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第 6期 学 术 争 鸣科技创新与应用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几点思考
丁 宁
(大连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辽宁 大连 116023)
全球经济自上世纪末进入知识经济时代以来,知识产权做为法
律赋予智力成果所有者的专有权利也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随
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和环境日趋完
善,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大幅度增强。但同时,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
体制中的问题逐步显现,全社会对知识产权的维权援助需求也日益
迫切。在此背景下,国家大力推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以满足社
会需求。2008年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天津、辽宁、吉林、江苏、山
东、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 10个省市首批设立知识产权维权
援助中心,标志着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进入实质阶段。如何有效
地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服务,帮助权利主体摆脱困境、维护自身权益,
成为国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本文就知识
产权维权援助公共服务的现状和面临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对如
何建立起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公共服务体系深入进行了探索,并提出
构想。
1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概述
概念。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是指,知识产权主管机关或其设立
的维权援助机构,在职权或服务范围内,合理调配社会资源,对经济
困难或遭遇难以解决的知识产权事项的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等主体
提供帮助,协助其解决困境,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制度。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承担的社会职能
根据《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所承担的社会
职能是,通过严密的维权援助运行制度,由知识产权行政主管机关,
或者其设立的维权援助机构,利用一定的行政职权,组织各类中介
服务机构、合理调配社会资源,为遭遇维权困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
许可使用人、研发人员、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等提供切实有效的维权
方案、智力援助、必要的经济资助等方式的援助,以帮助其更好地应
对知识产权困难,尽快走出困境,从而使研发机构能够将精力更多
地投入到知识产权的创造上,企业能够将精力更多投入到产品研发
和经营活动中,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能够以最小的负担充分有效地保
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主体和对象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主体是指在维权援助过程中,提供
有关知识产权的组织协调、信息检索、评估鉴定、分析预警、代理、法
律咨询、风险监控等有关服务的中介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
组织。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主体不仅限于提供公益性社会服务的事
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也包括以营利为目的而提供各类知识产
权中介服务的代理机构、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研究机构和评估鉴
定机构等。营利性质的机构提供的服务也应当属于知识产权维权援
助公共服务的范畴,只是其服务是基于有偿的营利活动作出的,需
要被服务方支付相应化价。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服务对象,是指遭遇维权困境,需要
获得知识产权方面援助的各类主体。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维权
对象有两类:(1)因经济困难,不能支付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和诉讼费
用的中国公民与法人;(2)遇到难以解决的知识产权事项或案件的
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法律援助对象是以经济困难的自然
人为主不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对象以企业、合伙组织等生产经
营类主体为主,同时也包含了需要获得援助的自然人。
2 我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公共服务的发展现状及问题分析
国内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制度建立之前,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公
共服务基本上是通过法律援助机构来进行,援助的内容也局限于为
知识产权案件提供法律方面的援助服务。2007年,国家知识产权局
颁布《指导意见》后,在全国范围内陆续开展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
心的建设工作,目前已设立各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 75家,各地
也陆续开通了 12330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举报投诉热线。维权援助
中心的建立,为权利人提供了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疑难知识产
权事项的一条有效途径,也标志着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事业走向正规
化和专业化。
但是,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公共服务的发展还面临一些问题,最
主要的有如下几个:
维权援助工作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层级低。目前阶段,关于知
识产权维权援助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仅有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的《指
导意见》。该指导意见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维权援助中心建设的
指导性文件,法律层级较低,使得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在制度上
欠缺支持,不能有效保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制度的推行实施。
知识产权行政职权划分分散。根据现有的行政机关的职责
划分,各地方知识产权局负责当地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工
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商标专用权的管理工作,文化局负责著作权的管
理工作,林业、农业行政机关负责植物新品种的管理工作。此外,还
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分别归属不
同的行政机关管理。行政管理职权的划分,一方面有利于不同种类
知识产权的管理,可以充分发挥利用行政机关的不同资源优势,避
免权力过于集中。但另一方面,也造成了知识产权的维权援助工作
难于协调、不利于协作,对统一地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产生
了一定阻碍。
援助条件不具体,援助范围有限。根据《指导意见》,可以申
请维权援助的对象是:(1)因经济困难,不能支付知识产权纠纷处理
和诉讼费用的中国公民与法人;(2)遇到难以解决的知识产权事项
或案件的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缺乏具
体的标准来界定“经济困难”和“难以解决”,各地的标准也不尽相
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维权援助条件的混乱,使得维权援助工作难
以深入开展。此外,由于缺乏制度上的支持和保障,除部分先进城市
外,现阶段的维权援助方式仍以提供口头或书面咨询为主,能提供
的援助范围有限。
3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公共服务的建设的几点构想
维权援助公共服务发展所需的外部环境
政策环境
政策环境主要指影响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行业发展的各类规范、
措施和各级知识产权战略等。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公共服务的发展,
国家级的政策环境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未来,在知识产权战略
的指引下,有利于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公共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环境
将日趋完善。
经济环境
区域经济环境将直接影响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公共服务事业发
展。一方面,经济的高速增长会拉动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转化,
而伴随着经济结构的转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社会需求也将大幅增
长。
社会环境
社会环境包括一定范围内的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和公众知识产
权意识。在知识产权社会环境良好的地区,知识产权文化先进,公众
知识产权意识水平高,对于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公共服务的顺利发展
势必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维权援助公共服务的机构建设
维权援助公共服务机构包括行政机关设立的维权服务机构,如
各地的维权援助中心,以及以经营为目的设立的各类社会中介服务
机构。从根本上来说,这二者最终承担了具体的维权援助社会职能。
因为,其能力和素质的高低决定了维权援助服务的质量和效果,因
此,维权援助公共服务机构要加大自身的素质建设,在内部管理制
度、外部服务规程、行业自律条款等各方面实现制度化和规范化。另
摘 要: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性权利,其重要性已逐渐被全社会所关注,保护知识产权已经形成一种趋势。我国的知识产权制
度相关的建立较晚,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尚未充分满足社会需求。为此,如何有效地帮助遇到知识产权维权困境的主体摆脱困
境,维护自身权益,成为在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文章就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公共服务的现状和
面临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结合部分国家的先进经验,对如何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公共服务体系进行深入了探讨,并提出
一些建设构想。
关键词: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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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主管机关也要加大监管力度,促进行业间竞争的良性发展。
维权援助公共服务制度体系建设
建立知识产权行政主管机关之间的协调协作制度。为解
决行政职权划分分散对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造成的阻碍,首先应
建立行政机关之间的协调协作制度。例如,目前许多省市已经采取
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知识产权工作联席会议等组织形式,由省、
市政府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加强横向联系,协调知识产权工作。在
此基础上,建立长效协调协作制度和案件转交机制,统一受理,依职
转交,保障维权途径的畅通,切实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益。
建立行政、司法联络联接制度。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
构同行政、司法机关的联络联接制度,例如各级维权援助中心同知
识产权主管部门的案件转交制度,案件由维权机构统一受理后,依
程序转交到有关部门处理,疏通维权渠道,节省维权成本。此外,应
加强维权援助同司法的联络联结,逐步做到维权援助和司法审判的
互通信息,共享资源,进而实现维权援助案件处理结果作为司法审
判的重要参考作用。
建立维权机构服务制度。突出维权援助中心的平台作用、
建立规范的案件受理、转交、处理与反馈机制。加强同社会中介服务
机构的合作,建立长期合作模式,如专家库等形式,充分调动社会资
源,弥补弱项,开展维权援助。
建立资金保障制度。政府设立的维权援助机构虽然可以
提供公益性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但在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领
域,则必须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介入才能保证专业服务的可靠
性。发达国家的有关经验也表明,拥有专有的援助资金将极大有助
于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深入切实的开展。因而,有必要建立专门
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资金保障制度,通过申请专项财政支持或其他
合法形式确保资金来源。例如,可以将现有的专利资助机制加以改
革,将维权援助资金的来源纳入到专利资助资金的管理体系,不仅
可以保障维权援助的顺利开展,同时也提升了目前专利资助资金运
用的宽度和作用。
维权援助公共服务体系功能平台的建设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公共服务体系功能平台包含两大主要部分,
一是维权援助机构的建设,包括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知识产权
评估机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律师事务所、科研院所等;二是维权
援助硬件建设,如维权援助信息化建设等。两部分综合协调,共同发
挥作用,组建整个功能平台。
维权援助机构建设以维权援助中心为核心,以提升维权援助服
务质量为重点,包括几大主要部分:
提升维权援助中心的协调组织能力,加强维权援助协作
机制建设,优化社会资源的整合利用,提升维权援助案件的处理效
率。
提升维权援助人才素质。结合国家知识产权人才战略,逐
步提升维权援助工作人员素质;加强专家库、顾问团等的建设工作,
提升社会中介机构和专家的整体素质。
加强维权援助工作监管。制定切实可行的维权援助合作
机构管理制度,制定知识产权合作机构问责制度等,一方面充分发
挥中介服务机构的资源优势,提高维权效率,另一方面也要规范合
作模式,明确责任,提高维权援助质量。
新形势下高校模具专业生产实习模式的研究
臧建所 张 丹 于信伟 王平山 刘 笑
(黑龙江科技学院 机械工程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27)
生产实习是模具专业的一个重要教学环节,也是促进学生对专
业知识深度吸收与理解的重要形式,是其他教学手段难以替代的。
多年来黑龙江科技学院十分重视实践教学工作,在教学硬件建设
上,专门成立了工程训练与基础实验中心,为学生参与实践活动搭
建了平台,培养了学生的大工程意识。在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上,大
幅度增加实习、实训、实验等实践教学内容,在全校范围内开设工程
教育课等,从制度上保证了全校学生参与实践锻炼。在师资队伍建
设上,狠抓教师的实践能力和水平,通过开展青年教师实践锻炼、职
称晋升实践考核等,督促教师不断提高实践能力。在实践教学质量
评价上,学校坚持开展实习、实验、实训等专项评估,学校评估专家
深入学生实习一线,检查、指导实践教学工作。多种行之有效的手段
和方法,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实习质量。但随着专业建设的不断深
入,原有的实习模式不能更好的突出专业实习特色,主要体现在实
习内容缺乏针对性、实习指导不能个性化、实习资源单一。结合笔者
几年来指导学生生产实习工作的实际,浅谈生产实习模式的创新,
以期进一步提高实践类教学环节的教学质量与教学效果,具体如
下:
1 模具专业生产实习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校 2007年开办了模具专业方向,专业成立以来,一直采用集
中式生产实习模式,即教师带领学生到工厂、企业的现场进行生产
实习,受时间、场地、条件的种种限制,学生没有机会深入了解生产
过程、工艺、设备和管理的全部内容,也无法更好的理解和掌握学过
的专业基础知识、概念和原理。实际效果不尽人意,在学校的生产实
习评估中,学校专家组认定为实习特色不明显。分析其原因主要有
以下几个方面:
竞争激烈,效益优先。改革开放后,企业走向市场,注重生产
效益、技术保密和生产安全,企业对大学生下厂实习的态度是从积
极到应付进而变为消极,各种限制条件很多,实习形式多为参观。学
生根本没有动手实践的机会,只能采取被动的看和听,无法培养发
现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难以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经费有限,时间较短。实习经费不足,实习时间缩水。以我
院为例,目前人均经费约 250元,经费主要用于交通费、住宿费、实
习费、讲课费。由于近年来,实习费、住宿费、交通费都有较大的提
高,无奈只能压缩实习时间,实习时间为 3周,难以系统地全面地了
解和熟悉模具工作过程的各个环节,直接影响实习质量。
指导缺位,环境恶劣。部分实习指导教师是从学校到学校,
往往擅长某一方面的科学研究,但缺乏工程实践经验和对现代机械
生产的全面认识和理解,难于胜任现场生产实习的指导工作。企业
工作环境具有噪声大、空气污浊、温度高、安全隐患多等特点。学生
很难在短期内适应。
就业招聘,考研复
习。受实习单位接待安排的
限制,每年十一假期后的生
产实习,恰逢就业、考研复
习、公务员报考等的黄金时
间,学生的精力不能保证全
部投入到实习中去,这在一
定程度上对生产实习产生较
大冲击。
综上,以上的四方面情
况,使得生产实习往往变成
了走马观花,流于形式,学生
在实习中更多的时间是参
观、抄写工艺卡片等。主动发
现问题、理论联系实际的能
力没能得到有效发挥,实习
质量得不到保证,难以收到
预期的效果。这些问题有的
是客观存在的,有的是实习
模式本身所造成的,是可以
不断完善并加以解决的。针
对上述情况,迫切需要对机
摘 要:文章深刻分析了当前模具专业方向生产实习的现状和不足,结合实际提出了集成式、自助式、本土式和虚拟式的实习模
式,并深刻阐述了其内涵、初步建立了实习评价体系。使得模具专业方向生产实习进一步凸显特色,实习质量不断提升。
关键词:生产实习;自助式实习;本土式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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