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保险
如何运用“仓至仓条款”保护出口企业权益
“仓至仓条款”是运输货物保险中较为典型的条款,它具有充分性、严密性和普遍性的特点。所谓充分性,是指货物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的保障程度贯穿于货物运输全过程的各个环节,涉及各种运输方式,整个运输过程无一漏洞。
所谓严密性,是指条款将一切可能发生的情况都一一作了规定,使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有章可依,无疏漏之处。如:除了将空间的“仓至仓”复以时间概念即60天予以限定之外,还对以下几种情况作了规范:
一、若货物运抵被保险人用做分配分派的处所,或在非正常运输的情况下运抵其它储存处所,保险责任也告终止。
二、若货物在卸离海轮后60天内被运往非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当开始转运时保险保险责任也告终止。
三、若发生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延迟、绕航、被迫卸货、重装、转载或承运人终止运输契约等航程变更的情况,使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条件下,保险责任的有效性又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若货物在当地出售,则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无论如何均以全部卸离海轮后60天内为止。
第二种情况,货物在60天内继续运往原保险单所载目的地,保险责任仍按前述期限终止。所谓普遍性:
指“仓至仓条款”对每一张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单都毫无例外地加以限定和规范;
指目前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都采纳了“仓至仓条款”,它早已成为国际贸易中规范运输货物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责任起讫的国际性条款;
指国际贸易中其它运输方式,如航空、集装箱、火车等所涉及到的运输货物保险,也大都效仿了海上运输货物的“仓至仓条款”的原则来限定各自保险责任期间。
值得注意的是,“仓至仓条款”具备如此性质,往往使一般人产生误解,认为只要采用了此条款,无论在任何阶段发生的保险风险,其损失都可由保险公司赔偿。这种认识的局限性往往导致进出口企业的经济损失,使得运输货物在某阶段的损失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究其原因,主要是人们忽视了因贸易风险的转移引起的保险利益的变化。
其中的主要问题是:首先,进出口公司要得到运输货物的保险赔偿,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所发生的风险是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所遭受的损失与发生的风险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在保险标的遭受风险时,索赔人对其具备保险利益,即货物损失与索赔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
依照“仓至仓条款”,被保险货物遭损的时间和地点是在保险期间之内。
这四个条件须同时具备,缺少其中任何一个,索赔人都不会得到赔偿。
其次,依照国际贸易习惯,买卖双方在海上运输中的风险,一般是以货过船舷为界限来划分的。即货物装船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装船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所以货物在装船前对卖方具有的保险利益,装船之后转移到对买方具有保险利益。如前所述,不具备保险利益则得不到保险赔偿,因此,尽管“仓至仓条款”涵盖全部运输过程,若损失在装船前发生则索赔权仅在卖方,若损失在装船后发生则索赔权大都转到了买方。
再者,依照国际贸易习惯,不同的贸易价格条件,买卖双方所承担的权利义务也不同。仅就办理保险而言,CIF和CFR价格条件成交的业务,由卖方依照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办理保险。但如果保险公司出具的货物运输保险单是以买方为被保险人,尽管采用“ 仓至仓条款”,卖方在装船前的货物风险在此保单项下因不具备保险利益仍然得不到保障。
另外,根据我国习惯做法,进口公司往往采取与国内直接用户订立销售合同的方法将进口货转卖并由直接用户到港口提货。若该购销合同规定为舱底或港口交货,如处理不当就会使得因货物所有权的及早转移,本来可以依照“仓至仓条款”一直使保险责任延续至内地仓库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单失去可靠的保障性。
那么,进出口企业应如何巧妙利用“仓至仓条款”才能做到既节省费用又使自己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呢?
第一,在出口公司投保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时,应将自己作为被保险人,然后将保险单背书转让给国外进口商。这样可以利用外商付来的保险费,充分运用“仓至仓条款” 的承保范围,在不另付保险费、不须另办保险的情况下,使自己在装船前阶段的风险得到了保障。
第二,进出口公司在办理运输货物保险时,要将所托货物在装卸海港通过陆上、水上运输延到内地阶段的风险合并在一张远洋运输货物保险单中投保。对此,保险人一般都可按客户需求承保,而且保险价格也会得到优惠。这样,可避免对海运过程的两端延伸到内地阶段另外购买保险,费用可节省一半至三分之二。应当特别注意的是,保险单中从内地到港口,又从港口到内地,起讫地点一定要表述清楚准确,以免产生漏保或责任收纷。
第三,若进口货物由国内用户或国内贸易公司接货并集中运往内地,进口公司除了应按前述将内地段的运输与远洋运输一并投保货物保险外,进口公司除了应按前述将内地段的运输与远洋运输一并投保货物保险外,进口公司还应注意将提单和保险单及时转让给国内直接用户或贸易公司,使得在“仓至仓”范围内应享受的保险保障得以继续。
第四,进出口公司应注意“仓至仓条款”的时间界限,尽量在条款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完成运输任务,如货物在港口停留时间不能超过60天。另外,在中途要对货物出售或分配分派,货物抵达出售或分派地点之后,则超出了“仓至仓条款”的范围,须另行购买保险。
保险索赔程序
一、提出索赔申请。保险索赔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属于出口货物遭受损失,对方(进口方)向保险单所载明的国外理赔代理人提出索赔申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世界各主要港口和城市,均设有委托国外检验代理人和理赔代理人两种机构,前者负责检验货物损失。收货人取得检验报告后,附同其它单证,自行向出单公司索赔,后者可在授权的一定金额内,直接处理赔案,就地给付赔款。
进口方在向我国外理赔代理人提出索赔时,要同时提供下列单证: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
运输契约;
发票;
装箱单;
向承运人等第三者责任方请求补偿的函电或其它单证,以及证明被保险人已经履行应办的追偿手续等文件;
由国外保险代理人或由国外第三者公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海事报告。海事造成的货物损失,一般均由保险公司赔付,船方不承担责任;
货损货差证明;
索赔清单;等等。
2.属于进口货物遭受损失,我国进口方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当进口货物运抵我国港口、机场或内地后发现有残损短缺时,应立即通知当地保险公司,会同当地国家商检部门联合进行检验。若经确定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则由当地保险公司出具《进口货物残短检验报告》。同时,凡对于涉及国外发货人、承运人、港务局、铁路或其它第三者所造成的货损事故责任,只要由收货人办妥向上述责任方的追偿手续,保险公司即予赔款。但对于属于国外发货人的有关质量、规格责任问题,根据保险公司条款规定,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而应由收货人请国家商检机构出具公证检验书,然后由收货单位通过外贸公司向发货人提出索赔。
进口货物收货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要提交下列单证:
进口发票;
提单或进出口货物到货通知书、运单;
在最后目的地卸货记录及磅码单。
若损失涉及发货人责任,须提供订货合同。如有发货人保函和船方批注,也应一并提供。若损失涉及船方责任,须提供卸货港口理货签证。如有船方批注,也一并提供。凡涉及发货人或船方责任,还需由国家商检部门进行鉴定出证。若损失涉及港口装卸及内陆、内河或铁路运输方责任,须提供责任方出具的货运记录(商务记录)及联检报告等。
收货人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可按下列途径进行:海运进口货物的损失,向卸货港保险公司索赔;空运进口货物的损失,向国际运单上注明的目的地保险公司索赔;邮运进口货物的损失,向国际包裹单上注明的目的地保险公司索赔;陆运进口货物的损失,向国际铁路运单上注明的目的地保险公司索赔。
二、审定责任,予以赔付。被保险人在办妥上述有关索赔手续和提供齐全的单证后,即可等待保险公司审定责任,给付赔款。在我国,保险公司赔款方式有两种:一是直接赔付给收货单位;二是集中赔付给各有关外贸公司,再由各外贸公司与各订货单位进行结算。
运输保险在进口合同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国内外保险差别大
与FOB进口合同相比,CIF、CIP等条款由于能免去买方对进口设备的运输安排和支付运保费等方面所承担的风险和责任,越来越多的国内代理商及国内用户已开始采用这些条款签订进口合同。但由于这些条款并非十全十美,更由于各设备出口商所在的地域不同,各国的习惯做法和对INCOTERMS(国际及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理解的不同,因此进口合同在执行过程中也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以运输索赔为例,向国内保险公司提赔与向国外保险公司按国际惯例进行索赔,从程序上和手续上以及索赔的时效上都有很大的不同。
使用CIF、CIP条款签订的合同,由于是由卖方代买主在国外按合同条款的有关险别规定办理货运保险,因此当货损发生时,需由买方自行备齐保险单上注明的所需提赔文件,在保单限定的时间内,以保单规定的方式直接向保险公司提赔或由卖方代为转交保险公司。至于保险公司是否给予赔付,则与卖方无关,因为买方是保单的受益人。如果向国外保险公司提赔,买方处于较被动的地位。
国外保险要求更严
首先,索赔时效不同。国内保险公司以中保财产公司为例,索赔时效为保单承保起2年内有效。而国外保险公司的索赔时效一般为一年,一年的时间对于那些地处偏远山区且设备量大、超限货物多的用户是十分紧张的。一旦超过索赔期,即使文件齐备、理由充足,保险公司也不再受理。
其次,联系不便。再以中保公司为例,一旦用户发现货损,即可通知当地分公司理赔。而国外保险公司承保的货物一旦发生货损,则需由用户通知买方,再由买方通知外商,由外商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再通知其保险单上指明的国内检验代理。如果由用户直接通知报单上的检验代理人检验,那么用户还要为该代理人支付一定的费用,否则这些检验代理人是不会为用户理赔的。第三,国外保险公司对提赔文件的要求极为严格,缺一不可,手续也相对复杂。提赔文件除包括正本报单、提单、发票、装箱单外,还应提供理货单、向船方或运输公司的提赔声明函、检验代理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单受益人提出的索赔申请等等及其它保险单上规定的提赔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寄达国外保险公司。一旦保险公司受理,你还应按其要求填写其需来的其他文件并及时寄回,否则国外保险公司仍可以各种理由拒赔。
国内保险优势明显
通过几年来的实践和总结,我们认为运输保险由买方国家的保险公司承保有着诸多优势。如仍以中保公司为例,有以下几点优势:
第一,可以避免海运及内陆运输二段投保而易造成的责任不清,索赔扯皮的现象。
第二,保险范围可以从终止目的港延伸至合同现场,不另加收保险费。
第三,索赔检验赔付较为方便,用户可以在当地保险分公司办理及申报。如需卖方补供货物的,当地保险公司也可以直接将赔款费用汇外商帐户。
第四,索赔时效为二年。
给卖方的理由
在使用CIF、CIP条款签订进口合同时,买方可以如下几点说服卖方,要求在买方国内投保:
CIF、CIP合同条款下,合同价中已包含保险费用,故外商在发货时必须按每批货物 发运情况办理投保手续。此条理由是反对有些外商以自己是大公司,本公司与保险公司有年度协议,不再每批投保,故不按合同规定每批办理投保手续,出具正式保单,而只提供保险证明书的做法。
CIF、CIP合同条款下,卖方是代买方投保,保险受益人为买方,货物风险在装港船舷转移。如有货损发生,由买方自行复责索赔,卖方只是有义务协助买方,故卖方应尊重买方的意见。
合同的买方为中国用户,故由中国保险公司承保运输险是合情合理的,且更能方便最终用户。
中国保险公司目前都以国营公司为主,无论在资信上还是在实力上都可以与其他国家的保险公司相比,且更胜一筹。
活用国际货运保险策略
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每一单出口业务都要做的事,但要办得既稳妥又经济却不简单。由于实际操作中情况千差万别,因此,如何灵活运用保险,回避出口货物运输中的风险,是技巧性很强的专业工作。正如深圳人保核保处的麦勇华先生所说:“国际货物运输险就业务内容来讲是最复杂的。它的品种多,不仅有主险和附加险,而且附加险又分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主险的选择、主险和附加险的搭配运用都需要专业知识。”
险别选择五要素
在投保时,你总是希望在保险范围和保险费之间寻找平衡点。要做到这一点,首先要对自己所面临的风险做出评估,甄别哪种风险最大、最可能发生,并结合不同险种的保险费率来加以权衡。
多投险种当然安全感会强很多,但保费的支出肯定也要增加。广东省人保财产保险公司货运险处高树华科长,经办国际货物保险已有许多年头,他认为,出口商投保时,通常要对以下几个因素进行综合考虑:1.货物的种类、性质和特点;2.货物的包装情况;3.货物的运输情况(包括运输方式、运输工具、运输路线);4.发生在港口和装卸过程中的损耗情况等;5.目的地的政治局势,如在1998年北约空袭南联盟和1999年巴基斯坦政变期间,如果投保战争险,出口商就不必为货物的安全问题而心惊肉跳了。
“综合考虑所出货物的各种情况非常重要,这样既可节省保费,又能较全面地提高风险保障程度。”刘勇先生说。他是桂林市临桂轻工工艺进出口公司业务部经理。据他介绍,他做了多年的出口业务工作,他们的出口货物在运输途中一直没有出过什么问题,也没有赔过钱。他认为比较重要的原因是,在办理投保业务时考虑得比较多而且全面。他强调说:“现在出口业务普遍利润微薄,而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却有增加的趋势,因此在投保时更应仔细权衡。”
何时选用一切险
“一切险”是最常用的一个险种。买家开立的信用证也多是要求出口方投保一切险。投保一切险最方便,因为它的责任范围包括了平安险、水渍险和11种一般附加险,投保人不用费心思去考虑选择什么附加险。但是,往往最方便的服务需要付出的代价也最大。郭玉强先生是深圳人保的业务员,从事货物运输保险业务已经有6年时间。他介绍说,就保险费率而言,水渍险的费率约相当于一切险的1/2,平安险约相当于一切险的1/3。
郭先生认为,是否选择一切险作为主险要视实际情况而定。例如,毛、棉、麻、丝、绸、服装类和化学纤维类商品,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较大,如粘污、钩损、偷窃、短少、雨淋等,有必要投保一切险。有的货品则确实没有必要投保一切险,像低值、裸装的大宗货物如矿砂、钢材、铸铁制品,主险投保平安险就可以了;另外,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再投保舱面险作为附加险。对于不大可能发生碰损、破碎或容易生锈但不影响使用的货物,如铁钉、铁丝、螺丝等小五金类商品,以及旧汽车、旧机床等二手货,可以投保水渍险作为主险。
有的货物投保了一切险作为主险可能还不够,还需投保特别附加险。某些含有黄曲霉素的食物,如花生、油菜籽、大米等食品,往往含有这种毒素,会因超过进口国对该毒素的限制标准而被拒绝进口、没收或强制改变用途,从而造成损失,那么,在出口这类货物的时候,就应将黄曲霉素险作为特别附加险予以承保。
主险与附加险灵活使用
高树华介绍了他经手的一个案例。1998年某公司出口一批钢材(裸装)到中美洲国家,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海洋货物运输“水渍险”。货物抵达目的地后,发现短卸5件。收货人即联系保险单所列检验理赔代理人进行检验清点,该检验人出具检验报告证实短卸事实,收货人于是向保险公司索赔。但是该段运输只投保了“水渍险”,“短卸”并不在承保范围内,保险公司爱莫能助。对此,高先生建议说:“此类货品若投保水渍险附加偷窃提货不着险,就可以解决上述问题。加保的保费一般按一切险的80%收取。”
他解释说,保险公司在理赔的时候,首先要确认导致损失的原因,只有在投保险种的责任范围内导致的损失才会被赔偿,故此,附加险的选择要针对易出险因素来加以考虑。例如,玻璃制品、陶瓷类的日用品或工艺品等产品,会因破碎造成损失,投保时可在平安险或水渍险的基础上加保破碎险;麻类商品,受潮后会发热、引起霉变、自燃等带来损失,应在平安险或水渍险的基础上加保受热受潮险;石棉瓦(板)、水泥板、大理石等建筑材料类商品,主要损失因破碎导致,应该在平安险的基础上加保破碎险。
目标市场不同,费率亦不同,出口商在核算保险成本时,就不能“一刀切”。举例来讲,如果投保一切险,欧美发达国家的费率可能是%,亚洲国家是%,非洲国家则会高达 %。另外,郭先生建议,货主在选择险种的时候,要根据市场情况选择附加险,如到菲律宾、印尼、印度的货物,因为当地码头情况混乱,风险比较大,应该选择偷窃提货不着险和短量险作为附加险,或者干脆投保一切险。
防险比保险更重要
保险是转移和分散风险的工具。虽然风险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会负责理赔,但货主在索赔的过程中费时费力,也是不小的代价,所以,预防风险的意识和在投保的基础上做一些预防措施非常必要。郭先生总结他经手的索赔案例时提醒说:“因集装箱的破漏而导致货物受损的案例越来越多。”要防止这种风险,一是尽量选择实力强、信誉好的船公司,他们的硬件设备相对会好一些;二是在装货前要仔细检查空柜,看看有无破漏,柜门口的封条是否完好。还要查看是否有异味,推测前一段装了什么货物。如果你现在要装的货是食品或药品,而以前装的是气味浓烈的货物甚至是危险性很高的化工品的话,就可能导致串味,甚至使货物根本不能再使用。
他还建议,为了以后办理索赔更方便,提单最好选择船东提单,而不是货代提单。因为船东提单是严格按照装运实际情况出具给发货人的,而货代提单则存在倒签装船日期、提单上船名与实际船名不符这样的情况,这会给将来的索赔取证工作带来麻烦。
出口货运保险普通货物费率表
(一) 所有自我国出口至世界各地货物的费率,均按本费率表计算,但如在指明货物费率表中列明的货物,承保一切险时还须加上指明货物费率计算保险费,有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计收。
(二) 目的地除我港澳台地区外均为国家名称,对内陆国家包括该国的任何一个城市,对有海岸的国家均指该国各港口,如需从港口转运到内陆还须按转运内陆加费的规定加费。
(三) 本表系按每百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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