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1卷 第 4期
2008年 8月
世 界 海 运
World Shipping
V01.31 NO.4
Aug.2008
【关键词】船舶;拍卖;保留价;法律
【摘 要】研究船舶拍卖的性质和所涉及法律关系的本质,围绕为何需确定船舶拍卖保留价,谁是确定船舶拍
卖保留价的主体,如何确定船舶拍卖保留价等问题进行阐述 ,以此明确船舶拍卖方法。
中图分类号:D996.19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1006.7728(2008)04.0045.03
0 引 言
船舶拍卖是指海事法院对依法实施扣押 的船舶 ,根
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实行公开竟价,将船舶卖给最
高出价人,保存价款,用以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生效或仲
裁裁决得以执行的保全措施,或者海事法院为执行生效
判决或仲裁裁决而采取的执行措施。2000年 7月 1日施
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
<海诉法》),在总结多年来海事法院拍卖船舶经验教训的
基础上,对船舶拍卖作了一系列专门性规定,进一步规范
了船舶拍卖制度。但是从该法实施以来的情况看,<海诉
法》对船舶拍卖的规定还是过于原则 ,以至在实践中仍然
存在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加之各法院问因认识与理解
的差异,其做法亦不尽相同,从而导致执法的不统一。随
着社会 的发展 ,以及 我 国法 制 建 设 的逐 步 完 善 、不 断 深
入,在 2004年 10月 26日最高人 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330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人民法院民事执
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拍卖规定》司法
解释),该规定自2005年 1月 1日起施行。拍卖船舶保留
价,是指拍卖时提出的拍卖最高应价达不到该价格应停
止拍卖的价格,它是拍卖人维护各方利益的保证手段。
<拍卖法》第五十条规定 :“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
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拍卖标 的有保留价的,竟买人
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 ,拍卖师
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这一规定表明,拍卖可以规
定保留价。那么为何需确定船舶拍卖保留价?谁是确定
船舶拍卖保留价的主体?如何确定船舶拍卖保留价?笔
者谈些粗浅的观点。
1 案件回放
2006年 5月 31日,申请人 A公司所有的“C”船停靠
[收稿日期】2008.05.12
[作者简介】周荣庆(1960一),男,江苏无锡人,审判员
在连云港 2号码头中部 ,被申请人 B公司所有的“D”船靠
泊在该码头南部,左舷靠码头。“D”船装完货船体离开码
头后向左掉头过程中,驾控系统突然失灵 ,不能倒车,“D”
船船首碰撞靠泊的“C”船右舷 中部,致使“C”船第二货舱
右舷中部形成高 2.6 m、宽 1.8 m 的破洞,“C”船货舱进
水,所载四家单位的货物湿损,船体下沉。经抢险,“C”船
险情得到控制,并在连云港等地进行了修理。为此,申请
人 A公司向海事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法院依法裁定扣押
被申请人 B公司所有停泊于连云港的“D”船。因被 申请
人 B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能提供担保,申请人 A公司于
2006年 7月 18日向法院申请拍卖“D”船,海事法院经审
理认为,“D”船被扣押后,该船船舶所有人或其他相关方
未能为“D”船提供担保 ,且船况很差,不宜长时问扣押,据
此 ,准许 申请 人 A公司的拍卖船舶 申请 ,2006年 9月 6日
法院依法裁定将“D”船予以拍卖。
海事法院依据<中华人 民共 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
法》的规定成立“D”船拍卖委员会,全权负责“D”船拍卖事
宜。拍卖委员会委托船舶检验机关对船舶进行了检验,
并委托资产评估公司对“D”船进行 了船舶资产评估。在
拍卖过程中,为何需确定船舶拍卖保留价,由谁确定船舶
拍卖保留价,如何确定船舶拍卖保留价的问题摆在拍卖
委员会面前,拍卖委员会讨论决定应依据<拍卖规定》的
司法解释,确定“D”船船舶拍卖保留价,不进行无底价拍
卖。拍卖委员会一致认为 ,船舶拍卖保留价是船舶拍卖
的一种权力制衡机制,可避免利益的过分倾斜,防止拍卖
价格过低对被 申请人 (船舶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
害,为被申请人利益设置最低的保护限度。但在船舶拍
卖保留价的确定是由拍卖委员会确定,还是 由法 院审判
委员会确定的问题上,大家存在分歧。一种意见认为,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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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卷第 4 期
2008 年 8 月
世t-:ø.刽哥缉a
World Shipping
Vol. 31
【关键词】船舶;拍卖;保留价;法律
【摘 要】研究船舶拍卖的性质和所涉及法律关系的本质,围绕为何需确定船舶拍卖保留价,谁是确定船舶拍
卖保留价的主体,如何确定船舶拍卖保留价等问题进行阐述,以此,明确船舶拍卖方法。
中图分类号 :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6-7728(2008)04-0045-03
O 引言
船舶拍卖是指海事法院对依法实施扣押的船舶,根
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实行公开竞价,将船舶卖给最
高出价人,保存价款,用以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生效或仲
裁裁决得以执行的保全措施,或者海事法院为执行生效
判决或仲裁裁决而采取的执行措施。 2000 年 7 月 1 日施
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
《海诉法)),在总结多年来海事法院拍卖船舶经验教训的
基础上,对船舶拍卖作了一系列专门性规定,进一步规范
了船舶拍卖制度。但是从该法实施以来的情况看,(海诉
法》对船舶拍卖的规定还是过于原则,以至在实践中仍然
存在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加之各法院向因认识与理解
的差异,其做法亦不尽相同,从而导致执法的不统一。随
着社会的发展,以及我国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不断深
入,在 2004 年 10 月 26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330 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
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拍卖规定》司法
解释) ,该规定自 200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拍卖船舶保留
价,是指拍卖时提出的拍卖最高应价达不到该价格应停
止拍卖的价格,它是拍卖人维护各方利益的保证手段。
《拍卖法》第五十条规定拍卖标的元保留价的,拍卖师
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
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
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这一规定表明,拍卖可以规
定保留价。那么为何需确定船舶拍卖保留价?谁是确定
船舶拍卖保留价的主体?如何确定船舶拍卖保留价?笔
者谈些粗浅的观点。
1 案件回披
2006 年 5 月 31 日,申请人 A 公司所有的"C"船停靠
* [收稿日期 ]2008-05-12
[作者简介]周荣庆(1960 -),男,江苏元锡人,审判员
在连云港 2 号码头中部,被申请人 B公司所有的"D"船靠
泊在该码头南部,左舷靠码头。 "D"船装完货船体离开码
头后向左掉头过程中,驾控系统突然失灵,不能倒车, "D"
船船首碰撞靠泊的"C"船右舷中部,致使"C"船第二货舱
右舷中部形成高 m、宽1. 8m 的破洞, "C"船货舱进
水,所载四家单位的货物湿损,船体下沉。经抢险, "C"船
险情得到控制,并在连云港等地进行了修理。为此,申请
人 A公司向海事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法院依法裁定扣押
被申请人 B公司所有停泊于连云港的 "D"船。因被申请
人 B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能提供担保,申请人 A 公司于
2006 年 7 月 18 日向法院申请拍卖"D"船,海事法院经审
理认为,"D"船被扣押后,该船船舶所有人或其他相关方
未能为"D"船提供担保,且船况很差,不宜长时间扣押,据
此,准许申请人 A公司的拍卖船舶申请,2006 年 9 月 6 日
法院依法裁定将"D"船予以拍卖。
海事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
法》的规定成立"D"船拍卖委员会,全权负责"D"船拍卖事
宜。拍卖委员会委托船舶检验机关对船舶进行了检验,
并委托资产评估公司对"D"船进行了船舶资产评估。在
拍卖过程中,为何需确定船舶拍卖保留价,由谁确定船舶
拍卖保留价,如何确定船舶拍卖保留价的问题摆在拍卖
委员会面前,拍卖委员会讨论决定应依据《拍卖规定》的
司法解释,确定"D"船船舶拍卖保留价,不进行元底价拍
卖。拍卖委员会一致认为,船舶拍卖保留价是船舶拍卖
的一种权力制衡机制,可避免利益的过分倾斜,防止拍卖
价格过低对被申请人(船舶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
害,为被申请人利益设置最低的保护限度。但在船舶拍
卖保留价的确定是由拍卖委员会确定,还是由法院审判
委员会确定的问题上,大家存在分歧。一种意见认为,船
46 世 界 海 运 第 31卷
舶拍卖保留价应由拍卖委员会决定,另一种意见认为,船
舶拍卖保 留价应 由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对 于这一问
题,<海诉法》和<拍卖规定》司法解释都无明文 的规定。
拍卖委员会认为,“D”船拍卖委员会应在法院审判委员会
指导下开展船舶拍卖工作,对审判委员会负责。拍卖船
舶过程中,拍卖委员会与法院之间的关系是司法主体与
其设立的I临时机构之间的关系,拍卖委员会并没有独立
之主体地位,因此船舶拍卖保留价应由拍卖委员会提出,
由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之后,拍卖委员会拟制了
报告提出“D”船船舶拍卖保留价,报分管院长提请审判委
员会讨论决定了“D”船船舶拍卖保留价。那么,如何确定
“D”船船舶拍卖保 留价呢?拍卖委员会拟制的报告中认
为应依据<拍卖规定》司法解释第 8条 的规定执行,应按
照资产评估机构综合报告中提出的船舶拍卖保留价作为
主要参考依据,同时也应参考市场价综合考虑。应掌握
一 个幅度,使保留价不至于过高或过低。“D”船评估价人
民币280万元,拍卖委员会依据<拍卖规定》司法解释第
一 次拍卖保留价不低于评估价80%的规定提出拍卖保留
价,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D”船船舶拍卖保留价确定为
人民币 240万元,2006年 10月 20日拍卖委员会对“D”船
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因未达到船舶拍卖保留价而流拍。
此后拍卖委员会依据<拍卖规定》司法解释“每次拍卖最
大降幅不超过 20%”的规定结合市场价提出并经审判委
员会讨论决定“D”船船舶拍卖保留价确定为人民币 195
万元 ,2006年 11月 22日,拍卖委员会进行第二次“D”船
公开拍卖,最后“D”船以人民币200万元拍卖成功。
2 为何需确定船舶拍卖保留价
保留价又称底价 ,是确认拍卖成交的最低价格 ,保留
价的确定实际上意味着设置了一种权力制衡机制,通过
这一机制可以有效地避免利益的过分倾斜,防止因拍卖
价格过低对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评估价的功
能旨在对拍卖标的物的内在价值进行客观反映,保留价
的功能则在于为被执行人的利益设置最低的保护限度。
保留价不等于评估价,更不能以评估价代替保留价。<海
诉法》没有明文规定船舶拍卖保留价,但司法实践中“明
确确定保留价、不得进行无底价拍卖”已达成共识,<拍卖
规定》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确定保留价,其在确定保留价
问题上既赋予法院一定的权力 ,即由其参照评估价确定,
同时又规定了一定的幅度:在第一次拍卖时,法院确定的
保留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80%;以后每次拍卖时,可以酌
情降低保留价 ,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 留价
的 20%。
3 谁是确定船舶拍卖保留价的主体
关于确定船舶拍卖保留价的主体,历来都有不同的
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船舶拍卖保留价应由拍卖委员会决
定 ,另一种意见认为船舶拍卖保留价应由法院审判委员
会决定。虽然<海诉法》和<拍卖规定》司法解释都无明文
规定,但笔者认为,确定船舶拍卖保 留价的基本程序应由
拍卖委员会提出,交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这是拍卖
委员会与审判委员会关系所决定的。分析一下两者问的
关系,就能回答笔者 的观点。根据我国<海诉法》第三十
四条的规定:“拍卖船舶委员会对海事法院负责,受海事
法院监督”。金正佳法官认为:“在拍卖过程中,拍卖委员
会以自己的名义与竞买人发生关系,但不能因此认为其
系强制拍卖法律关系的主体。拍卖委员会是具体执行拍
卖事宜的临时性机构 ,对海事法院负责,受海事法院监
督。其性质和地位类似于审理实体案件的合议庭”。【l 邢
海宝先生也持相同看法,认为:“拍卖委员会是基于海事
法院的拍卖裁定或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具体执行拍卖事宜
的临时性机构 ,对海事法院负责”。【2 笔者赞同这种观点。
首先,从法人制度角度分析。从主体资格来看,强制拍卖
船舶法律关系中的卖方是海事法院,海事法院是公法人,
所谓公法人是指 “以公共利益为 目的,即以提高政府效
能、满足社会需要和改善社会公共福利的目的而设立的
法人”。【3 所以海事法院可以作为独立的主体与买受人发
生法律关系,而拍卖委员会作为一个临时机构 ,无权利能
力和行为能力,最基本的是没有责任能力,责任承担能力
的缺乏决定了其不可能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对外发生法
律关系。其次,借鉴行政法的理论,“临时机构是国家行
政机关设立的,协助其处理某项临时性行政工作的组织。
临时机构都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但经行政法规范的授
权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从理论上来说,行政法规范不
宜对临时性机构授予行政主体资格”, 虽然司法主体同
行政主体存在一定差别,但是与行政临时机构一样 ,司法
机关设立的临时性机构同样不具有主体资格。拍卖船舶
委员会由海事法院指定 的执行人员和聘请的拍卖师、验
船师三人或五人组成。由于其中有法院之外的拍卖师、
验船师,给人一种拍卖委员会具有独立法律地位之感觉。
实际上,拍卖工作仍由法院主导,“拍卖船舶的实践中,海
事法院的执行人员起主要作用”,【5 拍卖师和验船师只是
从事技术性工作,由法院聘请。实践中,拍卖前公告由海
事法院发布,拍卖船舶一般在海事法院内进行 ,时间由海
事法院决定 ,竞买人的保证金也交存于海事法院账户,拍
卖成交书由海事法院盖章,船舶移交后由海事法院发布
解除扣押并发布公告,对于恶意竞买者由海事法院罚款。
从上可看出,强制拍卖船舶过程中,海事法院与拍卖委员
会之间的关系是司法主体与其设立的临时机构之间的关
系,拍卖委员会并没有独立之主体地位。
综上,笔者认为拍卖委员会是在海事法院审判委员
会指导下开展拍卖船舶工作 ,对审判委员会负责,因此船
舶拍卖保留价应由拍卖委员会提出,交由审判委员会讨
论决定。
4 如何确定船舶拍卖保留价
<拍卖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
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拍卖 国有资产 ,依照法
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 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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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也~.m.刽辱骂且 第 31 卷
舶拍卖保留价应由拍卖委员会决定,另一种意见认为,船
舶拍卖保留价应由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对于这一问
题,(海诉法》和《拍卖规定》司法解释都元明文的规定。
拍卖委员会认为,"D"船拍卖委员会应在法院审判委员会
指导下开展船舶拍卖工作,对审判委员会负责。拍卖船
舶过程中,拍卖委员会与法院之间的关系是司法主体与
其设立的临时机构之间的关系,拍卖委员会并没有独立
之主体地位,因此船舶拍卖保留价应由拍卖委员会提出,
由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之后,拍卖委员会拟制了
报告提出"D"船船舶拍卖保留价,报分管院长提请审判委
员会讨论决定了"D"船船舶拍卖保留价。那么,如何确定
"D"船船舶拍卖保留价呢?拍卖委员会拟制的报告中认
为应依据《拍卖规定》司法解释第 8 条的规定执行,应按
照资产评估机构综合报告中提出的船舶拍卖保留价作为
主要参考依据,同时也应参考市场价综合考虑。应掌握
一个幅度,使保留价不至于过高或过低。 "D"船评估价人
民币 280 万元,拍卖委员会依据《拍卖规定》司法解释第
一次拍卖保留价不低于评估价 80% 的规定提出拍卖保留
价,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D"船船舶拍卖保留价确定为
人民币 240 万元,2006 年 10 月 20 日拍卖委员会对"D"船
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因未达到船舶拍卖保留价而流拍。
此后拍卖委员会依据《拍卖规定》司法解释"每次拍卖最
大降幅不超过 20%"的规定结合市场价提出并经审判委
员会讨论决定"D"船船舶拍卖保留价确定为人民币 195
万元,2006 年 11 月 22 日,拍卖委员会进行第二次"D"船
公开拍卖,最后"D"船以人民币 200 万元拍卖成功。
2 为何需确定船舶拍卖保留价
保留价又称底价,是确认拍卖成交的最低价格,保留
价的确定实际上意味着设置了一种权力制衡机制,通过
这一机制可以有效地避免利益的过分倾斜,防止因拍卖
价格过低对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评估价的功
能旨在对拍卖标的物的内在价值进行客观反映,保留价
的功能则在于为被执行人的利益设置最低的保护限度。
保留价不等于评估价,更不能以评估价代替保留价。《海
诉法》没有明文规定船舶拍卖保留价,但司法实践中"明
确确定保留价、不得进行元底价拍卖"已达成共识,(拍卖
规定》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确定保留价,其在确定保留价
问题上既赋予法院一定的权力,即由其参照评估价确定,
同时又规定了一定的幅度:在第一次拍卖时,法院确定的
保留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 80%;以后每次拍卖时,可以酌
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
的 20% 。
3 谁是确定船舶拍卖保留价的主体
关于确定船舶拍卖保留价的主体,历来都有不同的
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船舶拍卖保留价应由拍卖委员会决
定,另一种意见认为船舶拍卖保留价应由法院审判委员
会决定。虽然《海诉法》和《拍卖规定》司法解释都元明文
规定,但笔者认为,确定船舶拍卖保留价的基本程序应由
拍卖委员会提出,交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这是拍卖
委员会与审判委员会关系所决定的。分析一下两者间的
关系,就能回答笔者的观点。根据我国《海诉法》第三十
四条的规定拍卖船舶委员会对海事法院负责,受海事
法院监督"。金正佳法官认为在拍卖过程中,拍卖委员
会以自己的名义与竞买人发生关系,但不能因此认为其
系强制拍卖法律关系的主体。拍卖委员会是具体执行拍
卖事宜的临时性机构,对海事法院负责,受海事法院监
督。其性质和地位类似于审理实体案件的合议庭"。[1] 邢
海宝先生也持相同看法,认为拍卖委员会是基于海事
法院的拍卖裁定或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具体执行拍卖事宜
的临时性机构,对海事法院负责"。[Z] 笔者赞同这种观点。
首先,从法人制度角度分析。从主体资格来看,强制拍卖
船舶法律关系中的卖方是海事法院,海事法院是公法人,
所谓公法人是指"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即以提高政府效
能、满足社会需要和改善社会公共福利的目的而设立的
法人"。[3]所以海事法院可以作为独立的主体与买受人发
生法律关系,而拍卖委员会作为一个临时机构,元权利能
力和行为能力,最基本的是没有责任能力,责任承担能力
的缺乏决定了其不可能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对外发生法
律关系。其次,借鉴行政法的理论临时机构是国家行
政机关设立的,协助其处理某项临时性行政工作的组织。
临时机构都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但经行政法规范的授
权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从理论上来说,行政法规范不
宜对临时性机构授予行政主体资格",[4] 虽然司法主体闵
行政主体存在一定差别,但是与行政临时机构一样,司法
机关设立的临时性机构同样不具有主体资格。拍卖船舶
委员会由海事法院指定的执行人员和聘请的拍卖师、验
船师三人或五人组成。由于其中有法院之外的拍卖师、
验船师,给人一种拍卖委员会具有独立法律地位之感觉。
实际上,拍卖工作仍由法院主导拍卖船舶的实践中,海
事法院的执行人员起主要作用" [S) 拍卖师和验船师只是
从事技术性工作,由法院聘请。实践中,拍卖前公告由海
事法院发布,拍卖船舶一般在海事法院内进行,时间由海
事法院决定,竞买人的保证金也交存于海事法院账户,拍
卖成交书由海事法院盖章,船舶移交后由海事法院发布
解除扣押并发布公告,对于恶意竞买者由海事法院罚款。
从上可看出,强制拍卖船舶过程中,海事法院与拍卖委员
会之间的关系是司法主体与其设立的临时机构之问的关
系,拍卖委员会并没有独立之主体地位。
综上,笔者认为拍卖委员会是在海事法院审判委员
会指导下开展拍卖船舶工作,对审判委员会负责,因此船
舶拍卖保留价应由拍卖委员会提出,交由审判委员会讨
论决定。
4 如何确定船舶拍卖保留价
《拍卖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
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
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
第4期 周荣庆:确定船舶拍卖保留价的若干法律问题 47
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 留
价”。据此规定,应根据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结果确
定拍卖标的的底价。如何确定船舶拍卖保留价,笔者认
为应依照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主要有两个参照标准。
第一个主要参照标准就是 评估价。拍卖船舶作 了评估
后 ,确定保留价要把评估价作为主要的参照标准。在把
评估价作为主要参照标准的时候 ,要注意司法解释用的
是参照 ,即参照评估价,而没有说要按照。<最高法院关
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份、社会法人股》的司法解
释,就规定底价确定要按照评估价。这里用 的词是“参
照”。笔者认为,“按照”恐怕太绝对化了。因为评估价所
反映的财产价格 ,跟拍卖是两回事。就是说虽然值这么
多钱,但是不一定会卖掉。在拍卖的时候,要考虑当地 的
市场行情,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不能仅仅针对这个标的
物本身的价值来确定保 留价。所以,只是把评估价作为
一 种主要 的参照标准,而不是作为唯一的依据。在参考
评估价的基础上,可以考虑其他的因素作出调整。第二
个主要参照标准是市场价。也就是说,按市场价来确定
保留价。这是两个主要参照标准。那么,如何掌握保留
价的幅度以避免滥用职权,<拍卖规定>司法解释第八条
明确规定,在第一次拍卖的时候,保留价如果以评估价作
为标准,最低不得低于评估价的 80%。如果以市场价作
为标准 ,最低不得低于市场价的 80%。如果说评估价是
100万元 ,保留价最低不能低于 80万元 ,但是可以定到 90
万元,也可以定到 100万元。但是否可以定到 110万元?
根据<拍卖规定>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该说也可 以。笔者
认为 ,确定保留价有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将评估价作为一
个主要的参照标准,与评估价悬殊不能太大,同时也应考
虑市场价。尽管<拍卖规定》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但最
终还是要基于一个专业的水准和一种非常良好的法律素
养来具体掌握这个幅度。那么,第一次流拍了,第二次拍
卖包括以后每次的拍卖,都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
适当降低保留价。每次拍卖,保留价最多可以降到前一
次拍卖保留价的 80%,或者说降低的幅度最高不能超过
前一次保留价 的 20%。如果评估价是 100万元,第一次
拍卖保留价定在 90万元 ,那么第二次再拍卖,保留价最
低不能低于 72万元。计算的时候,它的基数是前一次拍
卖保 留价 ,而不是评估价,也不是第一次拍卖保留价,只
是前一次 。如果第三次再拍卖,保 留价应在 72万元的基
础上,最多再降20%,也可以降 10%或 15%。那么,根据
这样一个降价幅度比例来计算 ,对于一个评估价为 100
万元的标的来说,即使经过三次降价,三次拍卖,以最大
的降价幅度来降价 ,最终的保留价也不会低于评估价的
50%。所以,确定这样一个幅度和比例,是考虑到即使经
过三次拍卖,也不至于使这个标的物 以低于评估价的
5O%卖出。这有利于保护被 申请人 (船舶所有人)的权
益,不至于船舶拍卖价格过低。
5 结束语
笔者认为 ,拍卖船舶的海事法院应确定保留价,审判
委员会有权根据客观公正的标准作出决定 ,酌定拍卖保
留价。拍卖保留价预定后,应严守秘密,不得对外发表,
以防应买受人串通压价。
[参考文献]
[1] 金正佳.海事诉讼法论[M].大连 :大连海事大学 出
版 社,2001.
[2] 邢海宝.海事诉讼特别程序研究[M].北京:法律 出
版社 ,2002.
[3] 江 平.法人制度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 ,1994.
[4] 叶必丰.行政法 学[M].武 汉:武 汉大学 出版社,
2003.
Several law problems of defining auction reserve price of ships
ZHOU Rong—ql‘ng
中画建立船舶涂层检查员培训和认证制度
经中国海事局授权,中国船级社近 日颁布实施<中国
船舶涂层检查员资格认证规则>。 自此,中国有 了自己的
涂层检查员培训和认证制度。
2006年 12月 8日,国际海事组织(IMO)通过 了<船
舶专用海水压载舱和散货船双舷侧处所保护涂层性能标
准),适用于 2008年 7月 1日及 以后签订 建造合 同的不小
于500总吨的国际航行船舶。为保证符合标准,IMO 引
入了涂层检查制度,要求必须由涂层检查 员对造船全过
程的涂层工作进行检查,并规定 由具有国际权威的涂层
技术培训和发证机构——美国防腐工程师协会检查员 II
级和挪威 FROSIO检查员 III级资格或主管机关承认 的
同等资格的涂层检查人员完成。但截至目前,中国造船
界中获得上述证书的人数寥寥无几,满足不 了新建船舶
法定检验的需要,更满足不了中国蓬勃发展的造船业的
需要。
为顺利实施 IMO有关要求,把新涂层标准实施对 中
国造船 的影 响降到最低 ,经 国家 主管机关授 权 ,中国船 级
社联合 中国船舶行业协会等单位共同开展建立我国涂层
检查人员资质培训认证制度的工作,建立 了我国涂层检
查员培训考试框架。中国船舶涂层检查员的认证工作,
采用培训和考试分离的形式,共分 3级,从低到高分别为
I级、II级、III级,培训和考试时间不少于 7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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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期 周荣庆:确定船舶拍卖保留价的若干法律问题 47
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
价"。据此规定,应根据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结果确
定拍卖标的的底价。如何确定船舶拍卖保留价,笔者认
为应依照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主要有两个参照标准。
第一个主要参照标准就是评估价。拍卖船舶作了评估
后,确定保留价要把评估价作为主要的参照标准。在把
评估价作为主要参照标准的时候,要注意司法解释用的
是参照,即参照评估价,而没有说要按照。《最高法院关
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份、社会法人股》的司法解
释,就规定底价确定要按照评估价。这里用的词是"参
照飞笔者认为按照"恐怕太绝对化了。因为评估价所
反映的财产价格,跟拍卖是两回事。就是说虽然值这么
多钱,但是不一定会卖掉。在拍卖的时候,要考虑当地的
市场行惰,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不能仅仅针对这个标的
物本身的价值来确定保留价。所以,只是把评估价作为
一种主要的参照标准,而不是作为唯一的依据。在参考
评估价的基础上,可以考虑其他的因素作出调整。第二
个主要参照标准是市场价。也就是说,按市场价来确定
保留价。这是两个主要参照标准。那么,如何掌握保留
价的幅度以避免滥用职权,(拍卖规定》司法解释第八条
明确规定,在第一次拍卖的时候,保留价如果以评估价作
为标准,最低不得低于评估价的 80% 。如果以市场价作
为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市场价的 80% 。如果说评估价是
100 万元,保留价最低不能低于 80 万元,但是可以定到 90
万元,也可以定到 100 万元。但是否可以定到 110 万元?
根据《拍卖规定》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该说也可以。笔者
认为,确定保留价有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将评估价作为一
个主要的参照标准,与评估价悬殊不能太大,同时也应考
虑市场价。尽管《拍卖规定》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但最
终还是要基于一个专业的水准和一种非常良好的法律素
养来具体掌握这个幅度。那么,第一次流拍了,第二次拍
卖包括以后每次的拍卖,都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
适当降低保留价。每次拍卖,保留价最多可以降到前一
次拍卖保留价的 80% ,或者说降低的幅度最高不能超过
前一次保留价的 20% 。如果评估价是 100 万元,第一次
拍卖保留价定在 90 万元,那么第二次再拍卖,保留价最
低不能低于 72 万元。计算的时候,它的基数是前一次拍
卖保留价,而不是评估价,也不是第一次拍卖保留价,只
是前一次。如果第三次再拍卖,保留价应在 72 万元的基
础上,最多再降 20% ,也可以降 10%或 15% 。那么,根据
这样一个降价幅度比例来计算,对于一个评估价为 100
万元的标的来说,即使经过三次降价,三次拍卖,以最大
的降价幅度来降价,最终的保留价也不会低于评估价的
50% 。所以,确定这样一个幅度和比例,是考虑到即使经
过三次拍卖,也不至于使这个标的物以低于评估价的
50%卖出。这有利于保护被申请人(船舶所有人)的权
益,不至于船舶拍卖价格过低。
5 结束语
笔者认为,拍卖船舶的海事法院应确定保留价,审判
委员会有权根据客观公正的标准作出决定,酌定拍卖保
留价。拍卖保留价预定后,应严守秘密,不得对外发表,
以防应买受人串通压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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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veral law problems of defining auction reserve price of ships
ZHOU Rong-q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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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立船舶涂层检查员培训和认证制度
经中国海事局授权,中国船级社近日颁布实施《中国 同等资格的涂层检查人员完成。但截至目前,中国造船
船舶涂层检查员资格认证规则》。自此,中国有了自己的 界中获得上述证书的人数寥寥无几,满足不了新建船舶
涂层检查员培训和认证制度。 法定检验的需要,更满足不了中国蓬勃发展的造船业的
2006 年 12 月 8 日,国际海事组织 (IMO) 通过了《船 需要。
舶专用海水压载舱和散货船双舷侧处所保护涂层性能标 为顺利实施 IMO 有关要求,把新涂层标准实施对中
准),适用于 2008 年 7 月 1 日及以后签订建造合同的不小 国造船的影响降到最低,经国家主管机关授权,中国船级
于 500 总吨的国际航行船舶。为保证符合标准, IMO 引 社联合中国船舶行业协会等单位共同开展建立我国涂层
入了涂层检查制度,要求必须由涂层检查员对造船全过 检查人员资质培训认证制度的工作,建立了我国涂层检
程的涂层工作进行检查,并规定由具有国际权威的涂层 查员培训考试框架。中国船舶涂层检查员的认证工作,
技术培训和发证机构一一美国防腐工程师协会检查员 11 采用培训和考试分离的形式,共分 3 级,从低到高分别为
级和挪威 FROSIO 检查员 III 级资格或主管机关承认的 I 级、11 级、 III 级,培训和考试时间不少于 72 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