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在国际经济法中的作用
摘要:联合国具有引领国际经济法发展的作用。基于此,本文阐述了联合国创立了国际经济法中
的三大统领性文件、联合国在国际经济法中的争端仲裁作用、联合国建立了国际经济法的管理范围和模
式等。同时,还提出了联合国能够弥补 WTO经济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作用。通过论述以上联合国在国际
经济法中的重要作用,来为研究人员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联合国;国际经济法;国际仲裁机制
国际经济法是世界各国进行商业贸易的法律依据,在联合国的努力和倡导下,国际经济法的管
理范围和管理模式得到了世界各国的积极响应,因此,联合国对于国际经济法具有重要含义。联合国通
过创建国际经济法中的三大统领性原则,不仅维护了各国的自由贸易,还为解决国际经济争端提供了仲
裁机制,进而促进国际经济贸易不断发展进步。
一、联合国在建立国际经济法新秩序方面的作用
(一)确定新国际经济法的管理范围
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带有不平等性的,为了创建新的国际经济秩序,联合国在 1964年第一次联合
国大会上,发表了《七十七国宣言》,来破除不合理的旧国际经济秩序,并陆续在 1967年、1972年,
先后颁布了《阿尔及尔宪章》、《关于国际贸易和政策原则》,打破了海运垄断。直到 1974年《经济
宪章》的颁布,正式确立了新的国际经济秩序。联合国建立的《经济宪章》及三大统领性文件使得国际
经济法调整的对象范围更加广泛。从《经济宪章》的管理范围来看,不仅涉及到国际生产、贸易、国际
经济组织等国际经济方面,甚至包括国际海洋法中的海底开发项目,也被纳入进国际经济法中。
(二)促进国际经济法的发展
国际经济法是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的产物,同时也是国际经济开展的法律依据,因此,国际经
济法会随着国际经济进步而不断发展。在《经济宪章》34条中规定,联合国需要每 5届进行一次宪章
的更改和修订,来丰富国际经济法管理体系。这说明,国际经济法是依靠联合国的法律修订权利,来促
进自身发展。
二、联合国在解决国际经济争端中具有重要作用
(一)确定国际经济争端仲裁
法律按照国际争端的解决,现代国际经济法中的事务是联合国进行处理。按照《联合国宪章》
规定,安理会、秘书处等机构需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制定多个事务解决流程,包括谈判、调停、仲裁
等司法过程。争端当事国可以选择一种或多种仲裁机制,来解决争端问题。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
国际经济争端中,还起着重要的作用,使得各国之间的商业仲裁立法不断发展。其中,1985年的《纽
约公约》是执行国际商业仲裁的最大发展。现如今,全世界使用或部分采用《纽约公约》的国家已经达
到了 166个,并纷纷将其作为评价国家商业立法的标准。
(二)为 WTO争端仲裁机制
提供补充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具有两面性,一方面,DSU使得 WTO的争端解决时间得到强化,
严格限制了争端仲裁的时间,但另一方面,WTO争端解决机制忽略了协商及外交手段,导致机制的诉讼
滥用,尤其是在民族主义日渐高涨,成员国不断增加的条件下。而联合国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在过去的
60年中,采用了和平解决手段,包括双边会晤、谈判、协商等多种途径,来实现司法仲裁。同时还在
程序上和方法上,进行了创新,来适应日益复杂的国际经济、政治、贸易等多方面的需求。
三、联合国在国际经济法立法方面的作用
(一)确定了立法机构
联大法律委员会、国际法委员会、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是制定国际经济法的三个主要立法机
构。其中,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是国际经济贸易方面的关键法律机构。在数十年的发展过程中,联合国
贸易法委员会做出了很多国际经济协调工作,比如为减少和消除国际商品流通及关税壁垒等问题,自
1966年委员会成立以来,先后颁布了《国际货物买卖公约》、《国际商业仲裁示范法》等多个国际经
贸管理条例。随着国际经济进一步发展,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工作得到了世界各国的支持及肯定,进
而提升了国际经济法的整体形象。
(二)联合国还扩展了国际经济法的管理方法及管辖范围
国际经济法具有很多内容,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等多个方面。联合国在
国际经济法领域汇中进行了法律细化工作,主要包括:创建新的公约,修改公约;促进准法律制度的发
展;促进习惯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促进国际经济机制发展的行为准则,进而在国际金融、国际贸易、国际
知识产权等多个经贸活动中,缔结多个国际经济条约。
四、总结
综上所述,联合国为促进国际经济法的发展进步提供了巨大贡献。在此基础上,国际经济法颁
布的许多基本原则,包括公平互利、经济主权等,都使得国际经济交往具有一定法律依据;同时,联合
国建立的《经济宪章》及三大统领性文件,使得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对象范围更加广泛。因此,可以说联
合国促进了国际经济法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朱兆敏.论国际经济法的渊源[J].国际商务研究,2014,35(04):38-47.
[2]张乃根.试论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的演变与中国的应对[J].中国法学,2013(02):180-
191.
作者:陈豪 单位:贵阳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