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股权有哪些行驶权力
对股权的执行当明来说已经不是新型案件,而且越来越多的股权执行案件
将成为执行案件的一部分。
一、执行股权的概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
称《执行规定》)第五十一条至五十六条,对执行股权作了明确规定,在
此之前,有关执行股权的法律是空白的,即没有明确的规定。针对实践中
存在的问题,《执行规定》对执行股权作了明确规定,这样既拓展了执行
的方法,又充实了执行工作的内容,同时也体现了执行工作丰富的内涵。
(一)股权的概念和特征
股权是股东因其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单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
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享有财产权益,具有转让时的权利。执行股权与股权自
身特征密切关联,股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股权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两项基本内容
自益权是股东自己可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新股
认购权,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是纯粹的财产权益。共益权是指以公
司利益为目的,与其他股东共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重大经营决策表决
权、董事等人事任免权、对董事经理的质询权、监督权,还有知情权。
2、股权是一种财产性权利
股东向公司进行投资而获利股权,将其出资转化为注册资本,从而取得参
与公司事务的权利,并享有公司中的财产利益。因此股权具有明显的财产
性,这样也就不难理解股权在执行理论中的可供执行性。
3、股权是一种可转让的权利
股权作为股东的财产,因其具有财产属性,从而具有可转让性。这一属
性,在公司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但同样附加着一定条件。
(二)执行股权的基本原则
1、对股权的保护原则
执行股权对股权的保护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如果被执行人除在中
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股权以外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他股东又不同
意转让的,可以直接强制转让被执行人的股权。第二,对股权的执行,按
照规定首先应执行已到期的身处或红利,如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不能满足
申请执行人的权益,还可以执行被执行人预期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
红利,或者下一年的股息或红利。
2、优先受让原则
在执行股权时,应昼满足其他股东的权利,尤其要注意对优先购买权的保
障。由此可见,对股权执行是在其他股东同意的基础上进行的,如不同
意,其他股东则行使优先购买权,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视为同意,方可
执行股权。
3、维护法人财产原则
一个企业的法人财产,只对其自身债务承担责任,即用其所有的财产独立
承担民事责任。执行股权时,执行股东依据股权享有的财产利益,因股权
本身并不体现为具体财产,公司对这些出资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只有涉
及到公司自身债务,和可以执行这些财产,否则就会构成对公司财产权利
的侵犯。