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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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业主委
业主委员会,简称“业委会”,是随着我国城镇住宅区建设
的迅猛发展而出现的新事物,它是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
选举产生,代表本住宅区内产权人和使用权人,对住宅区内的
公共事务行使管理权的群众自治组织。
1991年3月,深圳万科物业借鉴香港物业管理模式,在天
景花园成立了全国第一个业主委员会,此后,其他很多地方的
业委会也如雨后春笋般大量涌现出来。
近20年来,随着我国物业管理行业的飞速发展,大量的物
业纠纷也飞速增多且日渐复杂。然而,与此相关的立法活动却
相对滞后。1994年3月建设部发布《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
法》;2003年6月建设部颁发《业主大会规程》,2003年9月1日
起开始实施的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才第一次将。业主委员
会”在行政法规层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予以规定,从而在立
法层面上正式创立我国的业主委员会制度。而在民间,作为自
律条款和行动指南发挥作用的是由大量业委会自行商定和起草
的《业委会自治章程》和《业主公约》。因此,总体上看,我国
物业管理法律政策的框架体系是“在没有国家法律的情况下,
由为数不多的行业性、地方性法规政策组成的不完整结构”。很
明显,数量少且效力低的法律文件远远不能解决现实中不断产
生的复杂纠纷。
基于解决物业纠纷的迫切需要,全国的很多业主委员会一
直期待《物权法》这个国家大法能予以法律上的支持。但2007
年3月颁布的《物权法》却令人失望。由于物权法对业主委员
会相关问题的回避,使得各地方立法部门又面临着不断的争议
和不同的审判态度。
尽管如此,实践中民众对立法进程的推动从未停止过,在
2006年的全国“两会”上,人大代表王元成联合32位全国人大
代表,共同提出了一份关于业主委员会的议案;2006年10月21
日,广州20家业主委员会主任在一份提议上盖章或签名向省人
大推荐由民间力量组织撰写的《广东省业主自治条例》(业主建
议稿)。显然,顺应社会发展的潮流,国家法律应该对业主委员
会相关问题做出明确回应。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效力低的下位法不能与效力高的上位
法相抵触。相对于基本法律《物权法》而言,《物业管理条例》
是行政法规,属下位法。由于《物权法》做出了新的规定,与
此相应,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
的决定》修订了《物业管理条例》,与《物权法》同时自2007
年10日1日生效。修订后的《物业管理条例》与原条例相比又
迈出了可喜的一步,但笔者认为有些重要问题仍未解决。毫无
疑问,只有通过立法的途径,才能将业主委员会相关问题在理
论与实践中的矛盾真正解决。但如果试图在一部物业管理条例
中将所有问题都解决显然又是不现实的,因此,针对业主委员
会的问题完全可以专门制定一部《业主委员会组织法》,将业主
的立法构想
委员会的基本问题予以规范。在此,本人不揣鄙陋,仅针对业
主委员会(下文中简称为“业委会”)的立法从几个方面提出一
些粗浅的构想建议,以供同仁商榷。
一.确立业委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物权法》规定: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以原
告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没有明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可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物业管理条例》这一针对物业管理的专
门条例却没明确这个问题,显然,二者都回避了业委会的法律
性质问题,但这是一个在将来的立法中首要应予以明确规定的
基本问题。由于当前法律未明确业委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造
成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问题的分歧一直很大。有的认为它是法
人组织,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有的认为它是非法人组织,仅有
被告而无原告资格;还有的认为它什么组织都不是,无诉讼主
体资格。笔者认为,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看都需要明确业委会
的法人地位,承认业委会具有完全的诉讼主体资格。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
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
织”,法人应当具备四个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
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
任。”目前最大的障碍是,业委会没有法律明定的独立财产和独
立责任,这应当在今后的立法中予以解决。
立法应明确规定:业委会的性质是社会团体法人。民政部
门应该接受业委会的法人社团登记,使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
格;作为社会团体法人,业委会有自己独立的意志,并可根据
自己的意志独立地行使民事权利;同时,业委会的行为后果应
由自己承担,其效果不能归于业主或业主大会。由此,业委会
具备独立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此外,为了更好地维护业主的权益,业主们也可像物业管
理协会一样,也按行政辖区逐级成立业委会联合会。民政部门
要接受业委会联合会的法人社团登记。这样能进一步推动物业
管理的健康发展,建设和谐社区。
二.规范业委会的运作程序
业委会既为社会组织,就应该有自己酌运作机制,否则就
只是一个空壳。但现实中,业委会运作程序规范的空缺显然令
民众感到混沌和方向的迷失。
《物权法》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
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物业管理条例》规定: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
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
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由此看出二者
对业主大会究竟该如何召开并无明文规定。业主怎样启动‘指
导’和“协助”程序?怎样进行选举?是差额还是等额?没有
特征来进行优胜劣汰。建议企业在招聘时实行公示原则:。招
聘标准必须通过公众认可”,建议立法规定社会各行业、各部
门的用人单位都要制定明确的招聘标准实施细则,其中要包括
对应聘者学历等方面的详细要求。规范用人单位招聘广告,明
确列出可以用年龄.性别、学历等特殊要求的企业岗位,此外
属于严格禁止的范围。
置原则。同时,就业歧视争议虽发生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前,但仍
属因行使劳动权利(就业权)发生的争议,因此在我国当前阶段,
将就业歧视作为“准劳动争议”纳入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不失为
一条可行之策。从长远来看,构建就业歧视的“公益诉讼”制度
也将是劳动者就业权不受侵害的有利保障,特别是应把提起就业
歧视的公益诉讼定位工会组织的一项法定权利和义务。
5.成立特别执行机构。在立法的同时,政府也可以通过行
政手段来保障平等就业,设立专门的政府机构来负责相关的事
务。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设立公平就业委员会,由其负责对用
人单位的管理层进行就业平等的教育培训、向求职者普及相关法
律知识,提供就业歧视咨询服务,调查歧视行为,调节当事方,
甚至作为受歧视者的法定代理人出庭诉讼,处罚就业歧视行为。
为了保证平等就业委员会能公平执法,赋予它独立的权利。
6.加大就业歧视的惩罚力度。细化就业歧视的惩罚性规定,
提高惩罚数额标准,增加用人单位的就业歧视成本。
(作者单位:职业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律学院)
会一
口贝
选举能不能产生业委会?业委会的选举制度并没有得以明确。
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第八条规定:。筹备组应当自组成
之日起30日内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
部门的指导下,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但是,如果建设单位不参加业主大会筹备组,业
主大会能否成立,还可能顺利产生业委会吗?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
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
理无关的活动。依此深究,业委会要具体负责实施业主大会的
各项决议和规定,处理本区域内与物业管理相关的事项。但是
什么是“相关事项”7业委会的成员应按照什么样的程序去执行7
这些无从知晓,因此难以保证业委会的工作效果。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和业主大会都有权监督业主委
员会的工作,但是对监督权的行使、监督机构、监督方式等都
没有明确规定,这就很容易造成。人人监督,人人都没法监督”
的局面。
因此,将来的立法应对召开业主大会的条件、业委会的组织
保障、对业委会的监督、业委会的法律责任等做出具体规定。程
序性的规定在立法中是必不可少的,否则法条就成了空头支票。
三。明确给予业委会成员法律保障
(一)对业委会成员实行酬金制,给予物质保障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
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在市场经济条件
下,业委会委员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做好自己的工作,又不
能取得合理报酬,完全凭着公益心为全体业主服务,可能在短时
间内可以做到,但是在毫无物质保障和激励机制的情况下,要求
他们坚持二、三年甚至更长的任期则并不可行。因此,立法应明
确对业委会成员实行酬金制,这样有利于工作的长效机制。
实践中某些地方对此方面的做法已有所突破,如:北京很多
物业公司都会在收取的物业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活动经费给小区
的业委会成员,有了这笔经费,业委会成员为处理业主委员会事
务所产生的交通通讯费等都可以得到解决,有助于提高他们的工
作积极性。而威海市《关于威海市市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
准的通知》一文中就曾经要求,各物业公司要参照其他城市的做
法,“向业主委员会支付一定的报酬,报酬从收取的物业管理费
中列支,具体标准由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
事实证明,尽管经费不多,但是效果很好,所发挥的作用
是巨大的。个中隐含的道理很简单:欲获取利益就要有所作为,
领取报酬就意味着要承担责任,不领取报酬,可能就会不作为,
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这对业主的利益是有损害的。因此将来
的立法完全可以从制度上将业委会委员们的获取报酬权固定下
来,只有建立激励机制,才能保障业委会职能的实现。
(二)为业委会成员提供人身、财产安全保障
业委会成员为业主维权,但谁来维护业委会成员的人身、
财产安全?此问题已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了。近些年来,各
地所发生的业委会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冲突不断升级,实际
生活中,业主在正当维权过程中遭到建设单位、物业公司人身、
财产报复的事例不胜枚举,业委会成员被伤害甚至被杀害的事
件不断见诸报端,这无疑会加剧社会矛盾,不利于物业管理的
健康发展。因此,迫切需要法律对业委会成员维权过程中的人
身、财产安全保障问题做出回应。
笔者认为,立法中应明确以下条款:(1)业委会成员在组
织业主大会、选举业委会、业主依法维权活动中遭受人身和财
产损害的,业主大会、业委会可以决定给维权人员购买人身、财
产意外保险,或提供经济补偿和道义支持;(2)业主、业委会、
社会各界可以声援、捐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阻挠和
制止,(3)对行使正当职权的业委会成员造成财产、人身伤害
的单位和个人,符合刑法规定的要件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从
而保障维权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四.增加业委会的权利,同时制约其履行义务
现实中的很多冲突是由于物业服务公司的错误认识造成的。
他们居高临下的认为自己与业主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但实际上,业委会与物业服务公司之间应是权利与义务对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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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与乙方的关系。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委会可履行下列职责: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2.代表业主
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3.及时了
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
履行物业服务合同;4.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5.业主大会赋予
的其他职责。
《物权法》只规定了业主可以共同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
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而基于实践中业主往往处于弱势的现
状,在确认业委会具备了法律主体资格的基础上,立法应进一
步明确增加业委会的权利。至少包括:(1)业委会有权依法撤
换物业公司。在法律关系上,业委会可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公
司签订合同,如果物业公司不合格,业委会应有权依法撤换物
业公司。(2)规范新旧物业服务的交接。因为利益关系,在现
实中旧的物业服务公司不退出的现象时常发生,法律应明确规
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物业服务企业的,
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七日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并向业委会
完整移交有关物业、物品和档案资料,配合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做好交接工作。
权利与义务是共生的,业委会作为代表全体业主行使职权
的业主自治组织,应当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而目前对业委会
的义务履行制约是不够的。《物权法》和新《物业管理条例》明
确规定了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
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另一方面,
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有些业委会在处理小区事务时随意性很
大,这对于物业服务公司来说也失之公平。所以为预防和制约
业委会不履行义务,立法应增加业委会的具体责任条款,如:
业委会在行使职权时不得滥用职权,不得侵害物业服务公司等
其他主体的正当权利,否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进一步明晰机构关系
立法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规范业委会的角色,
在物业管理中实现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立。
《物权法》中仅规定了:“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
主委员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
束力。”但对于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这三者之间的关系
并未明确。
虽然《物业管理条例》中将业委会界定为业主大会的执行
机构,但目前在我国很多住宅区中,业主大会仍只是名义上的
权力机构,业委会实际上集决策和执行职能于一身,由于少数
业主控制物业管理的决定权,同时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容易
发生少数人侵害大多数业主合法权益的情况,导致矛盾产生。
另外,业主虽有权监督,但一没有意识,二没有余力、三难以
核实,因此才出现报载的“上海某业委会将维修基金拿去炒股
票”等诸种现象。而实行三权分立则能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具体而言,立法中应吸收法人团体中关于权利分立和制约
的原理,明确业主管理团体的权利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
分别确定社区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大会、业委会、业主监事会
各自的地位和职能,进一步理清这些机构之间的关系:业主大
会由全体业主组成,是社区的最高决策机构;业主代表大会是
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业主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业主大会的职
权,它只有决策权,没有执行权;业委会是业主大会下设的执
行机构,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职责,无决策权,
只有执行权,业主监事会是业主大会下设的监督机构,监督业
主大会和业主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监督业主代表和业委会委
员的工作,对物业管理的其他工作无决策和实施权。业主代表
大会、业主监事会、业委会,这三个机构的人员不得互相兼任。
在小区的民主自治中,民主选举是基石,监督机制是保障。
制度的确立能保障工作的透明和公正,若建立相应的权力制衡
机制,业委会某些委员损害业主权利的现象就会得到控制。
在立法进程中,往往“最基层的小机构里,有大学问”。实
践中关于业委会的相关问题还有很多值得研究和探讨的地方,
相信随着法制进程的加快都会逐步得到解决,从而促进我国房
产管理行业的良性发展。
(作者单位:新疆兵团广播电大开放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