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反规避与我国对策
在全球多边贸易自由化发展的大趋势下,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
的利益集团仍然试图通过多种保护手段实现对自身利益的庇护。当关税壁
垒的可能性与可行性均不断降低时,反倾销措施就成为抵制竞争的重要武
器。反倾销是世贸组织规定和允许的合法用于防止国外企业对国内相同或
相似行业进行倾销损害的行为,但近年来呈现被滥用的趋势,同时,各国
相继出台反规避法,进一步抵制出口国规避反倾销而采取的迂回措施。世
贸组织所倡导的自由化贸易环境在贸易自由化、贸易保护主义、公平贸易
等不同方向的影响下变得越发复杂、多变。中国出口产品始终是遭遇反倾
销的重灾区,同时,我国产业也遭受到国外倾销产品带来的实质损害或实
质损害威胁。因此,有必要对当前全球反倾销及反规避的发展进行剖析,
制定相应的对策。
一、概念澄清
国内外均有大量学者研究反倾销问题,包括从贸易、法律和政治经济
学等角度。但是,在国内文献中存在着不少误区,例如“倾销的实质是出
口国企业以低于正常价格或低于成本价格(进口国如何判断是否低于正常
价格或低于成本价格带有很大的主观性)将产品销售到进口国,破坏了进
口国市场秩序,影响了进口国产业的正常发展”;“倾销是出口国商品以
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他国市场,将对进口国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
严重损害,这是一种滥用自由贸易的行为,与贸易自由化原则背道而驰”
。
而国际经济学中对倾销的通用定义为“一种商品以低于同一产品在本
国市场上销售的价格出售给外国购买者”,世贸组织将“企业以低于本国
正常价格的价格出口某产品”作为倾销的判断标准,“未对倾销予以对错
褒贬”,而只是规定了各国实施反倾销的条件。因此,倾销本身不一定是
错误的和必须抵制的行为,进口国进行反倾销的前提必须是“倾销对一缔
约方领土内一已建立的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一
国内产业的新建”。由此可见,无论在应诉反倾销或发起反倾销时,都要
认识到,并非一切倾销行为都有害和需要抵制,反倾销需要特定的条件支
持。这也是近年来在政府政策、学术及法律实践中所试图寻找的自由贸易
、低价竞争与防止产业损害间的平衡。
二、全球反倾销新趋势
1.世界反倾销调查规模有所下降。根据世贸组织统计资料,自 2001
年全球反倾销调查案件达到 364起的高峰值后,呈现逐年下降的势头,
2002~2005年,全球反倾销调查案件数分别为 312、232、213和 191起;
同期,反倾销措施的案件数从 2002年的 221起减少到 2005年的 131起。
但是,从总体来看,反倾销案件发生的规模仍然很可观,1980年全球反
倾销调查仅 76起。
从产业分布看,1995~2005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遭受反倾销的产
品不尽相同。第 15类(金属制品)产品的案件数下降,从 2001年的高峰值
136起, 2002~2005年逐渐减少为 96、52、36和 34起。同期,第 6类(
化工)产品成为反倾销的重点对象,2002年调查案件数高达 94起。
2.外国直接投资、跨国公司与反倾销关系密切。外国直接投资成为许
多跨国公司应对和利用反倾销措施的途径。对于低价倾销容易招致反倾销
的现象,企业纷纷采取外国直接投资的办法在海外投资设厂进行生产,这
样,在东道国的生产往往按照东道国的出口出现在海关统计上。这是绕过
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曲线措施。20世纪 80年代,日本在遭受欧盟和美国
大量反倾销调查后,其外国直接投资的变化措施降低了其在世界遭受反倾
销调查的排名。另一方面,在东道国的跨国公司受到来自第三国的竞争压
力时,可以东道国企业的身份提起反倾销调查,排挤国外竞争对手。美国
对中国电视机的反倾销调查就是一例,美国相关企业并非纯粹的美国公司
,同时还涉及多家在当地的日本彩电制造企业。因此,跨国公司往往会利
用“国内产业”发起反倾销调查。
3.中国仍是遭受反倾销调查案件最多的国家。中国连续 10年成为世
界遭受反倾销调查和措施最多的国家,且案件数目远高于其他国家。入世
5年来,中国受到的反倾销调查明显增多,2001~2005年分别为 53、51
、52、49和 57起,且被执行率极高,2004年和 2005年分别为 88%和
70%(世贸组织数据)。
4.发展中国家在反倾销中的地位发生变化。在不断遭到来自发达国家
反倾销调查的同时,发展中国家也开始完善立法,组建团队,开始发起反
倾销调查,进行反击。1995年,印度发起的反倾销调查仅 6起,2002年
则高达 81起,所调查对象涉及 50个国家(地区)。中国近两年来对外反倾
销调查案件数均列世界第二。事实表明,部分发展中国家已经开始熟悉并
掌握反倾销这一工具。这将使国际贸易领域的倾销与反倾销问题和贸易纠
纷更加多样化和复杂化。
5.欧盟与美国提出“反规避制度”,即规避出口商的“反倾销规避”
措施。例如,出口商采用进口国组装、第三国组装等手段来规避进口国的
反倾销措施,这样将削弱进口国反倾销的力度。1984年,欧共体对来自
日本的打字机征收反倾销税,日本开始在欧洲开办了大量打字机组装厂,
而组件几乎全部为日本制造。应对这种刻意规避反倾销的行为,1984年
6月,欧共体通过了著名的“改锥条款”,并被纳入 1988年的《反倾销
条例》。1995年 1月,欧盟理事会对该条例中的反规避作了专门规定。
反规避制度进一步加强了反倾销的力度和可能性。
三、我国成为反倾销目标的主要原因
1.从我国经济增长和出口发展来看,资源优势造就了竞争优势,使得
劳动密集型和低附加值的中国产品在世界市场具有较高的竞争力,与进口
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夕阳产业的竞争力相比优势显著,因而,我国的相关
产业容易成为反倾销目标。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 70%~80%集中在
纺织、化学制品、金属和矿产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低附加值产业,而这些
产业中的大多数在发达国家都已沦为“夕阳产业”。有学者研究发现,针
对金属、化学制品、机械、电气设备、纺织服装、塑料制品产业的反倾销
措施比例高达 75%。这些产业的共同特点是生产标准化程度较高,市场垄
断性较高。反倾销成为起诉公司作为“分割市场和排挤竞争对手的工具”
。我国出口产品在技术创新和市场控制力方面较为薄弱,差异化产品和独
特性产品较少,因此,易于遭到价格对比与产业损害调查。
2.不完全信息状态下进出口双方的博弈结果。国内外大量学者对倾销
与反倾销问题进行了理论与实证分析,对于反倾销动机、反倾销决策、价
格策略、损害赔偿以及世贸组织有关协议合理性进行了研究,并得出结论
:不完全信息状态下,如果进口国企业对出口国企业的价格存在信息不完
全,竞争使价格差距加大,出口国价格显得更低,遭遇反倾销的可能性增
大。我国许多企业遭遇反倾销的重要原因就是国外对我国企业的成本信息
不完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