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非寿险原保险合同的核算
第一节 原保险合同的确定
第二节 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核算特点和要求
第三节 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收入的核算
第四节 非寿险原保险合同保险准备金的核算
第五节 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成本费用的核算
第六节 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利润的核算
第一节 原保险合同的确定
一、保险合同的定义
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
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源于被保险人保险
风险的协议。
1.保险合同的定义强调了保险风险的转移
2.按照危险损失转移的层次分类,保险合同
被划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第一节 原保险合同的确定
二、 保险合同的分拆
1.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
并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可以将保险风险部
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
2.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不能够区
分,或者虽能够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
如果保险风险重大,应当将整个合同确定
为保险合同;如果保险风险不重大,不应
当将整个合同确定为保险合同。
第一节 原保险合同的确定
三、保险合同的分类
保险人应当根据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是否承担赔
付保险金责任,将原保险合同分为寿险原保险合
同和非寿险原保险合同。
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
当确定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
内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为非寿险
原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延长期,是指投保人自上一期保费到期
日未交纳保费,保险人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
期间。
第二节 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核算特点和要求
一、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核算特点
1.保费收入在签订保单时确认。
2.只发生手续费支出。
3.不涉及保户质押贷款核算。
4.责任准备金的计提与寿险业务不同。
第二节 寿险原保险合同核算特点和要求
二、非寿险原保险合同的核算要求
(1)采取一级法人,分级管理,逐级核算
的财务管理体制。
(2)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按会计年度结
算损益。
(3)实行分险种核算损益办法。
(4)期末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5)外币业务的核算实行外币分账制 。
第三节 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收入的核算
一、保费收入的核算
(一)保费收入的概念
(1)入账保费
(2)未赚保费(未到期保费)
(3)已赚保费(已到期保费)
实际保费收入=已赚保费=本年入账保费+上年
转回未赚保费-本年提取未赚保费
(4) 毛保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净保费=毛保费-分保费-佣金等
(二)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确认的条件
1.保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予以确认:
(1)原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2)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
流入。
(3)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
计量。
2.如果保费收入需要调整
(1)如果最终保费能够合理估计,应按估计
保费总额确定,如果估计金额发生变化,应
当及时调整。
(2)如果不能合理估计最终保费,应按照已
发生的赔付成本(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的
总额确定,直至可以合理估计最终保费。
第三节 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收入的核算
3.如果保单签发日期与保单生效日期不一致,应按如
下规则处理:
①保单签发日期早于保单起保日期
保单签发日,投保人缴纳保费后,确认为预收保费;
保单生效日,确认为保费收入。
②保单签发日期晚于保单起保日期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承保人在保单起保日期已
承担保险责任,保费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也已满足,
故应在保单起保日期确认保费收入,但无法在保单起
保日期获取相关信息,从而无法可靠计量的除外。
第三节 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收入的核算
(三)非寿险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确认
对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应当根据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
费总额确定。
1.一次性收取保费的合同
保险公司应当自承担保险责任日始,按照合同确定的应收金
额确认保费收入,将所有应收但尚未收到的保费收入全额
确认为应收保费。
2.分期收取保费的合同
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日,按照合同确定的各期应收
总额确认保费收入。保户每期交纳保费后,冲减相应的应
收保费。
第三节 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收入的核算
3.几类非寿险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确认
(1)长期工程险:若承担的保险责任或风险
随工程的完工进度不断变化,则随承担保险
责任的变化对保费收入进行调整。
(2)与其他保险人共同承担风险的共保业务:
按合同确定的总保险费及承担风险的份额计
算应得保费,确认保费收入。代第三方从投
保人收到的款项或费用,确认为负债。
(四)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业务程序
首先,投保时填写投保单,外勤人员审核,填保险单。
其次,缴费时,内勤人员填“保费收据”缴费凭证,
一式三联,交投保人。
再次,出纳人员收到交来的库存现金或银行支票与保
费收据,在保费收据上加盖收讫章,并签名。
最后,每日对外营业结束前,会计部门收到业务部门
编制的“保费日报表”、保费存根及银行存款收
账通知等附件,审查后编制记账凭证,入账。
第三节 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收入的核算
(五)科目设置
(1)“保费收入”——损益类(收入)科目
(2)“应收保费”——资产类科目
(3)“预收保费”——负债类科目
第三节 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收入的核算
5.核算举例
(1)签发保单时缴纳保费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贷:保费收入—机动车辆保险
第三节 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收入的核
算
(2)预收保费的核算
向投保人预收保费时:
借: 银行存款
贷:预收保费
保险责任生效时:
借: 预收保费—某企业
贷:保费收入
第三节 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收入的核算
(3)分期缴费的保费核算
首期收款并发生应收保费时:
借:银行存款
应收保费
贷:保费收入
以后每期收到应收保费时:
借: 银行存款
贷:应收保费
第三节 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收入的核算
(4)中途加保的核算
借: 银行存款
贷:保费收入
(5)中途退保的核算
借: 保费收入
贷: 应收保费
银行存款
(6)共保业务
按照合同确定的总保费及承担风险的份额计算应
得保费,计入保费收入。
第四节 非寿险原保险合同保险准
备金的核算
一、保险准备金的确认
(一)保险准备金的精算规定
年开始施行的《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
监会令[1999]90号,以下简称“90号令”)。
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
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3]67号,以下简称
“67”号令)。
年1月15日开始施行《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
理办法(试行)》。(保监会令[2004]13号,以下简称
“13号令”)。
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保监
会令[2006]8号,以下简称“8号令”)。
第四节 非寿险原保险合同保险准
备金的核算
(二)保险准备金的充足性测试
第十四条 保险人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未决
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
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
保险人按照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相关准备金
金额超过充足性测试日已提取的相关准备金余额
的,应当按照其差额补提相关准备金;保险人按
照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相关准备金金额小于
充足性测试日已提取的相关准备金余额的,不调
整相关准备金。
(1)充足性测试的概念
指计算为将来可能要履行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
准备金是否足够、充分,以确保保险准备金
负债没有被低估。
(2)准备金充足性测试的方法
①整体测算
②按产品大类测算
③按照个别产品测算
第四节 非寿险原保险合同保险准
备金的核算
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核算
(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性质和计算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准备金的性质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亦称“未满期责任准备金
”或“未满期保险费准备金”,它是指它
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非寿险保险责任
提取的准备金。
第四节 非寿险原保险合同保险准
备金的核算
2.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算
(1)1/2法(年平均估算法)
期末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本期保费收入
×50%
(2)1/8法,也称为季平均估算法。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签发保单季数×2-
1)÷8×当季保费收入
第四节 非寿险原保险合同保险准
备金的核算
(3) 1/24法。也称为按月计算法.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签发保单月份×2-
1)÷24×当月保费收入
第四节 非寿险原保险合同保险准
备金的核算
(4)1/365法。 也称为逐日计算法。
某日保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第二年有效天数÷保
险期天数×当日保费收入
第四节 非寿险原保险合同保险准
备金的核算
(三)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精算规定
(四)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充足性测试
第十一条 保险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
按照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未到期责
任准备金金额与已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
备金余额的差额,调整未到期责任准备
金余额。
(五)科目设置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负债类科目
2.“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损益类(费
用)科目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处理流程
首先,保险人应当在确认非寿险保费收入
的当期,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作为当期保费收入的
调整,并确认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负债。
借记“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贷
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
其次,保险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保险精
算重新计算确定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金额与已提
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差额,调整未到期
责任准备金余额。
借记“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未
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以补提未到期责任准备
金;或作相反分录,以冲减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
金额。
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保险人应当转销
相关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借记“未到
期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提取未到期
责任准备金”科目。
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
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三)帐务处理
例 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当期保费收入1 200 000元,根据
保险精算计算结果,本期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3 200
00元。现有某保户要求退保,合同提前解除,该合同已
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10 000元。
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
借: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财产保险 320 000
贷: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财产保险 320 000
合同提前解除时:
借: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财产保险 10 000
贷: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财产保险 10 000
二、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核算
(一)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概念和内容
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
发生尚未结案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
(1)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
险保险事故已发生并已向保险人提出索赔、尚未结
案的赔案提出的准备金。
(2)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是指保险人为非寿
险保险事故已发生、尚未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赔案
提出的准备金。
(3)理赔费用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
已发生尚未结案的赔案可能发生的费用而提取的准
备金。理赔费用准备金分为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和
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
第四节 非寿险原保险合同保险准
备金的核算
(二)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提取方法
(1)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提取方
法
①逐案估计法
②案均赔款法
③赔付率法
第四节 非寿险原保险合同保险准
备金的核算
(2)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提取方法
包括链梯法、案均赔款法、准备金进展法、B-F
法等。
(3)理赔费用准备金的提取方法
对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应当采取逐案预估法
提取;
对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采用比较合理的比率
分摊法提。
(三)未决赔款准备金的精算规定
(四)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充足性测试
第十四条 保险人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未决
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
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
保险人按照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相关准备
金金额超过充足性测试日已提取的相关准备金余
额的,应当按照其差额补提相关准备金;保险人
按照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相关准备金金额小
于充足性测试日已提取的相关准备金余额的,不
调整相关准备金。
第四节 非寿险原保险合同保险准
备金的核算
(五)科目设置
1.“保险责任准备金” 科目
“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核算公司提取的原
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
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
任准备金。再保险接受人提取的再保险合
同保险责任准备金,也在本科目核算。
第四节 非寿险原保险合同保险准
备金的核算
2.“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
“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核算公司按规
定提取的原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准备金,包
括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取的寿险责
任准备金、提取的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再保险接受人提取的再保险合同保险责任
准备金,也在本科目核算。
第四节 非寿险原保险合同保险准
备金的核算
(六)账务处理
(1)投保人发生非寿险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
的当期,应按保险精算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借记
“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
科目,贷记“保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
”科目。
(2)对未决赔款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应按补
提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借记“提取保险责任准备
金—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贷记“保险责
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
第四节 非寿险原保险合同保险准
备金的核算
(3)原保险合同保险人确定支付赔付款项
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的当期,应按冲
减的相应未决赔款准备金余额,借记“保
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贷
记“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提取未决赔款
准备金”科目。
(4)期末,将“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科
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该
科目无余额。
(六)账务处理
例 某公司2007年8月已决赔款累计数为5780000元,业务部门提供未决赔
款清单上已报案的未决赔款金额为1200000元,根据保险精算计算结果,
本期应提取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890 000元, 已发生未报案未决
赔款准备金61 200元,理解赔费用准备12 000元。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赔款准备金 890 000
—已发生未报案赔款准备金 61 200
—理赔费用准备金 12 000
贷:保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赔款准备金 890 000
—已发生未报案赔款准备金 61 200
—理赔费用准备金 12 000
第五节 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成本费用
的核算
第十六条 原保险合同成本,是指原保险合同发
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
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原保险合同成本主要包括发生的手续费或佣金支
出、赔付成本,以及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寿
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等。
赔付成本包括保险人支付的赔款、给付,以及在
理赔过程中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损失检验费、
相关理赔人员薪酬等理赔费用。
一、 赔款支出的核算
(一)赔款支出的内容
1.赔款支出的内容
(1)直接赔款
(2)直接理赔勘查费
(3)间接理赔勘查费
(4)代位追偿款
(5)收回赔款及物资折价
第五节 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成本费用
的核算
(二)赔款支出的业务程序
(1)受理案件
(2)现场查勘
(3)责任审核
(4)赔款计算
(5)赔付结案
第五节 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成本费用
的核算
(三)赔款支出的核算
1.当时结案的赔款支出的核算
借: 赔付支出
贷:银行存款 (库存现金)
第五节 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成本
费用的核算
2.预付赔款的核算
预付赔款时:
借: 预付赔付款
贷:银行存款
结案时:
借: 赔付支出
贷:预付赔付款
银行存款
第五节 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成本
费用的核算
3.应付赔付款的核算
例 某公司投保1年期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额每人
20 000元。投保后不久,该团体成员李某因意外事故身
亡,并由医院出具死亡证明及验尸报告,保险人经核实统
一给付保险金50 000元,赔款尚未支付。应编制会计分
录如下:
借:赔付支出—意外伤害保险(团意险) 50 000
贷:应付赔付款—某公司 50 000
实际支付时:
借:应付赔付款—某公司 50 000
贷:银行存款 50 000
第五节 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成本费用
的核算
4.理赔勘查费用的核算
在理赔中发生的直接理赔查勘费和间接理赔查
勘费应在 “赔付支出”科目核算。
借:赔付支出
贷:银行存款
第五节 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成本费
用的核算
5.代位追偿款的核算
代位追偿款是针对某些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
第三者造成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事先按照
保险合同约定向投保人支付赔款,与此同
时,从投保人处取得对标的价款进行追偿
的权利,由此而追回的价款,归保险公司
所有。
第五节 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成本费用的核
算
取得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时:
借:应收代位追偿款
贷:赔付支出
追回第三者赔款时:
借:银行存款
借或贷:赔付支出
贷:应收代位追偿款
第五节 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成本费
用的核算
6.损余物资的核算
“损余物资”是指保险标的受损,经公司赔付后尚有
经济价值的残余物资。按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
价格确定的金额计算确认为资产。
例 某商店因火灾保险财产受损,保险公司应赔偿财产
损失1 500 000元,扣除归企业所有的损余物资折
价100 000元后,保险公司支付1 400 000元赔
款。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 赔付支出一企业财产保险 1 400 000
贷: 银行存款 1 400 000
第五节 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成本费
用的核算
例 上例中的损余物资企业不能接受,由保险公司作
价110 000元出售给其他单位。
支付企业赔款时:
借: 赔付支出—企业财产保险 1 500 000
贷:银行存款 1 500 000
出售损余物资时:
借: 银行存款 110 000
贷:赔付支出—企业财产保险 110 000
第五节 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成本费用
的核算
例 若例15中的损余物资保险公司一时无法处理而收回公司,
估价115 000元。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损余物资 115 000
贷:赔付支出—企业财产保险 115 000
以后将该损余物资变卖,价款120 000元存入银行时:
借:银行存款 120 000
贷:损余物资 115 000
赔付支出—企业财产保险 5 000
如果变卖价款为112 000元,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 银行存款 112 000
赔付支出—企业财产保险 3 000
贷:损余物资 115 000
第五节 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成本
费用的核算
7.错赔或骗赔案件的核算
在保险理赔过程中,有时会发生错赔或骗赔
案件,保险公司发现后应依法查处并追回
赔款,会计上采取冲减赔款支出的账务处
理。
第五节 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成本费用
的核算
8.综合举例
例 2007年6月30.日,E保险公司与F公司签订一份保险合同,
对F公司仓库的一批存货进行投保,约定保险期限为1年,
即至2008年6月30日,保险金额为5 000万元,保费为
500万元,保费于合同生效当日一次性支付。经精算后确
定,E保险公司针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金额为200
万元。2007年8月5日,由于相邻的G公司发生意外火灾,
并殃及了F公司的仓库,造成所投保的存货大部分毁损。E
保险会司经定损后,确认存货毁损80%,金额为4 000万
元,E保险公司决定全额理赔4 000万元。2007年9月25
日,本案按照上述理赔方案结案,E保险公司同时收回毁
损存货并享有了对G公司的代位追偿权。假设毁损存货残
值为500万元,估计代位追偿可收回2 000万元。而实际
中,2007年10月E保险公司转让存货收入600万元,
2007年12月从G公司收回补偿1 800万元。E保险公司应
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第五节 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成本费
用的核算
1.2007年7月1日,E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确认保费收入并
提取准备金
借:银行存款 500万
贷:保费收入 500万
借: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200万
贷: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200万
2.2007年8月5日,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 4 000万
借: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 4 000万
贷:保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 4000万
第五节 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成本费用
的核算
3.2007年8月25日.结案赔付,并收回损余存货及代
位追偿权
借:赔付支出 4 000万
贷:银行存款 4000万
冲回未决赔款准备金时:
借:保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 4 000万
贷: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
4 000万
收回损余物资时:
借:损余物资 500万
贷:赔付支出 500万
第五节 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成本
费用的核算
确认应收代位追偿款:
借:应收代位追偿款 2 000万
货:赔付支出 2 000万
2007年10月处置损余物资:
借:银行存款 600万
货:赔付支出 100万
损余物资 500万
4.2007年12月收到代位追偿款:
借:银行存款 1 800万
赔付支出 200万
贷:应收代位追偿款 2 000万
第五节 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成本费用的
核算
二、手续费支出的核算
1.手续费支出的内容
手续费支出是指公司支付给受其委托并在授权范围
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的
手续费。
2.科目设置
(1)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损益类(费用)科目
(2) “应付手续费及佣金”负债类科目
第五节 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成本费用
的核算
借: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贷:银行存款
应付手续费及佣金
第五节 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成本费用的
核算
三、营业税金及附加的核算
(一)营业税金及附加的计算
(1)营业税
营业税是指对提供应税保险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
售不动产等所取得的收入而征收的一种税,它是以
营业额为计税依据,是保险公司最主要的税种,其
计算公式为:
应纳营业税税额=营业额×营业税税率
其中:营业税税率为5%。
第五节 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成本费
用的核算
(1)公司营业税应税业务范围的准确界定
①承保业务。主要指保费收入。
②贷款业务。主要指贷款利息收入(如保单质押贷款利息)。
③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主要指金融商品买卖价差收入。
④代理业务。主要指代理集团公司(财产险公司)取得的代理费收
入。
⑤转让土地使用权。主要指土地转让(非土地出让)收入。
⑥销售不动产。主要指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所有权收入。
⑦其他应税劳务收入。如房屋租赁收入等。
(2)准确分别核算免税与非免税承保业务
(3)视同销售不动产应交营业税行为
(4)准确计算计税依据需注意的问题。
第五节 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成本
费用的核算
2.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为了加强城市维护建设,面向有经济
收人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税金。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应纳营业税税额× 适用税率
3.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是按公司应纳营业税税额的一定比例计
算的,用于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
资金来源的基金,它不是一种税,而是一种费。与营
业税一起缴纳,其征收率为3%。
应交教育费附加=应纳营业税税额×教育费附加征收率
第五节 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成本费
用的核算
2.科目设置
(1) “营业税金及附加”损益类(费用)科目
(2)“应交税费”负债类科目
3.核算举例
例 某公司本月应税险种保费收入410万元,本月拆出资
金利息收入5万,销售不动产收入100万,代勘查收入
3万。
本月应税险种保费收入应交营业税
=4 100 000×5%=205 000(元)
本月销售不动产收入应交营业税
=1 000 000×5%=50 000(元)
本月拆出资金利息收入和代勘查收入应交营业税=(50
000+30 000)×5%=4 000(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09 000
固定资产清理 5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259 000
第五节 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成本费
用的核算
上例中假设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为7%,则有:
本月应税险种保费收入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205
000×7%=14 350(元)
本月销售不动产收入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50
000×7%=3 500(元)
本月拆出资金利息收入和代勘查收入应交城市维护建
设税= 4 000×7%= 280 (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4 630
固定资产清理 3 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18 130
第五节 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成本费
用的核算
上例中假设教育费附加费率为3%,则有:
本月应税险种保费收入应交教育费附加
=205 000×3%=6 150(元)
本月销售不动产收入应交教育费附加
=50 000×3%=1 500(元)
本月拆出资金利息收入和代勘查收入应交教育费附
加= 4 000×3%= 120(元)
借: 营业税金及附加 6 270
固定资产清理 1 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7 770
第五节 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成本费用的核算
四、业务及管理费的核算
(一)业务及管理费的内容p95
(二)业务及管理费的账务处理
1.直接支付费用的核算。
例 某宾馆持费用单据前来保险公司财会部门结算会议费20 000
元,经审核无误,当即签发银行转账支票付讫。
借: 业务及管理费—会议费 20 000
贷:银行存款 20 000
例 某公司财产续保,保费30 000元,根据保单副本。
借: 业务及管理费一保险费 30 000
贷:保费收入—企业财产保险 30 000
例 划付本季汽油费、养路费等100 000元。
借: 业务及管理费—车船使用费 100 000
贷:银行存款 100 000
2009《保险法》对保险保障基金的规定
第一百条 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并在下列情形下
统筹使用:
(一)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
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
(二)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
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
由国务院制定。
例 某财产保险公司第一季度保费收入20 000
000元,分出保费2 000 000,从其他保
险公司分入保费300 000元,则提取保险保
障基金为: (20 000 000-2 000
000+300 000)×1% =183 000元
借:业务及管理费—提取保险保障基金
183 000
贷:其他应付款 183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