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种特殊形式的退免税业务
周杰
常见的特殊退免税
一、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
二、出口加工区、保税区
三、对外承包工程
四、中标机电产品
五、对外修理修配
六、境外带料加工
七、出境口岸免税店经销的国产品
保税区
保税区的概念
保税区的全称为加工贸易保税区,即一个国家划出一定范围,在海关的监管之下,对为制造出口货物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以及在区内储存、加工、装配后需复出境的货物,准予暂缓办理纳税手续。进入保税区货物属于海关保税货物,自进口之日起至全部出口之日止,受海关监管。
保税区
出口到保税区的退免税规定
1、1995年7月1日前可以退税;
2、自1995年7月1日起,对非保税区的货物出口到保税区一律不予退(免)税。非保税区内企业在销售货物时应按规定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
3、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可办理退税。
4、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开展加工贸易,若进口料件是从保税区内企业购进的,可按现行的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税收政策执行。 4、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开展加工贸易,若进口料件是从保税区内企业购进的,可按现行的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税收政策执行。
出口加工区
出口加工区的概念
出口加工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海关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加工区必须设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及隔离设施和有效的监控系统;海关在加工区内设定专门的监管机构,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对进、出加工区的货物及区内相关场所实行24小时监管制度。
出口加工区
加工区与保税区的区别
加工区入境货物的减免税收政策基本是参照保税区现有政策制定。但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
1、在功能上,加工区的功能单一,仅取于产品外销的加工贸易,但区内可设立少量为加工企业生产提供服务的仓储企业以及经海关核准专门从事加工区内货物进出的运输企业;
2、国内原材料、物料等进入加工区视同出口,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区外企业凭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及有关凭证向税务部门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
3、对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制成品征税;
4、国家对区内加工出口的产品和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出口加工区
运进运出加工区的手续
对出口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照制成品征税;对出口加工区外企业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对出口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海关实行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管理办法 。
出口加工区
出口加工区退(免)税规定
1、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备、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所需合理数量的基建物资,区外企业凭海关出具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外汇收汇核销单等凭证,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2、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其使用的生产消费用品、交通运输工具等,不予办理退(免)税。
3、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转入出口加工区供其使用的进口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基建物资等,不予退还其已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4、对区内企业在区内加工、生产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5、对区内企业出口到境外的货物,不予办理退税。
6、区内企业不得委托区外企业进行产品加工。对区内企业以委托或作价加工方式向区外企业提供原材料、零部件加工成成品后、由区外企业销售并运入区内的货物,区外企业不得申报办理退(免)税。
出口加工区
出口加工区耗用水、电、气的退税政策
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准予退还所含的增值税。由区内企业按季申请退税,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
水、电、气应退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金额×退税税率 水、电、气的退税率均为13%,如供应单位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退税率为征收率。
出口加工区
出口加工区耗用水、电、气的退税政策
区内企业申请退税资料: 1、《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耗用水、电、气退税申报表》;
2、供水、供电、供气公司(或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3、支付水、电、气费用的银行结算凭证(复印件加盖银行印章)。
出口加工区
出口加工区退(免)税相关管理规定
对区外企业销售并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一律开具出口销售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对销售给区外企业用于销售并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准予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所需合理数量的基建物资,海关予以出具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并在报关单“运抵国别”栏中列明“出口加工区”。
对上述货物,海关应按现行有关规定对其报关单信息予以录入、传输,以便退税机关办理退税时对审海关电子信息。
苏州工业园区海关保税物流中心
国内货物进入苏州工业园区海关保税物流中心(B型试点),视同出口,享受出口退税政策,海关按规定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
区内货物进入内地视同进口,海关依据货物的实际状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进口报关及征、免税,或保税等验放手续。( 财会[2004]133号)
保税物流园区
保税区与其邻近港区开展联动,利用保税区和港区土地进行封闭围网,作为保税区的物流园区,园区实行封闭管理,参照出口加工区的标准建设隔离监管设施 ,园区充分发挥保税区政策优势和港口区位优势,专门发展仓储和物流产业 。
保税物流园区
园区享受保税区相关政策,在进出口税收方面,比照实行出口加工区的相关政策,即国内货物进入园区视同出口,办理报关手续,实行退税;园区货物内销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货物按实际状态征税;区内货物自由流通,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区内不得开展加工贸易业务。
进入园区可退税的
出口加工区
苏州工业园区海关保税物流中心(B型试点)
保税物流园区:青岛、宁波、大连、张家港、 厦门象屿、深圳盐田港、天津
出口监管仓库入仓退税政策试点
署加发[2005]39号 :深圳、厦门关区符合条件的出口监管仓库进行入仓退税政策试点 。
入仓即予退税管理办法
中标机电产品概念
中标机电产品是指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包括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亚洲开发银行和外国政府贷款,由中国招标组织在国际上进行招标,国内生产企业、外贸企业或工贸公司中标,在国内生产或委托生产、加工或收购的机电产品。由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视同国内企业中标机电产品。
中标机电产品
中标机电产品退税政策
1995年以前,中标机电产品和建筑材料实行退税政策;
1995年1月1日起,取消了中标机电产品退税规定;
1998年1月1日起,恢复对中标机电产品的退税。
中标机电产品
中标机电产品范围
对2000年9月30日前中标的机电产品按照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制定的《机电进出口商品目录》为准。
从2000年10月1日后,准予退税的机电产品,包括机械、电子、运输工具、光学仪器(海关出口商品代码第84-90章)、扩声器(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207)、医用升降椅(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402)、座具(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4011-94013)、电动玩具(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5038)、电子游戏机(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5041)、游戏用品(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5043)、其他电子游戏机(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504901)、其他游戏用品(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5049090)、体育设备(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5069)、游乐场设备(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508)。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或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凡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的,不予退(免)税
中标机电产品
招标单位需办理的手续
凡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的项目,招标单位须在招标前将贷款的性质、规模、项目等经当地国家税务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后,其中标的机电产品方可办理退税。
招标单位须在招标完毕后,填写《中标证明通知书》并报所在地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签署意见后直接寄送给中标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中标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方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政策规定办理退税。
中标机电产品
中标企业的退税手续
在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同时,还应提供下列证明及资料:
1、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国内其他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正本);
2、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国内其他招标组织签定的供货合同,如中标人是外贸企业,还应提供与供货企业签订的收购合同(或协议);
3、中标机电产品的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标企业销售机电产品的外销发票或普通发票;
4、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所提供的发货清单(用户收货清单);
5、分包中标项目的企业,除提供上述单证外,还应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中标机电产品
生产企业中标机电产品退税执行“免、抵、退”税政策;
自购买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
在退税率调整中,不调低退税率,按征税税率退税。
中标机电产品
利用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件贷款项目中标机电产品退税问题
对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件贷款(即原日本输出入银行资金贷款)视同政府贷款,用该贷款建设的项目,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准予退税。
境外带料加工
境外带料加工贸易的概念
境外带料加工贸易是指我国企业以现有技术、设备投资为主,在境外以加工装配的形式,带动和扩大国内设备、技术、原材料出口的国际经贸合作方式。
境外带料加工
境外带料加工贸易的退(免)税政策
从事境外带料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经外经贸部批准,作为实物性投资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享受出口退税优惠政策,退税率按国家统一规定的退税率执行。
境外带料加工
生产性企业向境外投资的原材料、散件等生产用材料
如自产的,按一般贸易或加工贸易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规定执行,实行“ 免、抵、退”税办法;如投资的货物是外购的,按以下公式计算退税: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金额×适用退税率
境外带料加工
生产性企业向境外投资的自用的二手设备(属固定资产的):
1、二手设备在1994年1月1日之后购进的: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 /设备原值)×适用退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已提折旧
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会计核算数据确定。
2、二手设备在1994年1月1日之前购进的
应退税额=购货发票列明的金额/(1+扣除率)×(设备折 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退税率
扣除率为购货时新税制实施之前原增值税货物的征税税率。
境外带料加工
生产性企业向境外投资的外购二手设备
可凭取得的外购二手设备的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计算二手设备的应退税额。
境外带料加工
外贸企业向境外投资的设备、器材、原材料、散件等实物,按一般贸易的出口货物计算应退税额。
应退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金额×适用退税率
境外带料加工
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申请退税资料:
(一)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进口设备为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生产企业自产货物除外);
(三)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书(复印件)。
境外带料加工
外贸企业向境外投资的设备、器材、原材料、散件等实物,按一般贸易的出口货物计算应退税额。
应退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金额×适用退税率
境外投资
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设备及零部件(包括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企业在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以前购进的设备),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
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在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以后购进的设备及零部件,不实行单项退税政策,实行免、抵、退税的政策。
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外购设备及零部件按购进设备及零部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退(免)税;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自用旧设备,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退(免)税: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金额(不含税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退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已提折旧 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自用旧设备,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折旧年限计算提取折旧,并计算设备折余价值。税务机关接到企业出口自用旧设备的退税申报后,须填写《旧设备折旧情况核实表》交由负责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办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