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例详解《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一、《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适用范围有什么区别?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行政部门规章,实施办法是为了对条例进行解释而制定的。但是两者在适用范围有一些微小的区别,前者是适用于包括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所以叫“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可以是公务员、企业员工、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劳动者作一个宽泛的理解;而后者适用范围是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对机关、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是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没有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依照实施办法执行。所以在实施办法的名称上加上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重点是适用于企业。
依据的规定是:条例第2条,实施办法第2条、第17条。
二、职工符合什么条件可享受年休假?
具体应符合的条件:连续工作满12个月。在条例规定是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而在实施办法是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其实没有本质的区别,意思是相同的,达到12个月或是达到一年。同时“连续满12个月”可以理解为在一个单位或是两个不同的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如A员工在2008年1月1日起一直到2008年6月30日止在甲公司工作,在2008年7月1日开始在乙公司工作,如一直工作到2009年1月1日,那么A连续工作满12个月,可以享受2008年的年休假。
对于HR人员需要面对的一个问题是,如在不同两个单位工作,连续工作满12个月,如何来确定其他单位的工作时间,应要求该员工举证,如辞职证明、社保购买证明、入职登记表个人履行情况,档案材料等。
依据的规定是:条例第2条、实施办法第3条。
三、应如何来计算职工全年的年休假天数?
条例第3条规定,按照累计的工作时间来确定年休假的天数,如规定,工作时间已满20年的,年休假是15天(为最长天数)。该规定有两点需要明确,1、工作时间是在一个单位或是几个单位时间的累积,应从最初入职开始计算工作时间。2、HR人员应确定在其他单位的工作时间。应由该员工举证证明该时间,如前所述,可以通过辞职证明、社保购买证明、入职个人履行介绍、档案资料等综合确定。
依据的规定:条例第3条第1款、实施办法第4条。
四、如何理解实施办法第4条其中所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在实施办法第4条规定,是指年休假天数是按照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来确定的,累计的工作时间即包括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也包括不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同时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是指在部队入伍的军龄、国家安排的下乡知青在农村的时间、在职研究生和博士生,也就是参军、下乡、学习的时间也应作为工作时间计算。
五、哪些时间不计入年休假内?
法律规定不计入年休假内的时间包括:
1、休息日、法定节假日;
2、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
3、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
依据的规定:条例第3条第2款、实施办法第6条。
六、寒暑假、事假、病假如何与年休假协调?
1、对于寒暑假因其性质与年休假是相同的,一般只是适用的对象不同而已(但对于共同的对象老师有享受寒暑假和年休假重叠的情况),应不得重休。如寒暑假的天数多于年休假的,不再休年休假,如是寒暑假的天数少于年休假,不足天数应补休。如寒暑假是90天,而年休假为10天,因寒暑假多于年休假,只休寒暑假不休年休假;而如寒暑假因工作原因只休了10天,而年休假是15天,应再补休5天的年休假。
2、如事假累计超过20天以上的且单位不扣工资的,不再享受年休假。
3、病假应根据工作的时间并病假当年累计达到一定天数,来确定是否享受年休假。如规定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不再享受年休假。
依据的规定:条例第4条。
七、在一个年度内员工中途入职应如何计算年休假天数?
A员工在2008年1月1日入职甲公司,工作到2008年6月30日止,在2008年7月1日入职乙公司,那么对于2008年度的年休假应如何计算?应首先确定全年的年休假天数,如在甲公司工作前还在丙公司工作,现在在乙公司工作,累计工龄是10年,按照条例的规定,全年年休假天数应是10天;其次折算在乙公司的年休假天数。如假设从2008年7月1日入职到本年度12月31日的工作天数为N,(N/365)*10=应休的年休假天数。
应注意在实施办法中规定,如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如是天,就是按照1天来休年休假。本年度在“实施办法”解释为公历年度,而非农历年度,具体就是指本年如从2008年1月1日到2008年12月31日,是一个公历年度。
依据的规定是:实施办法第5条的规定。
八、年休假应在何时休假?是否可以分段安排?
按照条例和实施办法的理解,在一个年度的年休假可以在该年度内提前休假,也可以在一个年度满后休假,如是因为工作原因在一个年度满后下一个年度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应在再下一个年度安排休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
作为hr人员,应考虑如是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选择对企业有利的时间来休年休假,笔者认为最有利于企业的是应在满一个年度后根据员工实际应休年休假天数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因为该时间员工的年休假天数是确定,不会出现多休等对企业不利或是其他复杂的情况出现(实施办法第12条第3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年休假可以提前休假的法律依据是:实施办法第12条。
可以在一个年度满后休假的法律依据是:实施办法第5条。
九、享有年休假没有安排,是否需要支付补偿?如何计算?
(一)、需要支付。
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单位提出不安排年休假,职工表示同意的,应给予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举例说明:A员工在甲公司从2008年1月1日工作到2008年12月31日,工作年限累计为10年,其工资收入每月基本工资5000元,另每月加班还有3000到2000元不等的加班工资,因单位业务繁忙,公司提出不安排A员工休年休假,A员工也表示同意,那么A员工要求向其支付未有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是否合理,应如何支付?
(1)、应该向A员工支付没有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2)、应该如何计算?
①、确定日工资数。日工资是平均12个月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包括加班费用。A员工平均12个月的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也就是基本工资是5000元,加班费用不应计算在内,日工资应是:5000/=元/天。
②、确定年休假的天数。因工作时间累计是10年,那么年休假的天数是10天。
③、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是日工资的300%乘以10天,具体是:*3*10=元,如除去正常工作时间已支付的工资数,应另外向劳动者支付2倍的日工资,如本案是元。
应注意的问题:①、如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均没有提出是否安排年休假想法,但是实际劳动者没有享受年休假待遇,也应按照日工资的3倍支付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②如实际工作时间没有达到12个月,就应按照实际的月份来计算平均工资。
(二)、不需要支付。实施办法规定,如用人单位提出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职工因个人原因并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只需要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并不需要另外再按照日工资2倍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如是出现这种情况,作为HR人员为了避免以后造成被动,应一定要求劳动者书面作出承诺和证明,如写明“单位提出给予劳动者休年休假,是劳动者本人不需要,并放弃对日工资2倍的补偿。”
依据的规定:条例第5条第3款、实施办法第10、第11条。
十、解除或是终止劳动合同,如何计算未休年休假天数,是否补偿?如何计算补偿?
举例:A员工在甲公司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工作,在2008年7月1日因个人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如工资待遇是5000元,如没有安排休年休假,如全年年休假按规定享有10天,已经休息了2天年休假的,那么还应休几天的年休假,以及应支付多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1、计算未休年休假天数。(在当年度内已过日历的天数/365天)*全年休年休假天数-已经休年休假天数,如此为:(182/365)*10-2=天,不足一天的部分除去,为2天未休的年休假天数。
2、按照日工资2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5000/=元/天(日工资数),2**300%=元。(另日工资的1倍已经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支付,如加上该部分是3倍日工资)
注意:有一个前提该员工工作时间是连续满12个月。
依据的规定:实施办法第12条。
十一、在劳动合同或是规章制度可以约定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如是高于法律规定有效,如是低于法律规定无效。
十二、劳务派遣应安排职工享受年休假。
十三、实施办法施行时间是2008年9月18日,但是该实施办法是国家劳动人事部门对条例的解释性规定,其可以在条例实施(2008年1月1日)后具有实施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