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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制产权与有计划商品经济
吴 宣 恭 。
长期以来,不少^把公有制和商品经济当成完全不同的经济关系,甚至是异己的关系。弄清社
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与商品经济的关系,对经济体制改革有重要意义。
所有制与商品经济的关系
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基础,它决定人们的一切经济关系。商品经济是人们的经
济美系的形式,同样地要受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任何生产者都要 以一定的所有制为条件从
事生产和交换活动。没有一定柏生产资料以及与之相关的人们之间在所有锅方面的关系,任
何生产或交换都是不可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发生 了变化,人们在生产和交换方面的关系,包
括人们互相交换劳动的关系,也必然随之发生变化。不 同的所有制不仅决定一个社会是否存
在商品经济关系,而且决定商品经济的不同目的、不同性质、不同活动特点、不同社会组织形
式、不同调节机制、不同范围以及人们参与商品经济活动的不同深度和广魔 所有制改变了,
商品经济的性质和特点等等都必然发生变化 因此,在生产资料所有制和商 品经济的相互关
系上,起决定作用的应该是所有制而不是商品经济。
有人认为,所有制的变化是 由商 品经济的发展决定的。这是混淆了商品经济与社会生产
力的概念因而得出的错误观点。根据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所有制的变化,从
根本上说,要取决于生产力的要求。它不仅要适应生产力的水平,更重要的是要适应生产力性
质的要求。这主要是必须符合生产社会化的要求以及调动劳动者积极性的要求 (即发挥最基
本的生产力作用的要求)。社会主义公有制之所 以必然代替资本主义私有制 ,在宏观上看,是
因为资本主义所有制不适应高度发展的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客观上需要由社会掌握生产资
料并有计瑚地组织社会生产I从微观上说,是为了废除资本主义私有制对劳动者的奴役和瓤
削,粉碎束缚劳动者充分发挥才能的桎梏,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可见,社会主义公
有制的产生根奉不是由发展商品经济的要求决定的。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建立起来以后,由于
理论上和经验上的原因,它还不可能十分完善,必须根据生产力的状况,通过改革逐步调整,使
其不断完善。这就是说,公有制的建立及其完善化取决于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而不由商品经济
的性质及其深度和广度决j差。当然,正如生产关系出生产力所决定又反作用于生产力一样,所
有制和商 品经济之间也存在相互制约和影响的关系,一方面,公有制的状况决定了社会上是否
存在商品经济以及商品经济发展的深度和广度,公有制完善化了,必然会促进商品经济的进一
步发展 }另一方面,商晶经济的发展会促进生产力的提高,也会增进生产社会化的程度,从而反
过来影响所有制的发晨。但这同商品经济直接决定所有制是两厨事。不应该把它们混同起来,
不能以发展商品经济的要求作为出发点去选择所有镪和产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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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同志提出,为了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必须重新构造商品经济的微观基础。这种提法
有两种理解 一种是把公有制与商品经济看成互不相容的,因而为了实行商品经济,就得重新
建立与它相适应的所有制基础。如上所述,这种提法恰好颠倒 了所有制与商品经济的相互关
系 ,是不正确的 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之上的,如果把这个基础改
掉,那时重新建立起来的商品经济是什么样的就值得怀疑了。另一种的理解可能是认为,现有
的所有制的具体管理形式同商品经济的发展不适应,需要加以改变 如果是这个意思,那只是
如何完善现有的公有翩,也根本不存在建立新的所有制 ,即重新构造基础的问题。所以,不论
怎样理解,这个提法都是不够确切的。
那么,所有制与商品经济存在与否的关系是怎么样的呢?
商品经济存在于不同的生产方式下,但就其共同特征来看,它们具有最一般的条件。这就
是存在社会分工和反映不同经济利益的所有制主体。只要存在这两个条件 ,人们之间就必然
通过商品交换建立起互相间的经济交往。关于社会分工,它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 以后就
出现了。所以,在进行理论分析时可以将它作为既有的条件 ,存而不论。至于反映不同经济利
益的所有制主体,则在不同所有制条件下各有不同的情况 在私有制社会里,私人成为各自财
产的所有者,在互相让渡自己产品的时候,必定要计较各自产品的劳动耗费,进行等价交换。这
样,劳动产品就成为商品,社会上也就存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在这种条件下,商品生产者
表现为不同的私有者。这是商品经济的特定形态,却不是它的唯一形态。也就是说,私有制是
商品经济最常见的条件,却不是唯一的条件。在公有制社会里 ,也可能发生商品关系。在原始
社会末期,互相交换商品的可以是不同的公有制集团 这些集团实行财产公有,其成员还未互
相以私有者对待 在它内部还没有发生商品交换关系。但是,不同集团却是在经济利益上互
相分离的所有制主体 它们之间互相需要对方的劳动产品时,只能通过商品交换。马克思讲
过;在原始社会里, 商品交换是在共同体的尽头,在它们与别的共同体或其成员接触的地方开
始的。但是物一旦对外成为商品,由于反作用,它们在共同体内部也成为商品。 @可见,即使
在公有翩社会,或在私有制还未 占统治地位的条件下,也可能产生商品交换关系。这里的关键
在于是否存在着具有不同经济利益的所有制主体。
不过,对不同所有制主体的界定还要进行具体的分析。在某些情况下,特别是对成员众
多、范围宠大的所有翩,还应该从不同的所有制权能的分离 ,或分别不同的层次加以考察。例
如 ,在一个人多范围大的所有制实行所有权 同其他权能相分离的情况下,就所有权方面观察,
所有制主体只有一个,即这个所有翩单位的全体所有者,如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主体唯一地
就是全体劳动人民l但就 占有权方面来看 ,各个占有着生产资料并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局部经济
利益的企业,又形成为不同的所有制主体。这也可以说 ,从最高层次看所有制主体只有一个,
各个局部不形成为单独的所有制主体,它们只是统一主体的个别部分I而从较低层次看,所有
制主体就不只一个了。在这种情况下,不仅各个局部之间互相以不同的所有制主体对待,连局
部和整体之间也要彼此当成不同的所有制主体 了。当然 ,由于这些不同所有制主体的关系是
发生在一个所有制里的整体和局部之间,即不同层次之间的,所以它必然带有 共主占有 @的
特点。在研究这种所有制下商品经济存在的条件和其他关系时,应该认真分析这些特殊的所
① t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 23卷,第 106页
0 t中强大百科垒书 t经济学 第三卷,第 1206~瑚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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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制主体,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在阐述商品经济产生的基础时,有些同志还提出其他的条件,如间接社会劳动,不同的经
济利益,等等。其实,所谓间接社会劳动无非是由上述基本条件派生出来的。正是因为存在社
会分工和经济利益不同的所有制主体,不同的生产者彼此分离,互相独立,他们耗费的劳动成
为局部劳动,必须成功地通过商品交换才能转化为社会劳动,劳动才不能成为直接的社会劳
动。可见,间接社会劳动就是商品生产劳动的一种特性,它不先于商品经济而存在,不能作为
产生商品经济的条件。至于 以经济利益的差异或分立作为商品经济存在的条件,论证时虽然
非常方便 ,却是不够确切的。因为,我们分析经济关系的时候,不能只停留在表面上,不能只看
到商品生产者之间存在着不同的经济利益,有必要互相比较所交换的产品的价值,因而产生了
商品关系,就把它当成存在商品经济的根据,而是还要看到这种利益产生的基础,即生产资料
所有制关系。只有它才是 比较本质的、有决定意义和长期、稳定的物质基础。马克思总是把商
品经济同一定的所有制联系起来。一定的所有制固然反映了经济利益,是某种经济利益的表
现,但它却是最根本的经济利益,是一切经济利益的根源。例如,为什么国有企业具有 自己盼
特殊经济利益呢?这是由于在社含主义初级阶段,全民所有制内部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
离 ,企业根据国家给予的产权进行经营,得到相应的收益权。企业的局部经济利益是由这种所
有制关系决定的,是它的体现。如果不存在企业对生产资料的经营权和收益权,或者像文革期
间那样不承认企业的这些权利,企业的相对独立性和局部经济利益就失去存在的依据。不但
如此,所有制是一定生产关系的基础,它总是长期、稳定地存在着 一个社会的所有制不能经
常变动,否则,这个社会的经济关系就会处于经常动荡之中,国民经济就无法顺利发展。对比
之下,经崭利益就不具备这个特性(除非它有着固定的制度,如所有制方面的翩度加 以保证)。
因此,我们不能笼统地讲经济利益.而必须明确什么是经济利益的根源,经济利益是由什么决
定的。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找到商品经济存在的晟根本的条件和根据 ,才能正确认识所有制与
商品经济之间的关系。
分清不同的商品经济和不同发展程度的公有制
即使暂不说所有制和商品经济之间的正确关系,我们也会发现,所谓适合商品经济的所有
制形式的提法并不确切。因为,在探讨这个问题之前,必须先分清这里所说的要与之相适应的
是什么样的商品经济,而不能抽象地、笼统地讲商品经济。在人类社会上存在过各种不同的商
品经济,如小商品经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社会主义的有计划商品经济。这些不同的商品经
济都是建立在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基础上并适应该种所有制的要求的。它们之间无论在性
质、范围、反映的所有制关系以及运行的规律等等方面都具有极大的差别。与某种商品经济椒
适应的所有制就不一定适应另一种商品经济。能够适应一切的商品经济的所 有 制 是 不 存 在
的 我们探讨的、要与之相适应的当然不能是资本主义的商品经济,即那种浸无边际,一切由
市场指挥的商品经济,而只能是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 ,即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也就是可以由社
会主义国家进行有计划调节的商品经济。社会主义之所 以优越于资本主义,从整个社会的角
度看,就在于它能够以国民经济的有计划按比例发展代替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的盲 目,自发发
展 尽管剐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还很不完善,它毕竟是一种具有巨大发展前景的经
济体系 在 已经建立起计剜经济的今天,再回到完全 由市场力量自发调节的商品经济,就是历
史的倒退。所以,社会主义经济要发展,就不能只考虑它的商品性这一面,还必须同时坚持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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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的一面.否则,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就不是可以有甘划调节的,就会转交成鄹的类型的商
品经济了。但是,在社会主义社会,什么样的所有制才能保证社会生产的有计划发展呢?只能
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特别是全民所有制。这是社会生产有计划发展的根基。所以,要发展社会
主义的有计划商品经济只能从如何完善全民所有制去考虑。决不能否定全民所有制,企图从
其它地方去寻找所谓适合商品经济发展的所有制,不然就会迷失改革的方向。
前个阶段,有的人强调所有制的改革要服从于商品经济的要求。当他们谈到商品经济时,
根本不讲有计划商品经济,而是笼统地讲一般的商品经济;有的甚至明白地说是发达的商品经
济或者现代商品经济。但是 ,什么是现代的、发达的商品经济呢?它实际上就是指现代资本主
义的商品经济。马克思指出t“发达的商品生产本身就是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 ∞所以,把商品
经济讲或是现代商 品经济或是发达的商品经济是偷换概念,等于把资本主义的商品经济关系
先定义下来,作为探讨问题的前提。如果像这些同志的建议那样,按照发达的商品经济的要求
去重新塑造所有制 ,就是要按照现代资本主义的模式去改造社会主义所有制。这当然不符合
我国历史前进的方向,也是违背绝大多鼓人民的愿望的。所以,在研究如何发展商品经济 以及
它同所有制的关系时 ,必须骐确我们的 目标不是随便哪一种商品经挤,更不是所谓的现代的、
发达的商品经济,而是社会主义的有计翅商品经济。
在讨论发展商品经济与所有制改革的关系时 ,认真地学习和领会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 八五 计划的建议》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
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 是很有帮助的.这两个文件 明确指出,我国今后十年的主要奋
斗目标之一是: 初步建立适应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计划经济
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济体制和运行体制 .这段话虽然高度概括 ,却包含着我国经济体制改
革的基本内容并准确地阐明了它们之间的关系,为我们指出了改革的正确方向。第一,它再次
重申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而不是要发展
别鲍什么商品经济 这对当前理论界流行妁泛谈商品经济的对弊,不啻一贴对症妙药。第二,
它正确指出,在有计划商品经济与公有制的关系上,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基础,是起决定作用的
主导因素。这就提醒我们,在考患如何推进经济改革时,不能企图从商品经济出发去改变所有
制,而只能通过完善公有制去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第三,要适应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要求的
是经济体制和运行休制这些比较具体的层次或环节,而不是作为整个社会经济关系的基础的
公有制.总之,离开了公有制的巩固和完善,有计划商品经济就失去存在的依据,经济体制改
革就可能走上错误的方向。
要解决公有制和商品经济能否相容的问题,不仅必须分清不同的商品经济 ,还要区分不同
发展程度的公有制。许多人之所以否认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存在商品经济,或者认为它们
互不相容,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他们心目中的公有制是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设想的公有制,即发
达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这种公有制的基本特征是;全部生产资料归整个社会共 同所有,实现 了
单一的全民所有铺{任何集体真个人在生产资料方面的权利是完全楣同的 在生产资料使用上
的差别不形成独立的局部利益,不存在集体或个人在占有方面的产权 ;也就是说,所有制权利
或产权是高度集中的,所有权与占有权不发生分离,都全部由社会掌握。在这种所有制条件
下,社会生产和流通的组织和实施,不会受到集体或个人的产权利益的千抗,完全可能由社会
0 马克 B慝格斯全集 第 25卷,第 i耵 页.
· tl ·
中心全面地、有计划地统一安排;个人劳动直接成为社会劳动,劳动耗费能够直接按劳动时阿
进行计量,无需借助于价值。当然,在这种发达的公有制基础上,社会不存在商品生产和商品
变换。现实的社会主义虽然投有完全按照马克思和恩格斯原来的设想去做 ,但全民所有制仍
在很长时间里保持着高度集中的所有制关系,企业得不到应有的自主权,投有独 自的局部经济
利益。这标志着企业只是全民所有制这个大工厂的下属机构,不具有任何部分 的所有权。因
此,到底国有企业之间的交换是否发生所有权的转移,一直成为疑 问,全民所有制内部是否存
在实质上的商品关系的问题也始终无法解决。公有制的实际状况长期限制着所有制理论的发
展,造成商品理论的困惑。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不仅整个社会的所有制结构发生了重大
变化,全民所有制内部关系也进行了很大的调整。从让利、放权到提出所有权和经营权适当分
开,国家和国有企业在所有权方面逐步实行一些捌分,逐步明确了各 自的产权。这样 ,一个同
成熟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有重大差别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有制出现 了。这种不够成熟的社
会主义公有制,虽然保持着公有制的一些基本特征,但公有化的程度还不高。它的一个重要表
现是,企业具有与经济利益相联系的相对独立性,成为具有自己的部分产权 的所有制主体。如
果我们不是以成熟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而是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有制为对象,探讨社会主
义商品经济存在的根据,问题就比较容易解决了。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和商品经济的内在统一
经过了经济改革,全民所有制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适当分开的体制。它在国家和企业之
间重新捌分了所有制权利,使全民所有制内部的产权关系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根据这种制度,
国有企业虽然不是生产资料的独立的所有者,但它们作为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基层单位和直接
经营者,有权 占用、使用和依法支配国家委托给它们的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国家通过制定法
律,承认企业的产权和法人地位,保证企业在经营上具有相对独立性,并且保障企业应得的经
济和J益。这样,原来只是国家的附属单位、没有 自己的产权和利益的国有企业,就变成为具有
自身独立的局部利益的所有制主体。它们从狭义的所有权看 ,是单一的全民所有制的一部分,
是统一的所有制主体的一个局部,但从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和收益权方面看,又是不同的所
有制主体。这种作为分立的所有制主体的地位,就在产权上保证国有企业成为相对独立的商
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实施,不仅使企业更加明确 自己的责任、权力和和J益,
而且使企业和职工的经济利益同企业的劳动成果更为密切地联系起来 ,使生产经营鞍好的企
业能够得到比较多的利益,用以扩大生产及改善生产和生活条件,使企业职工能够增加个人的
收入。这又进一步增强了企业产权的作用,使企业和职工更加关心 自己的劳动耗费和经济利
益。在这种所有制条件下,各个国有企业的劳动耗费能不能得到台理的实现,已成为同企业和
职工的利益密切相关的事情。当国家需要企业的产品或者企业之间互相需要对方的 产 品时,
就不能像过去那样无偿调拨,不仅要计价算帐,还必须实行等价变换,做到互不多 占对方的劳
动成果,互不侵犯对方的经济利益。这是确保各个企业彼此的产权的要求。于是,在国家和国
有企业之间以及国有企业之阿就必然存在商品关系。它是由现阶段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
特点决定的。只要两权分离的制度继续下去,全民所有制内部就必然存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
换 。这是一种不由人们选择的客观必然性。
有些同志认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产权不明晰,不适应商品经济的要求,必须加以改
造。至于全民所有制产权不清的主要表现,讲法很多,比鞍共同的意见认为它表现在两十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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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一是在全民所有制找不到谁是企业的所有者,即所谓 所有权虚置 ;二是企业还不是真正
的法人,不具备真正的法人所有权,使企业缺乏独立性,无法成为真正的商品生产者、经营者·
这些观点是大可商榷的。
第一,国有企业找不到所有者吗?不是1谁都知道,国有企业就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它属
于全体劳动人民所有,而由社会主义国家代行所有权 全民所有制采取国家所有制的形式,代
表全体劳动人民的社会主义国家成为全民所有者的代表。所以,国有企业既有明确的所有者,
又有 明确的所有者代表。遍观中外古今,在各种不同的所有制中,由一定的代理人作为所有者
代表的情况比比皆是。被代理者有的是个人,有的则是一群人或者集体;代理人既有个人,有
时也是许多人。不论哪一种情况,都不会因为所有者人数多寡或有否代理人而产生产权的归
属问题。国有企业的情况同它们相类似,为什么就是产权不清呢?何况,现在我国已经建立了
专门管理国有资产的机构,弥补 了过去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上的不足。尽管这种机构还不够
完善,但是,再不能说什么国家所 有制找不到所有者了。
第二 ,国有企业不是真正的法人吗?也不对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太中型企业已经实行了
承包经营责任制,在国家和企业之间,通过签订经济契约的形式 ,进一步明确界定已经由法律
规定的各自的产权。这就是,由国家代表全体人民掌握狭义的所有权和部分支配投,而将占有
权、使用权和另一部分支配权交给企业,并切实保证各自得到相应的受益权。在这种关系中,
国有企业虽然不能像私有制企业那样拥有完整的财产所有权,但它们的责任、权力、利益都以
法律或合同的形式规定下来 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就 明文规定: 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
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
的财产享有占用、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和。 国有企业可以根据国家授予它们的这些法定财产
权,进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为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企业可以根据法律申请和获得法人
的资格,可以按照国家的规定 自行处理它的生产资料和资金,可以独自同其他单位签定合同,
与其他商品生产者进行各种经济联系。总之,国有企业已在法律上享有法人的权利,有条件承
担法人的责任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宣布t 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 ,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
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 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
任。 《全 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也规定: 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
产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说什么国有企业还不是真正的法人,缺乏独立性,是不符台事实的 那
么,应该怎样认识国有企业有无真正的法人所有权呢?让我们先看看什么是法人所有权。从
前阶段某些宣传要实行法人所有权的同意的观点来理解,它就是股份公司董事会掌握的产权。
即使如此,它也无非是资产的占有者对资产的经营管理权,并不包括全部的产权,印不是完整
的所有权。因为公司的所有权是归于股东而不归董事会的,并且,股东也没有全部放弃他们对
公司的管理权。换言之,股份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也是相对丽不是绝对的。哲时抽
掉不同所有制在性质上的不同,股份制中的两权分离和国家所有制下的两权分离并 不 存 在
什么本质上的差别。为什么说股份制的分离就是合理的,而国家所有制就叫产权不清昵?不
过,如果有人认为,要把除狭义所有权以外的全部产权都交给企业,才算是法人所有权,那就不
对了 因为,如果给国有企业这种所有权,全民所有制的两权分离就变成绝对分离和截然分离
了.这样,国家 岂不是变成除向企业坐取租金以外什么作为也没有的食刹者吗?这是与全民
所有制建立的目的背道而驰的,同 共主占有 条件下所有者和I 有者应有的关系,也是不符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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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这样的分离,即使在股份制条件下也是不许可和不存在的。所以,全民所有制的完善化最
好采取两权适当分离的途径 国家一方面应掌握必要的支配权,一方面又必须切实保证企业
享有法定的产权,得到相应的经济利益。这杵,国家就可以更有力地发挥调节作用 ,保证国民
经济的协调发展 ,同时,企业也能够具有相对独立性,成为独立的法人,发挥企业 的主动性和积
极性。这对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才是真正有利的。
有些同志怀疑全民所有制内部存在真正的商品经济关系,因为他们弄不清楚;为什么属于
同一个所有者的产品会被当作商品去买卖?在交换中有投有发生所有权 的 转移?如 果 不 发
生,它们怎么可以算是真正的商品呢?产生这种疑同是很自然的,但这也说明这些同志还不很
了解全民所有镧产权的内容。因此,有必要在这里简要她谈一下产权的概念和内涵,分析一下
在商品交换中全民所有制产权的变化。
所有制权利(Properly R gh七s),又译为产权,根据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表述,指的是所有
制关系或财产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 它实际上就是广阔涵义的所有权,即广义的所有权,包括
狭义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或译为处分权、处置权)、使用权以及受益权(或译为用益权、受
益权、得益权)等等。狭义的所有权就是《资本论 里讲过的单纯的所有权 ,即财产归属权。它
体现财产的归属关系或拥有、领有关系 ,是产权的一部分,也是它的基本部分。当所有制的权
能统一在一个所有制主体的时候 ,享有财产归属权的主体也同时享有财产 的其他权利。受益
权指由于运用各种所有制权利获得相应经薪利益的权利。它是别的所有制权利的结果和体
现,本身也是一种产权,在一定的条件下,它也可以单独转让 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所有制权
利可能在不同的主体中发生分离,即一部分主体掌握某些产权 ,另一部分主体享有其他的产
权。这时, 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和受益权则分别体现各该主体对财产的实际控制、管理、处
置、应用以及获得相应经济利益的权利。各种所有制权 和J不仅可能彼此分离,还可能派生出其
他的权利。这些权和J也可能进行分离、分割,所有制主体可以把每一个细分了的权利转让出
去。经过各种分离 、分割和转让,产权会出现各种不同的组台,形成复杂的体系。
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全民所有制内部实行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适当分开以后,它的产
权关系复杂化了。的确,如果仅仅从体现归属关系的狭义的所有权去看,生产资料和产品都是
属于全体人民的,各个国营企业并不是不同的所有者,经过交换,产品的所有权确实投有发生
转移。不管一个国有企业的产品卖给哪个国有企业,它们都没有超出全民所有制的范围,仍然
属于全体人民所有。但是,这种体现财产归属关系的产权只是狭义的所有权,只是整个所有权
的一部分。经过交换,虽然这部分产权不发生转移,但其他部分的产权却发生了变化 这是因
为,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和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必须关心和有权维护 自己的权利和利益 。从各
个企业来看,交换是否按照等价原则进行,关系到自己的劳动成果有没有被侵 占,自己的物质
利益会不会受损害,也就是企业的经营权和受益权是否得到维护。这一切都是生产资料和产品
所有制关系有无变化的体现。所以,经过交换,产品从一个国有企业让渡给另一个国有企业,在
占有、使用、支配关系上还是发生了一定变化的,而且这种变化还体现到企业的经济利益上面。
可以说,从广义的所有权来观察,在国有企业的交换中,还是有一部分所有权被转移了。比如,
甲企业把产品卖给乙企业,这个产品就由甲企业占有、支配、使用和受益变为归乙企业占有、支
配、使用和受益了。甲企韭在出卖 自己的产 品的时候 ,就把这些所有制权利让渡出去了。因
此,对一个国有企业来说,不管产品是卖给国有企业或者集体企业和其他性质的企业,都必须
是有偿的,都要斤斤计较包含在产品中的劳动是否得到实现。这表明,国有企业之间交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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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国有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之间交换产品,从交往关系方面看,都是一样的,都属于商品交
换,是真正意义的商品。有的同志认为全民所有制内部交换的产品只有商品的 外壳 ,不是实
质上的商品,就在于他们没有深入分析全民所有制的内部所有权关系的变化,没有看到广义的
所有权的转移。也就是说,他们只在全社会的层次上,看到财产归属关系上的统一,把全民所
有翩当成一个所有制主体,但是,他们没有注意到不同企业在占有和受益关系方面的差别,没
有在企业的层次上,把它们当作不同的所有制主体。
可能有人认为,只有部分所有权转移的商品还不是完整意义的、实质上的商品。这也不
对。只要同资本主义社会里劳动力商品的买卖比较一下,就可以看出这种怀疑是不必要的。在
资本主义制度下,劳动力是商品。对这一点搞马克思主义的人几乎没有反对意见。但是,雇佣
劳动者在出卖劳动力时并没有把他的劳动力的全部所有权都让渡给资本家。马克思说过:工
人 必须总是把自己的劳动力当作自己的财产,从而当作自己的商品。而要做到这一点,他必须
始终让买者只是在一定期 限内暂时支配他的劳动力,使用他的劳动力,就是说,他在让渡 自己
的劳动力时不放弃 自己对它的所有权。 ①可见,工人在出卖劳动力时,让渡出去的只是劳动力
商品的杰配权和使用权 它是广义的所有权的一部分,而不包括狭义的所有权。但这并不影
响资本主义劳动力是商品的结论。同样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的交换,虽然不改变产品的归
属关系,但广义的所有权还是有一部分发生转移的,因此,它们是实质上的商品。当然 ,如同劳
动力商 品一样,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内部的商品多少带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也可以把它称
为是特殊类型的商品。但是 ,这只是表明它在性质上具有某些特点,即它体现着社会主义全民
所有制劳动者互相问交换劳动的关系,与体现其他关系的商品有一定差别,丝毫不表示它不具
备商品的一般特征,不是实质上的商品。这与我们说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是一种特殊的商品经
济,在意思上是相同的。
总之,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仅在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翩和其他所有制之间,由于存
在不同的所有者,必然发生商品关系,即使在全民所有制内部,由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适当分
商,也必然存在商品经济关系。现阶段社会主义公有制同商品经济是一个具有内在统一性的
经济实体。我们无需在全民所有制外面击寻找公有制同商品经济结合的媒介,更不能离开全
民所有镧另外寻捩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基础,否则,建立起来的商品经济一定不是有计妪
的商品经济。尽管现在全民所有制还存在许许多多的弊端,但它不是根本制度的问题,完垒可
以通过管理体制的改革加以解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垒民所有制的完善化,必将推动和促进
商品经济的发展。
① 马克思恐格新全集,第 船 卷,第 19l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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