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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風管冷氣機「強制性能源效率標示與檢查方式」座談會議程:
主持人:工研院能環所 楊秉純組長
時間:98 年 10 月 8 日上午 10 時 00 分至 12 時 00 分
地點:台北科技大樓 4 樓 4006 會議室(台北市和平東路 2 段
106 號 4 樓)
會議議程:
議題 時間
一、主席致詞 10:00~10:10
二、無風管冷氣機「強制性能源效率標示與檢查方式」
規劃報告
10:10~11:00
三、綜合討論 11:00-12:00
四、散會 12:00
二、會議資料:
(一)能源管理法第 14 條條正條文:
條文 規範內容
廠商製造或進口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
使用能源設備或器具供國內使用者,其能
源設備或器具之能源效率,應符合中央主
管機關容許耗用能源之規定,並應標示能
源耗用量及其效率。
不符合前項容許耗用能源規定之使用
能源設備或器具,不准進口或在國內銷售。
未依第一項規定標示之使用能源設備
或器具,不得在國內陳列或銷售。
第一項使用能源設備或器具之種類、容
許耗用能源基準與其檢查方式、能源耗用
量及其效率之標示事項、方法、檢查方式,
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1.規範指定能源設備或器具之容許
耗用能源標準(MEPS) 、能源效率
標示(新增) 。
2.規範進口商及製造商不得進口或
銷售不符合 MEPS 的產品。
3.規範販售業者不得陳列或銷售未
依規定標示能效之產品。
4.政府必須公告受規範之產品種類
及 MEPS、能效標示規定及其檢
查方法。
(二)無風管冷氣機強制性能源效率標示建議(規劃草案)
1.適用範圍
適用於調節室內空氣之冷氣、除濕、暖氣或空氣循環
與清潔為目的之 71kW 以下之單體式或分離式無風管空
氣調節機(以下簡稱無風管冷氣機),其壓縮式冷凍系統、
送風機、電熱器等均裝於一個外殼或分離之外殼內,但不
包括下列各項。
-水源熱泵;
-設計為須與附加風管一起使用之機組,或是;
-具有一個冷凝器排氣風管的移動式機組。
2.測試方法
冷氣機能源效率比(EER)之試驗條件及方法須符合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4464 無風管空氣調節機與熱泵
之試驗法及性能等級規定,在 T1 標準試驗條件下試驗之
總冷氣能力(W)除以有效輸入功率(W),其能源效率比之
標示值及實測值不得小於國家基準值。
3.能源耗用量及其效率標示
(1)標示尺寸
長為 100mm、寬為 70mm。
(2)標示樣示與規格(範例)
(3)標示事項應包括下列內容
產品名稱
產品型號
額定總冷氣能力
能源效率比
能源效率等級
年耗電量
年耗電量以每年使用 1,200 小時估算,實際耗電量
依實際使用狀況而定。
依據 XX 年標準編號 XXX 訂定。
前項年耗電量計算方式為﹝額定總冷氣能力(kW)/標
示能源效率比(EER)﹞×1,200 (小時/年)。,數值均四捨
五入至小數點第二位後再進行計算,年耗電量四捨五
入取至整數位。
(4)標示印製與張貼
標示應以 100 克以上銅板紙印刷使用且採自黏膠
方式張貼。使用標示時,不得變形或於其上加註其它
字樣,但若使用於產品說明書、外包裝及廣宣上,得
用灰階或單色印刷,亦得等比例放大或縮小,但須清
晰可辨。
(5)能源效率等級
產品應依據標示值區分能源效率等級,並標註於能源效
率標示上。
機種
冷氣能力分類
(kW)
能源效率比 (w/w)
各等級基準 1 星 2 星 3 星 4 星 5 星
以下
高於 , 以
下
高於 , 以
下
單 體
式
高 於 ,
以下
低於
以上,
低於
以上,
低於
以上,
低於
以上
以下 低於
以上,
低於
以上,
低於
以上,
低於
以上
高於 , 以
下
低於
以上,
低於
以上,
低於
以上,
低於
以上
氣冷式
分 離
式
高於 低於
以上,
低於
以上,
低於
以上,
低於
以上
水冷式、蒸發
式
全機種 低於
以上,
低於
以上,
低於
以上,
低於
以上
4.前市場管理與檢查方式:
廠商製造或進口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使用能源設備或
器具供國內使用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檢查下列事項:
-容許耗用能源基準。
-能源耗用量及其效率標示事項。
容許耗用能源基準管理:
廠商製造或進口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使用能源設備或
器具,供國內使用者,需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其容許耗
用能源符合情形,經審查符合即發予證明文件。
能源標示管理:
廠商應依據指定檢測機構出具之能源效率測試報告內
容,透過能源效率管理資訊系統進行能源標示登錄作業,
並於登錄後檢具下列文件發文中央主管機關進行備查,
方得使用能源標示:
-備查申請表。
-廠商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
證明文件」影本、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列
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資訊系統之登記資料,若由代理人
提交備案文件時,應檢附製造商或進口商的委託代理證
明正本。
-加蓋公司章之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或型式認可證書影本
乙份。
-指定檢測機構出具之能源效率測試報告正本乙份,且報
告之有效期限以 3 年為限。
-若為系列機型引用原型式產品之測試報告時,需出具
「符合型式聲明書」。
-分級標示樣張。
廠商應於每年二月底之前向中央主管機關提交產品前
一年度製造或進口產品之製造及銷售數量。
5.後市場管理與檢查方式
執行檢查之場所包含以下所列:
-生產或存放之生產廠場或倉儲場所。
-陳列或銷售之經銷場所,包括賣場、電視購物、網路商
城、宣傳廣告、廠商網站等。
執行檢查之項目包含以下所列:
-能源效率抽測。
-是否張貼能源標示。
-標示之正確性,包括尺寸、樣示、內容、標示印製與張
貼、能源效率等級之標註,且與能源效率管理登錄系統
資料相符。
-經中央主管機關命令限期改善或回收之違規產品是否依
規定限期內改善或回收。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陳列銷售之產品是否繼續陳列
銷售。
三、討論事項:
(一)標示事項、內容。
(二)能源效率等級基準規範。
(三)標示前市場檢查式。
(四)標示後市場檢查方式。
(五)其它。
無風管冷氣機「強制性能源效率標示與檢查方式」研究
座談會
出席調查表
敬啟者您好,
敬請派員參與,並請於 98 年 10 月 6 日(二)前填妥本表傳真至
fax:03-5820375,以利確認出席人員,謝謝!
聯絡窗口:李宗全
電話:03-5915382
公司名稱
葷/素食
姓名 職稱 電話 傳真 E-mail
葷 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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