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计量法与计量认证
4英尺英寸
第一节 计量概念与特点
一、计量及其相关概念
.计量计量
•• 根据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根据国家计量技术规范JJF1001JJF1001《通用计量名词及定义》,《通用计量名词及定义》,
计量的定义是:实现单位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的测量。
•• 从定义可以看出,计量属于测量的范畴,计量源于测量,而从定义可以看出,计量属于测量的范畴,计量源于测量,而
又严于一般的测量,是测量的一种特定形式。又严于一般的测量,是测量的一种特定形式。
2.测量
• 测量是为确定量值而进行的一组操作。测量是为确定量值而进行的一组操作。
3.校准
• 在规定的条件下,为确定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所在规定的条件下,为确定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所
指示的量值,或实物量具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指示的量值,或实物量具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
的由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称的由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称
为校准。为校准。
• 校准的依据是校准规范或校准方法,对其通常应校准的依据是校准规范或校准方法,对其通常应
作统一规定,特殊情况下也可自行制定。作统一规定,特殊情况下也可自行制定。
4.测量仪器的检定
•• 是指查明和确认测量仪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它包是指查明和确认测量仪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它包
括检查、加标记和(或)出具检定证书。检定具有法制性,括检查、加标记和(或)出具检定证书。检定具有法制性,
其对象是法制管理范围内的测量仪器。检定的依据是按法其对象是法制管理范围内的测量仪器。检定的依据是按法
定程序审批公布的计量检定规程。定程序审批公布的计量检定规程。
5.量值溯源性
•• 通过一条具有规定不确定度的不间断的比较链,使测量结通过一条具有规定不确定度的不间断的比较链,使测量结
果或测量标准的值能够与规定的参考标准(通常是国家计果或测量标准的值能够与规定的参考标准(通常是国家计
量标准或国际计量标准)联系起来的特性,称为量值溯源量标准或国际计量标准)联系起来的特性,称为量值溯源
性。性。
•• 或者简单的说:或者简单的说:通过连续的比较链,使测量结果能够与国通过连续的比较链,使测量结果能够与国
家计量基准或国际计量基准联系起来的特性家计量基准或国际计量基准联系起来的特性。。
6.计量单位
•• 计量单位是为定量表示同种量的大小而约定定义和采用的计量单位是为定量表示同种量的大小而约定定义和采用的
特定量。特定量。
7.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
定计量单位。定计量单位。
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包括: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包括:
((11)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SISI)基本单位;)基本单位;
((22)包括)包括SISI辅助单位在内的具有专门名称的辅助单位在内的具有专门名称的SISI导出单位;导出单位;
((33)组合形式)组合形式SISI导出单位;导出单位;
((44))SISI单位的倍数单位;单位的倍数单位;
((55)国家选定的作为法定计量单位的非国际单位制单位;)国家选定的作为法定计量单位的非国际单位制单位;
((66)由以上单位构成的组合形式的单位。)由以上单位构成的组合形式的单位。
8.[有证]标准物质
•• 具有一种或多种准确的特性值,用于校准计量器具,评价具有一种或多种准确的特性值,用于校准计量器具,评价
测量方法或给材料赋值,并附有经批准的鉴定机构发给证测量方法或给材料赋值,并附有经批准的鉴定机构发给证
书的物质或材料。书的物质或材料。
9.计量器具
•• 可单独地或与辅助设备一起,用以直接或间接确定被测对可单独地或与辅助设备一起,用以直接或间接确定被测对
象量值的器具或装置。象量值的器具或装置。
10.计量检定
•• 为了评价计量器具的计量特性,确定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为了评价计量器具的计量特性,确定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所进行的全部工作。所进行的全部工作。
二、计量工作特点
1.一致性
• 一致性是计量的本质特性。它是指在统一计量单一致性是计量的本质特性。它是指在统一计量单
位的基础上,测量结果应该是可重复、可再现位的基础上,测量结果应该是可重复、可再现
(复现)、可比较的。包括(复现)、可比较的。包括计量单位的统一和量计量单位的统一和量
值的统一值的统一。。
2.准确性
• 准确性是指测量结果与被测量真值的一致程度。准确性是指测量结果与被测量真值的一致程度。
准确性是计量的基本特点,是计量科学的命脉和准确性是计量的基本特点,是计量科学的命脉和
统一性的基础,也是计量技术工作的核心。它表统一性的基础,也是计量技术工作的核心。它表
明明计量结果与被测量真值的接近程度计量结果与被测量真值的接近程度。(只有量值。(只有量值
而无准确程度,严格来讲就不是计量结果。)而无准确程度,严格来讲就不是计量结果。)
3.溯源性
• 为了使计量结果准确一致,任何量值都必须由为了使计量结果准确一致,任何量值都必须由
同一个基准(国际基准或国家基准)传递而来。同一个基准(国际基准或国家基准)传递而来。
溯源性是准确性和一致性的技术归宗。溯源性是准确性和一致性的技术归宗。
4.法制性
• 凡有测量活动的领域都涉及到计量;凡有测量凡有测量活动的领域都涉及到计量;凡有测量
活动的集体、个人也都涉及到计量。这是计量活动的集体、个人也都涉及到计量。这是计量
社会属性的主要表现。社会属性的主要表现。
三、计量法的结构和主要内容
(一)计量法的结构(一)计量法的结构
•• 《计量法》的总体结构是:《计量法》的总体结构是:66章章3535条。第一章总则条。第一章总则44条;条;
第二章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第二章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77条,条,
第三章计量器具管理第三章计量器具管理77条,第四章计量监督条,第四章计量监督44条,第五条,第五
章法律责任章法律责任1010条,第六章附则条,第六章附则33条。条。
•• 从法律的条文数量来看,该法在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从法律的条文数量来看,该法在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
最多,有最多,有1010条,占整个法律条文总数的条,占整个法律条文总数的%;在计量%;在计量
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的方面规定有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的方面规定有77条,条,
占占2020%;在对计量器具管理的方面规定有%;在对计量器具管理的方面规定有77条,占条,占2020%;%;
在总则规定了在总则规定了44条,占条,占%;在计量监督方面也是%;在计量监督方面也是44条,条,
占占%%,在附则中规定了,在附则中规定了33条,占条,占%。%。
•• 可见,可见,该法把重点放在了对计量不法行为的处罚方面,该法把重点放在了对计量不法行为的处罚方面,
带有明显的行政特色;而在计量监督方面比较薄弱,带有明显的行政特色;而在计量监督方面比较薄弱,
仅有仅有44条。条。
(二)计量法的主要内容(二)计量法的主要内容
•• 《计量法》对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建立计量基准《计量法》对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建立计量基准
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开发、制造、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开发、制造、
修理、销售、使用和进口计量器具、以及计量监督和修理、销售、使用和进口计量器具、以及计量监督和
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主要内容有: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主要内容有:
.立法宗旨立法宗旨
•• 计量法的立法宗旨是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计量法的立法宗旨是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
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
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
利益。利益。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
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
量器具,必须遵守本法。量器具,必须遵守本法。
.法定计量单位法定计量单位
•• 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
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计量检定计量检定
•• 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
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计量检定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计量检定
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没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没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
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计量行政部门分别制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府计量行政部门分别制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
量检定规程,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计量检量检定规程,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计量检
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
5.计量基准
•• 国务院计量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各种计量基准器具,国务院计量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各种计量基准器具,
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
6.计量认证
•• 《计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计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
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
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三)计量法制体系
• 第一层次第一层次 法律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第二层次第二层次 法规法规:(1)《计量法实施细则》;(2)《中华人
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3)《国务院关
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制计量单位的命令》;(4)《中华人
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 第三层次第三层次 规章规章:(1)《计量法条文解释》;(2) JJF1069
—2000《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3)《法定计量
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4)《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5)《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
(6)《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7)《关于企业使用的
非强检计量器具由企业自定管理的公告》;(8)《商品量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9)《计量基准管理办法》;
(10)《计量标准考核办法》;(11)《标准物质管理办法》;
(12)《计量监督员管理办法》;(13)《计量检定人员管理
办法》;(14)《计量授权管理办法》;(15)《仲裁检定和
计量调解办法》等27份。
第二节 计量认证
一、计量认证常用概念
1.认证
•• 第三方依据程序对产品、过程、服务符合规定的要求给予第三方依据程序对产品、过程、服务符合规定的要求给予
书面证明(合格证书)。书面证明(合格证书)。
2.公证数据
•• 是指面向社会从事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为他人做决定、仲是指面向社会从事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为他人做决定、仲
裁、裁决所出具的可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数据,即除了具裁、裁决所出具的可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数据,即除了具
有真实性和科学性外,还具有合法性。有真实性和科学性外,还具有合法性。
3.计量认证:
•• 是指是指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对面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技术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对面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技术
机构的计量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所进行的考核和证明机构的计量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所进行的考核和证明。。
4.计量认证的效力:
•• 经过计量认证考核合格的技术机构,在其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经过计量认证考核合格的技术机构,在其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规定的范围内为社会提供的公证数据,可作为贸易出证、产规定的范围内为社会提供的公证数据,可作为贸易出证、产
品质量评价、科技成果鉴定等具有法律效力和权威性。品质量评价、科技成果鉴定等具有法律效力和权威性。
5.检验:
• 检验是按照严格规定程序和方法进行的测量,所检验是按照严格规定程序和方法进行的测量,所
采用的程序和方法必须法定有效。检验通常要采用的程序和方法必须法定有效。检验通常要提
供一个数据,并要有明确的结论。
注:检验结果通常被记录在称之为检验报告或检验证书的文注:检验结果通常被记录在称之为检验报告或检验证书的文
件中。件中。
6.检验实验室:
• 从事检验工作的实验室。从事检验工作的实验室。
7.检验方法:
• 为进行检验而规定的技术程序。为进行检验而规定的技术程序。
8.质量体系:
• 为实施质量管理的组织结构、职责、程序、过程为实施质量管理的组织结构、职责、程序、过程
和资源。和资源。
9.质量手册:
• 阐述一个组织的质量方针、质量体系和质量实践阐述一个组织的质量方针、质量体系和质量实践
的文件。的文件。
注:质量手册可以列出与实验室质量工作有关的其他文件。注:质量手册可以列出与实验室质量工作有关的其他文件。
10.测试:
• 测试具有一定试验性(探索性)的测量。近年来,往
往将不是严格按照约定规程或成熟方案进行的测量统
称为测试,甚至有时也可以将测试理解为测量和试验
的综合。测试只提供一个数据,没有明确的结论。
试验:为了察看某事的结果或某物的性能而从事某种活试验:为了察看某事的结果或某物的性能而从事某种活
动;试验新机器;新办法要经过试验然后推广。动;试验新机器;新办法要经过试验然后推广。
实验:为了解决文化、政治、经济及其社会、自然问题,实验:为了解决文化、政治、经济及其社会、自然问题,
而在其对应的科学研究中用来检验某种新的假说、假而在其对应的科学研究中用来检验某种新的假说、假
设、原理、理论或者验证某种已经存在的假说、假设、设、原理、理论或者验证某种已经存在的假说、假设、
原理、理论而进行的明确、具体、可操作、有数据、原理、理论而进行的明确、具体、可操作、有数据、
有算法、有责任的技术操作行为。有算法、有责任的技术操作行为。
二、计量认证的对象与分级
1.计量认证的对象
• 凡是凡是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和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和
其他测试实验室,面向社会从事产品质量检验工其他测试实验室,面向社会从事产品质量检验工
作的技术机构作的技术机构均可申请计量认证。均可申请计量认证。
• 其中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其中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
构,必须申请进行计量认证,属于强制性的计量构,必须申请进行计量认证,属于强制性的计量
认证。其他的测试实验室可根据实际情况自愿申认证。其他的测试实验室可根据实际情况自愿申
请计量认证,属于非强制性计量认证。请计量认证,属于非强制性计量认证。
2.计量认证的分级
计量认证分为两级实施。
• 一级为一级为国家级国家级,由国家认可认证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由国家认可认证监督管理委员会组
织实施;织实施;
• 一级为一级为省级省级,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实施,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实施
具体工作由计量认证办公室(计量处)承办。具体工作由计量认证办公室(计量处)承办。
•• 不论是国家级还是省级,实施的效力均是完全一致的,不论不论是国家级还是省级,实施的效力均是完全一致的,不论
是国家级还是省级认证,对通过认证的检测机构资格在全国是国家级还是省级认证,对通过认证的检测机构资格在全国
均同样法定有效,不存在办理部门不同效力不同的差异。均同样法定有效,不存在办理部门不同效力不同的差异。
三、计量认证的性质与目的
1.计量认证的性质
• 计量认证具有非常计量认证具有非常严格的科学性严格的科学性和和严肃的法制性严肃的法制性。。
计量认证的科学性体现在:计量认证的科学性体现在:
① 计量认证计量认证““评审准则评审准则””内容具有一定的广度和深内容具有一定的广度和深
度,只有对质检机构或技术机构实行严格的全面度,只有对质检机构或技术机构实行严格的全面
质量管理,才能达到要求;质量管理,才能达到要求;
② 计量认证的考核评审内容是建立在误差理论、数计量认证的考核评审内容是建立在误差理论、数
理统计和正确的数据分析的科学基础上的。理统计和正确的数据分析的科学基础上的。
计量认证的法制性体现在:
① 计量认证在计量法律法规体系中占有相当重要的计量认证在计量法律法规体系中占有相当重要的
地位。地位。
② 通过计量认证考核和评审的质检机构或技术机构,通过计量认证考核和评审的质检机构或技术机构,
向社会提供的向社会提供的检验数据具有法律效力检验数据具有法律效力,是产品或,是产品或
技术贸易、科技成果鉴定的重要依据,在社会技技术贸易、科技成果鉴定的重要依据,在社会技
术和经济生活以及国际上有重要的作用。在产品术和经济生活以及国际上有重要的作用。在产品
质量和技术贸易中,通过了计量认证的产品质量质量和技术贸易中,通过了计量认证的产品质量
技术机构出具的技术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可作为技术仲裁的法律检验报告可作为技术仲裁的法律
依据依据。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技术机构,不。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技术机构,不
得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表明这项工作是强制得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表明这项工作是强制
性的政府行为。性的政府行为。
③ 申请计量认证的单位必须经过省级以上人民申请计量认证的单位必须经过省级以上人民
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才有资格为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才有资格为
社会提供公证数据,这同计量工作的其他方社会提供公证数据,这同计量工作的其他方
面不一样,表明政府对这项工作行使的权限面不一样,表明政府对这项工作行使的权限
是严格控制的。是严格控制的。
④ 强制要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量值必须强制要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量值必须
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使用的最高等级的计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使用的最高等级的计
量标准也应取得法定的资格,以保证国家单量标准也应取得法定的资格,以保证国家单
位量值的统一、准确可靠。位量值的统一、准确可靠。
2.计量认证的目的
① 对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质量检验技术机构,对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质量检验技术机构,
实施计量法制监督与管理。实施计量法制监督与管理。
② 促进我国的质量检验技术机构自身的规范化和促进我国的质量检验技术机构自身的规范化和
科学化管理。科学化管理。
③ 质量检验技术机构向社会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质量检验技术机构向社会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
在全国范围内保证检测数据的一致性、准确性,在全国范围内保证检测数据的一致性、准确性,
并保证量值传递可溯源到国家基准。并保证量值传递可溯源到国家基准。
④ 有利于保护国家、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保护国家、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⑤ 通过计量认证的管理方法,可以提高检测机通过计量认证的管理方法,可以提高检测机
构在社会上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促进技构在社会上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促进技
术机构提高服务质量。术机构提高服务质量。
⑥ 计量认证能够为国际间科学技术交流、经济计量认证能够为国际间科学技术交流、经济
贸易和有关国际合作创造条件。贸易和有关国际合作创造条件。
四、计量认证评审的特点
(1)(1)坚持评审员与专家评审相结合。坚持评审员与专家评审相结合。
(2)(2)坚持考核与坚持考核与““管、帮、促管、帮、促””相结合的特点。相结合的特点。
(3)(3)坚持程序管理和规范管理相结合。坚持程序管理和规范管理相结合。
(4)(4)计量认证是对质检机构和其他技术机构的管理能计量认证是对质检机构和其他技术机构的管理能
力和技术水平的全面考核。力和技术水平的全面考核。
(5)(5)计量认证本身具有第三方公证地位。计量认证本身具有第三方公证地位。
(6)(6)计量认证是一种资格认证,而不是政府的授权计量认证是一种资格认证,而不是政府的授权
五、计量认证的法律依据
• 计量认证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计量认证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
则》第七章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则》第七章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
条以及国家认监委条以及国家认监委20062006年制订的《实验室资质认年制订的《实验室资质认
定评审准则》定评审准则》((简称《评审准则》简称《评审准则》))。。
七、计量认证程序
11、申请与受理、申请与受理
22、申请材料、申请材料
((11)计量认证申请书(以下简称)计量认证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申请书””););
((22)法人资格证明或法人授权证明文件;)法人资格证明或法人授权证明文件;
((33)上级或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上级或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
((44)质量手册;)质量手册;
((55)程序文件目录;)程序文件目录;
((66)典型检测报告()典型检测报告(1--21--2份);份);
((77)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的证明材料(近两年,初次)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的证明材料(近两年,初次
申请除外)。申请除外)。
3、制定评审计划
•• 由负责计量认证的评审机构制定评审计划。评审工作按评由负责计量认证的评审机构制定评审计划。评审工作按评
审计划执行,但也可根据实际工作的进展情况做适当的调审计划执行,但也可根据实际工作的进展情况做适当的调
整。整。
4、现场评审
(1)(1)初访问和预访问初访问和预访问((必要时必要时))
(2)(2)现场评审前的准备现场评审前的准备
(3)(3)现场评审的实施现场评审的实施
(4)(4)现场评审的程序现场评审的程序
•• 预备会议预备会议→→首次会议首次会议→→参观实验室参观实验室→→软、硬件小组评审软、硬件小组评审→→
评审组沟通、汇总情况评审组沟通、汇总情况→→与被评审单位领导交换意见与被评审单位领导交换意见→→末末
次会议次会议→→整改实施。整改实施。
5、审批发证
(1)申请材料和现场评审材料的审核
(2)批准发证
八、监督评审
• 1、监督评审的原则
• 计量认证的监督评审工作由省级以上质量
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评审采取定期监
督评审和不定期监督评审相结合的方法。
• (1)定期监督
• 对已取得计量认证的质量检验机构或其他技术机
构(实验室),在证书有效期3年内,将有计划地对
其实际工作情况进行至少一次的监督评审。
• (2)不定期监督评审
• 根据质量检验机构或实验室的检验工作状况及用
户对其是否有投诉的情况,可进行不定期的监督
评审,及时发现问题,要求限期改正,确保质量
体系的有效运行。
2、监督评审的程序
(1)监督评审的程序
• 首次会议→软、硬件小组评审→评审组汇总情况
→被评审单位领导沟通情况→末次会议
(2)监督评审的时间安排
• 监督评审的时间比初次现场评审的时间要少(可按
2天计划),评审组的成员也应少于初次现场评审
的人数,现场试验项目可按照计量认证/审查认
可(验收)具体项目有重点地抽取(对发现问题比较
多的项目,应重点的加以审核),必要时,应有技
术专家参与。
(3)监督评审的方式
• 监督评审的方式与初次评审的方式基本相同。在
评审中应重点检查有关质量体系的运行记录,仪
器设备的检定和校准,样品的处置和标识,检验
报告的准确程度等。
3、监督评审结果的处理
• 在监督评审中发现存在一般问题,在1个月内进行
整改后,将整改报告上报负责计量认证的评审机
构,对于有严重问题的质量检验机构,要暂停其
出具公证数据的资格,停止使用计量认证/审查
认可(验收)标志并给予公布。暂停一般为6个月,
到期前可申请复审,复审合格的可恢复其计量认
证/审查认可的资格,可以使用计量认证/审查
认可标志。如果到期后不提出复审或复审后还不
合格的,则注销其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合格证
书,并予以公布。
九、扩项/复查评审
1、扩项评审的程序
(1)扩项的申请
(2)扩项的现场评审程序
• 扩项的现场评审程序与技术评审程序相同,现场
试验的重点对新开展项目的检测能力、环境条件、
人员操作水平进行评审;
• 扩项申请可以在监督评审或复查评审前提出,以
便与监督评审或复查评审同时进行,减少现场评
审次数,提高工作效率。
2、复查评审的管理
• 在3年有效期前6个月,质量检验机构或实验室机
构应向负责计量认证评审机构提交复查申请材料,
负责计量认证评审机构受理申请后,制定复查评
审计划,复查评审计划可与监督评审、初次现场
评审计划一并下达,复查评审程序与初次现场评
审的程序相同。
• 对于到期未提出复查换证的单位,不列入评审计
划,其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证书到期后,不得出
具公证数据,也不得在其检验报告和检验证书上
使用认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