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新区珠心算教学培训中心章程
(2009 年 2 月 5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 5 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有效地依法管理和规范本中心的日常活动,根据我国《教育法》、
《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
例》以及本市相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中心全称:上海浦东新区珠心算教学培训中心
中心所在地址:上海市长岛路 823 弄 55-57 号。
第三条 本中心的办学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维护
受教育者、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教育教学质量,遵守诚信原则,依
法办学。
第四条 本中心的办学层次是中等及以下非学历教育,办学范围是文化类。
第五条 本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
度,重视信息化建设,逐步做到通过互联网向登记机关和审批机关报告重大事项。
第六条 本中心是由上海市珠算心算协会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出资举办的,培训中
心注册资金 10 万元人民币。
本中心是从事非营利性教育活动的社会组织,举办者不要求回报。
第七条 本中心的审批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是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登记管理机关
是浦东新区民政局。
第八条 本中心接受登记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
督,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委托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罢免
第九条 本中心实行董事会制度。董事会是本中心的决策机构。
第十条 董事会的组成
(一)本中心董事会由举办者组建,首届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以后的董事会由举
办者推选,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二)本中心董事会由举办者、培训中心主任及教职工代表等七人以上组成,设董
事长一人。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三)本中心的董事会任期四年。
(四)董事增补,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讨论一致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五)董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可以罢免,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
案: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
2、因工作变动或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董事职责的;
3、本人提请要求解职的;
4、教育行政部门建议罢免的。
第十一条 董事会职权
(一)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聘任和解聘培训中心主任;
2、修改培训中心章程和制定培训中心的规章制度;
3、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4、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6、决定培训中心的分立、合并、终止;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董事会不得在章程规定的权限外,干预培训中心的内部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议事程序和规则应秉承公平、公正原则,遵守推进培训中心发展为根本利益
的原则,由董事会会议提出,并经讨论通过后确定。
(二)董事会由董事长负责召开,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指定或委托董事会其
他成员负责召开。
(三)董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经董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组成
人员提议,可以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提前一周通知全体董事。董
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才有效。
(四)董事会行使一人一票的表决权,董事会的决议需经出席会议半数以上成员表
决通过方能生效。
(五)董事会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必须得到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1、选举和罢免董事长;
2、聘任和解聘培训中心主任;
3、制订和修改培训中心章程;
4、制订发展规划;
5、审核预算、决算;
6、决定培训中心的分立、合并、终止;
7、培训中心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一般由董事长签名即可。出席会
议的成员应在形成董事会决议的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 培训中心的法定代表人
(一)培训中心主任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培训中心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对外发生法律关系,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二)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提名,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浦东新区社会发
展局审核,浦东新区民政局核准。
(三)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任期为四年。期满离任。经董事会决定连任的,可以连
任。
(四)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的罢免,需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审批部门备案。法定
代表人离任,应依法进行离职财务审计,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 培训中心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培训中心主任负责制。并根据培训中心实
际设置相应的主任室、科研室、财务室。
第三章 培训中心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培训中心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中心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培训中心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标准,保证国家的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
情况提供方便;
(五)遵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章 培训中心主任
第十七条 培训中心主任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执行培训中心董
事会的决定,接受董事会和审批机关的监督。
培训中心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培训中心主任提出,报董事会批准:
聘任培训中心主任由董事会依据任职条件讨论决定,报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核准后,
由董事会聘任。培训中心主任聘任期为四年,聘任期满离任。经董事会决定也可连聘连
任。
第十八条 培训中心主任的任职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
(二)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且具有 5 年以上教龄或管理经历;
(三)熟悉教育教学业务,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组织管理能力;
(四)作风民主、正派、办事公正;
(五)身体健康,专职在校工作。
第十九条 培训中心主任负责培训中心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权利:
(一)执行培训中心、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培训中心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培训中心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培训中心日常管理工作;
(六)培训中心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条 培训中心主任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可委托培训中心副主任代理行使职
权。
第二十一条 培训中心实行民主管理,定期召开教职工会议,培训中心教职工会议
的职权是:监督培训中心的财务情况,对法定代表人、正副培训中心主任的工作进行监
督。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培训中心主任应子免职:
(一)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办学的;
(二)不能全面履行培训中心主任职责的;
(三)培训中心管理混乱或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
(四)由于健康条件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培训中心正常工作的;
(五)本人提请要求解聘的;
(六)教育行政部门建议免职的。
培训中心主任的免职由董事会讨论通过,以书面形式报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备案。
第五章 培训中心的行政和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培训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和执行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学籍管理等规
章制度和校内各工作岗位的职责,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培训中心应当公示《民办培训中心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
记证》、《收费许可证》和《税务登记证》。
第二十五条 培训中心的主任和内设机构的负责人为专职人员,会计出纳具有从业
资格,其他管理人员熟悉教育教学业务。
第二十六条 培训中心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
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第二十七条 培训中心由主任自主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
的权利、义务。招收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培训中心应准时参加各有关管理部门召开的会议和活动,准时上报各类报表和信息。
第二十八条 培训中心按审批机关批准的办学范围,设置专业、开设课程和选用教
材。
第二十九条 培训中心的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应当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经备案
后方可发布。
第三十条 培训中心按时参加年检。每年度结束,按市教委颁发的档案规定,建立
培训中心档案。
第六章 培训中心的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依法建立和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资产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审批制度,
票据管理制度和退费制度。
培训中心应单独设立银行帐号,进行财务核算,并按国家规定建立会计账册。
第三十二条 培训中心对举办者投入的资金、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的积累,享有法
人财产权。培训中心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本中心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
得侵占。
第三十三条 培中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由本中心制定,报浦东新区社会发展
局、物价局备案并公示。培训中心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不用于分配、转让、担保和中心外的投资。
第三十四条 培训中心的经费来源有:(1)组建时举办者的出资:(2)学费收入:(3)
社会资助;(4)其他合法收入。
为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促进培训中心的发展,培训中心应当按不低于年度净增资产
增加额的 25%提取发展基金。
第三十五条 培训中心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
督。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报
送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章变更、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培训中心变更名称、层次、类别、校址、法定代表人,由培训中心董
事会经区社会发展局审核同意后,报登记机关核准。
变更培训中心主任由培训中心董事会报区社会发展局核准。变更其他事项报区社会
发展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 培训中心变更举办者,须由举办者提出,经培训中心董事会同意,进
行财务清算后,报区社会发展局审查核准。
第三十八条 培训中心的分立、合并,在财务清算后,由培训中心董事会报区社会
发展局同意、区民政局核准。
第三十九条 培训中心自行要求,或由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而终止时,应向审批机
关提出终止申请,说明终止理由,同时应当妥善安置在中心学习的学生。得到许可后由
培训中心组织清算组,在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门的指导下提出清算程序和原则,依法进
行财务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清算人员一般应由培训中心举办者代表、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教职工
代表组成。根据需要可聘请国内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清算费用和清算组成员的酬
劳应从培训中心的结存财产中支付。清算期间,清算组代表培训中心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一条 培训中心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的学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培训中心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清算结束后,写出清算报告,提请原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审批机关
批准,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培训中心董事会。修改后的章程,经浦东新区社会发
展局审核同意后,在 30 日内报浦东新区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本中心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获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
记证书》之日起正式生效。解释权属培训中心董事会。
培训中心董事会成员签章:
2009 年 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