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保障新的银行监管体制顺利运行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主任、博导史建平
银监会的成立,标志着中国人民银行集宏观调控与银行监管为一身的管理模式正式结束,我国的金融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都将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这种新的金融宏观调控职能与银行监管职能分立体制,适应了当前中国经济和金融业发展的现状,必将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和金融业的稳定、健康发展。
首先,将银行监管职能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离出来之后,人民银行不再承担金融监管职能,有利于人民银行全心全意地履行宏观调控职能,克服以前人民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中与金融监管职能之间的矛盾,保证人民银行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过程中的独立性。其次,有利于强化银行监管职能,规范我国银行监管,提升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成立银监会,专司银行监管职能,不仅可以让银行监管更加专业化,而且,也可以使银行监管与货币政策实现分离,避免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相互替代或相互冲突的现象,使监管更为有效。第三,设立银监会,形成分业监管格局,符合我国金融业发展的现实情况。尽管目前世界各国金融业正在走向混业化,许多国家也建立了综合性的监管体系,但由于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自我约束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还比较薄弱,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仍然是必要的。
银监会的正式成立,为提高金融宏观调控效率,加强银行监管提供了体制框架。但要达到预期的目标,还需要解决以下问题:
第一,必须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和协调机制。银监会成立之后,原先的中央银行的两大职能被分离,这种分离会使中央银行的信息优势特别是在“软信息”方面的优势不复存在,无摩擦的“内部协调”因此而变成了有摩擦的“部际协调”,从而可能使得中央银行的决策失去微观基础。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出现,中央银行和银监会之间必须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和行为协调机制,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新体制运行的成本。同时,由于我国金融业也将随着国际金融发展的大趋势而逐步向混业化方向发展,因此,银监会成立之后,也需要与证监会、保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进行有效的协调和信息共享,以适应在混业化过程中产生的对金融控股公司等新的金融组织形式、各种银证、银保合作业务的监管及其他各种新情况、新问题的协调。
第二,必须尽快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真正实行依法监管。首先必须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在强化中央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的同时,要明确银监会在银行业监管中的法律地位。同时,要对现有的银行业监管法律体系进行完善,针对目前银行监管法律制度规定过于原则化、监管法律过于侧重业务监管以及配套法律法规不完善、主观性、随意性大等问题,对现行的银行监管法律法规应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补充和完善,为依法监管提供良好的基础。另外,银监会应该真正按照法律规定实施监管,避免对商业银行进行各种各样的超过法律规定的行政性干预。
第三,转变监管理念,从以合规性监管为主走向以风险性监管为主。银行业监管的目标是实现银行业的安全与稳定,而当前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内容主要是以对银行的审批和合规性监管为主,对银行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和规范性监管涉及不多,而且过多的行政审批及合规要求使监管成本越来越大,效果越来越差。随着金融业市场化和国际化程度的提高,我国银行业面临的风险问题越来越突出,银行业的稳定和安全关乎整个国家的金融安全和经济安全。因此,银监会成立之后,应转变监管理念,监管重点要更多地关注银行机构及其资本所承担的最大风险,要加强对银行的内部控制、资产质量、管理水平、盈亏等经营状况的风险性检查,确保银行业的稳健和高效运行。
第四,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努力提高监管水平。随着监管重点的转变,对监管人员的要求将不断提高,为此,需要有一支高素质的监管人员队伍。银监会成立之后,急需补充、培训监管人员队伍,改进监管技术和方法,提高监管水平,以适应风险性监管的需要。
金融监管 三足鼎立
4月20日上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首任主席刘明康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吴定富在北京人民大会堂聚首。这是在中国银监会获准成立之后,三大金融监管部门掌门人的首次集体亮相。
银监会的成立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中极其重要的一步,是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健全金融监管体制的重大决策。从今年3月11日,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设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来的一个多月时间里,中国银监会及刘明康本人对外界与媒体都表现出十分谨慎、低调的态度,但筹备工作一直在有条不紊地进行之中。
4月26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一锤定音,决定银监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4有28日,中国银监会正式挂牌并发布其第一号公告,标志该部门工作已正式运转。中国银监会未来如何对银行业行使及时、有效的监管,并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两家金融监管部门如何协调、互动,应对新形势下的挑战,引导中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成为金融界乃至社会各界拭目以待的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