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章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一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
• 一、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概念
•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
规,在市场经济运行中或经济管理活动中进行非法经济活动,
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 二、构成要件
• 1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 指国家对国民经济的生产、流通、交换、分配等各领域管
理而形成的有序状态,此种秩序是通过制定和执行经济法律
法规而实现的,具体有产品质量管理、对外贸易和进出口物
品的管理、对公司企业的管理、对税收的管理、对金融的管
理、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对市场的管理秩序。传统经济犯罪
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多数是法定犯,
• 2.客观要件:违反经济管理法律法规,在经济领域从事非法
经济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 情节严重一般体现在犯罪数额或获利数额大、或后果严重。
• 绝大多数只能是作为才构成。与传统经济犯罪行为区别,一
是发生领域不同,二是直接取财还是间接取财不同。
第一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
• 3主体
• 大多单位、自然人都可以构成。少数罪只能由
自然人构成。传统经济犯罪由自然人构成。
• 逃汇罪、妨害清算罪只能由单位构成。
• 4主观要件
• 绝大多数只能故意才构成。
• 个别罪规定了要有特定目的才构成犯罪。如高利
转贷罪要求以转贷牟利为目的。
• 个别犯罪只能由过失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
被骗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国有公司、
企业、事业人员失职罪由过失构成。
• 但有的罪主观属故意还是过失有争议。传统经
济犯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重点)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重点)
• (一)概念:
• 生产者、销售者违反质量管理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
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
5万元以上的行为或者查处额在15万元以上的行为。
• (二)构成特征
• 1、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市
场管理制度和广大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简单而言“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消费者权益”
• 不包括建筑工程、军工产品
• 2、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
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
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或者查处额在15万元以上的行为。
第一节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 主要有四种表现形式:
• (1)“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
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
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 (2)“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
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 (3)“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
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冒充正品或
者新产品的行为。
• (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 “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
的全部违法收入。
• 销售金额=未扣除成本、税款等的违法收入
• 销售金额与获利数额、违法所得不同,也不完全等同于经营数
额。行为人将产品全部卖掉的情况下,经营数额就是销售金额,
但行为人生产了大量的伪劣产品而未能销售的情形下,行为人
没有销售金额但有经营数额,两者对社会的实际危害程度是不
同的。因此,高法的解释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
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
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即查处额为15万元。
• 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
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
确定的,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
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
计计算。
对对““销售金额销售金额””的理解的理解
(二)构成特征
• 3、主体
• 是从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
• “生产者”既包括产品的制造者,也包括产品的加工者;
• “销售者”既包括批发商,也包括零售者,还包括产品生
产的直接销售者。
• 至于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取得了有关的生产许可证或者营
业执照,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故本罪实际上是一般主体。
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
• 4、主观方面
• 只能是故意,虽然行为人通常具有牟利的目的,但行为人
是否具有牟利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三)认定
•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非罪的界限
• 其界限是:①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销售额);
• 或者②当场查获的伪劣产品价值15万元以上(即"
查处额")。
• 2、本罪与141-148条的法条竞合关系。(T149)
• (1)140条的外延涵盖了141-148条的规定,形成
竞合
• (2)如果生产、销售141-148条的产品,不构成
所定犯罪,但金额在5万以上,按本罪处理;构成
141-148条犯罪,同时构成本罪的,本是法规竞合,
但刑法规定依照处罚较重的处理。
(三)认定
• 3、本罪与141-148条各罪的区别
• 第一百四十条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数量为要件,即销
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当场查获的伪劣产品价值15万元
以上;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特殊伪劣
商品罪不以上述数量标准为要件,而是以危险或者严重结果为
要件。
• 其中,以危险为要件的有第一百四十一条的生产、销售假药罪,
第一百四十三条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第一
百四十五条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 以造成人身或财产危害结果为要件的有第一百四十二条的生产、
销售劣药罪,第一百四十六条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产品罪,第一百四十七条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
种子罪,第一百四十八条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
品罪。
• 此外,构成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既
不要求危险也不要求结果,只要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的行为即构成犯罪。这是由于这种行为本身的危害性较大。
(四)罪数形态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
劣 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九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
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
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
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
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 第十条 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
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
罪处罚。
• 第十一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
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
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
罪的,从重处罚。
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可能有3种情况
• 1.只构成第一百四十条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达到第一百四十条条之罪数量标准
的,即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当场查获的伪劣产品价值
15万元以上,构成第一百四十条条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例如,生产、销售劣药,卖了5万元,但是没有造成人体损害的
结果,只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能构成生产、销售
劣药罪。因为生产、销售劣药罪要求造成损害人体健康的后果
才构成犯罪。
• 2.只构成某一特殊的伪劣产品罪
• 行为人生产、销售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之伪劣产
品,发生危险或者结果但未达到第 一百四十条条之罪数量标准
的,只能按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之罪定罪处罚。
例如,生产、销售假药,卖了2万元,但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
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但是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因为构成该罪需要达到特定的数量标准,即销售额5万元以上。
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可能有3种情况
• 3.行为同时构成第 一百四十条条之罪和第一百四十一条至
第一百四十八条之罪
• 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既达到第一百四十条之罪的数量
标准,又发生了危险或者结果,具备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
百四十八条之罪构成的,出现一行为触犯数法条的情况。
• 【事例】
• 例如,行为人生产、销售假药,销售额达到5万元以上,且
又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同时触犯第一百四十条条之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第一百四十一条之生产、销售假药罪。
• 再如,行为人生产、销售劣药,销售额达到5万元以上,且
造成危害人体健康结果的,同时触犯第一百四十条条之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第一百四十二条之生产、销售劣药罪。
• 对此种情形,行为同时构成第一百四十条条之罪和第第一百
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之罪的定罪处罚,适用处罚较重
的规定定罪处罚,不数罪并罚。
•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抽象危险犯)
•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
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
收财产。
•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 刑八修正之前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
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
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
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
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
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
财产。
• 修改之后本罪是行为犯或者是抽象的危险犯。
• 三、生产、销售劣药罪(实害犯)
•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
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
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司考真题衔接
(2010年卷二15题)杨某生产假冒避孕药品,其
成份为面粉和白糖的混合物,货值金额达15万多
元,尚未销售即被查获。关于杨某的行为,下列
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不构成犯罪
B.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C.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既遂)定罪处罚
D.触犯生产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
遂),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假药罪和劣药罪的区别就是是否对人体造成严重
损害的行为
D
第二节 走私罪
• 一、走私罪概述
• 走私罪不是具体罪名,不是概括性罪名,不是
一般罪,而是类罪名。
• 走私对象:
• 1、特殊禁止品——禁止品包括武器、弹药、
核材料、假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
珍贵动物制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
淫秽物品 、废物、毒品
• 2、普通货物物品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一、概念
•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
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
应缴税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 二、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 所谓普通货物、物品,是指武器、弹药、核材料、假
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国
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国家禁止出口的珍稀植
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毒品以外的
其他货物、物品。
•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督,
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
逃应缴税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 本罪的客观方面的认定主要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 后续走私和准走私:根据刑法第154条和第155条的规定,以
下4种行为也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
• ①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
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
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 根据2000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走私刑
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保
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
储存、加工、装配后应予复运出境的货物。保税货物包括通
过加工贸易、补偿贸易等方式进口的货物,以及在保税仓库、
保税工厂、保税区或者免税商店内等储存、加工、寄售的货
物。
• ②未经海关许可并且补缴应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
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1)其他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的行为
• ③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普通货物、物品,数
额较大的。
• 《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8条规定,本种情形是指明知是走私行为人而向其非法收
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
• ④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
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 《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8条规定,此处所说的“内海”,包括内河的入海口水域。
(1)其他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的行为
• 《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6条第1款的规定,刑法第153条规定的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
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
税额。
• 该条第2款规定,走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应当
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海关审定的
完税价格计算,并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刑法第153条第3
款规定,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
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 《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6条第3款规定,“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是指对多次走私
行为未经行政处罚处理的。
(2)应缴税额
•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 罪数认定
• 第一百五十六条 【走私共犯】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
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
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 第一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处罚规
定】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
定从重处罚。
•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
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
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 1980年张某赴日探亲,后定居日本。1998年5月
张某与国内某企业在深圳合资创办了某化妆品公司,
并据此获得一辆进口免税轿车的份额。同年7月,
张某将其在日本购进的一辆价值人民币8万元的轿
车化妆品公司名义在海关申报免税进关,归其个人
使用。使用未满2个月,张某未经海关许可,将该
辆车以人民币26万元的价格转售给某工业公司,双
方签订了购车协议,该工业公司根据购车协议已经
支付了全部价款,但未办理过户手续。事后,张某
既未向海关申报,也未补交应交税额。案发后,张
某声称自己不知道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也不知道应
该向海关进行申报,谈不上明知故犯。
• ◆问题:张某的行为能否构成犯罪??
案例分析
• 张某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张某的行为是一种后续走私行为。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
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
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依照走私普通
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本案中,张某是因为创办化妆品
公司而获得免税进口轿车的份额,这辆车作为特定的免税
物品,必须自用才能享受免税待遇。
• 但是,张某既未向海关申报,也未补交应交税额,擅自出
卖车辆;而且,车价值8万元人民币,卖给工业公司的价格
是26万元,牟利的主观意图暴露无遗。虽然,车辆还没有
过户,但协议已经签署,车款也已经支付,销售合同已经
成立并履行,过户手续没有办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 至于张某声称自己不知道应该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这是一
种违法性认识错误,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分析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修正六之前法条,163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公司、企
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
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
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
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
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修正六法条,163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
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
的规定处罚。
•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
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
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
罪处罚。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重点)
• 一、概念
• 本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
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 二、构成特征
• 1.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正常管理秩
序和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 特别是回扣这种商业贿赂更是演变成商业竞争的一种主要手
段,成为公司、企业人员推销商品和采购产品的一种必不可
少的"调节手段"或者"润滑剂",明显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公平
竞争原则。
•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
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具体分析如下:
客观方面
•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表现形式为:
• ①行为人直接利用本人职权范围内的权力。即利用
自己担任某种职务所享有的主管、分管决定处理以
至于经办某种事务的权力,包括人权、财权和物权
等
• ②行为人不是直接利用本人职权,而是利用本人职
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即间接利用本人职权。
包括其一:行为人因自己的职务在纵向或者横向上
对第三者有直接的制约关系;
• 其二:第三者在职务上对请托人有着直接的制约关
系。这两层制约关系,在离休和退休以后与在职时
有所区别。
客观方面
• (2)“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 ”行为。取得财物
有两种方式,包括索取或者收受财物;数额较大一般以5000元
以上为标准。
• (3)“为他人谋取利益”。谋取利益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 ①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 ②正在实施为他人谋取利益;
• ③实现为他人谋取利益。
• 至于谋取的利益是否合法、正当,是物质利益还是非物质利益,
以及利益是否谋取到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 (4)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
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也以本罪论处。
客观方面
• 回扣是指经营者即卖方销售商品时或者在营利性服
务中在帐外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钱财或者其他
经济利益,关于回扣的定义有多种不同的观点。但
其要点是:回扣是卖方从买方支付的价款中扣回给
对方的;回扣发生在一切有买卖关系存在的经济往
来中;收受回扣的只能是买方及其代理人。
• 而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
的具有法律上独立地位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如果
有通过自己的劳务居间取得买卖一方或者双方支付
的利益的,都应当是佣金。
• 收受回扣构成犯罪应当是违反国家规定,即违反全
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不包括
地方性规定。
• 3、主体仅限于公司、企业者其他单位的的工作人
员。
• 注意:它不仅指非国有公司、企业,也包括国有公
司、企业,它与受贿罪的区别仅仅在于:是否属于
国家工作人员,也即本罪主体属于公司、企业中除
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包括非国有公司、企业
中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中非从事公务的人
员。
• 4、主观方面是故意。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 保险诈骗罪13法务
• 一、概念
• 本罪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占用为目的,
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保险机构的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 二、构成特征
• 1.客体:是保险管理秩序和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
• 2.客观要件:行为人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保险机构的保险金,
数额较大的行为。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刑法规定了五种。
•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
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
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
骗取保险金的;
保险诈骗罪
•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
病,骗取保险金的。
• 3主体:自然人、单位均可构成
• 保险机构内部人员与以上几类人勾结而骗保险金,根据具体
情况可能是该罪共犯、也可能构成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受
贿罪。其他人骗领保险金可能构成诈骗罪。
• 4主观要件:只能是直接故意构成,且有非法占有保险机关
的保险金为目的。
保险诈骗行为的相关犯罪
• 1.共犯问题
•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
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 2.职务侵占罪
•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
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
照职务侵占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 3)贪污罪
•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
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
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
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例研讨
• 甲为了骗取保险金,花1万元买来一辆二手名牌轿车,通过
在某国有保险公司担任业务员的好友乙经办,向该保险公司
谎报轿车价值为20万元,投保车辆盗抢、毁损险。
• 之后,甲找中学生丙(男,15岁),给丙5千元报酬,请丙
将停在甲自家平房前的轿车烧毁。
• 丙问为什么,甲说那是邻居的车,要烧掉报复邻居。丙说没
问题,十天以内解决。
• 丙拿钱带上同学丁(男,15岁)一起吃喝、上网吧。丁问丙
哪来许多钱,丙告以实情,并请丁帮忙,丁答应,并搞来一
大瓶汽油放在丙家,准备点火用。此间,甲担心轿车离自己
家太近,烧车会烧到自家和邻居的房屋,就打电话告诉丙放
弃烧车,并让丙将5千元钱退回。
• 丙已将钱花去大半,无法偿还,听后十分着急,一边答应停
止行动,过几天退钱,一边通知丁就在当晚行动。
• 丁答应,约定当晚在烧车地点汇合。
• 晚上,丙带上汽油瓶到烧车地点,丁因害怕未去。
• 丙久等丁未果,遂决定单独行动。丙将汽油泼到车上,点火
烧车,然后躲在一边察看动静。丙见火越烧越大,十分害怕,
急忙打电话报火警,并急叫附近四邻灭火。
• 由于丙报警、喊人救火及时,仅烧毁轿车、烤糊了邻近该轿
车的几间房屋的门窗和屋檐,未造成其他后果。
• 事后,甲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乙核定险损事故。
• 乙明知甲虚报保险的价值、恶意制造了这起保险事故,但考
虑是朋友关系,还是给其出具了保险事故评估证明,致使保
险公司全额赔付甲20万元保险金。
• 案发后,乙在审讯期间主动交待:在三个月前曾利用职务上
便利虚构一起车险事故,从本公司骗领到5万元赔款,据为
已有。
• 问:(1)甲、乙、丙各构成何罪或何罪的共犯。
• (2)丁的行为是何种犯罪形态?并简要说明理由。
• (3)根据本案给出的事实,指出哪些被告人具有何种法定
量刑情。甲:虚报保险标的价值、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
险金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2分);唆使丙放火烧车.
构成放火罪共犯(2分)。
• 乙:明知甲虚报保险标的价值、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
金而为其办理保险、出具虚假保险事故评估证
• 明,构成保险诈骗罪共犯(2分);虚假理赔5万元据为已有,
构成贪污罪(2分)。
• 丙:放火烧车的行为,构成放火罪共犯(2分)。
• 丁构成放火罪既遂,因为实行犯丙放火已造成具体危险,构
成放火罪危险犯既遂(2分)。丁虽然未直接参与犯罪实行,
但未能有效撤回已提供的帮助,不能单独成立中止,所以随
丙放火罪既遂而既遂(2分)。
• 丙、丁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分)。
丁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放火罪的从犯(2分),应
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1分)。乙主动交代不同种罪
行(贪污),成立自首(2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
分)。‘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法学)
• 合同诈骗罪
• (一)概念
•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
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
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 (二)构成特征
• 1.客体
• 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
权。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 2.客观方面
•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
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
的行为。
• 本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
•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合同诈骗罪
•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
作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
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
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
有效证明文件。
•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
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
财产后逃匿的。
•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所说的其他
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
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
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但报财物
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 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一种诈骗行为,便可构成本罪。
合同诈骗罪
• 诈骗对方当事人财物必须数额较大的。
• 所谓数额较大,根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
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予追诉:
•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
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
万元以上的。
• 3.本罪的主体
• 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犯本罪的个人是一般主体,犯本罪
的单位是任何单位。
•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
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合同诈骗罪
• (三)司法认定
• 与诈骗罪、金融诈骗罪存在竞合关系(注意:主体、行为、
数额的规定)
• 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 2)重法优于轻法。
案例研讨
• 王某于2000年6月与万某、丁某等人至武汉诚信实业有限公
司,以武汉环球物资有限公司名义向该公司购买各种规格的
螺纹钢188吨,总价值380多万元,并约定先支付70%的货款,
剩余的30%以支票支付。同日,王某经万某等人介绍将该批
钢材转手卖给一家建筑单位,并收取40万元货款,按与武汉
诚信实业有限公司的约定,支付给该公司40万元。余款则签
发了一张与出票人武汉环球物资有限公司的印签不一致的中
国建设银行湖北分行空白支票给武汉诚信实业有限公司。事
后,王某的武汉环球物资有限公司撤离原办公地点,并拒绝
与武汉诚信实业有限公司联系。同月30日,武汉诚信实业有
限公司将支票拿到银行请求付款时遭拒绝。
• 问题:武汉环球物资有限公司与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重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走私普通
货物、物品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保险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
难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与生产特殊伪劣产品犯罪的处
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