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解读
广东诚安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审计二部 王保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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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概述
1、2011年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新办法。
2、新办法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说适用于2011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3、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印发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2010年印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号)同时废止,停止执行。
第二部分 新办法的主要变化
1、扩大了资产损失的范围。不再强调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新增加了无形资产损失;增加的例外事项的处理。
资产损失范围扩大至无形资产损失、各类垫付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损失、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出售损失、企业自身原因及政策原因而发生的资产损失、因刑案原因或立案两年以上未追回资产损失等其他各类资产损失。
第五十条规定:本办法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新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国税发[2009]88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
取消“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分析:
1、“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的资产本就表明了是与企业收入有关的,该表述有重复问题。
2、 新税法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相关的费用、资产折旧和摊销不得税前扣除,如再强调“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多此一举。
3、新税法规定,免税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可以税扣除,如再规定,相互矛盾。
新增加了无形资产损失
例外损失的处理
第二部分 新办法的主要变化
2、扣除制度的改变。
原规定
新办法
自行计算扣除
税务机关审批后扣除
申报扣除
清单申报
专项申报
第二部分 新办法的主要变化
3、增加以前年度未报损失的处理(第六条)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应做专项说明进行专项申报扣除。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特殊原因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1)申报年度及申报方式。
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4种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
法定资产损失。申报年度扣除。
(2)多缴税款处理方式。
专项说明,专项申报
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
盈利。确认年度
亏损。发生年度
第二部分 新办法的主要变化
4、资产损失概念的重新界定
新办法将资产损失划分为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
实际资产损失。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是企业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资产损失。
法定资产损失。法定资产损失强调实际发生或未实际发生但符合办法限定的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可以在税前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
第二部分 新办法的主要变化
5、责任与风险的化解和承担
从原来的“审批扣除”到现在的“申报扣除”是新办法的一大亮点,从程序上减化了税务机的审批的程序:
(1)减轻了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淡化税务部门行政职责。
(2)增大了纳税人、有关技术鉴定部门和中介机构的风险。
6、新增了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资产损失需要进行双重报送的管理规定
(1)分支机构要双重报送,即要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又要向总机构报送。
(2)总机构对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以清单申报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8、对损失依据或报送证据资料进行了修改
(1)对各类资产损失确认的证据资料,在提供时进行了具体要求和细划。
(2)明确假币没收可以作为现金损失扣除,而不是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能扣除。
7、增加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资料要求
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由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部分 新办法的主要变化
第二部分 新办法的主要变化
对于其他类别的资产损失,特别是金额较大的资产损失,为规避税务风险,企业也最好请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鉴证报告。
9、新规定要求五个方面的损失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应收款项的坏账损失。(逾期3年以上、逾期1年以上)
数额较大的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
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
金额较大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
关联企业之间交易形成的损失。
第二部分 新办法的主要变化
新办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资料。
新办法规定的资料报送截止日期比原来(2月15日)延长了3个半月,极大的方便了纳税人。
10、对"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处理方式和要求不一样
新规定条件简单,但手续复杂。只要求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即可,但需要(1)说明情况,并(2)出具专项报告。
《国税发[2009]88号》条件苛刻,但手续简单。第十八条规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1)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2)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3)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 ”。
11、延长了资产损失申报时限
第二部分 新办法的主要变化
12、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协同
(1)已符合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条件,但会计未处理,不准在税前扣除;
(2)会计上已作处理,但未进行纳税申报,也不准在税前扣除。
即纳税申报和会计处理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方能在税前扣除。
(3)实际资产损失:
会计处理年度与纳税申报年度一致,可以在当年进行税前扣除;
会计上已作处理,但属于会计处理年度以前发生的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可追补确认在实际发生年度进行扣除;
会计上已作处理,但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不得税前扣除。
(4)法定资产损失:
会计上已作处理,且已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但未进行纳税申报,不得税前扣除;若在以后年度申报,可以申报年度扣除,不存在向以前年度追补确认问题。
会计上未作处理,不得税前扣除。
第二部分 新办法的主要变化
13、新办法具有溯及既往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
《国税发[2009]88号》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取消了退税,税务机关白白占用税款的时间价值
2010年度已申报且已审批的,可按审批的结果进行税前扣除。
2010年度已申报且但未审批的实际资产损失,各地税务机关可以按88号的规定继续审批,也可按25号文不再审批。
注意:未经审批的法定资产损失,不能在2010年度扣除。
资产
货币性资产
非货币性资产
权益性投资
现金
银行存款
应收及预付款项
应收票据
各类垫款
企业之间往来款项
存货
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在建工程
生产性生物资产
债权性投资
股权性投资
要点:
企业拥有或者控制
经营管理活动相关
第三部分 具体规定
实际
资产损失
法定
资产损失
资产
损失
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
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但符合《通知》[财税(2009)57号文]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不论哪种资产损失,均强调在会计上作为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1、基本规定:进行专项申报扣除。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1)一般情况: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2)特殊情况:①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②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③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④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3)法定资产损失,在申报年度扣除。
2、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3、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1、申报方法:
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清单申报
专项申报
1、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
2、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
3、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1、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
2、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2、申报方式
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过程中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改正,企业拒绝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3、申报范围的划分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清单申报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
专项申报
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4、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申报扣除(11条)
总机构
分支机构
资产损失
主管税
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
上报
清单申报
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申报
5、 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的申报
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
审核
提供有关资料
相关税务机关
通知
专项申报
6、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相关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报
7、对企业的要求
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保存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方便税务机关检查。
内部证据
外部证据
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行政机关的公文
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资产盘点表
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
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
证据
货币资产损失
现金损失
银行存款损失
应收及
预付款项损失
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3、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
4、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
1、企业存款类资产的原始凭据;
2、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
3、金融机构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情况资料。
1、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2、债务人破产清算,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3、诉讼案件,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债务人停止营业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债务人死亡、失踪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4、债务重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5、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1、金融机构应清算而未清算超过三年的,企业可将该款项确认为资产损失,但应有法院或破产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证明。
2、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3、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特殊情况
存货盘亏损失=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金额
证据材料
1、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3、3、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4、存货盘点表;
5、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存货盘亏损失
存货报废损失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其计税成本-残值-责任人赔偿
证据材料
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3、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4、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存货被盗损失
存货被盗损失=计税成本-保险理赔-责任人赔偿金额
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2、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3、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证据材料
盘亏损失=帐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金额
证据材料
固定资产
盘亏损失
1、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2、固定资产盘点表;
3、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4、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情况说明;
5、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固定资产
报废损失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帐面净值-残值-责任人赔偿
证据材料
1、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3、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4、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5、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固定资产
被盗损失
被盗损失=帐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金额
1、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2、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3、涉及责任赔偿的,应有赔偿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证据材料
在建工程
停建报废损失
损失金额=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残值后
证据材料
1、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
2、工程项目停建原因说明及相关材料;
3、因质量原因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应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资产损失=变卖价值-帐面净值
1、抵押合同或协议书;
2、拍卖或变卖证明、清单;
3、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证据资料
第三十八条 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损失,应提交以下证据备案:
(一)会计核算资料;
(二)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三)技术鉴定意见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的书面申明;
(四)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
(一)债权性投资损失
1、一般原则:依据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2、特殊情况
(1)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破产、关闭、死亡,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2)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出具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等;
(3)债务人因承担法律责任,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的,出具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4)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或仲裁的,经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的,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书
(5)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应提供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二)股权性投资损失
证据材料
1、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2、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4、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5、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6、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7、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8、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前提条件:
对外提供的担保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
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
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
扣除办法:
比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
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
范围:
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
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
必须执行独立交易原则
税收政策: 准予扣除
1、企业作出专项说明
2、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扣除程序:
第四十六条 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六)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概念:
将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以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其出售价格低于计税成本的差额。
税收政策: 准予扣除
1、出具资产处置方案
2、各类资产作价依据
3、出售过程的情况说明
4、出售合同或协议
5、成交及入账证明
6、资产计税基础等
证据材料
概念:
1、企业正常经营业务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而出现操作不当、不规范形成的损失
2、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形成的资产损失
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
税收政策: 准予扣除
证据材料:
出具损失原因证明材料或业务监管部门定性证明、损失专项说明。
概念:
1、企业因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
2、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两年以上仍未追回的金额
税收政策: 准予扣除
证据材料: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立案侦查情况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损失原因证明材料。
1、本办法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2、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3、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号)同时废止。
4、本办法生效之日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资产损失事项,也应按本办法执行。
1、机遇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范围进一步放宽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报送的资料增加,要求更加规范,需要中介机构指导
明确有五项资产损失需要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
第四部分 新办法对税务师事务所的影响
2、风险。税务师事务所与纳税人的风险是共存的,要求税务师事务所采取更谨慎的工作态度、进行更细致的工作规避风险。
企业转嫁来的风险。审批制改为申报扣除制,将审核的风险转移给纳税人,同时转移给汇算清缴的中介机构。
出具鉴证报告的风险。部分企业可能要求中介机构帮助准备和报送资料,同时税务师事务所须对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责任。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风险。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机遇与风险并存,同时促进资产损失鉴证业务的规范发展。
第五部分 广州国税局、地税局对资产损失税
前扣除的要求
1、申报方式
广州市国税局
广州市地税局
清单申报:网上申报
专项申报:网上申报和上门申报(纸质申报)
网上申报在“网上办税厅2号厅”
国税局网上办税厅1号厅办理需要数字证书的办税业务,2号厅是不需要数字证书的办税业务
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均需要上门申报(纸质申报)
第五部分 广州国税局、地税局对资产损失税
前扣除的要求
2、申报时间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先申报再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1)如有资产损失扣除,在进行申报时,要预留税务部门审核的时间和要求重新补充资料的时间。
(2)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必须提醒客户先网上申报再扣除,需要专项报告的,要先出具鉴证报告,再申报,再扣除。
注意:
第五部分 广州国税局、地税局对资产损失税
前扣除的要求
3、需要报送的资料-清单申报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资料封面》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表》(清单申报适用)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情况说明报告”
企业的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证据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第五部分 广州国税局、地税局对资产损失税
前扣除的要求
3、需要报送的资料-专项申报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资料封面》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表》(专项申报适用)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报送资料清单》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情况说明报告”
同时附送规定的的证据资料和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资料。
专项申报在按规定报送相关的证据资料的同时,需要专项报告的,必须同时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
第五部分 广州国税局、地税局对资产损失税
前扣除的要求
4、报送资料的装订顺序和要求
(1)装订顺序
清单申报:资料封面,清单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情况说明报告”。
专项申报:资料封面,专项申报表,报送资料清单,“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情况说明报告”,相关证据资料。
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资料封面,清单申报表或专项申报表,汇总纳税企业明细表,报送资料清单,“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情况说明报告”,相关证据资料。
(2)装订要求
企业报送证据资料的目录名称、装订顺序、页码等,必须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报送资料清单》的“损失确认证据资料名称”栏中的顺序一致,且内容相符。
第五部分 广州国税局、地税局对资产损失税
前扣除的要求
5、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资料报送要求
(2)分支机构
二级分支机构,在其所在地按要求申报,同时将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上报总机构。(双重申报)
二级以下的分支机构,统一由二级机构报送。
(1)在广州的总机构
分支机构在广州市内的,由总机构按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要求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构申报。
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分支机构在广州市外的,应由总机构将其汇总后,填报《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明细表》(清单申报)。
第五部分 广州国税局、地税局对资产损失税
前扣除的要求
6、申报方法-清单申报
通过网上办税厅,下载《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清单申报适用)。
按要求完成填报后,上传至相关业务事项模块(该模块现正在开发)。
第五部分 广州国税局、地税局对资产损失税
前扣除的要求
6、申报方法-专项申报
通过网上办税厅,下载《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专项申报适用)和《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报送资料清单》。
按要求完成填报后,上传至相关业务事项模块(该模块现正在开发)。
按规定时间(在进行年度申报前)将按规定要求装订的有关纸质证据资料,报送到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在接收企业纸质申报资料后,发放“受理回执”。
企业发生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的资产损失,需附送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
第五部分 广州国税局、地税局对资产损失税
前扣除的要求
7、广州市对资产损失报送资料的规定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报送资料清单》中列举的资料。
企业除报送规定的资料外,必须有“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情况报告”,说明本企业申报年度资产损失的基本情况、形成原因、会计和税务处理等。
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
“损失已计入损益的记账凭证”。
对非货币资产损失强调了计税成本(基础)的概念。(历史成本)
与旧文件相比,公告强调要按照各项资产的计税成本、计税基础确认,而不是按企业会计账面价值确认,在申报非货币资产损失证据材料时,须提供相关计税基础的证据,如“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等。
注意:
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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