层级监督与重点地区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建筑工程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层级监督,是指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贯彻落实安全法规政策和制定实施各项监管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条 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分析,结合安全生产事故暴露的问题及在专项整治、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重点监督检查地区。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至少进行2次层级监督检查。
第四条 建筑工程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层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
(2)建立完善建筑工程企业安全生产法规、标准情况。
(3)建立和执行《建筑工程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情况。
(4)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情况。
(5)建筑工程企业特大伤害未遂事故、事故防范措施、重大事故隐患督促整改情况。
(6)开展建筑工程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执法情况。
(7)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建筑工程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层级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
(1)听取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汇报。
(2)询问有关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情况。
(3)查阅有关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监督执法案卷和有关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
(4)抽查有关企业和施工现场,检查监督管理实效。
(5)依据具体检查内容,参照《建筑工程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
第六条 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列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点监督检查地区:
(1)辖区内工程项目发生死亡事故的,
(2)在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层级监督检查或者安全生产检查中,辖区内两个(含两个)以上的工程项目或同一工程项目被两次停工整改的。
(3)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中被认定日常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存在突出问题的。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重点监督检查地区后,应当书面通知相关地区。
第八条 确定为建筑工程企业安全生产重点监督检查地区,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监督、指导:
(1)要求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就存在的问题作专题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
(2)要求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就存在的问题召开辖区内专题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3)组织相关人员就当地存在的问题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整治。
(4)组织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管人员和有关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教育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