电话
联系人
稽查检查情况:
1、稽查阶段: □检查 □审理 □执行
2、稽查结论:
□无问题
□有问题
问题类型: □虚开专用发票 □开具变造专用发票 □其他违章问题
查补税款: 加征滞纳金: 罚款: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稽查局长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纳税评估单位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备注:本表一式两份,稽查部门留存一份,纳税评估部门一份
(五)移送检查的商贸企业,需要停供专用发票和收缴其尚未使用的专用发票的,由稽查部门确定并通知发票发售部门执行。
移送检查的商贸企业,在检查期间发生销售行为需领购专用发票的,可向稽查部门提出领购申请。由稽查部门审核是否确有货物交易行为及应税销售额是否真实。确有货物交易行为并且应税销售额真实的,根据核查结果,填制《增值税专用发票核查结果通知单》(表3-6)连同企业的申请资料一同传递给纳税评估部门。纳税评估岗位核定其专用发票的限额及用量,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填制《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定结果通知单》(表3-7)通知发票发售部门按照核定结果销售专用发票。
表3-6
增值税专用发票核查结果通知单
(存 根 联)
_______国税稽通( )第 号
_________________:
经核查,_____________________(纳税人名称)确有货物交易行为且应税销售额真实,建议对其销售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附:纳税人申请资料
经办人: 签收人:
批准人:
年 月 日
增值税专用发票核查结果通知单
_______国税稽通( )第 号
_________________:
经核查,_____________________(纳税人名称)确有货物交易行为且应税销售额真实,建议对其销售______份______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附:纳税人申请资料
经办人: 签收人:
批准人:
年 月 日
表3-7
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定结果通知单
(存 根 联)
________国税评通( )第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核定,_____________(纳税人名称)可领购_______份______元版增税专用发票,请按核定结果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办人: 签收人:
批准人:
年 月 日
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定结果通知单
________国税评通( )第 号
________国税评通( )第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核定,_____________(纳税人名称)可领购_______份______元版增税专用发票,请按核定结果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办人: 签收人:
批准人:
年 月 日
(六)月度终了,纳税评估岗位应对当月纳税评估工作进行总结,分别形成以下工作报告:
1、按月形成《增值税日常评估工作总结报告》,对当月纳税评估户数、指标分析结果、移交稽查检查的户数、稽查部门反馈时间、稽查结果、稽查结果复评复查情况、核定专用发票限额、用量等情况进行总结。
2、每季度形成《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综合分析报告》,对季度内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指标分析的一般规律、与征收稽查部门工作衔接及日常征收管理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总结,针对问题提出工作建议。
第五节 外商投资企业、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纳税申报审核评税
一、审核评税的概念
审核评税,是指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和扣缴义务人报送的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资料以及日常掌握的各种税收征管资料,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对纳税人一个纳税期内纳税情况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进行综合评定。通过对纳税资料的审核、分析,及时发现并处理纳税申报中的错误和异常申报现象。
为了适应涉外税收征管改革的要求,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的税收监控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申报纳税过程中的错误和异常申报现象,根据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和深化涉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1999年1月1日起实施了《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纳税申报审核评税办法》。
根据《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纳税申报审核评税办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每一纳税期内申报缴纳的所有税种(关税除外)以及扣缴义务人按税法规定应当代扣代缴的税收都应进行审核评税。 主管税务机关对这些纳税人每一纳税期内的申报纳税的情况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情况(预缴的情况除外)应逐一进行审核评税,做出审核评税结论。
审核评税是税收征管流程中的必要组成部分。各级涉外税务征收机关,应在征管部门相应设置审核评税部位,并由业务熟悉的专(兼)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二、审核评税的内容
(一)审核评税依据的资料
审核评税依据的资料主要有: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及附属资料;财务会计报表、会计师查账报告;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及附属资料;税务机关日常掌握的各种资料。
值得注意的是,审核评税的场所应只限于税务机关内部,评税人员一般不得到纳税人所在地进行实地稽核和调取纳税人会计核算资料及账簿凭证。
(二)审核评税的内容
1、各项申报资料是否完整、齐全,申报数字与纳税数字是否一致。
2、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上的项目、数字填写是否完整;适用的税目、税率及各项数字计算是否准确;主表、附表及项目、数字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3、纳税申报附属资料,如发票、抵扣凭证、报批手续等是否真实、准确、合法。
4、纳税申报数与会计报表数之间的差异及原因,收入、费用、利润及其他有关项目的调整是否符合税收法规规定。
5、会计师查账报告中涉及的税收问题是否在纳税申报中做了正确反映或说明。
6、当期纳税申报情况与上期申报情况有无较大差异,能否合理解释。
7、纳税申报情况与日常掌握的纳税人情况有无较大出入,能否合理解释。
8、纳税申报表上的各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9、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应审核评税的其他内容。
三、时间的规定
(一)审核评税统一在纳税人申报纳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后进行,并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二)按月申报纳税人,审核评税应在规定的申报纳税期结束后20日内完成。如因纳税人较多,按月完成审核评税确有困难的,也可将两个月或三个月的申报纳税情况合并为一次进行审核。
(三)按季或按年申报纳税的,审核评税应在规定的申报纳税期结束后30日内完成。
(四)批准延期申报的,审核评税应在纳税人申报后5日内完成。
(五)临时申报纳税的,审核评税应在纳税人申报纳税后5日内完成。
(六)代扣代缴税款的,审核评税应在扣缴义务人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后5日内完成。
四、审核评税的步骤
审核评税按以下四个步骤进行,即:评析、核实、认定、处理。
(一) 评析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各种纳税资料和日常掌握的纳税人情况,对纳税人申报内容及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分析、比较,运用各种技术手段和方法,初步确定纳税人申报或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中存在的问题或疑点。
(二)核实
主管税务机关对评析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疑点,应逐一进行核实。需要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核实的,可要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做出解释、说明,也可要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提供书面说明材料或佐证材料。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口头解释和说明应有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签字的书面记录。
(三)认定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核实情况,对评析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疑点,逐一进行认定,并填制《审核评税结论》。
(四)处理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评定结果,对存在问题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由分局长签发税务处理通知书。对审核评税中发现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实地核查的,应转交稽查部门,并填制《审核评税问题移送单》。
第一节 发票管理概述
一、发票与发票管理的概念
(一) 发票的概念
发票作为我国经济交往中基本的商事凭证,是记录经营活动的一种书面证明,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是加强财务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是财务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和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
(二) 发票管理的概念
1、发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发票的印制、领购、使用、保管、检查及违法处理的全过程进行筹划、组织、监督、控制所开展的各项活动的总称,是税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2、发票管理的基本特征
(1) 发票管理的主体是税务机关。
(2) 发票管理是税务机关依法对发票管理客体即发票印制、领购、使用、保管以及检查和违法处理各个环节全过程进行筹划、组织和监督、控制所开展的各项活动的总称。
(3) 发票管理必须由税务机关依法进行。
(4) 发票管理与税收管理和企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紧密相关,是最基础的管理。
3、发票管理的原则
(1) 有效管理的原则;
(2)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3) 依法管票的原则;
(4) 保障税收有利流通的原则;
(5) 属地管理的原则;
(6) 管税与管票一致的原则;
(7) 专业管理与社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发票管理的作用
(一) 促使企业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加强财务收支监督。有效的发票管理通过确立发票的使用原则,规定发票填开和取得的要求,对企事业单位填开或取得的发票本身进行监督控制,保证其合法性、真实性与正确性,促使企事业单位有效地进行会计核算;通过对发票“三性”的检查监督,审核各项财务收支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法规,制止企事业单位弄虚作假、乱摊成本、隐瞒收入,避免贪污浪费,防止损害社会主义财产的行为发生,促使企事业单位加强财务收支监督,严肃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保证经济活动正常健康地开展。可见,发票管理是进行企业财务管理最基础的环节。
(二) 保护合法经营,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发票在经济交往活动中的使用与需求越来越频繁。少数人利用发票这种最通用的经济交往凭证,进行不正当利益的违法活动。如偷逃税款、贪污挪用、行贿受贿、哄抬物价、欺行霸市、铺张浪费、假公济私等等。因此,要保证合法经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尽量减少国家财政收入的损失,就必须加强对发票的管理,实行有效的监督控制。
(三) 控制税源、堵塞漏洞、强化税收征收管理。国家的税收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发票是税款征收和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发票管理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内容。多年的税收实践证明,要想搞好税收,切实保障国家税收收入,首先必须管好发票。由于利益的驱动,近几年来,一些单位或个人不按规定开具和取得发票,隐瞒应纳税收入,偷逃税收,一些不法分子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骗取出口退税。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税收政策和财务资料的贯彻执行,造成了国家税收大量流失。通过加强发票管理,严厉制裁发票的违法行为,能够有效地堵塞税收漏洞,保障国家财政收入。
(四) 促进廉政建设,纠正不正之风。加强发票管理,保证发票的合法、正确使用,不仅是个经济问题,而且是个政治问题。不少腐败分子利用发票作外衣,掩盖违法犯罪的事实说明,加强发票管理,对于促进廉政建设,防止和减少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的发生,促使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二节 发票管理的内容
一、发票印制管理
(一) 统一发票的印制
1、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统一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发票。发票防伪专用品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生产,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2、发票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印刷的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具体时间、内容和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3、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印刷,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刷的,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得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印刷发票的企业印制。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
4、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刷。民族自治地方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刷。
(二) 统一对印制发票企业的管理
1、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对发票印制统一管理。严格审查印制发票企业的资格,对指定为印刷发票的企业发给发票准印证,发票准印证和发票防伪专用品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
2、统一确定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并发给准印证。
二、发票领购管理
(一) 发票的领购范围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后,即属于领购发票的对象。
2、依法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按规定的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3、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可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二) 发票领购手续
1、固定业户领购发票手续。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提供上述证件的同时,还应当提供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用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非增值税纳税人和根据增值税有关规定确认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临时经营领购发票手续。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或者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本辖区内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或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3、发票领购方式。交旧领新。用票单位和个人交回已填开的发票存根联,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留存,允许领购新发票。验旧领新。用票单位和个人将已填开的发票存根联交税务机关审验后,领购新票。这是当前发票领购的主要方式。批量供应。这主要是针对领购自用发票(衔头发票)的纳税人采取的购票方式,大部分是按月供应或按季供应。
(三) 发票领购中的保证制度
1、保证制度的主要内容。凡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都应按规定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对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税务机关也可让其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
2、保证人资格的确定。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一律不得做保证人。税务机关在确定保证人资格时,必须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查:
(1) 首先要审查购票人的资格,购票人必须属于领购发票的对象。
(2) 审查保证人的身份证件,如居民身份证、单位工作证或单位证明等。
(3) 审查保证人的有关资料,如保证人的经济情况和财产情况,确认保证人必须具有一定的担保能力。
(4) 对购票人和保证人的资格审查,确定合格后,如保证人同意为购票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填写担保书。
(5) 保证人在填好担保书以后,还必须经购票人、保证人和主管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后,才能生效。
3、保证金的管理。
(1) 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取发票保证金时,其最高金额不得超过一万元。
(2) 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时,必须开具收据。
(3) 发票保证金必须专户专储,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挪用、借支。
(4) 凡办理退保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必须凭单位税务登记证和单位证明;个体、私营企业必须凭税务登记证和个人居民身份证。单位和个人要填制《退保申请书》,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退保。
(5) 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关闭、歇业、停业时,应按规定办理发票缴销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未发现发票违法行为的,应如数退还其发票保证金;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应先处罚后退保。
(6) 市、县税务机关一般每年对实行发票保证金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要验保一次。
三、发票的保管管理
(一) 发票保管的方式
1、集中保管。即在有条件的地方,对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各类通用发票和带有企业名头的发票,都由税务机关集中保管。用票单位和个人需用时,向税务机关验旧领新。
2、自行保管。即由用票单位和个人自行保管,除用票单位和个人对领购的发票负责保管外,印制好的带有企业名头的发票也一次性交由企业保管。
(二) 发票保管制度
1、专人保管制度。就是要视具体条件,全面实行发票的集中专人保管制度。要确定专人负责发票管理、领发等日常工作。税务机关及一切用票单位和个人均应按实际需要,设置专职发票管理员。建立严格的发票领发制度,并明确其工作职责,建立和实施严格的岗位责任考核制度,并且做到定期检查、奖罚兑现,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2、专库保管制度。就是要有专门的发票存放设施,确保发票的安全。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设立专门存储发票的仓库,并配备必要的防盗、防火、防霉烂毁损、防虫伤鼠咬、防丢失等安全措施。用票单位和个人也要配备专柜,并分门别类、按顺序号码堆放,要有利于存取和盘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保管实行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
3、专帐登记制度。就是要设立发票管理总帐和明细分类帐,对所有集中保管的发票登记入帐,通过帐、表反映发票印、领、用、存数量情况,并由购(领)人员签章,做到手续齐全,责任清晰,做到帐帐相符,帐表相符,帐实相符。
4、保管交接制度。发票保管人员调动工作岗位或因故离职时,均须将本人所管发票及领发登记簿,在规定的期限内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有关人员进行实地监交,交接手续不清不得离职。在发生移交时,均应填制移交清册,由接替人员逐项核对、清点验收。对库存发票应根据“发票领发登记簿”结余数进行交接。实际库存数与登记簿结余数必须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应限期查清。交接完毕后,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用票单位和个人已使用过的发票存根,在保管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销毁。
5、定期盘点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及用票单位和个人,定期对库存未用的发票应进行一次清点,以检查是否帐实相符。省辖市国税局每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盘查一次,县(区)国税局每旬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盘查一次,主管国税机关每天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盘查一次。县(市)级税务机关至少每半年对辖区内各基层税务机关及用票单位库存发票情况要进行一次帐实稽核工作。若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作出处理。
(三) 发票保管的要求
1、空白发票的保管。a.税务机关要视具体条件全面实行发票集中保管制度。税务机关要设立专门的库房和橱柜,分类、分户、分柜存放企业的发票,严格控制发售数量,并设立发票管理总帐和明细分类帐,对所有集中保管的发票都要登记入帐。b.企业领回的发票,也要设立专柜保管。对税务机关没有条件实行发票集中保管的,用票单位还应视具体情况,设立专库(柜),确保发票安全。c.税务机关以及用票单位和个人都要指定专人保管空白发票。d.印刷和使用发票的单位以及税务机关的专用仓库,其设计、施工和日常安全管理应参照《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执行。
2、作废发票的保管。作废发票多种多样,对不同的作废发票,应当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
(1) 开具发票过程中出现的作废发票的管理。对由于开票人员工作失误或其他原因开错的发票,应当在发票上加盖“作废”戳记,重新开具发票,不得在开错的发票上涂改。开错的“作废”发票必须全部联次妥善保管,粘贴在原发票存根上,不得私自销毁,以备查核。
(2) 政策调整或变化造成作废发票的管理。税务机关实行发票统一换版或政策变化以后,一般规定一个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新旧发票可以同时使用,到期后,旧版发票应当在税务机关收缴完毕以后,指定专人集中保管,并登记清册,经办人员和负责人签字后,统一销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毁须报经省国税局批准。
3、发票存根的保管。用票单位和个人已使用过的发票的存根,也应妥善保管。在保管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销毁。
4、丢失发票的处理。业户发票丢失应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声明播出或刊登后,业户要将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查,税务机关应将此类声名分类登记在案,供鉴定真伪发票时参考。丢失数量较多的或可能造成后果较重的,还要抄送到有关部门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案发当日向当地公安机关和主管国税机关汇报。
四、发票缴销的管理
发票缴销包括发票收缴和发票销毁。发票收缴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上缴已经使用或者未使用的发票;发票销毁是指由税务机关统一将自己或者他人已使用或者未使用的发票进行销毁。发票收缴与发票销毁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发票销毁首先必须收缴;但收缴的发票不一定都要销毁,一般都要按照法律法规保存一定时期后才能销毁。
(一) 发票收缴。
1、发票收缴的类型。用票单位和个人已经使用的发票存根;用票单位或个人发生合并、联营、分设、迁移、停业、歇业等事项时,原来印刷、领购的发票;税务机关在统一实行发票换版、更换发票监制章等事项时,原来印制、购买的发票;用票单位和个人严重违反税收管理和发票管理的规定,需要收缴发票的。
2、发票收缴的程序。用票单位或个人应该编制发票清册,经财务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盖章后,报送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用票单位和个人报送的清册后,应认真审查,分户登记,对审查合格的,予以注销;对依法注销的发票,用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必须上缴税务机关或者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保存,以便备查。
(二) 发票的销毁。用票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发票存根以及税务机关自用的发票存根,在其保管期满并报有关税务机关审核后,由税务机关予以销毁。用票单位和个人由于发生合并、分设、联营、迁移、停业、歇业等情况,上缴或者注销的空白发票,由税务机关集中销毁。
五、发票的开具、取得的管理
(一) 普通发票开具的管理。
发票的开具是实现其使用价值、反映经济业务活动的重要环节,发票开具是否真实、完整、正确,直接关系到能否达到发票管理的预期目的。
1、销货方按规定开具发票。销售商、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款项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在发票开具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 销货方在整本发票使用前,要认真检查有无缺页、错号、发票联无发票监制章或印制不清楚等现象,如发现问题应报送税务机关处理。
(2) 整本发票开始使用后,应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写,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填开的发票不得涂改、挖补、撕毁。
(3) 开具发票要按照规定的时限、逐栏填写,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4)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5) 销货方应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开具发票,不准买卖、转借、转让和代开。
(6) 销货方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要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2、购买方按规定索取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在索取发票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1) 购买方向对方索取发票时,不得要求对方变更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不得要求改变价税金额;
(2) 购买方只能从发生业务的销售方取得发票,不得虚开或代开发票;
(3) 购买方取得发票后,如发现不符合开具要求的,有权要求对方重新开具。
3、纳税人进行电子商务必须开具或取得发票。
4、发票要全联一次填写。每份票无任有几联,都必须把全部联次放在一起,一次性复写或打印,以保证各联填开的内容、金额等都保持一致。严禁开具“大头小尾”发票。
5、发票不得跨省、直辖市、自治区使用。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发票领购单位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6、开具发票要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7、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凭证;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后,重新开具发票。
(二)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管理。
1、基本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除另有规定外,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2、特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 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2) 销售免税项目;
(3) 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4) 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 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 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3、专用发票填开的时间规定。专用发票必须按以下时间要求开具:
(1) 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 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 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委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5)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6) 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7) 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4、销货退回、销售折让的处理。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 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帐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抵扣联退还销售方,销售方在发票联、抵扣联、存根联、记帐联注明“作废”字样,按发票注明金额和税额扣减当期销售金额和销项税额。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2) 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发票联和抵扣联无法退还,购买方须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售方,销售方依证明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并扣减当期销售金额和销项税额。
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三) 取得发票的管理。发票一经开具,对开具和取得发票的双方都产生约束作用,双方都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和义务。
1、单位和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这样规定,是因为:一是需要证明商品和资金所有权转移;二是需要进行会计核算,监督财务收支;需要进行税收的监督管理。长期以来,我国公民一般都没有索要发票的习惯,在消费者当中存在这样一种观念,凡是需要报销就需要发票。这种习惯和观念,导致许多消费者在付款时不向收款方索取发票,这样就给税收的征收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必然会造成税款的流失。我们提倡,每一个公民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支付款项时,都要取得发票,以尽一份公民的责任。
2、不得索取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任何单位个人有权拒收。所谓不合规定的发票,主要是指以下三类情况。第一类是指发票本身不符合规定。包括:白条及使用空白纸张直接制作的收付款凭证;其他收付款凭证,如内部结算凭证、往来收据等;伪造的假发票;作废的发票。第二类是发票开具不符合规定。如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等等。第三类是发票来源不符合规定。发票必须是在购买商品、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向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收款方取得。向第三者转借或者购买的发票都是不合法的。取得这些不合规定的发票,有可能造成许多不良后果:一是影响付款单位正确地进行会计核算;二是进行非法交易,侵吞付款单位国有或者集体资产;三是逃避税收监督,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
六、税控管理
(一) 税控装置及作用
1、税控管理。税控管理是税收征收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近期提出来的一个崭新的概念。它是指税务机关利用税控装置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以保障国家税收收入,防止税款流失,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率,降低征收成本的各项活动的总称。
2、税控装置。税控装置是指以遏止在交易过程中实施作弊行为而达到有效控制税源为目的,能具有正确反映纳税人收入情况,保证计税依据和有关数据的正确生成、安全传递及可靠存储,并能实现税收控制、管理的器具和支持该器具的管理系统。
税控装置的应用对象主要是适用以流转税为课税对象的纳税人。目前,我国主要针对税控加油机、出租车税控计价器和税控收款机进行试点,拟作为推广税控装置改革的突破口。
3、税控装置的作用。利用税控装置能够有效监控税源,确保税收收入,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收成本,规范纳税行为,理顺征纳关系,推动企业内部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我们从某市推广税控计价器的情况来说明能够起到的作用。
(1) 有效的监控税源、保障国家税收。在税控装置的推广过程中,依靠税控装置实现了对税源的有效监控。
① 消除了“黑户”车辆。通过税控管理系统,由税务部门发放税务申报IC卡,卡车一一对应,而且卡内包含车号、公司代码、计价器序列号等种种计价器与出租车的特征信息,此卡第一次插入对应的计价器内即按规定数据格式对计价器进行税务初始化,将特征信息传到税控计价器内,计价器就只能单一识别此卡,其他IC插入无效。初始化后的计价器方可进行正常营运,再加上社会对不能打印发票的非税控计价器的监督和举报,从根本上杜绝了黑市克隆车的存在。
② 解除了维修和事故报停问题对税收征管的困扰。出租车行业维修和事故的报停,原征收模式中往往仅凭公安机关的事故报停证明或维修厂的证明来办理纳税事宜,有人为的随意性。推行税控计价器后,通过税控装置对其所行驶的各种数据进行分析,就能判断是否存在营运和报停,使其认定更为客观。如维修车辆,事故车在维修期内,有行驶记录加相关证明就可以判断。
③ 解决了营业额的可靠性问题。未安装税控装置的纳税户,其营业额的可靠性没法保证,无法实现按实申报,公平计税。比如出租车行业推行税控装置后安装税控计价器的出租车,若按规定打表计程的,我们认为其采集营运数据是真实、可靠的,若不按规定打表计程甚至不打表,我们亦可以利用税控计价器采集的数据通过对空驶里程和行驶里程分析以判断其营业额的真实性、可靠性。
④ 实现了按期申报。推广税控装置后,由于具有税控功能,凡超过一定时间未申报纳税的,该税控装置自动锁机不能营运,通过这一办法督促纳税户按时到税务部门主动申报,实现了纳税人按期申报缴税。
⑤ 保证了征收依据的安全性。税控装置采用先进的IC卡,实时自动地对纳税户营业数据进行采集,保证了营业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及时性。同时,税控装置将每天营运参数采用加密算法储在IC卡内和计价器内实现了数据的双备份,用户不能随意改写,保证了税务申报数据安全,为按实征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⑥ 方便了管理部门的稽查活动。税控装置提供的税控管理系统为有关部门稽核、检查设计了各种特殊的检查卡,如纳税监督卡和技术监督卡等,通过这些检查卡,能随时读取税控装置内备份的原始运营数据及营业总累计数据,一方面防止IC卡损坏和纳税户在IC卡上作弊造成收入流失,另一方面可能通过读取税控装置内的数据,配合管理系统检查纳税户现状,如周检情况,客户投诉情况,各种管理费的征收情况等等,大大简化、方便了各种稽查活动。
(2) 提高征管效率,规范了征纳行为,强化了企业内部管理,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随着税控装置及管理系统的全面推广和投入运行,出租车行业的管理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高。
① 提高了征管效率,降低了税收成本。如某市出租车行业,因其纳税人的流动性较大,缺乏切实有效的税收监管,多年来一直是税务部门的征管难点。该市地方税务局每月需花3到4天时间,出动20余人次,联合公安巡警,在5个路口设检查点进行上路检查,每年需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而效果却不尽人意。推行税控计价器后,由于具有税控功能,凡车辆超过40天未纳税申报的,该税控计价器自动锁机不能营运。通过这一办法督促出租车公司及个体的士车主按时到税务部门主动申报,实现了纳税人自行登记、按时申报、按期缴税,使纳税行为由被动变为主动,提高了征管工作效率,降低了税收征收成本,使纳税申报率能达到100%。
② 规范了征纳行为,理顺了征管关系。从出租车行业推行税控装置的成效来看,它进一步规范了征纳行为,改善了税务部门与纳税人的关系。过去,出租车行业一直是采用定额征收税款的方式。在核定税款过程中,税务局与纳税人往往因为核定税款的多少产生分歧和矛盾,影响征纳关系。安装使用税控计价器以后,通过对采集的原始数据进行加工,可以了解纳税人的经营收入情况,确定应纳税额,有效地保证了税收的客观性、真实性、可靠性,排除了人为干扰。从机制上避免了“人情税”、“关系税”的产生,为处罚偷漏税行为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改善了征纳关系。
③ 强化了企业内部管理,推动了企业的内部改革。有些企业,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管理漏洞较大,如有些出租车公司内部管理机制较为混乱,对车及司机的管理缺乏有效的监控,经常出现车人不知去向,不定期上交公司的各项垫付费用、税金,不能很好地服从公司的统一管理,分两班营运的车辆无法准确掌握每班营业数据,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推行税控计价器后,通过其管理系统,实行网络化管理,能充分满足企业的各项功能需求,实现了数据的共享,自动生成经营日报表、月报表等,使决策者更易掌握企业的经营变化状况,并增加了企业的抗风险能力,推动了企业内部改革。
④ 维护了经济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出租车税控计价器及其管理系统的推广和使用,不但规范了出租车行业的管理,改进了服务质量,而且为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可靠的保障。通过该装置打印出的发票,详细地记载了各种交易信息,保证了报销时所实际支付的金额与发票金额一致。加上管理系统的支持,又为查处侵犯乘客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供了依据,有效地加强了社会各界对纳税人的监督!
(二) 税控装置的管理
加强对税控装置的管理,对实现税控起着很重要的作用,为保证税控装置能够符合税控要求,必须加强对税控产品的生产管理。
1、制定税控产品的生产标准和税控标准,同时鼓励社会研究开发符合国家税控标准的产品;
2、对生产的各种税控产品实行严格的质量检测制度;
3、要规定生产税控产品企业必须建立税控产品的售后服务体系,以确保税控产品的正常运行;
4、要建立检查监督制度,及时查处各种违反有关税控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5、在推广税控装置过程中,国家应该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如适当减少征收税款、允许税前列支以及其他有关扶持政策;
6、必须加强对税控管理过程的监督和检查,防止个别单位和部门利用推广税控装置从中谋取利益,损害纳税人的利益,影响税控装置的推广工作。
(三) 税控装置的推广、运用应注意的问题
税控装置在中国大规模推广使用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一种政策性极强的政府行为。因此在推广过程中我们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行政行为和市场行为要适时分离。税控装置的推广必须明确区分行政行为和市场行为。税控装置管理系统的推广是行政性的、强制性的管理行为。税控产品本身的销售则是商品化的、市场化的经营行为。推广前期,特别是在试点阶段,我们可以把两种行为融为一体,这有利于推广工作的顺利进行。但随着推广工作的纵深推进,这两种行为必须适时地把两者分开。这就是说,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并符合税控标准的产品,即可在市场销售。纳税人可以自行到市场上购买符合国家税控标准的产品。但是,纳税人自行购买的符合税控标准的产品必须要到税务机关进行数据初始化,只有经过税务机关税控装置的管理系统初始化的产品才能够启用。税务机关在推广使用税控装置过程中,实行行政行为和市场行为的分离,这就可以避免税务局成为产品的推销商,承担产品售后服务等系列额外的工作;同时,又加强了税控管理。
2、推广税控装置,注意内、外环境的对接。我们的税收征管改革主要是通过信息化建设提高税务机关的工作效率和加强监督制约,也就是说通过改善税务机关本身的工作环境。而我们推行税控装置主要是加强对纳税人的控制管理,以保障国家税收,也就是说通过改善社会的纳税环境。税务机关的工作环境与整个社会的纳税环境是相互影响、互相促进的。所以,我们不能厚此薄彼。
3、减轻纳税人负担。目前,我国有些行业税费倒挂的情况较为严重,在推行税控装置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并切实加以解决,以降低纳税人的负担。否则,推广税控装置不仅会增加工作的难度,还会影响推广工作的进程,增加某种不安定的因素。
总之,新征管法,明确规定逐步推广使用税控装置,这将为有效地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减少税款流失,提高工作效率,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也标志着我国即将从传统手工征管方式向现代化高科技手段方向的转变。
第三节 金税工程
一、金税工程概述
(一) 金税工程的概况
1994年,我国实施了以增值税为主要内容的新一轮工商税制改革,为适应增值税改革的要求,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运而生。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能作为购销凭证,而且能够抵扣税款,因此在利益驱使下,一些不法分子采取虚开、代开、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进行经济犯罪,偷逃国家税款,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为彻底打击这些不法分子的违法活动,税务部门决定引入现代化手段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管理,于是以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税控收款机系统为子系统的“金税一期工程”开始筹建。
1994年3月,“金税一期工程”中的增值税计算机交叉稽核系统率先上马。从1994年3月到1997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50多个城市进行了增值税交叉稽核系统试点,涉及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十多万户,在3年试点期间内,共收集票据数亿笔,录入票据数千万笔,查出犯罪线索3万多起,查补税款达1亿多元,对打击不法分子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
1998年,国家税务总局在总结“金税一期工程”工作时发现,“金税一期工程”建设存在两个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一是依靠人工录入专用发票数据,工作量大,工作强度高,数据采集不全,存在大量人为错误,有些纳税人通常情况下也不会提供虚开发票的数据;二是由于只在50多个城市建立了稽核网络,对其他地区的专用发票还无法进行交叉稽核。针对这两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又对“金税工程”重新进行了优化设计,推出了“金税二期工程”。
“金税二期工程”的整体思路是,建立基于企业申报信息的稽核为主导、以发票信息稽核为辅助的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旨在强化以两级稽核为核心的增值税日常稽查管理,以及时发现和查处不法分子的增值税偷骗行为。“金税工程”的内容也从一期建设的3个子系统过渡到二期建设的4个子系统,即覆盖全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覆盖全国税务系统的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增值税交叉稽核子系统和发票协查信息管理子系统。
根据总体规划,2001年已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到所有开具万元以上销售额增值税专有发票企业。自2002年1月1日起,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额在万元以上的专用发票,同时全国统一废止手写万元版专用发票。自2002年4月1日起,万元版手工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2002年完成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全面推行工作。自2003年1月1日起,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同时全国将统一废止手写版专用发票。自2003年4月1日起手写版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的扣税凭证。
(二)金税工程的概念
“金税工程”是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并结合我国经济现状,按照“科技加管理”思路建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增值税监管体系,它的全称是全国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网络系统,是利用覆盖全国税务机关的计算机网络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企业纳税状况进行严密监控的一个体系,包括“一个网络、四个系统”。
(三) 总体设计方案
1、“一个网络”,即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从国家税务总局到省、地市、县四级统一的计算机主干网。
(附图表)
基于中国电信公网的税务系统主干网
2、“四个系统”就是建立起覆盖全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以及覆盖全国税务系统的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增值税交叉稽核子系统和发票协查信息管理子系统,最终通过计算机网络和相关系统实现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经营纳税状况的严密监控。
二、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是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信息存贮技术,通过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防伪功能,真实掌握企业的进销项数据,实现税源监控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该系统将推广到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税务机关配套使用的是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中的金税卡及税控IC卡发行子系统、发票发售子系统、报税子系统。
发行子系统专门用于金税卡和税控IC卡的发行。被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都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金税卡和税控IC卡。
发票发售子系统专门用于发售增值税专用电脑发票。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持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控IC卡领购增值税专用电脑发票。
报税子系统是通过企业按期抄税、报税,读取税控IC卡的抄税信息和稽核其销项发票数据。由此,主管税务机关可及时掌握企业主要销售情况,从而有效控管增值税税源。
(一) 发行子系统
1、金税卡和税控IC卡发行
金税卡和税控IC卡发行实行分级管理,即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发行省级税务发行子系统、省级直属征收机关的认证报税子系统、企业发行子系统和发票发售子系统;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发行地市级税务发行子系统、地市级直属征收机关的认证报税子系统、企业发行子系统和发票发售子系统;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发行区县级所属征收机关的认证报税子系统、企业发行子系统和发票发售子系统;区县级发行下属企业的金税卡、税控IC卡。下级子系统必须经上级税务发行子系统产生。不能越级发行。
发行中,中央直属企业、省级直属企业、地市级直属企业与实际中的行政直属是不同的,无论什么企业,在哪里开户就属于那一级的直属企业,必须遵循企业开票子系统“哪里发行,哪里买票,哪里报税”的规定。企业开票子系统由哪一级发行,就应在哪一级购买发票和报税,如由地市发行的企业企图到所在的县去报税或购买发票,系统是不允许的。
企业开票子系统使用开票金税卡。税务机关的几套子系统中使用两种金税卡,即发行金税卡和认证报税金税卡。税务发行子系统和企业发行子系统使用发行金税卡,发行金税卡经上一级税务发行后又分为对应的税务发行金税卡和企业发行金税卡两种。认证报税子系统使用认证报税金税卡。IC卡有企业税控IC卡和税务授权1C卡两种。金税卡和IC卡一经发行,就有了确切的含义。
综上所述,防伪税控系统金税卡出厂时三种,分别为发行金税卡、认证报税金税卡和企业使用的开票金税卡,而发行金税卡经发行使用后又分为税务发行金税卡和企业发行卡两种;1C卡出厂时有两种,分别为税务机关使用的授权IC卡和企业使用的税控IC卡,而授权IC卡经发行使用后又分为税务发行IC卡、企业发行IC卡和认证报税IC卡三种。
2、企业金税卡、税控IC卡的发行
对列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应制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企业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办理认定登记。办理好认定登记后,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金税卡和税控IC卡发行子系统向该企业发行金税卡和税控IC卡。技术服务单位负责对该企业的培训和设备安装及其技术维护工作。
企业金税卡和IC卡发行业务流程图如下:
3、金税卡和IC卡的管理
(1) 注销金税卡
当某税务发行子系统下属的税务机关被撤销或者其它原因造成要收回该下属税务机关的税务发行、企业发行和认证报税系统时,该下属税务机关应把原发给的金税卡和IC卡一并交还上级税务发行部门,上级收回后,可以进行注销金税卡,IC卡连同金税卡一并注销。
(2) 更换金税卡
当下级税务机关金税卡在使用中损坏或遗失,则要向上级申报重新发行,上级确认收回损坏的金税卡(遗失情况按规定处理)和配对的IC卡后,可以进行更换金税卡操作,被更换的金税卡记录在作废库中,所配对的IC卡按注销处理。
(3) IC卡的重写、增加与更换
下级IC卡由于IC卡本身故障或误操作被锁死或遗失时,由下级向上级申请再重新更换一张IC卡,被更换的原IC卡记录在IC卡作废库中。
若IC卡在异常情况下造成卡内信息混乱时,可用重写IC卡功能恢复IC卡的内容。
当下级系统希望将一张IC卡增加到两张时,须执行“增加IC卡”操作。每套系统(税务发行、企业发行或认证报税)最多只能配两张IC卡。
(4) 管理员1C卡
每套系统的管理员IC卡均由上级税务机关发行,用于读取下级系统(包括税务发行、企业发行、认证报税)的审计信息。
(二) 发票发售子系统
防伪税控企业凭税控IC卡向税务机关领购电脑版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核对该企业出示的相关资料与税控IC卡记录内容,确认无误后,按照专用发票管理规定,通过企业发票发售子系统发售专用发票,并将专用发票的起迄号码登录在税控IC卡内。与此同时,有关这些发票流向的信息被记录在发票发售子系统中。
专用发票的发放管理:
1、防伪税控系统是以企业领购发票为前提的,企业领购发票时,由发票发售系统把其所购发票的起止号码、张数写到其税控IC卡中,与此同时有关这些发票流向的信息被记录在发售系统的计算机里,因此一开始便掌握了发票发放的重要信息,便于加强专用发票的控制和管理。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系统对专用发票的发售实行严格的“限量发售”、“限次发售”、“限版本发售”,以及设定票面“最大开票金额限制”。
3、在做好专用发票发售记录的同时,系统编制了灵活实用的统计、查询、报表打印功能,便于发票管理人员管理。
(三) 报税子系统
报税子系统主要是对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企业进行销项发票申报审核,判别纳税人的申报情况。由于企业利用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发票信息都存储在金税卡内。只有通过企业抄税操作,税务机关方可对企业的开票信息和用票信息进行监控。主管税务机关读取税控IC卡中的抄税信息,审核销项税额,并按规定将报税子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传递到增值税计算机稽核子系统。
1、企业如不按时报税,开票子系统将自动锁定,企业无法开票
纳税期满时,企业应将其购进货物或劳务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的有关内容逐笔录入防伪开票子系统中,如实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有关进项资料;将申报期所属月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包括专用发票领、用、存)通过税控IC卡从税控黑匣子中抄取下来;如实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销项资料。
2、企业申报时应报送的资料
企业在纳税申报期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报送下列资料:
(1) 写有申报期所属月份开票数据的“税控IC卡”。
(2) 申报期所属月份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经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印有电子密码的抵扣联)。
(3) 申报期所属月份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软盘及列印的清单、存根联数据软盘及列印的清单。
3、 税务机关管理企业报税时,应做到:
(1) 利用报税子系统读税控IC卡,检查其记录的销项税额与纳税申报表的逻辑关系是否正常,防止开票不纳税的问题。
(2) 要核查企业申报的抵扣联与《专用发票抵扣联汇总列表》是否相符。《专用发票抵扣联列表》与纳税申报表是否相符,特别要防止将大额抵扣联分多笔化小金额填写汇总清单以逃避抵扣联认证的问题。
另外系统还会自动地检查IC卡中金额和税额的累计值是否与磁盘中记录的金额和税额累计值相同。
(四)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维护与维护授权
运行防伪开票子系统的企业,当系统出现故障或者要求进行必要的修改时,如果按照一般系统的维护方法必然构成对系统安全性的威胁。为了保证系统安全高效的运行,在系统设计上采取了一套完整的维护授权机制。维护授权就是由授权单位给予维护单位或个人一种允许修改企业开票子系统的权力,由维护单位或个人去操作。在这套系统中,授权单位是税务机关,在企业发行子系统上通过企业的税控IC卡来授权企业更改开票子系统的某些重要内容,然后维护单位或个人去企业做修改。在这里,税控IC卡实际上担负着维护授权卡的任务,标明持有者拥有维护修改的权力和权限。
例如金税卡本身的时刻钟需要校准时间,应先由企业向维护单位提出申请,基层发行单位授权该企业的税控IC卡,使之具有修改时钟的权限,由维护单位到企业修改,其他修改过程与此类似。
系统设计的常用维护授权的功能主要有:1、修改时钟授权。2、修改会计期间授权。3、修改最大开票限额授权。4、修改金税卡号授权。
三、增值税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利用高速扫描仪自动采集发票上的密文和明文图像,利用字符识别技术将图像转换成数据,然后通过金税卡对发票密码进行解密,并与发票明文进行比对,来判别发票的真伪。
(一) 工作流程图
(二) 比对结果
1、认证相符
认证相符是指打印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票面上的84位密文,经解密后的数据与同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上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时间”、“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销货方纳税人识别号”、“金额”“税额”等七项数据比对完全相符,且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与所申报企业纳税人识别号一致。认证相符的读入认证子系统。
2、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
认证不符是指打印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票面上的84位密文,经解密后的数据与同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上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时间”、“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销货方纳税人识别号”、“金额”“税额”等七项数据有一项或多项不符,或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与所申报企业纳税人识别号一不致。
密文有误是指打印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票面上的84位密文清晰可辨且识别或录入正确无误,但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无法解密。
征收机关对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必须当即扣留,并将专用发票原件和电子数据于发现的当日移送稽查局查处;专用发票注明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必须将专用发票原件和电子数据立即移送稽查局查处。
3、无法认证
无法认证是指打印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票面上的84位密文或票面上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时间”、“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销货方纳税人识别号”、“金额”、“税额”等七项数据有一项或多项由于污损、褶皱、揉搓等原因无法辩认,导致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不能产生认证结果。
企业报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如果报送征收机关时已褶皱、揉搓,无法运用认证子系统进行认证的,征收机关应将其退还企业,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不得存人认证子系统;如果因征收机关原因造成专用发票发生褶皱、揉搓,无法运用认证子系统进行认证的,征收机关可以企业所取得相应的发票联进行认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为零是指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因操作有误或计算机与金税卡不匹配等原因,造成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抄税时,税控IC卡中“本期发票开具数”、“金额”、“税额”为零,但“本期期初发票库存”、“本期发票购进”、“期末发票库存”完整的一种现象。
(三) 管理规定
征收机关应及时汇集企业申报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并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采集情况统计表》;同时将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采集情况表》数据核对无误后,于每月1日前报上级税务机关。
四、增值税交叉稽核子系统
金税工程的核心是建立科学全面的增值税计算机交叉稽核系统,其根本任务是建立基于企业纳税申报资料的稽核为主导、基于发票信息的稽核为辅助的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强化以两级稽核为核心的增值税日常稽查管理的实施手段,及时发现和查处增值税偷骗税行为,切实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
一般情况下增值税稽核系统分为四级,即区县级稽核系统、地市级稽核系统、省级稽核系统、总局稽核系统。
(一) 工作流程
1、区县级增值税稽核系统工作流程
区县级增值税稽核系统从税收征管系统取得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分支机构明细和一般纳税人资格注销审批等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从防伪税控的报税子系统取得存根联,从防伪税控的认证子系统取得抵扣联,通过稽核系统提供的接口,将这些进销项数据采集到专用发票进销项数据库。然后对发票数据进行数据验证后,通过传输子系统将专用发票进销项数据发送给上级稽核系统。
区县级增值税稽核系统工程流程
2、地市级增值税稽核系统工作流程
地市级增值税稽核系统从区县级增值税稽核系统取得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专用发票存根联和抵扣联,对专用发票数据进行清分比对,然后将稽核不符信息下传给下级税务机关的增值税稽核系统。
地市级增值税稽核系统工作流程
(二) 增值税交叉稽核子系统的功能
增值税交叉稽核子系统主要进行一般纳税人档案管理和发票信息交叉稽核。
1、一般纳税人档案管理
通过建立一般纳税人基本情况数据库,加强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管理,及时掌握一般纳税人的基本情况,为增值税的稽核和管理提供信息。具体内容包括:区县局建立本区县一般纳税人档案,上报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给地市局;地市局汇总本地市一般纳税人档案,上报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给省局;省局汇总本省一般纳税人档案,上报一般纳税人分类户数统计表给总局;总局对各地一般纳税人进行分类统计。
2、发票信息交叉稽核
以防伪税控系统为数据采集手段,建立纳税人进项专用发票和销项专用发票数据库,利用计算机系统将购货方的专用发票抵扣联与对应销货方的存根联进行逐一核对,对缺少存根联的专用发票以及抵扣联与存根联票面内容不符的产生不符发票清单,送交检查。
专用发票稽核工作包括:票据清分、交叉比对、各类查询统计。
(1)票据清分
票据清分是将存根联的购方、抵扣联的销方与本地的一般纳税人档案数据库进行比对,如果购方、销方皆为本地的一般纳税人则该发票为本地票,否则为异地票。清分出异地发票放入异地库,准备向上级系统发送;清分出本地发票放入本地库,要作为本级系统进行真正交叉比对的数据来源。
(2)交叉比对
发票的交叉比对是税务机关利用计算机系统,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逐一与存根联进行核对(并把红字发票存根联与抵扣联进行核对)的增值税日常稽核管理手段。
发票比对实行一级全面采集,三级全面稽核。具体按照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比对结果有三种:
① 相符票:发票代码和号码相同的存根联和抵扣联所比对的开票日期、金额、税额、购方纳税人识别号和销方纳税人识别号这五项数据完全一致。
② 不符票:发票代码和号码的相同的存根联和抵扣联所比对的开票日期、金额、税额、购方纳税人识别号和销方纳税人识别号这五项数据中有一项或几项数据不同。
③ 缺票联:只有抵扣联没有存根联且发票的开票日期超过1个月的发票为缺票联。
(三)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暂行管理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推广应用增值税计机稽核系统的地区。
1、人员安排
(1)各级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或税政部门)负责稽核系统推广应用的组织工作和业务管理。
(2)信息中心负责技术支持工作。
(3)设立计算机稽核岗位,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2、稽核范围
稽核范围是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日程安排
(1)数据采集时间:每月3日前,区县级采集销项发票、进项发票信息;每月16日前,上传至地市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
(2)稽核处理时间:地市级为每月19日前;省局为每月22日前;总局为每月25日前。
4、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的业务
(1)督促下级税务机关按时上报发票信息。
(2)将下级上报的发票信息进行清分。
(3)将跨地区的发票信息传递给上级税务机关。
(4)对本地区的发票信息进行交叉稽核。
(5)传递比对结果。相符和不符发票信息传递给同级流转税管理部门;相符和不符发票信息逐级传递至区县级税务机关;不符发票的信息传递给同级稽查局协查信息管理系统。
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的稽查局按《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规定的期限对稽核不符发票进行协查,将协查情况经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传递给同级稽核系统。
各级税务机关的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对发票稽核情况及稽核不符发票的协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在每月终了后两个工作日内向上级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报告。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
1、征收机关采集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时,必须要求防伪税控企业报送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数据软盘和税控IC卡。
2、企业使用主、分开票机的,征收机关必须要求其报送汇总软盘和汇总的主开票机IC卡,或所有软盘(软盘数量不小于开票机数量)和汇总的主开票机IC卡。
3、征收机关通过报税子系统对企业报送的软盘数据和IC卡数据进行核对,两者一致的,存入报税子系统。
4、征收机关对企业报送的软盘数据和IC卡数据,通过报税子系统核对不一致的,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因企业硬盘损坏等原因造成软盘中专用发票存根联份数小于IC卡的,必须要求企业提供当月全部专用发票存根联,通过认证子系统进行扫描补录,并传至报税子系统。
(2)因企业更换金税卡等原因造成软盘中专用发票存根联份数大于IC卡(不含IC卡为零的情况)的,其软盘中所含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数据可读入报税子系统,但当月必须查明产生此种不一致情况的原因并采取解决措施。
(3)因企业计算机型号不匹配造成IC卡中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为零的,根据系统提示,其软盘数据存入报税子系统或要求企业持专用发票存根联到征收机关通过认证子系统进行扫描补录,并传至报税子系统。
5、征收机关因企业软盘质量问题致使无法采集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的,必须要求企业重新报送软盘;因企业计算机硬盘损坏无法重新报送的,必须要求企业提供当月全部专用发票存根联,通过认证子系统进行扫描补录,并传至报税子系统。
6、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征收机关必须运用报税子系统查询未申报企业,并要求其限期报税,以便采集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
7、征收机关应及时汇集企业申报的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并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同时将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数据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数据核对无误后,于每月13日前报上级税务机关。
(五)数据采集的内容
1、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存根联、抵扣联数据;
2、纳税人档案数据;
3、失控发票数据。
五、发票协查信息管理子系统
发票协查是指一个地区的税务机关受到另一个地区的税务机关的委托或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布置,对有疑问的或已经确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处理。包括委托协查管理和受托协查管理。
(一) 工作流程
1、 委托协查管理工作流程
2、受托协查管理工作流程
受托协查结果的处理:
(二) 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岗位职责
1、岗位设置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设置协查领导岗位、委托管理岗位、受托管理岗位、检查岗位。地市、省、总局稽查局需增设监控管理岗位。
2、岗位设置原则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根据辖区内的协查工作需要,按一岗多人,一人多岗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
3、岗位职责
(1) 协查领导岗位:
① 全面负责协查工作。
② 对委托发出和委托收到的协查信息进行审批。
③ 对报请上级组织和需本级组织的协查信息进行审批。
④ 对收到的受托协查信息进行审批。
⑤ 对受托回复的协查结果信息进行审批。
⑥ 负责与各部门的协调工作。
⑦ 负责审核上报的协查分析情况报告。
⑧ 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2) 委托管理岗位:
① 对委托发出和委托收到信息工作进行综合管理。
② 根据稽查案件跨区域的需要,确定协查对象和协查内容,录入委托协查信息。委托录入信息必须准确、全面。
③ 接收认证系统发现的认证不符、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和电子信息并作组织协查。
④ 地市、省、总局稽查局此岗位须在每月稽核期内提取稽核系统(包括金税工程和征管软件)比对不符、缺联、失控、作废、重号、红字抵扣联缺联的专用发票信息并作组织协查。不得拒绝接收、提取或修改上述应组织协查的信息。
⑤ 接收其他计算机系统提供的协查案源信息。
⑥ 对领导审批同意的委托协查信息,作委托发出工作。
⑦ 对委托收到信息进行登记,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调查结果清单》等整理协查结果,提交领导阅批。
⑧ 负责向认证系统、稽核系统及其他计算机系统返回协查结果信息。
⑨ 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查询和统计,并打印出相应的文书。
⑩ 负责委托协查资料整理归档。
11、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3) 受托管理岗位:
① 对受托收到和受托发出信息工作进行综合管理。
② 登记上级及异地传来的协查信息,及时提交领导审批。
③ 根据领导审批意见,打印相关文书,移交检查岗位进行检查或稽查。
④ 根据检查岗位提供的协查结果,录入受托回复信息,提交领导审批。不得修改协查结果。
⑤ 领导审批同意后,发送受托回复信息。
⑥ 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查询和统计,并打印相应的文书。
⑦ 负责受托协查资料整理归档。
⑧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4) 监控管理岗位:
① 本岗位落实上级对下级协查工作的监控管理。
② 登记待组织协查信息,及时提交领导审批。
③ 分检数据,安排下级协查或本级直接检查。
④ 对下级发出催办信息。
⑤ 负责起草上报上级和审核下级上报的协查分析情况报告。
⑥ 按有关案件复查的规定,对协查案件组织复查。
⑦ 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5) 检查岗位:
① 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及《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落实协查工作。
② 将协查结果反馈给受托管理岗位。
③ 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三) 协查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
1、协查系统通过税务系统网络实行总局稽查局、省局稽查局、地(市)局稽查局、县(区)局稽查局四级协查信息管理。上级对下级协查工作进行监控管理。市辖区内实行一级稽查的,协查系统须统一在市局稽查局管理;实行二级稽查的,可在市局稽查局、区局稽查局管理。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须设专人负责协查系统的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
2、协查系统运行的协查信息包括委托发出信息、组织协查信息、受托回复信息、统计监控信息、催办信息。
委托发出信息、组织协查信息按协查来源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 稽查局经人工录入(或从征管软件载人)的稽查案件跨区域需异地协查的委托发出信息或组织协查信息;
(2) 稽查局接收认证系统发现的认证不符、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信息(包括辖区内、外的专用发票信息);
(3) 总局稽查局、省局稽查局、地(市)局稽查局分别在每月 21日、19日、17日前,从同级稽核系统(包括金税工程与征管软件两部分,下同)提取的比对不符、缺联、失控、作废、重号、红字抵扣联缺联的专用发票信息;
(4) 稽查局接收征管软件提供的协查案源信息。
3、认证系统、稽核系统和征管软件提供的协查案源信息,委托方不得修改;经协查系统组织协查时,其协查名称由协查系统自动生成,委托方、受托方不得修改。
协查系统接收的认证系统发现的认证不符、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信息和从同级稽核系统提取的比对不符、缺联、失控、作废、重号、红字抵扣联缺联的专用发票信息均为专用发票代码、专用发票号码、专用发票联次、金额、税额、开票日期、销货方纳税人识别号、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电子信息。
不符发票的类型为:税额不符、金额不符、购销双方纳税人识别号不符、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不符、销货方纳税人识别号不符、开票日期不符。
认证不符、密文有误、比对不符、缺联、失控、作废、重号、红字抵扣联缺联专用发票的查处要求:
(1) 稽查局接收认证系统发现的辖区内的认证不符、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须在1个月内查实处理,并将结果录入本系统;对辖区外的专用发票信息,经本系统发出委托协查信息,受托方须在1个月内回复协查结果。
认证不符、密文有误专用发票金额在十万元(含)以上的,须随时报告总局,同时逐级抄报省局;并按税务稽查规程立即查处。查处进展情况随时报告总局,同时逐级抄报省局。
(2) 协查系统自动将比对不符、缺联、失控、作废、重号、红字抵扣联缺联专用发票组织协查结果信息,反馈给稽核系统。
4、委托方录入、发出信息处理是整个协查工作的首要环节,其录入、发出信息必须准确、全面。委托发出信息的内容、文书包括:
(1) 专用发票票面信息。根据录入的专用发票票面信息,协查系统自动生成《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清单》。
(2) 稽查案件协查基本信息:涉及(受托)地区、专用发票份数、金额、税额。根据稽查案件协查基本信息,协查系统自动生成《案件协查基本情况表》。
(3) 稽查案件协查内容。委托方根据不同案件协查的需要,填人不同的协查内容:企业情况、专用发票情况、虚开情况。根据稽查案件协查内容信息,协查系统自动生成《协查进行表》。
(4) 协查函件。根据协查的专用发票问题类型,协查系统自动生成《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函》或《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5、受托方收到由认证系统或稽核系统导入的专用发票协查信息后,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函》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清单》,并先调查核实,调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再转入稽查程序查证处理。
受托方完成实地协查工作以后,人工录入受托回复信息。受托回复信息类型与委托发出信息类型相对应,具体内容包括:稽核结果信息、协查结果信息。
6、委托方、受托方对协查信息、相关文书进行管理,并根据需要分别打印:
(1)《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函》或《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2)《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回复函》;
(3)《案件协查基本情况表》;
(4)《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
(5)《协查处理单》;
(6)《协查进行表》;
(7)《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清单》;
(8)《增值税专用发票调查结果清单》;
(9)《委托协查台帐》;
(10)《受托协查台帐》。
7、各类统计表和报表由协查系统自动生成,稽查局须根据各类统计表进行协查动态监控分析,对协查案源的准确性进行分析,并于每月30日上报上月的协查分析情况报告。并对下级稽查局专用发票委托协查准确率、受托协查回复率进行考核。
8、统计监控信息是上级对下级协查工作进行监控管理的依据。统计监控信息包括:,
(1) 委托信息的统计监控。主要是对委托方专用发票委托协查准确率进行统计监控,并据此进行委托协查效率分析。
(2) 受托回复信息的统计监控。主要是对受托方专用发票受托回复率进行统计监控,并据此进行受托协查效率分析。
(3) 各级协查成果的统计监控(按照一定的时间范围进行)。主要内容包括:委托协查专用发票数量、委托协查回复率、委托协查专用发票准确率、委托方查补税款入库率、委托方罚款入库率、委托方滞纳金入库率、委托方没收非法所得入库率、受托协查专用发票数量、受托协查回复率、受托协查专用发票准确率、受托方查补税款入库率、受托方罚款入库率、受托方滞纳金入库率、受托方没收非法所得入库率。
第四节 违反发票管理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具体行为
(一) 未按规定印制发票:
1、未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而私自印制发票;
2、伪造、私刻发票监制章,伪造、变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3、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发票印制通知书》印制发票,转借、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4、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规定保管发票成品、发票防伪专用品、发票监制章,以及未按规定销毁废品而造成流失;
5、用票单位私自印制发票;
6、未按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制定印制发票管理制度;
7、其他未按规定印制发票的行为。
(二) 未按规定购领发票:
1、向国家税务机关或国家税务机关委托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取得发票;
2、私售、倒买倒卖发票;
3、贩卖、窝藏假发票;
4、借用他人发票;
5、盗取(用)发票;
6、私自向未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发票;
7、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三) 未按规定填开发票:
1、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内容不一致;
2、填写项目不齐全;
3、涂改、伪造、变造发票;
4、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5、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
6、虚构经济业务活动,虚开发票;
7、填开票物不符发票;
8、填开作废发票;
9、未经批准,跨县(市)填开发票;
10、以其他票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填开;
11、扩大专用发票填开范围;
12、未按规定填报《发票购领用存申报表》;
13、未按规定设置发票购领用存登记簿;
14、其他未按规定填开发票的行为。
(四) 未按规定取得发票:
1、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
2、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3、专用发票只取得记帐联或只取得抵扣联的;
4、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款;
5、擅自填开发票入帐;
6、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五) 未按规定保管发票:
1、丢失发票;
2、损(撕)毁发票;
3、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
4、未按规定缴销发票;
5、印制发票的企业丢失发票或发票监制章及发票防伪专用品等;
6、未按规定建立发票管理制度;
7、未按国家税务机关规定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
8、未按国家税务机关规定设置专门存放专用发票的场所;
9、未经国家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
10、其他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六) 未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1、拒绝检查、隐瞒真实情况;
2、刁难,阻挠税务人员进行检查;
3、拒绝接受《发票换票证》;
4、其他未按规定接受国家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
二、发票违章违法的处理
(一) 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家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二) 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国家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国家税务机关依法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国家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外,还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依法查处。
(五)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一的。下同);
2、伪造或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3、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4、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5、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6、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及以营利为目的,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
7、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及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出售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
8、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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