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现代经济理论通常认为,
y=.zi只要有经济价值就可以定价
和交易。从保险业来讲,相当一
部分保单(主要是长期人身险保
单)具有稳定且持续增长的现金
价值,可以根据合同双方尤其是
投保人的需要予以交易,以获取
现金。交易需要场所,这就涉及
到了保单二级市场的概念。
一
、 什么是保单二级市场
根据保险惯例和保单条款,
除了正常给付或理赔外,投保人
要从保险合同获得现金,一般有
以下几种办法:第一种是退保。
但因保险人取得和维持保单有一
定的成本,投保人退保(特别是在
保单生命周期的前期)要面临较
大的经济损失。第二种是保单质
押贷款,类似于小额抵押贷款,也
就是投保人将保单现金价值所有
权转移给保险公司以作为抵押从
而取得贷款,归还时需额外支付
一 定金额的利息。但其不足的是
首先要支付利息成本,其次是贷
款额度一般远低于保单现金价
值。目前市场通行的贷款额为保
单现金价值的 70 。第三种就
是保单贴现市场,即保单二级市
场。笔者认为,保单二级市场是
投保人在征得被保险人和保险人
同意后,将经过一定手续确定交
易价值的保单与特定交易对手进
行交易的场所。在国外发达保险
市场,保单二级市场的发展已相
对比较成熟。而在我国,由于商
业保险尚未完全普及,法律体系
尚未完善,转让保单的需求还没
有被激发出来,所以保单二级市
场尚处于概念探索和课题研究之
中,其发展还有待时 日。
二、为什么需要保单二级市
场
(一)提高保单流动性和推
动保险业务创新的需要
如前所述,当投保人需要利用
保单的现金价值获取现金时,可以
通过退保、保单质押贷款和保单二
级市场交易等途径来实现。但是
退保和保单质押货款都有各 自的
不足,而在保单二级市场交易,一
般均可取得与保单现金价值接近
的现金,使保单具备了较好的流动
性。因此,作为业务创新,建设保
单二级市场,开展保单交易可以进
一 步增强保单的流动性,使保单在
履行保障功能的同时还丰富了资
金融通的实现形式,增强了投保人
的财务保障能力。
(二)保险人维持保单存续、
提高经营利润率的需要
SHANGHAIINSURANCE June 2010 5
对于长期人身险产品来讲,
保险人想要取得经营利润,完成
保单的整个生命周期是最好的选
择,因此并不希望保单中途中断。
如果投保人中途退保,保单取得
和维持成本会造成保险人在单笔
业务上的亏损。如果采取保单质
押贷款,由于标的偏小、业务量少,
业务办理成本相对会很高。而采
取保单二级市场交易的办法,除了
投保人和受益人变更以外,保单基
本维持原状,对保单的整个生命周
期影响较小,可以降低退保率,提
高续保率,进而使这张保单为公司
的业务经营提供正回报。
(三)特定交易对手获取利
润的需要
特定交易对手为什么要买原
投保人的保单呢?为了利润。如
果无利可图,特定交易对手是不
会购买这张保单的。按照金融学
的基本常识,特定交易对手可以
把保单今后可能获得的净利益
(即可能获得的利益减去可能付
出的成本)用一定的方法贴现到
当前交易时点。只要这个净利益
超过当前支付的现金,属于“有利
可图”,即可决策购买这张保单,
获取理论上应得的利润。
(四)完善保险市场和整个
金融市场体系的需要
只要有经济上可以衡量的价
值,就可以被交易。只要有需求,
就会产生交易。既然会产生交
易,政府部门、监管当局和交易各
方就都希望能够建设一个规范、
方便的市场,不管有形还是无形,
为交易提供配套平台,进一步丰
富保险市场的层次与内容,进而
完善保险市场和整个金融市场体
系,创造出“只要想交易就找得到
市场”的优 良服务环境,筑巢引
凤,吸引交易客户,增加交易总
量,提升交易品质,从而为保险市
场体系乃至整个金融市场体系的
建设和完善,做出应有的贡献。
三、涉及保单二级市场的几
个问题
(一)法律问题
保单在二级市场交易,其实
质是合同一方(投保人)变更而另
一 方(保险人)不变更。这其中就
会涉及到一些法律问题,而《保险
法》通过散落在各条款中的相关
规定,基本上把有关保单交易和
保单二级市场的法律关系初步建
立起来:
1、《保险法》第 20条规定: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
同内容。该条款解决了保单转让
中的投保人、受益人变更等问题。
2、《保险法》第 31条规定:
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
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
有保险利益。该条款解决了保单
转让时新的投保人(即特定交易
对手)对被保险人是否存在保险
利益的问题。
3、《保险法》第 34条规定: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
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
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
押。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
一 人时,该条款可以视为对被保
险人利益的保障。
4、《保险法》第 41条规定:投
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
同意。如果被保险人不同意,保单
将无法转让,因此该条款也可以视
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障。
虽然有这样一些规定,但条
款总的来讲还是比较笼统,原则
性强而操作性不足,因此需要出
台相应的法规或规章,为保单交
易和保单二级市场营造良好的法
律环境。
(二)道德风险和交易风险
问题
保单的转让牵涉到一个很大
的问题就是:如果是涉及到以死
亡为利益给付条件的长期人身险
保单,一旦保单转让,即使被保险
人同意,符合《保险法》第31条的
规定,但从根本上讲,新的投保人
对被保险人是没有保险利益的,
这就会面临一定的道德风险。即
使在现在的法律框架下道德风险
可以适当被防范和规避,但毕竟
会有一定的隐患。因此,在保单
交易后如何切实保护被保险人的
利益,需要交易各方和监管当局
引起高度重视。
另一方面,保单交易后,即使
特定交易对手依法尽责履行合同
义务,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可能会
导致无法享有受益人应有的权
益:一是保险事故属于保险合同
规定的除外责任;二是原投保人
因重大过失或故意未履行如实告
知义务,保单交易后保险人才发
觉并主张失效;三是符合《保险
法》第 45条规定,即因被保险人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
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
亡。一旦发生这些情况,特定交
易对手将会面临一定的交易风
险,需要在交易过程中与原投保
6 《上海保险))2010年第6期
人和保险人明确权利义务,约定
违约责任,避免自身利益受损。
(三)特定交易对手的范围
问题
保单交易中谁有资格充当保
单转让交易中的特定交易对手
呢?目前,由于我国还没有建立
起有关保单二级市场的整套机
制,因此哪些机构可以充当特定
交易对手尚无定论。笔者认为,
这个问题与特定交易对手开展保
单交易的目的有密切联系。如果
仅仅把保单转让认定是增加一种
以物(具有现金价值的保单)易钱
的交易和保单贴现的渠道而已,
那么从理论上讲,只要能够提供
现金、保险人同意、法律允许,任
何机构或个人都可以充当特定交
易对手。如果把保单转让上升到
丰富保险交易内容和金融市场层
次的高度,甚至准备把交易后的保
单开展金融创新,实现证券化并开
展衍生交易的话,则需要对特定交
易对手的资格予以明确界定。
(四)市场自身形式问题
需要研究两个问题:一是市
场的组织形式。若采取会员制,
可直接学习借鉴我国现有的证券
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的做法,简单
易行,运作也快;若采取公司制,
则需耗费一定的时问和精力开展
相应的准备工作。二是市场的物
理形态。采取有形市场的形式有
利于纸质化保单的交易,便于展
现保险业的行业形象,但建设固
定场所和参与交易人员的成本相
对较高;而无形市场(例如网上交
易市场)起点高,技术含量较高,
交易成本相对较低,但对开发建
设的技术要求较高,对参与交易
各方的各方面要求都很高。这些
问题究竟如何取舍,需要结合保
险市场和金融市场建设的总体要
求和整体规划,予以综合研判。
(五)衍生交易问题
如果建立了保单二级市场,
衍生交易的问题势必会被提上议
事日程。衍生交易会面临以下一
些 问题 :
1、法律问题。需要进一步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开展保单
证券化及其衍生交易予以规范。
2、产品问题。交易后的保
单如果要证券化,则需要对一级
市场的保单予以标准化,即条款
且费率都需要标准化。众所周
知,保单的标准化程度在各类金
融产品中是最低的,开展标准化
工作也是最难的。另外,即使能
够克服这一问题,还要求有足够
多的标准化保单参与二级市场交
易,才能为保单证券化和衍生交
易奠定基础。如果保险不普及,
或即使普及也没有交易的需求,
保单证券化和衍生交易就会成为
无米之炊,无水之源。
3、市场配套问题。即使上
述问题都能够解决,衍生交易的
开展还有很多市场配套工作要
做。证券化过程涉及定价、认证
和信用升级等流程的专门机构,
如精算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会计
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公证机构
等,这些机构要么还没有出现,要
么还没有开展过相关业务。另
外,具有保单二级市场和保单衍
生交易从业经验的专业人员也极
为匮乏 。
四、推进上海保单二级市场
建设的设想
笔者认为,虽然可能遭遇重
重困难,但建设保单二级市场是
大势所趋。对于在上海开展保单
二级市场建设工作,主要有以下
考虑:
(一)为什么要在上海建设
保单二级市场
在上海建设保单二级市场,
主要有以下一些优势条件:一是
“天时”。国务院已明确要求在上
海建设“两个中心”,建设保单二
级市场正可乘势而上,积极融入
完善上海金融市场体系建设这项
宏大工程之中。二是“地利”。上
海保险业的市场总量、保险密度、
保险深度和市场化程度在国内名
列前茅,而且上海金融市场体系
已比较成熟,建设保单二级市场
可以借力而为。三是“人和”。上
海的金融消费者相对比较成熟,
保险意识和理财意识较高,对保
险的认识比较到位,能够为保单
二级市场创造足够的需求,建设
保单二级市场可以因势利导。
(二)上海建设保单二级市
场的推进步骤
上海开展保单二级市场建设
工作,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逐
步推进:
1、开展课题研究。虽然保
单二级市场在我国是新生事物、
金融创新,但在保险业发达国家
却已发展得比较成熟,因此,应当
积极开展课题研究,认真学习、总
结国内其他各类金融市场建设和
国外保单二级市场建设的有益经
(下转第 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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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者同时具有责任利益,如果
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就同一批
产品进行投保,这两份保险合同
应当同时有效。
这种情况在《产品责任保险
合同》中以重复保险的情况进行
了列明:“本保障单负责赔偿损
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
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
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
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
公司仅负责按 比例分摊赔偿的
责任。”当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能确定是
产品生产者的责任还是销售者
(上接第 7页 )
验,从而为在上海建设保单二级
市场奠定理论基础。
2、激发有效需求。建设市
场仅是第一步,丰富交易产品、增
加交易总量、发挥市场功能才是
完善保险市场和整个金融市场体
系的应有之义。激发保单交易的
有效需求,首先就要求加快推动
保险市场特别是长期人身险业务
的发展,客观上增加潜在交易标
的,进而在主观上产生需求时积
极开展保单交易。从这个意义上
(上接第 44页 )
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法》无效条
款认定原则,着手研究、规范、完
善现行重疾险条款内容,竭力避
免在将来的工作中产生理赔理解
分歧。
(五)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客
户明明白白购买保险
的责任,那么不具有责任的那一
方则因为缺少保险责任而使得
相应的保险合同因为终止而处
于无效状态。但如果不能确定
是那一方的责任,则按照比例来
进行分摊赔偿。
在实践中,生产者可以在申
请产品责任保险时,经保险公司
同意,将与产品责任风险相关各
方,如批发商、零售商、广告经营
者等一起列为被保险人,并且可
以约定彼此不相互追究责任,以
减少事故发生后纠纷处理上的麻
烦。
责任利益是责任保险合同中
讲,加快在上海推进“个人税延型
人身保险业务”刻不容缓。
3、推进市场建设。应当在
明确保单二级市场建设 目标后,
制定清晰可行的发展战略,建立
和完善工作推进机制,由相关部
门组成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分
别负责指导和开展具体工作,从
场地、人员、资金等多个方面积极
推进,确保高起点、高质量地完成
建设工作。
的保险利益,是责任保险合同生
效的前提条件。但是,由于责任
利益的特殊性,使得责任利益在
确定的过程中具有一定的难度,
从而加大了对保险合同效力进行
确定的难度,而相关的法律法规
也没有在这些方面进行明确的规
定,这就使得现实生活中由于责
任利益归属不明晰而导致的纠纷
越来越多。因此,笔者认为,责任
利益的变动,对保险合同的效力
产生的影响,应当在有关的法律
法规中得到更多的体现。
(作者单位 :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律配套,可以考虑在推进上海国
际金融中心建设地方立法中予以
明确;二是政策配套,可以从资
金、场地、税收等方面,对建设保
单二级市场和开展保单交易予以
积极扶持;三是市场配套,积极推
动特定交易对手和精算事务所的
建设,并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信用评级机构和公证机构
等中介组织参与保单二级市场交
易提供激励机制。
4、完善环境配套。一是法 (作者单位:上海保监局)
保险公司要正确处理好自我
宣传与社会宣传的关系,增强民
众保险意识与扩大市场占率的关
系,形象宣传与具体险种宣传的
关系,把保险宣传的重点放在产
品和条款上,既要大力宣传它的
保障范围,又要详尽告知它的除
外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事半功
倍,使客户对保险险种知识有一
个全面的了解,自觉 自愿地“对号
入座”,寻求 自己所需的保险保
障。
(作者单位:太平洋人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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