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4:
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示范文本)
使 用 说 明
一、本议事规则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委员会制定,适用于本市住宅区业主、业主大会的相关
活动。
二、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后有空白行,供业主自行约
定或补充约定。业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决定对示范文本
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者删减。
三、非住宅区可以参照适用本示范文本。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名称应当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名称一致)
第一章 业主大会
第一条 本业主大会名称为 区县 业主
大会。
第二条 业主大会的议事内容包括: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决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和经费;
(四)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
年度工作报告;
(五)决议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事项、服务标准
和收费方案;
(六)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七)筹集、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八)决议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九)决议申请变动建筑主体和拆改承重结构;
(十)决议申请分立或者合并物业管理区域;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部分业主作出
的与业主大会决定相抵触的决议;
(十二)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
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制度;
(十三)制定物业合同无法履行等情形的应急预案;
(十四)决议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用部分的经
营、收益分配等方案;
(十五)决议对业主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事项;
(十六)决议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诉讼事宜;
(十七)决议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重大物业管理事项。
决定第(七)项事项,应当经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
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
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第(八)项事项,应当经专
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
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第(十)项事项,应当经原物
业管理区域内以及拟调整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有部分占
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
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
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法律、法规和规章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每年召开 次定期会议,召开时间为 ,
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前,业主委
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告以下内容:
(一)上一年度物业管理情况报告;
(二)上一年度业主委员会工作情况报告;
(三)上一年度业主大会收支情况报告;
(四)物业管理的其他有关事项。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讨论并决议以下内容:
(一)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选举需要补选或者定期改选的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决议下一年度物业管理有关事项;
(四)决议下一年度业主大会收支预算;
(五)决议物业管理其他的有关事项。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 60 日前,应当就
有关物业管理工作征询业主意见,并对业主提出的意见、建
议等,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
决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 15 日前,将会议的时间、
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
主公告。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提
议和情形发生之日起 45 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20%以上业主就物业管理共同事项提议;
(二)经业主委员会半数(含)以上委员提议变更业主
委员会委员的;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空缺达半数(含)以上的;
(四)业主委员会认为业主小组决定的事项,与业主
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有抵触,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
时会议的;
(五) ;
(六) 。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对提议业主人数有异议的,应当自
收到业主提议之日起 30 日内自行核查或向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申请启动公共决策平台进行核查,并作出是否召
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书面决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
置公告。
业主对业主委员会自行核查的结果有异议的,业主可以
于自行核查结果公示后 3 日内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申请启动公共决策平台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在物业管理
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未按时作出决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
定不召开临时会议,但经公共决策平台核查后业主提议符合
第四条规定的情形的,业主大会设立监事会的,应当由监事
会根据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予以监督;业主委员会
不接受业主大会监事会监督,或者未设立监事会但相关业主
提出申请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
于 10 日内责令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逾期仍不履行的,街
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指导、协助业主组织召开
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对相关事宜进行表决,并进行监督。
第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
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的,业主大会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
(一)由全体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二)由业主从业主小组中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
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产生方式
如下:
1.以幢为单位设立业主小组,从业主小组中推选业主代
表;
2. 以单元为单位设立业主小组,从业主小组中推选业主
代表;
3. 。
第八条 业主小组由该幢、单元的全体业主组成,履行
下列职责:
(一)讨论、决定本幢、本单元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
收益分配及维修等事项。
(二) ;
(三) 。
业主小组通过召开业主小组会议履行上述职责。业主小
组会议的召集人由该小组业主推选的具有业主身份的人士
担任,会议议事程序参照本规则中业主大会会议程序执行。
业主小组依法履行上述职责作出的决定,应当及时告知
相关业主和业主委员会。业主小组决定的事项,与业主大会
作出的决定有抵触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小组
未及时改正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予以讨论,并作出决议。
第九条 业主小组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
业主代表由业主自荐或互荐的方式产生,业主代表不能代替
业主本人作出决定。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会议 3 日前,就业
主大会会议表决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业主们的意见,表
决书应当经业主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送达业主大会会议
投票表决。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或业主
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设提案箱、提案簿,并安排专门
的委员每月负责收集、整理当月业主、业主代表就物业管理
有关事项的提议、意见、建议,向业主委员会主任报告,由
业主委员会主任决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时间、地点
等。
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业主代表的提议、意见、建议和
相关政策的要求,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形成有编号的
业主委员会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议。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负责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业主代
表的提议、意见、建议,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后草拟议案,
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核实业主情况。
(二)发布公告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 15 日,由业主委员会将会议的时
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
体业主公告并告知相关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发生重大事故或
紧急事件等,需要及时处理的,要及时通知和公告,并同时
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
公告包括以下内容:1.会议形式;2.会议日期、地点;
3.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电
话;5.其他需公告的事项。
公告期间,业主可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对公告内容的意见
和建议,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
(三)会议召开
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委员会应在投票日期 日
前发放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时,可以邀请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人员列席。
(四)表决形式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现场表决或书面表决,也可以采用业
主决定共同事项公共决策平台进行表决。对现场表决或书面
表决形式、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业主决定共同事项公共决
策平台核查。
(五)公告业主大会会议决议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的决定作出之日起 3 日内
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委员会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业主大会会议
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并由出席会议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存档,业主大会已刻制印章的,业主
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后存档。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
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必须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见的业
主不得抵制业主大会决定的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大会的正常
工作。
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物业
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举报,由受理单位依法处
理;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
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
主小组会议,代理人应当持业主书面委托书并根据委托内容
进行投票表决。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的,
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
的其他业主或者 参加;业主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小组会议,行使投票权;
(二)业主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书面委托代理
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
(三)业主是其他组织的,由其负责人或书面委托代理
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
第十四条 业主的表决权按照面积和人数计算。
业主的面积表决权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
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
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但按
照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对因损害业主共同权
益而被限制选举权、表决权的业主所拥有的专有面积不计入
建筑物总面积。
业主的人数表决权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
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
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
人计算;
(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但按照管理
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对因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而被
限制选举权、表决权的业主人数不计入总人数。
按照规划建设的已经办理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车库、车
位,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不动产转
移登记但是具有销售(预售)许可证的车库、车位,按测绘机
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买卖合同记载的
面积计算。按照规划建设的人防工程面积不计算投票权。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工作经费用于下列
开支:
(一)电话费、纸张费、邮递费等日常办公等费用;
(二)有关人员工资和津贴,共计费用 元/
月,具体支付对象如下:
(1) ,费用 元/月;
(2) ,费用 元/月;
(3) ,费用 元/月;
(三) ;
(四)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开展工作的经费,不得强制要
求物业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承担,其工作经费来源,采用下列
第 种筹集方式:
(一)业主每月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纳 元;
(二)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所得收益;
(三)业主自愿捐赠;(四) ;
(五)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工作经费归全体业主共有,依
据法律、法规、规章、管理规约和本议事规则进行财务管理,
并由 进行年度审计。经费收支账目于每月
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第二章 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接受业主
的监督,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二)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情况;
(三)代表全体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
其他管理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五)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
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六)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对物业服务的意见
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
(七)拟订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
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八)督促业主按照约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
费和其他应当由业主共同分摊的费用;
(九)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
主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建立并妥善保管工作档案,为
业主提供查阅、抄录和复制档案资料的便利;
(十)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
纷;
(十一)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业主大
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
决定;
(十二)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
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十三)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分的使用、收
益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十四)初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制定的年度
服务计划,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十五)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
务合同;
(十六)建立业主委员会接待制度,接受业主、物业使
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并定期将工作情况以公告等形式
向全体业主报告;
(十七)对违反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以及管理规约、业
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行为,可以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
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
(十八)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担
任,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未被业主大会依约限制行使被选举权;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七) ;
(八) 。
除上述条件外,主任委员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良好的群众基础;
(二)熟悉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 ;
(四) 。
业主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可以授权自然人参加业主
委员会委员的选举。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一个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只能由一个自然人代表。房屋共有的,业主可以授权
共有人参加业主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八条 有以下行为的业主,不能担任业主委员会委
员:
(一)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
(三)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
(四)擅自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机构任职,或与其
关联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六) ;
(七) 。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设委员 名,其中主任 1
名,副主任 名。
本物业管理区域选举候补委员 名。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推举
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委员资格终止的,业主委
员会应及时召开会议,重新推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
主任。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
务,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
(二)主持制订业主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主持制订印章使用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和财务管
理等制度;
(四)代表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汇报工作;
(五)组织、协调、解决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实施
工作中的日常问题;
(六)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
(七)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八) ;
(九) 。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业主委员会主任工作;
(二)根据业主委员会主任的授权,召集业主委员会会
议、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
(三)业主委员会主任缺席时,代行其职责;
(四)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
(五)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六) ;
(七) 。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等有关活动;
(二)参与制订业主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参与制订印章使用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和财务管
理等制度;
(四)参与组织、协调、解决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
实施工作中的日常问题;
(五)密切联系业主、业主代表,广泛了解本物业管理
区域内物业管理动态、情况和问题,向业主委员会或者通过
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反映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六)承担业主委员会布置的专项工作;
(七)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完成业主委
员会交办的工作;
(八) ;
(九) 。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委员每届任
期不得超过六年,连选可以连任。业主委员会每两年定期改
选部分委员,在召开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时,应当按照委员
在业主大会选举过程中得票的多少,将全部委员尽量平均分
为三组:得票较少的一组委员应当在第 2 年任满后的业主大
会定期会议上改选,得票居中的一组委员应当在第 4 年任满
后的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上改选,得票较多的一组委员应当在
第 6 年任满后的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上改选。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 60 日前,由业主
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更换选举,并做好以下更换选
举筹备工作:
(一)起草任期届满的委员工作情况的报告;
(二)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
容;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
票权数;
(四)将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照片、姓名、性别、
学历、工作履历以及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证明和交纳建筑物
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证明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五)做好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未更换的,业主可以建议业主
委员会组织更换,仍不更换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
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申请,由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会
议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委员补足后,应当及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业主委员
会委员候选人采用第 种方式产生:
1.业主委员会直接听取业主意见,经汇总后提出业主委
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2. 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发放推荐表,根据得票多少,产生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3. 业主委员会书面公告业主到指定地点领取推荐表推
荐,根据得票多少,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以上的业主联名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5.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七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
顺序自动补足;候补委员名额用完,且业主委员会委员空缺
达半数以上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增补委员,在委员增补之前,不得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
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增补委员以外的活动。
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提出辞职的,应当向业主大会报告
工作、说明辞职理由,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
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报告同时,应当将其保管的档案
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账目交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暂时保管。
新的业主委员会产生后,及时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政府进行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财务账目等的转交。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
员资格自动终止,并由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
置予以公告:
(一)任职期限届满的;
(二)不再具备业主身份的;
(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法履行委员职责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
的;
(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 3 日内
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
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 月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
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或者业主委
员会就业主提议形成议案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
会议。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条 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
代表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工作报告内容应与本
规则第十六条约定的业主委员会工作职责相一致,并分为日
常工作报告、特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工作计划等部分。
业主委员会在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15 日前,应将工作报
告的主要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委员会
委员和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必须共同遵
守;持不同意见的委员、业主不得抵制业主委员会决定的贯
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物
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举报,由受理单位依
法处理;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
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并决定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主任和副主任均不履职的,三分
之一以上的委员可以自行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
(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 1 日向业主委员
会召集人说明;
(三)提前 7 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四)讨论、决定物业管理公共事项的,于会议召开 3
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书面形式公告会议议程,听取业主
的意见和建议;
(五)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
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六)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业主委员会决定
(包括形成的业主委员会议案)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签字
同意通过;
(七)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
布或签署,并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
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八)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包括业主
委员会议案)在作出之日起 3 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
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涉及以下重要事项的,业主委员会召开会
议前应当先行召开业主意见征求会,公开听取业主的意见,
并可以邀请业主代表旁听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代表由业主
小组推选产生:
(一)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
方案;
(二)拟订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
案;
(三)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
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
(四)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分的使用、收益
方案;
(五)初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制定的年度服
务计划;
(六) ;
(七) 。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业主
委员会会议的书面记录,并安排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和会议资
料的存档。
业主委员会会议书面记录由会议主持人(业主委员会主
任或副主任)和记录人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会议主持人(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
任)、记录人和全体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
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第三十五条 业主可以查阅业主委员会所有会议资料,
并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
委员会应当在接受询问之日起 7 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十六条 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
会指派专人保管。
印章保管人不得将印章转借他人,如确因工作需要或印
章保管人外出,印章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暂时保管人,并
办理暂时交管手续。
印章保管人对印章必须妥善保管,防止印章丢失、被盗
和被盗用,如发现上述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七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据各自的职责范围
使用印章。每次印章使用应当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申请使
用人姓名、用途、盖章人姓名。记录应当存档,业主可以查
阅。
第三十八条 未依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决定而使
用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由印章保管人承担责
任;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印章保管人的相
应责任。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遗失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向
社会公告,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印章。违反上述规定,印章遗失后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
的,由印章遗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下列档案资料应当编号造册,并由业主委员
会指定专人保管: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资料;
(二)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书面
材料;
(四)业主大会成立备案及业主委员会产生、委员产生、
备案及更新备案的材料;
(五)业主清册及联系方式;
(六)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七)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八)业主和使用人的提议、书面意见、建议书;
(九)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收支情况清册;
(十)利用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清册;
(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清
册;
(十二)其他有关材料。
上述档案资料遗失的,由档案保管人承担责任;造成经
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档案保管人的相应责任。
第四十条 本业主大会的财务管理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一)属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所有
的资金的收支范围按本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
事规则相关约定执行,并由业主委员会负责业主大会的财务
管理。
(二)财务管理人员由出纳、会计和负责人组成。出纳
(姓名)负责现金的提取和存入;会计负责账目的记录和核
对;负责人负责现金和账目的吻合性。
(三)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在取得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所
得收益时,统一由负责财务管理的会计或者出纳入帐,并出
具收据,加盖财务专用章。严禁任何人截留、挪作他用、私
分、私存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所得收益。
(四)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办公经费的审批
签字。但一次支出超过人民币 元(含本数)时,需经业
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方可使用与划转。
(五)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进
行财务管理,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由会计负责保管;财务账
目实行公开化,于每月 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
并由 进行年度审计,接受业主的监督。
(六)业主大会以及业主委员会不得向任何单位及个人
借款或为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
(七) 在财务总结年度内,业主大会的资金使用有节余
时,自动结转到下一年度;资金发生不足时,由业主委员会
草拟筹集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八)业主、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不得侵占属于本物业
管理区域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所有的资金;侵占全体业主或
部分业主所有资金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保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档案资
料或财务凭证、财物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
资格终止之日起 3 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业主大
会、业主委员会印章、档案资料或财务凭证、财物。业主委
员会重新确定印章、档案资料或财务凭证、财物保管人,并
完成印章、档案资料或财务凭证、财物交接工作。
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提出辞职的,应当向业主大会报告
工作、说明辞职理由,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
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报告同时,应当将其保管的档案
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账目交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暂时保管。
新的业主委员会产生后,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进行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账目等的转交。
第三章 监事会、财务人员和秘书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依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开展工作,向
业主大会负责并汇报工作,监事会的职责范围包括:
(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报业主大会批准;
(二)在业主大会会议期间,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
监督工作的实施情况;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了解业主的意见和建议,了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
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
(五)派员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六)接受业主对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投诉,
并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
(七)监督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更换选举;
(八)对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行为进行调查、
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三条 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监事会由 人
组成。
监事会监事每次选举产生后,召开监事会会议推选产生
召集人 1 名和副召集人 1 名,并在小区内公示,公示时间不
少于 7 日。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召集履行以下职责 :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主持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组织了解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
况、业主代表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工作情况;
(四)组织草拟监事会提交业主大会的请求、建议和意
见;
(五)指派监事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
(六)代表监事会向业主大会汇报工作;
(七) ;
(八) 。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监事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担任,
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未被业主大会依约限制行使被选举权;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六) ;
(七) 。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按照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召集人或其委托的副召集人负责召集,并
决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
(二)监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 1 日向监事会召
集人说明;
(三)提前 7 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监事;
(四)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
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字;
(五)会议应有过半数监事出席,作出的监事会决定须
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签字;
(六)监事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监事会发布或签署,
并由出席会议的监事会监事签字后存档;
(七)监事会应当将监事会的决定在作出之日起 3 日内
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八) ;
(九) 。
第四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公开招聘 1 名秘书和 名财
务人员。秘书和财务人员的任免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决
定结果在小区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7 日。
第四十八条 秘书的职责:
(一)起草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会议通
知,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布;
(二)负责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三)协助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
(五)接收业委会委员的书面辞职申请;
(六)接收离任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及
财物;
(七)收取合理的复印费后,向业主提供有关业主委员
会会议和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的复印件;
(八) ;
(九) 。
第四十九条 财务人员的职责:
(一)严格遵守、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
(二)认真审查各种报销或支出的原始凭证;
(三)根据原始凭证,做好现金和银行账目;
(四)负责到银行办理经费领取手续,支付和结算;
(五)负责支票签发管理;
(六)保管现金、空白支票、空白收据;
(七)作好工资、补贴的造册发放工作;
(八)定期向业主委员会汇报财政收支情况;
(九)做好财务收支明细表;
(十)在收取合理的复印费后,向业主提供业主大会预
算的复印件、业主大会财务报表的复印件等财务资料;
(十一) ;
(十二) 。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议事规则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
议修改。修改后的规则,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补充。
第五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业主
和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物业的所有人发生变更时,议事规
则的效力及于物业的继受人。
本规约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 年
月 日)起生效。
第五十二条 制定和修改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按
照规定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业主各执 1 份,业主委员会保
存 3 份, 物业所在地的区(市)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街道
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