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
反托拉斯政策与管制
反托拉斯政策
政府通过打破拥有过大市场份额的企业以及阻止可能导致市场权力加强的兼并,来促进市场竞争。反托拉斯政策属于这一方面的努力,也称竞争政策或反垄断政策。
1890年通过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是为了阻止大型厂商使用它们的垄断力量限制贸易。
合理性原则:垄断本身不是有罪的条件,构成垄断的条件是厂商不仅拥有垄断力量而且意图使用这种力量来限制竞争。改进的合理性原则规定只要存在获取并维持垄断的意图就可以被判为违法。
反托拉斯政策
掠夺性定价是指厂商将价格定于停业点之下来驱逐其竞争者离开市场,然后该厂商就形成了垄断者。教材中还举了几个例子说明掠夺性定价和激烈的价格竞争有时很难区分。
兼并可能降低竞争,1914年的Clayton反托拉斯法案和1950年Celler-Kefauver法案规定显著降低竞争的兼并为违法。1914年成立的联邦贸易委员会同司法部反托拉局共同负责这方面的执法。
反托拉斯政策
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通常用赫芬达尔—赫尔希曼指数来衡量产业集中度,如表所示。
判断的关键在于指数和市场力量之间的关系。
表则给出另一个关键指标:市场定义。市场定义是对市场中商品或服务类型的描述。
反托拉斯政策
兼并政策也可以分为横向兼并和纵向兼并。横向兼并可能提高市场力量,但经济学家对纵向兼并对竞争的影响存在分歧。
根据谢尔曼反托拉斯法,限定价格是违法的。
价格-成本差额是衡量市场力量的一种方法。价格高于边际成本越多,厂商拥有的市场力量越大。
反托拉斯政策
限定价格是横向的阻碍市场贸易的行为。纵向限制包括排他性领域、排他性交易和转售价格维持措施
关于纵向贸易限制对竞争的影响,经济学家间的分歧大于横向限制。
对自然垄断的管制
有些情况下,如果厂商多于一家,市场是无效率的。这样的情况称为自然垄断,如图所示。
自然垄断是指一家厂商能够以比两家厂商更低的成本为整个市场提供服务的产业。自然垄断的重要特征是向下倾斜的平均总成本曲线,此时存在规模经济。
政府有时自己经营自然垄断业务,例如美国邮政局。许多人认为应当予以私有化。
图: 自然垄断:向下倾斜的平均总成本曲线
图: 垄断价格和管制定价
自然垄断的管制
自然垄断令平均总成本最小化,但是由于垄断的存在,价格将高于边际成本,存在无谓损失。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考虑采取几种不同的管制措施。与价格有关的三种管制措施如图所示。
边际成本定价,要求垄断厂商的价格等于边际成本。由于平均总成本曲线向下倾斜,边际成本低于平均总成本,厂商利润为负,没有厂商进入市场。
平均总成本定价,厂商经济利润为零,产量增加,无谓损失减少。这一方法的问题在于既没有鼓励降低成本的,也没有防止成本上升的惩罚。
.
自然垄断的管制
激励管制试图解决平均总成本定价产生的缺少控制成本的弊端。
激励管制的做法是制定多年有效的管制价格,这一价格可能基于对平均总成本的估计。如果厂商经过努力将平均总成本降到价格之下,则厂商可以得到增加的利润。如果管理不力导致成本上升,由于价格不变,厂商将蒙受亏损。
当存在信息不对称情况时,激励管制会比较困难。厂商可能误导管制者,令后者相信自己的平均总成本较高,从而获得高价格。如图所示。
图 不对称信息与管制
管制或不管制
政府需要判断哪些情况下存在自然垄断,从而需要政府管制,而这是有困难的。教材中举了一些例子,例如货物运输、民用航空、有线电视。
经济学家怀疑受管制者可能成为产业俘虏并因此阻止竞争。斯蒂格利茨因在这方面的研究而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
金融市场也受到管制,例如存款保险向存款人提供了安全感。但事实上却可能反面导致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发放风险更高的贷款。
管制或不管制
解除管制运动降低了无谓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