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編號
SQ2─18100
類 別
程 序 書
版 次
文件名稱
教育訓練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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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通過教育訓練的實施,使員工了解公司推行品質保証制定的決心及方法。以裨提高員工品質觀念及工作技能,進而在工作崗位上擔負起品質責任,達到全員品保的目的。
2.範圍:
執行品質系統之本公司員工。
3.權責:
本辦法由總務部制定,相關部門配合執行。
4.定義:
技術人員: 下列人員為本公司定義之技術人員:
品管人員
稽核人員
儀器校驗人員
現埸組長
叉車駕駛
5.作業內容:
訓練計划:
總務部于每年初調查及會診,各部門之訓練要求,擬訂全年度教育訓練計划。
該計划呈經理核准后,由總務部負責執行。
廠內訓練:
新進人員訓練:
新進人員訓練,系不定期舉行者,不列入年度計划表(SQ4-18101)中.
總務部負責所有新進人員,一般性之教育訓練,其內容應包括:公司規定,環境介紹等,并由品管部負責介紹全公司之品質保証制度.
有關工作技能,項目,則由用人部門指派專人教導.
教育訓練應按新進人員訓練記錄表(SQ4-18102),安排訓練并記錄.
核 准
主 辦
制定日期: 年 月 日
修定日期: 年 月 日
類 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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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序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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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訓練:
在職訓練,原則上是按排定之年度計划實施,其重點在品質觀念之灌輸及工作
技術教導,如有臨時之訓練需求,由總務部協調辦理.
授課人員: 由廠內資深干部或聘請廠外學有專精的人員擔任。
授課准備:
承辦人員于課前一周,必須口頭或書面通知上課人員,并備妥簽到表(SQ4-
18103),做到課簽名用。
如有訓練教材,由總務部統一印發上課人員。
廠外訓練:
不論年度計划排定或各部門主管認為值得派員參加外界訓練機構之課程,在不影響正常工作下,均可指派廠外訓練人員。應填具廠外訓練申請單(SQ4-18104),檢附課程資料,交總務部呈核后廠外訓練。
廠外訓練人員應于結訓返廠后一周內,將訓練期間所得之講義,心得報告或結業証件影印本……等送總務部,統一記錄及歸檔。
如需要時,得由廠外訓練人員,負責廠內之轉訓,其作業同廠內訓練。
記錄保存:
教育訓練之相關資料,包括教材訓練簽到表,測驗結果……等,均應由總務部統一建檔到管保存。(如品質記錄管理辦法)
總務部應將訓練記錄,登錄于每位之員工訓練記錄表上(SQ4-18105)以為考核之參考。
技術人員審定:
凡本公司定義之技術人員,如未接受資格審定,不可擔任該工作。
資格條件:技術人員具如下基本資格條件之一者,均可接受資格審定。
同樣工作年資一年以上者。
持有相關機關授予之合格/結業証書者。
實做技巧熟練,且主管認可之記錄。
資格審定作業:
填具技術人員資格審定表(SQ4-18106)及檢附相關証明文件,送至
部門主管初審,初審合格者,轉送至總務部確認年資及受訓記錄。
總務部確認合格之結果,呈由經理核准。
核准后,由總務部登錄于員工訓練記錄表上,并保存其相關文件備查.
教育訓練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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