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伙人制度
总 则
第一条 内部合伙人制度是指由公司内部员工认购本公司的股份,参与经
营、按股份享受红利分配的新型股权形式。推行内部合伙人制度目的在于:
1) 实现本士咨询公司的管理突破,通过共同经营、共同创业,共担风
险,共负盈亏,凝聚志同道合的长期合作伙伴,形成高效的资金、团队、运
营模式。
2) 规范和完善公司内部的治理机制,规范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协
调合伙人的责任、利益和风险平衡关系
3) 确保公司的顺利运作,形成互补能力结构,提升公司的总体竞争力,
实现公司永续经营
内部合伙人制度的实施原则
第二条 合伙人制度实施遵循以下原则:
1) 遁序渐进原则;
2)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3) 收益与风险共担,收益延期支付原则;
4) 能力配比,增量激励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实施意在逐步构建合伙经营模式和团队习惯,不改变公司
性质
第四条 xx 集团以为推进中国连锁企业发展已任,力图成为中国最具实力
的连锁经营研究、培训、咨询顾问集团,为各参见《xx 集团发展战略及五
年规划》。
第五条 深圳 xx 咨询公司是 xx 集团总部核心业务单元,独立核算,自负
营亏;围绕集团三年规划目标,通过机制创新实现快速发展,内部合伙人计
划是与 xx 咨询事业计划匹配的长期激励方式,为达成目标将过渡跨行业、
跨专业矩阵式组织形式并形成长期合伙人制度,参见《xx 咨询公司发展规
划和未来组织结构过渡方案》。
员工职业发展规划
第六条 咨询业是一个智力密集、人才密集的行业,优秀员工是实现 xx 规
划的保障,公司对鼓励员工向与公司需要相符的方向发展,并辅以技术指导
和知识管理支持,员工可从业务、咨询、研究员等途径向合伙人生涯发展,
如下表,详规参见《xx 员工培养及职业生涯规划管理办法》。
第七条 针对咨询业难做大、人才培养成本大、流动率高状况,公司将不
懈培养和打造志同道合的合伙人团队,通过集合优秀人才共同去争取未来,
让有志员工在 xx“飞速发展、畅享成长,共创未来”。
内部合伙人股权基本结构与配比
第八条 为确保合理的治理结构和竞争力能力组合,未来三年 xx 顾问内部
合伙人股权基本结构与配比方式如下表:
创始合伙人
第九条 接受本合伙人制度,维补足《创始合伙人协议书》,2007 年 9 月
前出资并成为注册的股东,称之为创始合伙人,创始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1) 按协议出资;
2) 参与运作,除特殊原因三年内不得离职和退股;
3) 按本制度第八条出让预留股份;
4) 公司亏损或业务需要时优先同比注资,补足运营所需资金;
内部合伙人
第十条 内部合伙人指认同 xx 文化,具备公司所需能力、获得股权的员
工,内部合伙人对公司负共同经营、共同创业,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之责
任,公司不接受纯投资者为合伙人。
第 3 章
内部合伙人的资格条件 内部合伙人吸纳与股权激励
第十一条 内部合伙人的基本资格条件如下:
1) 在公司工作半年以上
2) 职级 T3 级以上,并符合岗位任职资格条件
3) 业务能力强,考核优秀
4) 有成为合伙人的意愿,按协议商定的出资比例
第十二条 合伙人品质要求:合伙人需要 xx 共同的价值取向,具备长远眼
光和较强的创业欲望、富有牺牲精神和承受力等企业家精神,经合伙人协商
一致同意的。
第十三条 具有较好发展潜力和能力互补,但尚未完全满足基本条件的员
工,可由合伙人申请,给合伙人会议破格吸纳;
内部合伙人的吸纳程序
第十四条 内部合伙人的吸纳程序如下,具体操作参见《内部合伙人吸纳
与股权配比流程》如下表:
1) 符合条件员工向总办提出合伙申请或合伙人推荐,填写员工合伙申请
及认购表;
2) 合伙资格由总办进行初审,并由相关部门核算当期内部股价、额度及
认购系数;
3) 合伙资格及持股方式审核,并经合伙人会议复审后予以确认;
4) 合伙人签订内部合伙协议,到财务部确认持股额并缴款;
5) 公司发放员工持股股权证书,每年按实际出资比例进行工商变更。
6) 成为内部合伙人,行使合伙人权利,享受分红。
购股权额度确定
第十五条 合伙人购股权额度主要由担任的职位职级决定,参见本制度第
六条、第八条,具体职位可购股权限额如下:
职位可购股权限额 = 公司资产总额 × 职位分配比例
第十六条 公司员工因职务调整,其持股额度按调职后的职务比例变动,
根据新变动比例进行认购或回购,其中:
1) 合伙人升职后,根据增加职位分配比例算出其增加股份,新增股份认
购价格按本年新股价进行计算;
2) 合伙人降职后,根据减少职位分配比例算出期减少股份比例,减少股
份由公司负责回购,回购价格亦按本年新股价进行计算。
第十七条 根据公司实际运营需求,公司可协商委托某一合伙人受让其他
合伙人股权,购股权额度可短期高于职位分配比例,可受让限额由合伙人会
议决定。
合伙人购股权限额 = 职位可购股权限额 + 可受让限额
公司资产价值及股价核算
第十八条 公司资产价值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有形资产以半年度财
务报告显示,无形资产包括,品牌、知识产权、团队、业绩及获利能力等,
其评估由内部价值链记分板来衡量,实行动态管理,参见《公司资产价值及
股价核算办法》,经合伙人会议同意每半年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公司资产实行存量不动,增量激励原则,当公司资产价值低于
原存量值时,合伙人应同比注资补足,当公司资产价值持续增长时,原合伙
人可享受转让分红和股权转让所带来溢价激励。
第二十条 股价根据当期公司资产价值及股份数决定,每年中、年未各公
布一次,为内部合伙人购股标准。
核定股价 = 公司资产价值 ÷ 股份数
股权认购系数确定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按职务级别、个人资历、能力不同认购系数,股权认
购系数越高则代表相对重要性越高,实际出资越少,计算公式如下表:
股权认购系数 = A×K×K1 十 B×K2 十 C×K3
第二十二条 股权认购系数的评分项目、权重和分值可根据公司发展阶段
及需求调整,每年由合伙人会议确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权由合伙申请人有偿购买,合伙申请人实际购买价格
和实际出资金额计算如下:
实际购买股价 = 核定股价 ÷ 股权认购系数
实际认购出资额 = 合伙人购股权额度 × 实际购买股价
认购权行使及个人奖励股份转换
第二十四条 购股权的实施时间为半年度业绩考核评定后一个月内,根据
认购系数确定实际认购出资额,股权认购以实际到帐金额为准,到期未到帐
则视为放弃本期购股权。
第二十五条 股价每半年重新核定,新加入激励计划、放弃或曾失去购股
权的合伙申请人应以当期新核定股价购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当期未有足够股权出让合伙申请人的,下年度可按本期
价格购持续认购,内部股价下降时有权按新股价购买股权。
第二十七条 合伙申请人因年度业绩优秀获得公司股权激励的,该激励股
权可转入合伙人名下,参与下年度分红,参见《绩效考核与激励制度》;如
合伙申请人已达到购股权最高限额,激励股权超出部分将转为现金激励;
超限额回购和内部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每年提取利润 5%为内部股权回购准备金,从创始合伙
人及超出职位可购股权限额合伙人回购股权,以激励新合伙人,回购价为当
期核定股价。
第二十九条 股权回购顺序依次为创始合伙人、降职合伙人、超额合伙
人,合伙人应以公司长远利益出发不得反对股权回购。
第三十条 股权可在合伙人间协议转让,转让股权应符合配比比例并经全
部合伙人会议同意。
利润分红
第三十一条 为保证公司事业计划达成,合伙人在三年内分红不超过净利
润的 30%,每年实际利润分红比率依据年初合伙人共同确定的《年度目标
及分红方案》考核提取,按股权比例分配,三年后视企业规模再行调整。
第三十二条 对未加入公司合伙人计划的专家、优秀员工,经合伙人会议
同意的可采用分红权进行长期激励,该员工离职则分红权自动失效,《内部
员工分红权配发通知书》。
第 4 章
经营权利与义务 内部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内部合伙人不仅是公司股东,而且是共同创业的伙伴,参与
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行使合伙人权利;
1) 公司有关重大投资、业务战略的调整等重大决定的股权表决
2) 公司发展规划及年度经营计划、分红与配股计划等的股权表决
3) 公司组织变革及核心制度表决
4) 就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
5) 查阅公司经营业绩财务报表及有关会议决议
6) 合伙人会议拟定的其他权力
第三十四条 为提高公司决策效率,合伙人可选举管委会代行合伙人会议
权利,管委会成员由合伙人担任,任期一年。
第三十五条 经授权内部合伙人可代表公司拓展业务,组织谈判,具体规
定参见《公司业务运作流程及职权划分明细表》。
第三十六条 内部合伙人在公司日常运营中承担以下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
2) 履行合伙人分管职能,完成合伙人会议决议分管的工作任务或业绩指
标
3) 按时出席合伙人会议,就公司经营发展出谋划策
4) 接受制度约束,根据个人绩效和公司需要的职务调整
5) 保守公司商业机密
股份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七条 内部合伙人持有公司股份,享有以下股份权利;
1) 参与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2) 对吸纳新合伙人行使表决权(一人一票);
3) 监督公司内部及各分支机构经营活动;
4) 按照股权比例分配红利,优先享有合伙人分红或股利等优惠政策
5) 依法分配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第三十八条 内部合伙人根据持有股权承担以下义务:
1) 按本制度及合伙协议完成股权认购、转让
2) 退出经营时出让持有股权
3) 公司增发,存量不足或亏损时同比注资
4) 以自己的出资承担风险
其他合伙人共同决议事项
第三十九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
意:
1) 改变公司的名称;
2) 改变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 处分公司的不动产;
4) 转让或者处分公司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 以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本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 5 章
合伙人内部创业 合伙人发展计划
第四十条 内部合伙人可依据公司业务规划积极筹备、拓展咨询业务,承
担业务单元的目标和激励,详细规定参见《公司发展规划及内部创业计
划》。
独立合伙人
第四十一条 独立合伙人指的以个人身份与 xx 顾问有限公司建立长期紧密
合作关系,对双方合作所操作的项目实行公司化的操作,双方对项目收入采
取按比例分成的方式,参见《独立合伙人协议》。
第四十二条 内部合伙人有个人发展意向的,双方签定独立合伙人协议
后,成为 xx 咨询公司的独立合伙人,自负盈亏、直接对公司总裁负责。双
方在工作中采取平等协商的机制。
分公司合伙人
第四十三条 内部合伙人可随公司发展转做连锁分公司合伙人,分公司合
伙人可持有分公司 60%股权,负责区域范围内的经营业务,参见《分公司
合伙人协议》。
二、三级合伙人发展
第四十四条 公司合伙人负责独立核算的业务团队的,经合伙人会议批准
可在自己股权范围内发展
二、三级合伙人,具体参见公司相关规范。
第 6 章
内部合伙人退出 内部合伙人退出机制
第四十五条 合伙人正常退出程序
1) 当事人提前一个月书面提出离职和退伙
2) 所有合伙人签字同意
3) 办好必要的股权转让或退出手续
第四十六条 合伙人持有的股份,在持有人脱离本公司 (包括自动离职、
被解聘、被开除或死亡等)等情况下,不再参与内部持股,其已持有的股份
由公司回购。
1) 合伙人自愿离职,提出申请后,不能行使股份购股权。
2) 自离职之日起不享受股东权利及分红权,已定分红由财务结算后,按
劳动合同约定延期支付。
第四十七条 股份的回购程序:
1) 申请人员工个人填写回购申请单;
2) 人力资源部向合伙人会议提供该员工的工作交接清单;
3) 合伙人会议确定回购方式和回购价格;
4) 回购其个人出资部分;
回购方式及回购价格确定
第四十八条 根据内部合伙人不同退伙原因,将采取不同的回购方式:不
同退出原因的回购方式
第 7 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方案的修改和解释权归公司合伙人管委会所有。 第五十条
本制度每年修订一次,实施日期自 起。
第五十一条 方案未尽事宜及实施细则,由管委会拟定合伙人会议审批。
员工奖惩管理制度(附加)
第一条 为严明纪律,奖惩分明,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
效率。本着公平竞争,公正管理的原则,特制定本奖惩制度。
第二条 公司奖惩制度本着“奖惩结合,有功必奖,有过必罚”的原则,与员工
岗位职责挂钩,与公司经济效益相结合。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奖惩制度,贯穿于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中,公司所有员
工须自觉遵守并相互进行监督。
第四条 奖励或处罚方式:
1、处罚方式:现金处罚(从当月工资中扣除并通报)。
2、奖励方式:公司实行红包奖励制度,根据各部门的阶段工作考核状况,随时
或年底发放。
第五条 员工奖励主要有通报表扬和奖金奖励,程序如下:
1、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部门提名;
2、办公室、本部门审核;
3、总经理办公会议会审;
4、总经理批准。
第六条 员工如果损害公司利益,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1、通报批评;
2、经济处罚;
3、降级;
4、辞退。
第七条 有下列表现的员工应给予奖励:
1、完成本部工作计划指标,创造较大经济效益;
2、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设,被公司采纳,并取得必须效益的;
3、节假日经常加班,并取得显著效果者。
4、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者;
5、工作认真、职责心强、工作绩效突出者。
6、堵住公司的经济漏洞,并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者。
7、其他对公司做出贡献者,总经理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八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的应给与通报批评并作处罚:
1、迟到、早退一次罚款 20 元;
2、在工作时光嬉戏、擅离工作岗位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罚款 20 元;
3、轻微过失致发生工作错误造成损失的罚款 50 元;
4、工作时光串岗,妨碍他人工作罚款 30 元;
5、不按要求打扫卫生罚款 30 元;
6、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告、中伤他人、制造事端者罚款 100 元;
7、遗失经营管理之重要文件、物品或工具罚款 50 元;
8、不按时参加公司的会议培训罚款 30 元;
9、不配合各部门工作的罚款 100 元;
10、部门经理及主管职责人对本部门制度的宣贯、执行和监督负直接职责,对
部门人员奖励或处罚承担 200%职责,即同时按对员工奖励、处罚数的 200%的比例
奖励、处罚本部门经理及主管负责人;
11、若被处罚员工屡教不改,重复同样错误,或不听劝阻,不服从管理者,则
上级主管人员或制度执行部门有权力对其进行加倍处罚直至停职处理,造成后果
的,由被处罚当事人承担后果与损失;
12、凡是部门经理或主管发现问题不及时纠正,或包庇下属、隐瞒事实者,与
职责当事人处以同等处罚;
13、工作流程中每一流程职责人要对前面各个流程的执行状况进行监督、检
查,如发现上一流程有问题,有权拒绝继续进行下一道流程,并有权向所属部门主
管或经理提出申诉或向公司进行投诉。若未对上一道流程进行检查,或发现问题但
未提出或解决,则所发生一切后果与损失,由本人及所在部门承担,处罚 100 元;
14、各员工之间应互相监督、检查,发现隐瞒、包庇问题或知情不报,并造成
损失的罚款 100 元;
15、完不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临时任务,罚款 100 元;
16、有制度的参照员工管理制度,没有成文制度可参考的,由总经理召开行政
人事管理会议决定。
第九条 员工有以下行为者,给以降级、辞退或开除处分,对处以辞退、开除
处分的员工,公司不予任何经济补偿,并按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状况酌情赔偿公司
损失:
1、于受聘时虚报资料,使本公司误信而遭受损害;
2、违反<劳动合同>或工作要求情节严重;
3、蓄意损坏公司或他人财物;
4、故意泄漏公司机密,把公司客户介绍给他人或向客户索取回扣介绍费,致使
公司蒙受损害;
5、拒不执行总经理或部门领导决定,干扰他人工作的;
6、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公司资财,损公肥私,造成经济损失
的;
7、财务人员不坚持财经制度,丧失原则,造成经济损失的;
8、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赌博、流氓、斗殴,尚未到达刑事处罚
的;
9、挑动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的;
10、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的;
11、旷工或从事其它兼职的;
12、散布谣言,损害公司声誉,组织、煽动怠工,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挟领
导,扰乱公司秩序的;
13、违反公司规定屡教不改的;
14、因工作需要调派工作,无故拒绝理解的;
15、因行为不当,失信于公司的;
16、其它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 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员工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职责人除按上条规定承担应负的职
责外,按实际损失状况赔偿公司损失;
第十二条 公司领导职工发现员工犯有各项<制度>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向办
公室报告;员工也可检举、揭发任何人的违纪违章行为,要求处理。
第十三条 办公室接到报告、检举、揭发,立即报总经理进行调查处理。调查
完毕,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书>呈报总经理批准,交有关部门执行并通知受处分
人。
第十四条 给予员工处罚,应当慎重决定。务必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必
须会议讨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允许受处罚人进行申辩。
第十五条 调查、审批员工处罚的时光,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罚
不得超过 30 天,其他处罚不得超过 15 天。
第十六条 员工对所受惩罚存异议者,应于处分决定构成后 3 日内陈述理由申
辩,并以申辩后之核定作为公司最后之决定,当事者不得再存异议。
第十七条 受处分的员工,在处罚事项未了结之前不得调离公司(公司宣布辞
退、开除的除外)。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制定,经总经理核准后公布施行,本制度自印发之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