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合同法概述
1.我国《合同法》规定属于实践合同的有( C )。
A.买卖合同 B.委托合同 C.保管合同 D.借贷合同
2.下列合同中,属于要物合同的是:( D )。
A.租赁合同 B.买卖合同 C.加工合同 D.借用合同
3、下列合同中,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的是( A )
A.技术转让合同 B.买卖合同 C.租赁合同 D.保管合同
4.我国合同法调整的关系有( D )。
A.婚姻关系 B 收养关系 C 监护关系 D 财产关系
5.下列合同中,属于单务合同的是:( A ).
A.赠与合同 B 买卖合同 C 租赁合同 D 承揽合同
6.公序良俗原则中的公序是指社会的( B )。
A.司法秩序 B.公共秩序 C.通行秩序 D.重要秩序
7.下列合同中,属于诺成合同的是:( ACD ).多选
A,买卖合同 B.借用合同 C 承揽合同
D 租赁合同 E.一般赠与合同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须经审批机构审批方为生效的合同
有( ABE )。
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B。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C.涉外贸易买卖合同 D.技术引进合同
E.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合同
9.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 ABCDE )。
A. 平等、自愿原则 B. 公平原则 C. 合法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 E. 保护公序良俗原则
10、下列那些合同即属于双务合同,又属于有偿合同。(ACD)
A、买卖合同 B、借用合同 C、租赁合同 D、附有保管费的保管合同
11、下列那些合同属于应办理登记的合同(ABD)
A、出版合同 B、股票质押合同 C、动产质押合同 D、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
12、采取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若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C)
A、格式条款 B、诚信原则 C、非格式条款 D、法律规定
13、委任合同是(BC)
A、单务合同 B、双务合同 C、持续性合同 D、一时性合同
14、下列合同中,属于实践合同的是(D)
A、租赁合同 B、买卖合同 C.加工合同 D.借贷合同
15、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履行主要义务的,该合同(A)
A、有效成立
16、下列合同中,属于持续性合同的是(ABC)
A、雇佣合同 B、委托合同 C、合伙合同 D、买卖合同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1.采取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若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 C )。
A.格式条款 B.诚信原则 C. 非格式条款 D. 法律规定
2.在合同成立时,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的成立地点为( C )。
A.承诺生效的地点 B. 经常居住地 C. 收件人的主营业地 D.合同签订地
3.按照我国《合同法》第 33 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若合同要成立,
对确认书的要求是( C )。
A.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后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B.可以在合同成立同时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C.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D.可以不要求签订确认书,合同也成立
4.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承诺开始生效的时间采取的是( B )。
A.到达主义 B.通知主义 C. 发出主义 D.双方约定
5.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成立的地点是( B )。
A.合同签订地 B.合同承诺生效地 C.当事人户籍所在地 D.当事人主营业地
6.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履行主要义务的,合同( A )。
A.有效成立 B.可变更可撤销 C.无效 D.可撤销
7.要约可以撤回的条件是,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 AB )。
A.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到达 B.与要约同时达到受要约人 C.要约已到达受要约人处 D.承诺已发
出时 E.承诺尚未发出时
8.招投标的程序有( ABCDE).
A.招标 B.投标 C.开标和验标 D.评标和定标 E.签订合同
9、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即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它是指(B)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
款已作出了一致的意思表示
10、合同的订立必须要经过(A)两个法定阶段。A、要约和承诺
11、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履行主要义务的,该合同:(A)
A、有效成立 B、可变更可解除
C、无效 D、可撤销
12、甲公司出售一批衬衫,每 12 件装一纸箱,乙公司向甲公司发电报订购 2400 件,甲公司回电告知单
价,并说有充足现货,一个月内可以到货。乙公司复电:“此价格可以,但请将 12 件装一纸箱的包装改
为 10 件一箱的包装。”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电报后没有回电。
一个月后,乙公司去甲公司提货,甲公司说,双方意思表示不一致,合同没有成立,故他们没有任何
责任。下列答案正确的有:(D)
A、 根据合同意思表示真实的要求,此合同没有成立。
B、乙公司的要求该包装的电报只能是反要约。
C、 只有合同的全部条款完全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D、只要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致,合同就能成立,故此合同成立。
13、某市化学纤维厂与某市针织厂第一车间签定购销合同一份。但化纤厂因原材料涨价,生产经营方向
须调整,不原继续生产此种微利产品,遂停止向该车间供货。
经多次协商没有结果,针织厂第一车间遂遂诉至法院,要求化纤厂履行合同,并承当违约责任。就本
案的合同而言:(B)
A、 车间没有民事权利能力,而当事人是合同的成立要件之一,故合同不成立。
B、 该车间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只能由其所属的针织厂来享有权利和承当义务,负民事责任。
C、 合同不能成立,故其不能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D、化纤厂要承当缔约责任。
14、某经营部连续在一家报纸刊登销售一种编织机的广告。广告中说,凡购买此编织机的,均由经营部
负责培训。
杜某见到该广告后,遂去该经营部购买了此种机器。购销双方采取先付款后开箱交编织机的方式成交,
另购机架需再付款。当杜某问及培训一事时,经营部称:“参加培训者需交培训费,购买者带自己的编
织机参加操作实习。不参加培训者,点清机件回家。”
杜某认为,广告中说培训由经营部负责,就应是免费培训,买了机器以后,又索要培训费,太不合理。
双方争执不下,某女诉至法院。(ABCD)
A、 经营部的广告不是要约;
B、 该广告是要约邀请;
C、 广告没有许诺是免费培训,自然可以收费;
D、双方当事人之间买卖关系合法。
15、某市纺织品公司与某市第三毛纺织厂在某市经委有关领导的主持下,口头达成一项买卖混纺雪花大
衣呢的协议。
协议达成后,此种衣料因季节性因素十分紧俏,价格上扬,第三毛纺织厂便将原定卖给市纺织品公司
的那批衣料,卖给市强华百货公司,故无货可供。市纺织品公司要求市第三毛纺织厂赔偿其损失。
第三毛纺厂则坚持,与买方某市纺织品公司只是口头约定,并没有签订书面形式的合同,所以其不应
受口头合同的约束,故其不向某市纺织品公司供货,不是违约行为。此合同因(AD)。
A、 被告违反合同约定,不向原告供货,显然构成违约。
B、 无书面形式,故不可能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C、 口头合同且又不是及时清结,故无效。
D、口头合同同样受法律保护。
16、甲海外贸易公司与外国乙矿业公司洽谈外销硅铁。某年 8 月 29 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寄送了一份本
公司草拟的加盖了公章的合同文本。要求外方于一个月内答复是否同意签署该合同。
由于该邮件以海运的方式寄出,遇到海上风暴,运载邮件的船只比规定时间延迟半个月,于 9 月 29
日才到达该外国公司所在地。该乙外国公司收到邮件后即于 9 月 30 日向甲贸易公司发出传真,表示愿
意签定该合同。可是,甲公司已于 9 月 3 日与北京丙矿业公司签定一份与前述合同条款一样的附条件的
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如果乙外国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承诺,则甲公司与北京丙矿业公司所签合
同生效。甲公司于 9 月 30 日当日将该批硅铁交付北京丙公司。
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法院应判决:(BC)
A、 原告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承诺,双方之间的合同不能成立。
B、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方可生效,本案中承诺期间为一个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为 9 月 29
日,故承诺期限为 10 月 29 日。原告在承诺期限内作出了承诺,双方合同成立。
C、 我国《合同法》对要约的生效时间采取受信主义原则,到达才生效。
D、我国《合同法》采发信主义,即要约人将要约置于自己控制范围以外时,要约即告生效。
17、李某是沿海某地的一个渔民,一日清晨,他从海上打鱼归来,共捕得黄花鱼 6000 余公斤。下船后,
李某即写了一张便条给其老关系客户某水产品商店,告知商定他今日打鱼归来,共计有黄花鱼 6000 余
公斤,价格为每公斤 15 元,如有需要,请派人前来购买。请人当天下午将便条送至商店。
一般来说,4 月天打回的鱼可以存放 2 天,商店由于资金周转问题,决定第二天上午再派人前去购买。
然而,由于鱼产品价格上涨,当日下午,李某便将 6000 余公斤黄花鱼以每公斤 18 元的价格全部卖给了
另一水产品商店,且没有通知原水产品商店。待第二日上午商店派人前去购买时,黄花鱼已卖尽。双方
遂起纠纷。
本案应当认为( BCD)
A、 李某在商店前去购买之前,即商店作出承诺之前,以卖出货物的行为发出了撤销要约的通知,
虽未送达商店,但李某也不再受该要约的拘束。
B、 李某对水产品商店发出了要约,要约中没有对承诺期限作出规定且要约表明,商店承诺的表示
可以通过直接派人购买这一“行为”的方式作出。因此,商店只要在“合理期限内”派人去购买黄花鱼,即
可视为作出并送达了承诺,从而达成了交易。
C、 商店第二日上午前去购买的行为符合要求,双方买卖合同有效成立。
D、李某没有在合理期限内,保留足够的货物供相对人购买,应负缔约过失责任。
18、甲公司有一批羊毛待售。4 月 2 日,甲公司销售部以信件的形式向乙纺织厂发出要约,将羊毛合同
的主要条款都作了详细介绍,并特别注明,希望在 15 日内得到答复。但由于工作人员疏忽,信件没有
说明起算日期信件的落款也没有写明日期。
第三天,也就是 4 月 4 日,工作人员才将该信投寄。由于邮政编码书写又有失误,直到 4 月 17 日乙
纺织厂才收到信件。恰巧该厂正急需羊毛,第二天遂即拍发电报,告知甲公司同意其所提出的一切条件,
请其准备尽快发货。而且,邮局是第二天也就是 4 月 19 日才将电报送达甲公司的。而甲公司却在 4 月 18
日,由于没有收到乙纺织厂的电报。乙纺织厂几次催货未果,遂起诉甲公司,要求其赔偿由于信赖其要
约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本案应当认为( D)
A、 甲公司的要约没有说明承诺期限的起算点或起算方法,要约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B、 承诺期限的起算日是 4 月 2 日,因为其是在 4 月 2 日作出要约的意思表示的。
C、 从 4 月 2 日起算 4 月 17 日为第 15 天,而甲公司是 4 月 19 日才收到乙纺织厂的“承诺”的,由
于此“承诺”不是在有效期限内作出的,所以无效。
D、承诺期限的起算点应按投邮日期即邮戳日期 4 月 4 日起算,所以,到 4 月 19 日才是第 15 天,这样
承诺即在有效期限内作出,合同当然有效成立,甲公司应负违约责任。
19、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双方代表人均在合同文本上签了字,但都未盖合同公章,不久甲方开始分
批交货,乙方收货后付款。后因货物质量问题诉至法院,该合同( B )
A、 无效,已履行部分双方返还
B、 有效,已履行部分不再返还
C、 合同未成立,已履行部分双方返还
D、合同已成立,已履行部分不再返还
20、“若三年内不结婚,则赠与你一万元”,对此说法,正确的是( D)
A、这是一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B、这是一附期限的赠与合同
C、这是一附负担的赠与合同
D、该合同为无效合同,所附条件不合法
21、下列合同中,可撤销的情形是( AB)
A、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B、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C、受欺诈的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D、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
22、下列免责条款,无效的是(ACD )
A、 A、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双方人身伤害的
B、 B、 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害的
C、 C、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双方财产伤害的
D、 D、过失造成人身伤害的
2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
A、为自始无效的合同
B、为效力未定的合同
C、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D、以上都不是
24、合同的履行原则为(ACD )
A、全面履行原则 B、实际履行原则
C、协助履行原则 D、经济合理原则
25、下列那些情形可中止履行( ABCD )。
A、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B、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
C、 丧失商业信誉
D、有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26、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权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
( B )内不行使撤销权该撤销权消灭。
A、3 年 B、5 年 C、7 年 D、10 年
27、合同的变更,在一般情况下都是指(A ),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A、 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
B、 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生效前
C、 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成立之前
D、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成立亦未生效之前
28、所谓合同的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作为该合同的基础的事由,( D )发生了并非当初
所能预料的变化,此时,如果依然坚持原来合同的法律效力,必然产生不公平的结果。
A、意思表示不真实 B、主体不合格
C、违法 D、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
29、合同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变更过程中使一方当事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或
者依约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故( D )
A、合同中原来约定的争议条款的效力,不再继续有效
B、合同中原来约定的争议条款的效力,可以继续有效
C、合同中原来约定的争议条款的效力,不能继续有效
D、合同中原来约定的争议条款的效力,当然继续有效
30、下列哪些权利不因合同权利的移转而当然地移转于受让人。(A)
A、撤销权、解除权等形成权 B、债权的从属权利如担保物权
C、损害赔偿请求权 D、合同不履行时的违约金请求权
31、下列哪种情况可导致权利义务关系中止。(ABCD )
A、清偿 B、提存 C、抵消 D、免除
32、下列情况中,发生混同并消灭权利义务关系的是:(AB)
A、 互负债务的男女结婚
B、 有合同债务关系的甲乙企业合并
C、 票据的债权人、债务人合为一人
D、债权标的属于他人权利的混同
33、下列情况可形使法定解除权的是:(ABC )
A、 因洪水泛滥成灾农作物大幅减产导致粮食购销合同无法履行
B、 甲根据合同规定出售铝锭给乙,合同期未满便将铝锭卖给丙
C、 出租婚纱的人于婚礼后交付新婚婚纱
D、合同履行地为 A 市,甲却在 B 市交付了货物,经乙催促,甲又将货物运输至 A 市,且未超过合同规
定期限
34、解除权因下列原因消失:(ABCD )
A、 解除权人抛弃解除权
B、 法律规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
C、 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约定期限届满
D、法律没有规定且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经双方催告后该权利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
35、下列有关清偿费用的说法正确的是:(CD)
A、一律由债权人承担
B、一律由债务人承担
C、原则上债务人承担
D、因债权人的原因导致清偿费用增加的由债权人承担
36、对于法定抵消,说法正确的是:(BC )
A、必须双方债权均已到期
B、债权的种类和性质必须相同
C、只须主动债权到期
D、债权的种类和性质不必相同
37、违约责任是一种( A )法律责任。
A、合同 B、侵权 C、欺诈 D、不正当竞争
38、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除继续履行合同外,还有(C )
A、采取补救措施、提起诉讼
B、采取补救措施、请求仲裁
C、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D、追究对方侵权责任、赔偿损失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行使撤销权,1 年的性质为( B )。
A. 诉讼时效 B. 除斥期间 C. 履行期间 D.以上都不是
2.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属于( B )。
A.为自始无效合同 B.为效力未定合同
C.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D.以上都不是
3.合同无效后,合同中解决争议的条款( B )。
A.随合同无效而无效 B.继续有效
C.依当事人的约定 D.视具体情况而定
4.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后,( B)。
A.发生合同履行的后果 B.只是不发生履行的后果,但恢复原装、缔约过失责任有可能发生
C.任何后果都不发生 D.只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5.下列合同中,可撤销的情形是( AB )。 .
A. 因重大误解而订立 B.因显失公平而订立
C. 因一方受欺诈而订立 D.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E.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
6.下列情况,属无效合同的有( CDE )。
A.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 B.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C.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D.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E.当事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
7.甲乙两商贸公司订立了联营合同,甲以货币投资,乙以营业用房投资,但约定乙不参加经营,不承
担风险,乙向甲每年支付其投入资金的 20%,该联营合同( A)。
A. 完全有效 B.完全无效 C.可变更可撤销 D.效力未定
8.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双方代表人均在合同文本上签了字,但都未盖合同公章,不久甲方开始分
批交货,乙方收货后付款。后因货物质量问题诉至法院,该合同(B )。
A.无效,已履行部分双方返还
B.有效,已履行部分不再返还
C.合同未成立,已履行部分双方返还
D.合同已成立,已履行部分不再返还
9.张某 13 岁,被称之为天才小画家,并在美术馆举办个人画展,美术馆与其达成协议有偿展出该画,
该协议(A )。
A. 有效 B.无效 C.可变更可撤销 D.效力未定
10.合同无效后,合同中解决争议的条款(B )。
A.也随之无效 B.有效 C.视具体情况而定 D.依当事人约定
11.下列情况,属无效合同的有(CD )。 ?
A.欺诈 B.胁迫 C.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D.当事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12.“若三年内不结婚,则赠与你一万元”,对此说法,下列各项正确的是( D)。
A.这是一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B.这是一附期限的赠与合同
C.这是一附负担的赠与合同 D.该合同为无效合同,所附条件不合法
13.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行使撤销权,1 年的性质为(B)。
A. 诉讼时效 B.除斥期间 C.履行期间 D.以上都不是
14.下列免责条款,无效的是(ACD )。
A.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双方人身伤害的
B.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害的
C.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害的
D.过失造成人身伤害的
15.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属于( B)。
A.为自始无效合同 B.为效力未定合同
C.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D.以上都不是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1.合同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 A )分担。
A.履行义务的一方 B.接受履行的一方
C.合同双方当事人 D.协商确定
2.代位权行使的费用由( A ).
A 债务人承担 B 代位权人承炮 。
C 全体债权人承担 D 债务人和债权人共同承担
3. 甲乙两公司依法签订一份药材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药材党参 2 吨,依规定执行国
家定价。甲公司因主观原因迟延 20 日交货,在此之前正好赶上党参提高收购价,按照《合同法》第 63
条规定,此合同价款执行标准是( B )。
A.遇到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 B.遇到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
C.遇到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 D.遇到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4.合同法律效力的主要内容和整个合同法的核心是( C )。
A.合同的签订 B.合同的标的
C.合同的履行 D.当事人的要约和承诺行为
5.合同的履行原则为( ACD ).
A.全面履行原则 B.实际履行原则
C 协助履行原则 D.经济合理原则 E 全部履行原则
6、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 ABDE )。
A.须是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两项债务,并且相互为对价给付;
B.互为对价给付的双务合同规定有先后履行顺序;
C.互为对价给付的双务合同规定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D.应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出现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对待履行债务的能力
E.应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未能对待给付或为债务的履行提供适当的担保。
7.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理论基础是源于合同法的( AB)。
A.诚实信用原则 B.公平原则 C.平等原则 D.合法原则
E.公序良俗原则
8.合同的履行原则为(ACD )。
A.全面履行原则 B.实际履行原则
C.协助履行原则 D.经济合理原则
9.下列行为中为可撤销的有( ABC)。
A.恶意无偿行为 B.善意无偿行为
C.恶意有偿行为 D.善意有偿行为
10.仅属于双务合同的效力的有( AB)。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不安抗辩权 C.撤销权 D.代位权
11.代位权行使的费用由( A)。
A.债务人承担 B.代位权人承担
C.全体债权人承担 D.债务人和债权人共同承担
12.下列那些情形,可中止履行(ABCD )。
A.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B.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C.丧失商业信誉 D.有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
13.撤消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消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权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 B )
不行使撤销权该撤销权消灭。
A.三年 B.五年 C.七年 D.十年
14.在合同履行中属于诚信义务的是( ABC )。
A.通知 B.协助 C.保密 D.履行
15.下列有关价格的说法正确的是( ACD)。
A.在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内按交付时价格计算
B.逾期交付物的按交付时价格计算
C.逾期交付物的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
D.逾期交付物的价格下跌时,按新价格执行
16.下列情形中,不能行使代位权的是(ABCD )。
A.基于身份关系而发生的债权 B.因侵害人身权而产生的债权
C.损害救济权 D.禁止扣押的权力
17、当事人在支付标的之价金或酬金时(A)
应依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计算方法确定的价款来履行
第五章 合同变更和转让
1.合同的转让就是合同的( A )。
A 主体的变更 B 客体的变更
C 内容的变更 D 全部基本条款的变更
2.债权人转让权利的,( A )。
A. 应通知债务人 B.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无效
C.应取得债务人的同意 D.无需通知债务人,也无须取得债务人的同意
3.我国对合同权利转让采取的标准是( C )。
A.自由主义 B.当事人同意主义 C.通知主义 D.法定主义
4.合同的变更,从原因与程序上看其分类有( ABDE )。
A.当事人各方协商同意变更合同 B.情事变更情况下当事人诉请变更
C.法院依职权裁决变更合同 D.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变更合同
E.形成权人行使形成权使合同变更
1.合同的变更,仅仅涉及(B )。
A.合同的标的变更 B.内容的局部变更
C.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变更 D.当事人的变更
2.合同正常变更的唯一条件是当事人(C)。
A.具有行为能力 B.具有意思能力 C.协商一致 D.不违法
3.关于合同的变更,(B )。
A.原则上仅向过去发生效力
B.不存在朔及力的问题
C.已经履行的债务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了法律根据
D.未变更的权利义务不再继续有效
4.合同的转让就是合同的(A)。
A.主体的变更 B.客体的变更
C.内容的变更 D.全部基本条款的变更
5.下列那些权利不因合同权利的移转而当然地移转于受让人。(A )
A.撤销权、解除权等形成权
B.债权的从属权利如担保物权
C.损害赔偿请求权
D.合同不履行时的违约金请求权
6.合同义务转移时,下列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中并不一并移转于承担人承担的有(C )。
A.违约金 B.利息
C.非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债务 D.同时履行抗辩权
7.当事人一方(B ),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A.不必经对方同意 B.经对方同意
C.必须经上级主管机关同意 D.必须经公证部门同意
第六章 合同的终止
1.从提存之日起超过( D )无人受领的物视为无主物。
A.5 年 B.10 年 C.15 年 D.20 年
2.随着合同关系的终止而消灭的权利有( ABCDE )。
A.抵押权 B.违约金债权 C.主债权 D.从债权 E. 利息债权
3.合同终止的原因中必然导致合同终止的情况有( ABCDE )。
A.清偿 B.提存 C.抵销 D.免除 E.混同
8.可导致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情况有(ABCD )。
A.清偿 B.提存 C.抵销 D.免除
9.下列情况中,发生混同并消灭权利义务关系的是( AB)。
A.互负债务的男女结婚
B.有合同债务关系的甲乙企业合并
C.票据的债权人、债务人归于一人
D.债权标的属于他人权利的混同
10.免除的性质为(ACD )。
A.单方行为 B.双方行为 C.处分行为 D.非要式行为
11.下列情况可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是( ABCD)。
A.不可抗力 B.拒绝履行 C.履行迟延 D.不完全履行
12.解除权因下列原因消灭( ABCD)。
A.解除权人抛弃解除权
B.法律规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
C.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约定期限届满
D.法律没有规定且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经双方催告后该权利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
13.下列有关清偿费用的说法正确的是(CD )。
A.一律由债权人承担 B.一律由债务人承担
C.原则上由债务人承担
D.因债权人的原因导致清偿费用增加的由债权人承担
14.下列情形可以提存的是(ABCD )。
A.无法确定谁是债权人
B.债权人下落不明
C.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D.当事人约定以提存方式履行债务的
15.对于法定抵销,说法正确的是( BC)。
A.必须双方债权均已到期 B.债权的种类和性质必须相同
C.只须主动债权到期 D.债权的种类和性质不必相同
第七章 违约责任
1.违约行为是当事人( B )。
A. 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B.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C. 应当对合同不能成立负有责任的行为
D.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人身和其他财产损失的行为
2.违约责任的确定是指当事人( B )。
A.表示要承担对方的损失
B.表示要承担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且采取积极措施补救合同损失和应对方的要求继续段
行合同
C.已经承担了对方当事人的损失
D.是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解决合同纠纷的裁判结果
3.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是( A )。
A. 严格责任原则 B.违约责任原则
C.过错责任原则 D.公平责任原则
4.我国合同法律制度规定当事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主要有( BDE )。
A.支付定金 B.赔偿损失
C. 中止履行合同 D.继续履行合同 E. 采取补救措施
5、违约责任是一种(A )法律责任。
A.合同 B.侵权 C.欺诈 D.不正当竞争
6、承担违约的方式有(C)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7、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定金和违约金的情况时,可以(B)可以定金和违约金一起适用
第八章 合同法的适用与解释
1.依照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经济或社会的效果而对合同进行的解释属于( D )。
A. 体系解释 B.参照习惯或惯例解释
C. 历史解释 D.符合合同目的解释
第九章 买卖合同
1.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 B )。
A. 买受人承担 B.出卖人承担 C. 担保人承担 D.第三人承担
2.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 A )。
A.财产交付时起转移 B.财产交付之前转移
C.财产交付之后转移 D .双方当事人认为合适的时间转移
3.买卖合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交付标的
物的地点应当为( D )。
A.合同签订地 B.合同一方当事人户籍所在地
C.合同履行地 D.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
4.买卖合同的特征有( ABCDE ).
A.它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B.它是标的物所有权与价歇对价转移的合同 C.它是双务有偿
合同 D.它是诺成合同 E.在一般情况下它是不要式合同
5.从世界各国的规定看,特种买卖主要包括( ABCDE )。
A.买回 B.试验买卖 C.房屋买卖
D.易货交易 E.招投标买卖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1、供用电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ABCE )。
A.供用电合同属于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B.供用电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
C.供用电合同多为标准合同
D.供用电合同属于要式合同
E.供用电合同受计划的控制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1、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 B )。
A.可以是所有类型的赠与合同 B.仅限于一般的赠与合同 C.可以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D.可以
是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
2.不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有( CDE )。
A.所有类型的赠与合同 B.一般的赠与合同
C.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D.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 E. 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1.当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支付利息期限时,借款期间不满( C )的,应当在退还借款时一并支
付。
A.3 个月 B.6 个月 C.12 个月 D.24 个月
2.借款合同中对货币种类的要求是( C ).
A.—般可以写明货币种类 B.无裔写明货币种类
C.必须写明货币种类 D.依当事人约定
3.在借款合同中的抵押担保中,可以抵押的财产有( A )。
A.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B.耕地土地使用权
C.宅基地土地使用权 D.某医院门诊大楼
4.借款合同抵押担保中不得抵押的财产有( ACDE )。
A. 土地所有权 B.国有土地使用权 C. 宅基地土地使用权 D.某大学校舍 E.夫妻离婚涉及有争
议的财产
5.在权利质押中可以质押的权利有( ABCDE )。
A.汇票 B.存款单 C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D.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 E.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1. 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D ).
A.1 年 B.5 年 C10 年 D.20 年
2.按照租赁合同规定的使用时间、方式使用承租的房屋,承租人对房屋有( ABD)权利,任何人不得
侵犯。
A.占用 B.使用 C.处分 D.收益 E.转让
3.下列财产能作为租赁合同标的物有( CD )。
A.能源 B.货币 C.汽车 D.电影片 E.股票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
1.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 C )。
A. 由出租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B.由承租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C. 出租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D. 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2.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有( ABCDE )。
A.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B.为双务合同
C.为有偿合同 D.为诺成合同 E.为要式合同
第十五章 承揽、建设工程合同
1.共同承担人对定作人( B )。
A. 不承担连带责任 B. 承担连带责任
C. 谁的过错谁承担责任 D. 由法律作出规定
2.承揽合同成立后,定作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 D )。
A.仅仅在承搅人尚来艘行合同时,可以要求解除
B.因为定作人的定作物不具有通用性,合同一旦解除将造成浪费,所以一般不允许定
作人解除合同,除非有特殊情况
C 加工合同的定作人在提供原材料前,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D 定作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但要赔偿承攒人的损失
3.承揽合同的种类有( ABCDE)。
A.加工合同 B.定作合同 C.修理合同 D.复制合同
E.检验合同
17.承揽人擅自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任务交由第三人完成,定作人的权利有( A)。
A.可以解除合同
B.在第三人存在不能完成合同任务的前提下,可以解除合同
C.不能解除合同,只能不接受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并要求承揽人自己完成工作任务
D.在承揽人不能按约定完成合同的前提下,可以解除合同
18.承揽工作包括( ABCD)。
A.加工 B.定作 C.修理 D.复制。
19.建筑工程合同的形式(C )。
A. 可以是书面的 B.可以是口头的
C.必须是书面的 D.必须是经过公证的
13、发包人(ABCD)
第十六章 运输合同
1.在铁路运辖过程中,由于托运人.收货人或其所派押运人的过错,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
染损害的,承运人( B )。
A 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B 不负赔偿责任
C 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D 只赔偿直接损失
2.货运合同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有( ABE )。
A.可以是托运人 B.在知道货物运输到达后,应当及时提贷
C.逾期提货的,应当先由托运人向承运人支付保管等费用
D.逾期提货的,托运人与收货人为一人时,由收货人承担支付保管费的责任
E.在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
3、客运合同的承运人(ABCD)
4、货物合同的托运人应当(ABCD)
5、货物合同的承运人(ACD)
A、在货物运输到达后,及时通知收货人 C、对需要办理审批 D、托运危险品时
6、货物合同的收货人
7、多式联运的经营人(ABCD)
第十七章 技术合同
1.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 A )。
A. 研究开发人所有 B. 委托开发人所有
C. 研究开发人与委托开发人共同所有 D.国家所有
2.技术咨询报告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的合同种类有:( ABCD )。
A.可行性论证合同 B.技术预测合同
C.专题技术调查台同 D.分析评价报告合同
E.关于风险分担合同
3.技术合作开发合同中的风险责任分担原则有( ABDE )。
A.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承担的比例 B.由双方当事人合理分担
C.由研究方承担 D.通知义务的履行
E.对因未及时通知致使损失扩大的承担原则
第十八章 保管、仓储合同
1.保管合同自( B )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A.承诺到达要约人 B.保管物交付
C.合同书签定 D.双方就合同主要条款协商一致
2.保管合同和保管人拍卖、变卖保管物其所得价款(C )。
A.不返还寄存人 B.全部返还寄存人
C.扣除保管费用和其他费用后将剩余部分返还寄存人
D.保管人和寄存人各得一半
3.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有( ABDE )。
A. 保管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民事主体
B.其保管的对象是动产 C. 其保管的对象是不动产
D.为诺成、双务合同 E. 为有偿、不要式合同
第十九章 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
l.行纪人依行纪合同从事行纪业务时可能与第三人订立买卖合同,在该买卖合同关系 中,行纪人属于
( A )。
A.当事人 B. 代理人 C. 居间人 D. 利害关系人
2.委托合同终止的一般原因有(ABCD ).
A. 合同履行完毕 B. 合同有效期届满
C. 完成受托事务 D. 履行已不可能
E.合同被解除
3.居间合同的特征有(ABCDE)。
A.居间人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
B.居间人居介绍人地位 C.居间合同具有诺成性
D.居间合同具有非要式性 E.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
4.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但(ABD)。
A. 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
B. 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委托人利益的需要,受托人可以不经委托人的同意转委托
C.未经委托人同意的转委托,均由受托人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D.经委托人同意的转委托,由委托人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负责
5.居间人(AB )。
A.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B.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C.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D.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自己承担
案例十五:某食品加工厂与某供电局签订了供电合同。令同对供电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点、
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的结算方式、违约责任都做了规定。对违约责任,合同约定:由于供电方的责任
造成未按合同约定供电时,供电局应当补还电力、电量,并给予赔偿;由于用电方违约责任造成的后果
由用电方承担;用电方超过计划用电,供电局除扣除超用电外,还要征收违约金。8 月节前夕,供电局
到食品加工厂检查用电情况,食品加工厂没有任何“表示”,供电局领导检查完毕后离开。8 月 20 日,食
品加工厂地区暴雨造成多处停电,食品加工厂要求供电局进快检修,恢复供电。8 月 21 日,其他一些部
门相继恢复供电,而食品加工厂一直到 8 月 22 日才恢复供电,结果由于天气热造成许多食品腐烂,损
失较大。食品加工厂认为,供电局没有及时恢复供电起造成损失的主要原因,因此,该损失应当由供电
局赔偿。根据合同法规定,回答下列问题:l,供电局对停电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2.供电局是否应
当对食品加工厂的损失负责?为什么?
答:1、供电局对停电不承担责任。合同法第 117 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
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因暴雨造成停电,属不可抗力范围,即不能预
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且无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况。 2、应当负责。合同法第 181 条: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
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发生因暴雨造成停电事故后,食品厂要求供电局及时抢修,8 月 21 日其他
部门相继恢复供电,而食品厂到 8 月 22 日才恢复供电。迟延一天供电所造成食品厂的损失,供电局应
当赔偿。
案例十六:某个体户杨某见本村的小学很破,遂答应捐款 100 万元,逐年改善校舍,每年支付 20 万元,
并连续支付了两年。第三年春节后,杨某不幸患上白血病,花掉自己的所有积蓄,刚还有许多欠款。根
据合同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如果该赠与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也没有公证,是否可以撤销?为什
么? 2.如果已经公证,是否可以撤销?为什么? 3.杨某是否可以要求返还已经赠与的 20 万元?
4.如果杨某没有患病,是否可以撤销赠与?为什么?
答:1、、不可以撤销。合同法第 186 条第 2 款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合同或者经过公正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的规定。本案中个体户杨某的捐款给小学,属于社会公益之
举,所以不可撤销赠与合同,杨某不能行使撤销权。 2、如已公证,也不可撤销,理由见上条。 3、
杨某不可以要求返还已经赠与的 20 万元。因为杨某无撤销赠与合同权,合同法第 194 条规定,撤销权
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本案中杨某无撤销权,赠与 20 万元的行为未被撤销,
当然也不能要求返还已赠与的 20 万元,杨某以“合同法第 195 条行使赠与拒绝履行”权 。赠与人的经济
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本案中杨某因患上白血
病,花掉自己的所有积蓄,同时还有许多欠款。表明个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和
家庭生活,可以拒绝履行尚未履行的捐款 60 万元。 4、如果杨某没有患病,不可以撤销赠与,因为这
是属于合同法第 186 条规定的社会公益赠与。
案例十七:张某为了做生意,向本村的个体运输户李某借了 10000 元,期限为两年。根据合同法及相关
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双方的合同为口头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 2.双方的合同如果
有效,那么合同什么时候生效?为什么? 3.双方约定的利息为年利率 20%,假如当年的国家银行利率
为 6%,双方约定的年利率 20%合法吗?为什么? 4.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的支付时间,应当如何确定?为
什么? 5.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应当怎么处理利息问题?为什么?
答:1、双方的合同为口头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法第 197 条第 1 款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
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属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可以口头合同。即法律允许当事人
约定借款合同形式不采用书面形式。 2、货款人个体运输户李某 1 万元交付张某时生效。合同法第 210
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货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3、合法。根据最高法院 1981 年 8 月
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民间借款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
的 4 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利息不予保护。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年利率为 20%,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
6%,未超过 4 倍,故合法。 4、根据合同法第 205 条规定,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确的,依 61 条规定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前述方
法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限在 1 年以上的,应当在年届满 1 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 1 年的,应当在退
还借款时一并支付。本案中借款利息支付应在年届满 1 年时支付。 5、视为不支付利息。合同法第 211
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视为不支付利息。本案中如果双方没
有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
案例十八:某运输公司由于业务需要租赁了某居民的临街门市房屋三间。根据合同法回答下列问题:
1.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租赁期限为 1 年,如果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是否有效?为什么? 2.在房屋需要
维修的情况下,出租人没有维修,如果某运输公司自己维修是否可以?费用由谁承担?为什么? 3.出租人
如果出卖房屋,承租人某运输公司享有什么权利?为什么?
答:1、有效。合同法第 215 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
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本案虽约定租期 1 年,但未采用书面形式,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所以有效。
2、某运输公司自己维修所租私房是可以的,费用应由出租人承担。合同法第 221 条规定,承租人在租
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
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3、承租人某运输公司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合同法 230 法规定,出
租人出卖租贷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
利。
案例十九:某企业需要购买一套生产 DVD 的生产线,但由于缺少资金,找到某融资租赁公司,在融资
租赁公司的建议下,由租赁公司出资购买了甲公司的 DVD 生产线,然后租赁给某企业。根据合同法规
定,回答下列问题:1.甲企业应当向谁交付标的物? 2.甲企业不履行合同,由谁行使索赔的权利?为
什么? 3.如果甲企业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使用目的,出租人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4.在租赁
期间的维修义务由承租人,还是由出租人负责?为什么?
答:1、甲企业应当向承租人某企业交付 DVD 生产线。合同法第 239 条规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
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
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2、甲企业不履行合同,由出租人租赁公司行使索赔的权利。合同法第 240 条
规定“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
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本案中,合同中并未约定索赔权由出租人转让给承租人,所以承
租人不享有行使索赔权。 3、出租人不承租责任。合同法第 244 条规定“租贷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
使用目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
除外。本案中不存在除外情况,故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4、租赁期间的维修义务由承租人某企业承担。
合同法第 247 条规定,承租人应该妥善保管,使用租贷物。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贷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案例二十:佰斯房地产公司欲装修新建成的商品楼一栋。2000 年 5 月 7 日,佰斯公司与本市胜捷建筑公
司签订了施工合同。胜捷公司为佰斯公司 A 楼阳台安装铝合金玻璃窗 90 个。主要原材料铝合金、茶色
玻璃由佰斯公司提供,酬金 18000 元。根据胜捷公司的计算,佰斯公司购买了相应的足额原材料,并将
这些材料全部交给了胜捷公司,胜捷公司将材料放在工地临时材料库中。5 月 22 日,胜捷公司发现前一
天耒完全安装完毕的 4 个一楼阳台铝合金窗架被盗。发现被盗后,胜捷公司及时将这一情况告知了佰斯
公司,并要求佰斯公司重新购买这四个阳台铝合金窗架的原材料。经查,这 4 个窗架均为仅有一半已经
固定在阳台上,尚未装上玻璃,盗贼从外部卸走。4 个窗架价值 2000 元。佰斯公司认为该损失应由胜捷
公司赔偿,而胜捷公司认为被盗的 4 个窗架已安装在阳台上,商品楼是由被告派人看管的,自然包括看
管阳台上的窗架,因此被盗窗架的损失应由佰斯公司承担。对此佰斯公司认为:合同规定阳台全部安装
好后,再统一验收交付,此时已安装的窗架既未验收,也未交付,在此期间应由原告自己看管,自己承
担损失。问题:1.你认为胜捷公司的说法是否有道理? 2.上述案例中的损失应由哪一方承担?为什么?
答:1、胜捷公司的说法无法律依据。本案属于承揽合同一种。装修材料由定作人佰斯公司提供的,并
瘵这些材料全部交给承揽人胜捷公司。胜捷公司未完全安装完毕的 4 个一楼阳台铝合金窗架被盗。而胜
捷公司认为 4 个窗架已经安装在阳台上,商品楼是由被告派人看管的,自然包括看管阳台上的窗架,因
此被盗的损失应由佰斯公司承担。合同法第 265 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
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本案中,胜捷公司因保
管不善造成定作人装修材料被盗,应当承担被盗的 4 个阳台铝合金窗架和损失给定作人佰斯公司。承揽
人应当预见也能够预见未安装完的 1 楼铝合金窗架有被盗可能。却未采取必要措施,主观上有过错,而
法律或合同均未规定定作人有保管承揽合同材料的义务,故胜捷公司主张被盗损失应由定作人佰斯公司
承担无理。况且合同约定:阳台全部安装好后,再统一验收交付,此时已安装的窗架未验收,也未交付,
在此期间应由承揽人自己看管。
案例二十一:2000 年 4 月 2 日,四方公司与高斯厂签订了一份定作合同。合同规定,由高斯厂按四方公
司提供的样品加工服装,共计 500 件,价款为 12000 元。合同还规定由高斯厂办理交由迅达运输公司托
运加工服装的手续,运费由四方公司支付,并且合同中写明:“发货日期:2000 年 4 月 28 日发出。交货
地点;四方公司。”同年 4 月 28 日,高斯厂办妥了托运手续,货物发出并电告四方公司。迅达运输公司
的车行至半路,因连降暴雨,公路被严重冲坏,所以致使汽车滞留。5 月 2 日,服装运到。四方公司电
话通知高斯厂,由于高斯厂没有及时将所定作的服装运到,致使四方公司不能按时向协作单位供货,已
造成损失 20000 元,高斯厂逾期交货,要承担违约责任。高斯厂认为,自己于 4 月 28 日发出货物后就
已履行完了合同义务。逾期交货的责任应由运输公司承担。问题:1.高斯厂在何时完成了合同? 2.结
合运输合同,回答迅达运输公司是否对逾期交付负责?
答:1、根据合同约定,高斯按样品加工服装,属定作合同,由高斯厂代办托运。合同履行期限为 2000
年 4 月 28 日发货,合同中存在定作合同关系与运输合同关系两种不同法律关系。本案中合同规定定作
物交付方式为代办托运,即由四方公司支付运费由高斯厂托运。 履行期限为 2000 年 4 月 28 日发货。
迅达运输公司负责返送到履行地点:四方公司。高斯公司按约在 4 月 28 日把加工定作物服装托运,即
履行了定作合同的全部义务,所以高斯厂已完成了定作合同。2、运输公司对逾期交付不负责。理由有:
运输公司运输迟延履行的原因是不可抗力造成的,因不可抗力,可免除运输公司的延期运到责任。合同
法第 117 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无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况,运输公司因连降暴雨,公路被严重冲坏,所以使运输
公司延期运到,属不可抗力,可以免责。
案例二十二:2000 年 8 月 16 日北京京都贸易中心从广州订购了 22 元到 280 元价格不等的月饼 500 盒。
8 月 28 日,京都贸易中心在广州火车站办理托运事宜,运费为 1 500 元,广州火车站承运,运期为 6 天,
预计 9 月 3 日到北京火车站。因中途耽搁,货物延期 10 天,于 9 月 13 日才到达北京火车站。这时中秋
节已过月饼需求量骤减,京都贸易中心不得不大幅度削价出售,直至每块 元,即使如此,尚有部分
月饼销不出去。按京都贸易中心买入价算,损失 58 000 元,贸易中心要求承运人赔偿经济损失。问题:
1.你认为承运人对京都贸易中心所遭受的损失有否责任? 2.如果承运人对迟延运到负有责任,应赔
偿京都贸易中心的哪些损失?
答:1、本案中运输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合同的履行期限,预计 9 月 3 日,结果货物延期 10 天,在中秋节
之后的 9 月 13 日才运到。承运人履行迟延,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 29 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
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案例运输到约定地点。在贷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规
定的日期将承运贷物运至指定地点,这是承运人主要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则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2、按照<<铁路贷物运输规程>>第 36 条规定,运期为 6 天,逾期到达日数在 6 日以上的,承运人向收贷
人支付运费的 20%的违约金。其他损失不赔偿。本案中承运人铁路部门只能支付因迟延的违约金运价的
20% 。
案例二十三:2000 年 10 月 22 日国玛电器公司到深圳采购商品时,以每台 153 元购买 H 牌随身听 500
台,并于 10 月 30·在深圳火车站办理托运,到站为北京火车站,该机外包装有明确储运指示标志。铁路
发站于 11 月 2 日将该货物装进货车,10 日到北京车站,车站当天即通知国玛公司领货。国玛公司领货
时发现,500 台随中只有 50 台完好,其余均有不同程度损坏,于是拒领货物。后经双方协商,国玛公司
将 50 台完好无损的随身听领回,但关于其余 450 台随身听,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国玛公司要求承
运人按本地每台 265 元价格赔偿其余 450 台随身听的价款,及运杂费损失;承运人认为该批随身听尚可
恢复,对此只需赔偿修复费用。对不能修复至原质量水平的随身听,应按货物的购进价赔偿。 1.你
认为上述案例应当如何处理? 2.假设有 50 台随身听不能修复,承运人应当赔偿国玛公司的损失如何
计算?
答:1、国玛电器公司与铁路贷运处之间的运输合同合法有效。争议焦点是铁路贷运部门在承运过程中
造成 450 台随身听损失就如何赔偿。因为该批贷物外馐有明确储运指示标志,说明托运人国玛电器公司
对该批随身听符合国家要求的包装标准。托运人对该批货损无责任。承运过程中未出现不可抗力、意外
事件及托运人的过错的原因,所以,该批货损的责任应由承运人铁路部门承担。 2、承运人应当按照
交货地点北京地区随身听市场价格赔偿国玛公司。
案例二十四:2000 年 6 月 2 日,公信运输公司与快乐公司签订水运合同,由公信运输公司用船从甲地将
快乐公司托运的 500 只活猪运至乙地。6 月 2 日晚船至乙地后,通知快乐公司卸船。但快乐公司于 6 月
4 日才派人卸货。造成公信运输公司船停航 1 天,购买饲料 1000 斤。公信运输公司要求快乐公司支付停
航的损失、饲料费。问题:快乐公司是否要承担公信公司停航舶损失、饲料费?
答:快乐公司应当承担公信公司停航费、饲料费。合同法第 309 条规定“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
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
等费用。本案中,收货人快乐公司得到公信公司货已运到的通知后,却逾期提货,造成承运人公信公司
船停航 1 天,购买饲料 1000 公斤的损失。根据<<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 10 条的规定。收货人
接到到达港到货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港办妥货物交接验收手续,将货物提离港区。根据法律规
定,收货人快乐公司逾期提货,应当向承运人支付因此而额外支付的劳务,支付相应的保管费,饲料费
是承运人额外支付理应赔偿,停航费也应承担。
案例二十五:李民是个体出租汽车司机,家住偏僻的城乡结合地,每天出车都要白白开上一段土路,才
能驶上有客人的公路。邻居们掌握了这个规律,经常要求李民白拉自己一段路,李民也愿意效劳。2000
年 5 月 3 日,李民开车从不蹭车的王文身边经过,’见王文拿着一个大包,便伸出头来说: “老哥上哪儿?
上来吧!”王文一边推辞说:“太麻烦了”,一边上了车。原来王文揣着五瓶沉沉甸甸的茅台酒嫌累,从上
车地点到公路有 3 里路程,期间没有公共汽车。他上车后对李民说到公自己就下,李民像往常一样没有
打表。途中,一只小猪突然冲了出来,李民为躲闪便猛然向左打把。对突如其来的颠簸,王文没有思想
准备,头部撞青了,茅台酒全碎了。王文要求李民至少赔偿茅台酒,李民不答应。李民认为王文免费搭
车,自己没有收车费,不应当承担过多的责任。王文却不这么认为,他说:坐的士车是下车时交钱,所
以自己不是免费乘车,而是因为出事没有付酬。问题: 1.你认为谁的说法有道理? 2.本案是否付酬
对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有什么影响吗?
答:1、我认为李民,王文说法都无道理。2、李民认为王文免费搭车,不应当承担过多责任,缺乏法律
依据。王文说自己不是免费,因出事而没有付酬,王文是否付酬对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没有什么影响。
案例二十六:小雨点电器厂与娃娃儿童玩具科研所达成协议,其内容为:娃娃科研所将自己研制并已加
工好的 5000 套“儿童手风琴”零件转让给小雨点,总价款为 10 万元。娃娃儿童玩具科研所保证零件均为
合格品,如出现不合格件或缺件,由娃娃科研所负责更换或补齐。小雨点电器厂在组装时, 由科研所
派技术人员指导,但技术人员在指导期间的工资由小雨点电器厂负责。如因产品设计或零件质量有问题
造成组装困难或者出现质量问题, 由娃娃科研所负责帮助解决。合同履行后,小雨点电器厂发现娃娃
科研所提供的零件不齐全,并存在质量问题,无法组装成机。要求娃娃科研所返还购买“儿童手风琴”零
件款及赔偿利息等。娃娃儿童玩具科研所却认为:是原告来我科研所要求购买“儿童手风琴”零件的,他
们付了款,我方不仅供了货,还派出技术人员给予指导,并组装好样机,双方已完成销售活动的全过程,
小雨点至今尚未组装出售“儿童手风琴”的责任应当自负。问题:1.本案例中的合同是买卖合同还是技
术合同? 2.如果是技术合同,你认为是哪类技术合同? 3,你认为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答:1、本合同签订的内容确实不够规范,具有转让 5000 套“儿童手风琴”零件给小雨点电器厂的买卖合
同特性。实质是本合同标的是“娃娃科研所将自己研制并已加工好的 5000 套‘儿童手风琴’零件转让给小
雨点”,即将自己研制的新产品组装技术转让给小雨点电器厂,科研所派技术人员指导组装属于新产品
组装技术转让不可缺少的内容。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
同。技术转让合同是指一定的法律主体之间就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或者专有技术
转让而订立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合同。本案中新产品“儿童手风琴”组装技术就属于专有技术,只不
过本案中的转让由 5000 套“儿童手风琴”零件转让来体现,容易产生实物所有权转让的误解。因为一般
买卖合同标的不含有无形的智力劳动技术成果的内容;而本案中 5000 套“儿童手风琴”零件中却含有娃
娃科研所自己研制的“儿童手风琴”技术成果。所以本案属技术合同,而非买卖合同。 2、本案属于技
术转让合同。 3、根据合同法第 347 条规定“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
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承担保密义务。“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安装技术体现的载体是
研究所加工好的 5000 套“儿童手风琴”零件。其订立合同的目的“儿童手风琴”生产技术,而不是“儿童手
风琴”产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研究所提供的零件不齐全,存在质量问题,属于违约行为。根据合同
法第 111 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合同中明确约定“如
出现不合格件或缺件,由娃娃科研所负责更换或补齐.”如果研究所不同意,那么小雨点电器厂要求科研
所返还购买零件款及赔偿利息等应得到支持,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是合同法第 351 条规定“让
与人未按照约定转让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
案例二十七:K 研究中心与鸿图油漆厂 2000 年 4 月 7 日签订联合开发新型涂料的协议书。协议约定,
油漆厂投入固定资产、动态技术共计 110 万元,K 研究所投入资金 10 万元,鸿图油漆厂成立生产车间,
设立二级财务账目,由双方组成领导小组。联合开发的时间为 3 年。协议签订后,K 研究中心付给了 60
万元投资款, 鸿图油漆厂则提供生产用房 135 平方米以及两台设备,并设立了二级财务账目。但油漆
厂在组织该厂技术人员进行研究、制作的过程中,终因不能解决新涂料的关键技术问题而停止试制,同
时将生产车间改作他用,并终止了财务项目。K 研究中心在 2000 年 6 月 7 日发现上述情况,要求鸿图
油漆厂退还 60 万元投资款,返还利息并赔偿损失。鸿图油漆厂拒绝返还,理由有:第一,投资已经使
用。开发期间购入材料及机器配件 34 万元,订购模具 15 万元,材料加工及其他费用 19 万元。目前还
剩余部分材料;第二,K 研究中心也没有按照合同履行“动态技术”的投资;第三,开发的停止是因为所
出现的技术问题无法攻克。开发便意味着风险,开发的失败我方也遭受了损失,所以不能再“赔偿”K 研
究中心的损失。对此,K 研究中心认为:在研制期间固然需要购买材料,可是鸿图油漆厂盲目大量买进
原材料,造成积压和浪费。在攻克技术难题时鸿图油漆厂不是积极主动想办法解决,或与 K 研究中心协
商解决的办法,而是擅自停止研究并将车间改作他用,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鸿图油漆厂应当赔偿我
方的损失。问题:你认为上述案例应当怎么处理?双方当事人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答:K 研究中心与鸿图油漆厂签订联合开发合同。根据合同法第 335 条规定,双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是应
当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本案合
同当事人应严格按合同规定履行合同的各自义务。但双方没有近合同约定成立领导小组,及时协调领导
技术开发,解决技术难题,因此双方当事人在这一点上都违反合同约定,对纠纷的产生均负有责任。K
研究中心虽按约履行了 60 万元投资款,但没有参与研究开发工作,违反合同法第 335 条规定没有按约
履行“动态技术”投资,但“动态技术”没有确切含义。鸿图油漆厂在研制过程中盲目大量买进原材料,造
成积压和浪费,在攻克技术难题上不是积极主动想办法解决,又未与 K 研究中心协商解决的办法,而是
擅自停止研究,并将车间改作他用,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综合双方违约情况,油漆厂对纠纷的产生
应负主要责任,K 研究中心对损失的产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因其未参与研究,对其投资不闻不问,对
合作开发风险估计不足,对扩大的损失也有责任。鉴于双方过错大小不同,根据合同法第 334 条规定,
研究开发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 120 条规定,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终止履行同,油漆厂退
还 K 研究中心 50 万元,其他请求均不支持。
案例二十八:大海材料厂为改进产品控制设备,需要有两台超声波测试仪。为此,与可望仪器所签订一
份委托开发技术合同。合同规定:可望仪器所拿出初样,交付测试仪;大海材料厂预付一半开发经费,
计 20 万元。可望仪器所经过半年的研究开发,拿出了样机。大海材料厂提出仪器中的技术指标需作些
改进。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大海材料厂增加 10 万元开发费。这以后,可望仪器所继续进行研究开发,
但始终没能过关。可望仪器所拿出了符合合同最初技术指标要求的测试仪。大海材料厂认为没达到双方
约定的技术指标,只同意一共支付 40 万元开发费,增加部分由可望仪器所自己承担,理由是开发方既
然答应继续研究,应该对研究的结果有把握,否则为什么要答应?可望仪器所对此有异议,认为研究开
发工作本身存在很大风险,任何开发方也不能保证百分之百完成开发任务,也不能要求它必须完成开发。
后期开发工作的失败应由委托方承担损失。问题:你认为后期的风险责任应该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此案是一件以技术开发为内容的委托开发合同纠纷。其标的是存在风险的技术开发成果超声波测试
仪。本案争议焦点是委托合同变更后的风险责任如何分担。本案中的合同变更采用口头协议,对变更的
超声波测试仪技术指标,开发风险承担都是口头协商,这使得仪器所提出双方对风险责任约定很难查清。
合同法第 338 条规定“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
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责任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协议补充,达不成补充协议的,
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所以研究开发失败部分所花费用,由委托方大海材料厂与研究开发方可望
仪器所按合理比例承担。
案例二十九:李某行至荒郊野外,为安全将红旗轿车停在石合村供销社院子里过夜,并交供销社负责人
张某 10 元保管费。第二天,李某来取车时,发现车身大面积被划伤了。张某说是拉着柴禾的小驴经过
时干的。李某要求张某返还 10 元保管费并赔偿损失至少 600 元。张某认为,你把车停在这儿,我保证
你没有丢就行了。再者划你车的是驴也不是我。张某拒绝返还 10 元保管费和赔偿其他损失。李某却说,
我在车上安装着目前最先进的防盗锁,别说是在偏僻的农村,就是在城市又有几个人可以偷走?我存车
的目的根本不是防盗,而是防止外观毁损。现在我的目的没有达到,你就应该赔偿损失。问题:1.你
认为张某是否应该返还 10 元保管费? 2.李某的车所遭受损失应该由谁来赔偿?
答:1、张某因自己未尽妥善保管保管物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张某应该返还 10 保管费。2、李某的车
所遭受的损失应该由张某来赔偿,当然张某还可以向小驴车主人追偿的,合同法第 374 条规定“保管期
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
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三十:南北股份有限公司经过批准对外发行优先股票 400 万元,每股面值 200 元,何亚将此情况告
知文海,文海表示愿意购买,便交给何亚人民币 5000 元。何亚在其公司购买了股票 25 股,但在股权证
书上登记为自己的名字。何亚将取得的股权证书及 25 股股票交文海保管。1990 年至 1992 年该公司支付
红利股息时,由何亚将股权证书及股票从出资人处收回,领取股息后给文海;1993 年初,该公司在原
发 400 万元股票的基础上,将一年的红利改为配发驳票,并根据该公司的扩股方案,以 1:1 配股为原
社会个人股配发 500 万元股票。此时何亚不再告诉文海而是自己出资购买。文海在得知后与何亚产生纠
纷。文海认为股票是自己的。当时何亚自己不愿意出资购买,便由文海出贵,事实上自己也已实际从何
亚手中取得该股票的股息。何亚虽在为文海购买股票时登记该股票为自己的名字,但不能改变该股票的
所有权。该股票应归我文海所有, 以后的一切权利也属于自己。何亚认为股权证书为自己的名字,此
数额的股票应是自己的股票,至于文海的钱算我借他的,以前的股息可以作为借款利息。问题:1.按
照新(合同法),你认为上述案例中文海与何亚是什么关系? 2.你认为股票应该归谁所有?
答:1、委托合同关系。本案中何亚与文海约定,何亚以自己的名字为文海购买本公司股票 25 股,取得
的股权证书及 25 股股票交文海保管。事后领取的股息何亚也交给了文海,证明何亚事实上也在为文海
处理股票委托事务。根据合同法第 396 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
事务的合同。本案何亚为受托人,文海是委托人。 2、股票应归文海所有。该公司扩股后,以 1:1 配
股为原社会个人股配发新股。原来的 25 股股票所有权为文海,虽然记载着何亚的名字,因委托合同关
系而归文海所有,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送配新股应归原个人股所有人。按合同法规定,受托人办理委
托事务与第三人发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自己承担。何亚主张送配的股票归自己,因为写有自己的名字,
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不应支持。
案例三十一:某甲将祖传的翡翠一块委托玟防商店出卖,某甲要求价格不低于 4000 元,出卖后玟妨可
得酬金 500 元。2000 年 5 月 26 日,玟防商店以 15000 元的价格将其出售。某甲支付了酬金 500 元。玟
防商店认为除应当得到约定的酬金外,因为自己的努力,将翡翠卖出一个高价,某甲应将高出部分归于
自己,或者至少得到绝大部分。某甲却拒绝了玟防商店的要求。他认为玟防商店受客人的委托就应当尽
心尽力为顾客谋利益,否则为违约。对于多出部分,合同没有约定,自己理应得到全部。问题:1.多
卖的钱应当归谁所有? 2.某甲是否需要多付酬金?为什么?
答:1、某甲将祖传的翡翠委托玟防商店寄卖,双方当事人成立行纪合同关系。双方约定价格不低于 4000
元,而玟防商店却卖出 15000 元高价。对多得的收益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根据合同法第 418 条规定“行
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
61 条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所以多卖的钱应归某甲所有。 2、合同中没有就行纪人高于
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翡翠要增加报酬,如果经补充协议增加报酬不成的话,某甲可以不需要多支付报
酬,根据合同法第 418 条第 2 款。
案例三十二:某甲急需出租房屋,委托乙中介公司为其寻找承租人。乙与丙熟识,因为丙曾经乙公司介
绍租住房屋,后因为丙无故据不交纳房费被房主赶出来,对此事的前因后果乙是非常清楚的。乙向某甲
推荐了丙,但是没有向某甲提供丙的任何虚假信息,例如掩饰丙的劣迹,仅仅声称自己与丙熟识。某甲
与丙接触后,双方对价格没有异议,很快达成租房协议。不久支付第一笔房租的时间到来,丙又再次故
技重演拒绝支付房租。某甲经了解芦根本没有支付的能力。某甲要求乙支付房费,并返还所得酬金。乙
公司认为:自己的职责只是将丙介绍给某甲,某甲在与丙的接触中自然会认识、了解丙,公司并没有作
假的介绍。某甲却认为:乙公司说自己与丙熟识,则丙之经济状况乙应有所知晓,乙未对此特别说明,
使我认为自然应该是没有需要特别需警惕的情况,遂与丙签约。乙的行为属于欺诈。问题:1.乙是否
应当承担支付丙所欠房租的责任? 2.某甲可否要回已付的酬金?
答:1、某甲与乙中介公司为其寻找承租人的行为构成居间合同关系。乙与丙熟识,且已素有租房不付
房租金之劣迹,乙故意隐瞒了丙的劣迹重大事实,造成甲委托人房租金落实的损失。对此损失,乙应承
担支付丙所欠房租责任。根据合同法第 425 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
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
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根据合同法第 425 条规定,“不得要求支付报酬。”所以某甲可以要回
已付的酬金。
案例三十三:2000 年 4 月 2 日,卓海冶金公司受秦开物资公司委托,为秦开物资公司有偿联系购进螺纹
钢。经卓海冶金公司联系落实货源,秦开物资公司与纳南五金矿产公司建立了业务关系,双方子 2000
年 4 月 20 日签订了购销 1 万吨螺纹钢的合同。同日,卓海冶金公司,秦开物资公司就居间服务内容补
充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约定:由卓海冶金公司中介秦开物资公司认购的纳南五金矿产公司螺纹钢 1 万吨,
秦开物资公司应在货到一个月内,按每吨 100 元的比例,付给卓海冶金公司中介服务费。秦开物资公司
与五矿公司的购销螺纹钢合同履行中, 由于种种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最后期限
2000 年 6 月 13 日前,纳南五金矿产公司为维护自己的信誉,经与秦开物资公司协商,将 6000 吨钢板转
售给秦开物资公司。秦开物资公司已付 200 万元螺纹钢的预付款变更为钢板预付款,不再退还。双方依
约履行完毕。卓海冶金公司向秦开物资公司索要中介服务费却被拒绝。秦开物资公司认为;原来签订的
购销螺纹钢合同,没有生效,居间协议自然无效。后与五矿公司签订购销钢板合同,与卓海无关,卓海
自然不能请求支付中介费。而卓海冶金公司认为:为协助秦开物资公司与纳南五金矿产公司建立业务联
系,付出了大量的人力、财力,最终促使双方签订了螺纹钢购销合同,该合同虽因纳南五金矿产公司的
原因没有履行,但我公司与被告秦开物资公司签订的居间服务协议巳履行,秦开物资公司应当给付中介
费。退一步说我公司为促成秦开物资公司与纳南五金矿产公司达成协议,付出了一定的劳务和费用,对
此秦开物资公司总应当补偿吧。问题:1.你认为居间人卓海冶金公司是否已经完成居间行为? 2.对
卓海冶金公司为完成居间所支付的费用应当怎么处理?
答:1、卓海冶金公司受秦开物资公司委托,促成了秦开物资公司与纳南五金矿产公司签订购销 1 万吨
螺绞钢合同。该购销合同成立后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所以,卓海冶金公司的居间行为已经完成。合同法
第 424 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
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居间人已促成了秦开物资公司与纳南五金矿产公司的购销合同,后来双方就此
合同变更达成协议。委托人支付报酬是以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为条件。所以秦开物资公司应当支付卓海
冶金公司居间费。2、根据合同法第 426 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
负担。 据此,本案中居间人卓海冶金公司完成居间行为所支付的费用,应由自己承担,前提是委托人
秦开物资公司可支付居间报酬。如果委托人执意不支付居间报酬,或者未促成合同的成立的,居间活动
费则应由委托人秦开物资公司支付。
案例三十四:1988 年 6 月,菜市裕兴百货商行从某服装批发站购进一箱 A 航空衫(100 件)试销,消费者
反映良好。百货商行留存一件作为样品。并派业务员王莱找生产厂家(某县服装厂)联系要求购进 A 航空
衫。在给王某授权委托书中载明:授权给王某购进 1000 件 A 航空衫,并特别注明,要求所购进航空衫
与试销的航空衫式样、布料相同。同年 7 月 4 曰,王某代表百货商行与服装厂签订了购进十箱(1000 件)A
航空衫的合同。百货商行收货后,即将 1000 件 A,航空衫上架销售,消费者反映冷淡,购买者寥寥无
几。百货商行将其与 A 航空衫比较,发现两者在式样和布料质地上有明显区别,即派业务员王某到服装
厂要求调换与样品一致的 B 航空衬衫,服装厂称:“合同规定的是 A 航空衫。”拒绝换货。裕兴百货商行
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以欺诈确认合同无效,双方互相返还财产,并由服装厂赔偿经济损失。
受诉法院查明,1988 年 6 月裕兴百货商行从服装批发站购进一箱(100 件)A 航空衫,系由服装厂生产,
但由于车间把关不严,将 B 航空衫的包装箱贴上 A 航空衫的标记出厂(航空衫上没有区别标记)售给服装
批发站,服装批发站又转销给百货商行。故百货商行留存的样品实际上为 B 航空衫。在订立 1000 件购
销合同时,王某亦未出示样品。对此案形成二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由于服装厂的过失,造成百货
商行对标的重大误解,该合同应予撤销。第二种意见认为,服装厂将 B 航空衫包装箱上贴上 A 航空衫
的标记出厂,是——种过失,但在与百货商行的合同关系上,客观上表现为一种欺诈行为,使百货商行
违背自己真实意愿订立合同,应以欺诈确认合同无效。试分析:(1)哪种意见是正确的? (2)为什么?
答:1、第一种意见是正确的。 2、答:(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
干问题意见 (试行)第 71 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业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
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悼,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百
货商行对合同的标的,存在有重大误解.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与行为人真实愿望相违背,应当予以
撤销。双方应当互相返还财产。因百货商行的重大误解是由于服装厂的过错造成的,故对百货商行的实
际损失,应由服装厂予以赔偿。第二种意见认为,服装厂与百货腐行的合同关系中,客观上表现为一种
欺诈行为。此种说法,在法理上不通。欺诈是一种行为,但欺诈入主观上必须存在着故意,这是构成欺
诈的主观要件。百货商行业务员王某在订立合同时未出示样品,服装厂不了解百货商行的真实意思,其
主观上并无欺诈的故意。如果服装厂知道自己的行为有可能造成对方对标的产生重大误解,而不设法避
免,应认定其主观上有欺诈的间接故意,如不能查证这种间接故意的存在,则只能推定其主观上是过失。
案例三十五:1998 年 3 月 10 日某市食品厂与某市商场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规定,食品厂供给商
场总价歉为 5 万元的食品,交货期为同年 4 月 14 曰至 20 日,合同的终止期限为同年 5 月 10 日。双方
还在合同中约定了供 1 瞎双方的违约责任。其中,供方的违约责任为:如果不能交货;应按需方总价歉
的 5%支付违约金。至同年 5 月底,商场始终未见货到,遂即给食品厂发函他其发货。食品厂回函称:
“合同已经终止,双方的权利义务购销已经解除。”商场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食品厂履行合同。
试分析:(1)该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了吗? (2)商场享有哪些权利?
答:1、该合同权利义务已终止。因合同约定终止期限已到。 2、食品厂迟延交货,商场依法享有解
除合同的权利,但商场也有权要求食品厂继续履行合同,现商场要求食品厂继续履行合同,食品厂有义
务继续履行合同。并且商场有权要求食品厂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案例三十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个供货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一个月内向甲公司提供一级精铝锭 100
吨,价值 130 万元,双方约定如果乙公司不能按期供货的,每逾期一天须向甲公司支付贷款价值 %
的违约金。由于组织货源的原因,乙公司在两个月后才给甲公司交付了 100 砘精铝锭,甲公司验货时发
现不是一级精铝锭,而是二级楷铝锭,就以对方违约为由拒绝付款,要求乙公司支付一个月的违约金
39000 元,并且要求乙公司重新提供 100 吨一级精铝锭。但是乙公司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己的过错,而是
国家的产业政策调整所然,不应该支付违约金,而且所提供的精铝锭是经过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
品;甲公司不应当小题大做,现在精铝锭供应比较紧张,根本不可能重新提供精铝锭。甲公司坚持以公
司应当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合同。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
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履行合同。乙公司在答辩状中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己的本意,也不是自己所能
控制得了的.不应当支付违约金,即使支付违约金,也不应当支付 39000 元之多,这个请求不公平。试
分析:(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2)乙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是客观原
因还是市场原因? (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提供一级晶标准的说法有无依据? (4)乙公
司主张不能按时供应货物有无依据? (5)乙公司主张违约金的数额太高了,自己不应当承担这么多的违
约金的说法有无依据?
答: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有效合同。 2、乙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是违
反了合同的义务,
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提供一级品标准的说法是有合同
依据的。 4、乙公司主张不能按时供应货物是由于组织货源的原因造成的,不应当由自己负责的说法
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合同依据。因为不能组织货源是正常的市场风险,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承担责任。
5、乙公司主张违约金的数额太高了,自己不应当承担这么多的违约金的说法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39000
元违约金相当于合同金额的 3%,并不是很高;根据合同的法的规定,当事人对约定过高或者过低的违
约金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调整,但是本合同争议中的违约金金额仅占合同金额的 3%,不能
适用前述合同法的规定。
案例三十七:孪某长期在外地工作,家里的父母年迈无人照顾,邻居的章某由于和李某的关系较好,就
抽空前来照顾二位老人。李某在感动之余,就决定将自己的一台八成新的彩电送给对方。根据《合同法》
分析并回答下列问题:(1)如果彩电在答应送给对方后由于关系变坏,李某是否可以撤销赠与?为什么? (2)
如果已经将彩电交付给对方李某是否可以撤销赠与?为什么? (3)如果彩电本身有瑕疵,孪某在赠与后
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4)如果彩电在使用过程中爆炸使章某受到损失,并且李某曲经保证彩电没有
问题,李某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为什么? (5)如果在彩电送给对方时,李某要求章某照顾其父母,而彩
电本身有瑕疵,李某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6)如果章某没有按照约定照顾其父母,李某在交付彩电
后是否可以撤销赠与?为什么?
答:1、李某可以撤销赠与 i{合同珐}第 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2、不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第 186 条规定,赠与人在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权
利已经转移的情况下不可以撤销。 3、不承担责任。《合同法》第 191 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
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4、承担责任。《合同法》·第 191 条第 2 歇规定,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
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承担责任。{合同法}第 191 条规定,附
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6、可以撤
销。《合同法》第 190 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合同
法》192 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第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
的近亲属;第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第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案例三十八: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 35#,33#两种型号的医用手套各一万打,
交货期为 1997 年 4 月。甲公司为履行合同,与丙公司签订了同样标的合同,交货期为 1997 年 3 月。1997
年 5 月,乙公司催促甲公司发货。甲公司经理陈某亲自赴丙公司催货,但未找到丙公司的负责人,陈某
了解到丙公司将该批货物交丁厂生产,就直接到丁厂催货。丁厂答复陈某,仓库小只有 33#—种规格的
医用手套,35#无货。陈某表示只发一种规格也没问题。丁厂即将 33#医用手套二万打交铁路发运,将提
货单交给陈某,并通知丙公司已经发货。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陈某提出丙公司迟延交货,应承
担违约责任。经协商,甲公司扣除 3500 元作为违约金后,支付了其余货款。甲公司将提货单交给乙公
司,要求乙公司付款。乙公司验收时发现货物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且部分医用手套已过期。乙公司当
即向甲公司提出退货,并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未答复,乙公司即拒不提货。火车站将货物
存入仓库,1997 年 9 月,当地暴发洪水,火车站仓库遭水淹,该批医用手套全部报废。请问:(1)部分
医用手套规格与要求不符,应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2)部分医用手套过期的责任应由谁承担?为什么?(3)
医用手套全部报废的责任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1、应由甲承担责任。因为在本案中甲公司经理陈某在丁厂明知丁厂没有 35#医用手套,而同意以另
外一万打 33#医用手套代替,没有完全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所以部分医用手套规格要求不符的责
任应有甲承担责任。 2、甲应承担责任,并有权向丁厂追偿。因为丁厂作为卖方有保证产品质量无瑕
疵的责任,而甲公司在接收货物时有验收的权利,而甲公司并没有验收,所以甲应承担责任。 3、应
有甲公司承担责任。因为《合同法》第 148 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
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案例三十九:甲公司与乙袜厂于 1994 年 4 月 6 日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向甲提供丝袜 2000
双,总价人民币 37200 元(每双 1.86 元),同年 4 月 29 日交货,货到付款,合同有效期到同年 4 月 30
日止。5 月 9 日,乙送交甲 20000 双丝袜。甲公司以交货已过合同有效期为由拒收货物。经乙厂现再要
求,甲公司允许暂时存放门市部。次日甲公司销售员因不明情况,将丝袜售出 5000 双,其余入库存放。
6 月底乙厂催讨货款。甲公司原签约人答称:丝袜已售出 5000 双,其余的还在库甲。同年 10 月间,乙
厂派人前来收货款,甲公司认为此货系暂代保管性质,除已代售 5000 双价款如数支付外,其余丝袜由
乙厂取回。但乙厂要求给付全部款,并揭露双方签约人曾私自串通为甲公司签约人获取好处费而在合同
价金中将每双袜加价 6 分的情况。请问:(1)乙厂在履约过程中,应承担什么违约责任?(2)甲公司在履约
过程中,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3)双方当事人串通约定在合同中对每双丝袜加价 6 分,以作为
甲公司签约人好处费的行为是何性质?依法应如何处理?
答:1、乙厂在履约过程中,应当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2、甲方在履约过程中,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把其称为暂时保管的袜子,出售了 5000 双的行为,并逾期支付了货款,表明甲公司
已经承认了与乙厂之间的合同,而其拒收货物的结果是卖了 5000 双袜子,其行为前后矛盾,所以甲应
当支付乙厂 20000 双袜子的全部货款。3、甲公司签订人收取好处费的行为是违法的,如其数额较大,
构成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应把甲公司签约人收取的好处费收缴回来上缴国库。
案例四十:某外贸进出口公司(以下称定作方)与某毛纺厂(以下称加工方)于 1999 年 8 月 24 日在加工方所
在地签订加工合同一份,合同规定,由定作方于 1999 年 9 月、10 月每月交内蒙古产原羊毛 30 吨,11
月份交 40 吨,合计 100 吨,加工方应将这 100 吨羊毛加上成毛纺 51 吨,交货日期为 1999 年 11 月 30
日之前,交货验收均以实数为准。合同实际履行当中,定作方于 1999 年 10 月底实际交付加工方原羊毛
24.7 吨。按合同规定应加上出毛纺 吨。加工方加工后实际交毛纺 吨,当时定作方结清了这笔
加工,加上方尚欠定作方毛纺 1.9 吨。之后,定作方不再提供原羊毛,2000 年元月,加工方将 1、9 吨
毛纺变卖,得价款 42000 元,扣除加上费 5262.35 元,剩下 36737.65 元,以定作人的名义存入银行。
2000 年 2 月定作方通加加上方终止加工合同,并用所欠 1、9 吨毛纺充抵加工费。加上方称:定作方不
按合同约定交付原羊毛,造成加工方停产待料近 3 个月,定作方应赔偿损失。双方发生争执,定作方诉
至法院。试问:(1)定作方是否应赔偿加工方停产待料近 3 个月的损失?(2)定作方单方终止合同是否合法,
如何处州?(3)加工方变卖其所加工的毛纺的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程序是否合法,应如何处理?
答:1、定作方当赔偿加工方停产待料近 3 个月的损失。根据<<合同法>>第 112 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
损失。”本案中定作方未按合同约定时向加工厂提供原材料,因此造成加工厂停厂待料近 3 个月的损失,
应由定作方承担。2、合法。根据<<合同法>>268 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
的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3、有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264 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
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规定的除外。”但其程序是不合法的,
加工方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向定作方进行催告,要求定作方支付加工费,如果定作方逾期仍不会付款的,
加工方才可以行使留置权。处分毛纺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