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申 报 纳 税
第一节 关 税 缴 纳
一、关税纳税义务人
1.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
2.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
3. 代理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的报关企业
4. 在报关海关监管货物期间造成海关监管货
物损毁或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对海关监管
货物负有管责任的人应当承担纳税义务,此时
保管人是纳税义务人。
二、申报纳税时间和地点
(一)申报时间
1. 进口货物,运载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
进境之日起14天内。
2. 出口货物,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
的24小时以前。
3. 允许集中申报的进口货物,在运输工具申
报进境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申报。
4. 特殊货物,定期申报。
5. 直转方式转关的货物,应当自运输工具申
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向进境地办理转关手续。
在海关规定期限内运抵指运地之日起14天内,
向指运地海关申报。
6. 超期3个月未申报由海关变卖处理。
(二)纳税期限
关税的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海关
填发税款缴纳凭证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
纳税。
(三)纳税地点
1. 关境地征收,即口岸纳税。
2. 主管地纳税,也称集中纳税。
三、缴纳方法
1. 现金缴纳
2. 银行转账
3. 网上支付
四、缴纳凭证
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缴纳凭证
海关制发 :“海关专用缴款书”作为缴款凭证
一联:“收据”由国库收款签章后交缴款单位或缴纳人;
二联:“付款凭证”由缴库单位开户银行作付出凭证;
三联:“收款凭证”由收款国库作收入凭证;
四联:“回执”由国库盖章后退回海关财务部门;
五联:“报查”关税由国库收款后退回海关,进口环节税送
当地税务机关;
六联:“存根”由填发单位存查。
缴款后将第一联送签发海关验核,海关凭予办理有关手续。
五、延期纳税
1. 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原因不能按期纳税,可
向直属海关提出延期纳税并提供相关资料;
2. 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的,应向海关提供税
款担保。
延期的期限:最长不超过货物放行日起6个
月,6个月内纳税不收滞纳金,6个月后纳税,
收‰/每天滞纳金。
3. 加工贸易缓税利息
(1)规定
①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在规定期限内全部出口,
由海关通知中国银行将保证金及利息全部退
还。
②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在规定期限未能出口或批
准内销,征收补征税款+缓税利息,违规内销,
还征滞纳金。
(2)计息期限
① 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制成品经批准内销的,缓税
利息计息期限为内销料件或制成品所对应的加工
贸易合同项下首批料件进口之日至海关填发税款
缴款书之日。
② 加工贸易E类电子账册项下的料件或制成品内销
时,起始日期为内销料件或制成品所对应电子账
册的最近一次核销日期的之日(若核销日期为空,
则为电子账册的首批料件进口日)至海关填发税
款缴款书之日。
③ 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制成品未经批准擅自内销,
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缓税利息计息期限为内销
料件或制成品所对应的加工贸易合同项下首批料
件进口之日至保税料件或制成品内销之日,内销
之日无法确定的至海关发现之日。
(3)计算公式
缓税利息=补征税款×计息期限×活期
存款储蓄年利息率/360
第二节 滞报金与滞纳金
一、滞报金
进口货物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
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逾期由海关
依法收滞报金。
(一)滞报期间
一般进出口货物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
之日起第15天为起征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
为截止日。滞报金按日计征,起始日和截止日
均计入滞报期间。
1. 电子数据申报后,未在规定期限提交纸质
报关单,被海关撤单需重新申报产生滞报的,
计征起始日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
15日为起始日,以海关重新接受申报之日为
截止日。
2.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报并经海关审核,
必须撤销原电子数据报关单重新申报产生滞报
的,滞报金的征收,以撤销原电子数据报关单
之日起15日为起始日,以海关重新接受申报
之日为截止日。
3. 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期过3个月未向
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变卖处理,收货人申请发
还余款的,要扣除相关的费用(例如仓储费,
滞报金等),滞报金的征收以运输工具申报进
境之日起第15日为起始日,以该3个月期限的
最后一日为截止日。
4. 滞报金的计征起始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
顺延自其后第一个工作日。
(二)滞报金的计算
滞报金按日征收金额,为完税价格的千分之
征收。
※以元为单位,不足一元的部分免征。
※起征点为:50元
滞报金=进口货物完税价格ⅹ‰ⅹ滞报天数
案例分析
运载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5月9日申报进境,
收货人5月15日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海
关当天受理申报并发现场交单通知。收货人于5
月27日提交纸质报关单时,发现海关已于5月26
日撤销电子数据报关单,遂于5月30日重新向海
关申报,海关当天受理申报并发出现场交单通知,
收货人5月31日提交纸质单证。如以上日起均不
涉及法定节假日,滞报天数应为( )
A. 0天 B. 6天 C. 7天 D. 8天
分 析
答案:C
解释:未按时提交纸质报关单,以运输工具申
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为起始日,以海关重新
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5月9日加14天,5月
23日为申报的截止日,5月24日为滞报的起始
日,海关与5月30日重新接受申报,5月30日
为滞报的截止日,滞报的起始日和截止日均计
入滞报期间,因此5月24日至5月30日为滞报
期,共滞报7天。
二、滞纳金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
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滞纳金指应纳税的单位或个人因逾期向海
关缴纳税款而依法应缴纳的款项。
(一)征收标准
1.征收标准:‰
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滞
纳天数
进口环节税滞纳金金额=滞纳进口环节税税额
׉×滞纳天数
2. 进口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增值税、税
款滞纳金起征点均为人民币50元,不足50元
免于征收。
(二)滞纳天数
计算滞纳天数:
1、在实际计算纳税期限时,应从海关填发税款
缴款书之日的第二天起计算,当天不计入。
2、缴纳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星期六、星期天或法
定假日,则关税缴纳期限顺延至周末或法定假日
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3、如果税款缴纳期限内含有星期六、星期天或
法定假日,则不予扣除。
4、滞纳天数按照实际滞纳天数计算,其中的星
期六、星期天或法定假日一并计算。
案例分析
1、海关于9月6日(周五)填发税款缴款书,纳
税人应当最迟于( )到指定银行缴纳关税。
A、9月20日 B、9月21日
C、9月22日 D、9月23日
2、海关于9月30日(周一)填发税款缴款书,纳
税人应当最迟于( )到指定的银行缴纳关税。
A、10月14日 B、10月15日
C、10月21日 D、10月12日
分 析
1、 答案:D
解释:纳税人本应最迟于9月21日缴纳税款,
由于9月21日是星期六,缴纳期限顺延至9月
23日星期一缴纳税款。如果纳税人9月24日
(周二)缴纳税款,即构成滞纳,滞纳天数为
1天。
2、答案:B
解释:缴纳期限中间遇到国庆节,节假日不能
从期限中扣除,纳税人最迟于10月15日(周
二)缴纳税款。
案例分析
某公司进口红酒一批。海关于2009年1月
12日(星期一)填发税款缴款书。该公司于2
月11日(星期三)缴纳税款(注:1月25日-
31日为法定节假日)。税款滞纳天数为(
)
A.3天 B.10天 C.11天 D.
15天
分 析
答案:B
解释:1月12日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1月12加上
15天,缴纳税款的截止日为1月27号,缴纳税款
的截止日是节假日或休息日的,顺延至其后的第
一个工作日,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是2月1日,
缴纳税款的截止日为2月1日,即2月1日去缴纳税
款不存在滞纳。2月2日为滞纳金的计征起始日,
缴纳的当天(2月11日)为滞纳金的计征截止日,
起始日和截止日都计入滞报期间。因此2月2日至
2月11日共滞纳了10天。
三、滞报金与滞纳金的区别联系
相同:
1. 截止日期
货物申报截止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第一个
工作日
税款缴纳截止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第一个
工作日
2. 起征额
二者起征点均为50元,这是基于行政成本而设定
的,也就是说计算出实际额度不足50元则免征
不同:
1. 计算期限
货物申报期限: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
14日内)
税款缴纳期限:自海关开出税款缴款书之日起
15日内
2. 起始日期
滞报金征收起始日:遇法定节假日向后顺延至
其后第一个工作日
滞纳金征收起始日:遇法定节假日不顺延
3. 截止日期
滞报金征收截止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
起3个月(逾期按超期未报货物提取变卖处理)
滞纳金征收截止日:实际缴纳税款日(直到交
税金的那一天)
4. 缴纳凭证
滞报金:凭海关行政事业专用收据缴纳
滞纳金:海关专用缴款书(与税款缴纳凭证相
同,因为是国家代征税,所以也要入中央金库)
5. 计算尾数
滞报金:计算至“元”,小数点以后的直接舍
去。(例:算出金额为元,则实缴
元)
滞纳金:四舍五入计算至“分”。(例:算出
金额为元,则实缴元)
第三节 关 税 退 补
补征:指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
关发现少征或漏征税款时,要求纳税义务人补
征进出口税款。
追征:指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少征或
漏征的,海关追征进出口税款并加罚滞纳金的
行为。
退税:指海关多征的税款,发现后纳税义务人
要求海关退还,海关在规定时间内受理的行为。
一、稽征税款
稽征税款的实施:
1. 如果少征或漏征税款不是纳税义务人的原
因造成的,属于补征范围。
2. 如果少征或漏征税款是因纳税义务人的原
因造成的,属于追征范围。
3. 对处于保税状态的海关监管货物,如发生
改变,海关也要稽征税款。
二、退还税款
(一)退税的范围
(二)退税的期限及要求
(三)退税凭证
(一)退税的范围
(1)已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税款的进
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
出境的; (退运出境)
(2)已缴纳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因品质
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并已重
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
(退运进境)
(3)已缴纳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
出口申报退关的;
(4)散装进出口货物发生短卸、短装并已征税放
行的,如果该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
公司已对短卸、短装部分退还或者赔偿相应贷
款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进口或
者出口短卸、短装部分的相应税款;
(5)进出口货物因残损、品质不良、规格不符
的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承运人或
者保险公司赔偿相应货款的,纳税义务人可以
向海关申请退还赔偿货款部分的相应税款;
(6)因海关误征,致使纳税义务人多缴税款的。
(二)退税的期限及要求
(1)海关发现多征税的,应立即通知纳税人办理退
还手续。
(2)纳税义务人发现多征税的,自缴纳税款之日起
1年内要求海关退还多征税款+利息,利息按海关填
发收入退还书之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储蓄利
息计算;利息期限自纳税义务人缴款之日起至海关
填发收入退还书之日至。
(3)进口环节增值税已予抵缴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
不予以退还;已征收的滞纳金不予退还。
(4)海关应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
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义务人自收到通
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5)退税在原征税海关办理。
(三)退税凭证
“收入退还书”
一联:“收账通知”交收款单位;
二联:“付款凭证”由退款国库作付出凭证;
三联:“收款凭证”由收款单位开户银行作收入
凭证;
四联:“付款通知”同国库随收入统计表送退库
海关;
五联:“报查”由国库将进口环节税联送当地税
务机关,关税联送退库海关;
六联:“存根”由填发海关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