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 7月
第 24卷 第 4期
当代经济科学
Modem Economic Science
Ju1.,2002
VO1.24 NO.4
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合作研究
孙天琦
(山东大学 经济研究中心,山东 济南 250100)
摘 要:面对加入 WTO尤其是国际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混业经营问题是摆在业界 、理论界和政府面前
的一个重大课题 ,而混业合作是走向混业经营的一种非常有效的渐进路径 ,文章以银行业为例给出促进银行
与证券、保险以及财务公司、担保公司、租赁公司合作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金融机构;混业经营;银证合作;银保合作
中图分类号:F'83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 2848(2002)04—0028—06
一
、关于银证合作
目前我国银行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合作可以在三个层次上展开:(1)较浅层次的普通业务合作。
银行将券商视同接受贷款的普通企业客户与之开展同业拆借、资金清算等信贷业务;(2)在业务分
工基础上的深度合作。银行和券商利用各 自的优势,将业务进行分拆和组合 ,通过现有业务的重新
整合或金融创新,形成密切的分工合作关系:A、银证转帐。银行和券商的电脑系统通过联网,完成
投资者保证金转账、托管和相关信息查询等业务处理,投资者可以通过银行的委托电话或网上交易
系统等远程交易方式方便地将资金在银行活期储蓄账户和证券公司保证金账户之间互相划转。目
前大部分券商均已开展此项业务;B、银证通。投资者只需凭有关证件到银行的任何一个网点就可
以开户买卖股票,客户储蓄帐户即是股票清算账户,客户从开户、买卖、存取款、查询到消户均无须
到券商处,可以直接通过银行和券商的委托电话或网上交易系统直接进行操作 ;C、代理开户。券
商的网点相对比较集中,数量也较少,而银行则具有点多面广的优势 ,券商委托银行网点办理股票
开户。可以将业务辐射到没有营业网点的地区,对网上交易等业务的开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3)
通过股权交融的集团化合作。券商与银行相互参股或者直接在组织结构上进行重组,如中信、光
大、招商等金融集团。
具体来讲目前促进银证合作的对策:
1.商业银行先进的资金汇划清算系统,可以为证券公司提供高效的异地资金汇划服务 ,满足
证券市场资金流量大、汇划要及时的特点,同时也可优化负债结构。从动态的角度分析,资本市场
的发展会影响商业银行的负债结构,即资本市场的分流会引起社会公众存款(对公和储蓄存款)的
减少,而在银行代理证券清算的体制下,流向资本市场的资金又会流回银行,所以银行的同业存款
增加,问题的关键是商业银行能否抓住机会 ,目前我国上市股票、企业债券、投资基金等证券一级市
场和二级市场的交易主要通过沪、深两大证券交易所 、证券公司和投资者之间的资金清算与交割完
成。证券交易所和分布在全国各地的证券公司就成为证券发行和交易资金的集散地,按《证券法》
收稿日期:2002一O4—01
作者简介:孙天琦(1971一 ),男 ,陕西韩城人,经济学博士,山东大学经济研究中心金融机构合作研究项目负责人,主要从事理
论及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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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全部存入指定的商业银行,单独立户管理,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
资金”,如果商业银行能代理证券公司和投资者的三级资金清算,就可实现储蓄存款和同业存款的
相互转换 ,使资金此进彼出,保持相对稳定,沉淀的清算资金和此业务带来的派生存款,将会增加银
行的资金头寸,获得大量的低成本负债,带来可观的收益。在证券市场的发行上,商业银行可以为
证券承销提供匹配服务 ,代理发行股票、债券、基金等,利用商业银行的网点为证券公司代理收缴发
行资金,远期银行还可以分设投资银行业务部或者成立控股投资公司,为企业改制、上市、资本运
营、公司理财服务。同时商业银行可以针对证券公司要求保证金账户必须与其 自营账户分开的规
定,进行创新,推出银证通等金融工具,通过银行的委托系统,借助于券商的席位,为股民提供开户、
查询、清算、银证 自动转账以及证券委托交易的服务。
2.基金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
产,所有募集资金要在银行开立专门账户,因而基金申购的办理和基金持有人所得红利的发放都需
通过托管银行代理。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稳步发展,新的证券投资资金将不断出现,基金品种将不
断增加,商业银行作为证券基金的托管银行,资金和结算量必然大幅增加,可以给商业银行带来大
量的无风险的手续费收入,还可以间接地开发资本市场上存款客户的市场空间。所以商业银行要
把基金托管业务作为一项重要的表外业务,认真研究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市场发展趋势,开发相关
业务支持软件的开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可以买卖开放式基金,也可
以自行设立投资基金,这进一步拓宽了银证混业合作的空间。
3.短期拆借以满足券商对短期头寸的需求。证券经营机构因为清算资金在途或承销发行股
票而造成短期的头寸不足,商业银行可通过短期拆借满足券商的这种需求,并借以优化资产结构。
1999年 10月 12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国泰等 10家基金管理公司和中信证券等 7家证券公司
获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短期资金拆借、债券回购和现券交易。同年 10月 28日,华
安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安信通过银行间同业市场与中国工商银行成功地进行了一笔国债回购
业务,融入资金用于基金安信的投资运作。这是证券投资基金首次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标志着
《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已进入
实质性运作阶段。截至目前我国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拆入拆出资金以及股票质押融资,解决
短期资金余缺,己经成为银行间市场主要的资金需求者,2000年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净融入
资金达到 3989亿元,国有商业银行净融出资金 5114亿元。同时我国券商总权益与总负债比不到
1:10,相对于国际成熟资本市场券商 1:27的总权益与总负债比,尚有相当大的融资空间。
4.搭桥贷款。对于一些准备发行股票的公司或者准备配股的上市公司,因为其项 目已经立
项,开工在即,但是通过证券市场募集到的资金还没有到位,这时券商为拓展投资银行业务,尤其是
作为股票的承销商或者推荐人,以自身作为担保向清算资金的清算银行提出向拟上市公司或者拟
配股、增发新股公司发放搭桥贷款,银行为了稳定清算业务、同券商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加上此类
贷款有券商担保或者投资银行用自有资金也提供融资服务,风险较小,所以也愿意发放此类贷款,
但其用途仅限于项 目的前期投入和资产重组。投资银行是高杠杆金融机构,搭桥贷款可以有效解
决券商在拓展投资银行业务中的资金需求。目前银证合作拓展搭桥贷款业务的过程中,要严格遵
守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净资本额达不到综合类证券公司净资本最低标准(人民币
2亿元)的证券公司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 ;有条件提供担保的证券公司必须在会计报表附注和净资
本情况的说明中详细披露其担保事项;证券公司提供的担保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额的 20%;严格
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禁止股票承销业务中融资和变相融资行为的行业公约》,禁止在股票承
销过程中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 ;证券公司不得为以买卖股票为目的的客户贷款提供担保。
5.银证合作 ,拓展杠杆融资。在券商的指导下,可以探索收购公司以购并后的资产及其收益
作为抵押,从银行取得贷款来筹集购并所需的资金。目前商业银行还不可以直接参与信托投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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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业务,但是商业银行可以和投资银行合作,开展项目融资、企业财务顾问、资产重组等投资
银行业务。商业银行通过投资银行拓展项 目融资,根据项 目的建设周期,分阶段、分批为大型基础
设施项目、能源、交通、市政设施提供融资。
6.银证合作推进资产证券化。国际银行业发展的一个趋势是银行开始主动经营资产负债表,
因为银行核心存款增长的速度远远低于资产市场发展的需要,银行就通过转移表内资产或者主动
负债,通过资产或者负债的出售与购买来主动地经营资产负债表,改变资产负债结构,通过资产证
券化转移表内资产已经成为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重要工具,截至 1998年底,美国有 35%
左右的消费信贷余额已经被证券化,如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信用卡应收款、小企业贷款、设备
贷款等,同时国际融资总额中80%是通过各种有价证券融资的,金融衍生工具品种越来越多,银行
信贷资产也逐步走向证券化,使得银行贷款、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联结并交叉在一起。我国资产证
券化也在逐步启动,可以积极探索以消费贷款和房地产、大型成套设备等贷款抵押品及其收益作为
担保,进入直接融资市场发行证券,降低风险,优化资产负债结构。(1)住房贷款证券化,这是其发
展到一定规模的必然要求 ,因为个人住房贷款期限长达 15--30年,而目前我国储蓄存款 7万多亿,
可大部分都是 5年期以下的存款,银行资金来源的短期性和房贷长期性之间矛盾突出,根据国外经
验,当该项贷款余额占银行信贷总资产的比重超过 25%时,银行将面临流动性风险,而证券化是提
高个人住房贷款流动性的最佳途径。目前我国没有信贷二级市场,贷款在银行之间的转让很困难,
随着我国房改的深入,个人住房贷款必将迅速增长,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将面临流动性不足的问题。
商业银行可以和证券公司合作,积极探索以抵押担保证券、抵押转支付证券和资产担保证券等方式
把抵押贷款标准化、证券化,以证券交易方式转让贷款债权,借以增强个人住房贷款的流动性;(2)
不良资产证券化。券商可以发挥其投资银行功能,充当商业银行不 良资产证券化的财务顾问,协助
商业银行做好信用增级等前期准备工作,帮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资产证券化设计。
7.银证合作,通过资本市场补充和充实银行资本金,优化资产负债结构:(1),发行普通股、优
先股,弥补资本金不足问题;(2)发行长期资本债券,增加附属资本,改善资本金构成;(3)发行短期
债券,解决流动资金不足问题;(4)银行委托证券机构承销大额定期存单,推进存款证券化。这样通
过主动负债,主动经营资产负债表,供求、资产负债的数量与期限可以有效匹配,削弱资金来源的波
动性和支付压力,降低经营风险。
8.券商自营股票质押贷款。2000年 2月 13日,人民银行与证监会出台文件 ,允许符合条件的
证券公司以及部分机构投资者以自营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作质押向商业银行借款。股票质押贷款
流动性强,贷款规模受券商资本金比例的限制,风险小、收益稳定,而且利于商业银行和券商建立合
作关系,所以商业银行应该支持证券公司以在证券交易所流通上市的自营人 民币普通股票或者证
券投资基金作为质押,向商业银行贷款。
9.其它。银行积极探索与风险投资基金的合作;与期货商合作,积极开拓面向期货商的代理
和融资;以获得证券承销资格、具有资本市场业务权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桥梁,银证在债转股、
股权转让、拍卖、上市等方面进行合作。
二、关于银保合作
随着我国保险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其对商业银行的保险存款形成了巨大的冲击 :(1)保险资金运
用渠道从原先只能存人银行发展到可以购买国债、购买证券投资基金人市;(2)保险公司采取由总
公司集中运用资金的方式,要求加速归集各级保险机构银行账户上的资金,保险资金停留银行的时
间大大缩短;(3)保险公司为了扩张业务,普遍采取了以各商业银行代理营销保险业务的比例确定
保险存款留存各行的比例。同时,对于商业银行而言,由于竞争的加剧尤其是资本市场的发展,使
得传统业务盈利空间收缩 ,迫使银行必须积极发展代理保险等中间业务,这也是商业银行服务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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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防范信贷风险的需要。因为一方面,具备参保意识的客户希望能够便捷地办理保险手续和交付
保费,而这一点通过客户在商业银行开立的账户就可以实现。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发动信贷客户参
加保险,可以减少贷款本息损失、防范信贷风险。
从客观条件上看,银保合作的时机也基本成熟:(1)保险市场正处于高速成长时期,保费年增长
率在 30%以上;(2)由于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不断得到证明,保险法的广泛宣传,利率的下调和利
息税的开征使得人们购买储蓄保障型和投资保障型险种的积极性不断提高;(3)保险法规定企财险
只能由保险公司或者符合规定并经批准的代理机构办理,保险营销员不能办理企财险,保险公司也
不能向个人支付企财险代理手续费,这为商业银行发展保险代理业务提供了法律保障;(4)由于我
国保险事业的发展,保险业务量猛增,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和业务人员尚不足以满足保险业务的开
展,因而保险公司通过委托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以其代办处或者代理点的名义代理保险业务可以
弥补这个不足。截至目前在我国已有国内五大保险公司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及部分股份制银行在
内的 10家银行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其中大多数保险公司(银行)都有一个以上的合作伙伴。合作
的范围包括按揭贷款保险、信贷保险、代收保费、代付保险金、代销保险产品、融资业务、资金汇划网
络结算、电子商务、联合发卡、保单质押贷款、客户信息共享等。
目前银保合作中存在的问题是:(1)商业银行与保险业合作还处于初级阶段的代理关系,双方
对增加收益、争取存款、服务客户、防范风险、增强竞争实力等方面的意义认识不足,保险公司更多
的是把银行定位于重要的资金代收渠道和依赖银行发展客户,导致了对相关业务的忽视,比如长期
就未把代理保险业务放在主体业务之内;(2)商业银行在银保合作业务开展上消极被动,缺乏一套
激励机制,少数银行员工利用手中掌握的行内客户资源和业务手段,私 自办理代理保险业务。手续
费被员工个人拿走或者在小范围内私分,有的基层行办理业务由行里组织,但手续费不入帐,集体
瓜分;(3)目前商业银行的业务人员普遍缺乏必要的保险业务知识和营销知识,对保险法规、准则和
管理办法、管理制度、精算知识缺乏了解,对保险产品的功能、特点、标的勘测、操作规程和营销技巧
等知识掌握不够,无法根据客户的特点推销保险产品;(4)商业银行未能根据保险法规和商业银行
的业务功能进行金融工具创新;(5)以往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主要集中在财产险,而寿险业务相对较
少,这主要是因为财产险具有法定保险的性质,主要面向单位,加之代理费相对较高,因而其业务额
大大超过寿险。而寿险则属于商业保险范围,客户 自主选择的余地较大,不易于推销,且其面向个
人的险种一般只侧重于意外险和养老保险,市场的现实需求不大,因而成为银保合作保险业务开拓
的“瓶颈”。
目前促进银保合作的对策:
1.银行可以充分利用商业银行信誉、人才、技术、网点和资金优势以及广泛的客户资源和业务
资源,积极与保险公司合作,发展代理保险等业务,代理保险公司收付费,拓展表外业务。银行通过
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能从保险公司赚取佣金,随着代理业务的不断扩大,佣金将有可能成为银行利润
的重要来源,使银行能大量回收网点建设成本.o银行通过与保险业开展合作,能扩大并稳定银行 自
身的客户群,提高客户的忠诚度,可以起到提高竞争力与扩大发展空间和领域、支持核心主业发展
的作用。同时双方在消费信贷等领域的合作,使保险成为银行化解一部分贷款风险的有效手段。
在将来我国放松混业经营限制后,为银行发展自营保险业务提供人才、业务和制度等方面的储备。
2.商业银行通过与保险公司在资金拆借、推出保险贷款新产品等方面的合作,可以优化资产
结构,开拓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空间,大幅度降低贷款风险,提高贷款质量和经营效益。
3.银保合作拓展代理保险业务时,要根据市场原则确定合作中的手续费费率、保险存款留存
比例、业务统计制度、成本核算办法以及其他服务项 目,互惠互利,在合作中实现共赢。商业银行要
建立起代理保险业务的内部激励机制,建立代理保险手续费收入和营业费用支出、个人收入挂钩的
办法,从费用支出机制和个人收入上推动基层行大力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建立行内协调、各部门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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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的代理保险业务组织管理体系,使此项业务与其他业务相互带动、相互促进。商业银行可以从多
渠道引进保险专业人才,同时与保险公司合作,借助其力量培训本行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员工,从
人力资源上保证银保有效合作。
4.商业银行可以扩大代理保险业务的品种,把企财险和储蓄保障型、投资保障型寿险列为发
展重点;继续加强为保险公司和客户的服务,在代收保费的基础上,把服务项 目扩大到代付保险金、
子女教育婚嫁保险金等;开发信用联接型代理保险产品,比如可以与寿险公司合作,推出寿险保单
质押贷款业务,允许商业银行代理的寿险单作为贷款的权利质押凭证,借以达到既发展消费信贷服
务,又促进代理保险业务的“双赢”目标,也可以与保险公司合作推出与信用卡有关的保险产品,由
保险公司为信用卡持有者提供免核寿险保单 ,持卡人可用信用卡支付保费;可以从企业理财、个人
理财业务的角度,结合本行业务对代理保险业务进行组合包装,以“套餐服务”的形式推出代理更多
的保险产品。
5.银行和保险公司可以合作进行金融工具的创新,比如可以探索推出保险贷款。在保险公司
承保的条件下 ,商业银行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如果借款人失去了清偿能力,银行根据贷款 5级分类
确认为损失后,由保险公司按约定比例代偿本息。这种贷款担保方式与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
贷款相比,在发生贷款损失后,银行更容易从第二还款来源收回贷款,所以能更好地满足银行资产
风险管理的要求,这是在保险业务和商业银行贷款业务领域内的工具创新,有利于商业银行保全资
产、优化信贷资产质量、减少不良贷款、提高商业银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在拓展个人住房贷款
业务时,银保可以积极合作,进行业务创新,比如对抵押物的财产保险、对抵押人出现意外伤亡丧失
还款能力的人寿保险、对借款人因保险合同约定的因素而不能履约借款合同的保险,尤其是履约保
险等都是很有前景的业务。
三、关于银行与财务公司、担保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的合作
1.银行与财务公司的合作。我国的财务公司主要为企业集团服务,负债业务以接受定期存款
和拆人资金为主,同时也发放贷款、从事证券业务、进行外汇买卖、提供投资咨询和财务顾问等业
务。从业务范围看,财务公司是企业集团的内部银行。近几年,大型企业的集团化组建带来的资本
聚集效应,以及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强化了公司资本从银行业的游离程度,更多的大型企业集团
将逐步建立财务公司,取代一部分银行业务。但是,对于跨地区、跨行业、跨国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
来说,由于其内部治理结构复杂,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资金清算和销售货款回笼等对银行的结算
业务产生了更大的需求,尤其是随着经营风险的增大,企业集团将资金从下属公司逐步集中到总
部,实行收支两条线,对资金实行集约化管理,商业银行以其结算网络和结算经验的优势,可以与财
务公司合作,建立一套严密科学的核算管理体系。同时,在我国金融市场不断发展成熟的过程中,
大型企业集团对以存贷款为主的传统金融业务的需求呈现下降趋势,而对以项 目融资、债权保理、
法律顾问等知识密集型投资银行业务需求上升,商业银行必须从简单的信贷服务转向综合性的公
司理财,发展技术密集型的金融产品。
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财务公司的特点进行创新,在标准化管理的前提下,量体裁衣,提供个性化
金融产品:(1)集团账户的建立。当企业集团总公司与下属公司都在同城,企业集团总公司设立财
务公司 ,该财务公司和下属公司在分行分别开设账户,财务公 司的账户可以反映所有下属公司账户
余额,下属公司使用本公司帐户的资金受到财务公司账户余额的制约,这种方式可以使集团随时把
握所有下属企业资金的状况;(2)公司的异地网络结算。这种方式适合于企业总公司和下属公司不
在同城,总公司下设财务公司,财务公司以及异地下属公司均需在商业银行开设对公账户,财务公
司需将异地下属公司的资金及时回调总部或者向下属公司拨付资金时,可通过商业银行的异地汇
划网络进行,商业银行要保证异地结算的快捷 、安全、可靠 :(3)商业银行可以协助大客户建立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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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银行或者财务公司,构建集团内部虚拟资金市场,建立起规范的内控制度,彻底改变集团内部
成员单位对集团资金的无偿占用,强化其内部资金的集团统一管理,为财务公司及其集团培养高素
质的金融人才,从源头上与财务公司加强合作。从财务公司角度分析,由于财务公司不是当前直接
融资投资热点,其增资扩股难度大,难以及时募集到合适的股本,通过与银行合作可以在相当程度
上克服这一问题;(4)有的企业集团甚至可以将财务管理业务以多种形式外包给银行。银行也可以
积极利用 自己的优势,作为外包商,承包公司财务资金业务。因为金融领域的一大外包业务是公司
财务资金外包业务,将公司的财务资金部门或者部门的财务、现金和资金管理中的一部分通过签订
契约的方式外包给银行管理。银行职能从存贷中介职能向投资理财职能转化。公司充分利用银行
的规模优势有效管理财务资金,可以精简机构,降低经营成本,增加经营的灵活性和银企之间信息
的对称性 ,进而促进金融交易的发生。
2.银行与担保公司的合作。商业银行要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中
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建立是分散银行风险,而不是完全接受银行风险以使银行在不承担任何风
险的情况下获取稳定的收益,所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与协作银行明确保证责任形式、担保资
金的放大倍数、担保范围、责任分担比例、资信评估、违约责任、代偿条件等内容。目前我国担保业
还处于发展的初期,所以放大倍数应该控制在 10倍以内,再担保放大倍数可大于担保放大倍数,以
后随着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担保业的不断成长,可以逐步提高放大倍数。担保责任分担比
例,应按照分散风险的原则,由担保机构和协作银行以市场方式决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避
免全额担保 ,对目前商业银行不愿承担任何风险的做法,人行应引导商业银行在风险分担、放大倍
数和业务开展上积极与信用担保机构合作。信用担保机构在选择协作银行时可多选几家,择优合
作,以增强银行间的竞争性。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和协作银行可以在合作中积极进行业务的创新,比
如可以合作进行贷款授权信用担保,即申请贷款信用担保的企业可以直接到协作银行办理手续,协
作银行按规定直接受理承办贷款授权信用担保有关手续,自主决定放款,然后由担保公司追办担保
手续,借以有效地扩大担保覆盖面,简化担保手续,提高担保效率,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3.银行与金融租赁公司的合作。租赁公司是紧密结合工业、商贸和金融,激活社会物流与资
金流的中介机构,其作为重要的设备投资方式,即使在发达国家也是仅次于银行贷款的第二大融资
方式。据统计,1996年全球租赁市场排前 50名的国家其租赁业务总额达 4281亿美元,其中美国
1689亿美元,日本 714美元,韩国 163美元,发达国家的租赁渗透率普遍在 15%以上,美国最高,达
31%。而我国1996年租赁仅仅为 16.5亿美元。目前我国经过人民银行批准、领有金融许可证的
金融租赁公司 12家,经外经贸部批准中外合资租赁公司40余家,由内贸局管理的经营性租赁公司
1000余家,但是我国租赁业的租赁渗透率还很低,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很多租赁公司“不务正业”,而
是从事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贷款业务。
相比较于银行,金融租赁的优势是金融租赁侧重于中长期的设备投资,担保物一般为承租设备
本身,不需额外的担保和抵押;与银行重视客户历史资产负债情况不同,租赁侧重于未来现金流的
预期;融资租赁不计入资产负债表,能够改善企业资本结构,加速设备更新速度。同时,从市场发展
趋势看,国际金融租赁已从传统的融资租赁发展到了以资本运营为主的现代租赁,我国租赁业也在
从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设备的外汇租赁向以国产设备为主的人民币业务租赁发展。为了有效
控制风险,银行和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密切合作,采取银行、租赁公司和企业各按一定比例出资的方
式拓展租赁业务 ,降低“逆选择”和“道德风险”。比如可以拓展具有融资、节税功能的杠杆租赁业
务,其中出租人一般只提供全部设备金额的20%~40%,就可获得设备的所有权,享受 100%的设
备投资税收优惠,设备投资中的大部分资金以出租的设备为抵押,从银行贷款取得。
(责任编辑、校对:郭燕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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